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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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

修改版前言:《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完成于2007年4月份,是一篇探讨性质的文字。

文章在网络上发表后,心思就转在别的方面了。

出乎意料的是,这篇探讨性质的文字在网上引起很多人的关注,法大民商经济法律网、中国房地产专业律师网等网站给予转载,最近还被中国法学会“建筑房地产与土地征收征用暨《物权法》实施疑难问题研讨会”取用,令我受宠若惊。

有的市民看到这篇文字后,向我咨询公房租赁的法律问题;有些律师界的朋友,和我进行了交流:这些都是让我感到欣慰的。

个别“文抄公”抄袭了这篇文章或截头去尾署上自己的名字。

但这些都是次要的,重要的是我希望能以自己的思考为处于公房租赁纠纷煎熬中的人减轻一点负担。

现在回过头来看这篇文章,觉得其中很多观点还是很武断的。

现在结合自己新的认识,对原来的文章进行修改,是为修改版。

前言(原):近一段时间来,有不少人在网上咨询与公房租赁有关的法律问题。

所咨询的法律问题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基本的情况是:父亲或母亲承租公房并长期居住。

子女(一般在三个以上)最初和父母居住在一起,长大成家后陆续搬出公房,到其他地方居住。

买不起房的子女则一直和父母居住在一起,也有子女虽然买了房但还居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的。

还有父母已过世,子女中一人或数人或其子女继续居住公房并缴纳房租,但至今没有办理承租人变更。

随着北京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以前承租的公房绝大多数都面临拆迁的问题。

而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拆迁承租公房的,承租人可以得到一笔数额不小的补偿。

在北京房价飙升的背景下,这笔补偿款被寄予解决住房问题的厚望。

与此伴随的是最初承租公房的这辈人基本上也到了生命的晚年,面临妥善交代身后事现实。

围绕着已经得到、即将得到或可能得到的拆迁补偿款,在家庭内部产生矛盾,很多家庭濒临破裂边缘,令人感叹。

据笔者了解,此类问题在北京十分普遍,涉及的家庭很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首都社会的和谐稳定。

当公房租赁、拆迁、继承这些问题纠缠在一起出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特别是找不到相应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时候,焦虑不安的情绪笼罩在人们心头。

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服务指南

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服务指南

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服务指南一\事项名称直管公有房屋租赁合同变更二、办理依据《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直管公房经营管理行为的通知》济房政字【2010】34号。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天桥东管理所(前陈家楼13号)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天桥北管理所(工人新村南村中街11号)天桥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纬北管理所(天桥东街76号)四、办理条件协议离婚自然变更、判决离婚自然变更、死亡自然变更。

五'申请材料(一)协议离婚自然变更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署《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结清所欠房租,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2)离婚协议、离婚证和有无再婚的证明;(3)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4)乙方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乙方无房证明。

乙方如系再婚的,还须提交再婚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和再婚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为避免因变更合同产生纠纷,乙方保证原承租人必须在本协议上签署同意变更合同的意见。

(二)判决离婚自然变更乙方承诺在与甲方签署《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结清所欠房租,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2)离婚判决书、人民法院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离婚证和有无再婚的证明;(3)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4)乙方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5)乙方无房证明。

乙方如系再婚的,还须提交再婚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和再婚配偶的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

如生效判决书没有涉及本协议所列直管公房使用权归属内容的,为避免因变更合同产生纠纷,乙方保证原承租人必须在本协议上签署同意变更合同的意见。

(三)死亡自然变更乙方承诺在与甲方正式签署《直管公房租赁合同》前,结清所欠房租,并如实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原承租人的《直管公房租赁合同》;(2)原承租人死亡证明、与原承租人系夫妻关系的证明和有无的再婚证明;(3)乙方所在单位出具的是否享受住房补贴的证明;(4)乙方的户口、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直管公房更名流程

