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最新医疗机构医保资质认定办法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
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8.23•【文号】医保发〔2024〕23号•【施行日期】2024.08.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关于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4〕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卫生健康委、药监局: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令第735号,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以下简称“3号令”)等法律法规要求,现就建立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管理对象管理对象为定点医药机构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相关人员,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疗类、药学类、护理类、技术类等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医疗费用和医保结算审核的相关工作人员;二是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提供使用基金结算的医药服务的主要负责人(即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主要负责人)。
相关人员按照其执业(就业)的定点医药机构与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签订的服务协议,即获得医保支付资格(不涉及行政许可准入和事前备案),为参保人提供医药服务,并纳入医保监管范围。
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医疗保障服务协议约定,作出并履行服务承诺。
服务承诺应包括遵守法律法规和服务协议使用医保基金,承诺为参保人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安全、高效、合规使用医保基金,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等内容。
二、压实管理责任国家医疗保障局指导和推动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开展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工作,开发建设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模块,完善智能审核和监控规则,明确相关管理要求,健全工作标准和信息化管理工具。
医疗机构资质认证制度
医疗机构资质认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运营和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医院内全部医疗机构,包含临床科室、检验科室、后勤保障科室等。
第二章资质认证的目的和原则第三条医疗机构的资质认证的目的是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备供应高质量医疗服务的本领,提高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保障患者的健康和权益。
第四条医疗机构的资质认证应遵从公正、公平、透亮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准确。
第三章资质认证申请和审批第五条医疗机构资质认证分为初次认证和再认证两类。
医疗机构应在设立之初或再认证前,依照规定的程序申请资质认证。
第六条医疗机构资质认证申请应提交包含以下资料:1.申请表,包含医疗机构基本信息、运作模式、专业人员队伍、医疗设备设施等内容;2.相关证照、执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等;3.相关质量管理文件,包含医疗质量管理制度、紧急重症急救制度等;4.相关医疗数据、统计报表等。
第七条提交申请后,医疗机构资质认证委员会将组织对资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评估。
第八条医疗机构资质认证委员会应当对申请医疗机构的技术本领、管理水平、安全保障措施、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评估,并向医疗机构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对于初次认证申请通过的医疗机构,应颁发相应的资质认证证书。
第十条对于再认证申请通过的医疗机构,应连续原有的资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并在证书上加盖有效的再认证章。
第四章资质认证的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资质认证的有效期为3年,到期应进行再认证。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资质认证委员会应定期组织对已认证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含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设备设施等。
第十三条对于未通过监督检查的医疗机构,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可以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失去供应医疗服务本领、对患者生命安全构成重点威逼的医疗机构,可以撤销其资质认证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机构制度,确保医疗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准确性。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方案(二篇)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方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珠晖区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已取得___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并已正常开业一年以上,经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___确定了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与珠晖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为珠晖区各类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药店。
第三条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医疗保险定点规划,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受理珠晖区及全市区范围内医院、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
依据条件标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
经征求卫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___,再经社会公示后认定定点资格。
由珠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四条区医保中心对取得定点资格并经验收合格后的医院实行协议管理。
制定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违约处罚。
签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___年。
协议到期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续签协议,逾期___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五条区医保中心应及时向定点医疗机构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变化情况,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的参保人员信息,按照协议规定结算,向定点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区医保中心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为区医保中心提供与医疗保险有关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并配合区医保中心采取各种形式查房(如现场摄像等),并有义务向参保人员宣传和解释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
第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必须确定一名院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并建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具体业务和管理,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配套的规章制度,保证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在单位显要位置悬挂统一制作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就医流程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选择和就医流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评估及选择指南一、背景介绍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过医保部门评估认定,符合一定条件,并与医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医疗机构。
