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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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个人外币现钞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加强金融监管,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包括但不限于美元、欧元、日元等。
三、外币现钞的管理1.个人可以持有外币现钞,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持有外币现钞需提前向公安机关备案,确保资金来源合法。
2.个人取得外币现钞需在外汇局或其授权的银行进行登记,登记时需提供身份证明、资金来源等相关证明。
3.个人将外币现钞存入银行需填写存款凭证,并且存款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规定的限额。
4.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不得私自转移、挪用或倒卖外币现钞。
5.个人拥有外币现钞,如需兑换成人民币,需持相关证明到外汇局或其授权的银行办理。
6.对于因各种原因无法合法证明外币现钞来源的个人,将被视为违法持有外币现钞,将受到处罚。
四、外币现钞的使用1.个人可以在我国范围内使用外币现钞进行交易或消费,但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外币现钞在境外使用时,需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得违法使用外币现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外币现钞不得用于洗钱、走私等非法交易,个人有义务主动配合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五、违规处理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冻结资产、吊销外汇交易资格等。
六、附则1.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对本管理制度有争议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关于个人外币现钞管理的具体实施细则,由外汇局另行发布。
以上为个人外币现钞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广大市民共同遵守,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合法管理个人外币现钞。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8cce99b9ed3a87c24028915f804d2b160a4e8651.png)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模版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操作及会计核算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银行的个人外汇业务包括购汇、结汇和汇款等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的操作和会计核算。
第二章购汇业务的操作及会计核算第四条购汇业务是指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交易外币,或者向非居民个人出售外汇的业务。
第五条个人购汇的金额以及外汇的种类和用途应符合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个人购汇应当填写购汇申请表,经银行审核后,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汇手续。
第七条购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执行。
第三章结汇业务的操作及会计核算第八条结汇业务是指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交易人民币,或者从非居民个人处购得人民币的业务。
第九条个人结汇的金额应当符合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个人结汇应当填写结汇申请表,经银行审核后,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一条结汇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执行。
第四章汇款业务的操作及会计核算第十二条汇款业务是指银行根据客户的要求,将一定金额的货币从一个账户转入另一个账户或者向他人支付货币的业务。
第十三条个人汇款应当符合中国外汇管理法规的规定。
第十四条个人汇款应当填写汇款申请表,经银行审核后,银行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汇款手续。
第十五条汇款业务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外汇买卖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执行。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本办法的修改和解释权归银行所有。
以上就是银行个人外汇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模板内容,仅供参考使用。
具体实施过程中要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银行内部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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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外汇账户按主体类别分为境内个人外汇账户和境外个人外汇账户。
(一)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三)个人外汇存款管理遵循实名制管理有关规定。
第三条个人外汇存款账户按交易性质分为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资本项目账户,其中外汇储蓄账户、外汇结算账户属于经常项目账户。
第四条存款银行对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的外汇存款负责保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要求的除外。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经营机构。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总行贸易金融部是我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的统一管理部门,负责个人外汇存款业务有关规章制度的拟定和完善,负责个人外汇存款业务外管政策监管方面的检查,负责与外汇管理局的日常联系及沟通协调工作;负责组织有关外管政策培训;负责外汇账户及国际收支申报信息的打包报送。
第七条总行会计运营部负责我行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的会计核算,负责会计业务处理方面的检查。
第八条总行法律保所有负责对个人外汇存款业务有关文本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
第九条总行合规部负责对个人外汇存款业务有关规章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第十条总行审计部负责对个人外汇存款业务进行审计监督、检查和评估。
第十一条各分支机构负责依照监管机构和总行的规章制度办理个人外汇存款业务;负责依据有关关于反洗钱规定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
第三章个人外汇储蓄账户存款业务第十二条个人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开立外汇储蓄账户, 所开立账户户名应与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记载的姓名一致。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模版(二篇)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模版(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ee9e200b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5da0261.png)
个人外汇管理新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管理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个人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个人外汇管理是指居民个人在法定范围内,依法申请、使用外汇资金、履行外汇义务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外汇管理措施。
第四条:个人外汇管理主管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个人外汇管理工作。