直管公房更名流程

直管公房更名流程
《直管公房更名那些事儿》
嘿,咱今天就来讲讲这直管公房更名的流程哈!这可不是一件随随便便就能搞定的事儿呢。

就说我家之前遇到的情况吧,那时候我爷爷留下了一套直管公房。

哎呀呀,要给它更名可真是费了老劲了。

我们先是各种打听,就跟那无头苍蝇似的,到处问人这该咋办。

后来终于知道得先去那个相关的管理部门。

到了那儿,一进门,那场面,人还真不少。

我们就老老实实排队呗,等啊等,感觉等了一个世纪那么久。

好不容易轮到我们了,工作人员那是一个问题接着一个问题地问,就跟审犯人似的。

什么家庭关系啦,各种证件啦,可把我们给累坏了。

然后呢,又让我们回去准备这准备那一堆材料,什么身份证复印件啦,户口本啦,还有各种证明啥的。

哎呀妈呀,跑了好几趟才弄齐。

等材料都交上去了,又开始了漫长的等待。

这期间啊,我真是天天盼着能有个消息。

你说这事儿麻烦不麻烦?但没办法呀,该走的流程还是得走。

不过呢,等最后更名成功的时候,心里那叫一个踏实呀!
总之啊,这直管公房更名流程可真是个细致活儿,得有耐心,还得细心,一步一步慢慢来,可不能着急哟!咱可得把这事儿办得妥妥当当的呀!哈哈!。

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程序

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程序

直管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程序公房承租人去世后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案件梗概:房屋原承租人去世,原告要求变更公房承租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公房管理部门不同意变更,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吴凤不服被告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下属的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以下简称房地一中心)公房行政答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吴凤及其代理人王璐璐,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韩宝春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年8月6日,房地一中心针对吴凤2014年5月27日提出的申请作出《关于吴凤来信的书面答复》(以下简称被诉答复),主要内容为:您反映?胡同?号院房屋系房地一中心下属交道口分中心(以下简称交道口分中心)管界,承租人吴春林(您父亲)。

2010年3月29日承租人吴春林去世。

您于2011年9月21日向交道口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因上述房屋与一起合同诈骗案件有关,故在2010年9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以下简称西城公安分局)向原交道口房管所(现更名为交道口分中心)发来协作函,要求对上述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房屋置换等手续。

至今交道口分中心仍未接到撤销限制令的通知。

另,与您同一户籍人员对您变更该房承租人手续有异议。

故我中心根据上述情况及《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相关规定,无法为您办理变更手续。

被告区政府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1、2010年9月5日西城公安分局向原交道口房管所发布的《协作函》,证明交道口房管所收到《协作函》,故不能对涉案房屋办理任何有关的手续;2、被诉答复,证明除因西城公安分局发来《协作函》,要求我中心对涉案房屋限制办理变更承租人等手续外,与原告同一户籍其他家庭成员也对将原告变更为房屋承租人有异议,不同意原告更名;3、吴华的《毕业证书》,证明其在涉案房屋居住;4、北京市东城区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吴华在外无住房;5、吴生与马桂琴的《离婚协议书》,证明吴生在外无住房;6、吴和平、吴和云、吴生、吴增喜、吴和兴出具的《情况说明》;7、吴和云意见书;8、吴生意见书;9、吴娴意见书。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人的规定是什么?

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原来的承租⼈死亡或者是搬迁等条件,⽽且也要与原来的承租⼈具有同样的⼀个户籍,是需要到当地的房管部门来进⾏⼀个申请确认或者是变更管理的,需要来提出⼀定的材料。

⼀、市更名承租⼈的规定是什么?北京市公租房更名承租⼈的规定是:1、原承租⼈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为同⼀户籍;3、是原承租⼈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共住⼆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

实际的承租⼈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确认或变更。

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有关公房承租⼈的条件的,应当予以变更,符合公房承租⼈条件⽽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的,当事⼈可以向法院提起⾏政,请求法院判决变更。

在法院做出变更判决并⽣效后,当事⼈可据此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申请变更。

承租⼈的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公产房出租⼈与承租⼈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如说,公产房的承租⼈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定的收益,其承租⼈的继承⼈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2021年1⽉1⽇起实施)的规定,遗产⼀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只有使⽤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

根据建设部的《城市管理办法》规定:“住宅⽤房承租⼈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般来说是可以变更承租⼈。

