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一般规定
气瓶必须专用。只允许充装与钢印标记 一致的介质,不得改装使用。
气瓶的设计
实行设计文件审批制度。 气瓶制造所采用的设计文件必须经审核批准。 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的设计文件,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 局审批;液化石油气瓶制定全国通用的设计文 件,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 监察局审批。 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在总图和瓶体部件图 上盖审批标记。
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 毒性气体气瓶和瓶内气体相互接触能引 起燃烧、爆炸、产生毒物的气瓶,应分 室存放,并在附近设置防毒用具或灭火 器材; 气瓶放置应整齐,配戴好瓶帽。立放时, 要妥善固定;横放时,头部朝同一方向。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采购和使用有制造许可证的企业的合格产品, 不使用超期未检的气瓶; 使用者必须到已办理充装注册的单位或经销 注册的单位购气; 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对盛装气 体进行确认,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 禁入库和使 用;使用时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使用气瓶;
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对瓶内介质未 确认的; 附件损坏、不全或不符合规定的; 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超过检验期限的; 经外观检查,存在明显损伤,需进一步检验的; 氧化或强氧化性气体气瓶沾有油脂的; 易燃气体气瓶的首次充装或定期检验后的首次充 装,未经置换或抽真空处理的。
充装液化气体必须遵守下列规 定
使用气瓶应遵守下列规定
在可能造成回流的使用场合,使用设备上必 须配置防止倒灌的装置,如单向阀、止回阀、 缓冲罐等; 液化石油气瓶用户及经销者,严禁将气瓶内 的气体向其他气瓶倒装,严禁自行处理气瓶 内的残液; 气瓶投入使用后,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 接修理; 严禁擅自更改气瓶的钢印和颜色标记。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为了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而制定的。
本规定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等于0.2MPa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的盛装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的气瓶(不含仅在灭火时承受压力、储存时不承受压力的灭火用气瓶)。
但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船舶和海上设施使用的气瓶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气瓶,其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检验等各项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XXX负责全国范围内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气瓶实施安全监察。
气瓶设计实行设计文件鉴定制度。
气瓶制造单位申请设计文件鉴定时,应当提交齐全的设计文件和产品型式试验报告。
气瓶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满足相应国家标准或企业标准的要求。
液化石油气气瓶上应当设计装配防止超装的液位限制装置。
易燃气体气瓶和助燃气体气瓶的瓶口螺纹和阀门出气口应当设计成不同的左右螺纹的旋向和内外螺纹的结构。
本规定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气瓶设计与制造的安全监督管理,提高气瓶的安全性能和质量水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规定,气瓶及其附件的制造企业在境内从事制造活动前,必须获得XXX颁发的制造许可证书。
制造许可证按照《锅炉压力制造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从事气瓶焊接和无损检测的人员,必须通过安全监察机构的考核,并获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第十条规定,境内使用的气瓶必须按照我国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生产。
在暂时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企业应制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企业标准。
在符合有关气瓶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条件下,气瓶制造单位可按气瓶充装单位的要求,生产专用标识气瓶。
第十二条规定,气瓶及其附件在正式投产前,必须进行型式试验,且改变设计文件、主要制造工艺或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重新生产时,也需进行气瓶的型式试验。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1. 引言气瓶是储存高压气体的容器,广泛应用于化工、医疗、危险品运输等领域。
然而,由于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风险,故而对气瓶的安全使用进行监察与管理至关重要。
本文档主要介绍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 监察内容2.1 气瓶的申领与管理气瓶的申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并由相关部门进行审批。
气瓶的使用、存放、运输等行为必须在相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并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2.2 气瓶的存放与贮存气瓶的存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储存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气瓶的存放场所必须保持通风良好,避免阳光直射;•气瓶的存放场所禁止架高或向下堆叠;•存放氧气、乙炔等气体时必须避免与易燃、易爆物质接触;•存放气瓶的地面应平整、稳定,并设有专门的托盘或货架;•不同种类的气瓶要分别存放,避免混淆。
2.3 气瓶的使用气瓶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的要求,使用时需注意以下事项:•气瓶的阀门必须保持清洁,禁止使用生锈、破损的气瓶;•使用气瓶时需保证气瓶的正常温度范围;•禁止将气瓶作为支撑物料或随意更改其位置;•使用这些气瓶作为压力容器时,应按规定使用专用扳手;•使用期限已到的气瓶必须及时停止使用,归还计量单位。
2.4 气瓶的检验气瓶的检验是气瓶安全监察的重点之一。
国家法规规定:二氧化碳气瓶、自用、液化石油气瓶等要求每两年检验一次;氩气瓶、钢瓶、铝瓶等要求每五年检验一次。
