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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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讲述气瓶的压力系列 • ① 表1中取消了公称工作压力1.6MPa一档,
以前这一档主要为液化石油气瓶专用,现 GB5842-96《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已将 1.6MPa提高到2.0MPa,本次去掉。 • ②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 作压力的1.5倍,增加了“一般”,若国家 标准有特殊规定时,按标准执行。
• 10.新增气瓶托管要求,新投用的气瓶应是充装单位,已 投用的气瓶可由充装单位收购或与产权单位办理气瓶托管 (过渡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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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明确规定气瓶不允许改装,要求气瓶专用,只 能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气体。
• 12.对进口气瓶安全性能提出明确要求,进口气瓶 的安全性能应依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爆破试验, 无损探伤,力学性能,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均 不得低于我国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无国家标 准的应按国家局标准的要求检验。
热处理后不得再进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须 重新进行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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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7条)对气瓶制造后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及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外,增加了经 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同时明确提出: “水压爆破试验宜采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 -时间和压力-进水量曲线。”
• 11.(48条)对气瓶NDT人员资格要求。 • 12.(49条)对气瓶出厂文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
• 增加一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 国家标准时,可参照国际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 在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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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原为9条,现为13条。 • 1.瓶装气体的分类,按临界温度分: • ① 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 ② 临界温度大于等于-10℃,小于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
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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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气瓶附件
• 原为4条,现为6条。 • 1.(50条)气瓶附件包括的内容和要求: • 内容: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
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 置等。 • 要求:除瓶帽和防震圈外,其他需在总局办理安 全注册。 • 2.(51条)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 安全使用至下一个检验日期(最低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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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制造
• 原为12条,现为12条。 • 1.(38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检部门的制
造许可证,同时对许可证批准的项目之外还必须 按审批设计文件制造气瓶。 • 2.(39条)要求气瓶正式投产前凭条要求,按有 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内容符合附录3的规定,由 专家说了算。 • 3.(40条)取消了正常生产满5年需重新进行技术 评定的规定,增加了改变原设计则应重新进行型 式试验,改变原设计,不仅要办理设计文件的审 批,同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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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条)对焊接气瓶的焊接工艺要求: • ① 对于瓶体的环焊缝、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要
求,尽量采用自动焊。 • ② 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焊接工艺规程
和焊接返修工艺要求。 • 7.(44条)对施焊焊工资格要求。 • 8.(45条)对焊接环境要求,d≤90% t≥0℃室
内。 • 9.(46条)对热处理要求,必须进行整体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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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明确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要求必须符合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于该标准中没有规定 的必须按国家局核准的方案进行。
• 8.新增加了气瓶的警示标签要求,按GB16804《气瓶警示 标签》规定执行。
• 9.明确了气瓶建档以及自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数量的要 求,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 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合格证、产品质证书、 气瓶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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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9条)燃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 用铝合金气瓶盛装。
• 5.(30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 缝结构。
• 6.(31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 选择,不得采用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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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32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 求:
• ① 结构形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新标准的规 定。
料标准新到牌号及技术条件。 • ② 技术要求不低于本规程规定和我国相应
标准。 • ③ 使用前应进行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
和热处理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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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气瓶用材的特别要求: • ① 必须按炉罐号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
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验。 • ② 增加对于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的钢质气瓶用材,
应控制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上限≤880MPa,实际屈 强比不超过0.90,对于用于制造气瓶的无缝钢管 原材料应进行UT的要求。 • CNG-压缩天然气-是典型的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介 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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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研制开发气瓶产品的程序变更。原为主管部门 和省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试用报劳动部 备案,再进行鉴定,合格后办理制造资格。改为 由国家局授权,并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定,合格 后,允许由省局指定范围试用期满后,办理资格 证等手续。
• 5.对进口气瓶增加了必须取得我国质检总局颁发 的安全质量许可证书。
• ② 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 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 ③ 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 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 8.(33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 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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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4条) 焊接气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 缝)应采用主焊缝对接接头。
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这种提法主要与 GB16163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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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表中的变更。 • a.取消液化石油气一档(主要是GB5100中Pgw=2.2MPa而
