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拾肆期_危害公共安全罪(上)——重点知识点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
危害公共平安罪重点、难点
本章重点:危害公共平安罪
这类罪有些特点特别值得注意:
第一,实施这种犯罪,其危害后果之重,破坏范围之广,往往是犯罪分子自己也难以预知和控制的。
第二,不仅成心犯罪,而且无视公共平安的许多过失行为,同样也可以造成上述严重后果,因而本类罪也是包含过失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
第三,本类罪的危害结果,一般是人身伤害、死亡或者对财产的破坏,因此,如何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界限,特别值得注意。
本章难点:
〔1〕什么是公共平安;
〔2〕放火罪等几种重点犯罪的既遂标准;
〔3〕一些危害公共平安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界限,如放火罪与成心杀人罪。
本章的根本要求:了解危害公共平安罪的根本犯罪构成,注意区分本类罪与侵犯人身权利罪、侵犯财产罪的界限。
第3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三节 破坏公用工具、 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1. 关于“破坏”的对象
(1)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 “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 注:通常地,大型拖拉机被解释为汽车,电 瓶车、缆车被认为包含于电车。 (2)破坏交通设施罪、过失破坏交通设施罪。
“交通设施”: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 场、航道、灯塔或其他破坏活动。 (3)破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
(2)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是成立本罪的前 提。 (3)必须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 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必须是重大 交通事故的原因。换言之,至少行为人负事故的 同等责任,才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2. 主观(责任)构成要件:过失。
行为人对重大事故的发生具有疏忽大意的过 失或过于自信的过失。
C.崔某构成窝藏罪 D.崔某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AD]
第六节 违反安全管理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一、罪名揽总
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交通肇 事罪、危险驾驶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 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型群众性 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质肇事罪、工程重 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 责任事故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1)甲偷盗铁路上的电缆,价值约5万元,甲可 能成立的犯罪是( ),择( )处罚。 A.盗窃罪
B.破坏电力设备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破坏交通工具罪
(2)2003年4月,田某骑三轮车到邻村麦地边, 将该村停闸未通电的灌溉用动力铝线盗割三空, 每空三根,共计420米,价值1600元。半个月后, 田某再次来到该处,见现场没有变动,随即在动 力铝线的接口处再次盗割三空后离去。田某的行 为是否成立破坏电力设备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一般主体:
储存危险物质罪
自然人、单位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 毒害性、放射性、传
储存
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单位:依法被指定、 违反规定制造、销售 确定的枪支制造企 业、销售企业
枪支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 一般主体:自然人 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 物、危险物质罪
• (2)行为包括:破坏交通设施、电力设备、易燃 易爆设备的重要部件,或者使其彻底毁坏;
• (3)包括危险犯和结果犯; • (4)以放火、爆炸等方式破坏的,构成该三种
犯罪; • (5)出于盗窃目的破坏的,根据具体情况分别
构成这三种犯罪或者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 (6)法定刑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相危同害公共。安全罪
• 第128条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既可以由个人构 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
危害公共安全罪
• 4.主观方面有的犯罪表现为故意,包 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危害公共安全罪
• 该章犯罪经过刑法修正案修改的内容包括刑法
第114条、第115条、第120条、第120条之一、
第125条、第127条,第134、135、135之一、
• A.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 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 B.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矿井下的通风设备的 • C.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大量排放危险废物,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多人死亡的
• D.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 全的
危害公共安全罪
• 2008年真题(多项选择题):甲雇凶手乙杀 丙,言明不要造成其他后果。乙几次杀丙均未 成功,后来采取爆炸方法,对丙的住宅(周边 没有其他人与物)进行爆炸,结果将丙的妻子 丁炸死,但丙安然无恙。关于本案,下列哪些 说法是错误的?
