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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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支付融资费用 违纪违法案例

违规支付融资费用 违纪违法案例

违规支付融资费用违纪违法案例
以下是一些涉及违规支付融资费用的违纪违法案例:
1.2019年,某上市公司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规向收购标的公司支付了数千万元的融资费用。

该公司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财务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被行政拘留。

2.2018年,某银行员工为了提高绩效表现,违规向客户收取了高额的融资费用。

该银行被银保监会依法处罚,该员工被解雇并被罚款。

3.2017年,某公司在IPO过程中,其财务人员私自向中介机构支付了巨额的融资费用。

该公司被证监会暂停审查,财务人员因涉嫌违法被逮捕。

4.2016年,某保险公司为了促进业务,违规向代理人支付了大量的融资费用。

该公司被保监会罚款,并被要求整改。

5.2015年,某地方政府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时,将违规支付的融资费用当做采购款项支付给中标者。

该机构被审计机关发现,相关人员被处理。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19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公布时间:2020-05-112020-05-11来源:证监会网站一、中安消借壳欺诈及银信评估未勤勉尽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0号,44-46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并购欺诈和信披违法的典型案件。

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安消)在借壳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过程中虚增置入资产,虚增营业收入5515万元。

上海银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评估资产未予充分关注,收益预测和评估值严重虚增。

本案表明,对于重大资产重组中的舞弊行为,上市公司重组参与各方、中介机构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抚顺特钢财务造假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33号)。

本案系一起国有上市企业长期系统性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0年至2017年9月,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抚顺特钢)滥用特殊钢原料投炉废料可作普通钢原料的特点,伪造“返回钢”入库凭证虚增库存,虚增利润约19亿元。

2019年5月,抚顺特钢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季报被行政处罚。

本案表明,证监会将持续加大对各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督促上市公司严格依法履行各项信息披露义务,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推动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

三、保千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1号)。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屡次虚假陈述受到处罚的典型案例。

2017年8月,江苏保千里视像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保千里)因虚增资产评估值受到行政处罚。

2019年12月,保千里因未按规定披露涉及34亿元销售收入的关联交易及7亿元借款担保再次受到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表明,对于屡查屡犯恣意破坏信息披露秩序的行为,监管部门将紧盯不放,严肃查处。

四、美丽生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新时代证券未勤勉尽责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69号)。

本案系一起以不实盈利预测信息“忽悠式”重组的典型案件。

2015年,深圳美丽生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美丽生态)在收购江苏八达园林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的重大重组文件中未如实描述金沙湖项目和官塘项目的进展情况、对相关项目2015年收入预测不切合实际、将部分已终止的框架协议披露为已签订协议;新时代证券作为上述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存在误导性陈述的报告及相关核查意见。

证券法案例

证券法案例
3.2.2 李某编造并传播虚假信息的动因是为了配合其追逐超额利润的违法 行为的实施。案例中李某在发布过信息后股票价格异常上涨的过程中抛 售自己手中的股票,获得了超额利润。
3.3 法律法规适用分析:
第七十八条 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传播媒介从业人员和有关人员编造、 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禁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证券交易活 动中作出虚假陈述或者信息误导。 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
2.2 违法违规事实分析:
2.2.1 集中资安科技流通股85%。
2.2.2 使用连续大量买入、不转移股票所有权的对倒等手法。 根据证监会公布数据,四家投资公司多次于同一日同时委托买卖此股票, 多个交易日对倒量占这些账户当天总成交量的90%,占当天该股票全部交易 量的60%。 2.2.3 合谋操纵股票价格 四家投资咨询公司利用总持股比例高这一优点,相互勾结,联手操纵, 具有典型的合谋操纵股价的特征。 2.2.4 超比例持仓 持股比例高达流通股85%。研究表明,股份是否出现超额涨幅与庄家持 有流通股的比例高低相关,超比例持仓是股价操纵案件的典型特征。
经查,“胡某某”户与“陈某某”户存在资金内转的情况,交易品 种交易时间大体相同,且代理人均为同一人。由此,可以认定上述两 户实际上是由同一个人进行控制和使用。
经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发现该名代理人是胡某的配偶,随后通过一 系列的调查,取得了胡某直接控制使用上述两个证券账户的间接和直 接证据,最终认定胡某涉嫌内幕交易。
1.4 定性与处罚: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 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 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 罚。 依照《证券法》《刑法》《刑法修正案》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邓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 缓刑1年, 罚金 人民币30万元。 (2)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案例汇总