在气瓶检验时,需注意以下事项:•发现有渗漏、氧化等情况的气瓶必须立即停用,不能进场检验;•气瓶的检验地址应该是持证检验机构或管理单位指定的检验场所;•气瓶氧化程度大的地方不得出现裂纹;•确定检验时间时,应该按照检验记录或仪器上所标明的日期进行(标记为YYYY/MM/DD);•气瓶内必须确认无残余物质,否则有污染物质的气瓶不能进口检验。
2.5 气瓶的报废气瓶在使用期限已到、检验不合格或发现内壁有缺陷时,必须及时报废。
报废后,应采取相应措施处理好废旧气瓶,避免其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10.《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及修订及条文说明
一、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3)二、《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修订及条文说明 (41)三、气瓶国家标准目录 (73)四、正在制订的气瓶国家标准项目 (77)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集团)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1989年12月22日原劳动部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实施已十余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原规程的部分内容已不能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
为此,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我局对原规程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新规程自2001年7月1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执行新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我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附件: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材料第四章设计第五章制造第六章气瓶附件第七章充装第八章定期检验第九章运输、储存、经销和使用第十章附则附录1 气瓶的钢印标记和检验色标附录2 寒冷地区的划分附录3 气瓶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的内容和要求附录4 气瓶判废通知书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3000L、盛装永久气体、液化气体或混合气体的无缝、焊接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指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纤维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等,其中低温绝热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的下限为0.2MPa)。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目的为了保障气瓶安全、预防气瓶事故,确保气瓶使用安全,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气瓶的活动。
三、监察责任1. 监察单位应定期对气瓶的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情况进行监察,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使用合规性。
2. 监察单位应派出专业人员负责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对气瓶的使用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指导。
3.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气瓶,监察单位应要求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四、监察内容1. 对气瓶的存储条件、使用环境、防护设施、标志标识等进行检查,确保气瓶周围环境安全。
2. 对气瓶的检验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气瓶定期检验合格。
3. 对气瓶充装及使用的安全操作进行监察,确保气瓶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质和技能。
4. 对气瓶的运输情况进行监察,确保气瓶运输过程中安全可靠。
五、监察要求1. 使用单位应配合监察单位的工作,接受监察单位的检查和指导。
2. 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气瓶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气瓶使用、检验、充装和运输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
3. 对于监察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建议,使用单位应认真整改,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六、监察记录监察单位应及时对监察情况进行记录,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整改和追踪,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七、监察质量监察单位应保证监察工作的公正、客观和及时性,确保气瓶安全技术监察工作的质量。
八、监察结果对于通过监察的单位,监察单位应开具监察合格证明。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监察单位应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进行追踪监察。
九、监察奖惩对于认真履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职责、规范使用气瓶的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规定、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单位,可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监察改进监察单位应不断改进监察工作方法和手段,提高监察效率和质量。
十一、附则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按相关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
十二、业务咨询有关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解释及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向监察单位咨询。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一、背景概述随着工业、冶金、化工、交通等领域的迅速发展,氧气、氮气、氢气等气体在生产、运输、储存等过程中扮演了重要的角色。
而气瓶作为气体的储存载体,在各行各业中也得到了广泛应用。
然而,气瓶离不开安全问题,因此如何保障气瓶使用安全已经成为了各行各业关注的话题。