⼆、公租房变更承租⼈准备材料(⼀)申请⼈户籍簿及(原件及复印件)、图章;(⼆)公有住房;(三)承租⼈死亡的,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五)承租⼈配偶、⼦⼥、⽗母等共同签的同意过户协议公证书;(六)过户申请书。

⽇常⽣活当中对于公租房每个地⽅的话,都有⾃⼰的⼀套政策和法律来进⾏⼀定的规制,⽐如说在北京的话,要想申请公租房或者是原来申请的公租房,现在进⾏变更的话,都是有⼀定条件要求的,并且需要申请⼿续办理。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原因和形式

公房变更承租人的原因和形式

一、承租人将承租权转让他人。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8条规定:“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将房屋承租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人同意,由房屋承租权的受让人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与出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原承租人转让承租权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转让后的新承租人名下。

二、公房承租人将承租权与他人交换。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39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交换使用各自承租的房屋,应当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原承租人将承租权与他人交换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交换后的新承租人名下。

三、公房承租人与该房处有常住户口的同住人协商一致。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0条规定:“公有居住房屋承租人与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

”协商变更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新承租人名下。

四、公房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第40条和第41条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或户口迁离本市,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经协商一致,要求将承租户名变更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的,出租人应予同意;协商不一致的,由出租人在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确定承租人。

”变更后,公房的承租人依法变更至新承租人名下。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上述哪种情况的变更,都需要经过公房中的共同居住人一致同意。

这里所谓的共同居住人根据《上海市房地资源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的意见(二)》第12条的规定: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若未经同住人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的行为将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本文所附案例:未经同住人同意变更公房承租人无效附:上诉人A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A、B、C为姐妹。

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书

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书

尊敬的[房管部门名称]:我是[申请人姓名],现住[房屋地址],原承租人为[原承租人姓名]。

因[原承租人姓名]于[具体日期]不幸去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房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现向贵部门提出公房承租人变更申请,将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姓名]的承租资格变更为我,具体事宜如下:一、变更原因1. 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姓名]已去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应予以办理。

2. 我与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姓名]系[关系],在原承租人去世后,我继承了其公房承租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二、变更条件1. 我与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姓名]系同一户籍,共同居住[居住年限]年以上,符合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2. 我无其他住房,符合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3. 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姓名]去世后,无其他共同居住人提出异议,符合公房承租人变更条件。

三、变更材料1. 本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 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姓名]的死亡证明。

3. 原租赁合同。

4. 共居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如有)。

四、申请事项1. 请贵部门依法办理公房承租人变更手续,将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姓名]的承租资格变更为我。

2. 请贵部门在收到本申请书后,及时审核,尽快办理变更手续。

3. 如有需要,请告知我需补充的材料或进行其他配合事项。

本人承诺以上所述情况真实可靠,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申请人:[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电话]申请日期:[具体日期]附件:1. 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 原承租人[原承租人姓名]死亡证明3. 原租赁合同复印件4. 共居人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如有)[申请人签字]注:以上申请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承租房变更承租人程序是如何的

承租房变更承租人程序是如何的

承租房变更承租⼈程序是如何的承租房变更承租⼈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证明表,带着表到原承租⼈档案所在部门开具,切记要加盖单位⼈事部门的印章,不可以是单位公章,之后在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包括证明表在内的⼀系列证明材料。

关于承租房变更承租⼈程序是如何的问题,下⾯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承租房变更承租⼈程序是如何的需要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领取《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亲属关系证明表》,带着表到原承租⼈档案所在部门开具,切记要加盖单位⼈事部门的印章,不可以是单位公章,之后在回到公证处向公证员提交包括《公有住房变更承租⼈亲属关系证明表》在内的以下证明材料:1、原承租⼈的死亡证明;2、所有健在并且具有天津市户⼝的有权承租⼈的⾝份证和户⼝本(有承租权⼈包括:原承租⼈的⽗母、配偶和⼦⼥,若上述⼈等有死亡的,需要提供死亡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在上述条件齐备的情况下,所有健在的有权承租⼈必须⼀起去公证处,在公证员⾯前达成公有住房变更承租⼈协议书,只能由⼀个⼈承租,其他⼈必须放弃。

