劣币驱逐良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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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多年前,英国经济学家格雷欣发现了一有趣现象,两种实际价值不同而名义价值相同的货币同时流通时,实际价值较高的货币,即良币,必然退出流通——它们被收藏、熔化或被输出国外;实际价值较低的货币,即劣币,则充斥市场。

人们称之为格雷欣法则,亦称之为劣币驱逐良币规律。

“劣币驱逐良币”是经济学中一个古老的原理,它说的是铸币流通时代,在银和金同为本位货币的情况下,一国要为金币和银币之间规定价值比率,并按照这一比率无限制地自由买卖金银,金币和银币可以同时流通。

由于金和银本身的价值是变动的,这种金属货币本身价值的变动与两者兑换比率相对保持不变产生了“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使复本位制无法实现。

比如说当金和银的兑换比率是1:15,当银由于银的开采成本降低而最后其价值降低时,人们就按上述比率用银兑换金,将其贮藏,最后使银充斥于货币流通,排斥了金。

如果相反即银的价值上升而金的价值降低,人们就会用金按上述比例兑换银,将银贮藏,流通中就只会是金币。

这就是说,实际价值较高的“良币”渐渐为人们所贮存离开流通市场,使得实际价值较低的“劣币”充斥市场。

“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仅在铸币流通时代存在,在纸币流通中也有。

大家都会把肮脏、破损的纸币或者不方便存放的镍币尽快花出去,而留下整齐、干净的货币。

这种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也比比皆是。

譬如说,平日乘公共汽车或地铁上下班,规矩排队者总是被挤得东倒西歪,几趟车也上不去,而不守次序的人倒常常能够捷足先登,争得座位或抢得时间。

最后遵守秩序排队上车的人越来越少,车辆一来,众人都争先恐后,搞得每次乘车如同打仗,苦不堪言。

当事人的信息不对称是“劣币驱逐良币”现象存在的基础。

因为如果交易双方对货币的成色或者真伪都十分了解,劣币持有者就很难将手中的劣币用出去,或者,即使能够用出去也只能按照劣币的“实际”而非“法定”价值与对方进行交易。

格雷欣法则,不止代表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可以解释社会其他领域所出现的问题,在企业管理中的运用尤其广泛。

简介
如果有这样两位面包师傅:一位卖的面包松软香甜,馅料可口,童叟无欺;
另一位卖的面包则干瘪粗糙,缺斤少两,搞不好还是过期产品,但是价钱却比第一位低一半,你认为哪一位师傅的面包会热卖?
答案并不一定如大家所想象的,一定是第一位。

为什么?这就要引出格雷欣法则。

格雷欣法则是一条经济法则,也称劣币驱逐良币法则,意为在双本位货币制度的情况下,两种货币同时流通时,如果其中之一发生贬值,其实际价值相对低于另一种货币的价值,实际价值高于法定价值的“良币”将被普遍收藏起来,逐步从市场上消失,最终被驱逐出流通领域,实际价值低于法定价值的“劣币”将在市场上泛滥成灾。

大多数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当钱包里既有新钱又有旧钱的时候,大家都愿意把旧钱花出去买东西,留下“新票”。

道理很简单,出于对新钱的偏好。

从这种偏好中,就出现了
格雷欣法则
格雷欣法则的萌芽。

这一法则是以托马斯·格雷欣爵士(1519一1579)的姓氏命名的。

格雷欣是英国著名的金融家、慈善家,是皇家证券交易所及格雷欣学院的创建者。

由于他对货币与交易方面的事宜了如指掌,因此成为英女王伊利莎白一世改革货币制度的主要军师,业务包括与佛兰德的商人议定皇室贷款、购买军备以及偷运黄金进英国。

他家境富裕、地位显赫,曾经两次邀得英女王成为他的座上客。

格雷欣于1580年提出了这个法则之后,就变成了一个货币史上的著名人物。

自从人类给金钱以一定的币值时起,这一法则就起作用了。

追溯到古罗马时代,人们就习惯从金银钱币上切下一角,这意味着在货币充当买卖媒介时,货币的价值含量就减小了。

古罗马人不是傻瓜,他们很快就觉察到货币越变越轻。

当他们知道货币减轻的真相时,就把足值的金银货币积存起来,专门用那些不足值的货币。

这个例子说明:坏钱把好钱从流通领域中排挤出去了。

为控制这一现象的蔓延,政府发行了带锯齿货币,足值货币的边缘都有细小的沟槽。

如果货币边缘的沟槽被挫平,人们就知道这枚货币被动过手脚。

在中国,早在公元前2世纪,西汉的贾谊曾指出“奸钱日繁,正钱日亡”的事实,这里的“奸钱”指的就是劣币,“正钱”指的是良币。

在实行金银复本位制时出现的理论。

当时,金和银都是法偿货币,在法律上按一定比价具有相同的价值。

但在现实情况中,金银的开采成本、市场供求是不太可能完全同步变化的,于是当金相对于银来说更为贵重时,人们必然地储存更有价值的金而使用相对来说没有价值的银,因为交换时是以法定比价而不是实际比价来计算的。

