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籍管理细则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范本一、学籍资料的建立与管理1.学生档案管理学校应建立学生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表彰记录、违纪处分等内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机密性。
2.学籍档案的归档每学期末,学校应对当学期的学籍档案进行整理和归档,以便查询和存档。
档案应按年级、班级、学号的顺序分类存档,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3.资料的更新与维护学生档案中的信息应及时更新和维护,如学生转学、家庭变动等情况发生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档案中的相关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准确。
二、学籍注册与转班管理1.学籍注册新生入学时,学校应进行学籍注册,包括收集新生的个人信息、家庭背景等,并办理入学手续。
学校应及时将新生的学籍信息录入系统,并核对准确无误。
2.转班管理学生转班时,学校应及时办理转班手续。
学生转班前,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原班级的学籍情况,并将转班的审批结果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转班后,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的学籍信息。
三、学籍异动管理1.学生休学管理学生休学前,须提前向学校说明休学原因,并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
学校应将休学学生的学籍情况进行标注,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生休学期满后,学校应及时办理返校手续。
2.学生退学管理学生自愿退学时,须经过学校的审批批准,并进行相关记录。
学校应核实学生的个人信息以及退学事由,将学生的学籍信息进行注销和备案。
3.学生转学管理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协助学生办理转学手续,并及时将学生的学籍信息发送至新学校,确保学籍的顺利流转。
同时,学校要向学生提供转学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学籍档案的查询与保密1.学籍档案的查询学生及其家长有权查阅学生的学籍档案。
学生和家长可以向学校提出查阅学籍档案的请求,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查询。
2.学籍档案的保密学校应严格保护学生的个人隐私,确保学籍资料的机密性。
学校工作人员应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学生的学籍信息泄露给他人,同时加强学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
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20)各县(市、区)教育体育局(文教体局)、市直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现将《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邯郸市教育局2020年7月31日邯郸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2009年修正本)》、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河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河北省普通高中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中小学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市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及其他招收适龄儿童、少年的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依法依规应当在我市入学直至受完高中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分级负责,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管理,学校具体实施的管理体制。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具体操作细则;统筹安排本市学生学籍信息的采集、核办和问题学籍处理;作为学籍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直属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定期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学校的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一、导言中学籍管理是学校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中学生的入学、在校学习和毕业等过程,确保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学籍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招生与录取1.学校应按照国家招生政策与规定,制定公平、公正的招生办法,并向社会公示。
2.入学考试应根据教学大纲和学科标准,科学设置试题。
3.学校应根据考试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录取。
4.录取通知书应明确学生入学条件、学费、住宿等有关事项,并在一定时间内告知学生及其家长。
三、学籍管理1.新生入校后,学校应在一周内完成学生信息采集和档案建立工作。
2.学生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入学前学习情况、奖惩情况等。
3.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基本信息,以便家长了解学生在校表现。
4.学校对学生进行学业状况监测,及时发现学习困难和问题。
5.学校应及时反馈学生在校表现,并与家长进行有效沟通。
四、课程安排与管理1.学校应按照国家课程标准,制定科学合理的课程安排。
2.课程安排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个性差异。
3.学校应保证每位学生能够按时获得完整的课程学习。
4.学校应对课程进行监控和管理,确保教学质量的稳定提高。
五、考试与评价1.学校应根据学科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考试方式和评价标准。
2.学校应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不仅注重学生的学科成绩,还要评价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能力。
3.学校应及时发布考试成绩和评价结果,并给予学生及家长详细解释。
六、奖惩管理1.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奖励制度,鼓励学生树立正确的学习态度和道德观念。
2.奖励应根据学生的不同特长和贡献程度进行评价,不一味追求成绩。
3.学校应建立健全的惩戒机制,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相应处理。
七、学生辅导1.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学生辅导体系,为学生提供个性化的辅导服务。
2.学生辅导应包括学业辅导和心理辅导等方面。
3.学校应加强学生与班主任的沟通,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中的问题。
即墨区学籍管理规定细则(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校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即墨区教育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即墨区各级各类学校,包括小学、初中、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为主、管理为辅原则;(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四)依法治校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的职责、权限和程序,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有序、高效。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应当进行学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入学时间、入学方式、入学考试成绩等。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注册手续,发放学生证,并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学籍注册。
第七条学生学籍注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国家及地方招生政策;(二)身体健康,符合学校入学体检要求;(三)无不良行为记录;(四)家长同意并签字。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向学生及其家长告知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学生学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学校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十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正当理由;(二)转入学校同意接收;(三)转入学校与原学校学籍管理信息对接。
