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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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释义
一、本法概述
(一)立法状况
1978年,我国恢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随即恢复对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在恢复企业登记管理过程中,针对出现的问题,颁布了一系列的行政法规:1979年,国家工商行
政管理局与公安部、商业部等联合发布了《关于特种行业企业进行
登记管理的通知》;同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由于国家计委、农委联
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工商企业普查的通知》。1980年,为了配合
《中外合资企业法》的实施,国务院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登
记管理条例》。1981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开展商业、饮
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全面登记的通知》。1982年,国务院发布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这是建国后第一个全面正式的企业登
记管理法规。198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工商企业名称登
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次对企业名称进行规范管理。同年它还发
布了《公司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88年,国务院颁布了《企业法
人登记管理条例》,这是我国工商登记暨企业登记管理的一部基本
法规。
(二)关联法规阐释
企业成为经济活动主体,首先要经过工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我国在企业登记管理方面,除了《企业法人登记管
理条例》外,还出台了配套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国家工商局制订,1996、2000年修订)、《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并且针对一些形式的企业专门制定了登记管理
法规。其中包括1994年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7年的《合
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与其他有关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之间的关系有两种:一是主法和配套法的关系,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
例施行细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就是其配套法规;二是普
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如《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适用于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管理,但其登记管理应优先适用作
为特别法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和《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只有这几个法规或规章没有规定
的事项,才适用《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二、法条阐释
(一)《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关于我国企业设立的立
法原则)
1.关联理论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该
规定涉及企业设立的立法原则问题。
按照通说,企业设立有放任主义、特许主义、核准主义、准则主义等四种立法原则。(1)核准主义又称“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设立企业,除了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需个别报请主
管行政机关审核批准,方能申请登记成立。(2)准则主义又称“登记
主义”,是指设立企业不需报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只要符合法律规
定的条件,即可直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登记,经登记机关审查合
格后,授予合法主体的资格。(3)特许主义指根据特别法、专门法规
或行政命令设立企业,或由国家领导人特许设立企业,所设立的通
常是不适用商事企业法的特殊企业。(4)放任主义又称自由主义,指
法律对企业的设立不予强制性规范,当事人可以自由设立企业及从
事经营,无需履行法律上的手续。
实行市场经济,就应当对企业设立实行准则主义,这是我国当前的主流观点和发展趋势。我国一直以来对企业设立普遍采取核准主
义也即行政审批制,极易滋生官僚主义和腐败,妨碍企业的及时设
立。而在经济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除对银行、保险等特殊行业的企
业外,对一般企业的设立均采准则主义。随着市场经济及其“自由
企业”精神渐为社会所认同,《私营企业暂行条例》和《公司法》
等先后作出规定,设立私营企业、公司等原则上无需再由主管行政
机关事先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才需
要在设立登记之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加入WTO推动政府及行政审
批改革,使准则主义得以进一步贯彻落实,有些地方如北京市中关
村地区甚至允许审批事项得于企业设立登记之后补办。依现行法的
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仍须由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批,设立股份有
限公司则须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2.规范阐释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1款的规定虽然排除了放任主义企业设立原则,但是并未硬性规定适用特许主义、核准主义或
准则主义,因而给改革和其他法规留出了选择的空间,将其解释为
企业设立一般采取准则主义并无不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于符合条件、准予登记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是《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作为一般登记法规
也适用于非法人企业登记。根据该条例施行细则第36条的规定,登
记主管机关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对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
《营业执照》。
3.关联案例及其法律适用
关联案例:2000年前后,家庭装修火爆,北京出现了3家“东
方家园”建材超市,引发企业间名称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经查实,3
家超市均为企业法人,分别在不同的区工商行政机关登记设立,
“东方家园”的名称也都经依法核准登记,不存在侵权问题。
该案暴露出我国企业登记从许可制向准则制过渡中存在的缺失。实行准则制后,行政审批的统筹、控制作用被取消或削弱了,分设
的登记机关之间如何沟通、协调的问题便凸显出来。《企业法人登
记管理条例》中对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未从观念和制度上加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