为了防止气瓶的泄漏和爆炸,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本文将介绍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二、规程制定的目的和意义1、提高气瓶使用安全性气瓶为气体储存容器,是人们常用的工业、医疗、家居等生活领域中储存气体的重要设施之一。
然而,由于气瓶使用过程中存在风险,如果出现泄漏或爆炸等意外事故,将对人员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制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可以提高气瓶使用的安全性。
2、强化气瓶生产和监管按照规程要求,气瓶的生产、检验等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要求来进行,对于不合格的气瓶需要进行制止和销毁,从源头上规范气瓶的生产和监管,进一步提升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
3、促进工业和经济的发展随着气瓶质量和安全性的提高,对于氧气、氮气、氢气等重要气体的储存和运输,将促进相应工业和经济的发展。
三、监察规程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和原则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适用于生产、储存、运输、使用气瓶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规程的主要原则是以保障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为出发点,强调先预防为主,监管和管理相结合,依法治理,核心是社会共治,各方共同参与维护气瓶使用的安全。
2、气瓶的制造和检验气瓶的制造需要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进行生产,严格遵守制造工艺和生产质量管理要求。
任何型号、容量、规格气瓶的生产比对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对于生产出的气瓶必须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可投入市场使用。
3、气瓶的储存和使用气瓶在储存和使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气瓶应储放在通风、干燥、防火、防盗等场所。
(2)气瓶禁止剧烈撞击、摔打、日晒雨淋或者暴晒于高温区域等。
(3)气瓶在使用时需根据气瓶特性和环境需要选择正确的设备,并由经过合格认证的人员操作使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一、总则
(一)为规范气瓶的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保障气瓶安全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开展气瓶生产、使用、维修及检验的单位和个人。
(一)生产
1、许可证生产单位生产气瓶前必须取得气瓶生产许可证,经安全监察部门审核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
2、生产厂家对认证的气瓶及其零件应予以实行质量等级分类并按其类别和型式的规定严格检验。
3、完成气瓶生产前,厂家应将厂制号、型号、规格、生产年代以及检验及试验报告等产品技术资料载入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并颁发气瓶用户卡片。
(二)使用
1、使用单位必须持有经安全监察部门核发的气瓶使用许可证。
2、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气瓶使用、检验、维修和报废规定使用气瓶。
3、使用单位应定期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三)维修
1、维修单位必须取得气瓶维修许可证,严格按照气瓶维修规定完成气瓶维修,并将维修结果录入到中国气瓶安全监察信息平台中。
2、维修单位对新购置和已用过的气瓶都应按照《气瓶维修规范》的具体要求完成维修和检验。
(四)检验
2、检验单位应根据国家标准对气瓶进行检验,并对气瓶检验情况进行记录。
三、违规处罚
(一)违反许可证规定或本规程等规定的,安全监察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通报批评、记过或记大过等处罚。
(二)违法擅自生产、维修、检验、使用气瓶,严重危害安全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_解释说明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解释说明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解释说明《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内容和重要性。
该规程是为了保障气瓶的安全使用而制定的,涵盖了气瓶的分类、特点以及安全监察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遵守这些规定,可以有效预防气瓶事故的发生,并保护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引言、正文、章节三、章节四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概述,并给出文章结构和目录。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以及气瓶的分类和特点,同时强调气瓶安全监察的重要性。
在章节三和章节四中,我们将进一步探讨相关要点。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提出存在问题的建议解决措施,并展望未来规程发展方向。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详细解释《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使读者对该规程有更深入的了解。
同时,我们希望通过对气瓶安全监察的重要性进行说明,增加人们对气瓶安全的关注程度,并促进规程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
最后,我们还将提出一些建议和展望未来规程发展方向,为气瓶安全领域的持续改进做出贡献。
2. 正文:2.1 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介绍tsgr0006-2014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是我国针对气瓶安全进行监察和管理的重要法规文件。
该规程于2014年发布,旨在确保气瓶的质量和安全性能,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程涵盖了气瓶的制造、运输、使用以及报废等各个环节,并提出了相关的监察要求和措施。
它包含了关于气瓶制造许可证申请、制造工艺和质检要求、检测机构认可等方面的内容。
此外,在运输过程中,也有详细的指导原则和控制措施,以确保运输过程中不发生意外事故。
2.2 气瓶的分类和特点根据tsgr0006-2014规定,气瓶主要分为压缩气体容器、液化气体容器和液化石油气(LPG)普通钢瓶三类。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是中国国家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共同发布的一项气瓶安全技术监察的规程。
该规程旨在确保气瓶的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以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该规程对气瓶设计的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气瓶的材料选用、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