第十二条学生转学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提交转学申请;(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经转入、转出学校审核同意;(四)办理学籍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休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疾病、家庭困难等原因;(二)经学校批准。
第十四条学生休学应当办理以下手续:(一)提交休学申请;(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经学校审核同意;(四)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复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休学期满;(二)经学校批准。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一、学籍创建
3.学籍创建后,学生应获得学籍证明文件,包括学生档案和学生证。
二、学籍变动
1.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留级、升级、转班等情况。
2.学生转学时,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和准确地转交给接收学校,接
收学校应在接收方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籍转接手续。
3.学生休学期限不得超过2年,复学时应提供相关的休学和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核后,恢复学籍。
三、学籍管理
1.学校应建立学生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学习成绩、奖惩情况等内容。
2.学生的学籍信息应保密,未经学生或家长授权,不得向任何机构或
个人透露学籍相关信息。
3.学生的学籍信息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四、学籍使用
1.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制定个性化的教育教学计划,合理安排
学生的学习活动。
2.学生在入学报名、升学申请、参加各类考试等情况下,应提供学籍
证明文件。
五、学籍注销
1.学生因转学、休学、退学或毕业等原因离校,学校应及时办理学籍注销手续。
2.学生因迁往其他地区就读或放弃义务教育,学校应将学籍资料及时交给学生户籍所在地的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注销。
综上所述,湖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对学籍的创建、变动、管理、使用和注销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有利于确保学生的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促进学校对学生进行个性化教育和教学管理。
同时,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细则的要求进行学籍管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效实施。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校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小学生学籍应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等内容,并享有保密权。
第三条中小学应设立学生档案,对每个学生进行统一、全面、准确地记录。
学生档案包括学籍卡、档案袋等。
学籍卡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学校基本情况、学习情况、考试成绩、处分情况、奖惩情况等内容。
第四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对学生档案进行密封保管,保证档案不被篡改、损毁和泄露。
学生档案应保存至少五年,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五条学生档案应配备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保证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学籍卡应每学年进行一次更新,更新周期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学籍卡更新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荣誉奖励、成绩排名以及考试成绩等。
第七条学生档案应同时进行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电子存储的学籍信息和纸质档案应保持一致。
第八条学生档案可以被本人、父母、法定监护人查阅,其他单位或个人应出具相关证明方可查阅学生档案。
第九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泄露、失窃等情况,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及时报警,并及时备份和更新学生档案信息。
第十条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定期开展学生档案管理培训,加强学生档案管理意识和技术能力的提升。
第十一条对于学生学籍信息的损毁、篡改等违规行为,学生档案托管单位应立即调查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对已有学籍信息的学生应在半年内尽快完成更新,并移交至学生所在的初中、高中、大学等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中小学教育管理部门所有。
以上就是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该办法是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中小学生权益而制定的。
在学籍管理中,要保护学生信息的保密性,对学生的档案进行全面、准确的记录和更新,并且要做好电子存储,以便管理和查询。
同时,学籍信息应该保留至少五年,以便学生未来的发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保障中小学生的权益,提高学生的学习效果,培养健康成长的全面发展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学籍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科学合理、服务育人的原则。
第四条学籍管理主要包括学籍登记、学籍异动、学籍查询、学籍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确保学籍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学籍登记第六条学籍登记是指对全体中小学生进行统一登记,确立学生的身份和进校资格。
第七条学籍登记包括学生入学登记和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
第八条学生入学登记应按照教育部门的要求和学校规定进行,主要内容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家庭背景、健康状况等。
第九条在籍学生信息更新登记主要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家庭变动情况、健康状况等。
第十条学籍登记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三章学籍异动第十一条学籍异动是指学生在学校学习期间由于各种原因产生的异动情况。
第十二条学籍异动主要包括:入学、转班、转学、休学、退学、毕业等。
第十三条学生入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学校审核录取。
第十四条学生转班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班主任、家长及学生本人同意后办理。
第十五条学生转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原学校和新学校同意后办理。
第十六条学生休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七条学生退学应符合相关政策和学校规定,经过家长及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
第十八条学生毕业应符合学校规定,经过学校评审合格后办理。
第十九条学籍异动应及时、准确、完整,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学籍查询第二十条学籍查询是指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查询学生学籍信息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学籍查询应主要面向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向相关部门提供查询。
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菏泽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推进素质教育的顺利实施,实现我市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的规范化,根据《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菏泽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普通中小学。
第三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县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实行学籍和考籍的统一管理;初中由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城区小学学籍由学校、镇(办事处)中心学校和县区教育局共同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共同负责。