【法考】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真题与解析
第拾肆期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真题与解析|「16-02-56」(多选题)乙成立恐怖组织并开展培训活动,甲为其提供资助。
受培训的丙、丁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
因案件被及时侦破,乙、丙、丁未能实施恐怖活动。
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甲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B.乙构成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C.丙、丁构成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D.对丙、丁定罪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预备犯的规定【参考答案】ABCD【考点】组织、领导恐怖组织罪、帮助恐怖活动罪、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解析】关于帮助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一第1款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款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将共犯行为(帮助行为)完全正犯化。
关于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刑法第120条之二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本条为《刑法修正案(九)》增设)本罪的特点是。
将预备行为正犯化,成为一种独立的预备罪。
A项:根据《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构成帮助恐怖活动罪。
既然资助恐怖活动培训这一原本属于共同犯罪中的帮助行为已经被刑法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将帮助行为正犯化,则对于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应直接按照《刑法》第120条之一的规定处罚,不再适用总则关于从犯的规定。
危害公共安全罪
1、盗窃、抢夺、抢劫与私藏、持有的吸收关系或牵连关系。
2、与非法储存枪支、弹药罪的区别:主要是数量上的大小。
六、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
(一)概念
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行为。
焚烧自家财物足以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当然,如果行为人确
实是以烧毁自家财物为目的,确实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则不构成放火罪。
3、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明知道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危及公共安全,并且希
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4、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按照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且具有辨认控制行为能
二、爆炸罪
(一)概念与特征
爆炸罪,是指故意用爆炸方法杀伤群众,破坏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爆炸罪主要有两个特征:
1、在客观上必须具有以实施爆炸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2、本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实施爆炸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 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由于本罪是严重的犯罪,犯罪主体的要求14—16岁。
(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追求非法占有结果的产生,这种对结果的追求心理,表明
行为人的故意只能由直接故意构成。
(三)认定
1、与盗窃、抢夺罪的区别:
客体不同;
犯罪对象不同;
主观方面的故意内容不同。
2、犯罪性质的转化。
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抢夺、诈骗的,可转化为抢劫。那么行为人盗窃、抢夺
枪支的,能否转化为抢劫枪支罪?答案是不能。
他们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一般情况下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进行处罚。
一、放火罪(续)
3、区别放火罪与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1)数量,放火罪的成立其财物的损失要达到5万元。
刑法学--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与共同特征(一)概念危害公共安全,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二)本章罪的共同特征1.犯罪客体。
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
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 犯罪主体。
