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441026803768e9951e79b89680203d8ce2f6a36.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8.21•【字号】津公积金委[2008]9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50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与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无新就业单位,或未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单位已获准终止,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或职工应为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转入集中封存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仍属职工个人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计息。
第三条单位或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应确保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
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不一致的,应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11号)先办理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其下设的分中心、管理部设立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户(以下简称“集中封存户”),管理集中封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的业务办理。
第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户后,原单位仍然承担欠缴职工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章集中封存户的转入第六条单位正常运营的,自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十日内,职工本人或单位应到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集中封存手续。
职工本人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应提供本人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本人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原单位出具并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以下简称《转移通知书》)一式三份。
单位为职工办理集中封存手续的,应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一份复印件、单位出具的《转移通知书》(不需职工本人签字)一式三份、经办人员身份证及一份复印件。
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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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1. 缴存义务: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应当依法缴纳住房公积金。
2. 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中,单位缴存比例为单位
和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全部工资总额的5%;职工缴存比例为职工工资总
额的2%。
3. 缴存基数:单位和职工缴存基数为职工工资基数,按照税后工资的80%计算。
4. 公积金账户:单位和职工应当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单
位应当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时汇入职工个人账户。
5. 提取条件:职工可以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提取住房公积金,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付款自建住房等情况。
6. 提取比例: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为购房款、建筑材料购买款、租赁住房租金
等适用情况下规定的比例。
7. 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对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等情况
进行监督和检查。
8. 法律责任: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天津市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概要,具体的条文内容可以查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相关文件。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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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4.09.16•【字号】津公积金中心发〔2014〕81号•【施行日期】2014.10.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转自原市国土房管局网站】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简化业务操作,提高服务水平,自2014年10月8日起,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进行全面调整。
此次业务调整以服务广大缴存职工为宗旨,引入新型金融工具,简化办事流程,缩短业务时限。
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一站式办理,职工可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柜台完成提取手续,无需再到银行办理任何业务手续。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2014年9月16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办理程序第三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四章非住房消费提取第五章偿还公积金(组合)贷款委托提取第六章支付公共租赁住房房租委托提取第七章附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及有关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大港油田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和各管理部负责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手续的办理。
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金融结算业务。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提取条件、额度及提取范围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政策执行,提取程序和资料按本规定执行。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2c81ba10066f5335a81219b.png)
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04-29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06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07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一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登记,申领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登记,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单位和职工个人申请,对住房公积金事项进行有效记载的行为。
住房公积金登记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是单位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有效凭证。
住房公积金登记证件包括住房公积金登记证正、副本。
正本为纸介质,副本分为纸介质副本和电子副本。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登记第五条单位缴存登记(一)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同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二)申请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应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1、《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年度检验)表》;2、单位设立批准文件或营业执照及复印件;3、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年度检验)表》记载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登记事项包括:1、单位名称;2、组织机构代码;3、成立日期;4、机构类型;5、经济行业;6、经济类型;7、主管区县委局(集团公司)和代码;8、主管部门;9、隶属关系;10、行政区划;11、法人代表和身份证号码;12、注册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13、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14、经办部门、经办人员和联系电话;15、电子邮箱;16、发薪日期和发薪类别;17、汇缴人数、缴存比例和汇缴金额。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4ce105890b1c59eef9c7b4b2.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最新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具体细那么如何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个人及其所在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收入一定比例逐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和互助性的职工个人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本条例所称单位包括以下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本条例所称职工包括以下人员:(一)纳入国家行政编制、事业编制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二)与单位依法存在劳动关系并领取工资或者伤残津贴的人员。
第五条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有查询和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监督住房公积金管理的权利。
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置、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权利。
第六条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那么。
第七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拟订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规定单位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条件;(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议住房公积金贷款呆帐、坏帐核销的申请;(五)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方案;(六)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七)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方案执行情况的报告。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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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8.11.15•【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随着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的调整和业务发展,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4]112号)已不适应实际需要。
为进一步规范和公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现重新制定《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二OO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四条住房消费提取包括一次性提取和按月提取,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消费一次性提取:包括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应提供以下资料:(一)提取人身份资料:1.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2.住房公积金龙卡或住房公积金储蓄卡;3.职工单位开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附件1)(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一式二份。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https://img.taocdn.com/s3/m/0f707e3c5f0e7cd184253689.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房地产财会住房制度改革【发文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06]74号【发布部门】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日期】2006.07.03【实施日期】2006.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室关于修订《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201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6〕74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二○○六年七月三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手续,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6号)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龙卡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第三条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领取以下申请资料:(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核对及制卡明细表》(以下简称《制卡明细表》,附件1)一式三份;(二)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发卡程序”)的,领取程序光盘及载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制卡明细数据盘”;不使用发卡程序的,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制卡申请书》(以下简称《制卡申请书》,附件2),每名申请职工一份;(三)单位首次申请时还需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发放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卡协议》,附件3)一式二份。