中国证监会证券监管案例汇总

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监管实例目录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海集团、许德来、陈贤、陈旭)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道军)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荣华实业、张严德等20名责任人员)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夏世勇、李建军)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建超)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卢宪斌)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岑峰纺织、陆会忠)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信邦投资)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迪康药业、曾雁鸣、孙继林)1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泰期货)1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隆期货邹乐平、邹海英、鲁新)1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光硅业吕道斌等5名责任人员)1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国公司)1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野)1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万汇期货、冯茵、李刚、麦玲)1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股之王马勇、刘博威)1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正源和信、毕建华、刘彦顺)1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棉股份、李会江等14名责任人员)1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黄海赵建广)2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药业、陈军等12名责任人员)2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建雄)2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核钛白程文水、刘延泽)2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华南期货、姜雪、张海涛)2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利安达信隆会计师事务所、王日宇、王颖、曹如鹏)2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亚实业刘桦等6名责任人员)2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电广通、单昶等11名责任人员)2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酒鬼酒刘虹等9名责任人员)2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科证券张钢等4名责任人员)2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齐鲁期货石建军、毕杰善、沈斌)3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目药业、章鹏飞、郑智强)3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四环药业金峰、余梅)3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圣雪绒侯羽乾、霍继红、房进贤、张航)3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兰光科技路有志等16名责任人员)3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瞿湘)3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业期货、罗蜀杭)3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邓军、曲丽)3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福投资)3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汉新兰德、朱汉东、陈杰)3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汪建中)4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施永雷)4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昌源投资何尔涛等4名责任人员)4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辽宁证券张彪等9名责任人员)4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北证券武铁锁等8名责任人员)4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岳华所常小波等3名责任人员)4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精密赵岗等8名责任人员)4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九发股份、蒋少庆等8名责任人员)4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阿城继、朱大萌等9名责任人员)4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格林期货、赵广钰、李明哲、赵立军)4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捷股份、蔡开坚、唐为斌)5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唐电信、周寰等20名责任人员)5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外高桥、史贤俊等6名责任人员)5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联商社、张继升等6名责任人员)5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唐建)5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宏建等8名信联股份责任人员)5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世俊)5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黎敏)5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三毛派神、陈敏仪等9名责任人员)5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潘海深)5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寰宇期货、施颖东)6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佩玲等11名龙昌公司责任人员)6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新天期货、陈豹、漆亚芸、叶丽)6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姜巍、吕莉、宋晓君)6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成都沙湾路营业部、崔笋)6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滨海石化、李纪明)6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星光复合、李纪明)6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远大化纤、刘华、汪小军)6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远东化纤、夏建兴、刘君)6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恒旦投资、郑鑫炎)6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海龙科技、任银光等10名责任人员)7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建明)7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亚创控股、陈嘉伟、胡斌)7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仙鹤纸业、衢州仙鹤纸业、王敏良、陈国聃)7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光瓷业及李建平)7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本实及黄先锋、周家宸等人)7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紫军)7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明星电力)7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闽越花雕及纪金华、吴晓康等人)7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信泰丰及肖水龙、王迎等人)7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华所及夏执东、张福建等人)8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安信信托及曲玉春、刘敏等人)8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威达及魏兴毅、杨志强等人)8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冼德生等人)8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于立群等人)8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吉林敖东、延边公路及李秀林等人)8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天华正事务所及何祚文等人)8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广东美雅及冯国良等人)8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钢构及单银木等人)8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建良)89、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大海纳及薛卫国等人)9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三农及季年谊等人)91、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一科技及冯孝庭等人)92、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昌源及陈克根等人)9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海开开实业及江玉森等人)94、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闽东电力及翁小巧等人)95、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圳本鲁克斯及徐敏等人)96、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缤丽纺织及王斌斌等人)97、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油龙昌及武炜敏)98、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朝华科技及赵晓轮、陈昌志)99、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徐卫国等人)100、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天职孜信事务所及隆余粮等人)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海集团、许德来、陈贤、陈旭)〔2009〕38号当事人:珠海经济特区西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集团),住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221号西海大厦13楼A座13-10号房,法定代表人许德来。

法律法规十大监督案例(3篇)

法律法规十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某市环保局违规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市环保局在审批建设项目时,未严格按照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执行,违规审批了一个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

该项目的建成将对周边居民的生活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监督过程:该案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核实,某市环保局的行为确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市环保局进行了处罚,撤销了违规审批的项目,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二、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为了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违法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补偿。

此举引发了农民的强烈不满,多次到县政府上访。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政府部门。

经调查,某县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政府部门依法对某县政府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合理补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三:某企业非法排放污染物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非法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当地居民对此反映强烈,多次向环保部门投诉。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上级环保部门。

经调查,某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上级环保部门依法对某企业进行了处罚,要求其停止非法排放污染物,并进行了环境治理。

四、案例四:某医院违规收费案案情简介:某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违规收取了高额费用,严重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卫生行政部门。

经调查,某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某医院进行了处罚,要求其退还违规收取的费用,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

五、案例五:某公司非法集资案案情简介: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涉及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

监督过程:案件被举报至金融监管部门。

经调查,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

证监会:6个私募基金违规运作的典型案例2017年7月1日起,《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该法规被称为“史上最严格”的投资者保护办法。

因此,对私募机构而言,加强投资者教育将成为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本文整理了来自中国证监会的私募基金投资者教育典型案例,供大家学习参考。

1私募基金借托管增信挪用基金财产(一)案情简介2015年3月,G 证券公司(以下简称“G公司”)作为托管公司与Y投资公司签署“××对冲基金”托管协议,并向其提供多份盖有公章的空白基金合同文本,以便在募集资金过程中使用。

