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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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概念和特点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种类
一、畜牧兽医行政调解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指在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主体 主持下,以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在查明事实、分 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 促成双方当事人友好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 议,从而合理、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的诉讼外调解 活动。
②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的客体是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事务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③畜牧兽医行政裁决具有法定裁判性和法律效力, 具有准司法裁判性。 ④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 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 ⑤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合法原则
公正、平等原则
遵 循 的 原 则 回避原则
(二) 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律规范,给社会或他 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直接受害人有索赔请求的。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接受调解的。
③必须是事实依据充分,请求事项明确具体的。
(三)畜牧兽医行政调解程序 申请 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性别、地址、法定代 调查取证 表人或代理的姓名、 职务。 调解 ②纠纷的主要事实和 制作、送达调解协议书 应承担的责任。 ③协议的内容。 ④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人员署名、行政 调解书 机关的公章,及年、 月、日等。 受理
二、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特征
1.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者。 2.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客体是畜牧兽医行政法规定的 特定行政争议案件和特定的某些民事争议案件。 3.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 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它按照 准司法程序来裁处纠纷,坚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则。 4.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依法 行政的活动。
一、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原则
法制原则
简便原则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原 则 回避原则 及时、便民原则 不诉不议原则 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原则
法制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应遵循的法制原则 主要包括有司法主体合法、有确凿的法律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及符合行政司法程序。 简便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特殊性要求其程序 简便实用,在其整个活动中既要解决纠纷,又要 力求避免程序的繁缛,要以迅速、灵活的方式达 到目的。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在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过 程中,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 持平等原则,公正处理,任何违法行为都无特殊 和例外地予以纠正,否则,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 目的就无法达到。
调解原则
简便、快捷原则 效率原则 客观、准确原则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二)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并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
5.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 束力、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
三、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与畜牧兽医行政的区别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的性质和特点,又不同于普通 行政,既具有司法性质,又不同于普通司法,它是 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 畜牧兽医行政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就具体事或 人做出的单方处理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 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权利服从关系。在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中,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成为畜牧 兽医行政司法主体,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行使裁决权 的裁判者,它所针对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地 位,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 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且,在行政司法过 程中适用的是行政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
第三章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
【学习目标】
熟悉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畜牧兽医行政调节、 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畜牧兽医 行政诉讼的概念,清楚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原则、 特点。
【技能目标】
会写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申请、领悟畜牧兽医行 政诉讼程序及基本内容。
第一节
概
述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按 照行政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决特定的畜牧兽医民事 争议案件和畜牧兽医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活动。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本质属性是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活动,也是一种特殊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活动 ,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争议做出裁决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一种特殊的制度。
回避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人员回避,主持审理的人 员和具体办案的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必须自行主动申请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及时、便民原则 一旦发现争议案件,则应及时受 理立案,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调解或审理、及时做 出司法决定并送达执行。凡规定有时间限制的,均 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无具体时限的,应尽早完成 ,不拖延。 不诉不议原则 所谓“不诉不议”指当事人没有请 求的,畜牧兽医主体不会主动处理,这样有利于维 护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原则 当事人对畜牧兽医行政主 体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 起诉讼。
调 解 程 序
二、畜牧兽医行政裁决
(一)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概述 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律法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按照一定的程 序,对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 的技术措施、判定结果、技术争议、行政附带民 事争议等案件进行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对侵权
纠纷的裁决等,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行政行为,对其
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受理机关的不同可分为原裁决和复议裁决两种。
原裁决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所做的初审裁决。 复议裁决是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不服 原裁决而进行复议后所做的裁决。
特 征:
①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畜牧 兽医行政机关。
特点:
①由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主体主持的行政调解,没有 正式的调解组织,也没有专职的行政调解员,是 解决争议的先行程序。 ②以自愿为原则。 ③适用于解决行政争议中的有关民事纠纷。 ④说服教育为主,不能强制服从。
⑤属于诉讼外的活动。
⑥调解的范围一般由法律法规规定,调解协议书一 经送达,立即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