多数是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故意或过失。
注意:(1)所说的多数也并不是指三人以上的生命或者健康或者财产的安全,不能用数字去描述和理解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
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2)本章所说的不特定人,指的是随时有向多数人发展的可能性,可能造成的后果规模扩大、无法预测或者控制。
而不是危害一两个人。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本罪的特征(二)定义:本罪是故意使用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三)构成要件:1.本罪是具体危险犯,造成具体危险是本罪成立的要件,此处要注意如果抽象的危险,现在没有导致危险不构成本罪例:钟某无业,贪恋财物,明知拔出消防栓铜芯会使消防栓丧失供水的作用,在没有火灾发生的情概况下,将路边的20多个消防栓的铜芯偷走,此时钟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2.对于本罪危险的内容,限于人身的伤亡和财产的损失,不包括名誉损害,和精神损害。
例:肖某将家中的白色食品干燥剂装入两个信封并在信封内注明“炭疽热”,寄给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某领导,上海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领导发现信内物品时,十分惊恐,并造成周围社区的恐慌,钟某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理论上不构成本罪3.本罪犯罪既然是危害公共安全,所以犯罪行为必须是危害多数不特定的生命或者财产安全。
例:潘某在某宾馆房间将一个小型液化气罐扔向楼下,砸中一行人,导致死亡,事后鉴定液化石油气罐是空的,不会发生爆炸,潘某的行为不会危害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对于该行为定故意杀人罪4.本罪是一个兜底罪名,这里所造成具体危险程度要求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有相当的危害性例:林某携带汽油、菜刀,打火机等犯罪工具,来到某路的交叉口,在一辆公交车等待绿灯之时,拦在车前,将身上撒上汽油,恐吓,准备自焚,民警赶到经过规劝,李某放弃自焚,由于与汽车有一定距离不可能造成现实的火灾危险,林某行为不构成本罪。
第20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李某系某炼油厂职工, 某日夜,李某到该炼油厂,持 塑料桶在一个储油罐的取样阀门处盗放汽油.盗放
过程中,汽油突然起火.李某情急之下,去关阀门,双
手被烧伤,但未能将火扑灭,李某便逃离现场.发现
火情的保安人员及时报警,消防人员及时赶到现场
将火扑灭。公安局以放火罪呈请检察院批捕,检察 院能否以放火罪批捕。
左某主观上具有投毒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
将农药杀虫咪投放到龙家水缸内的行为,由
于龙某上有老母下有妻女以及亲友等。还包
(一)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 产的安全。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的危害公 共安全行为。
首先,行为人必须有引起火灾的行为;
其次,行为人的行为必须造成严重后果。
(三)主体——一般主体 (四)主观方面——过失
案例:
张某,工人,住在工厂单身宿舍。一日中午, 张在宿舍用电炉炒菜,因缺调料就离开房间到 别处去借,屋内电炉继续燃烧,将旁边的壁纸 烤着起火。火烟漂入楼道被别人发现,火被及 时扑灭,宿舍内一些个人财产被烧毁。 【问题】:张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行爆炸. 由田将两挂爆竹放臵于该舞厅男厕所,点燃 后离开现场,结果引爆后,引起跳舞人群的恐慌,对桃
源歌舞厅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本案应如何定性
秦某与女友陈某发生争执后,将陈某店内的煤气瓶 拎至门口,手拿打火机欲引爆煤气自杀.警察赶至现
场后对秦进行说服规劝,秦无动于衷,打开煤气瓶阀
门,声称立刻引爆. 空气中充斥着浓烈的煤气味,围
决水罪
一、概念——是指故意破坏水利设施, 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二、构成特征
1、客体——公共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决水行为 3、主体——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本表现为故意
第22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
案例
钱某在自家屋后的地里种了西瓜.2000年6 月,发现西瓜少了,于是在瓜地私自架电网, 当时不慎被电了一下,其妻问他“把别人电 着了有没有危险?”钱某说“不会吧”, 随后又说“这我管不着”、“电死活 该”.平时电网晚上才通电,白天拔了插 头.一日,钱某没有拔插头,中午,一小 孩去瓜地捉蜻蜓,触电当场死亡. 问:钱某的行为如何定性?
不特定:不特定是指在实施危害公共安 全犯罪之前,行为人往往不能确定侵害 对象的范围,或者虽然对象特定,但无 法预料和控制行为实际可能造成的后果 及其程度。 多数人:较多的人,包括特定的多数人。 安全:生命、健康、财产不受不法侵害 和威胁。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本章中大多数为危险犯,即成立本 罪不需要实际已经造成严重危害后 果,只要造成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 危险状态,即构成本罪。
犯罪嫌疑人郭某,杨某,王某自1998年 12月到99年2月间,采取白天踩点,深夜 以后翻墙入户的方法,先后10次窜入农户 院内,将事先拌有老鼠药的猪饲料倒入猪 槽,再将中毒的猪拉回住处,屠宰后在本 地和周边地区销售.期间,先后毒死并盗 走生猪23头,价值11700多元.据调查, 食用毒猪肉后的居民无明显的危害身体的 病状和投诉. 问:三人行为如何定性?
