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变更签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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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签证管理

某工程签证单为乙方施工单位上报,并将其工程完成内容、工程量及价格(合计50万元)均该签证单上予以体现,甲方工程师在签证单上签署意见为“此情况属实”,之后此单直接递交成本部门进行结算。结算过程中,甲方成本人员中发现签证单工程量较大,上报人工工日较多,但多数都不是实体工程,已无从考证,且上报价格较高,需重新核价。

由于双方始终对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最后施工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甲方工程师作为证人出庭时,解释其签字意见的“此情况属实”只是对发生这个变更事项予以认定,并未对其工程量和价格认定。但人民法院最终裁定,仍支持了施工单位上报的签证金额。理由为1:甲方工程师为甲方正式聘用,其履行现场工程管理职责,其签字的意见完全可以代表甲方。

2、甲方工程师在签证单上签署“此情况属实”并未明确对哪些内容予以认定,因此可以理解为对签证单上全部上报内容的认定,即包括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工程内容、工程量及价格的认定,完全有效。综上,法院支持了施工单位的主张。

从以上案例中,我们可以发现:

1)该企业因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及流程缺失,导致变更签证管理的不规范,在变更审核过程中,成本、工程部门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并未责任到位,导致变更签证管理失控,在最后结算时出现隐患及风险。

2) 工程管理人员责任心欠缺,专业能力不足。工程施工管理过程中,变更签证单上甲方工程管理人员仅签署名字而未注明相关意见或仅签署“此情况属实”属比较常见现象,但往往“此情况属实”同现场实际发生均有较大出入。作为工程师,如何签署变更签证单也是一门技巧和学问。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签证问题所引起的工程结算价上升的幅度可达15%—25%,个别的甚至更高。如果不慎重对待工程量签证,工程成本控制极易出现漏洞,造成资金的大量浪费。

2004年9月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解释》中对工程签证(包括设计变更、顺延工期、造价调整、违约赔偿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变更签证管理系工程、设计、成本、项目负责人及工程监理在施工过程中需及时核准确认的重要管理工作。甲方需通过变更签证管理制度和流程,核定变更签证的合理必要性,以免工程签证泛滥成灾,成本管理失控。

那我们在变更签证管理过程中,需注意哪些内容呢?

1)需明确签证的范围,现场工程管理人员必须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明确招投标范围,凡合同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切勿盲目签证;

2)现场签证,尤其是隐蔽工程量的签证中要注明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事由、并附上计算简图、标明尺寸、注上原始数据,明确结算方式、结算单价。对于一些隐蔽工程或重大的现场变化,还应及时拍照或录像,以保存原始资料备查;

3)成本部门不接收不规范的现场签证。如施工单位上报签证仅简单阐明了签证原

因并附相关工程量,而没有提供照片、图纸等相关证明资料,且甲方责任部门仅签署“同意”、“属实”等字样,却无任何补充说明,导致工程量无从核实,价格无从核定时,应立即退回施工单位,不予接收;为避免这类情况发生,甲方责任部门在签署意见之前也应对施工单位的提交材料予以复核,对不规范的签证在第一时间予以退回;

4)规避签证日期与实际不符。结算时经常发生施工单位在结算过程中还在补办之前的签证手续,导致甲方结算审核人员无法核准这些后补签证工程量的准确性及相应索赔金额的合理性,导致在结算审计时双方发生争议及纠纷,依据前述高院的司法解释,结果往往对甲方不利,最终易导致建设单位额外增加较大的成本支出。因此,签证应随时发生随时办理,严格控制补办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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