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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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禁止类规定】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不得进、出特殊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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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条【准入规范】区内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产业发展要求,不得开展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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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开展检测、维修业务应当符合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和无环境污染的要求,不得开展翻新、拆解业务。区内企业检测、维修后的产品应当复出,其中复运出区的,应当对所耗用的保税料件及相关费用予以征税。
应当明确征税对象,其中,对没有耗用保税料件的情况明确归类及申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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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损毁】因不可抗力造成特殊区域货物短少、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经主管海关核实确认后按照受灾保税货物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区内企业开展整箱进出、二次拼箱等国际中转业务的,应当向其主管海关发送电子舱单数据,并提出提箱、集运等申请,凭相关单证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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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运抵前申报】区内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代理人可以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前向海关申报,海关依据备案清单及有关单证与境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进境税收管理】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对从境外进入特殊区域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本办法第十八条的第一、二、三项所列货物,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开展加工、研发、检测、维修、仓储等业务所需的货物,予以保税;
(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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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 【执法范围】海关在特殊区域内设立机构,并依照本办法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及特殊区域内企业、场所实施监管。
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共享范围,实现功能,开发要求均应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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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业务类型】为实现加工、物流、贸易、口岸等功能,在特殊区域内可以开展下列业务:
(一)存放海关监管货物;
(二)国际采购、分销、流通性简单加工与配送;
(三)国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转口贸易;
(四)国际中转;
(五)检测与维修;
(六)商品展示;
(七)研发、加工、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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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建设要求】特殊区域实行封闭式管理。特殊区域与中华人民共与国关境内的其她地区(以下简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她设施。未经主管海关批准,特殊区域内不得设置除海关监管设施以外的其她设施。
特殊区域建设完毕并按照有关规定验收合格的,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因发展需要,对特殊区域内基础设施与监管设施进行变更的,应当经主管海关批准并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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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的管理
第十五条 【分类管理】海关依法对区内企业实行企业分类管理制度,对区内企业开展海关稽查,监督区内企业规范管理与守法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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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会计管理】区内企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与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规范财务管理,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簿、报表,记录本企业的财务状况与有关进出区货物、物品的库存、转让、转移、销售、简单加工、使用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账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与核算。
特殊监管区域的知识总结
一、特殊监管区域的定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赋予承接国际产业转移、联接国内国际两个市场的特殊功能和政策,由海关为主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
截至2012年11月,我国已批准在27个省区市设立110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二、特殊监管区域的分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现有六种模式: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包括珠海跨境工业园区 ,霍尔果斯边境合作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保税物流中心(分为A型和B型)这三种模式属于保税监管场所。
三、共同点1、是都需要经过国务院审批,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同时享受所在地区国家赋予开发区的优惠政策;2、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3、是都具有一线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都具备保税功能,即对区内的货物实施保税政策。
四、各自的特点1、保税区保税区(Bonded Area ;the low-tax; tariff-free zone ;tax-protected zone),也称保税仓库区,级别低于综合保税区。
这是一国海关设置的或经海关批准注册、受海关监督和管理的可以较长时间存储商品的区域。