第五条:个人外汇管理涉及的具体事项,按照有关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并根据需要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六条:个人外汇管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居民个人对外汇管理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及风险防范能力。
第七条:个人外汇管理应严格按照实名制原则进行,确保个人外汇交易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二章:个人外汇账户管理第八条:居民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提供真实的个人身份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开立和使用。
第九条:居民个人可以持有不同币种的外汇账户,但同一币种只能开立一个账户。
第十条:个人外汇账户的资金流向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第十一条:个人外汇账户开户行应当及时、准确记录账户的资金收支情况,并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三章:个人外汇交易管理第十二条:居民个人进行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循真实、合法、合规的原则,并依法支付相关税费。
第十三条:居民个人可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出售外汇,但交易金额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经过授权的金融机构进行,不得私自擅自进行外汇交易。
第十五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得违反国家外汇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十六条:个人外汇交易涉及的费用、手续费等应当在交易前明示,不得存在欺诈行为。
第四章:个人外汇资金管理第十七条:居民个人在跨境支付、债务融资等方面的个人外汇资金管理应当依法进行,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十八条:个人外汇资金在境内使用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不得用于非法活动。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20859527f21af45b307e87101f69e314332fadb.png)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外汇交易行为,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外汇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外汇交易活动。
第三条个人可以在持有有效件的前提下,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同业机构办理个人外汇交易。
第四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平等、有序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他人。
第二章交易主体及权限第五条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进行个人外汇交易。
第六条个人在持续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可享有法定的个人外汇购汇和结汇额度,同时需要提供真实、准确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个人不得将其名下的外汇账户及其资金交由他人使用或者代理操作,不得从事无居所、无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以及从事非法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等涉外活动。
第三章交易方式第八条个人可以选择以下交易方式:(一)柜台交易;(二)网上交易;(三)电话交易;(四)自助交易机交易;(五)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提供的合法外汇交易方式。
第九条个人外汇交易应当在合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同业机构完成。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电视、报纸、杂志以及其他公开媒体上及时发布外汇市场行情和交易汇率等信息。
第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应当向客户提供真实、全面、准确、及时的外汇投资风险提示,明确投资风险或者潜在损失等情况。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人民银行作为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的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个人外汇交易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负责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同业机构依法赋予行政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流通使用的外币、人民币与境外外币之间的转换关系。
第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人民银行所有。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个人外汇交易:个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同业机构进行的外汇买入、卖出和结汇、购汇等活动。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665e4301eb91a37f1115c81.png)
XX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XX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我行”或“总行”)在经营个人外汇业务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外汇管理规定,加强业务合规性,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汇发〔2007〕1号)、《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并结合我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从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有关个人外汇管理的政策要求出发,分别对个人外汇账户及现钞管理、个人结售汇管理、个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以及个人外汇可疑交易管理几个方面对我行经营个人外汇业务时执行国家有关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进行规范要求,防范外汇政策风险。
各业务条线在制定有关个人金融产品、个人业务操作内控制度时,以及各分支机构在办理有关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将个人外汇管理相关要求贯彻其中,切实遵守外汇管理秩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个人外汇业务包括个人在我行办理的外汇存款、结售汇、外币兑换、外币结算及我行开办的其它外汇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一)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
其中,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
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二)个人结售汇包括个人结汇和个人售汇。
个人结汇是指个人把拥有完全所有权、可以自由支配的外汇收入卖给我行,我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个人售汇是指个人向我行购买外汇,我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三)外币兑换是指我行为自然人、驻华机构办理的在非贸易项下的人民币与外币的兑换。
我行办理此项业务应遵守非贸易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本办法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的有关规定均适用于外币兑换业务。
兑换外币法律规定(3篇)