如果银相对来说更为贵重时,劣币就成了金,银变成了良币。

进入了纸币流通的时代,货币的不足值性更加明显,国家也必须有更加有力的手段保障其法偿性。

也正是在这时,格雷欣法则开始受到一些学者的质疑。

事实上,没有良币出现,或者有强有力的政府禁止良币的使用,劣币也不能一直使用下去。

一个十分明显的例子:在民国末年,法币贬值,物价飞涨,民间开始使用银元,拒收劣币。

此时的民国政府虽说对付解放军不行,禁止人民使用银元进而没收银元发行银元券还是可以的。

但是人民并不因此就接受银元券了,许多私人机构开始以大米为薪金,社会交换退化到了物物交换时代。

问题的根源在于,劣币驱良币并不是产生于竞争的前提条件下。

每一套货币的发行,都是由国家强制人民接受的,尽管付款的一方很乐意使用劣币,但收款的一方却不会甘愿接受,只有在国家能保证收款方接受的劣币能够继续流通的时候,劣币才能得以继续存在,这条规
律才能继续
格雷欣法则
起作用。

换句话说,如果国家滥用发行货币的权利,通过“劣币驱良币”的把戏来掠夺民间财富,这个过程可以说是强政府消费自己的信誉的过程。

当这个消费过程超过了一定的限度的时候,人民也是有可能拒绝所谓的法偿货币,通过自由的选择使得货币自发地建立新规律的。

格雷欣定律虽然是货币、金融领域内的著名定律,但在商业领域也有一定的泛化倾向,比如我们在开头所提到的例子。

后来,人们就用这一法则来泛指价值不高的东西会把价值较高的东西挤出流通领域,主要指假冒伪劣产品在多种渠道向正牌商品挑战,并具有膨胀、蔓延的趋势。

比如说,在软件市场上的经济秩序和法规约束尚不完善时,或者不能很好协调工作时,盗版软件影响正版软件的制作、销售等,从而危害软件业健康发展的趋势。

这种趋势雷同于“劣币驱逐良币”,可称为“盗版驱逐正版”,是一种非正常的市场状态。

除了商业和金融领域,在社会上的其他领域中也存在这样的现象。

学者吴思曾经提出过“淘汰清官”的说法,建议大家读一读他的《潜规则》,对理解这一法则有帮助。

为了帮助理解,我们再提供一个在《南方周末》上刊登过的一个故事:一位从国外学成归来的医生,标准的“海龟”,就职于某市某家大医院。

该医生不仅医术高超,而且医德高尚,工作兢兢业业、尽职尽责。

仅有这些,还就罢了,此医生有一“怪癖”,或者说,从国外带回来了一个“坏毛病”,就是从来不“笑纳”病人私下主动递上来的“红包”,这还得了,马上就激起了大多数医生们一致的愤怒。

于是,最后由院方出面,将这个医生下了岗,解除了聘用合同。

当然,根据中国大陆多年来的丰富斗争经验,不是简单的让他一走了事,还扣了几顶不大不小的帽子,言明这个医
格雷欣法则
生工作一向不称职、不能胜任医生的神圣岗位,弄得这位医生下岗后四处求职不得,只好又被迫远走他乡,重新出国另谋他路。

二十世纪,意大利产生了一位最伟大的作家、思想家卡尔维诺。

卡尔维诺写道:在一个人人都偷窃的国家里,唯一不去偷窃的人就会成为众矢之的、成为被攻击的目标。

因为在黑羊群中出现了一只白羊,这只白羊就是“另类”,一定会被驱逐出去。

在一个缺乏良好秩序和约束体制的环境里,劣币驱逐良币,稗子战胜水稻的机制,带给整个社会的会是什么?这个问题值得我们每一个人深思。

格雷欣法则的推广
格雷欣法则是硬币流通时期的一种货币现象。

但随着时代变迁,硬币被纸制货币所代替。

第一代纸币是信用货币,其主要的、完善的形式是银行发行的银行券。

它是银行的债务凭证,承诺其持有人可随时向发行人兑换所规定的硬币。

所以,这一种纸币叫做可兑换纸币。

第二代纸币是由银行券蜕化而成的不可兑换纸币,它通常由中央银行发行,强制通用,本身价值微乎其微,可以认为是纯粹的货币符号。

这样,当硬币与可兑换纸币混用时,它们的良劣如何区分呢?
英国经济学家马歇尔(A. Marshall,1842-1924)在其《货币、信用与商业》一书中写道:"'可兑换的'纸币--即肯定可以随时兑换成金币(或其它本位硬币)的纸币--对全国物价水平的影响,几乎和面值相等的本位硬币一样。