第二章招生和新生入学第四条中小学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当年制定的招生政策及规定,确保新生按时正常入学。
普通高中学校不得超过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接收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录取的学生入学,不得接收已被其它普通高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录取的学生。
义务教育阶段招生要认真执行“划片、免试、就近”的政策。
小学新生入学年龄原则上为6周岁。
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学区组织招生,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本学区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按时入学。
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父母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并备案。
第五条高中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省统编学号,学生在学籍注册的同时,即取得考籍和参加学业水平考试资格。
初中、小学招收新生一律使用全市统编学号。
第六条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细则第三章“借读”的有关条款办理。
第七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请假不得超过两个月。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或虽请假但两个月后仍不能入学者,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按《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建立学生电子及纸质档案,并按照要求采集学生数码照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三篇)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1. 为了规范中小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加强学校与学生家庭的沟通与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学籍管理的目标2. 学籍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学生的身份、学习记录和各项学籍信息真实准确,并为学生提供全面的学生发展支持和服务。
三、学生的学籍信息3. 学生的学籍信息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学习过程记录、奖惩情况等。
四、学籍档案4. 学校应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基本信息、入学材料、学习记录、奖惩情况等,并按规定进行分类、整理和保管。
五、学籍变动5. 学生学籍变动包括入学、转学、休学、复学、转班、毕业等情况,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生学籍信息,并依据相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六、学籍管理责任6.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校长是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部门和教师应积极配合并履行职责。
七、学生权益保障7. 学生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学校应及时向学生及其监护人提供相关学籍信息,并保护学生的隐私权。
八、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8. 学籍管理与教育教学相结合,学校应根据学生的学籍信息提供个性化教育和辅导,为学生提供各方面的支持和指导。
九、学籍管理的监督与评估9. 学籍管理应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评估,并定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的考核,确保学生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十、附则10.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生学籍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以上是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内容,学校和教师应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学籍管理的责任,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个人成长。
同时,教育部和教育行政部门将加强对学籍管理工作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学籍管理的质量和效果。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二)是教育部对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该规定中的内容:1. 学籍管理的基本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同等对待、保密。
2. 学籍管理的主体:教育部、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专项管理机构。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范学生行为,培养健康的学习习惯和良好的社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籍是指学生在学校的身份和地位,具有法律保护和行政管理的属性。
第三条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尊重学生的个性发展,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学籍登记与管理第四条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籍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学生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和奖惩记录等要素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对新生应进行学籍登记,包括收集学生个人信息、监测体质健康状况、核实户籍等工作。
学校应及时将学生的个人信息报送相关教育行政部门。
第六条学生转学应办理学籍转入或转出手续,接收学校要对学生的学籍进行核实,并完成相关手续。
第七条学生的个人信息应妥善保管,不得泄露给外部人员或单位。
学校应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意识教育。
第三章学生行为规范第八条学生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文明礼貌待人,尊重师长和同学,不得有不文明行为和言语。
第九条学生应遵守学习纪律,按时到校上课,认真听讲,完成课堂作业和学习任务。
第十条学生应保证在校期间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不在校内传播违法信息,不从事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学生应爱护学校公共财物,不损坏学校设施和设备,不擅自带入危险物品。
第四章学生考勤与奖惩第十二条学生应按时到校上课,缺课应事假、病假或迟到、早退的正当原因,并经父母同意后补假。
第十三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学生考勤,记录学生的正常出勤情况,对于缺勤情况要及时通知学生和家长,并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四条学生的考勤情况将作为评定学生综合素质和评优评先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学生有违纪行为的,应按照学校的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等。
第五章学生的权益保障第十六条学生有权享受平等的教育机会和资源,学校不得因种族、性别、贫富等因素为学生设置不合理的限制。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以下是整理总结的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要点:
1. 学籍种类:学生学籍分为入学、转学、休学和毕业等种类。
2. 学籍档案:学生学籍档案由学校负责保管,包括学生个人信息、学习情况、奖惩记录等。
学生毕业后,学籍档案应按规定归档。
3. 学籍注册:学生入学时,应进行学籍注册,填写入学登记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由学校核实。
4. 学籍变动:学生学籍发生变动时,如转学、休学等,应按规定办理各项手续,并及时更新学籍信息。
5. 学籍备案:学生转学时,原学校应将学生学籍相关信息备案移交给新学校,新学校接收后应及时办理学籍转入手续。
6.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确保学生学籍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防止信息泄漏和滥用。
7. 学籍公示:学校应定期公示学生学籍信息,公示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奖惩记录等,以便社会监督。
8. 学籍查询:学生及其监护人有权查询学生学籍信息,学校应提供相应查询服务,并妥善保护学生隐私。
9. 学籍追溯:对于进入新学校的学生,学校应核查学生学籍信息,确保学生的年级、学科等信息的准确性。
10. 学籍归档:学生毕业后,学校应将学生学籍归档妥善保管,并定期进行备份,以备查档需要。
以上是教育部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一些基本规定,具体的管理细则可能会因地域和学校而有所差异。
