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破产时资产变现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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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中,企业的资产变现是一个重要环节,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企业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但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律制度滞后,对破产财产的处理缺乏切实可行的操作规范,导致在资产变现中存在不少问题,既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降低了债权清偿率,又直接影响到企业职工的安置和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的及时审结。

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对破产财产不能妥善保管,导致资产流失。依现行破产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从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开始,就要全面清理企业财产,并妥善保管,保证财产的完整性。待成立破产清算组时,再移交给清算组进行管理。但是,在实践中,很多企业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早已关门歇业,企业资产长期无人管理。就是进入破产程序后,也是由其主管部门派人处理,而对这些管理人员又没有很好的监督机制,放任不管或随意占用、侵吞破产财产的现象比较普遍,导致资产流失。

2、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评估不合理,导致资产流失。资产评估是变现的重要一环,直接关系到企业和债权人的利益。但实践中,除国有土地这一资产是由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评估后挂牌出售外,其他如厂房、设备等资产的评估,很多都是由清算组和法院根据破产企业财务上的帐面数字作参考,比照市场行情商定价格。没有聘请相应的评估机构对企业财产进行评估,往往造成对破产财产的低值高估或高值低估,导致破产财产或被贱卖,或不得不多次降价拍卖,损害了企业和债权人的权益,同时也影响了审判效果。

3、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主要依靠资产变现,给破产进程带来了压力,导致资产被贱卖。国有企业破产时的一大难题是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也是必须首先考虑解决的问题。由于历史原因,我国还没有建立起与此相适应的社会保障机制,职工的安置费用主要来源于破产财产的变现。实践中,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尽快安置好职工,不得不加快资产的变现速度,有时甚至不得不在明显低于市价的情况下,将资产贱卖,导致资产流失。

4、部分破产企业主管部门违法自行处理企业财产,减少了企业可供变现的财产。如有些破产企业的主管部门将企业的机器设备等自行变卖处理后,只留下一块国有土地来进行破产,有些甚至连国有土地使用权都被主管部门变卖处理掉了。

二、针对以上情形,笔者以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和规范,保护企业的破产财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资产变现率:

1、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构,加强破产财产保护。赋予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及其活动的监督权,由债权人会议对清算组及其活动进行监督。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在企业原管理组织和留守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管理职责,保护好破产财产的情况下,成立企业监管组,加强对破产财产的保护。此外,还应当充分发挥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破产的监督职能,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规范资产评估,防止低值高估和高值低估。清算组应聘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评估,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3条规定,将评估结论交债权人会议、清算组讨论通过才能作为处理破产财产的基本依据。

企业监管组和人民法院应对评估行为进行监督,确保评估行为公开、公平、公正。

3、遵守规则,灵活操作,提高资产变现率。(1)对资质较好的破产财产要尽量做到整体出售,提高资产的利用价值;(2)对资质较差的破产资产,可以分解或分批进行拍卖,边变现边安置企业职工,既可加快案件的审理,又可节约破产费用;(3)对短时间内很难按评估价格拍卖变现的破产财产,如果因受到职工安置的压力而赶时间追求将资产变现,必然会导致资产的贱卖。在这种情况下,可采取各种灵活的方式进行处理,如由清算组将破产财产租赁给他人,用租赁费安置职工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以资产评估价为基础,参照市场价进行收购,再由地方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安排破产企业职工安置费、社保费用等,还可以由破产企业主管部门代管或收购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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