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拾肆期_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重点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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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枪支犯罪和事故犯罪等。

【壹】危险方法类犯罪

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五种犯罪侵犯的都是公共安全,这是它们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本类犯罪都是具体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上用证据证明的危险,而不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特别是点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还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具体而言应当考虑:(1)行为发生的场景,是否发生在公共领域。(2)行为本身行为形式及一次行为可以造成的损害后果规模。

|「放火罪」

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刑法》第 114 条规定的是具体危险犯,而第 115 条规定的是结果加重犯。如果没有出现结果,但符合第 114 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应当认定为第 114 条,而不能认定为第 115 条的未遂。对于第 115 条规定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可以持故意心态,也可持过失心态。

1.放火罪的不法与行为

放火行为是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的行为。其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2.既遂标准

本罪不是抽象危险犯,而是具体危险犯,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实际上没有造成危害,也是既遂。

3.本罪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4.罪数问题

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的,从一重处罚。为了销毁前罪罪证或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数罪并罚。

|「失火罪」

本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在客观上要求引起了火灾,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仅有失火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过失。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火灾,不能构成本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表现方式多样:食品饮料、河流池塘水井、特定场所等。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明知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仍持希望或放任之心态。

2.罪名的确定

(1)投放危险物质如果杀害特定个人或牲畜的,成立故意杀人、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罪。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方法(即一次行为能够导致大规模人员死伤的手段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是兜底罪名

只有在无法构成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才可以此罪论处。对于“其他危险方法” 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它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

(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3)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4)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5)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7)在繁华大街,驾驶车辆横冲直撞,撞翻多部车,撞死多人。

(8)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9)在高速公路上逆行。

2.罪过形式:故意。如系过失,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其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放火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贰】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

包括五种故意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无需出现实害结果,破坏行为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可成立既遂。如果出现实害结果,则为结果加重犯,要加重其法定刑。

与五种故意犯罪相对,有五种过失犯罪,分别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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