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监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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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办法】河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管理办法(试行)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

自报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持续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16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自查自报(以下简称隐患自查自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并及时通过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以下简称自查自报系统)向相关部门上报。

第四条行业安全监管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综合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开展隐患自查自报工作。

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指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建材、有色、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商

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燃气、教育、医疗、水利、农业、林业、旅游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监管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包括各级安全监管、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卫生、水利、农业、林业和旅游部门。专项安全监管部门指承担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防雷安全、民爆物品储存和使用安全等专项安全管理职责的公安、质监和气象部门。综合安全监管部门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五条隐患自查自报工作坚持广泛参与、及时准确、职责清晰、统筹协调的原则。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其他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安全隐患按照危害程度和整改难度,分为一般安全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一般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防控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机制,逐级落实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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