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张家川县大阳学区转发各基层学校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义务教育法》、《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和毕业等事项的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各市(州)(以下统称“市”)、县(市、区)(以下统称“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甘肃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运行环境和数据库,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
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3.负责印制、审核普通高中《学生证》、《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合格证书》,办理普通高中《毕业证明书》。
4.负责审核省教育厅直属高中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二)市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指导、监督、检查本市各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各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市普通高中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建立本市普通高中学籍档案。
3.负责印制、审核义务教育完成证书,负责验印本市普通高中学历证书。
4.负责审核市教育局直属中小学和全市普通高中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事宜。
(三)县级学籍管理部门工作职责1.负责本县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学籍管理工作。
2.负责本县中小学校学生的入学、转学、休学、复学、退学、毕业等审核、报送工作。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北京市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是一套规范学生入学、在校期间学籍管理以及毕业等环节的规章制度。
以下是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要:
1. 入学注册:新生在入学时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学校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学籍注册。
2. 学籍档案:学校为每位学生建立学籍档案,记录学生的基本信息、学习情况和奖惩记录等。
3. 转学与借读:学生因家庭搬迁等原因需要转学时,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转学手续。
借读学生同样需办理相关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籍转移。
4. 休学与复学: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暂时中断学习,可申请休学。
休学期满后,符合条件者可申请复学。
5. 留级与跳级:学生因学业成绩未达到要求可能留级;对于成绩优异的学生,经学校评估后可考虑跳级。
6. 奖惩制度:学校根据学生的表现实施奖励或惩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表彰、奖学金、处分等。
7. 毕业条件:学生完成规定课程学习,达到毕业标准,可获得毕业证书。
8. 信息更新:学生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学校更新学籍档
案。
9. 学籍异动:学生学籍的任何异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等,都需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并得到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10. 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学籍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学籍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这些内容为学生、家长以及教育工作者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学籍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为了切实落实学籍相关管理规定,云南省教育厅已经公布了云南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具体实施详情可通过下文获悉。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省所有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上述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以学生户籍地和居住地相结合、免试就近或相对就近入学的制度。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全部入学、保证六年级学生全部升入七年级继续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普通高中实行按初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等级择优录取。
普通高中学校应当在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内招生,民办学校必须在《办学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依规招生。
超出服务区域招生,应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批。
第四条本省中小学生学籍采用信息化方式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省级统筹、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本行政区域内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电子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系统和数据交换正常运行。
州(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本省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校长是学生学籍管理的主要责任人。
学校是学籍管理的基本单位,负责学生从入学到毕业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工作,负责建立本校学生学籍,并通过网络管理系统及时、准确、规范、全面地向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上报学籍信息。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提高新形势下基础教育科学管理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所有由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采用信息化方式,实行全省统筹、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学校实施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全省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指导、监督、检查本省内各地和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要求建设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学籍系统)运行环境和学生数据库,确保正常运行和数据交换;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
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学生学籍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制订本市学籍管理工作相关规定;作为学籍主管部门指导直管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对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进行相应管理;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应用全国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学校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上报辖区内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更情况。
学校是学生学籍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学籍信息收集、转接、汇总、校验、上报,应用全国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及时、准确、完整。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义务教育阶段所有适龄儿童应依法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凡年满六周岁(截至当年八月三十一日)的儿童,按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划定的施教小学办理入学手续。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7篇)