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实施特殊监管的经济区域。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进出,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验收措施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验收措施一、引言海关指定监管场地是指海关对特定货物进行监管时,对货物的存放、检查、保管等环节进行监管的场地。
为了确保海关监管工作的顺利进行,海关对监管场地的验收工作非常重要。
本文将介绍海关指定监管场地验收措施的相关内容。
二、验收前准备工作在进行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验收之前,需要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
首先,监管场地的业主或管理人员应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场地的规划图、设计图纸、施工合同等。
其次,监管场地的业主或管理人员应根据海关的要求,对场地进行整修和装修,确保场地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
同时,还需要购买相应的监控设备和安全设施,如视频监控系统、防火设施等。
三、场地验收标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验收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场地面积根据货物的种类和数量,海关规定了不同种类货物的最低场地面积要求。
货物的种类越多,数量越大,所需场地面积也相应增加。
同时,场地的高度、宽度等也需要满足货物存放的要求。
2. 场地布局监管场地应按照海关的要求进行合理布局,确保货物的存放、检查和保管方便快捷。
不同种类货物应有相应的存放区域,且应有明确的标识和通道。
3. 安全设施监管场地应配备完善的安全设施,包括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防火设施等。
视频监控系统应覆盖整个场地,并能够保存一定时间的监控录像。
报警系统应能及时发出警报,并与当地警方或海关进行联动。
防火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包括消防栓、灭火器、疏散通道等。
4. 环境条件监管场地应具备良好的环境条件,包括通风、温度、湿度等方面。
特定货物可能对环境条件有一定要求,如食品、药品等需要保持一定的温度和湿度。
四、验收程序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的验收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申请监管场地的业主或管理人员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
2. 预验收海关根据申请材料进行预验收,对场地是否满足基本要求进行初步评估。
如果初步评估合格,海关将通知业主或管理人员进行下一步的准备工作。
自贸区知识竞赛题2
知识竞赛必答题1、《质检总局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指出,探索建立试验区检验检疫监管新模式,按照方便进出、严密防范质量安全风险的原则,“一线”最大限度予以便利,主要实施进出境检疫和重点敏感货物检验;“二线”在完善检验检疫便利化措施基础上,做好进出口货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
2、《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规定:上海黄金交易所在区内面向试验区和国际提供以人民币计价结算的贵金属交易、交割和结算服务,提高人民币在国际贵金属市场上的使用。
3、《上海海关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的公告》所称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试验区内企业在试验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经营活动。
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适合入区项目指引》的通知》规定:适合入区企业类型有保税加工类企业、保税物流类企业和保税服务类企业。
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支持青岛前湾、烟台保税港区检验检疫先行先试工作的函》规定:对进入交易(展销)中心的进境食品、化妆品、箱包、饰品、葡萄酒等商品实施“入区一次性检验检疫+出区分批核销”监管模式。
6、《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规定:区内加工企业全部用境外运入料、件加工的制成品销往非保税区时,海关按照进口制成品征税。
7、《保监会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中,中国保监会对上海保监局提出的有关事项作出批复,支持上海完善保险市场体系,推动航运保险定价中心、再保险中心和保险资金运用中心等功能型保险机构建设。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规定:保税仓库按照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用型保税仓库和自用型保税仓库。
9、《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所称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
10、《山东省青岛前湾保税港区条例》规定: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支持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和产业政策的企业给予扶持。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5.货物入园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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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园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7. 园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四、保税港区
保税港区是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集港口、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于一身~是目前我国对外开放层次最高、政策最优、功能最全、区位优势最明显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产业功能:1、出口加工、2、保税物流、3、研发业务、4、检测业务、5、维修业务
相关政策:1.境外货物入园区保税
2.园区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
3.国内货物入园区退税
4.港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
5.货物出区内销按成品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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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
7.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8.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
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
二、出口加工区
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出口加工区是为了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而设立的~出口加工区要遵循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导向~着力吸引技术水平高、增值含量大的加工贸易企业和带动配套能力强的大型下游企业入区。出口加工区内禁止开展高耗