该“对冲基金”的投资者多为Y公司高管及员工的亲友或熟人。

同年6月,2名投资者前往G公司查询基金净值,却被公司负责人告知,合同中约定的托管账户未收到客户认购款。

双方公司经交涉后发现,原来Y公司采用偷梁换柱的手法,将基金合同文本中原募资托管账户页替换为Y公司自有银行账户页。

显然,投资者在签署合同过程中,未发现异常,并向被篡改后的募资账户打款。

G公司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当地证券监管部门反映该情况。

四川证监局在接到线索后迅速派人前往G公司核查,通过调取协议合同、账户资金流水等资料,同时对照合同、逐层追踪资金流向,证实Y公司确将合同托管账户篡改为自有银行账户,并违规将客户投资款580万元划转至公司高管及关联自然人银行账户挪作他用。

据总经理配偶D某(负责管理公司银行账户和公章)交代,被挪用的资金用于民间借贷。

在持续的监管高压下,Y公司最终将580万元的投资款全部退还给投资者,并向G公司归还全部基金合同文本,该事件潜在的风险隐患被消除。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据此,四川证监局对Y公司篡改募资托管账户、挪用客户投资款的行为进行了处理。

(二)案例分析目前,中国证监会对私募基金业务不设行政许可,不进行牌照管理。

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

07年证券公司违法违规五大经典案例2008-09-01案件一:广发证券从业人员涉嫌内幕交易涉案人员:公司总裁董正青处罚结果:董正青等人犯罪人员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事件原由:广发证券自2006年初筹划借壳上市。

当年6月5日,S延边路发布公告称,其与广发证券正就借壳进行接触。

然而早自当年3月起,延边公路股价即已出现异动,在此公告发布前,已出现了11个涨停板。

之后借壳上市方案公布,10月11日复牌后又连拉三个涨停,由此,董正青等人被疑涉嫌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

案件二:上海证券涉嫌内幕交易买入普洛康裕涉案人员:上海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彭蕴亮和自营投资部门处罚结果:上海证券被处罚事件原由:知情人士指出,07年年中,彭蕴亮经过调研,认为普洛康裕的投资价值不错,随后向其自营部门的人介绍,并陪同自营部门有关人员到公司调研。

调研之后,上海证券自营部门开始买入普洛康裕股票,彭蕴亮也开始同步对外推出普洛康裕的研究报告,并明确给出“强烈买入”的投资评级。

案件三:世纪证券风险控制指标违规涉案人员:世纪证券处罚结果:撤销世纪证券自营业务许可、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许可,同时暂停其承销业务,暂停受理、批准其新业务,暂停批准其营业性分支机构的迁移;并责令该公司今年7月31日前净资本等完成重组整改工作、风险控制指标“达标”事件原由:世纪证券净资本等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有关规定,并未能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证监会的监管要求按期完成全部整改工作,且上述行为严重危及世纪证券的稳健运行。

案件四:长江证券帐户管理违规涉案人员: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处罚结果:时证监会对长江证券在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在明年5月底前暂停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代理开户业务的纪律处分等处罚事件原由:长江证券杭州建国中路营业部账户管理有如下不规范行为:新开不合格账户;在落实第三方存管过程中,将不合格账户上线,且对不合格账户不加交易限制;经交易所数次提醒仍未采取配合措施清理不合格账户,使违法违规活动有机可趁,利用不合格账户违规炒作杭萧钢构,对市场造成了恶劣影响。

违规减持典型案例

违规减持典型案例

违规减持典型案例违规减持是指上市公司股东或董监高在未经公告的情况下,擅自减持公司股份,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

以下列举了十个典型的违规减持案例,以便更好地了解这一问题。

1. 某上市公司A股股东王某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多次大额卖出股票的方式,减持了公司的股份。

该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违规减持,并对王某进行了罚款和市场禁入的处罚。

2. 某上市公司B股股东李某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将公司股份转让给其亲属,达到减持的目的。

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减持股份必须进行公告的规定,被证监会处以罚款并责令追回违法所得。

3. 某上市公司C股股东张某在公司发布业绩预告之后,未经公告将大量股份减持。

该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减持,对张某进行了罚款和市场禁入的处罚。

4. 某上市公司D股股东王某通过虚假陈述的方式,散布虚假信息并利用市场波动减持股份。

该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操纵市场和违规减持,对王某进行了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

5. 某上市公司E股股东刘某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完成之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减持股份。

该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违规减持,并对刘某处以罚款和责令补缴违法所得。

6. 某上市公司F股股东张某在公司股票交易停牌期间,通过私下协议的方式减持了大量股份。

该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违规减持,并对张某处以罚款和市场禁入的处罚。

7. 某上市公司G股股东李某在公司即将公布重大资产重组的消息前,利用内幕信息减持股份。

该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违规减持,并对李某进行了罚款和市场禁入的处罚。

8. 某上市公司H股股东王某在公司股票价格大幅上涨后,未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减持股份。

该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违规减持,并对王某处以罚款和责令补缴违法所得。

9. 某上市公司I股股东李某通过配售股转让的方式减持了公司股份,但未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公告和备案。

该行为被证监会认定为违规减持,并对李某进行了罚款和责令追回违法所得。

10. 某上市公司J股股东张某在未披露减持计划的情况下,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了大量股份。

案例:操纵股价违法作业

案例:操纵股价违法作业

操纵股价违法作业(一)汪建中案2008年10月23日,中国证监会认定,汪建中构成了《证券法》第203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按照规定,对汪建中进行行政处罚,没收汪建中超过1.25亿元的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1.25亿元。