中小学学籍管理制度第一条(关于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全日制公办、民办中小学。
第二条(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新生入学)第一款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新生(小学一年级、初中六年级)入学的依据依次为:1、按户籍就近免试入学学生户籍与其监护人(一般为父母)或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一起的,按户籍地址就近安排。
2、按住址就近免试入学户籍地址与住址分离的本市户籍学生,需待区域内按户籍入学新生安排后,视各校招生情况,再按房产证(产权人是学生本人或其父母)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3、其他特殊情况的入学市政动迁户子女、移民子女、转业干部子女、市政府协作办审批的大型企业职工子女、父母双方中有一方为本地常住户口而学生为外省市户籍的,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本市蓝印户口(学生本人)或持有效期内《市居住证》的引进人才子女,根据蓝印户口或居住证注明的地址,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就近统筹安排入学。
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参照沪教委基[____]______件执行。
港、澳、台、外籍人员子女,由区教育考试中心按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年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由教育局普教科根据市教委的有关政策和文件精神制订,入学依据若有调整,以当年招生入学工作实施意见规定的为准。
少体校、特殊学校的招生工作与其他中小学同步。
第二款由教育局普教科制定有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事业规划和入学工作的政策和文件,根据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分布和生源情况,对学区进行统一规划或适当调整,并于招生工作开展之前向社会公示有关政策、文件和学区安排。
第三款学校根据区教育局的招生文件要求,进行新生报名、注册、分班,并将新生信息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导入学籍管理系统后生存学生学籍号。
第四款本市户籍、在本区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因疾病或特殊原因需免学、缓学的,其监护人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小学生免学、缓学申请表》,学校于____月底前报送区教育考试中心,由考试中心汇总后报教育局普教科核准备案。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1. 学籍管理范围: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生,包括公立学校和民办学校。
2. 学籍管理原则:学籍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学校和家长应共同关注学生的学籍情况,共同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3. 学籍登记: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将学生的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等。
学籍登记应及时更新,确保学生信息的准确性。
4. 学籍档案:学校应建立学生的学籍档案,包括学生的个人信息、学习成绩、奖惩记录等。
学籍档案应妥善保管,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5. 学籍变动:学生的学籍信息发生变动时,学校应及时更新学籍档案,并向学生及家长说明相关手续和要求。
6. 转学管理:学生转入或转出学校时,学校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转学手续,包括办理相关证明、办理学籍转入或转出手续等。
7. 休学管理:学生因病休学、家庭困难等原因需要休学时,学校应积极配合家长办理休学手续,并妥善保管学生的学籍档案。
8. 学籍复查:学生和家长有权提出对学籍登记、学籍变动等事项的复查申请,学校应及时受理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复查。
9. 学籍管理责任:学校和家长应共同承担对学生学籍的管理责任,学校应加强学籍管理的监督和培训,家长应关注和配合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
10. 违纪违规处理:学生如有违纪违规行为,学校应依法进行处理,并在学籍档案中做出相应记录。
以上是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细则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和调整。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
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学校学生学籍管理细则通用(精选篇1)一、建立学籍档案(一)学籍档案建立。
所有学籍,实名管理。
初中一年级对新生学籍数据(含相片)进行全面更新。
打印学籍表由家长签名确认。
从区外转入的学生必须进行信息采集,家长或学生填写《顺德教育系统在校生数据采集表》,学校根据《采集表》内容输入学籍管理系统。
(二)学籍信息更改、更新程序。
在校期间,学生学籍信息有变更时,家长提供有效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籍信息更改时,学籍管理员在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修改。
学生学籍信息更改须由校长授权,学校学籍管理员操作完成。
二、学籍异动管理(一)严格执行就近入学。
对适龄少年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不得以学生户籍和居住地变动、学习成绩及思想品德等为由胁迫或者诱导学生转学、退学。
(二)严格控制班额。
在招生计划范围内校长有权接纳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如超出招生上限(区教育局统一设置),学籍管理系统将自动拒绝办理转学申请,转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三)规范办理时限。
初一初二转学应在学期结束前两周至新学期开始后两周内办理,学期中段及学生在休学和受处分期间不予转学。
初三申请转学必须在上学期完成,下学期不接受转学申请。
(四)转学办理程序。
转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在班额未满的前提下,对户籍迁入我校招生辖区及在我校招生辖区内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学生,优先办理转学。
不接收不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
1、区内转学。
(1)家长到学生现读学校提出转学申请。
(2)现就读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向转入学校发出申请。
(3)转入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审核通过。
2、区外转入。
(1)家长凭相关证明材料按就近入学原则向学校教务处提出转学申请。
2)学校对具有顺德户籍及符合政策性照顾借读条件的,在招生计划范围内应无条件接收。
招生计划已满,由街道教育局统筹安排。
(3)家长来学校教务处领取填写《顺德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转学申请表》,教务处审核盖章并通过电子学籍管理系统完成审核程序。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一、总则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是保障学生教育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规范学生学籍管理,健全学校教育管理体系,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二、学生入学管理1.对于拟入学的新生,学校应当按照招生政策和程序进行遴选。
2.对于转入学校的学生,学校应当核实学生身份和原学籍信息,并及时更新学籍资料。
三、学籍档案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学生档案信息准确完整。
2.学籍档案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整理、存档,并确保档案资料安全保密。
四、学生考勤和请假管理1.学生应当按时到校上课,如因故不能到校,需提前请假。
2.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制度,监督学生出勤情况,对于频繁旷课的学生应及时进行干预和处理。
五、学生成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学生成绩评定制度,对学生成绩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
2.学生成绩记录应当真实可靠,学生有权了解自己的学业成绩情况。
六、学生奖惩管理1.学校应当建立学生奖惩制度,及时对学生的表现进行奖励或者惩罚。
2.奖惩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做出解释和说明。
七、学生离校管理1.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等原因离校时,学校应当做好学籍变动手续,妥善处理学生档案。
2.学校应当向学生和家长说明离校相关事宜,保障学生权益。
八、附则1.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由学校教育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对于未尽事宜,应当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执行。