放火罪的未完成罪
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造成了一定 的危害后果,或者说点燃后能独立燃烧,并 烧毁了部分财物,即使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没有达到行为人的预期目的,也应当认定为 放火罪的既遂。 如果行为人已经实施了放火行为,由于意 志以外的原因(如刚划燃火柴即被抓获或刚点 燃引火物即被大雨浇熄等)而未引起公私财物 燃烧的,应认定为放火罪的未遂。
危害公共安全罪
内容提要: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构成特征 重要罪名的构成要件、认定
第14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4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考试大纲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
简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是指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征为客体: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主体: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又可以表现为过失客观方面: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第二节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1放火罪,2爆炸罪,3投放危险物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5破坏交通工具罪,6破坏交通设施罪,7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8劫持航空器罪,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0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11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12交通肇事罪,13重大责任事故罪,14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的概念、基本构成特征、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本罪与关联犯罪的关系。
综述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1.放火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失火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与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区分是常见考点:题干设计案件,判断成立何种罪名是常见考法。
2.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是常见的考点。
主要考核这样的思路:凡是能评价为其他犯罪的,不再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结合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罪的认定、加重情形的判断以及与其他犯罪的关系属于司法考试最常见的考法。
4.关于枪支、弹药的犯罪也是考点之一,学习时把枪支、弹药犯罪作为一组来整体把握。
其中常见命题点有: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抽象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以及其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是否独立成罪的问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的成立条件等等。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法考与司法考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总结与对比
【总结】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1)放火罪的实害犯可以包容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结果。
触犯放火罪而导致人员死伤、财物毁损结果的,应以放火罪一罪论处。
但要求这些实害结果是公共安全的组成部分,造成公共安全之外的结果,系想象竞合。
(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断(《最高院、最髙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危险方法”的表现形式通常有:在繁华地段驾车任意冲撞撞死多人,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故意破坏矿井通风设备,故意采集、输送坏血,在人多车多的道路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
本罪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也是本章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中的兜底罪名(一般法)。
能够以其它特别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名(特别法)认定的,不认定为本罪。
例如,在高速公路上放置大石头,故意使过往汽车撞上翻车,应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种罪名,旨在惩治犯罪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危害和破坏。
本文将介绍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内容和判定标准。
罪名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犯罪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及公共安全,或暴力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以下几种:1.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2.危害重要的政治、经济、科技或文化设施3.危害公共场所和公共设施4.实施恐怖活动等根据上述行为的情况和造成的后果不同,可划分为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标准。
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罪危害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罪是指犯罪人毁坏、损毁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共交通工具、设施及其配套设备的行为。
公共交通工具包括汽车、火车、飞机、轮船等交通工具,公共交通设施包括地铁、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建设工程。
这种罪行非常危险,一旦发生意外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为一旦公共交通工具和设施出现故障,会给乘客和周围群众带来极大的生命和财产损失。
犯罪人应当承担其犯罪行为导致的一切后果,同时也应当受到法律的惩罚。
若罪行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人可能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死刑。
危害重要设施罪危害重要设施罪是指犯罪人通过破坏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或者严重破坏国家、社会重要设施的行为。
这类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站、水坝、油气管道、通信设施、交通枢纽、政府机关、公共卫生设施、文化设施等。
危害重要设施罪的后果极为严重,犯罪人有可能会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和生命财产损失。
因此,对于这种罪行,我国刑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刑罚,犯罪人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危害公共场所罪危害公共场所罪是指犯罪人毁坏、损毁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场所和场馆的行为。
公共场所是指城市、乡村、流动人口聚居区、旅游景区、商场、医院等类似场所。
公共场所是社会生活必需,在现代社会中,不仅为人们提供了物质和精神的需求,同时也是社会交往和文明素质提高的场所。