同时,对汪建中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并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

检察机关认定,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交易的9个证券账户,交易38只股票,操纵证券市场共计55次,累计买入成交额52.6亿余元,累计卖出成交额53.8亿余元,非法获利共计1.25亿余元。

检察机关认为,汪建中的行为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10年10月28日,汪建中操纵股价刑案在北京二中院开庭审理。

(二)林忠案2010年7月2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林忠操纵山煤国际(600546)股价案。

2010年6月1日,山煤国际在收盘前两分钟,股价由21元附近拉升至涨停,涨幅达13.7%,引起了广泛关注。

经调查发现,6月1日前,林忠使用其亲属账户持有山煤国际143.86万股,账面亏损。

为减少亏损,6月1日14时58分至收盘期间,林忠利用资金优势,控制两位亲属的证券账户,采用对倒方式以涨停价大量申报买卖山煤国际股票。

经调查,这两个账户对倒成交量为102.56万股,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32.46%,占收盘前15分钟市场成交量的69.49%,占收盘前2分钟市场成交量的78.13%,最终将山煤国际股价锁定在涨停价23.89元。

6月2日,林忠将两个亲属账户中的山煤国际股票全部卖出,合计亏损314.17万元。

中国证监会认为,林忠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决定对林忠处以60万元罚款。

案例问题:请分析中国证监会处罚汪建中、林忠操的法律根据案例分析:所谓操纵股价,是指少数人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普通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10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10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

10月行政处罚案例汇总●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8号(张恩荣、张云三) (2)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杜勇剑) (7)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号(蔡开福) (9)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7号(戴志坚) (13)●信息披露违规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7号(山东墨龙、张恩荣、张云三等)17 ●市场操纵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13号(徐再聪) (23)●短线交易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7〕4号(四川蓝润) (29)●超比例减持未披露湖北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4号(张学阳) (31)西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藏证监行政处罚〔2017〕001号(马淑芬) (34)●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号(张乔) (37)四川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2017]6号(刘江勇) (40)内幕交易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88号(张恩荣、张云三)当事人:张恩荣,男,1940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董事长,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张云三,男,1962年1月出生,时任山东墨龙副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寿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恩荣、张云三违法减持和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张恩荣、张云三要求陈述、申辩,并申请听证。

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张恩荣超比例减持“山东墨龙”未进行信息披露山东墨龙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张恩荣分别于2014年9月26日、2017年1月13日减持“山东墨龙”1390万股、3000万股,减持比例分别为1.74%、3.76%;副董事长、总经理张云三于2016年11月23日减持“山东墨龙”750万股,减持比例为0.94%。

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证券市场违规案例

证券市场违规案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上市公司证券市场违规案例2010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8日,A股共有39家上市公司因各种违规行为受到中国证监会和沪深交易所的42次处罚。

一、违规交易类1、高新发展(000628)副总、董事会秘书违规短线交易案自2007年9月6日至2009年11月5日期间,高新发展副总兼董事会秘书王风顺之弟王凤岐股票账户,先后委托买入高新发展31笔,共计439090股;同期分别委托卖出24笔,上述439090股陆续卖出,累计亏损32万余元。

中国证监会通过查证IP地址、电脑MAC码,证明为王风顺通过公司电脑和家用电脑操作,据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以违反《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对其处以警告及3万元罚款处罚。

相关法规:《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汪丹辉、张勇乾违规交易新五丰(600975)股票案汪丹辉、张勇乾作为一致行动人(通过协议、合作、关联方关系等,在行使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上保持一致的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用“李明彬”等34个证券账户交易湖南新五丰公司股票,合计持有新五丰5,992,498股,占新五丰已发行股份的%,违反《证券法》第八十六条被中国证监会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相关法规:《证券法》第八十六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1.29•【分类】其他正文2020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康得新财务造假案。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连续多年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至2018年,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编造虚假合同、单据虚增收入和成本费用,累计虚增利润115亿元。

本案表明,财务舞弊严重破坏市场诚信基础和投资者信心,严重破坏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监管部门坚决依法从严查处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等恶性违法行为。

二、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典型案件。

2016至2018年,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等通过虚开和篡改增值税发票、伪造银行单据,累计虚增货币资金887亿元,虚增收入275亿元,虚增利润39亿元。

本案显示,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基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要讲真话、做真账,维护信息披露制度的严肃性。

三、獐子岛财务造假案。

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寅吃卯粮”、调节利润的恶性舞弊案件。

獐子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獐子岛)少报当年扇贝采捕海域、少计成本,虚增2016年利润;随后将以前年度已经采捕但未结转成本的虚假库存一次性核销,虚减2017年利润,连续两年财务报告严重失实。

本案表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背后是法人治理缺位、内控管理混乱,必须压实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少数”的法定责任。

四、辅仁药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系一起大股东及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8年,辅仁药业集团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辅仁药业)大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非经营性占用辅仁药业及子公司资金,期末余额分别为4.1亿元、5.8亿元、4.7亿元和13.4亿元,辅仁药业未在相关年度报告和重组文件中依法披露。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

