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籍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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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学籍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甘肃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及市县教育局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新生入学

第二条:新生应持当地政府下发的《九年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按时到校报到并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两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班级及教导处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新生入学。

第三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教导处按统编学号顺序填写《在校学生注册备案登记表》,即取得学籍。由教导处统一建立学生学籍档案。新生的学籍档案,学校长期保存,未经县教育局同意,不得移交其他单位。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集体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加强学生证管理工作;学生证编号填写学生统编学号。

第五条:各班班额以50人为宜。接收正常转学后,班额不超过55人。

第三章转学和借读

第六条:由外地转入的学生,由家长持学生出生地户口,转学证明、学生档案,在我校教导处填写《转入学生申请表》,经

学校审查同意盖章后,再到教导处办理编班手续。未经学校同意,任何班级不得接收学生。

第七条:转往外地的学生,应持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学校提出申请,填写《转出学生申请表》,学校同意后,到教处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档案室提取学籍档案。《接收函》留学校存档。来收到接收学校接收函或未经教导处同意,不办理学生转出手续。

第八条:办理县内转学手续,原则上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办理,平日不予办理。

第九条:对经教育主管部门直接批准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不得拒绝接收。学校不得借学生转学向家长或家长所在单位提出不合理的要求。对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入学;对残疾学生,应特殊照顾。学生在受行政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第四章休学和退学

第十条: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乡镇(含乡镇)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向学校提交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同意,填写《休学证明》可予休学。

第十一条: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应持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始病历,经校长、教导主任和班主任签字后,到县

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须按期复学。复学时,首先向学校提交复学申请和原休学证明信及医院建议复学证明,经学校审查同意后方可复学。教导处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十三条:初中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领由家长申请,并提交乡镇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县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凡未经批准中途退学或辍学的,学校将报告当地政府,对其家长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甘肃省义务教育条例》予以处罚。凡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主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及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考核

第十五条:初中非毕业年级每学期一般只进行期末考试。考试和考查方法可灵活多样,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和技能的评定。

第十六条: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写出,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充分肯定学生的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提出改进意见,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十七条:学校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十八条: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等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

由学校颁发《甘肃省初中阶段义务教育毕业证书》。

第十九条:在中学全面实行《中学生体育合格标准实施办法》,在校学生都应建立“体育合格情况登记卡”,并载入本人档案,做为升学档案的必备材料。对免予执行体育合格标准或适当放宽要求的学生,应注明原因,附上医院证明。凡达不到体育合格标准的学生,只发给结业证书。

第二十条:学历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核实原始档案后,可依据有关规定如实出具证明信。对违反有关规定,乱出证明、出假证明者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并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各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按省、市教委有关规定评选,由市教委或学校颁发证书。

第二十二条: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律、法

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并根据其情节轻重和态度好坏、给予适当的处分。初中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

第二十三条: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德育处批准。其中记大过处分要报学校备案。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销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四条:对受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后进步显著的,

学校领导批准,可撤销处分。对已撤销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班级应及时通知家长,由学生评议。

第八章其他

第二十八条:建立班级辍学报告制度。各班级若有学生辍学,应及时报告学校。

第二十九条:学生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班级应及时向学校写出报告,并逐级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学生学籍档案册(卡片)要以班级为单位装订成册,且每学期末将学籍档案材料整理一次。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信,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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