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兽医行政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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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一) 概念和特点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种类
一、畜牧兽医行政调解 畜牧兽医行政调解指在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主体 主持下,以畜牧兽医行政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为依据,以自愿为原则,在查明事实、分 清是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通过说服教育等方法, 促成双方当事人友好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协 议,从而合理、彻底地解决纠纷矛盾的诉讼外调解 活动。
②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的客体是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 事务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
③畜牧兽医行政裁决具有法定裁判性和法律效力, 具有准司法裁判性。 ④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 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 ⑤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合法原则
公正、平等原则
遵 循 的 原 则 回避原则
(二) 构成要件 ①必须是违反畜牧兽医行政法律规范,给社会或他 人造成经济损失,且直接受害人有索赔请求的。
②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接受调解的。
③必须是事实依据充分,请求事项明确具体的。
(三)畜牧兽医行政调解程序 申请 ①当事人双方的名称、 性别、地址、法定代 调查取证 表人或代理的姓名、 职务。 调解 ②纠纷的主要事实和 制作、送达调解协议书 应承担的责任。 ③协议的内容。 ④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调解人员署名、行政 调解书 机关的公章,及年、 月、日等。 受理
二、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特征
1.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主体是畜牧兽医行政执法者。 2.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客体是畜牧兽医行政法规定的 特定行政争议案件和特定的某些民事争议案件。 3.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行为是享有准司法权的行政行为, 即以依法裁处纠纷为宗旨的行政司法行为。它按照 准司法程序来裁处纠纷,坚持程序司法化的原则。 4.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依法 行政的活动。
一、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原则
法制原则
简便原则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原 则 回避原则 及时、便民原则 不诉不议原则 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原则
法制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应遵循的法制原则 主要包括有司法主体合法、有确凿的法律事实、 正确适用法律及符合行政司法程序。 简便原则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特殊性要求其程序 简便实用,在其整个活动中既要解决纠纷,又要 力求避免程序的繁缛,要以迅速、灵活的方式达 到目的。 公正、公开、公平原则 在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过 程中,畜牧兽医行政司法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坚 持平等原则,公正处理,任何违法行为都无特殊 和例外地予以纠正,否则,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 目的就无法达到。
调解原则
简便、快捷原则 效率原则 客观、准确原则 行政先行处理原则
(二)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的构成要件 ①当事人对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并提出解决争议的请求。
5.畜牧兽医行政司法行为不同程度地具有确定力、约 束力、执行力(行政调解的执行问题有特殊性)。
三、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与畜牧兽医行政的区别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 组成部分,具有行政的性质和特点,又不同于普通 行政,既具有司法性质,又不同于普通司法,它是 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一种特殊形式。 畜牧兽医行政行为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就具体事或 人做出的单方处理行为,双方当事人的关系是一种 管理与被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权利服从关系。在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中,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成为畜牧 兽医行政司法主体,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行使裁决权 的裁判者,它所针对的双方当事人处于完全平等地 位,与争议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存在管理与被 管理、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且,在行政司法过 程中适用的是行政司法程序,而不是行政程序。
第三章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
【学习目标】
熟悉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畜牧兽医行政调节、 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畜牧兽医 行政诉讼的概念,清楚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原则、 特点。
【技能目标】
会写畜牧兽医行政复议申请、领悟畜牧兽医行 政诉讼程序及基本内容。
第一节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是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按 照行政司法程序审理和裁决特定的畜牧兽医民事 争议案件和畜牧兽医行政争议案件的行政活动。 畜牧兽医行政司法的本质属性是畜牧兽医行政管 理活动,也是一种特殊的畜牧兽医行政执法活动 ,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争议做出裁决的具体行 政行为的一种特殊的制度。
回避原则 要求行政机关人员回避,主持审理的人 员和具体办案的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 系,可能影响公正办案的,必须自行主动申请回避 。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及时、便民原则 一旦发现争议案件,则应及时受 理立案,及时调查取证、及时调解或审理、及时做 出司法决定并送达执行。凡规定有时间限制的,均 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无具体时限的,应尽早完成 ,不拖延。 不诉不议原则 所谓“不诉不议”指当事人没有请 求的,畜牧兽医主体不会主动处理,这样有利于维 护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体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也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与行政诉讼相衔接原则 当事人对畜牧兽医行政主 体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 起诉讼。
调 解 程 序
二、畜牧兽医行政裁决
(一)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概述 畜牧兽医行政裁决指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根据 Hale Waihona Puke Baidu律法规授权,以中间人的身份,按照一定的程 序,对畜牧兽医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采取 的技术措施、判定结果、技术争议、行政附带民 事争议等案件进行裁决的行政司法活动。
主要表现为损害赔偿裁决、权属纠纷裁决、对侵权
纠纷的裁决等,是具有强制效力的行政行为,对其
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受理机关的不同可分为原裁决和复议裁决两种。
原裁决是畜牧兽医行政主体所做的初审裁决。 复议裁决是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不服 原裁决而进行复议后所做的裁决。
特 征:
①畜牧兽医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畜牧 兽医行政机关。
特点:
①由畜牧兽医行政司法主体主持的行政调解,没有 正式的调解组织,也没有专职的行政调解员,是 解决争议的先行程序。 ②以自愿为原则。 ③适用于解决行政争议中的有关民事纠纷。 ④说服教育为主,不能强制服从。
⑤属于诉讼外的活动。
⑥调解的范围一般由法律法规规定,调解协议书一 经送达,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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