全国57个。上海金桥、松江、青浦、漕河泾、闵行、大连、沈阳、天津、北京天竺、青岛、济南、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苏州高新区出口加工区、南京、无锡、南通、镇江、连云港、杭州、宁波、嘉兴、厦门、广州、深圳、武汉、成都、重庆、郑州、芜湖、珲春、秦皇岛、郑州、西安、赣州、呼和浩特、北海、乌鲁木齐出口加工区。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精)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 :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 总署于 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 2000〕 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 2000〕 680号同时废止。
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12号根据海关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总署制定了《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现予以发布。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2019年12月23日海关指定监管场地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海关法》、《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指定监管场地是指符合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的设置规范,满足动植物疫病疫情防控需要,对特定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查验、检验、检疫的监管作业场地(以下简称“指定监管场地”)。
第三条指定监管场地包括:(一)进境肉类指定监管场地;(二)进境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三)进境粮食指定监管场地;(四)进境水果指定监管场地;(五)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指定监管场地;(六)进境植物种苗指定监管场地;(七)进境原木指定监管场地;(八)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九)其他进境高风险动植物及其产品指定监管场地。
第四条指定监管场地原则上应当设在第一进境口岸监管区内(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除外)。
在同一开放口岸范围内申请设立不同类型指定监管场地的,原则上应当在集中或相邻的区域内统一规划建设,设立为综合性指定监管场地,海关实行集约化监管。
第五条拟设立指定监管场地的有关单位或企业,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组织开展可行性评估和立项;地方政府牵头建立国门生物安全、食品安全保障机制和重大动物疫病、重大植物疫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机制,以及检疫风险的联防联控制度。
第六条申请经营指定监管场地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按照海关相关规定建设指定监管场地。
第七条海关总署口岸监管司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全国海关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直属海关口岸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和组织实施本关区指定监管场地规范管理工作。
海关总署第191号令
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时间:2010-03-15《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于2010年3月1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盛光祖二○一○年三月十五日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为了规范管理,海关总署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64号,以下简称《办法》)作如下修改:将《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由“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修改为“国际转口贸易”。
本决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9月3日海关总署令第164号发布,根据2010 年3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191号公布的《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港区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对保税港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港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在国家对外开放的口岸港区和与之相连的特定区域内,具有口岸、物流、加工等功能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第三条海关依照本办法对进出保税港区的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以及保税港区内企业、场所进行监管。
第四条保税港区实行封闭式管理。
保税港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的其他地区(以下称区外)之间,应当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卡口、围网、视频监控系统以及海关监管所需的其他设施。
第五条保税港区内不得居住人员。
除保障保税港区内人员正常工作、生活需要的非营利性设施外,保税港区内不得建立商业性生活消费设施和开展商业零售业务。
海关及其他行政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设置在保税港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保税港区综合办公区内。
第六条保税港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并通过“电子口岸”实现区内企业及相关单位与海关之间的电子数据交换。
6种海关特殊监管区区别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功能说明及对比自1990年为适应我国不同时期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设立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简称特殊区域)以来,已先后批准设立了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跨境工业园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等6类(在国发[2012]58号文件上提出)。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为所在地区提升产业水平、扩大就业,促进外贸和社会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
目前,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本覆盖了沿海、沿江、沿边、内陆地区的重要港口和中心城市。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本特征:一是经过国务院审批,设立在我国境内,纳入国家级开发区范畴,享受开发区的优惠政策;二是采取封闭围网管理,对基础设施和监管设施验收有严格的标准;三是都具有一线和二线的通关特征;四是具备保税功能,境外货物进入园区,海关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区内可开展保税货物的加工、仓储、转口、展示等业务(统称保税加工、保税物流两大类业务)。
下面分别介绍六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功能以及相应的政策一、保税区保税区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全国15个。
1990年6月,经中央批准,在上海创办了中国第一保税区——上海外高桥保税区。
1992年以来,国务院又陆续批准设立了14个保税区和一个享有保税区优惠政策的经济开发区:天津港、大连、张家港、深圳沙头角、深圳福田、福州、海口、厦门象屿、广州、青岛、宁波、汕头、深圳盐田港、珠海保税区、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
