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卫生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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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卫生行政诉讼
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卫生行政诉讼概述
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
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行政争
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
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人民法院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①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②是对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包括对卫生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3.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的制度。卫生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假定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卫生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诉讼期间,在未经人民法院变更、撤销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仍要继续执行。
4.不适用调解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调解不能作为审理方式或结案方式,而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二节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它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种类
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近几年卫生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
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执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除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代表国家的行为;
2.卫生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一、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
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立卫生行政诉讼管辖就人民法院而言,它可以具体明确法院内部对卫生行政案件如何分工,便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它解决了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二、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根据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标准不同,
可进行如下分类。
(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1.级别管辖指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2.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二)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1.法定管辖指诉讼管辖直接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没有选择的余地。
2.裁定管辖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裁量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它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
1.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均有管辖权,这种情形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决定。
2.单一管辖指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原告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划分不同等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