选择适合自己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于保障就医费用和享受政府提供的医保福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介绍如何评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并选择合适的就医流程。
二、评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准则1. 机构类型:首先要了解各类医疗机构的定点资质,包括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
合理根据个人需求选择。
2. 机构规模:医疗机构规模影响服务质量、技术水平和医疗设备等。
通常,规模较大的医疗机构拥有较好的医疗条件。
3. 专科特色:选择医疗机构时,可考虑机构的专科特长,例如心血管疾病、肿瘤治疗、妇产科等,以便在需要的时候获得更好的医疗服务。
4. 医疗技术水平:了解医疗机构的医疗技术水平,包括医生的学术经历、科研成果等。
这有助于判断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
5. 服务质量评价:查阅医疗机构的质量评价报告,了解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服务态度等方面的情况。
可以通过互联网、医保部门等途径获取这些信息。
三、选择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步骤1. 了解医保政策:深入了解医疗保险政策,包括医保报销比例、就医范围等,以便在选择医疗机构时能够根据个人需求合理选择。
2. 确定医疗需求:根据自身疾病情况和需求,确定就医的专科、治疗方式等,选择相对应的医疗机构。
3. 调查评估医疗机构:通过医疗机构的官网、互联网医疗平台等渠道,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包括医疗技术、服务质量、医院设施等。
4. 医疗机构排名对比:可参考各类医疗机构的排名,如综合排名、专科排名等,以辅助选择合适的医疗机构。
5. 咨询医疗机构:有条件的话,可以通过电话、在线咨询等方式,向医疗机构咨询相关问题,如医生的挂号就诊方式,预约流程等。
6. 就医流程:了解医疗机构的就医流程,包括如何挂号、取药、报销等,以便在就诊时能够顺利进行。
医保局医药管理制度
医保局医药管理制度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保局的医药管理制度也日益完善,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加强医药管理,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医保局制定了一系列医药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医保局的医药管理制度内容。
一、医药管理政策1.1 医保局的宗旨医保局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保障医疗费用合理和透明的支付。
1.2 医保局的职责医保局负责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为,加强医院管理,规范医生开药行为,防止医疗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的健康。
1.3 医药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医药管理制度的核心原则是公平、公正、透明、便利。
医保局将根据《医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政策,规范医药管理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医保局的医药管理措施2.1 医疗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医保局将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和管理,确保医院的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提供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2.2 医生开药行为管理医保局将对医生开药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规范医生的处方行为,防止滥开处方的现象发生,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2.3 医保支付管理医保局将对医保支付进行管理,确保医疗费用的公平和合理支付,防止医保资金的滥用和浪费。
2.4 药品价格管理医保局将对药品价格进行管理,保证药品价格的合理和透明,防止药品价格的虚高和滥涨,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权益。
2.5 医药信息管理医保局将建立医药信息管理系统,对医疗机构、医生、患者的医疗信息进行统一管理,提高医疗信息的透明度和安全性。
三、医保局的医药管理监督3.1 医保局将建立医药管理监督制度,加强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监督,发现和纠正医疗行为中的违规行为。
3.2 医保局将建立医疗事故报告制度,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保障患者的合法权益。
3.3 医保局将建立医药管理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对医疗机构和医生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处理,保障医疗服务的公平和规范。
医保部质量控制制度
医保部质量控制制度医保部质量控制制度是指由医保部门制定和执行的一套规范和措施,旨在确保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高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该制度涵盖了医疗服务的各个环节,包括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监督等。
一、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医保部质量控制制度要求对参与医疗保险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认定的标准包括医疗机构的规模、设备、人员配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要求。
医疗机构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并接受医保部门的现场检查和评估。
通过认定的医疗机构才能参与医疗保险服务,并享受相应的医保支付。
二、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医保部质量控制制度要求制定合理的医保支付标准,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可控性。
制定医保支付标准需要考虑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以及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成本。
医保部门会根据医疗服务的分类和定价标准,制定相应的医保支付标准,并定期进行调整和修订。
三、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监督医保部质量控制制度要求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和监督,确保医疗保险资金的合理使用和管理。
医保部门会对医疗机构的费用报销申请进行审核,核实费用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同时,医保部门还会对医疗机构开展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按照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合理使用医疗保险资金。
四、质量控制的评估和改进医保部质量控制制度要求对医疗服务的质量进行评估和改进。
医保部门会委托专业机构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服务态度、患者满意度等方面的指标。
评估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参与医疗保险服务的重要依据。
同时,医保部门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进行指导和改进。
总之,医保部质量控制制度是保障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的重要保障措施。
通过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医保支付标准的制定、医疗费用的审核和监督,以及质量控制的评估和改进,可以提高医疗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医保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医疗保险服务质量的监管和管理,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险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基本条件