规程还对气瓶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原材料检验、制造工序控制、焊接质量控制等。
此外,规程还对气瓶的定期检验、定期试验、定期检测等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还对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进行了规定,包括气瓶的存储要求、运输要求、使用要求等。
规程中还涉及到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阀定期检测和保养、气瓶封堵件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总之,《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通过对气瓶设计、制造、检验和使用各个环节的要求,旨在确保气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相关人员的安全。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为了确保气瓶的安全使用和监察管理,制定本规程。
一、监察范围。
1.1 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1.2 气瓶的安全技术监察;1.3 气瓶的检验、检测和监察。
二、监察内容。
2.1 对气瓶的生产、使用和储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符合相关规定;2.2 对气瓶的安全技术进行监察,及时发现并解决安全隐患;2.3 对气瓶的检验、检测进行监察,确保检验合格。
三、监察程序。
3.1 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计划,明确监察的时间、地点和内容;3.2 由专业人员进行监察,对气瓶进行全面检查;3.3 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不合格的气瓶进行整改或淘汰。
四、监察要求。
4.1 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监察,确保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4.2 对监察结果进行记录和汇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4.3 对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相关单位通报并督促整改。
五、监察责任。
5.1 气瓶生产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自我监察,确保产品质量;5.2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安全使用和储存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安全;5.3 监察单位要加强对气瓶的监察管理,做好监察工作。
六、监察效果。
6.1 通过监察,发现并解决了许多气瓶安全隐患,保障了人员和设备的安全;6.2 监察工作得到了相关单位的高度评价,提高了气瓶的安全使用水平;6.3 监察工作为相关单位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为今后的监察工作提供了参考。
七、监察总结。
7.1 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加强对气瓶安全的重视;7.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提高监察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7.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监察工作的专业水平。
八、监察改进。
8.1 监察工作要不断总结经验,改进监察方法,提高监察工作的质量和效率;8.2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气瓶监察设备的更新和维护,保障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8.3 监察工作要加强对监察人员的激励和考核,提高监察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2
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2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22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AQSIQ)制定的,旨在保障气瓶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该规程旨在规范气瓶生产、检验、使用及其管理等方面的行为,以确保气瓶的安全性能。
一、气瓶法规 1. 对实施国家规定的气瓶单位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气瓶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 2. 对装载易燃气体的气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易燃气体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3. 对装载高压液体的气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高压液体法》及其实施条例; 4. 对装载毒气的气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毒气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
二、气瓶生产 1. 气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标准的要求,采用合格的原材料和设备,生产出符合质量标准的气瓶产品; 2. 气瓶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气瓶产品注册、安全技术审查等手续,并按照规定接受技术监督检查。
三、气瓶检验 1. 气瓶检验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气瓶检验手续,按照有关质量标准,以检验方法、规程和项目,确保气瓶质量。
2. 企业及其生产许可或检验许可的气瓶,检验单位应当根据《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检验。
四、气瓶使用 1. 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严格管理气瓶的使用; 2. 气瓶使用单位应当避免气瓶受到强烈的冲击、弯曲或挤压,以免造成不安全情况; 3. 气瓶使用单位应当检查气瓶的安全状况,定期检查、维护及更换,以确保其安全性能满足使用要求。
五、气瓶管理 1. 气瓶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建立健全气瓶管理制度,加强气瓶的管理; 2. 气瓶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气瓶安全技术档案,定期检查气瓶使用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气瓶安全问题; 3. 气瓶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气瓶安全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专业技能达到要求。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2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 (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3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4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全监察局备案。
