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保理业务规定合同(银行再保理规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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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保理业务合同
编号:【】号
甲方:【】(在本合同中称“甲方”)保理公司
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在本合同中称“乙方”)住所地: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联系地址: **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日期:2014年月日
鉴于:
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具有合法应收账款受让资格的法人主体,自愿一次性或分
期受让乙方代理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转让的应收账款资产。乙方已与原应收账款债
权人签订了编号为[ ]的《应收账款代理转让业务合同》(以
下简称“协议”)及编号为[ ]的《回购协议》(以下简称“回
购协议”),甲方已知悉乙方为应收账款转让代理人,愿意自行承担相关风险,为此,甲、乙双方经过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第一条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或语境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本条款所
述的含义:
“本合同”指本合同及本合同的补充协议、构成本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销售合同”指以原债权人为卖方、与买方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具体情况详见本合同附件1),包括其补充协议和构成销售
合同组成部分的附件;
“原债权人”指委托乙方代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的委托方,同时也是销售合同的卖方;
“债务人”指销售合同的买方;可以叙做本合同项下交易债权转让的交易债权的债务人应经民生银行按甲方要求进行逐笔审核并确认同意;
但是,如果销售合同项下还存在买方(主债务人)之外的其他当
事方(与买方全部或部分连带地)对卖方负有付款义务/担保义
务,则在本合同相关条款(例如关于债务人付款的规定等)中该
等当事方(下称“次债务人”)应被视同为债务人;
“转让日”指本合同附件 2 “应收账款转让清单”中列明的转让日;但如果甲方未按照“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列明的应收账款转让日支付
转让价款,则以甲方实际支付转让价款之日为转让日;
“转让后续期”指在转让日起至甲方已得到全部交易债权的清偿之日止的期间;“预计到期日”就任何一笔应收账款而言,指原债权人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和相关
项目进度,合理预计其将有权向债务人收取该笔应收账款的日
期;该等日期列示于本合同之附件2;
“工作日”指银行工作日;
“指定账户”指原债权人以其名义在【中国民生银行**分行**支行】(在本合同中称“开户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收款专户,账号为
【】。该账户指定用于接收应收账款项下交易债
权的转让价款,及债务人因销售合同而支付的交易债权项下的任
何款项。
第二章转让标的
第二条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甲方兹此同意受让乙方代理的原债权人在销售合同项下就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全部应收账款本金余额及其自转让日起(含该日)产生的全部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定金、担保金、保险金、违约金、滞纳金、损害赔偿金、补偿金及其他应付费用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在本合同中称“交易债权”),交易债权自转让日起(含该日)移转于甲方享有(在本合同中称“受让”)。
本条前款所定义的“交易债权”除包括该款所述的款项及费用的全部债权之外,还包括但不限于原债权人在销售合同项下现时及以后所享有的以下全部权利和利益(如有):
(1)向债务人直接收取交易债权项下应收款项,以及自行受领债务人的偿付,并作为上述款项最终的所有权人而保留所收得的应收账款;
(2)采取法律允许的一切措施, 要求债务人支付款项,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要求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行使债权而产生的各项费用和损失给予
赔偿和补偿的权利;
(3)在债务人发生破产、清算、被关闭或其他类似的情况下,作为债权人参加清算或其他类似程序的权利;
(4)就全部或部分债权进行放弃、给予豁免或延期等权利;
(5)在交易债权项下设定的以及以保障交易债权为目的而设定的任何担
保、保险、预付款、所有权保留、坏账担保、有条件销售、融资租赁、
优先权等任何形式的担保性权益以及其他类似安排项下的权益,以及
从属于应收账款债权或与之不可分割的其他权利(本项述及的各类权
益在本合同中称“担保权益”);
(6)对交易债权项下全部或部分权益进行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再次转让、在其上设定担保权益;
(7)实现债权的其他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抗辩权、抵销权、管辖异议、时效抗辩等;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应由交易债权的债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利益。
第三章转让价款
第三条甲乙双方同意,交易债权的唯一价款(在本合同中称“转让价款”)等于销售合同项下截止于转让日(含该日)尚未到期的应收账款本金余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金融机构对企业的【1】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贴现后的净值,贴现期限为自每笔交易债权转让日(含)起至每笔交易债权预计到期日(不含)止。
第四条转让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1)就销售合同而言,未发生销售合同所列各违约事件;(2)原债权人、债务人、乙方等有关各方未出现可能影响到应收账款代理转让行为的重大变故;(3)本协议已经生效;(4)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与原债权人签署的相关协议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协议》和《回购协议》等);(5)甲方要求的其他条件均已满足。
第四章转让程序
第五条乙方须在每一笔交易债权预定的转让日之前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按本合同附件2所列格式向甲方提交“应收账款转让清单”和拟转让的交易债权的下述文件及资料(在本合同中称“转让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