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基本条件(一)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批准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符合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省、市定点医疗机构,综合医院床位不应少于300张,专科医院床位不应少于100张;县(市)定点医疗机构规模准入标准,由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自行确定。
(四)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建立健全控制医药费用的各项措施,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
(七)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室(或委托经办机构),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依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对本单位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对就诊参合农民患者进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协调服务、政策咨询、出院费用审核报销等工作;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本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提供参合农民就诊及费用发生等有关信息。
(八)配备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要求相适应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具备上述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向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申报定点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程序(一)医疗机构自愿提出申请;(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三)经评审合格的医疗机构,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审批。
(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部门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协议书,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牌匾。
(五)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定点医疗机构名单,方便参合农民就医,并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一)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三)医疗机构自然情况;(四)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乡级1万元以上,县级10万元以上,市级20万元以上,省级30万元以上);(五)医疗业务收入情况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情况。
资质标准2015
资质标准2015在2015年,我国对各行业的资质标准进行了全面的调整和升级,以适应市场需求和经济发展的要求。
资质标准的实施对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行业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2015年的资质标准进行详细介绍,以便各行业了解最新的标准要求,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首先,我们来看看建筑行业的资质标准。
根据2015年的新标准,建筑企业需要具备一定的注册资金、技术人员和施工经验等条件,才能取得相应的资质等级。
此外,建筑企业还需要符合环保、安全、质量等方面的要求,才能获得资质认定。
这些标准的提高,将有助于提升建筑行业的整体质量,保障工程质量,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其次,我们来关注一下医疗行业的资质标准。
2015年的新标准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设备、人员素质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有效性。
医疗设备的选用和维护也需要符合相应的标准,以保障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医务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也是评定医疗机构资质的重要指标。
这些新的标准将有助于提升医疗服务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
再者,我们来分析一下食品行业的资质标准。
食品安全一直备受关注,2015年的新标准对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等环节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
食品生产企业需要建立健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确保食品安全。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生产工艺的控制、卫生条件的保障等方面也有了更加具体的规定。
这些新的标准将有助于提高食品质量,保障消费者的健康。
最后,我们来看看教育行业的资质标准。
教育是关乎国家未来的事业,2015年的新标准对教育机构的师资力量、教学设施、教学质量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育机构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提高教学质量,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水平等也是评定教育机构资质的重要指标。
这些新的标准将有助于提升教育质量,培养更多的优秀人才。
综上所述,2015年的资质标准对各行业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将有助于提升各行业的整体质量,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最新医疗机构医保资质认定办法
两周前,医疗行业最火的一件事就是,国务院下文说要“取消医保资质审查”(详见《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57号)。
然后大家就蒙了!取消审查是什么意思?未来医疗机构如何获得医保资质呢?别急,这些国务院目前都没说,人社局也没有发文详说。
但根据奇点糕获得的可靠消息,未来将采用“协议管理制”。
说到这儿你可能又蒙了,那啥是“协议管理制”呢?具体如何操作呢?这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但是目前人社部还没有统一的文件解释。
很让人捉急是吧?不过作者从各个渠道得知,其实个别地区早就通过“协议管理”代替了单向审批,但他们的探索方式各不相同、实现程度也各不相同。
通过搜索官方文件(都藏得非常深),笔者在北京、杭州和深圳的探索经验中找到了很多惊喜,但也发现很多问题。
它们共同的特点是,都实现了“协议管理”,并且都具备较强的医保管理能力。
北京新政策是在10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文件是14日发布的,杭州和深圳均是在2014年10月份以后公布的。
我们不妨分别比较一下它们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这3大关键点。
你会发现,审批味道越强的地区,透明度越差、申请流程越复杂、准备材料越繁琐、行政部门的反应速度和服务性越差。
在这里隆重推荐深圳地区3A级别信用管理方式,卖个关子,我把它放在了最后,这是个彩蛋,不要错过哟。
北京申请流程存在模糊地带,营利性机构基本没戏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总后卫生部批准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就是军队医院);(3)经卫生部批准的职工医院(例如校医院);(4)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
点评:北京地区医保资质认定带着浓浓的审批味儿:营利性机构被排除在外,文件细节模糊。
门槛的关键部分很好理解,医疗机构以后要想申请医保资质,必须是非营利性医院,这明显有利于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院。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协议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评审协议甲方:医疗机构名称乙方:医保评审机构名称鉴于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的医疗机构,具备提供医疗服务的资质和能力;乙方是一家专业从事医保评审的机构,具备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的资质和能力。
为了确保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医保要求,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评审目的1.1 确保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符合国家医保政策及相关规定;1.2 提高甲方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1.3 促进甲方医疗机构的持续改进和发展。