试用期满后,按本规程附录3《气瓶技术鉴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鉴定。
有关产品试制和鉴定,以及制造资格认可的要求,应符合劳动部的有关规定。
第5条进口气瓶的管理按国家商检局和原劳动人事部颁发的《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6条气瓶盛装的气体,按其临界温度分为三类:1.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2.临界温度大于或等于-10℃,且小于或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气体;3.临界温度大于70℃的低压液化气体。
第7条气瓶的压力系列如表1规定。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应为公称工作压力的1.5倍。
第8条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压力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瓶内气体的压力限定值。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不得小于8MPa。
劳动部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doc
劳动部关于颁发《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的通知发文单位:劳动部文号:劳锅字[1989]12号发布日期:1989-12-22执行日期:1989-12-22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材料第四章设计第五章制造第六章气瓶附件第七章充装第八章定期检验第九章运输、储存和使用第十章附则一九七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对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提高气瓶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重要作用。
但是,由于原规程颁布至今已十年,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入,原规程的内容已不能适应科学技术进步和实际情况变化的需要。
为此,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在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对原规程作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予以公布。
为便于有关单位做好执行新规程的准备工作,新规程自一九九○年七月一日开始生效,原《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同时废止。
请将新规程执行中的问题,及时转告我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气瓶的安全监察,保证气瓶安全使用,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保护人身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的规定,特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工作压力为1.0~30MPa(表压,下同)、公称容积为0.4~1000L、盛装永久气体或液化气体的气瓶。
本规程不适用于盛装溶解气体、吸附气体的气瓶,灭火用的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和机器设备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
第三条本规程的规定,是对气瓶安全的基本要求,气瓶的设计、制造、充装、运输、储存、使用、检验和改装等,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本规程,各级劳动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第四条研制、开发气瓶产品,其技术要求如与本规程不符合,应在试验研究并取得成果的基础上,进行产品试制。
试制时应连续生产不少于四个批量。
试制品经省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劳动部门审查同意后,在指定范围和规定时间内试用,同时报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备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22电子版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22电子版
一、定义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以下简称“规程”),是指由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旨在保障气瓶安全使用的规定。
二、目的
规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气瓶安全使用,防止气瓶发生爆炸、泄漏等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三、适用范围
规程适用于全国各地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活动。
四、管理体制
(1)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各地气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落实规程,对气瓶的生产、使用、检验、维修、报废等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3)气瓶生产企业、使用单位、检验机构、维修企业等应当严格按照规程的要求,落实气瓶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气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五、安全检查
(1)气瓶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气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2)气瓶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气瓶安全使用。
(3)气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气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4)气瓶维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气瓶质量符合国家规定。
六、违规处罚