证券违法行为案例1、近年罕见的内幕交易"窝案"--天威视讯内幕交易案2012年4月,天威视讯公告称,拟通过向深圳广电集团等特定对象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深圳市天宝广播公司和天隆广播公司网络资产和业务。

时任深圳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倪鹤琴、天宝广播总经理冯方明等多人作为重大资产重组工作的主要协调人和参与人,因职务原因提前获知信息并利用配偶、亲属、司机等人证券账户大量买入。

除此之外,部分企业管理层和员工通过领导班子考评、职工座谈会等渠道获知消息并对外泄露,导致内幕消息大面积扩散。

2012年12月,倪鹤琴等15人因涉嫌内幕交易被移送司法机关。

2014年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同月,证监会对许军等十余人涉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行为做出行政处罚。

天威视讯案内幕信息传递链条复杂,涉及范围广,创近年来内幕交易案件涉案人数之最。

2、厅级官员停牌前突击买股票—W股票内幕交易案2013年3月5日,W股票停牌,随后公布了系列利好消息:3月7日,上市公司公告了拟实施每10股转增10股的高送转方案;3月12日,上市公司公告《股权收购意向书》,拟收购金矿采矿权等资产;5月16日,上市公司公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并配套融资预案》,拟将大股东控股的公司装入上市公司。

刘某某在任某市市长期间,因工作关系结识W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实际控制人张某。

2011年1月,刘某某调任某省某部委任厅级官员,张某在该部委申请项目,与刘某某经常接触。

2013年2月26日刘某某打电话给张某打听相关项目进展情况,张某告知刘某某拟把相关项目装入上市公司并定向募集资金。

次日起,刘某某儿子账户、儿媳账户以及朋友账户转入大笔资金,刘某某配偶高某某控制本人及儿子、朋友账户在家里的电脑下单,在停牌前的3天时间内突击买入W股票37万余股,交易金额303万余元。

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151万余元。

上市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寻某为上述系列利好事项的主办人,其控制"邓某"账户,于2013年2月累计买入W股票45万余股,交易金额330万余元,以复牌后首日打开涨停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盈利240万余元。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71亿元,累计虚增利润28亿元。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二、广州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虚增资产20亿元。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三、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虚构供应链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7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完成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的收购。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构境外代理采购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35亿元,虚增利润4亿元。

本案表明,对于利用新业务、新模式实施财务造假,违反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始终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四、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直接删改会计资料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通过删改财务数据、伪造会计凭证等方式,导致2015年度虚增资产近5亿元,虚减负债17亿余元,虚增利润近1.4亿元;2016年度虚增资产近1.3亿元,虚减负债28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5亿元;2017半年度虚减负债29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典型案例及判决结果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典型案例及判决结果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典型案例及判决结果Ⅰ,典型案例一、黄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一)案情简介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发行B股后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上市公司,由某盛公司控股。

1998年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开始连年出现亏损,为保住上市公司的空壳,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自1998年开始采取虚增利润、减少成本等手段做假账,并从1998年开始搞账外担保和账外贷款,欺骗证券管理部门和广大股民。

在经营活动中,某盛公司利用其控股公司的有利条件,侵吞、占用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大量资产,并以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4亿多元的担保。

后总经理黄某隐瞒了亏损情况,诈骗在海南儋州经营林木产品的台资企业如来木业公司收购某盛公司所持有的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股14668557股。

价值共3000多万元,而经鉴定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每股负1.49元,股权价值为零。

(二)判决结果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犯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

被告单位某盛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0万元。

(三)案件解析某盛电子有限公司、黄某在转让汉盛公司所持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巨额亏损和账外负债的事实真相,以诱骗他人收购价值为零的股权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

深圳某股份有限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以及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和其他人利益,上诉人黄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其行为又构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对其应予数罪并罚。

二、龚某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一)案情简介被告人龚某,曾是某发集团法人代表、曾担任全国工商联石油业商会首任会长。

被告人陈某是龚某妹妹,曾任某发集团总裁。

证券法典型案例

证券法典型案例

证券法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开放与发展,证券交易活动也日益频繁。

然而,在证券市场中,存在一些不良的行为,例如虚假宣传、内幕交易等,严重影响了市场公正、透明的基本原则。

为此,我国不断加强证券监管,严打证券违法违规行为,并通过一系列的诉讼案例,加强了市场的警示作用。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之一便是协鑫新能源。

2010年,协鑫新能源在香港上市,其净资产为34亿港元,但在2011年至2013年间,协鑫新能源通过虚构业绩、违规披露等手段,制造诱人上当的局面,引诱投资者参与。

直到2014年,协鑫新能源才因违反证券法规,被证监会处以50万人民币罚款,并撤回了IPO申请。

从这一案例中,我们可以明显看到证券市场诚信的重要性。

虚假宣传会误导投资者,损害市场公正性,而相反的,强调信息披露、公开透明,不仅能够有效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也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更全面的信息,增强投资者信心,转化为市场信誉度的提升。

除此之外,有一些其他的案例,也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市场领悟。

比如,在万科事件中,宝能集团通过数次“抢筹”,取得了万科集团的34%股份,引发了市场广泛关注。

而在上述收购交易中,宝能集团并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了证券法律法规,最终被证监会处以7000万元的罚款,并被责令整改。