二、评审内容2.1 评审甲方医疗机构的资质、设施、设备、人员、管理制度等;2.2 评审甲方医疗服务的质量、安全、效率、经济性等;2.3 评审甲方医疗机构的财务管理、医保基金使用情况等;2.4 评审甲方医疗机构的医保政策执行情况、医保服务流程等。
三、评审程序3.1 乙方应根据国家医保政策及相关规定,制定评审计划和评审标准;3.2 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评审时间和评审内容,甲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料;3.3 乙方应组织评审人员进行现场评审,甲方应提供现场评审所需的场地、设备、人员等;3.4 乙方应对评审结果进行汇总和分析,形成评审报告,并向甲方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3.5 甲方应根据评审报告进行改进,并将改进情况及时反馈给乙方。
四、评审结果的应用4.1 甲方应根据评审结果进行改进,提高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4.2 乙方应将评审结果作为甲方医保定点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4.3 甲方应将评审结果作为内部管理、质量改进的重要参考。
五、保密条款5.1 乙方应对评审过程中获取的甲方商业秘密、患者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5.2 甲方应对乙方的评审方法和评审结果予以保密。
六、违约责任6.1 若甲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终止本协议;6.2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并有权终止本协议。
七、争议解决7.1 对于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产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7.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015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了保证检验检测机构的专业性和可靠性,各国政府和行业组织普遍要求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资质认定。
在中国,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对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进行了规范。
新版准则的出台原因为了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的变化,2015年,质检总局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出台了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新版准则旨在进一步提高检验检测机构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其服务质量和诚信度,促进整个检验检测行业的发展。
主要内容新版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 人员和设备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在人员数量、专业技能、设备设施等方面达到规定要求。
3. 质量管理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诊断准确、结果可靠。
4. 过程控制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相应的过程控制和内部审核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检验检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检验检测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5. 诚信度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保持独立、中立、诚实、公正的态度,确保所提供的检验检测结果真实可靠。
评审流程新版准则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流程。
评审过程包括申请、初审、现场评审、评议、终审、公示、颁发证书等环节,全程由专业的评审人员进行监督和审核。
新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出台,对于提高整个检验检测行业的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验检测机构应严格遵守准则要求,不断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可靠的服务。
国办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6月11日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国家出台多项措施促进社会办医发展,政策效应持续显现,但与形成多元办医格局的目标仍有不小差距,还有一些体制机制障碍和政策束缚需要破除。
为加快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成规模、上水平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在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实施以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一)清理规范医疗机构设立审批。
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
各级相关行政部门要按照“非禁即入”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不得限制社会办医疗机构的经营性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
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进一步促进社会办医,具体床位规模审批权限由各省(区、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自行确定。
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中医类专科医院和只提供传统中医药服务的中医门诊部、中医诊所,加快社会办中医类机构发展。
(二)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
各地要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并将社会办医纳入相关规划,按照一定比例为社会办医预留床位和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空间,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
2015年资质标准最新版
目录一、总则 (1)二、标准 (5)(一)施工总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5)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一级资质标准 (6)1.2二级资质标准 (7)1.3三级资质标准 (9)1.4承包工程范围 (9)2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2)2.1一级资质标准 (12)2.2二级资质标准 (13)2.3三级资质标准 (15)2.4承包工程范围 (17)3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18)3.1一级资质标准 (18)3.2二级资质标准 (19)3.3三级资质标准 (20)3.4承包工程范围 (21)4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23)4.1一级资质标准 (23)4.2二级资质标准 (25)4.3三级资质标准 (26)4.4承包工程范围 (27)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0)5.1一级资质标准 (30)5.2二级资质标准 (31)5.3三级资质标准 (33)5.4承包工程范围 (34)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36)6.1一级资质标准 (36)6.2二级资质标准 (37)6.3三级资质标准 (38)6.4承包工程范围 (38)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0)7.1一级资质标准 (40)7.2二级资质标准 (41)7.3三级资质标准 (42)7.4承包工程范围 (43)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46)8.1一级资质标准 (46)8.2二级资质标准 (48)8.3三级资质标准 (49)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53)9.1一级资质标准 (53)9.2二级资质标准 (54)9.3三级资质标准 (55)9.4承包工程范围 (56)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1)10.1一级资质标准 (61)10.2二级资质标准 (63)10.3三级资质标准 (64)10.4承包工程范围 (65)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68)11.1一级资质标准 (68)11.2二级资质标准 (69)11.3三级资质标准 (71)11.4承包工程范围 (72)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73)12.1一级资质标准 (73)12.2二级资质标准 (74)12.3三级资质标准 (74)12.4承包工程范围 (75)(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 (77)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78)13.1一级资质标准 (78)13.2二级资质标准 (79)13.3三级资质标准 (80)13.4承包工程范围 (81)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3)14.1一级资质标准 (83)14.2二级资质标准 (84)14.3三级资质标准 (84)14.4承包工程范围 (85)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6)15.1资质标准 (86)15.2承包工程范围 (86)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88)16.1一级资质标准 (88)16.2二级资质标准 (89)16.3承包工程范围 (90)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2)17.1一级资质标准 (92)17.2二级资质标准 (93)17.3承包工程范围 (93)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5)18.2二级资质标准 (96)18.3承包工程范围 (96)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98)19.1一级资质标准 (98)19.2二级资质标准 (99)19.3三级资质标准 (100)19.4承包工程范围 (101)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2)20.1一级资质标准 (102)20.2二级资质标准 (103)20.3三级资质标准 (104)20.4承包工程范围 (105)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06)21.1一级资质标准 (106)21.2二级资质标准 (107)21.3三级资质标准 (109)21.4承包工程范围 (109)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2)22.1资质标准 (112)22.2承包工程范围 (112)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3)23.1一级资质标准 (113)23.2二级资质标准 (114)23.3承包工程范围 (114)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16)24.1一级资质标准 (116)24.2二级资质标准 (117)24.3三级资质标准 (117)24.4承包工程范围 (118)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0)25.1一级资质标准 (120)25.2二级资质标准 (121)25.3承包工程范围 (121)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3)26.1一级资质标准 (123)26.2二级资质标准 (124)26.3三级资质标准 (125)26.4承包工程范围 (126)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27)27.1一级资质标准 (127)27.2二级资质标准 (128)27.3三级资质标准 (129)27.4承包工程范围 (130)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2)28.1一级资质标准 (132)28.2二级资质标准 (133)28.3三级资质标准 (134)28.4承包工程范围 (136)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37)29.1一级资质标准 (137)29.2二级资质标准 (138)29.3三级资质标准 (139)29.4承包工程范围 (141)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42)30.1一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2)30.2二级资质标准(公路安全设施分项) (143)30.3一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5)30.4二级资质标准(公路机电工程分项) (146)30.5承包工程范围 (148)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0)31.1一级资质标准 (150)31.2二级资质标准 (151)31.3三级资质标准 (152)31.4承包工程范围 (153)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4)32.1一级资质标准 (154)32.2二级资质标准 (155)32.3承包工程范围 (155)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57)33.1一级资质标准 (157)33.2二级资质标准 (158)33.3三级资质标准 (158)33.4承包工程范围 (159)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1)34.1一级资质标准 (161)34.2二级资质标准 (162)34.3承包工程范围 (163)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4)35.1一级资质标准 (164)35.2二级资质标准 (165)35.3承包工程范围 (166)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69)36.1一级资质标准 (169)36.2二级资质标准 (170)36.3承包工程范围 (171)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2)37.1一级资质标准 (172)37.3三级资质标准 (174)37.4承包工程范围 (175)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77)38.1一级资质标准 (177)38.2二级资质标准 (178)38.3三级资质标准 (179)38.4承包工程范围 (180)39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2)39.1一级资质标准 (182)39.2二级资质标准 (183)39.3三级资质标准 (184)39.4承包工程范围 (184)40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86)40.1一级资质标准 (186)40.2二级资质标准 (187)40.3承包工程范围 (188)41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0)41.1一级资质标准 (190)41.2二级资质标准 (191)41.3三级资质标准 (193)41.4承包工程范围 (194)42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195)42.1一级资质标准 (195)42.2二级资质标准 (196)42.3三级资质标准 (197)42.4承包工程范围 (198)43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0)43.1一级资质标准 (200)43.2二级资质标准 (201)43.3三级资质标准 (202)43.4承包工程范围 (203)44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5)44.1一级资质标准 (205)44.2二级资质标准 (206)44.3三级资质标准 (206)44.4承包工程范围 (207)45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09)45.1一级资质标准 (209)45.2二级资质标准 (210)45.3承包工程范围 (211)4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2)46.1一级资质标准 (212)46.2二级资质标准 (213)4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16)47.1一级资质标准 (216)47.2二级资质标准 (217)47.3三级资质标准 (217)47.4承包工程范围 (218)48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 (221)48.1资质标准 (221)48.2承包工程范围 (221)(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 (223)49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 (224)49.1资质标准 (224)49.2承包业务范围 (224)。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是指为了加强医保管理工作,规范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医保费用管理,保障医保经费的合理使用,维护医保基金的稳定运行以及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系列制度和规章。
以下将从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医保费用结算和报销、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详细介绍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
首先,医保管理部门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和监督。
医保管理部门要制定明确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对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包括医疗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医疗质量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考核。