对违反规程的行为,国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一、前言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加强对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的监管,订立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部涉及氧气乙炔气瓶的单位、个人和机构。
三、氧气乙炔气瓶的安全监察要求1.氧气乙炔气瓶的安置:(1)氧气乙炔气瓶要放在室外通风的场所,确保空气流通,避开氧气乙炔泄漏引发火灾或爆炸。
(2)氧气乙炔气瓶要阔别明火、热源、电磁辐射等简单引发火灾或爆炸的物品或区域。
(3)氧气乙炔气瓶要放在平稳、坚固的支架上,以防倒塌或跌落。
支架要承重本领强、稳定牢靠。
2.氧气乙炔气瓶的使用:(1)使用氧气乙炔气瓶前,要先将气瓶表面清洁干净,确保无油污、杂质等。
(2)使用氧气乙炔气瓶需要经过专业人员操作,确保按规定操作。
(3)操作人员需穿戴适当的防护设备,如防护面罩、手套、工作服等,以防氧气乙炔泄漏引发的损害。
3.氧气乙炔气瓶的检测:(1)对使用的氧气乙炔气瓶要按期检查,以确保无泄漏、损坏等问题。
(2)对氧气乙炔气瓶的压力、安全装置以及管路等要进行定期检查,以确保安全运行。
(3)氧气乙炔气瓶的检测应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人员进行,检测结果应认真记录、归档。
4.储存氧气乙炔气瓶的场所:(1)储存氧气乙炔气瓶的场所应设置清楚的警示标志,提示易燃、易爆等情况。
(2)储存氧气乙炔气瓶的场所应依照规定设置专门的储存柜或架,以保证安全性。
(3)储存氧气乙炔气瓶的场所应当严格掌控进出口,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5.事故应急处理:(1)一旦发觉氧气乙炔气瓶泄漏、损坏、异常等情况,应立刻实行紧急措施,如将气瓶移动到安全区域、使用专业设备装置、向有关部门报告等。
(2)显现火灾、爆炸等情况时,应立刻断绝气源,并实行相应灭火措施。
(3)事故发生后,应适时向有关部门汇报,并按要求搭配调查处理。
四、责任追究违反本规程者,将被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于因违反本规程导致的事故,责任人要承当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
五、总结氧气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是为了加强对氧气乙炔气瓶的监管,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简介
• 4.(29条)燃气、一氧化碳气体一般应选用 铝合金气瓶盛装。 • 5.(30条)高压气瓶的瓶体,必须采用无缝 结构。 • 6.(31条)无缝气瓶瓶体与不可拆附件的选 择,不得采用焊接。
• 7.(32条)无缝气瓶的底部结构,应符合以下要 求: • ① 结构形式和尺寸,应符合有关国家新标准的规 定。 • ② 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 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 ③ 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 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 8.(33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 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两条。
• ⑤ 表中的变更。 • a.取消液化石油气一档(主要是GB5100中Pgw=2.2MPa 而GB5842中Pgw=2.1MPa,二者不统一)。 • b.增加永久气体中的氟、天然气、一氧化碳、氘,高压液 化气体中的硅烷、磷烷、乙硼烷,低压液化气体中的硫酸 氟、五氟氯乙烷(R115)、八氟环乙烷等。 • 4.明确了气瓶公称容积系列:即V≤12L为小容积;12L< V≤100L为中容积;V>100L为大容积。 • 5.和原《瓶规》第10条相一致,主要防毒气泄露(对有毒 和剧毒)。
• 11.明确规定气瓶不允许改装,要求气瓶专用,只 能充装与钢印标记一致的气体。 • 12.对进口气瓶安全性能提出明确要求,进口气瓶 的安全性能应依照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 其中涉及气瓶安全质量的关键项目,如爆破试验, 无损探伤,力学性能,设计温度和设计压力,均 不得低于我国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暂无国家标 准的应按国家局标准的要求检验。 • 13.对检验合格的进口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打检 验标记,涂检验色标,充装介质名称钢印,其外 表面颜色、字样等应符合GB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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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明确了气瓶的公称工作压力 • ① 对于盛装永久气体的气瓶,系指在基准温度时
(一般为20℃)所盛装气体的限定充装压力。 • ② 对于盛装液化气体的气瓶,系指温度为60℃时
瓶内气体压力的上限值。 • ③ 盛装高压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称工作压力大
于等于8MPa。 • ④ 盛装有毒和剧毒危害的液化气体的气瓶,其公
• 10.(35条)新增纤维缠绕气瓶由内胆和缠绕层组 成,内胆材料有金属或非金属材料,一般应优先 选择金属材料,钢质或铝合金,可燃介质用纤维 缠绕气瓶应选用金属内胆结构,缠绕纤维可选用 玻璃纤维、芳纶纤维或碳纤维,可采用环向缠绕 或全缠绕。
• 11.(36条)对应原30条,允许满足一定条件的气 瓶可不配有底片,如背在身上的呼吸器及采用固 定支架的车用瓶,长管拖车用瓶以及有良好连接 方式的集装气瓶。
料标准新到牌号及技术条件。 • ② 技术要求不低于本规程规定和我国相应
标准。 • ③ 使用前应进行冷热加工工艺试验,焊接
和热处理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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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对气瓶用材的特别要求: • ① 必须按炉罐号进行化学成分验证分析,按批号
进行机械性能验证检验。 • ② 增加对于盛装有应力腐蚀倾向的钢质气瓶用材,
应控制材料实际抗拉强度上限≤880MPa,实际屈 强比不超过0.90,对于用于制造气瓶的无缝钢管 原材料应进行UT的要求。 • CNG-压缩天然气-是典型的有应力腐蚀倾向的介 质。
逐只出具产品合格证,按批出具批量检验质量证 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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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气瓶附件
• 原为4条,现为6条。 • 1.(50条)气瓶附件包括的内容和要求: • 内容:专用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合金塞、瓶阀、
瓶帽、液位计、防震圈、紧急切断和充装限位装 置等。 • 要求:除瓶帽和防震圈外,其他需在总局办理安 全注册。 • 2.(51条)气瓶附件制造企业应保证其产品至少 安全使用至下一个检验日期(最低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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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12月31日 以质技督局锅发[2000]250#文件颁布,要 求2001年7月1日实施。原劳动部1989年12 月22日颁布的《瓶规》同时废止.
