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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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8.03.20•【文号】民办函〔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3.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8〕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志愿服务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主体。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决策部署,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一、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

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一)已经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标识并公告。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者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对于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一)新成立社会组织在申请成立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二)已经依法成立并填写志愿服务组织信息采集表(见附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核实其填写内容,与核准的章程一致后,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社会组织修改后的章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并在申请章程核准时提出标识为志愿服务组织的,民政部门在核准其章程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
清理结果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民政部
•【公布日期】2017.12.04
•【文号】民政部公告〔2017〕第424号
•【施行日期】2017.12.0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民政部公告
〔2017〕第424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我部开展了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

经2017年第2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7件,废止的规范性文件25件(截至2017年8月31日)。

现将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
2017年12月4日附件1
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

民政部等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时代新风,为此,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老龄委办公室、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中国社会工作协会联合发文,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社区志愿服务是社会组织和个人自愿用自身的时间、技能等资源,在社区为居民和社区慈善事业、公益事业提供帮助或服务的行为;从事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亦称义工),其数量和素质是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指标。

目前,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入关键时期。

随着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人们的需求越来越多样化;越来越多的“单位人”成为“社会人”,大量退休、下岗人员和流动人口进入社区;人口老龄化、家庭小型化,以及为数不少的贫困人群都对社会服务提出了新要求。

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有利于整合社区资源,健全社会服务体系,依靠社会力量解决社会问题,满足居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活需要;有利于增进人与人之间的感情,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有利于增强各种社会组织尤其是居民群众的社会责任,弘扬“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良好社会风尚,提高参与社会建设和管理的能力;有利于密切党群关系,巩固党在城市基层的执政基础。

我们一定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有力措施,努力把我国的社区志愿服务工作提高到新的水平。

二、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重点领域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满足居民需求、为居民提供服务为宗旨,以弘扬志愿精神、提高居民素质为目标,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社区组织的作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努力把社会上、社区里有爱心的单位和人员动员起来,团结起来,组织起来,让一切爱心充分展示,让一切善举竞相推出,以造福于社区,造福于人民,切实为建设和谐社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渝民〔2017〕35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福利其他规定,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通知渝民〔2017〕35号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文明办,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为贯彻《重庆市志愿服务条例》,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志愿服务管理信息化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规范使用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对象在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重庆站(即“志愿重庆”信息系统)注册的志愿团体。

二、系统访问环境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网址:/“志愿重庆”信息系统网址:/市、区县民政部门信息系统管理人员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登录;全市注册志愿团体、注册志愿者从以上两个系统均可登录,进入系统操作页面。

三、规范内容(一)名称规范。

根据团体职能不同,分为枢纽型团体和非枢纽型团体。

1. 枢纽型团体。

包括市级、区/县级、镇/乡/街道级和社区/村级等4类注册志愿团体,对本区域内的注册志愿团体具有相应的系统管理权限。

枢纽型团体名称按行政区划层级进行规范。

市级枢纽型团体名称为“重庆市志愿服务联合会”,责任单位为市文明办;区/县级枢纽型团体名称为“**区/县志愿者协会”或“**区/县志愿服务联合会”,责任单位为区县文明办;镇/乡/街道级枢纽型团体名称为“**镇/乡/街道志愿服务总队”,责任单位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村级枢纽型团体名称为“**社区/村志愿服务大队”,责任单位为社区居委会、村委会。

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法人)在注册志愿团体时,名称与登记名称一致。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0.12.07•【文号】民办发〔2020〕36号•【施行日期】2020.1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民办发〔2020〕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对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具有重要意义。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更好发挥作用,现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民政部办公厅2020年12月7日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方案(2021-2023年)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要求,深化《民政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意见》实施,充分发挥社区社会组织在创新基层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现就实施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总目标,落实中央关于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的要求,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从2021年起用3年时间,开展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通过实施一批项目计划和开展系列主题活动,进一步提升质量、优化结构、健全制度,推动社区社会组织在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中更好发挥作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1.03.17•【文号】民办函〔2021〕15号•【施行日期】2021.03.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2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进一步提高志愿服务信息化水平,民政部依托“金民工程”升级建设了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2.0版,以下简称系统2.0版)。

现就系统试运行工作通知如下:一、系统2.0版的主要功能系统2.0版是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管理和服务的综合性平台。

通过该系统,社会公众可以进行志愿者注册,志愿者可以加入志愿服务队伍、报名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查看志愿服务记录、打印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可以发布志愿服务项目、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民政部门等管理用户可以随时掌握本地志愿服务有关数据。