同时,对已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部门要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其服务符合规定,并按照要求参加各项技术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
其次,医保管理部门应对医保费用的结算和报销进行严格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医保政策规定的医疗服务项目、费用和报销比例进行结算和报销,不得随意增加项目和费用。
医保管理部门应对医保费用的结算和报销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费用予以退回或者扣回,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维护医保基金的稳定运行。
再次,医保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医保基金的监管机制。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向医保管理部门准确、及时地报送医保费用的相关信息,并配合医保管理部门进行核查和审计工作。
医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医保基金的监管,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度,防止医保基金的滥用和挪用,确保医保基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最后,医保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定点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保证医疗质量和服务水平的提高。
医保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总之,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管理制度是保障医保基金安全和参保人员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对医疗机构的资质认定、医保费用结算和报销、医保基金监管以及日常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规范和管理,可以有效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和医疗质量,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的稳定运行。
2015年最新资质标准
2015年最新资质标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行各业的标准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作为一个具有一定历史背景和影响力的年份,2015年的资质标准也备受关注。
在这一年,各行业的资质标准都有了新的调整和要求,以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市场需求。
本文将就2015年最新资质标准做一简要介绍,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首先,2015年的最新资质标准在建筑行业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
对建筑企业的注册资格、施工资质等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企业必须具备更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对建筑材料、工艺等方面也进行了新的标准制定,以适应新材料和新工艺的应用。
其次,在医疗行业,2015年也对医疗机构的资质标准进行了调整。
对医院的设施设备、医疗技术、医疗服务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提升医疗质量和安全水平。
同时,对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的资质认定也进行了新的规定,以确保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可靠性。
另外,2015年的最新资质标准还涉及到了教育行业。
对学校的办学条件、师资力量、教学质量等方面都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保障学生的学习环境和教育质量。
同时,对教师的资质认定也进行了新的规定,以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除此之外,2015年的最新资质标准还对其他行业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如环境保护、食品安全、能源行业等。
这些调整和要求的出台,旨在提高各行业的整体水平,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保障社会公众的利益。
总的来说,2015年的最新资质标准在各行业都进行了相应的调整和要求,以适应当时的社会环境和市场需求。
这些调整和要求的出台,对于推动各行业的发展,提高整体水平,保障公众利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希望各行业能够严格遵守这些标准要求,不断提升自身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为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医疗机构资质认定保障基本条件
医疗机构资质认定保障基本条件一、引言医疗机构资质认定保障基本条件是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保障措施。
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对健康需求的提升,医疗机构资质认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本文将围绕医疗机构资质认定的保障基本条件展开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二、合法经营的基本条件为确保医疗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首先需要医疗机构具备合法经营的基础。
这包括医疗机构在法律上的注册与许可,并能够依法纳税及缴纳相关社会保险费。
只有确保医疗机构合法经营,才能够为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
三、专业人员的基本条件专业人员是医疗机构提供优质医疗服务的核心。
具备合格的医疗专业人员是医疗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
这些专业人员应拥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并具备丰富的临床诊疗经验。
医疗机构还应按照国家标准,合理配置医疗人员的数量和比例,以保证患者在医疗过程中得到专业、高效的服务。
四、基础设施与设备的基本条件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与设备是保障医疗服务品质的重要保证。
具备现代化的医疗设备以及安全、舒适的医疗环境是医疗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
医疗机构应根据患者的需求和诊疗技术发展的现状,合理配置相关设施与设备,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五、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医疗服务的安全和质量。
这包括制定医疗操作规范,明确医疗工作程序,并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
医疗机构还应定期进行内部质量评估,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不断改进和提升医疗服务质量。
六、信息化建设的基本条件信息化建设是推动医疗服务向现代化和智能化发展的重要手段。
医疗机构资质认定需要有合理的信息系统,方便病历管理、医疗数据统计和分析。
信息系统的建设还可以提高医疗机构的工作效率,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体验。
七、培训与继续教育的基本条件医疗机构应重视医疗专业人员的培训与继续教育,不断提升他们的专业水平和临床能力。
医疗机构资质认定的基本条件之一就是医疗专业人员参加相关培训和教育,并定期进行学术交流与讨论。
医院开药医保认证流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医疗保险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保障。
医院作为医疗服务的提供者,为了确保患者能够顺利享受医保待遇,需严格执行医保认证流程。
本文将详细阐述医院开药医保认证流程,以帮助患者更好地了解医保认证的相关事宜。
一、医保认证的意义医保认证是指医疗机构在为参保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时,对患者的医保资格进行审核的过程。
医保认证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参保患者合法权益,确保患者能够享受到医保待遇;2.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防止医保基金浪费和滥用;3. 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分配,提高医疗服务质量;4. 维护医保基金的安全稳定。
二、医保认证的流程1. 患者就诊登记患者到医疗机构就诊时,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核对患者的医保信息,确认患者是否为医保参保人员。
2. 医生诊断医生根据患者的病情进行诊断,并开具相应的处方。
处方中需注明患者医保待遇类型、用药类别等信息。