这一案例的出现,提醒我们市场主体不仅要认识到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也要意识到诚实守信、依法合规的责任,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证券信息全流程的披露与公开,更好地维护投资者权益,促进市场的平稳发展。

总而言之,证券市场的交易活动与监管法规密切相关。

只有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从源头上遏制不良行为的发生,同时强化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与处罚,确保市场透明、公正、稳定,才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促进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2018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王法铜恶性操纵市场获巨额罚单

【2018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王法铜恶性操纵市场获巨额罚单

【2018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之王法铜恶性操纵市场获巨额罚单什么?46个交易⽇获利3.46亿元,轻松实现王健林的1个亿⼩⽬标?最终被证监会罚没13.89亿元?是的,你没看错,库哥今天要为⼤家讲述的便是这么⼀起骇⼈听闻的案例。

本案是⼀起操纵“次新股”的典型案件。

2017年1⽉⾄6⽉,王法铜控制使⽤“谢某微”等344个证券账户,以3-5倍杠杆筹集20亿余元资⾦,采取集中持股优势和资⾦优势连续拉抬、对倒成交等异常交易⼿法,轮番炒作“清源股份”等3只股票,导致相关股价暴涨暴跌。

⼀、违法主体及控制使⽤证券账户情况王法铜,男,1967年12⽉出⽣,住址:浙江省瑞安市。

2017年1⽉⾄6⽉,其利⽤“谢某微”等344个证券账户,使⽤⾃有资⾦和配资资⾦,在上海等地操纵“如通股份(603036.SH)”“清源股份(603628.SH)”“亚振家居(603389.SH)”价格。

以下是关于账户控制及认定关系图:⼆、操纵过程(⼀)如通股份2016年12⽉9⽇,“如通股份”上市,主营业务为⽯油钻采井⼝装备的研发、⽣产与销售。

⼀个⽉后,王法铜开始在⼆级市场买⼊“如通股份”。

2017年1⽉3⽇⾄3⽉14⽇期间共计46个交易⽇,王法铜控制使⽤344个证券账户中的227个证券账户,集中持股优势、资⾦优势,连续交易“如通股份”,并在其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量交易“如通股份”,操纵“如通股份”价格。

在2017年1⽉18⽇⾄2⽉15⽇期间,“如通股份”收盘价由20.64元上涨⾄36.93元,涨幅为78.92%。

同期上证指数上涨3.35%,与上证指数偏离度为75.57%。

(⼆)清源股份2017年1⽉12⽇,“清源股份”上市,主营业务为光伏⽀架的研发、设计、⽣产和销售;光伏电站的开发及建设;光伏电⼒电⼦产品的研发、⽣产和销售。

王法铜在2017年2⽉20⽇⾄5⽉11⽇期间,控制使⽤344个证券账户中的229个证券账户,操纵“清源股份”价格。

合规监管处罚案例

合规监管处罚案例

合规监管处罚案例合规监管处罚案例如下:1. 广州基岩违法违规案:本案是一起私募基金管理人严重违反信义义务的典型案件。

2017年至2020年,广州基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规实施虚增基金资产、挪用基金财产、承诺最低收益等多项违法行为。

本案警示,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理念,依法合规运作,不得实施欺诈客户等违法行为。

2. 朱某拒绝、阻碍调查案:本案是一起当事人对抗证券执法的典型案件。

2020年6月,时任杭州中恒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朱某采取多次拒绝接听电话、拒不接收法律文书等方式对抗证监会执法人员调查,最终被罚款20万元。

本案表明,依法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是监管部门的法定职权,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3. 王某某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案:被告人王某某系K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2021年8月10日,北京市公安局以王某某、金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向北京市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期间,市检二分院对K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合规考察结束后结合犯罪事实和企业合规整改情况对被告人提出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半,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与二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2021年12月30日,市检二分院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分别对王某某、金某某提起公诉。

2022年1月2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可检察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认为检察机关开展的合规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合法守规经营,优化营商环境,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采纳市检二分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这些案例表明了合规监管的重要性以及违规行为所面临的严厉处罚。

证券市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盘点

证券市场年度十大典型案例盘点

2009年证券市场十大典型案例盘点2010年03月15日回顾过去一年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我们发现,2009年无疑是取得积极进展的一年。

在这一年里, (27.22,0.00,0.00%)虚假陈述被立案调查,董正青内幕交易案最终审结,一些上市公司高管们的短线交易被曝光,一批股市“黑嘴”的鼓噪被叫停,迷雾重重的巨额贪污案主角杨彦明被执行死刑……维权,也成了证券市场的主旋律。

其中既承载着投资者的愿望,也体现了监管者的努力。

在一年一度的3·15来临之际,读者热线特将2009年证券市场上的十大案例汇集于此,并请专业律师逐一点评,希望读者从中获得启发。

案例一惊天大案:五粮液之虚假陈述案2009年9月9日中午,五粮液(000858)突然发布公告称,其因涉嫌违反证券法规受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于是,这个被认为是“稀缺资源”而受到市场追捧的公司股价当日下午应声狂跌,在开盘21分钟内即被封至跌停,引发市场一片恐慌,并连累深圳成指从12097点下探至11828点。