危害公共安全罪重点罪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 、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 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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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电力设备罪
定义
指故意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行为。
VS
构成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 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 罪的主体;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包括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客体是公共安全, 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 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 了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的行为。
06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罪名
失火罪与过失爆炸罪
失火罪
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 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一种以过失 酿成火灾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过失爆炸罪
指过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造成 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过 失引起爆炸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
罪名定义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 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 的行为。
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 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 为;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在主观方面表现
为过失。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01
罪名概述
02
构成要件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 、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非法邮寄
指违反法律规定,通过邮政系 统寄送枪支、弹药、爆炸物的 行为。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知识点:危害公共安全罪公共安全的概念: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保护法益是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
“多数”是公共安全这一概念的核心。
“少数”的场合应当排斥在外。
但是,如果是“不特定的”,则意味着随时有向“多数”发展的现实可能性,会使社会一般成员感到危险、可能使多数人遭受侵害。
因此,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财产的安全,就是公共安全。
所谓“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法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的危险或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1、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1)放火罪:A、危险犯既遂标准:对象物独立燃烧。
自焚行为或者放火烧毁自己财物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也成立放火罪。
B、火灾:在时间上或者空间上失去控制的火。
C、与爆炸罪、决水罪想像竞合的处理:就看危害结果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如一行为同时构成放火和爆炸,那就看人是被烧死的还是被炸死的。
(2)爆炸罪、决水罪的既遂:产生爆炸、决水的危险(3)投放危险物质罪:A、危险物质的种类:毒害性、放射性、传染性B、投放行为:明知自己得了非典,故意传播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A、对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四种行为的“兜底”条款B、与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相区别。
C、例:偷路上的井盖、开汽车冲撞人群;2、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注意:此类罪与侵犯财产的犯罪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
(1)破坏交通工具罪:注意:这里的交通工具指,在公共交通运输领域行使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对其中的“汽车”作扩大解释,即包括大型拖拉机一般来说,交通工具处于下列状态时,便成为本罪对象:第一,交通工具正在行驶(飞行)中;第二,交通工具处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第三,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使用的状态,(2)破坏电力设备罪:危险犯、认定本罪时,应注意以下几点:A、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刑法笔记: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或者⾜以危害不特定的多⼈的⽣命、健康或者重⼤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定义)的⾏为。
是否构成对不特定对象的威胁。
新增了邪教组织⼈员以*、⾃爆或者其他危险⽅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为,以及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为的处理问题 例1:区别投毒和故意杀⼈,如果利⽤⼀个普通的犯罪⼿段来杀害特定的⼈并且没有危害公共安全,仅是单纯侵犯他⼈⽣命,则构成故意杀⼈罪(结果犯);与此同时,如果侵犯了不特定的⼈的安全,则构成投毒罪(危险犯,实践当既遂处理); 例2:某⼈使⽤炸弹故意杀害他⼈,但由于客观原因没有造对成他⼈的伤害,⽽损害了其家中的财产。
则应认定为故意杀⼈未遂,因为其炸弹的威⼒不⾜以危害公共安全;若危害了公共安全,则为爆炸罪; 例3:某⼈与养渔者有⽭盾,放⽕将其渔塘边的库房(⾥⾯是鱼饲料)烧毁,不⾜以破坏公共安全,不能定放⽕罪,定破坏⽣产经营罪。
注意⽣活过失与业务过失犯罪的区别: ⽣活-失⽕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损毁交通⼯具罪、过失投毒罪等,属于⽇常⽣活不谨慎,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业务-重⼤责任事故罪、重⼤飞⾏事故罪、铁路运营重⼤事故罪,⼚矿企业职⼯在⽣产过程中的违章造成的。
例如,林场赶⼯期放⽕烧⼭,随便挖了防⽕带,但未报批,也⽆防⽕安全员指导,烧了森林很⼤⼀块,此时主观上有过失,客观上表现为⽕灾,这是林场在业务中的过失,应定重⼤责任事故罪,⽽不是失⽕罪。
例如,⼯⼚维修机器,⽔泥⼲不了,架⽕烤,引起⽕灾,⽣产过程中因为⽣产作为⽽造成的⽕灾,⽽是重⼤责任事故罪,若⼯⼈吸烟,引起⼯⼚⽕灾,旅游时在⼭上⽆视禁⽌吸烟导致⽕灾(⾏为⼈的⾏为虽然是故意,但结果不是故意,类似有违章时的交通肇事罪,违章是故意,结果不是故意),均为失⽕罪。
⼀般规定与特别规定的区别 特别规定:危险物品肇事罪;⼯程重⼤安全责任事故罪。
⼀般规定:过失爆炸罪、过失损毁交通⼯具罪、重⼤责任事故罪。
《刑法》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十四章危害公共安全罪第一节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共同特征简答题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这一类犯罪具有以下一些共同特征,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