3. 药品核对药房工作人员根据医生开具的处方,核对药品名称、规格、剂量等,确保药品符合医保规定。
4. 医保审核医疗机构将患者的医保信息、诊断结果、处方等信息上传至医保信息系统进行审核。
医保信息系统将自动核对患者的医保待遇,并生成审核结果。
5. 医保结算审核通过后,医疗机构将患者的医保待遇进行结算。
结算过程中,医疗机构需将患者的医保个人账户、统筹基金等费用进行分别核算。
6. 发药药房工作人员根据医保结算结果,为患者发放药品。
患者需支付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
7. 费用报销患者将医保结算单、发票等报销材料提交至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医保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报销款项返还至患者医保个人账户。
8. 质量监控医疗机构对医保认证过程进行质量监控,确保医保认证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三、医保认证的注意事项1. 患者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医保卡等相关证件就诊;2. 医生开具处方时,需注明患者医保待遇类型、用药类别等信息;3. 药房工作人员核对药品时,要确保药品符合医保规定;4. 医疗机构需严格执行医保认证流程,确保医保待遇的合规性;5. 患者需配合医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并按时提交报销材料。
医疗机构定点管理办法
医保经办机构定期对定点医疗机 构进行检查,确保其按照协议提
供服务。
投诉处理
对于参保人员的投诉,医保经办机 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视情况对定 点医疗机构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信息公开
医保经办机构应定期公开定点医疗 机构的服务情况、费用结算等信息 ,接受社会监督。
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条件
协议变更
在协议有效期内,如因政策调整、机 构合并等原因需要变更协议内容,双 方应协商一致并签订补充协议。
04
强化监管的原则,加强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 力度,保障医疗质量和 安全。
02 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 审批
申请条件及材料准备
申请条件
符合区域卫生规划,具备相应医 疗资质和服务能力,遵守医疗保 险管理规定的医疗机构。
材料准备
包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级 评审证书、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等 相关材料。
审批流程与标准
采用加密技术、访问控制等手段 ,保障数据传输过程中的安全。
建立数据存储备份和恢复机制, 防止数据丢失和泄露。
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机制建立
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定点医疗机构与其他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
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规范和流程,明确各方职责和权限。
加强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同时,通 过业务协同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和质量,为患者提供更好的就医体验。
03 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 理
协议签订及内容要求
协议签订
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协 议内容:协议应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 办法等关键要素。
协议期限
协议有效期一般为1年,期满后可根据情况续签或重新签订。
医保医药机构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医药机构的管理,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合理使用,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参加医疗保险的医药机构,包括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辅助服务机构等。
第三条医保医药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保障参保人员权益原则;(三)加强监管、规范服务原则;(四)促进医药机构健康发展原则。
第二章医药机构资质管理第四条医药机构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执业资质;(二)具有与医疗保险服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医药机构申请参加医疗保险,应当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相关资质证明文件;(三)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四)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证明。
第六条医疗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医药机构资质有效期为三年。
到期前30个工作日,医药机构应当向医疗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复审申请。
第三章医疗保险服务规范第八条医药机构应当遵守以下服务规范:(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二)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三)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防止浪费和滥用;(四)建立健全医疗费用结算制度,确保医疗保险基金安全;(五)加强医疗行为监管,防止违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药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医疗费用管理制度;(二)药品采购和销售管理制度;(三)医疗行为监管制度;(四)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管理制度;(五)内部审计制度。
第十条医药机构应当实行以下措施:(一)严格执行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二)规范医疗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三)加强医疗费用控制,防止过度医疗;(四)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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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前,医疗行业最火的一件事就是,国务院下文说要“取消医保资质审查”(详见《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2015]57号)。
然后大家就蒙了!取消审查是什么意思?未来医疗机构如何获得医保资质呢?别急,这些国务院目前都没说,人社局也没有发文详说。
但根据奇点糕获得的可靠消息,未来将采用“协议管理制”。
说到这儿你可能又蒙了,那啥是“协议管理制”呢?具体如何操作呢?这是个非常关键的问题,但是目前人社部还没有统一的文件解释。
很让人捉急是吧?不过作者从各个渠道得知,其实个别地区早就通过“协议管理”代替了单向审批,但他们的探索方式各不相同、实现程度也各不相同。
通过搜索官方文件(都藏得非常深),笔者在北京、杭州和深圳的探索经验中找到了很多惊喜,但也发现很多问题。
它们共同的特点是,都实现了“协议管理”,并且都具备较强的医保管理能力。
北京新政策是在10月13日公布的,国务院文件是14日发布的,杭州和深圳均是在2014年10月份以后公布的。
我们不妨分别比较一下它们的基本条件、申请材料、申请流程这3大关键点。
你会发现,审批味道越强的地区,透明度越差、申请流程越复杂、准备材料越繁琐、行政部门的反应速度和服务性越差。
在这里隆重推荐深圳地区3A级别信用管理方式,卖个关子,我把它放在了最后,这是个彩蛋,不要错过哟。
北京申请流程存在模糊地带,营利性机构基本没戏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办事指南》。
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1)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2)总后卫生部批准的有资质的医疗机构(也就是军队医院);(3)经卫生部批准的职工医院(例如校医院);(4)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
点评:北京地区医保资质认定带着浓浓的审批味儿:营利性机构被排除在外,文件细节模糊。
门槛的关键部分很好理解,医疗机构以后要想申请医保资质,必须是非营利性医院,这明显有利于社会办的非营利性医院。
但门槛的设置存在模糊地区:什么叫做“医疗保险制度运行中需要增加的其他医疗机构”,这里面有没有寻租空间?营利性机构到底有没有机会拿到医保资质?是需要医保认可吗?申请材料:(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
(2)医疗机构评审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3)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4)市物价管理部门单独批准的医疗机构收费价格证明材料(列入市物价局、市卫生局现行的《北京市统一医疗服务收费标准》的除外)。