• 本《规程》共10章83条,外加4个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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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 原《瓶规》为5条,现为6条,变更5条: • 1.增加编制依据,即《产品质量法》; • 2.扩大了适用范围,适用范围为正常环境温度(-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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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2条)对瓶阀上装有爆破片的要求: • ① 明确其公称爆破压力等于气瓶水压试验压力。 • ② 增加了第7款,对非重复充装气瓶必须以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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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讲述气瓶的压力系列 • ① 表1中取消了公称工作压力1.6MPa一档,
以前这一档主要为液化石油气瓶专用,现 GB5842-96《液化石油气钢瓶》中已将 1.6MPa提高到2.0MPa,本次去掉。 • ② 气瓶的水压试验压力,一般应为公称工 作压力的1.5倍,增加了“一般”,若国家 标准有特殊规定时,按标准执行。
气体。 • ③ 临界温度大于70℃的为低压液化气体。 • 国际上对瓶装气体的分类基本同上,永久、液化、溶解气
体新的ISO标准可能定义为tc<-50℃为永久气体,tc>65℃ 气体为低压液化气体。 • GB16163《瓶装压缩气体分类》除按tc分类外,还按化学 性能,燃烧性,毒性,腐蚀性进行分类,按每种气体的四 条基本特性FTSC(F-燃烧性T-毒性S-气瓶内气体在 20℃的状况C-腐蚀性)编码,集中反映了瓶装压缩气体 的综合安全性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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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明确了设计任务书和设计图样的主要内 容。
• ① 设计任务书 • ② 设计图样 • ③ 设计计算书 • ④ 设计说明书 • ⑤ 标准化审查报告 • ⑥ 使用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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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8条)要求气瓶瓶体厚度采用的设计 公式和设计选用的厚度值,应符合相应国 家标准或经核准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 同时增加了对纤维缠绕气瓶瓶体设计采用 应力分析设计方法的要求。纤维缠绕气瓶 主要有:汽车用纤维缠绕压缩天然气瓶, 用来储存车用燃料,呼吸器、救护器等, 从结构上讲,有三种:a.金属内胆环向缠 绕气瓶;b.金属内胆纤维全缠绕气瓶;c. 全复合材料气瓶
• 3.新增了纤维缠绕气瓶的铝合金内胆,必须具有 良好的抗晶间腐蚀性能。
• 4.对采用未纳入标准的材料的要求,原则上不应 大量用于气瓶制造,因此,只能按标准的数量试 制气瓶,同时必须按国家局备案的供货技术条件 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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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对采用国外材料制造气瓶的要求: • ① 材料牌号符合国外压力容器或气瓶用材
• ② 凸形底与筒体的连接部位应圆滑过渡,其厚度 不得小于筒体设计厚度值。
• ③ 凹形底的环壳与筒体之间应有过渡段,过渡段 与筒体的连接应圆滑过渡。
• 8.(33条)焊接气瓶瓶体结构应为:纵向焊缝不 多于一条,环向焊缝不多于两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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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4条) 焊接气瓶体焊缝(包括纵向和环向焊 缝)应采用主焊缝对接接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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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制造
• 原为12条,现为12条。 • 1.(38条)气瓶制造单位必须持有质检部门的制
造许可证,同时对许可证批准的项目之外还必须 按审批设计文件制造气瓶。 • 2.(39条)要求气瓶正式投产前凭条要求,按有 关标准进行型式试验,内容符合附录3的规定,由 专家说了算。 • 3.(40条)取消了正常生产满5年需重新进行技术 评定的规定,增加了改变原设计则应重新进行型 式试验,改变原设计,不仅要办理设计文件的审 批,同时应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 13.对检验合格的进口气瓶,由检验单位负责打检 验标记,涂检验色标,充装介质名称钢印其外 表面颜色、字样等应符合GB7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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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材料
• 原为6条,现为6条。 • 1.对于气瓶主体材料生产单位的要求: • ① 气瓶主体材料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的规