当然,哪怕对这种纸币十足地兑换成本位硬币的能力稍有怀疑,人们就会对它存有戒心;如果它不再十足兑现,则其价值就将跌到表面上它所代表的黄金(或白银)的数量以下。

"显然,硬币是良币,可兑换纸币是劣币。

在正常情况下,两者完全一样,但当纸币兑换成硬币发生困难时,其名义价值就会贬值,严重时就会发生"挤兑"。

这时,纸币被卖方拒收,流通困难,从而迫使其持有人不得不拥挤地向发行银行要求兑换硬币。

这种情况,实际上宣告格雷欣法则的失效,即已经不是作为劣币的纸币代替硬币,而是相反,人们将持有硬币以代替纸币。

在这里,卖方也从消极被动地接受劣币转变为主动地拒收。

再如,二战后,布雷顿森林体系国际货币制度下,美元与黄金挂钩,规定黄金官价为每盎司35美元。

这样,美元以黄金作后盾,开始顺利地在全球流通。

但随着美元由"美元荒"转变为"美元过剩",外国商人在同美国做生意时,就渐渐愿意接受黄金而不愿意接受美元。

这时,各国政府和中央银行也纷纷向美国要求以美元兑换黄金。

最终,迫使美国宣布停止以官价兑换黄金,导致布雷顿森林体系的崩溃。

这也是纸币形式的美元被拒收和造成各国向美国"挤兑",从而出现格雷欣法则失效的事例。

从上述可知,硬币与可兑换纸币混用时,格雷欣法则仍在发生作用,但其风险增大,即当劣币驱逐良币的作用发挥到极端时,往往就会走向反面,造成格雷欣法则失效,并促使卖方主动采取拒收行为。

在信用领域的“格雷欣法则”即失信者得利,守信者失利的现象。

是由于我国处在经济体制转型期,旧的信用制度被破坏,新的信用制度又未建立而造成的。

格雷欣法则的逆反现象
在当前牙买加国际货币体系下,黄金非货币化,世界各国的货币都蜕化成第二代的不可兑换纸币。

这时候,两种纸币的良劣如何区分呢?已知区别金属货币良劣的标准是按它们的实际价值。

但是两种纸币都是货币符号,无法比较价值,只是纸币购买商品时却有实际购买力,这就成为它们的实际价值。

其理论依据就是一价定律。

它是说:"在商品经济中,相同(同质、同量)商品,如不计算交易费用,在各地应以同一价格出售。

"反过来说,同一价值的货币,如不计算交易费用,也应在各地买到等量的商品。

外汇交易中的购买力平价说,
就是一价定律的直接延伸。

因此,根据纸币所购得商品的多寡或外汇汇率的高低,就能判断出它们的良劣。

例如,美元与港元相比,美元是良币,港元是劣币;港元与人民币相比,港元是良币,人民币则是劣币。

当几种不可兑换纸币同在一地流通时,就会发生令人费解的格雷欣法则逆反现象,即出现"良币驱逐劣币"的货币现象。

这可以有下列多个事例加以证明:
1.解放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发行了自己的"边币",但是始终不能驱逐国民党政府的"法币"。

由于边区经济十分弱小,所以边币是劣币,而法币是良币。

在边区与国统区交界地带,两种货币都在使用,但商人一般直接使用法币在边区购买商品,或者在边区贸易中出售商品后尽量直接收取法币。

这样,在边区贸易中法币就部分地代替了边币使用,明显是"良币驱逐劣币"现象。

2.深圳特区在建立初期,曾经允许港元、外汇券和人民币三种货币同时流通。

在深圳的商店中大部分商品也是三种标价,从收回货币的情况看,港元大约占30%,外汇券占20%。

这样,也说明作为良币的港元和外汇券就把人民币从流通领域驱逐出50%,也出现了"良币驱逐劣币"现象。

3.上世纪90年代苏联解体,卢布曾三改面值并严重贬值,从原来的约0.65卢布兑1美元贬值到5000-6000卢布兑1美元的悲惨境地。

因此,在我国与俄罗斯的边境贸易中,双方商贩均乐意用人民币而不接受卢布。

这里,人民币是良币,卢布是劣币,显然也是"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

对于格雷欣法则的逆反现象,如何从理论上加以解释?我国经济学家争论不休,其实是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可兑换纸币没有实际价值,其流通规律与硬币流通规律刚好相反,所以对硬币说是劣币驱逐良币的规律,就反过来变成良币驱逐劣币的规律。