(5)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内部管理制度目录和常见病诊疗常规目录。
(6)上年度业务收支和门诊、住院诊疗服务量(包括门诊诊疗人次、平均每一诊疗人次医疗费、住院人数、出院者平均住院日,平均每一出院者住院医疗费、出院者平均每天住院医疗费等)、单病种等有关资料,以及可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能力。
(7)单价收费在200元以上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8)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点评:整体看,申请材料越复杂,审查和审批的味道越浓。
除了证明医疗机构的合法性材料外,其余材料都是证明医疗机构是否有足够实力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
问题来了,评价标准是什么呢?谁都不知道。
申请流程:临时公布申请时间。
办事流程:申请→初审、现场检查(30个工作日,现场检查合格后公示7日)→复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定结果→培训、签订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安装医疗保险信息系统(20日验收)。
1年考察期过后,正式纳入定点机构范围。
协议有效期:不详。
点评:申请流程不确定性太强了!复核、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这些流程根本不知道要花多久才能完成,这些部门又是如何判定合格与否呢?神仙才知道。
总而言之,北京通过两种方式筛选医疗机构:(1)限定医疗机构性质,门槛最严,门槛设置存在模糊地带;(2)不定期开放审批时间。
什么结果估计大家也能猜到——能够入围医保资质者简直是凤毛麟角。
我们不妨算算,2014年北京市民营医院的数量为409家,2013年为374家,1年内北京仅增加了35家民营医院。
假设北京每年民营医院增长就是这个数字,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也真是屈指可数了。
一般来说,只有资金实力雄厚的社会机构才能首先选择非营利性医院,北京清华长庚医院和北京大学国际医院是典型的代表。
杭州建立了动态调整制度,对待营利性机构一视同仁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杭人社发[2014]373号)。
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申请机构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包括:(1)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2)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服务;(3)人数在1000人(含)以上的企事业内设医疗机构(比如校医院、企业医院);(4)取得执业许可的军队医疗机构;(5)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医疗机构。
点评:“进得去、出得来”是杭州最大的特点,建立了动态调整制度,虽然资质审查的味道还是很浓,已经是不幸中的万幸了——对营利性机构和非营利性机构是一视同仁的。
申请材料:(1)《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一式三份);(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副本及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其中,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县级及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机构等级证明、执业医师(包括助理执业医师)注册证明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已开展的医疗服务项目清单、药品清单,经省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购置的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5)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平面布局图等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7)提供近一年内无行政处罚和无重大医疗事故的书面说明。
(8)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点评:申请材料的关键依然是证明医疗机构合法性的材料,并不需要像北京那样证明业务能力和业务量。
但是,其中一些资料证明起来也挺费劲的,比如谁来提供无行政处罚的证明呢?估计医院还要上卫生部门要批文。
医疗机构的平面布局图这些资料和医保部门的监管有关系吗?另外,“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这一点的不确定性也非常强。
申请流程:每年3月和9月是申请期,公开透明。
办事流程:发布公告→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反馈)→资格审查(60个工作日)→资格确认(公示15天)。
协议有效期: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验证续效。
点评:整个流程较为简约,办事效率和速度要快于北京,流程办理所花的时间透明,流程相对可控。
总体来看,杭州虽然依旧审查医疗机构的资质,但并没有区分其经营性质,而且把基层医疗机构中的诊所纳入进来,优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老年病专科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等项目。
机构也定期公布了申请时间,流程相对简约、可控。
深圳按3A级信用体系评价医疗机构,申请流程最为简单基本条件:认定依据为《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深人社规〔2014〕16号)。
医疗机构需要具备的条件:(1)属于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或者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并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2)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评分达到85分以上。
点评:深圳是医保资质认定最干脆利落的城市,一句话:只要卫生主管部门批准了,你就有机会进来。
至于规则嘛,医保部门有一套评分标准,这是实打实的业务评分标准,综合医院、门诊部、诊所都有不同的评分体系和量化标准。
除了业务,医保部门还考评服务满意度。
这种评分完全体现了市场原则,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AAA、AA、A 和B级四个等级,按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详见:《深圳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
举个例子:AAA级别医院会得到医保100%的预拨费用,医保部门全额偿付“和社会保险医疗服务质量挂钩的医疗费用”(简称:质量挂钩金),医院还会得到一次性奖励。
AA级别虽然也是100%预拨费用、医保部门也会偿付医院100%的质量挂钩金额,但医保部门会定期检查医院的服务内容。
A级医院的待遇就不一样了,医保部门仅预拨50%的款项,只偿付80%的质量挂钩金,而且比AA级医院检查的力度更大。
申请材料:(1)《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军队医疗机构另需提交军队对外有偿服务许可证及有偿收费许可证;申请生育保险资格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交《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3)医疗机构设置批复文件、等级评审文件或者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相当等级证明材料;(4)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新增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自评85分以上的证明材料及自评评分标准表。
点评:深圳的申请材料极为简约,你也不用担心像北京、杭州那样,准备一大堆材料都不知道自己为什么被卡了。
前3项均和医疗机构资质合规有关系,这些资质的审批部门都在卫生医政部门或解放军总后卫生部。
所以,这样的审查本质上是资质核对的过程,并不是审批(因为已经批准了)。
而第4项是通过打分来完成,并纳入到信用管理体系,有方法、有标准、透明化。
在笔者看来,这是最符合市场化、最聪明的管理方式。
当然,如果所有的医院都是AAA最高级,那就没有什么意思了。
申请流程:每个月前5个工作日申请。
办事流程:申请材料→受理(2个工作日内)→评分(45日内)→85分以上者公示(7天)协议有效期:不超过2年。
点评:相信看完这两行,所有人就都明白自己需要多长时间就可以得到答复了。
最关键的是,人家每个月都申请,真是点赞,行政部门的服务性非常好。
总体来看,深圳对医疗机构医保资质的认定方式走在最前面,方式更加市场化,过程透明,通过信用评级来筛选医疗机构,有据可依,降低了寻租几率。
文末,我们想说的是国务院取消医保资质审查仅仅是捅破了一层窗户纸,拿掉了本不应该存在的保护伞。
医疗机构的医保资质向来不太好拿,最大的问题是管理理念落后、管理过程不透明、流程过于复杂,留下了太多寻租空间,增加了申请机构的行政成本、无法提高他们的运行效率。
对于行政部门来说,今后不能回避的问题是:服务性是否能提高?管理理念、管理方式、信息化系统是否足够强大到很好地监管市场?过去为了逃避这个问题,行政部门更愿意选择审查、审批制度,认为只要提高准入门槛就能减少管理成本,这也是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根本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