⼆、退回公租房的情形承租⼈有下列⾏为之⼀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1、转借、转租或者擅⾃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2、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途的;3、破坏或者擅⾃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5、⽆正当理由连续6个⽉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承租⼈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县级⼈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住的是公租房,要变更承租⼈,那么⾃⼰应该到档案所在的部门进⾏开具相应的证明表,然后需要公证处进⾏公证,然后只有⼀个⼈才能够继续承租,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店铺相关律师。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

市交易互换中心、市直属房地产公司,各区房地产公司:为了适应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市场发展的形势,进一步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工作,卞房地局对《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该《规定》从2 000年十二月一日起生效。

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停止执行附:《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为加强直管公房的租赁管理,保证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武汉市房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作如下规定:一、过户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单龟(以下简称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要求改由系统内其它企事业法人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死亡、迁居、申请购房或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申请过户:l、非住宅用房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或改制需继续租用的;2、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或迁居,与承租人同户籍且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需继续租住的;3、民用住宅按房改政策出售时,由承租人配偶申请购房的;4、原承租人经司法仲裁机关裁决不再承租,改由享有合法共同承租权的其它家庭成员承租使用的。

(二)承租人申请过户所必备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须持有上级主管部门或政府出具的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改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证明材料及原承租人与新承租人系同一系统的证明材料。

企业兼并、改制还需持有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等要求过户的证明文件.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过户,新承租人必须是与原承租人同户籍,并与原承租人同住三年以上已成年的近亲属,且因他处无住房或住房面积在特固标准以内。

需继续租住的新承租人的/顷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他近亲属。

如有同一顺序多个依法享有共同承租权成员的应在家庭成员中签订书面仂。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吗
承租人变更需要户口本上的人签字。

在办理承租人变更的过程中,涉及到户口本上的人员同意是必要的步骤。

根据相关法规和实际操作流程,当承租家庭提出在家庭成员间变更承租人时,需要向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设立的租赁管理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这包括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承租人,填写变更书面申请,并明确变更原因。

产权单位在核定家庭各项费用均已结清后,会要求收集包括承租人身份证、户口本、租赁合同、死亡证明以及共同申请人同意变更意见书等材料。

这些材料中,户口本上的签字是必须的,因为它涉及到户口本上的人员对变更承租人的同意。

此外,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在组织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对家庭申请情况进行复核时,会确保变更后的家庭仍符合配租条件,并在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公示10日,以便接受社会
监督。

这一过程进一步强调了户口本上人员签字的重要性,即他们的同意是承租人变更合法有效的必要条件。

1。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12.18•【字号】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施行日期】2002.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1124号)各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区(县)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为充分发挥公有住房的使用效益,规范和搞活房地产市场,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权(以下简称“公房使用权”)交易试点工作。

现就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公房使用权交易的适用范围:除按照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可以向承租人出售的公有住房外,包括平房、筒子楼、简易楼等其它直管公有住房均可上市进行交易。

二、公房使用权交易形式包括:1、公房承租人之间以互补差价的方式互换公房使用权;2、公房承租人有偿转让公房使用权;3、公房承租人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4、公房承租人将其承租的公房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使用。

三、公房使用权交易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持公房使用权上市交易一方当事人应当是公有住房合法承租人。

2、公房使用权交易,当事人双方应当签定书面协议。

协议签定后,当事人双方持下列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办理公房使用权互换、转让、转租手续:(1)申请书;(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3)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及共居人、合居户同意意见书;(4)房屋所有权证和共有人同意意见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相关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当事人双方须按规定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交易及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公房使用权互换、有偿转让、交换住房产权前,公房承租人须结清房屋租金和其它与该房屋有关的应由承租人交纳的各项费用;以公房使用权交换住房产权的,住房产权人亦应结清应当交纳的物业管理费等与该房屋管理有关的各项费用。

房管所的公房怎么过户

房管所的公房怎么过户

Don't live in the eyes of others, let alone live in the mouths of others.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房管所的公房怎么过户导读:根据《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公房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

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根据《关于办理直管公房承租人过户、分户、更名的规定》公房非住宅过户是指承租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要求改由相关单位承租使用的行为;民用住宅过户是指因承租人死亡、户口已迁出本市、经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并向管房单位申请改由其他近亲属承租使用的行为。