以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财物为侵害对象是这类犯罪的突出特点。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既可表现为故意,也有过失构成犯罪的情况。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1.侵犯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
凡年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主体,但是,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也应当负刑事责任。
少数犯罪主体则是特殊主体,行为人必须具有法定的特殊身份或者从事特定业务,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如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必须是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主体一般是自然人,但少数犯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
根据修正刑法的规定,本罪的主体已不再限于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凡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要注意本罪与重大劳动事故罪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区别。
4.主观方面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
从犯罪性质的角度看,这类犯罪是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危害性质非常严重的一类犯罪。
这类犯罪中的多数犯罪表现为积极的作为,少数犯罪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既包括实害犯,也包括危险犯,但过失类犯罪都以造成法定的实际损毁结果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要件。
在认定这类犯罪的时候,要注意区分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还要注意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作为手段而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的犯罪性质的认定。
【司考】危害公共安全罪(上)
危害公共安全罪(上)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1.放火罪的不法与行为放火行为是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的行为。
其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
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犯罪、要求主体是已满14、精神正常的自然人。
2.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不需要证明即只要证明行为造成了具体的公共危险。
3.程度不同的认定故意放火欲导致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犯罪未遂:114条未遂犯的既遂化,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实施放火+过失导致重伤死亡重大财产损失的:115条放火罪结果加重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自动中止避免严重后果:犯罪中止114条+总则中止的规定。
4.放火罪的罪数问题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与放火罪、爆炸罪等的想象竟合,从一重处罚。
为了销毁前罪罪证或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数罪并罚。
5.定罪问题实施放火,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只构成故意杀人罪。
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但对造成人员死亡持过失心理的,定放火罪,适用结果加重犯。
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对造成人员死亡持故意心理的,一方面触犯了放火罪,另一方面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失火罪:罪状同上、过失心理1.犯罪成立标准: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
失火罪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定罪处罚。
2.过失对象:行为人对火灾“后果”是出于过失的。
但可以对造成火灾的行为是故意的。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1.表现方式多样:食品饮料、河流池塘水井、特定场所等。
对象不仅包括毒害性物质,还包括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危害公共安全罪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大全——危害公共安全罪第十五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内容指导」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除掌握常见犯罪的特征外,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根据公共安全的概念,区别本章之罪与其他章节之罪。
在造成人身伤亡时,与杀人伤害罪的区别;在造成财产损失时,与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2与盗窃罪的想像竞合常见类型。
3危险犯大多集中规定于本章。
注意其既遂的特点。
4把过失犯罪中的责任事故型犯罪和普通过失犯罪区别开来。
5把责任事故型犯罪中的一般规定和具体规定的界限划分清楚。
6本章的常见罪:放火罪,失火罪,破坏电力设备。
易燃易爆设备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
其中交通肇事罪较为重要,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较为复杂。
对这章的犯罪,大家首先要注意危害公共安全的概念。
所谓危害公共安全,是指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财产的安全。
因此财产的重大性和生命、健康的不特定性是公共安全罪的特征。
而且,这还是区分本章之罪与其他章之罪的要点。
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能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造成人身伤亡,一种是造成财产损失。
遇到造成人身伤亡时,涉及与侵犯人身权利罪的区别。
遇到造成财产损失时,涉及与侵犯财产犯罪的区别。
如果行为人使用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死人的,是爆炸。
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罪呢,还是故意杀人罪呢?区别的要点在于是否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如果爆炸、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又杀死人的,应该定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罪,如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是故意杀人罪。
例如,一个人为了杀死他的情妇,就做了一个定时炸弹,放在买菜的提兜里,让情妇拿着在集市上等,说下午3点见面。
情妇拿着提兜到集市,3点爆炸了,不仅把情妇炸死了,还炸死了很多群众,这个是爆炸罪还是杀人罪?应当是爆炸罪。
反之,行为人把情妇引到荒郊野外,用个手榴弹之类的爆炸物把她炸死,就属于故意杀人罪了。
因为这种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是一种单纯侵犯生命的犯罪。
16刑法之危害公共安全罪09年司考三大本分段学习共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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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的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这正是危害公共安全罪区别于其他各类犯罪的本质特征所在。