![兑换外币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2b0dcf0d001ca300a6c30c22590102020740f2f4.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币兑换行为,保障外汇市场的稳定,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汇兑换机构、金融机构以及个人。
第三条外币兑换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安全、便利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全国外币兑换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各级外汇局应当加强对外币兑换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二章外币兑换机构第六条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取得外汇经营资格;(二)有健全的外汇兑换管理制度;(三)有具备外汇兑换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人员;(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外汇兑换场所和设施;(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外汇兑换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进行兑换;(二)不得拒绝符合规定的外币兑换;(三)不得故意压低或抬高汇率;(四)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违规开展外币兑换业务。
第八条外汇兑换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外汇兑换登记制度;(二)外汇兑换资金管理制度;(三)外汇兑换信息报送制度;(四)外汇兑换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九条外汇兑换机构应当定期向外汇局报送外币兑换业务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一)外币兑换业务统计报表;(二)外币兑换业务合同;(三)外币兑换业务风险控制措施;(四)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三章金融机构外币兑换第十条金融机构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率进行兑换;(二)不得拒绝符合规定的外币兑换;(三)不得故意压低或抬高汇率;(四)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五)不得违规开展外币兑换业务。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外汇兑换业务管理制度;(二)外汇兑换资金管理制度;(三)外汇兑换信息报送制度;(四)外汇兑换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五)外汇局规定的其他制度。
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
![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b08cec69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0850d62.png)
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一、目的与依据1.目的:明确外币兑换业务的操作程序,规范员工的业务行为,提高外币兑换业务的效率和安全性。
2.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银行行内规章制度和监管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员工和相关部门。
三、外币兑换业务的分类四、外币兑换业务的流程1.客户凭有效证件和外币兑换申请表前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
3.柜员根据客户要求和兑换业务类型,查询最新外币汇率,并告知客户。
4.客户确认兑换金额和手续费,并支付相关费用。
5.柜员向客户发放外币现钞或办理电汇兑换,记录相关信息。
6.客户收取外币或接收电汇凭证,确认无误后离开。
五、外币兑换业务的注意事项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外币兑换的法律法规和银行政策。
2.对于现钞兑换业务,要仔细检查外币真伪,防止接受伪造、损坏或过期的外币。
3.对于电汇兑换业务,要核实客户提供的收款账户信息,并确保准确无误。
4.对于大额外币兑换业务,要加强风险评估和反洗钱控制措施。
5.严格保护客户信息,不得将客户个人资料用于其他非业务目的。
6.每日结算时,要对外币库存进行盘点,确保与系统数据一致,并及时上报。
六、外币兑换业务的安全措施1.员工从事外币兑换业务需进行培训,了解业务规范和安全知识。
2.禁止员工私自进行外币交易或从事违规行为。
3.设置监控摄像设备,监视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环节。
4.对于现钞兑换业务,定期对柜员现金进行清点和身份核查。
5.丢失或损坏外币的情况,应及时报告和处理,确保安全和追责。
七、外币兑换业务的记录和报表1.对每笔外币兑换业务进行详细记录,包括客户信息、兑换金额、汇率、手续费等。
2.每日生成外币兑换业务报表,记载业务笔数、金额、手续费收入等情况。
3.定期上报外币兑换业务报表,供管理层了解业务状况和风险控制。
八、违规行为和惩罚措施1.对于违反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的员工,将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责令停职、降职、辞退等。
2.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将立即报警并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和处理。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f06063e52d380eb62946d9d.png)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货币兑换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以下简称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批准,为境内外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
第三条经批准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特许机构)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办理货币兑换业务。
境内外个人通过特许机构办理的兑换业务应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
特许机构不得为超过年度总额的客户办理兑换业务。
第四条外汇局依照本办法对特许机构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及退出管理第五条境内非金融机构拟经营特许业务,应向外汇局申请在单一外汇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或在全国范围内经营的资格,并取得《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兑换特许证)。
兑换特许证是境内非金融机构经营特许业务的法定证明文件,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印制。
外汇分局负责对辖内特许机构(含分支机构和网点)发放兑换特许证。
第六条获准经营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在特许业务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将特许业务外包,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兑换特许证。
第七条申请经营特许业务应经过筹备和开办两个阶段。
第八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在单一外汇分局所辖地区内经营特许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二)企业资信状况良好;(三)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高级管理人员;(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五)有固定的适合经营特许业务的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以及相应的软硬件设施;(六)有必需的管理制度;(七)经营外币代兑业务6个月以上,在申请经营特许业务资格前6个月内办理代兑业务不少于1000笔、兑换金额不少于等值20万美元,且期间未被外汇局处罚;(八)满足接入个人结售汇系统的技术条件;(九)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
![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917e36a3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6b.png)
