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管理手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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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治理方法

(2008年修订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定义

第三章业务种类与服务

第四章保理条件

第五章额度治理

第六章业务申报与审批

第七章应收账款转让

第八章保理预付款支用

第九章应收账款回收

第十章争议及处理

第十一章应收账款回购

第十二章费用

第十三章保理合同的解除

第十四章岗位设置与专业化治理

第十五章附则

附录:国内保理业务绿色通道实施要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建设银行国内保理业务,加强业务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保理,是指卖方将其现在或今后的基于其与买方订立的物资销售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依照契约关系转让给银行,由银行针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为卖方提供应收账款治理、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等服务的综合性金融产品。

本方法所称的国内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境内所属分支机构向从事国内贸易的境内客户提供的保理业务。

除本方法规定的方式之外,中国建设银行为客户办理国内保理业务无需其他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中国建设银行在分支机构范围内开展国内保理业务。

第二章定义

第四条对本方法中有关国内保理业务的一些重要概念和术语定义如下:

(一)应收账款债权,简称应收账款,指因卖方采纳赊销方式销售物资而产生的对买方和/或第三方的合法、有效债权以及其他权利和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应收账款本金、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以及担保权利、保险权益等所有主债权的从债权以及与主债权相关的其他权益。

应收账款转让与受让,在本方法中是指卖方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并作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卖方对买方(债务人)的该债权下的全部合法权利和利益的行为。

(二)公开保理,是指卖方按照银行认可的方式向买方发送书面通知,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事宜预先通知买方的保理业务;

隐蔽保理,是指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不预先通知买方,但卖方向银行提交有关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书面通知,且银行有权随时向买方发出该通知的保理业务。

(三)卖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国内保理服务,依照本方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卖方有关的业务。

卖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办理卖方保理业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内分支机构。在本方法中,一般是指有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都市分行。

(四)买方保理业务,是指中国建设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依照本方法及保理合同约定应当或可能发生的与买方有关的业务。在无追索权单保理业务中,买方保理业务由卖方保理经办行一并办理。

买方保理经办行,是指在无追索权行内双保理业务中,依照卖方保理经办行的申请,依照本方法相关规定,通过卖方保理经办行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的中国建设银行国内分支机

构。在本方法中,一般是指有国内保理业务经营权限的二级分行,或者是指一级分行中的都市分行。

(五)信用风险,是指买方因争议以外的缘故,即因买方破产、倒闭、无支付能力或恶意拖欠所导致的买方未能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足额付款。本方法所称恶意拖欠,是指买方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后90天内未足额付款也未提出争议的情形。

(六)商业发票:是指卖方发送给买方的载明应收账款金额和到期日,并要求其到期付款的书面通知。

在本方法中,卖方所出具的商业发票,应与其交易适应中的任何其它形式的发票保持一致。

(七)争议,是指卖方与买方之间的、买方因对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拒绝同意物资或发票,或买方因对卖方在商务合同项下的义务履行提出异议而对有关应收账款提出抗辩、拒绝全额或部分付款、反追索或抵销等主张,或出现第三人对应收账款提出权利主张的情形。

(八)应收账款治理,是指银行依照与卖方签订的保理合同的约定,向卖方定期或不定期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各种分类信息、汇总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协助卖方治理应收账款的行为。

(九)信用风险担保,也称坏账担保,是指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依照卖方的申请,为买方核定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假如在该额度内银行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到期而买方因信用风险不能足额付款,由银行向卖方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行为。

(十)信用风险担保额度,是指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银行因向卖方提供信用风险担保服务,而对特定买方的资信进行评

估后为其核定的银行承担担保付款责任的最高限额。

(十一)保理预付款,指依照卖方申请,银行依保理合同约定,对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按照一定比例在应收账款到期日前向卖方提早支付的一定价款。

按支付保理预付款时银行是否先计收利息,可分为应收账款预付(后收息)和应收账款贴现(先收息)。

(十二)保理预付款比例,是指银行同意支付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已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之比。

(十三)保理预付款核定额,是指每笔受让的合格应收账款金额乘以保理预付款比例所得之积,是卖方在该笔合格应收账款项下可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上限。

(十四)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是指在保理合同有效期内,银行能够向卖方支付的保理预付款余额的最高限额。在该额度有效期内的任一时点,卖方申请支用的保理预付款金额与卖方已支用的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该额度。

(十五)保理预付款可支用总额,是指所有合格应收账款项下的(保理预付款核定额-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与(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保理预付款余额之和)相比后的较小值。

(十六)合格应收账款,是指银行审查同意的、依照保理合同约定能够在保理预付款最高额度内提供保理预付款或(和)在信用风险担保额度内提供信用风险担保的应收账款。

(十七)不合格应收账款,是指银行不提供保理预付款和信用风险担保、仅提供应收账款治理服务的应收账款。

(十八)应收账款回购,也称反转让,是指当发生了保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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