第一节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这里所说的公共安全,是指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罪对象包括工厂、矿山、林场、牧场、油田、港口、仓库、住宅、公共建筑物或者其他公私财产。
行为人放火焚烧自己的财物但同时危及到公共安全的,也构成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放火行为,二是放火行为已经或者足以危及到公共安全。
在通常情况下,放火是利用各种引火物点燃犯罪对象,因而往往表现为作为方式。
但是,这并不是说,放火罪只能由作为方式完成,不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构成放火罪。
例如,化工仓库的保管员明知某种化工原料不能集中堆放,集中堆放会引起自燃,因他对领导有意见,故意将原料集中堆放,希望或者放任火灾发生,对其行为就应当以放火罪论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即应承担刑事责任;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行为人的犯罪动机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无论是为了泄愤报复、制造事端、销毁罪证还是为了嫁祸于人,都构成放火罪。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区分放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在行为人使用放火的方法实施杀人行为时,如果其放火的行为已经危及到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放火罪;如果放火的行为没有危及到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第2讲 危害公共安全罪 上
第2讲危害公共安全罪上类罪构成1、概念:故意/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2、构成要件:A 客体:社会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损害的危险)——过失要求结果B 行为(危险方法;破坏公共安全工具设施;实施特定恐怖行为;涉枪弹爆炸物行为;违反安全规则的重大事故)C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单位主体D 故意/过失犯罪。
1、公共安全概念: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具有公共危险性和一定的公然性。
(1)犯罪行为指向的不明确性(方法/事故)(2)侵害对象的特殊性(工具/设备)(3)侵害财产危及公共安全时,该财产往往与人身有关联公共安全的判断要点:一、侵害的是人身权利或与人身权利密切相关的财产权1、如果行为单纯具有侵害财产的性质2、过失造成财产损害的场合二、犯罪的客观特征1、行为,是否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人身和重大财产安全2、结果,虽然同样造成人身伤亡和重大财产损毁,但重点要看有无造成不特定或多数人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可能性。
2、危险犯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有两种情况(1)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才成立危害公共安全罪——实害犯如: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2)虽然尚未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但行为使法益面临危险,使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陷入抽象或者具体危险的,也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犯危险犯的判断要点:一、行为的危险,而非结果的危险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正在使用中”二、具体的危险与抽象的危险1、具体的危险:使法益侵害的可能具体达到现实化的程度,属于构成要件的内容。
判断标准:由司法官员及专门知识人员或有专门认识能力的人员根据犯罪人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认定行为有发生侵害的可能性。
不以犯罪人认识为转移。
案例一户居民陈某在修建邻近的高速公路时房屋被震裂,后对补偿不满,产生报复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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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主要包括危害公共安全罪,包括危险方法类犯罪、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劫持公共交通工具类犯罪、枪支犯罪和事故犯罪等。
【壹】危险方法类犯罪危险方法类犯罪包括五种故意犯罪(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五种相应的过失犯罪(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这五种犯罪侵犯的都是公共安全,这是它们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
本类犯罪都是具体危险犯,只要对公共安全有具体的危险就构成既遂,这里的具体危险必须是司法上用证据证明的危险,而不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判断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特别是点火、投放危险物质等)是危害公共安全类犯罪还是侵犯个人法益的犯罪,具体而言应当考虑:(1)行为发生的场景,是否发生在公共领域。
(2)行为本身行为形式及一次行为可以造成的损害后果规模。
|「放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纵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刑法》第 114 条规定的是具体危险犯,而第 115 条规定的是结果加重犯。
如果没有出现结果,但符合第 114 条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应当认定为第 114 条,而不能认定为第 115 条的未遂。
对于第 115 条规定的加重结果,行为人可以持故意心态,也可持过失心态。
1.放火罪的不法与行为放火行为是使对象物燃烧、引起火灾、时间上空间上失去控制的行为。
其方式包括作为和不作为;放火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否则成立其他犯罪。
如果燃烧他人财物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只定故意毁坏财物罪。
2.既遂标准本罪不是抽象危险犯,而是具体危险犯,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即使实际上没有造成危害,也是既遂。
3.本罪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4.罪数问题用放火、爆炸等方法杀人、伤害、毁坏财物的:不危害公共安全的,仅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危害公共安全的,从一重处罚。
为了销毁前罪罪证或为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数罪并罚。
|「失火罪」本罪是指过失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1.本罪在客观上要求引起了火灾,造成了他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物遭受重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
仅有失火行为,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认定为本罪。
2.本罪的责任形式只能是过失。
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火灾,不能构成本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表现方式多样:食品饮料、河流池塘水井、特定场所等。
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在于,行为是否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
明知行为会造成他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仍持希望或放任之心态。
2.罪名的确定(1)投放危险物质如果杀害特定个人或牲畜的,成立故意杀人、盗窃或故意毁坏财物罪。
只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才成立投放危险物质罪。
