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管理规范
前言
1、基坑坍塌,往往会造成作业人员的群死群伤,是施工现场群死群伤三大危险源之一。
2、工程体量越来越大,基坑越来越深,地质条件越来越复杂。
3、一旦出事,除施工现场受影响外,往往殃及周边的建(构)筑物、管线、市政设施,危及周边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社会影响大。
从全国和我区的安全看,致使基坑坍塌的因素有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方面的。
从技术角度来看,目前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都是齐全的,但对基坑工程而言,许多房建勘察、设计和施工队伍甚至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越来越大、越来越深、越来越多的基坑工程还是比较陌生的。
因此,按照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有必要将各地以前实施的五花八门的管理办法和程序统一到一个标准化的管理程序,对涉及工程的前期准备、勘察、设计、审图、专项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等多个环节做出具体的规定,以堵塞可能出现的安全纰漏。
只有管理到位,技术保障措施方可得到落实,基坑工程的安全方可得到保障。为此,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会同有关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置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程序,制定本标准,以全过程各环节的安全措施保障基坑工程的安全。
本标准是关于建筑基坑工程安全的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基坑(简称基坑)工程的术语和定义,规定了前期准备、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方案的制定及审核批准、施工和监理、验收、监测各环节的安全管理程序。
本标准适用于工程地址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深度和危险程度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文件规定的房屋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和市政设施基坑的开挖、支护和降(止、排)水。
对建筑基坑工程的安全管理,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2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GB50202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3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50497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JGJ72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
JGJ120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DBJ/T45-002广西岩土工程勘察规范
3、术语和定义
3.1建筑基坑
为进行建(构)筑物基础或地下室施工所开挖的坑或槽。
3.2深基坑
开挖深度达到或超过5m,或开挖深度不足5m但现场工程地质条件、周边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开挖后严重影响毗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道路安全的基坑。
3.3周边环境
基坑开挖影响范围内包括既有建(构)筑物、道路、地下设施、地下管线、岩土体及地下水体的统
称。
3.4基坑工程
为营造安全并适合于建筑工程施工的基坑,所进行的支护结构施工和挖除基坑范围内土体的工程。
3.5监测
在基坑施工及使用阶段,对基坑及周边环境实施的检查、量测和监控。
3.6监测点
直接或间接设置在监测对象上,用于观测其变化特征的点。
3.7监测频率
单位时间内的监测次数。
3.8监测报警值
为保证基坑及周边环境安全,警戒危险,对监测对象所设定的异常情况量化限值。
4、前期准备(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4.1建设单位应根据勘察单位、基坑工程设计单位、基坑工程施工单位的要求,提供从拟建建筑物基础边缘线以外2倍以上基坑深度的水平距离范围内的建(构)筑物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基础图、平面布置图,以及公用设施、市政设施、地下管线等隐蔽工程的走向、埋深等资料,并承担因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所提供资料不全而造成事故的相应责任。
4.2建设单位应择优选择具有资质和经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监测单位承担基坑工程的相应工作。
4.3基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宜邀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市政、公用、供电、通信、监测等有关单位,介绍设计要求、施工方案及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影响,征询上述单位的意见,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并形成文件。
4.4基坑开挖前(或支护结构开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在征得基坑影响范围内建(构)筑物、道路的业主同意后,委托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这些建(构)筑物、道路进行裂缝检测(或位移观测)。检测结果形成检测报告,由业主在检测报告上签名确认。
4.5基坑周边有其他工程相继施工的,后施工工程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主动做好协调工作,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邀请相邻建设工程的有关单位共同审定施工方案。
4.6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手续时,向有关部门所提供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之中,应含基坑工程的内容。
5、勘察(勘察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5.1勘察单位的资质应符合规定。项目负责人及现场记录、编录、钻探、室内试验等专项负责人,应符合相应资格条件。
5.2勘察工作应符合GB50021、JGJ72、DBJ/T45-002的规定。
5.3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场地进行踏勘,了解工程情况、周边环境及地质地貌情况,根据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勘察纲要或方案。勘察纲要或方案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报建设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勘察。
5.4勘察单位应根据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进行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应结合场地的详细勘察同时进行,但不能以建筑物场地勘察替代基坑工程专项勘察。当场地的详细勘察不能满足基坑设计要求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或局部位置的勘察,勘察成果应形成基坑工程专项勘察报告。
5.5勘察单位应对基坑可能影响的区域进行调查和勘察,查明工程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基坑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5.6基坑场地的勘察范围、勘察深度、勘探点数量和间距、钻孔深度、取样、原位测试和室内试验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5.7勘察报告应对基坑的可能影响范围、基坑的破坏模式、稳定性和破坏的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支护结构的选型、地下水控制方法、水位变化对支护结构和周边环境的影响、现场监测的项目、开挖过程中应注意的问题及危害预防措施等提出评价和建议。
5.8勘察单位应做好技术交底和后期服务工作,参加基坑工程设计方案论证和基坑安全专项施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