产业功能:保税区作为我国最早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其功能设置是较为宽泛的,主要有:1、国际贸易、2、保税仓储、3、转口贸易、4、出口加工5、商品展示,并且保税区内的转口货物可以在区内仓库或者区内其他场所进行分级、挑选、刷贴标志、改换包装形式等简单加工。
相关政策:1.货物入区保税2.区内货物出境免征出口关税3.国内货物入区不退税,离境可退税4.区内加工产品不收增值税5.全部使用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进口制成品征税6.用含有境外料件加工的制成品出区按所含境外运入料件征税7.货物入区应当征收出口关税的,海关按照有关规定征收8.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9.区内建设及业务开展所需进口机器、设备等,地区内进口自用合理数量办公用品免税10.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货物交易、流转不征收进出口环节和国内流通环节的有关税收二、出口加工区出口加工区是设立在现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海关监管的特定区域。
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标题: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导言:保税物流中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区域,具有提供便利的海关监管环境,为跨境贸易和物流提供了更高效的通关和货物存储服务。
然而,为了确保保税物流中心的正常运营和顺利监管,必须设立一系列基础设施和监管措施,来满足验收标准并保证实施有效的监管。
本文将从基础设施的角度,探讨保税物流中心的验收标准和其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一、基础设施的重要性1. 标准的场地建设保税物流中心的场地建设应满足一定的规模与空间要求,确保可以容纳各类进出口货物并提供高效的物流服务。
合理规划和设计场地布局,考虑到货物分类、装卸设施、存储设备等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优化流程和操作。
2. 先进的设备设施保税物流中心的设备设施包括仓库、堆场、码头、物流车辆、起重机械等,必须具备先进的技术和高效的性能。
仓库设施应具备货物分类、管理、追踪的功能,码头应有完善的装卸机械和通风、照明等设备,以便提供便利、快捷和安全的货物操作服务。
3. 完善的信息系统保税物流中心的信息系统必须能够实时监控各个环节的数据和信息,为海关、企业和相关部门提供及时精准的管理决策依据。
信息系统应具备出入库信息管理、库存管理、安全监测、财务管理等功能,以便保障物流中心的正常运营和供应链的有序衔接。
二、监管设施的验收标准1. 安全防范措施保税物流中心的验收标准应确保设施内外的安全防范措施齐全,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要设置完善的出入口管控系统,包括安全门、监控摄像头等,以保证货物进出的安全和追踪。
要配备专业的安保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急处理和危险品安全管理能力。
还需对火灾防护、卫生消毒、环境保护等方面设置切实有效的措施。
2. 接收能力和设备质量保税物流中心的验收标准应对设施的接收能力和设备的质量进行评估。
要确保设施能够胜任保税货物的容纳和运营需求,并具备扩展和调整的潜力。
对设备的质量和性能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能保持稳定和高效的运转状态。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2)中部: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建标185号—2017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施行日期:2018年1月1日2017 北京前言鉴于目前口岸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现状,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编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
编制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对全国口岸进行了广泛深入地调查研究,总结分析了各地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与解决措施。
在科学论证与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了标准文本。
本标准共有五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在执行本建设标准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邮寄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号,邮政编码:100730),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
参编单位: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海关总署监管司、质检总局通关司、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综合运输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黄胜强张广志白石钦明炜汪鸣吴文化金伟程刘慧茹武跟平章涛主要起草人:陈涛王彦庆李嫣然蒋诗辉王豪张琪张玉堂高鹏刘武锋王百荣刘伟卢越印淇琪王瀚彬胡惠明目次第一章总则 .................................................................................................................. - 0 -第二章水运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2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2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4 - 第三节面积指标...............................................................................................................- 5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9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10 - 第三章航空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11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11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13 - 第三节面积指标............................................................................................................ - 14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16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17 - 第四章铁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19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19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21 - 第三节面积指标............................................................................................................ - 22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25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6 - 第五章公路口岸查验基础设施 ................................................................................... - 27 -第一节建设规模与内容构成......................................................................................... - 