(一)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1、非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的条件申请人因机构调整、企业兼并等原因申请过户的,须经上级主管单位或国资委等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方可申请过户。

2、民用住宅承租人申请办理过户条件(1)民用住宅承租人因死亡、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户口已迁出本市,可申请办理过户。

(2)新的承租人原则上必须是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拥有武汉市户籍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

(3)新的承租人,可选择通过公证或诉讼等司法途径确定,也可选择通过近亲属达成书面协议的方式确定。

(4)协议确定中,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他处无住房的近亲属优先,先后顺序依次为原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其次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原承租人的近亲属无法就承租人过户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时,可推举一名承租人代表。

承租人代表在与其他符合条件的近亲属签订“承租人代表协议书”后,临时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义务、负责缴纳租金等事项。

承租人代表在处置房屋使用权,包括有偿转让使用权、申请房改、征收补偿等。

(5)新的承租人系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由监护人代为临时履行直管公房的看管义务、负责缴纳租金等事项,并签订监护人承租保证书。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规
定》
《北京市⼈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规定》
结合我市直管公房管理实际,现就直管公房承租⼈变更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同⼀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异议的,可按原承租⾯积继续承租。

⼆、直管公房承租⼈变更过程中,严禁办理直管公房分户⼿续,严禁新的承租⼈为两⼈(含两⼈)以上共同承租。

三、严禁办理直管公房使⽤权交易。

直管公房规划性质及使⽤⽤途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四、加⼤对直管公房管理⼒度,扎实做好基础性⼯作。

各区房屋⾏政主管部门要强化履⾏直管公房管理的⾏政职能,夯实基础性⼯作,建⽴直管公房档案,加快信息化建设。

五、加⼤监督和执法检查⼒度,查处违法违规⾏为。

各区房屋⾏政主管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进⾏督导检查。

对违规办理承租⼈分户和使⽤权交易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依规追究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六、本通知⾃下发之⽇起执⾏。

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6⽉2⽇。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地方司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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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的意见根据北京市直管公房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现状,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的各种纠纷,既有民事法律性质的争议,也有行政法律性质的争议,应区别对待。

为进一步规范因直管公房租赁引发纠纷的受理问题,现提出如下意见:一、直管公房承租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在履行直管公房租赁合同过程中,因违反合同规定的房屋保护、维修、房屋租金交纳、承租人变更等权利义务发生的纠纷,由于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应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受理。

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发生的以下纠纷,由于涉及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据其房管职权审查当事人承租资格问题,具有行政管理性质,双方法律地位不平等,应作为行政案件立案受理:(一)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对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依职权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不服提起的诉讼;(二)直管公房承租人或承租人的共同居住人认为符合直管公房租赁变更条件,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变更直管公房租赁关系,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不予变更产生纠纷提起的诉讼。

以上因变更直管公房承租人或租赁关系问题引发纠纷提起行政诉讼的,应以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被告。

三、本意见所称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政府授权经营管理单位依法直接进行经营和管理的国有房屋。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本院已发布的《关于公房租赁纠纷案件如何受案的通知》(京高法发[2000]185号)、《关于不服房管部门变更国有公房承租人纠纷应纳入哪类案件受案范围的答复》(京高法发[2002]325等)和《关于公房租赁纠纷有关处理问题的通知》(京高法网发办字[2003]第44号)同时废止。

公屋变更承租人申请报告

公屋变更承租人申请报告

尊敬的公屋管理部门:我谨以此报告向贵部门申请变更公屋承租人。

以下是我申请变更承租人的详细情况:一、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身份证号码]申请人联系方式:[申请人联系电话]申请人住址:[申请人现住址]二、原承租人情况原承租人姓名:[原承租人姓名]原承租人身份证号码:[原承租人身份证号码]原承租人住址:[原承租人住址]原承租人联系方式:[原承租人联系电话]三、变更承租人的原因1. 原承租人因工作调动,需迁往外地工作,无法继续居住在本公屋。