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币兑换业务的办理流程,加强外币兑换业务的管理和监督,保障兑换业务的安全和合规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外币兑换业务是指在合法、规范的条件下,将一种货币兑换为另一种货币的金融业务。
第三条外币兑换业务包括现钞兑换和电子支付兑换两种形式。
第二章外币兑换业务的办理流程第五条外币兑换业务应通过银行柜台或授权的外汇兑换点办理,不得通过非授权机构和个人进行。
第六条兑换外币时,应按照当日的外汇牌价进行计算并告知客户,客户确认后方可进行兑换。
第八条兑换外币电子支付时,客户应在指定平台上进行操作,提供相应的信息并确认交易,银行应对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和审查。
第九条外币兑换业务的交易信息应及时上传到相关监管机构,并保存相关资料备查。
第十条银行应定期对外币兑换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业务的安全和合规。
第三章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银行应建立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各岗位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银行应定期对从事外币兑换业务的员工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和业务技能。
第十三条银行应建立外币兑换业务的内部审计机制,对业务流程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银行应建立外币兑换业务的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和防范。
第十六条银行应加强对外币兑换业务的宣传,提高客户对兑换业务的认识和理解。
第四章处罚和附则第十七条对于违反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的行为,银行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银行制定,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改时须重新审批并重新公布。
第二十条对于不明事项和争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处理。
以上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制度,共计1200字。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模版](https://img.taocdn.com/s3/m/793631d1910ef12d2af9e7e1.png)
个人外汇业务管理办法版次:编制部门:部门负责人:批准:生效日期: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管理职责 (5)第三章个人外汇账户管理 (8)第一节基本规定 (8)第二节个人外汇储蓄账户 (11)第三节个人前期费用外汇账户 (12)第四节个人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13)第五节个人境外资产变现账户 (13)第六节个人境内再投资专用账户 (14)第四章个人外币现钞管理 (15)第五章个人结售汇业务 (17)第一节基本规定 (17)第二节个人结汇业务 (18)第三节个人购汇业务 (20)第四节分拆结售汇 (24)第五节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 (25)第六章个人外汇境内划转业务 (27)第七章个人外汇境外汇款业务 (29)第一节个人外汇汇入汇款 (29)第二节个人外汇汇出汇款 (30)第八章监督检查 (31)第九章附则 (3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个人外汇业务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管理规定及我行《内部控制管理大纲》等内控制度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经办个人外汇业务的所有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外汇业务,包括个人办理的所有涉及到外汇的银行业务。
目前我行开办了个人外汇业务的开销户、现钞存取款、转账、结售汇、兑换、境内汇款、境外汇款、光票托收等业务。
第四条个人外汇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一、各经办机构为个人办理外汇业务时,应对个人提交的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不得伪造、变造交易;二、为个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需对有限额要求的业务进行额度管理,如现钞存取款的当日累计限额、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的年度总额管理等;三、本人委托他人办理个人外汇业务(其中个人结售汇业务代办规定见第五章)需提供本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四、为个人办理结售汇业务,需在当日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业务监测系统登记相关信息;五、各经办机构在办理个人外汇业务时,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和我行反洗钱方面的相关规章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识别,对大额、可疑外汇交易进行记录、分析和报告;六、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相关材料需至少保存5年备查;七、本文件未涉及的个人外汇业务的支取、部提、挂失、查询、过户、介质、机具、凭证等业务规定,同人民币储蓄业务。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19fd607b207e87101f69e3143323968001cf450.png)
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个人外汇管理行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国际收支平衡,根据《外汇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个人外汇是指个人合法取得的外币现钞、旅行支票、外币存款等外汇资产。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境内的个人和机构的外汇管理行为。
第三章外汇购汇第三条个人购汇必须取得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的购汇许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购汇手续。
第四条个人购汇应当严格按照真实需要进行,不得进行虚假交易和非法转移资金。
第四章外汇结汇第五条个人结汇必须取得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的结汇许可,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结汇手续。
第六条个人结汇必须提供真实和准确的外汇收入证明,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第五章外汇资产持有和支付第七条个人持有的外汇资产应当申报个人外汇管理系统,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报告。
第八条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支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不得以外汇方式支付不能以外汇支付的款项。
第六章外汇储备第九条个人外汇储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储于人民银行或授权银行。
第十条个人外汇储备应当具有流动性和安全性,不得进行高风险的外汇投资。
第七章违法违规行为和处罚第十一条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虚假交易、非法转移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扣押外汇资产等处罚。
第十二条个人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外汇管理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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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业银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3)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5)第四章个人外币现钞兑换管理 (5)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6)第六章附则 (9)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请全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营业网点严格遵照执行。