以上是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规定,希望学校和相关管理机构认真执行,确保学生学籍管理工作顺利进行,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学生学籍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中小学教育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包括小学、初中、高中)的学生学籍管理。
第三条学生学籍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教育与育人相结合原则;(三)学生主体地位原则;(四)分类管理原则。
第四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加强学籍管理队伍建设,提高学籍管理水平。
第二章学籍注册第五条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学籍注册手续。
第六条学籍注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学生基本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二)入学考试成绩;(三)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信息;(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信息。
第七条学校应当对学生学籍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泄露学生个人信息。
第八条学生学籍注册后,学校应当为学生建立学籍档案,妥善保管。
第三章学籍变动第九条学生学籍变动包括转学、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
第十条学生转学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因家庭搬迁、父母工作调动等原因,需要转学的;(二)学生本人有特殊原因,经学校同意转学的。
第十一条学生转学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转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三)转出、转入学校应当相互确认学生学籍信息。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复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学籍变动,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二)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相应手续;(三)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学籍变动情况告知家长或监护人。
第四章学籍管理职责第十三条学校应当明确学籍管理职责,具体如下:(一)负责学生学籍注册、变更、注销等工作;(二)负责学生学籍档案的建立、保管和使用;(三)负责学生学籍信息的统计、分析和上报;(四)负责处理学生学籍管理中的各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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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甘肃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及市县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持当地政府下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班级及教导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新生入学。
第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即取得学籍。
由教导处统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新生的学籍档案,学校长期保存,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五条:各班班额以50人为宜。
接收正常转学后,班额不超过55人。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六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出生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在我校教导处填写《转入学生申请表》,经
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教导处办理编班手续。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班级不得接收学生。
第七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出学生申请表》,学校同意后,到教处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档案室提取学籍档案。
《接收函》留学校存档。
来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第八条:办理县内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平日不予办理。
第九条: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
学生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休学和退学
第十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乡镇(含乡镇)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可予休学。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县
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
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
教导处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三条:初中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
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领由家长申请,并提交乡镇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学校将报告当地政府,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
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条:初中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末考试。
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十七条: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
由学校颁发《甘肃省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在中学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学生都应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做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
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附上医院证明。
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
必要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
对违反有关规定,乱出证明、出假证明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委有关规定评选,由市教委或学校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
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
初中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二十三条: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德育处批准。
其中记大过处分要报学校备案。
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
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
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
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班级应及时通知家长,由学生评议。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建立班级辍学报告制度。
各班级若有学生辍学,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班级应及时向学校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
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
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教导处主任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要设专橱存放。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教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