这种观点未能解释清楚纸币与硬币两者流通规律相反的道理。

他可能引用马克思论物价对金币与纸币不同关系的话作论据。

原话是"已知商品的交换价值。

流通的金量决定于金的自己价值,而纸票的价值却决定于流通的纸票的数量。

流通的金量随着商品价格涨跌而增减,而商品价格却似乎是随着流通中纸票数量的变动而涨跌"。

虽然,马克思在这里清楚说明金币与纸币对决定物价的相反作用,但并不能据以说明格雷欣法则的逆反现象。

第二种观点认为表面上"良币驱逐劣币"的现象,实质上仍是格雷欣法则的要求。

不过这是从出售商品的商人角度立论,改变原来从买方角度作解释。

所以,在不兑换纸币作为流通手段时,使用哪种货币已经不再取决于购买者的意愿,而是转变为出售者的强制要求--不付良币就不卖给你好东西。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符合使用货币历史,即:使用硬币→使用硬币与可兑换纸币→使用不可兑换纸币;与其相应,使用货币者的行为也逐步转变,即:买方主动用劣币购物→买方继续用劣币购物但卖方开始主动拒收→卖方主动要求接受良币拒收劣币。

因此,良币驱逐劣币只是劣币驱逐良币在新环境中的新形式,是同一定律的正反两面。

这样,根据我们研究,格雷欣法则并非只与"劣币驱逐良币"等义。

该定律的全过程其实应当包括三个历史阶段,即:劣币驱逐良币阶段--格雷欣法则失效的混乱阶段--良币驱逐劣币阶段。

在这些阶段中,买卖双方行为的主动性也有相应的转变。

这种行为的转变完全符合奥地利经济学家米塞斯(L.E. Vonmises,1881-1973)所说"经济理论就是一般的人类行为的
理论"。

所以,经济学许多规律可以从人们的合理行为中找到解释。

只有这样理解,才符合对该法则全面和科学的认识。

薪酬管理的“格雷欣法则”
企业在员工薪酬管理方面的"格雷欣法则"有诸多具体表现:
1.在同一企业,由于旧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一些低素质员工薪酬超出高素质员工,从而导致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的"驱逐"
国企在此方面尤其如是。

一家经济效益颇佳的国有上市公司曾向作者叙述发生在该公司难解之"结":该公司年人均薪酬18000元左右,一般员工尤其是一线员工薪酬水平远超出本行业同类企业,但核心员工尤其是少数关键岗位员工薪酬却较多低于市场水平。

该公司欲引进若干素质较高的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按现行薪酬制度,每月薪酬只能略超出1000元,但市场水平却在3000元左右。

因此,尽管公司对高素质计算机专业毕业生有强烈祈求,却总未能如愿。

作者在为一些民企作薪酬设计咨询时发现,几乎每一民企均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低素质员工薪酬超出高素质员工,因而高素质员工被低素质员工所"驱逐"。

差别主要在于,在一些国企,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的驱逐甚至具有系统性;而在民企,这只是薪酬管理的"例外"。

2.在同一企业,由于旧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一些低素质员工与高素质员工薪酬大体相当,从而导致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的"驱逐"
此种情形可看作上述第一种情形的特例。

3.在同一企业,由于旧的人事与薪酬制度惯性等,虽然高素质员工薪酬超出低素质员工,但与员工对企业的相对价值不成比例
现阶段,这是低素质员工对高素质员工"驱逐"的一般情形。

设在某企业有Q与P两位员工,前者是高素质员工,后者为低素质员工,令员工P对企业的相对工作价值为1,则员工Q对企业的相对工作价值为3,但员工Q的薪酬只有员工P的1.5倍。

这里权威的参照系是市场薪酬水平,当我们说高素质员工薪酬水平较低,其实主要不是其与低素质员工薪酬水平的比较,而是其与市场薪酬水平的比较。

抽象地说,当我们作企业两类员工--低素质与高素质员工--薪酬比较时,联系市场薪酬水平,存在着以下两种情况:
其一,尽管较之低素质员工,高素质员工的对企业的相对价值在薪酬上未得到充分体现,但其薪酬与市场水平相当。

国有电信、银行、电力等行业,因其具有垄断性质,就在一定程度上如是。

高校作为计划经济体制的最后避难所,亦在很大程度上如是。

此种情形在竞争性行业极为少见。

其二,低素质员工的薪酬超出市场水平,高素质员工薪酬低于市场水平。

本文侧重分析的即为此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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