至收盘时,五粮液股价跌幅高达6.22%,成交金额高达50亿元,不仅五倍于10日均量,也为五粮液上市11年来之天量。

据估计,仅当天下午短短2小时,五粮液市值便迅速“蒸发”掉57亿元,中小投资人损失甚巨。

其后数日内,五粮液股价依然呈现跌势,抛盘明显,9月9日的开盘价为24.10元,至9月30日的收盘价则为20.91元。

同时,涉及五粮液公司立案调查的种种猜测亦充盈市场。

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调查中的五粮液案之初步调查结论向媒体作了通报。

经初步调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存在三方面违法违规行为,即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证券投资行为及较大投资损失、未如实披露重大证券投资损失、披露的主营业务收入数据存在差错等。

目前,五粮液存在虚假陈述行为从定性上已无悬疑,现在要关注的只是中国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与处罚对象范围了。

点评:虚假陈述是指单位或个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作出不实、严重误导或包含有重大遗漏的任何形式的陈述,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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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公布的典型违法案例汇总一、操纵市场(一)唐某博等人操纵市场案——沪港通跨境操纵第一案本案系证监会成功查获的首起不法投资者绕道香港开立证券账户,借道“沪股通”交易机制反向操纵A股的新型案件。

2010年以来,唐某博等多次、反复在境内或跨境实施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唐某博及其关联人员唐某子、袁某林等人因操纵市场、超比例持股未披露等违法违规活动被证监会多次查处。

近期调查发现,唐某博等人利用在香港和内地开立的证券账户,操纵“沪港通”标的股票“小商品城”,通过制造人为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误导其他投资者参与交易,实施跨境操纵;此外,还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操纵其他5只内地股票;两起案件非法获利近3亿元。

本案的成功查获是对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跨境执法合作有效性的实战检验,也是两会携手共同维护两地市场秩序的经典案例。

在沪港通平稳运行近两年、深港通即将开通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对市场具有示范效应和警示意义。

(二)朱德洪、上海永邦合谋操纵“宏达新材”案——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市场处罚第一案上市公司宏达新材实际控制人朱德洪与私募机构上海永邦投资有限公司合谋利用资金、信息优势操纵“宏达新材”股价,其中,朱德洪负责寻找并购重组题材和热点、控制有关信息披露时点,并提供交易资金支持,上海永邦通过连续交易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案发不足一年时间,深圳专员办调查组即成功还原出多手法操纵、多股操纵、内幕交易、超比例持股等违法手法相互交织、盘根错节的新型案件全貌,操纵行为人虽交易亏损但仍被处以300万元的法定最高罚款,有力震慑了上市公司、私募机构假借“市值管理”名义“讲故事,炒股价”的乱象。

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三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三)中鑫富盈、吴峻乐合谋操纵“特力A”、“得利斯”案——刷新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金额最高记录稽查总队调查组针对伞形账户隐蔽复杂、地域分布广泛、涉案主体规避调查等难点一一击破,迅速查明中鑫富盈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1个子账户)、吴峻东控制使用10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18个子账户)及4个个人账户,合谋通过连续交易、自买自卖等方式操纵“特力A”、“得利斯”股票的违法事实。

该案从发现违规线索到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用时不到2月。

中鑫富盈、吴峻乐因操纵“特力A”分别被给予违法所得“没一罚三”、“没一罚二”的罚款,罚没共计11亿余元,刷新了证监会最高行政处罚罚没金额记录。

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七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四)姜为操纵“甲醇1501合约”操纵案——全国首例操纵商品期货合约价格刑事案件2014年11月14日至12月16日,为确保所持买期套保持仓顺利进入交割月,国内第一大甲醇贸易商欣华欣公司时任总经理姜为运用42个机构账户和个人账户,通过囤积甲醇现货和集中资金优势(共动用资金14亿余元)、持仓优势操纵“甲醇1501合约”,被证监会依法处以100万元罚款、采取终身期货市场禁入措施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广东证监局与郑州商品交易所联合监管执法,高效完成了涉及16个省份共计145个期货账户、143个银行账户的取证工作,案件自立案到做出行政处罚不足半年。

2016年12月26日,法庭一审判决姜为犯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本案系“2015年证监法网”专项执法行动首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五)朱炜明“抢帽子”操纵案——“抢帽子”戏法终归伏法此案是一起典型的证券从业人员用“抢帽子”手法操纵市场非法获利的案件。

上海证监局调查发现,原国开证券经纪人朱炜明利用其掌握、控制的亲属的证券账户事先购买了“利源精制”、“万马股份”等十只股票。

随后,朱炜明利用其在上海电视台第一财经频道“谈股论金”栏目担任特邀嘉宾的身份,在节目中公开评价、预测上述股票,并在节目播出后的3个交易日内卖出,获利近44万元。

调查同时发现,朱炜明在2010年8月20日起约四年内,通过其控制的亲属的证券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交易,构成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违法所得约400万人民币。

证监会依法对朱炜明上述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对其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同时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

目前朱炜明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该案的及时查办为证券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也警示证券行业须加强对从业人员参与证券类节目的有效内控,对参与证券类媒体节目的关键人员加强审核,增强制度约束和道德操守、法律意识的教育。

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四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六)任良成操纵多只股票案——大宗交易接盘后操纵股价卖出获利累犯遭重罚任良成以上海任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任良成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为平台,专营股票大宗交易业务。