第二条本行获准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审核个人客户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合法外汇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第三条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目前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第四条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和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第五条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第六条各营业网点应按照本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并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处理个人结售汇业务(含外币兑换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
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第七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第八条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需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收结汇、售付汇按照《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九条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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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对外交往中个人本外币兑换服务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是指境内非金融机构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在试点区域或城市为个人办理的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货币兑换业务。
其中,个人包括境内个人和境外个人;外币包括外币现钞、旅行支票等。
第三条经批准经营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机构(以下简称“经营机构”)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应纳入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管理。
第二章市场准入及退出第四条申请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境内非金融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资格;(二)有适合办理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经营场所及设施;(三)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汇;(四)具有外币代兑机构资格六个月以上;(五)管理人员中至少有2名具有本外币兑换或相应业务经验;(六)每一个经营网点配备不少于2名熟悉外汇管理政策和个人本外币兑换业务的工作人员;(七)具备逐笔完整记录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条件,以及以醒目方式展示兑换币种和牌价的设备及设施;(八)具备外币定价、本外币现钞调运、配钞、存储、保管、托收等条件;(九)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接入的技术条件;(十)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境内非金融机构申请开办个人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需向注册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分局”)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复印件;(三)具备本办法第四条(二)、(五)、(六)、(七)、(八)、(九)条件的说明材料;(四)具备兑换水单管理、备付金账户管理、现钞管理、会计核算、风险控制及向外汇分局报送相关信息等制度;(五)外汇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VIP专享】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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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商业银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 (2)第二章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3)第三章资本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5)第四章个人外币现钞兑换管理 (5)第五章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 (6)第六章附 则 (9)内外部规章制度索引 (10)外币资金第 2 页共 10 页 总 则 为规范我行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和《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法规,特制定本办法,请全行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营业网点严格遵照执行。
本行获准办理个人外汇业务的各营业网点在办理外币兑换业务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外汇管理规定,认真审核个人客户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合法外汇资金来源证明材料。
对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
目前年度总额分别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个人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和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
个人年度总额内购汇和结汇,可以委托其直系亲属代为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购汇、结汇以及境外个人购汇,可以凭相关证明材料委托他人办理。
个人所购外汇,可以汇出境外、存入本人外汇储蓄账户,或按照有关规定携带出境。
各营业网点应按照本规定对个人外汇业务进行真实性审核,并通过个人结售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个人结售汇系统)处理外币资金第 3 页共 10 页个人结售汇业务(含外币兑换业务),真实、准确、完整地录入相关信息。
经常项目个人外币兑换管理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外汇收支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
个人经常项目项下经营性外汇收支需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其收结汇、售付汇按照《个人外汇存款业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境内个人经常项目项下非经营性结汇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以下证明材料在银行办理:(一)捐赠:经公证的捐赠协议或合同。
捐赠须符合国家规定;(二)赡家款: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经公证的赡养关系证明、境外给付人相关收入证明,如银行存款证明、个人收入纳税凭证等;(三)遗产继承收入:遗产继承法律文书或公证书;(四)保险外汇收入:保险合同及保险经营机构的付款证明。
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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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模板一、引言为规范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流程,保证业务顺畅、安全,本文档制定了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模板。
二、适用范围本模板适用于个人外币兑换业务,包括境外汇入、汇出和境内外币现金兑换等。
三、操作流程1. 客户信息登记接待客户后,应先对客户进行身份验证,核对证件是否真实有效。