第四条使用发卡程序的单位,通过发卡程序和“制卡明细数据盘”,为职工打印《制卡申请书》(打印纸张规格为A4复印纸)。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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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11.09.01•【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11]97号•【施行日期】201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11]97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管理,防范资金风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更改住房公积金龙卡账户初始密码或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应由本人持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和住房公积金龙卡进行办理。
本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办理时,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二、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未更改或职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法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持本人身份证、职工死亡证明、继承权(遗赠扶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更改初始密码或密码挂失手续。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因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办理,代办人办理时,还应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证明、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职工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除应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规定的提取资料外,还应提供农业户籍户口薄及复印件一份。
四、本通知自2011年9月5日起施行。
其他未尽事宜按《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11〕30号)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一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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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二ΟΟ八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2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审批和管理工作。
贷款承办银行负责受理申请、签订合同、办理抵押(质押)担保、发放贷款及交接有关贷款资料和票据工作。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负责办理保证担保及反担保,并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贷款办理第一节贷款申请资料第三条个人资料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提供个人资料,有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其他共同购房人的也应提供相关资料。
1、借款人及配偶(1)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身份证丢失或过期的,提供临时身份证或户籍所在地户籍管理部门开具的贴有照片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4份。
配偶为军官或士兵的,提供军官证或士兵证及复印件3份。
(2)结婚证或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婚姻证明及复印件3份。
(3)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龙卡。
(4)借款人及配偶正楷人名章。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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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布日期】2006.07.03•【字号】津公积金中心[2006]74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06〕74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现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二○○六年七月三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操作规定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方便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手续,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6〕6号)和《中国建设银行龙卡借记卡章程》,制定本操作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龙卡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第三条单位经办人持《介绍信》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领取以下申请资料:(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核对及制卡明细表》(以下简称《制卡明细表》,附件1)一式三份;(二)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管理程序(以下简称“发卡程序”)的,领取程序光盘及载有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的“制卡明细数据盘”;不使用发卡程序的,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制卡申请书》(以下简称《制卡申请书》,附件2),每名申请职工一份;(三)单位首次申请时还需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发放协议书》(以下简称《发卡协议》,附件3)一式二份。
第四条使用发卡程序的单位,通过发卡程序和“制卡明细数据盘”,为职工打印《制卡申请书》(打印纸张规格为A4复印纸)。
单位经办人将领取或打印的《制卡申请书》发至职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8)-津公积金委[2008]11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8)-津公积金委[2008]11号](https://img.taocdn.com/s3/m/0c9b2532cec789eb172ded630b1c59eef8c79ae5.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2008)正文:----------------------------------------------------------------------------------------------------------------------------------------------------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8]1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设的管理部和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住房消费提取第五条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公有现住房、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自有自住住房的;(二)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四)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第六条职工未使用住房贷款购买自有住房或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以下统称“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建修房的费用。
其中,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扣除房屋补偿款后的金额。
第七条职工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购建修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当月之前(含当月)或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被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且不超过购建修房的首付款。
公积金龙卡说明
![公积金龙卡说明](https://img.taocdn.com/s3/m/c6ab02c289eb172ded63b782.png)
住房公积金龙卡使用说明一、住房公积金龙卡功能住房公积金龙卡具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储蓄账户,可实现以下多种功能:1、是住房公积金龙卡具有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可实现住房公积金账户查询功能。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可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及账户余额情况。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及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手续时,也都要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
2、住房公积金龙卡具有职工建设银行储蓄账户,可实现银行储蓄账户存取款、转账及消费等功能。
职工申请了个人住房贷款后,还可以将住房公积金龙卡作为贷款还款代扣卡。
3、住房公积金龙卡可实现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转存功能。
职工在分中心、管理部业务柜台提取或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建设银行直接将提取资金转存到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仍要具备公积金中心要求的条件(购房、还贷、退休等)二、、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应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1)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2)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3)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4)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三、住房公积金龙卡卡号住房公积金龙卡具有两个卡号,一个是住房公积金卡号(12位),代表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另一个是银行储蓄卡号(19位),代表了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
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住房公积金卡号始终不变。
职工发生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遗失补办或更换新的住房公积金龙卡,其住房公积金卡号均不变更。
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银行储蓄卡号则会变化的。
如当职工遗失补办新的住房公积金龙卡时,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卡号会变更。
但职工因住房公积金龙卡损坏而更换卡的,其银行储蓄卡号不会变更。
自单位领取了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起,职工原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就不能再继续使用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时只能持住房公积金龙卡。
未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还可以继续使用。
随着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住房公积金储蓄卡将逐步退出我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根据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情况确定并公布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停止使用时间。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1812667a36925c52cc58bd63186bceb19e8ed08.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9.09•【字号】津公积委[2014]5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颁布《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公积委[2014]5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9月9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包括住房公积金的登记、缴存等。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部或分中心”)负责所辖区县、行业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的承办。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结算等归集金融业务。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及其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前款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建立和形成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第二章登记第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及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
