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理解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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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
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论文(设计)题目:浅谈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理解的重要性
专业名称:法律
准考证号: 0000000000 考生姓名: X X
班级:XXXX级XXXX班
指导教师: X X X 完成时间: 2014年11月6日
目录
摘要 1 关键词 1 引言 2
一、劳动法中基本名词解释 3
1.1劳动者 3 1.2劳动关系 3
1.3劳动合同 4
二、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4
2.1制度与观念的偏差 4
2.2理论的不完全性 5
三、完善我国的劳动合同6
3.1完善我国劳动法上的劳动者制度 6 3.2完善劳动合同制度 7 结束语 9 参考文献 10
摘要
在社会体质的转变过程中,也就是由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转变,工人的概念逐渐弱化,雇员的概念迅速强化起来,劳动者身份认定以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两方面存在于制度中,引起了法律制度上的劳动者与社会观念上的劳动者偏差,劳动关系理论的不完全性暴露的出来。从理论发展来看,无论从属性理论,还是半依附性理论,都在于探究劳动者对劳动法的理解,且不断纠正制度与观念之间的偏差,并有放宽劳动法上劳动者之趋向。我国劳动者的理论,应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合同理论的干扰,把握劳动者的要点,然后在具体的就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以及劳动程序制度中让劳动者更好的理解,使理念与理论的偏差降低。
【关键词】
劳动法;劳动者;制度与观念
引言
在雇佣社会中,劳动者概念已经不是意义上的工厂劳动者,而是多样性发展,劳动者的界限开始变得模糊,劳动立法中的劳动者概念遭遇两个问题:一是与经营者的区分,这是企业组织内的层次界限问题;一是与企业有独立合同关系的个人事业者的区分,这是企业组织内外界限问题。这两个问题是劳动法上的普遍性问题,不仅属于劳动法长期以来的历史问题,而且是很多国家共有的问题。
一、劳动法中的基本名词解释
1.1.劳动者
劳动法上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在于劳动关系、劳动权的从属基本概念,这些词汇都可成为诠释劳动法学的关键词。劳动者在劳动法上的整合作用甚至达到可以为劳动法正名的程度,劳动法应称为劳工法更为体贴,劳动者作为法律术语在劳动法上的严肃性与学术性又显然不够。一方面,劳动者替代的称谓多,“既有个别意义上之称谓,如受雇人、雇员等,也有团体意义或总括范畴之称谓,如劳工、雇工、员工等。”不同的称谓在社会生活中被赋予特定的倾向性含义,另一方面,劳工立法之初,并未有塑造劳动者概念之制度环境,乃至今日作为确定性概念的“劳动者”仍未成熟,如德国法之通说认为,劳工此一观念,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种类型,它的范围无法一次、抽象地加以界定。
1.2.劳动关系
确定劳动关系与界定劳动者往往是同一个问题,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则是劳动法的调整对象之范围。计划体制下,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有两个特点:一是强调劳动关系的意识形态色彩,认为,在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和资本主义社会的雇佣劳动关系的性质是根本不同的。它的已变成为不受剥削的劳动者之间同志合作和社会主义互相的关系。二是强调劳动关系的普遍性,认为,我国劳动法在适用范围上不仅应该调整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应该调整农村人民公社的劳动关系;在城镇,不仅应该调整全民与集体单位的劳动关系,也应该调整个体劳动者及其按照法律规定范围内招用助手或学徒之间的劳动关系;在全民所有制单位和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不仅应该包括长期工作者,也应该包括短
期工作者。由此看来,新中国最初形成的劳动关系概念以排斥雇佣为前提,引入单位观念,催生了后来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地位,也影响了后来以单位为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立法的模式。
1.3.劳动合同
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有认定劳动者之功能,是因为全员劳动合同制为基础的。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改革中,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固定工、合同工、混岗工、临时工、农民工等一律被称为企业职工,消除了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身份差别。从整体上来看,全员劳动合同制消除了固定工和合同工的区别、取消了干部和工人的区别,全员劳动合同制意味着再也不存在固定工和合同工的称谓了。这种改革造成的直接结果是劳动关系认定上的形式主义,一九九四年《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文义逻辑是,无劳动合同则无劳动关系。在这项制度实践中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认合同,不问事实,传统作为干部的管理人员在改革中成为劳动法上劳动者;二是无合同,难以交代,补充发展了事实劳动关系理论。二零零七年《劳动合同法》又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在捆绑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同时,将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转化为用工。
二、劳动法中存在的问题
2.1 制度与观念的偏差
制度上的劳动者与社会生活中的劳动者是有很大出入的,也可以这么说,制度上的雇员与社会生活中的雇员意义是不同的。这种不同让法律在客观
上歪曲了生活、造成了生活中劳动者的混乱。例如:认定公司经理或主管为劳动者,这种做法与国际上之一般做法差别很大。有人说,目前,关于事业单位劳动者是否适用劳动法的问题,可能与劳动者概念不明确有关。再例如说:承包人,尤其是内部承包人,其承包机制沿袭为行业惯例,成为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的重要性。
除此之外,农民工群体需要特别的关注,一方面,农民工群体数量庞大;另一方面,体制转变的过程中,民工到农民工称谓变化背后存在严重的制度缺失。在计划体制下,民工就是农民,让社会知道他们曾经工人过,在市场体制下,农民工就是工人,让农民工在制度上受到了很大的歧视,如此的观念不一致,我们有理由将社会上的劳动者与制度观念缺失的农民工联系在一起,而这些是我国劳动法上极为特殊的现象。还有,下岗劳动者与农民工的社会地位相似,在劳动法上的主体身份也比较特殊,既不是没有地位,又与下岗劳动者相似,农民工群体需要更特别的关注。
2.2理论的不完全性
混乱的劳动者制度与观念使我们应该反思我国的劳动关系理论。在理论和实务中,有时候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有时候不作区分。在区分两者的情况下,劳动关系特指劳动法的调整对象,这时候劳动关系是一个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但是这时的“劳动关系”具有划界的意义,直接决定劳动法干预社会生活的范围。解释劳动关系的意义往往在于大致划定劳动法所面临的社会问题,却并不能解决谁是劳动者,谁不是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