2. 原承租人因家庭原因,需要将公屋转让给其他家庭成员居住。

3. 原承租人已故,需要将公屋转由其合法继承人居住。

四、变更承租人的条件1. 申请人是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具备公屋承租资格。

2. 申请人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居住在同一家庭。

3. 申请人在公屋内居住满两年,无其他住房。

4. 申请人的收入、家庭人口、资产等符合公屋承租条件。

五、变更承租人的准备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2. 原承租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 原承租人工作调动证明、家庭原因证明、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

4. 申请人收入、家庭人口、资产等证明材料。

5. 公屋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六、变更承租人的程序1. 申请人向公屋管理部门提交变更承租人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2. 公屋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3. 公屋管理部门组织实地勘察,确认申请人的居住情况。

4. 公屋管理部门对申请人的收入、家庭人口、资产等进行核实。

5. 公屋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办理变更承租手续。

七、变更承租人的承诺1. 申请人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2. 申请人承诺在公屋内居住期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屋管理规定。

3. 申请人承诺在租赁期满后,按照公屋管理部门的要求腾退公屋。

4. 申请人承诺如发现虚假信息或违反公屋管理规定,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鉴于原承租人因工作调动、家庭原因或已故等特殊情况,特向贵部门申请变更公屋承租人。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通知(京房管字[1995]第172号)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自管房单位、各房产经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有住宅的管理,建立正常的租赁秩序,适应住房制度改革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市房地产管理局统一制定了新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并决定自199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公有住宅范围内予以启用,请各单位在1995年房改调租时,一律使用新的合同文本。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五年四月五日┌──────────────────────────────────┐│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为保护住宅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国家法律││和本市的有关法规及政策,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经办人:││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小区楼││宅│区(县)街号房号││座│胡同││落││├─┼────────────────────────────────┤│住│楼间││宅│结构总使用面积平方米其中居室││状│││况│平平方米│├─┼────────────────────────────────┤│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期││├─┼────────────────────────────────┤│月│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租│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金│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租金元│└─┴────────────────────────────────┘┌──────────────────────────────────┐│双方议定事项如下:││一、本合同为甲乙双方住宅租赁凭证。

变更直管公房的申请书模板

变更直管公房的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X公房管理部门:您好!我是XXX直管公房的承租人,特此向您提交关于变更承租人的申请书。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申请变更承租人的原因1. 原承租人(即我本人)因工作原因需长期在外地工作,不便继续承担直管公房的租赁责任。

2. 我的家庭成员XXX,与原承租人系直系亲属,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和居住需求,愿意承担直管公房的租赁责任。

二、申请变更承租人的条件1. 原承租人已不具备继续租赁直管公房的条件,如长期外地工作、家庭搬迁等。

2. 申请人(即家庭成员XXX)与原承租人系直系亲属,具备良好的还款能力和居住需求。

3. 申请人同意承担直管公房的租赁责任,并承诺按照租赁合同履行相关义务。

4. 申请人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无异议。

三、申请变更承租人的程序1. 申请人向公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2. 公房管理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资格和条件。

3. 公房管理部门与申请人协商确定新的租赁合同条款。

4. 公房管理部门通知原承租人及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办理变更手续。

5. 申请人按照新的租赁合同承担租赁责任。

四、申请材料1. 申请书(书面形式,注明申请变更承租人的原因、条件及家庭成员情况)。

2. 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

3. 原承租人的工作证明、外地居住证明等。

4. 申请人及原承租人的银行账户信息,以便办理租金缴纳等相关手续。

5. 其他可能需要提供的材料。

请您审慎考虑我的申请,并尽快给予答复。

在此过程中,我将积极配合公房管理部门的工作,确保变更手续的顺利进行。

非常感谢您的关注和支持!此致敬礼!申请人:(签名)申请日期:年月日。

单位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

单位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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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需要什么
导读:变更给共同居住人。

需满足条件: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公房的承租人一般只有一个人,其他人是共同居住人,也有人称之为同住人,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现实中可能由于各种各样的情况需要变更承租人。

现分情况列举如下:
第一种情况,变更给第三人。

这里所说的变更是由承租人去变更的;所谓第三人,即与该租赁房屋无相关人员,可以是路边
卖唱的,也可以是街上遛狗的,总是非亲非故。

此种情况需满足两个条件即可变更:
1.征得出租人的书面同意;
2.征得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的同意。