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单位变更登记。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c0b191378563c1ec5da50e2524de518964bd39b.png)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5•【字号】津公积金委〔2015〕8号•【施行日期】2015.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积金监管正文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15〕8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8月18日起施行。
2015年8月15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法定程序,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坚持合法、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第五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根据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制定行政执法规章制度;(二)对符合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进行行政执法;(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四)负责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和违规处理;(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赋予的其他职责。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设立住房公积金审案小组,对审议范围内的案件事实、证据和程序等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身体健康,具有胜任工作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二)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三)执行公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必须出示市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按规定着装整齐,佩戴证章标志;(四)与所调查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五)应当积极履行法定职责,按照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程序进行行政执法,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执法,也不得违反程序执法。
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b5df03f0912a2161479293f.png)
关于修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的通知津公积金中心[2010]67号2010-05-22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程序,对《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津公积金中心〔2008〕143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自2010年5月24日起执行。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一、持住房公积金龙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不再提供《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提取申请书》)。
持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时,仍需提供单位出具的《提取申请书》一式两份。
集中封存户职工《提取申请书》由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出具。
二、全面放开跨区县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范围。
在管理部开户的非集中封存户职工可到任意管理部及对应的建设银行办理所有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分中心职工需到开户的分中心办理提取业务,集中封存户职工应到集中封存的分中心或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月住房补贴提取参照本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二Ο一Ο年五月二十日附件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操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09〕10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关于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3号,以下简称《租房提取通知》)及《关于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9〕12号,以下简称《购房提取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提取包括住房消费提取和非住房消费提取。
第三条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
各分中心或管理部负责所辖区县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承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委托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办理。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769e39970fe910ef12d2af90242a8956becaa4c.png)
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公布日期】2002.10.31•【字号】津公积金委[2002]2号•【施行日期】2002.1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天津市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关于颁布《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02]2号)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业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2年11月10日开始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有住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参加住房公积金制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公有现住房。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存贷结合,先存后贷,整借零还,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监督住房公积金贷款借贷和结算。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银行)办理。
贷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必须接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所需费用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由贷款银行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和自营性个人住房贷款组合的形式向借款人发放。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七条凡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两年以上,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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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委局(集团公司)、驻津单位: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四日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龙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龙卡的管理,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津人发〔2002〕2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龙卡由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以下称“建设银行”)联合发行。
建设银行负责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发放、挂失、注销等管理。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同时具有职工住房公积金卡号、账户及银行储蓄卡号、账户。
第二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发放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范围为天津市建立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程序:
(一)单位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建设银行支行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资料,单位及职工准确、真实填写。
(二)单位审核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申请资料填写无误并向建设银行申请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
(三)建设银行接受受理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制作并通知单位领取。
(四)单位自领取住房公积金龙卡后5个工作日内将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至职工本人。
第六条首次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新开户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免收工本费。
第三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密码管理
第七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具有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及银行储蓄账户密码。
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为六个零。
银行储蓄账户初始密码记载于建设银行机密函件,连同住房公积金龙卡一并发放。
第八条职工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提取业务时,应持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更改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初始密码。
职工再次更改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的,到管理中心所属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到建设银行所属储蓄网点自助机具上更改银行储蓄账户密码。
第九条职工应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及银行储蓄账户密码,因密码保管不善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职工本人承担。
第四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使用
第十条职工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应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
(一)查询住房公积金账户情况;
(二)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
(四)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
第十一条职工可使用住房公积金龙卡办理银行储蓄账户查询、存取款、转账、消费等业务。
职工通过柜台提取或在办理个人住房贷款后委托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账户转账至银行储蓄账户。
办理个人住房贷款的职工可用住房公积金龙卡作为还款代扣卡。
第十二条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后,姓名或身份证号码发生变更的,应分别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和发放住房公积金龙卡的建设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发卡行”)办理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建设银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职工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进行查询和冻结。
第五章住房公积金龙卡的挂失、更换及注销
第十四条遗忘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密码,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身份证及复印件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遗忘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密码,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密码挂失手续并重新设置密码。
第十五条遗失住房公积金龙卡,职工应持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同时申请补卡。
职工不能及时办理书面挂失手续的,可先通过建设银行的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或到建行银行储蓄网点办理口头挂失。
补卡后,住房公积金卡号不变,银行储蓄卡号变更。
第十六条住房公积金龙卡因损坏、磁条消磁等原因无法使用,职工应持住房公积金龙卡及身份证到发卡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手续。
职工由于姓名变更需重新制卡的,应首先到职工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然后到发卡行办理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手续。
住房公积金龙卡更换后,住房公积金卡号和银行储蓄卡号均不变更。
第十七条按规定住房公积金龙卡住房公积金账户及银行储蓄账户均注销的,发卡行应为职工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住房公积金龙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未注销的,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不得注销。
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已注销的,住房公积金龙卡银行储蓄账户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职工挂失及更换住房公积金龙卡应按建设银行规定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1年8月4日起施行,2016年8月3日废止。
原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储蓄卡的停止使用时间由管理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龙卡发放情况确定并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