27 - 第二节选址与规划布局................................................................................................ - 29 - 第三节面积指标............................................................................................................ - 30 - 第四节建筑与建筑设备................................................................................................ - 33 - 第五节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 34 - 本建设标准用词和用语说明 .......................................................................................... - 35 -附件: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 - 36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主权和保障国家安全,加强和规范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合理控制建设规模和投资,促进设施集约和共享,保障查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升通关效率,推进大通关建设,特制定本建设标准。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在国际贸易中,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特殊区域由海关根据法律法规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国际贸易便利化,吸引外商投资,推动经济发展。
本文将介绍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一、特殊区域的概念与分类特殊区域是指国际贸易中特定地区或建筑物,在较为严格的监管下,实行与其他地区或建筑物不同的贸易管理措施。
根据不同的功能与用途,特殊区域可分为保税区、加工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等类型。
保税区主要用于存储、销售和加工货物,加工区则侧重于对进口原材料或半成品进行加工作业,出口加工区则主要为外资企业提供整车修配、机械加工、组装和包装等一系列生产服务,而保税物流中心则更注重物流仓储操作。
二、特殊区域的管理机制1. 设立和监管机构特殊区域的建设需经国家海关的批准,并由设区市或沿海港口海关负责监管。
海关在特殊区域设立专门的移民、海关等执法部门,执行进出口监管、查验、征收税费等任务,并负责对企业进行注册、备案、认证等管理。
2. 出入境和货物管理特殊区域内企业的进出口货物经海关监管区域批准后方可进出。
进口货物需要进行清关手续并缴纳相应关税、增值税等,而出口货物则需提供出口报关单和与之相关的单据。
3. 关税与税收优惠政策特殊区域享受一定的关税和税收优惠政策,以吸引外商投资和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例如,保税区内的货物可暂缓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直到货物进入国内市场后再按照规定进行缴纳。
对于特殊区域内的企业,还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优惠政策。
4. 监管与服务为了保证特殊区域内企业的正常运行,海关将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与服务。
海关将开展对企业的风险评估,并采取卫生检疫、知识产权保护等措施,确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5. 信息化建设为了提高特殊区域的管理效率,海关将推动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海关管理系统、智能监控系统等,实现对企业和货物的全程监管,提高通关效率和安全性。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07〕143号)+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为规范出口加工区海关监管隔离设施的建设标准,总署于2000年制定并印发了《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和《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以下统称“原标准”)。
6年多来,“原标准”对出口加工区的建设起到了积极的规范作用,为海关的有效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区高标准的建设起到了示范作用,国务院要求这期间批准设立的跨境工业区、保税物流园区和保税港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比照出口加工区的标准建设。
随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种类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断拓展,“原标准”在执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统一建设标准和验收标准,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总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交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及外汇局等九部门联合制定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以下简称《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适用于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园区和跨境工业区等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现予印发,请各直属海关将《验收标准》转发本关区内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委会,并指导他们严格按照《验收标准》进行规划建设海关监管设施。
对《验收标准》印发之日起开工建设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各地海关要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做好经国务院批准新设立的各类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预验收工作,联合验收小组也将依《验收标准》进行正式验收,《验收标准》印发之日前已按“原标准”建设的隔离围网,仍按“原标准”进行验收。
《验收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同时,《出口加工区隔离设施及海关有关监管设施标准》(署税〔2000〕311号)、《关于对出口加工区卡口设置专用通道的要求》(署税〔2000〕680号)同时废止。
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
附件2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场地)查验作业区设置规范第一章进口汽车查验区一、查验区设置(一)查验区为海关对进口汽车进行检验的工作区域,应分为候检区、检测区、合格停放区、不合格停放区等区域,不同的区域应设立相应的标识,各区域规划布局应适应汽车整车进口检验工作流程及技术条件,并配套监管仓库等设施。
(二)查验区应当具有实施检验检测一体化的电子检验软硬件条件;提供满足现场查验业务用房、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必要的附属设施。
(三)应当设置候检区,不少于10个车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10个车位;不合格停放区不少于30个车位,且不合格停放区域应当相对独立。
(四)应当设置用于存放需实施退运、销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检验的汽车整车监管仓库,并应当相对独立,符合相关监管要求。
(五)应当设置检测区,满足汽车检测相应技术条件。
(六)检测区应当设置检测车间、检测线、地沟、试车道路、驻车坡道等设施。
1. 检测车间的长度、宽度和高度应适应承检车型检测的需要,并方便承检车辆进入和驶出;应通风、防雨,并设置排(换)气装置和排水装置,并有温度、湿度、大气压力测量装置;路面的承载能力应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行车路面纵向和横向坡度应不大于0.1%,平整度应不大于2.0‰。