待确认客户身份后,应将客户个人信息录入系统或手写登记表格中,并打印或手写客户凭证,如存根、回单等。
2. 兑换币种和金额确认客户应当提交有效证件,如往来港澳通行证、护照等,并提供兑换币种和兑换金额。
凭客户提交的证件,银行工作人员应当核对客户身份并确认币种及兑换金额。
3. 汇率确认确认客户信息和兑换币种、金额后,工作人员应当查看当日外汇牌价,以确定汇率。
如客户选择的币种和银行备货不足,应当及时通知客户更换兑换币种或等待备货。
4. 外汇兑换操作确认兑换币种、金额和汇率后,工作人员应进行兑换操作。
在操作过程中,应对客户凭证进行记录和管理,避免遗失或出现差错。
如兑换现金,银行工作人员应在客户凭证上加盖银行章,并交付客户。
5. 客户满意度调查兑换完成后,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了解客户对本次服务的评价,以便改进服务质量。
四、注意事项1.工作人员应注意防范外汇兑换业务中的风险,如假币、欺骗和诈骗等。
2.工作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严格履行外汇管理工作。
如遇可疑交易,应当举报和协助调查。
3.工作人员应保障客户信息安全,避免信息泄露。
五、结论本文档为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规程模板,包括客户信息登记、兑换币种和金额确认、汇率确认、外汇兑换操作和客户满意度调查。
工作人员应注意防范外汇兑换业务中的风险,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保障客户信息安全。
银行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a962e8750e79b89680203d8ce2f0066f53364af.png)
附件XX银行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管理办法(2.0版,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管理,促进业务合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3号)、《银行业跨境业务反洗钱和反恐怖险资工作指引》(银发〔2021〕16号).《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个人外汇业务展业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13号)、《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汇发〔2020〕1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1〕13号)等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个人外汇汇款业务包括付汇和收汇业务,付汇是指我行接受个人客户委托,将外汇资金汇出境外或划转至境内其他外币账户的业务;收汇、是指我行根据汇款指令将外汇资金解付至个人客户账户的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级机构以及各类电子银行渠道,分支机构办理该业务时,须事先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申请金融机构标识码,通过运营管理平台做好参数维护,并开通国家外汇管理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ASONE 平台)国际收支申报模块,信用卡项下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由相关规章制度另行规定。
第四条我行电子银行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第五条个人外汇汇款需按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六条本办法所述个人外汇汇款业务的交易性质包括:经常项目经营性与非经营性收付汇,资本项目收付汇,以及境内外汇划转收付汇。
第七条经常项目非经营性项下个人外汇汇款业务基本规定。
(一)当日累计等值5万美元以下(含)的收汇或付汇业务,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我行营业网点直接办理,或本人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办理。
(二)超过上述当日累计金额的、境内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有交易额的真实性凭证通过我行营业网点办理;境外个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我行营业网点办理.第八条个人货物贸易外汇收付款业务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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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
编制部门:
版次号:
生效日期:年12月26日
目录
修改与审批记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 .. (3)
第二章组织职责 (3)
第三章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牌价管理 (4)
第四章外币兑换业务的受理 (4)
第五章外币兑换业务的风险管理 (4)
第六章附则 (5)
附件: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外币兑换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兑换业务,是指本行为境内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办理的可自由兑换的外币现钞(我行目前开办的货币兑换币种为:美元、英镑、港币、欧元、日元)与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币,是指可自由兑换的外国货币或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可在我国国内与人民币进行兑换的外国货币。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境内居民个人”,是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定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以及在中国境内居留满1年(按申请人护照上登记的本次入境日期计算)以上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非居民个人”,是指外国自然人(包括无国籍人)、港澳台同胞和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但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自然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外币兑换网点”,是指本行有权办理外币兑换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组织职责
第七条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管理办法的制定修改。
第八条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会计核算、外汇凭证、外汇现钞管理、外汇业务传票的监督。
第九条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操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分支行负责个人外币兑换业务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外币兑换的人民币牌价管理
第十一条本行外币兑换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由本行统一制定并发布。
第十二条本行所有外币兑换网点必须严格按照当日的外汇牌价办理外币兑换业
务。
在法定休假日办理外币兑换业务,应使用上个营业日的人民币外汇牌价。
第四章外币兑换业务的受理
第十三条办理外币兑换业务时,必须使用本行统一印制的外币兑换水单,不得以其他单证代替外币兑换水单。
第十四条外币兑换水单一式三联。
一联交客户留存,一联本行留存,一联做记账凭证。
第十五条境内居民个人及非居民兑换限额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非居民个人出境时未用完的人民币,可以凭本人证明、原兑换水单(有效期为6个月),到本行兑换网点兑回外汇,携出境外。
第五章外币兑换业务的风险管理
第十七条外币兑换业务纳入本行头寸管理,超过周转头寸的,必须及时平盘。
第十八条外币兑换业务纳入本行有关外币现钞管理,同时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币现钞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第十九条外币兑换业务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
第二十条外币兑换网点要做好反洗钱工作,要按照《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申报有关交易信息。
第二十一条外币兑换网点必须妥善保存外币兑换的有关单据,保存期限5年,以备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