2011年以来,任良成数次通过大宗交易接盘股票后,在二级市场上操纵股价并卖出获利,已被证监会多次查处。

其中,2014年4月至12月,为先后完成大宗交易买入的16只股票在二级市场的顺利卖出,任良成在大宗交易日之前或之后,控制使用员工和融资方提供的数十个证券账户,在盘中通过高价申报、撤销申报等手段,使股票价格产生较大的涨幅,并于大宗交易日后的次日或几日内卖出。

2016年11月,证监会依法没收任良成上述违法行为所得9999余万元,并处以两倍罚款,罚没金额合计近3亿元。

二、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七)辽宁振隆特产财务造假案——IPO财务造假主动撤回材料同样顶格罚辽宁振隆特产2013年至2015年向证监会申报的四份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

在证监会对振隆特产开展专项财务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后,2015年6月10日,振隆特产撤回IPO申请。

证监会依法对振隆特产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同时决定没收其保荐机构信达证券、律师事务所中银律所的业务收入,分别处以320万元罚款、120万元罚款。

虽然振隆特产主动撤回了IPO申请,但其造假行为已扰乱了资本市场秩序,证监会仍予以顶格处罚。

辽宁振隆特产案向市场有力传导了证监会“绝不放过任何一个涉案主体、绝不放过任何一项违法失职行为、绝不放过任何一项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坚决把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挡在IPO大门之外的决心。

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五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八)欣泰电气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欺诈发行强制退市第一案欣泰电气为实现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目的,报送包含虚假财务报告的发行申请材料,骗取发行核准;上市后继续披露虚假财务报告,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

证监会依法对欣泰电气及其17名现任或时任董监高及相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对欣泰电气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温德乙,时任总会计师刘明胜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随即对欣泰电气启动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程序。

兴业证券主动出资5.5亿元设立投资者先行赔付专项基金。

此外,证监会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欣泰电气涉嫌犯罪案件,并对欣泰电气首发上市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审计机构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机构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依法查处。

本案中监管部门综合运用行政、民事和刑事手段,严惩IPO欺诈发行,对市场形成有力震慑,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

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五批部署查处的案件之一。

(九)康华农业、步森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重大资产重组“借壳方”财务造假第一案本案是证监会查处的首例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造假案。

广西证监局调查组对重组方、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企业客户等20多个涉案主体开展全面调查,成功克服了系统造假手段隐秘、部分证据被销毁或隐匿、调查对象不配合等困难,快速查实了康华农业为实现上市目的,长期有组织地进行系统性财务造假,造假金额巨大,造假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事实。

康华农业被顶格处罚60万元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3名责任人员被采取市场禁入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浙江步森股份因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被依法处罚30万元。

本案相关中介机构涉嫌违法违规已被证监会立案稽查,目前正在处理过程中。

本案系“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首批部署查处案件之一。

(十)参仙源财务造假案——新三板财务造假第一案参仙源通过少计成本、价格不公允的关联交易方式虚增利润1.29亿余元。

2016年7月8日,证监会依法对参仙源处以60万元顶格罚;并对时任公司董事长于成波、总经理李殿文及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以及5-30万元不等的罚款,参仙源案是新三板领域查处的首个财务造假案例。

证监会将不断加大对新三板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以有效的监管维护新三板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

三、中介机构违法违规(十一)中德证券财务顾问业务未勤勉尽责案——推动财务顾问归位尽责2016年2月,云南证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该案违法线索。

经查,在沈机集团拟向紫光卓远转让昆明机床股份过程中,昆明机床、沈机集团未披露“3个月自动解除”等协议生效条件和特殊条款,紫光卓远未完整披露协议的生效条件,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且沈机集团、紫光卓远未按照规定披露沈机集团回购昆明机床资产的股份转让补充协议。

中德证券作为紫光卓远聘请的财务顾问,为自己撰写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出具了核查意见和声明,未勤勉尽责,导致未发现紫光卓远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证监会已对中德证券作出没收业务收入3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的处罚。

本案的依法查处与公开,对推动证券服务机构与人员归位尽责,维护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十二)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未勤勉尽责案——整治审计、评估行业乱象本案来源于稽查总队在查处“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首批部署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

立信会计事务所在为大智慧开展2013年年报审计业务中未勤勉尽责,未执行必要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北京中同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在大智慧下属公司股股东权益价值评估过程中,违反多项执业准则规定,包括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评估结论存在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遗漏、未披露评估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未对现金等实施有效的评估程序、评估报告出具日期早于内部审核日期等。

两家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证监会依法没收上述机构相关业务收入,并分别处以违法所得三倍金额的罚款。

证监会将突出强化中介机构检查验证、专业把关的法定职责定位,切实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十三)利安达会计事务所违法违规案——“屡禁不止”审计机构被严厉监管本案来源于福建证监局在查处“2015证监法网”专项行动第五批部署案件过程中发现的违法线索。

2014年5月,福建金森林业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并购福建连城兰花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工作,利安达会计事务所系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的审计机构。

经查,福建金森《重大资产重组方案报告书(草案)》》中存在虚假记载,审计过程中,利安达违反《审计准则》相关规定未勤勉尽责,导致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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