在滚筒反力式制动检验台工位或平板制动检验台前、后,对于10吨(含)以上级检测线6米内和3吨级检测线3米内的行车地面,其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平板式制动检验台工位除外。
2. 检测线应当布置在检测车间内,并按检验流程合理分布。
出入口应设引车道和必要的交通标识以及安全防护装置等。
3. 地沟的长度应当与承检车型相适应,并设置通行通道及照明装置。
地沟边缘应设置防止车辆跌入地沟的安全防护装置。
4. 试车道路的承载能力需适应承检车型的轴荷要求,试验车道应铺设平坦、清洁、干燥、硬实的水泥或沥青路面并设有规范的交通标识标线,路面附着系数应不小于0.7。
5. 用于驻车制动性能检验的驻车坡道,坡度分别为15%和20%,轮胎与路面间的附着系数不小于0.7,坡道的长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轴距长1米,宽度应当比承检车型的最大宽度宽1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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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
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特殊区域基础设施标准严格依据经批准的特殊区域规划控制面积和四至范围进行规划设计;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审批手续,取得
国有土地使用权;基础设施开发建设完毕,实现七通一平;区内无生活居住建筑设施。
二、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围墙标准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应设
置隔离围墙(设立在独立海岛上的特殊区域可视情特殊处理,隔离围墙应为不间断全封闭式隔离设施,不得有破损和缺口。
隔离围墙距地面的总净高度不低于3米。
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不得有永久性建筑,不得种植高度超过0.5米的灌木和其他
植物。
电线杆、路灯等配电设备必
须距离围网不少于5米,距隔离网内、外直径5米内如有变电塔等配电设施,应对该配电设施在原来围网的基础上进行独立围网。
隔离围网通过特殊区域的河道应不间断,河道两边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 2.5米, 河道围网或金属槛栅应设至河床。
(一永久性围墙:分为金属网状、金属槛栅、实体墙等式样。
1. 金属网状式:由基座、金属网状钢管架、铁丝网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为金属菱型网状钢管架结构。
钢管与金属网间距,金属网与底部基台间距均不大于0.05米。
①钢管(或方钢高度不低于2.5米,直径不小于0.07米;
②金属网高2.2米,宽1.5米,网丝直径不小于0.005米;
③网眼见方不大于0.0025平方米。
(3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或高为0.3米的金属网。
2. 金属槛栅式:由基座、金属槛栅组成。
(1底部:地面以上为内砖外水泥砂浆罩面或浇注水泥式基台,高0.35-0.5米;
(2中部:
①槛栅实体水泥柱0.35-0.4*0.35-0.4厘米,柱与柱之间间隔5-6米;
②金属槛栅为直径不小于0.015米的方、圆钢加顶端枪尖组成;
③金属槛栅间距不超过0.1米。
3. 实体墙式:由底座、实体建筑材料组成。
(1底中部:内砖外水泥浆罩面或水泥浇注,横截直径不小于0.25米。
(2上部: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0.1米。
(二过渡性围墙:由水泥桩和铁丝网组成。
1. 铁丝网:高2米,长3米,可以拆卸。
2. 桩头略高于网,两个桩头间距
3.2 米。
三、进出特殊区域卡口、通道设施及有关监管设施标准
(一进出特殊区域通道(包括临时通道:为保证海关对进出特殊区域的货车(包括货物、客车、人员的有效监管,特殊区域要设置供货车、客车、人员进出的专用通道。
专用通道至少3条,应分别设置进区货车通道、出区货车通道、客车及人员通道。
进出区客车及人员通道可视情况合为一条,但要留出空间,以备在需要的时候,
将
客车和人员进、出通道分开。
专用通道间有隔离设施,并设有明显标志
(二卡口:货物通道应设置检查卡口。
在卡口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车辆自动识别系统、单证识别系统、与H2000联网的电子地磅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卡口与货物验放部门实行联网。
卡口硬件应比照海关总署已招标的卡口设备型号、参数标准配置。
在客车及人员通道安装电子闸门放行系统、读卡器及视频监控系统。
为方便特殊区域人员进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特殊区域设置一个行政卡口,行政卡口必须设置相应监控设施,专人值守,原则上只能进出人员。
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特殊区域内设立用于基建车辆进出的临时出入口,临时出入口必需设置相应的监控设施,专人职守,在使?3?用完毕后予以关闭或改造成普通围墙。
(三验货场地:特殊区域卡口附近应设有验货专用场地,其面积视具体情况而定。
验货场地应配有可供海关、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验货平台,配置与H2000联网
的电子地磅系统、必备的照明设施等。
(四监管仓库:特殊区域内应设有符合监管要求、可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共同使用的监管仓库,仓库内安装有照明设施和视频监控系统。
验货平台应与监管仓库相接,并可进行铲车作业。
(五巡逻通道:区内沿隔离围墙设有供海关监管、巡逻的专用通道,横宽不少于4 米。
为确保海关24小时监管,沿巡逻通道要安装照明设施。
(六监控系统:沿特殊区域隔离围网设置视频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保证海关对围网周界全方位无盲区监控。
在海关认为有必要实施监控的其他地点,如监管仓库、验货平台、卡口等处设置适当的监控系统。
监控系统应在验收前安装到位,并能够正常运行。
所有报警系统设施不能对人身造成伤害。
特殊区域所需配置的视频监控系统、报警系统,由特殊区域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其他专用的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所需监控设备,由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统一配置。
具体配置规模,由特殊区域所在地海关、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实际业务量提出设计方案,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审批确定。
(七检验处理场所和设施:特殊监管区域内应设有检验检疫所需的熏蒸消毒或销毁处理场所和设施,符合安全要求,有警示标志,并配有现场办公用房、药品器械库和必要的消毒器具以及存放待处理物品的防疫库。
距生活和工作区域不少于50米。
(八特殊区域应建立符合海关、检验检疫监管要求的网络环境和计算机管理系统,满足外汇、税务等部门有关业务监管信息共享的管理需要。
四、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办公和休息用房标准
(一监管用房:在两条货车通道的中间应设立海关监管用房,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宽度不少于3米。
(二办公用房: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永久性办公用房。
办公用房内应有专供企业办理货物进出区手续的办事大厅,办事大厅应在显著位置设置企业办事流程等方便企业办理业务的设施。
在永久性办公用房建成使用前,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为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可开展海关及检验检疫业务的临时办公室。
(三休息用房:由于海关、检验检疫对特殊区域实行24小时监管和通关,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休息用房。
五、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监管配套设施
特殊区域主管部门应向驻区海关及检验检疫部门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保证海
关及检验检疫部门办公所需水、电供应以及通信线路的畅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