(2)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成立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3)故意传播突发性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4)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污染物,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是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性质相当的方法(即一次行为能够导致大规模人员死伤的手段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本罪是兜底罪名只有在无法构成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时,才可以此罪论处。
对于“其他危险方法” 必须进行同类解释,它必须具有危险方法的等同性:(1)破坏矿井通风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
(2)在具有瓦斯爆炸高度危险的情形下令多人下井采煤的。
(3)在多人通行的场所私拉电网,危害公共安全。
(4)在火灾现场破坏消防器材,危害公共安全。
(5)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
(6)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7)在繁华大街,驾驶车辆横冲直撞,撞翻多部车,撞死多人。
(8)醉酒驾车,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放任危害后果的发生,造成重大伤亡。
(9)在高速公路上逆行。
2.罪过形式:故意。
如系过失,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3.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仅对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负刑事责任,而对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如其决水、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的,可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4.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者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分别依照放火罪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规定定罪处罚。
【贰】破坏公用设施类犯罪包括五种故意犯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无需出现实害结果,破坏行为只要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可成立既遂。
如果出现实害结果,则为结果加重犯,要加重其法定刑。
与五种故意犯罪相对,有五种过失犯罪,分别为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1.对象:正在使用(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财产安全)的交通工具(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5 种)。
大型拖拉机可扩大解释到汽车中;缆车可解释到电车中;载多人的电瓶车既可归入汽车也可归入电车。
破坏自行车、人力三轮车、马车等非机动交通工具的,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不构成本罪。
正在使用:正在行驶、已经交付使用、不需再检修就可以使用的。
2.具体的危险犯(既遂结果):破坏必须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3.责任形式为故意。
4.此罪与彼罪、一罪数罪(1)想象竞合: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工具的关键部件,或毁坏交通工具,如非关键部件,不会造成颠覆、毁坏危险的,数额较大的,构成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如系关键部位,会造成颠覆、毁坏危险的,同时数额较大的,同时也会触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应按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2)想象竞合(以目的行为定):以放火烧车的手段引起汽车爆炸的结果,危害公共安全的,以直接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行为认定,认定为爆炸罪。
(3)想象竞合:由于泄愤报复或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破坏生产经营的,如足以造成颠覆、毁坏危险,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生产经营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
1.破坏行为:包括交通设施本身遭受毁损和使交通设施丧失应有性能的行为。
2.既遂结果(具体危险犯):造成严重后果,必须是倾覆、毁坏危险的现实化。
【叁】恐怖活动犯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1.必要的共同犯罪,集团共同犯罪,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都成立犯罪。
被胁迫参加恐怖组织没有参加恐怖活动的,不成立犯罪。
2.行为犯(举动犯)。
成立本罪只要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不要求实施恐怖活动。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如人、爆炸、绑架等),数罪并罚。
3.恐怖组织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区别:前者有政治目的,后者没有政治目的。
4.特别累犯的规定。
现特别累犯的范围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扩大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
|「帮助恐怖活动罪」是指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资助恐怖活动培训,或者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行为。
1.主体:自然人、单位。
2.帮助对象: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个人。
包括预谋实施、准备实施和实际实施恐怖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帮助恐怖活动行为:资助包括个人筹集、提供经费、物资、物质便利或场所,不包括精神鼓舞。
4.既遂标准不是资助的恐怖组织实施了恐怖活动,而是提供的资助被恐怖组织接收。
本罪的内容主要是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因此,对行为人量刑时不再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从犯的减免处罚规定。
而且,本罪的成立不以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实施具体的恐怖活动为前提:(1)只要行为人提供的资助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接收,就成立本罪的既遂。
(2)只要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接收了行为人所招募、运送的人员,招募、运送的行为就成立既遂;行为人所招募、运送的人员没有被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接收的,招募、运送的行为则成立本罪的未遂犯。
(3)教唆或者帮助他人实施本罪的资助行为或者招募、运送人员的,成立本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1.本罪属于独立预备罪(预备行为实行化)。
这是把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预备行为独立成罪,无需适用犯罪预备的量刑规则。
它包括下列行为:(1)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2)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3)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4)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2.罪数(想象竞合):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想象竟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