GB5842中Pgw=2.1MPa,二者不统一)。 • b.增加永久气体中的氟、天然气、一氧化碳、氘,高压液
化气体中的硅烷、磷烷、乙硼烷,低压液化气体中的硫酸 氟、五氟氯乙烷(R115)、八氟环乙烷等。 • 4.明确了气瓶公称容积系列:即V≤12L为小容积;12L< V≤100L为中容积;V>100L为大容积。 • 5.和原《瓶规》第10条相一致,主要防毒气泄露(对有毒 和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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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明确了气瓶的钢印标记,和89《瓶规》第11条相一致。 • ① 明确了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
并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标记必须准确、清 晰、完整。 • ② 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内容中增加了 充装气体的名称或气体化学分子式,产品标准编号(原来 我国是以气瓶涂色为标识看介质),同时将“气瓶制造单 位代号”改为“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和制造单位代 码”,取消了原来“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 ③ 对于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 制造钢印标记不使用直接打印的可按国家相应标准规定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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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条)对瓶阀上装有爆破片的要求: • ① 明确其公称爆破压力等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 • ② 增加了第7款,对非重复充装气瓶必须以不可
• 13.对检验合格的进口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打检 验标记,涂检验色标,充装介质名称钢印,其外 表面颜色、字样等应符合GB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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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材料
• 原为6条,现为6条。 • 1.对于气瓶主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要求: • ① 气瓶主体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
定和相关气瓶产品对材料的要求。 • ②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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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明确了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图样的主要内 容。
• ① 设计任务书 • ② 设计图样 • ③ 设计计算书 • ④ 设计说明书 • ⑤ 标准化审查报告 • ⑥ 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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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条)要求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 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国 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同时增加了对纤维缠绕气瓶瓶体设计采用 应力分析设计方法的要求。纤维缠绕气瓶 主要有:汽车用纤维缠绕压缩天然气瓶, 用来储存车用燃料,呼吸器、救护器等, 从结构上讲,有三种:a.金属内胆环向缠 绕气瓶;b.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c. 全复合材料气瓶
• 3.新增了纤维缠绕气瓶的铝合金内胆,必须具有 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 4.对采用未纳入标准的材料的要求,原则上不应 大量用于气瓶制造,因此,只能按标准的数量试 制气瓶,同时必须按国家局备案的供货技术条件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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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的要求: • ① 材料牌号符合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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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明确了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 ① 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
(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 ② 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
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 ③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大
于等于8MPa。 • ④ 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
气体。 • ③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 国际上对瓶装气体的分类基本同上,永久、液化、溶解气
体新的ISO标准可能定义为tc<-50℃为永久气体,tc>65℃ 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 • GB1616Hale Waihona Puke Baidu《瓶装压缩气体分类》除按tc分类外,还按化学 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类,按每种气体的四 条基本特性FTSC(F-燃烧性T-毒性S-气瓶内气体在 20℃的状况C-腐蚀性)编码,集中反映了瓶装压缩气体 的综合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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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
• 89《瓶规》为11条,2000《瓶规》为12条。 • 1.(26条) • ① 气瓶的设计审查不再分级管理,原来由省级负
责审批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改为由行业组织制定全 国通用的设计文件,经国家审批。在总图上盖审 批章。 • ② 增加了“特种气瓶”。 • 和压力容器设计不同之处,在于气瓶为设计文件 审批,压力容器为设计资格审批(不得已而为 之),和国际接轨。
• 10.(35条)新增纤维缠绕气瓶由内胆和缠绕层组 成,内胆材料有金属或非金属材料,一般应优先 选择金属材料,钢质或铝合金,可燃介质用纤维 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内胆结构,缠绕纤维可选用 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 或全缠绕。
• 11.(36条)对应原30条,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气 瓶可不配有底片,如背在身上的呼吸器及采用固 定支架的车用瓶,长管拖车用瓶以及有良好连接 方式的集装气瓶。
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原件,还应在材料的规 定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标志。 • ③ 瓶体材料选用应满足与新装气体相容性 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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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对于钢质气瓶主体材料的要求,与原《瓶规》 比较,范围扩大到缠绕气瓶的钢质内胆材料,可 以是坯料、管材或钢板,成型方式可为冲拔拉伸 (E式)、管子收口(M式)、板拉伸、旋压等。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马天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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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12月31日 以质技督局锅发[2000]250#文件颁布,要 求2001年7月1日实施。原劳动部1989年12 月22日颁布的《瓶规》同时废止.
• 本《规程》共10章83条,外加4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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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原《瓶规》为5条,现为6条,变更5条: • 1.增加编制依据,即《产品质量法》; • 2.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正常环境温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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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条)明确了气瓶分批的规定,除保留了原 来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如何按 小、中、大容积进行分批外,还对缠绕气瓶、低 温绝热气瓶如何分批规定了原则,另外,大、中、 小容积的批量的数量限制是适用于一般情况的, 特殊情况可按产品标准的规定。
• 5.(42条)对无缝气瓶有关工艺文件的要求,增 加了作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艺验证的要求。
60℃)下使用,Pgw为1.0~30MPa(表压),Vg=0.4~ 3000L(原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或混合气 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车用气瓶、 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 低温绝热气瓶的Pgw≥0.2 MPa),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 吸附气体的气瓶以及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适 用于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 • 3.规定范围有原来的8项改为现8项,即去掉“改造”项, 增加“经销”项。即:设、制、充、运、储、销、使、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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