第二种情况,变更给共同居住人。

需满足条件:
1.其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协商一致;
2.新的承租人必须是为本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之一。

公房承租人怎么确定
北京公房承租人变更合同怎么填写
承租人可以转租公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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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
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
我在2008 年5 月26 日修改的《北京市直管公房租赁中承租
人变更、拆迁补偿与继承法律问题研究》中将北京市申请变
更直管公房承租人的条件归纳为以下几点:1、原承租人死
亡或外迁;2、申请更名者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申请更名者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 、申请更名者与原承租人
共同居住一年以上;5、申请更名者没有其他住房;6、家庭成员就承租人变更事宜达成书面一致意见。

根据现在搜集到的材料,北京市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的条件可以做进一步的精确归纳。

以下是从北京市东城区景山房管所信访接待室墙上张贴的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中抄录的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
1、在租赁期限内,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外迁是指房屋承
租人另有正式住房,不在继续在原房居住且有承租人户籍转移证明);2、要求更名的当事人与原承租人必须是同一户籍共同居住
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直系亲属;
3、原承租人无欠费(房租、供暖费、物业费等)及其他遗
留问题;
4、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指同一户籍、18 岁及18 岁以上的
家庭成员);
5、在户口冻结区内,住户要求更名必须征得冻结单位意见,没有冻结单位书面意见书,不能办理更名手续。

正常死亡更
名需有冻结单位(建设单位)同意证明,按以上1—4 条件办理。

直管公房申请更名的审批条件和工作程序》关于承租人更名的条件的规定在以下方面对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做了更细致的规定:1、对“外迁”做了明确的解释;2、要求更名的
当事人必须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必须是直系亲属;3、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了明确的限定。

非同
户籍、18 岁以下的家庭成员被排除在无异议家庭成员范围之外。

4、在户口冻结区内,需取得冻结单位的同意。

其中,对无异议家庭成员的范围作出明确限定,对于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及相关行政诉讼具有直接影响。

就笔者了解的情况,有的家庭,原承租人可能去世已经十几甚至更长的时间了,仍然不能完成承租人的更名。

原因就在于家庭成员之间不能达成一致。

而家庭成员的范围又不明确,沾边不沾边的,都来凑热闹,扯起皮来,没完没了。

而家庭成员不能达
成一致意见,往往成为房管所拒绝办理承租人更名手续的藉 口。

另外,在刘某与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公有住房租赁纠纷上 诉案中( (2010) 一中行终字第 1685 号),二审法院有一段关 于无异议家庭成员的阐述,也很值得我们注意:
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根据该规定,有权继续 承租者不仅应为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同时还需具备与原承 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这一条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
[1987]109 号《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 ( 1997 年 12 月 31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2 号令修改)第 五)项规定: “承租者外迁或死亡, 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 日起使用的《北京市公有住宅承租合同》第七条规定,租赁 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 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 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该合同条款不仅贯 彻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上述条款的精神,还针对两 个以上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 房的家庭成员的情况,规定了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这一条件,
作为公房管理部门在两个以上具备继续承租条件的原承租 人家庭成员中确定继续承租人的原则,也为《城市房屋租赁 管理办法》上述条款的执行,作出了必要的补充。

因此,该 合同条款中“家庭成员”和“其他家庭成员”均应当理解为系原 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 员,而并非指不具备该条件的原承租人的直系或旁系亲属 等。

” 我对以上论述的理解是关于直管公房承租人更名事宜的协 商,只在本身具备承租直管公房的人之间有意义,那些本身 不具备承租直管公房条件的人,是没有资格提出不同意更名 之异议的。

本院认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条第三 款规定: “ 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 其共同居住
条第
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

” 19年98 1 月
1
现在,北京市关于市直管公房承租人变更的规定当然是比之前细密了。

但是,对于原承租人去世或外迁后,所承租公房无人居住或转租给他人,且原承租人的直系亲属都不存在具备继续承租直管公房者的情形下(这种情况也挺普遍的)直管公房是否由房管所收回,或者如何处理,仍然未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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