定和相关气瓶产品对材料的要求。 • ② 材料生产单位必须保证材料质量,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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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1条)明确了气瓶分批的规定,除保留了原 来对无缝气瓶、焊接气瓶、液化石油气瓶如何按 小、中、大容积进行分批外,还对缠绕气瓶、低 温绝热气瓶如何分批规定了原则,另外,大、中、 小容积的批量的数量限制是适用于一般情况的, 特殊情况可按产品标准的规定。
• 5.(42条)对无缝气瓶有关工艺文件的要求,增 加了作出投入使用前的工艺验证的要求。
热处理后不得再进行焊接工作,如再施焊,必须 重新进行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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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47条)对气瓶制造后质量的检验和检测项目 及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之外,增加了经 评审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同时明确提出: “水压爆破试验宜采用自动记录装置绘制出压力 -时间和压力-进水量曲线。”
• 11.(48条)对气瓶NDT人员资格要求。 • 12.(49条)对气瓶出厂文件的要求,制造单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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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明确了气瓶的钢印标记,和89《瓶规》第11条相一致。 • ① 明确了以永久标记的形式打印在瓶肩或不可卸附件上,
并应尽量采用机械方法打印钢印标记,标记必须准确、清 晰、完整。 • ② 钢印的位置和内容应符合本规程附录1,内容中增加了 充装气体的名称或气体化学分子式,产品标准编号(原来 我国是以气瓶涂色为标识看介质),同时将“气瓶制造单 位代号”改为“气瓶制造单位许可证编号和制造单位代 码”,取消了原来“寒冷地区用气瓶标记”。 • ③ 对于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和高强度钢气瓶的 制造钢印标记不使用直接打印的可按国家相应标准规定处 理。
称工作压力的选用应适当提高(这种提法主要与 GB16163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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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⑤ 表中的变更。 • a.取消液化石油气一档(主要是GB5100中Pgw=2.2MPa而
GB5842中Pgw=2.1MPa,二者不统一)。 • b.增加永久气体中的氟、天然气、一氧化碳、氘,高压液
化气体中的硅烷、磷烷、乙硼烷,低压液化气体中的硫酸 氟、五氟氯乙烷(R115)、八氟环乙烷等。 • 4.明确了气瓶公称容积系列:即V≤12L为小容积;12L< V≤100L为中容积;V>100L为大容积。 • 5.和原《瓶规》第10条相一致,主要防毒气泄露(对有毒 和剧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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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设计
• 89《瓶规》为11条,2000《瓶规》为12条。 • 1.(26条) • ① 气瓶的设计审查不再分级管理,原来由省级负
责审批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改为由行业组织制定全 国通用的设计文件,经国家审批。在总图上盖审 批章。 • ② 增加了“特种气瓶”。 • 和压力容器设计不同之处,在于气瓶为设计文件 审批,压力容器为设计资格审批(不得已而为 之),和国际接轨。
• 增加一条,气瓶产品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无 国家标准时,可参照国际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 在全国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评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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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 原为9条,现为13条。 • 1.瓶装气体的分类,按临界温度分: • ① 临界温度小于-10℃的为永久气体。 • ② 临界温度大于等于-10℃,小于等于70℃的为高压液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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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明确了气瓶外表面的颜色、字样和色环,要求必须符合 GB7144《气瓶颜色标志》的规定,对于该标准中没有规定 的必须按国家局核准的方案进行。
• 8.新增加了气瓶的警示标签要求,按GB16804《气瓶警示 标签》规定执行。
• 9.明确了气瓶建档以及自安全监察机构报告气瓶数量的要 求,气瓶的充装单位对自有气瓶和托管气瓶的安全使用以 及按期检验负责,并建立气瓶档案(合格证、产品质证书、 气瓶检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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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43条)对焊接气瓶的焊接工艺要求: • ① 对于瓶体的环焊缝、瓶阀阀座与瓶体的焊接要
求,尽量采用自动焊。 • ② 必须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制定焊接工艺规程
和焊接返修工艺要求。 • 7.(44条)对施焊焊工资格要求。 • 8.(45条)对焊接环境要求,d≤90% t≥0℃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