系统2.0版支持PC端(中国志愿服务网,)和移动端(中国志愿APP)运行,进一步加强了与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社会组织法人库的数据核验与交换共享,简化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注册流程,优化了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的方式和内容,提升了志愿服务数据管理和安全保障能力,强化了监督管理能力,为志愿服务管理部门、广大社会公众、志愿者和志愿服务队伍提供更优质的信息化服务。

二、进度安排系统2.0版按照分批试用的方式开展试运行工作。

试运行期间,现有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将按省份、分批次切换至2.0版。

第一批试运行开始时间为2021年3月。

河北、山西、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福建、江西、山东、广东、广西、四川、甘肃等13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参加系统2.0版第一批试运行。

未参加第一批试运行的省份在该阶段继续使用现有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1.10.13•【字号】郑民文[2011]202号•【施行日期】2011.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志愿者工作的通知(郑民文[2011]202号)各县(市)区民政局、社区建设服务局、局属各单位:为认真贯彻《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志愿者注册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51号),切实做好志愿者登记,扎实推行志愿者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志愿者工作的重大意义志愿者队伍是创新社会管理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创建文明城市的重要组成部分。

做好志愿者工作,对动员公众参与社会建设,弥补政府和市场服务的不足,彰显社会关怀,创新社会管理,提升社会服务水平,促进社会群体和谐共处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我市在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城市社区加强推行志愿服务做了积极的探索,如绿城社工服务站建成由专业社工引导的社工义工联动模式,构建立足郑州、辐射中原、沟通全国的中原志愿服务圈;市儿童福利院与高校建立实习基地,招募学生志愿者,积极筹划孤残儿童志愿服务项目;郑州慈善总会的慈善志愿者队伍初具规模,志愿服务逐步向经常化、规范化方向发展等。

大力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广泛开展志愿服务,对普及文明风尚,全面提高公民道德素质,对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以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为依托,大力推进志愿者招募登记工作城乡社区和社会服务机构是开展志愿者服务的重要平台。

要根据志愿服务工作需要,以多种形式和手段,吸引更多的社会热心人士成为志愿者,稳步壮大志愿人员力量。

鼓励城乡社区和福利机构、优抚事业单位、救助机构等民政类社会服务机构设立志愿者服务站,配备专职人员开展志愿者登记,负责志愿者招募、组织、联系,建立包括志愿者身份、专业、能力、服务特长、可提供服务时间、服务意愿、参与志愿服务情况记录等信息的志愿者资源库。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2.01.10•【字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2022/01/11)各区、县(市)民政局,各志愿服务组织:按照国家、省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相关要求,市民政局制定了《沈阳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沈阳市民政局2022年1月10日沈阳市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切实提升志愿服务组织服务能力和水平,按照《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抽查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志愿服务活动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情,促进资源服务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在全社会掀起参与志愿服务的热潮,营造浓厚的志愿服务氛围。

二、工作目标从2022年开始,全面铺开志愿服务组织抽查工作,和平区、新民市作为试点地区,应检查辖区内全部志愿服务组织服务记录与证明情况,试点地区以外的区、县(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抽查本辖区内40%(且不少于5家)的志愿服务组织,市民政局至少抽查5家市级志愿服务组织,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典型做法,推动志愿服务组织规范化出具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

到2024年年底,各地区实现抽查工作全覆盖,确保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公信力,进一步提升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热情。

三、工作任务(一)抽查内容1.志愿者服务记录情况。

检查志愿服务组织记录中的志愿者基本信息、服务时间、服务内容、评价结果、技能培训、表彰奖励等情况是否完整准确;是否在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志愿服务记录;是否及时按规定将纸质记录录入中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等。

志愿者佩戴工作牌的通知

志愿者佩戴工作牌的通知

志愿者佩戴工作牌的通知
为了加强志愿者工作管理,确保志愿者工作的正常进行并提高工作效率,特发布以下通知:
1. 佩戴工作牌的要求
所有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工作时,必须佩戴工作牌。

工作牌是志愿者身份的标识,也是志愿者与服务对象、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和协作的重要工具。

2. 工作牌的内容
工作牌上应包括以下基本信息:
- 志愿者姓名
- 志愿者编号
- 志愿者照片
- 志愿者所属组织机构名称
- 志愿者所属组织机构联系方式
3. 工作牌的佩戴方式
工作牌应佩戴在志愿者衣服的左胸口位置,醒目易见。

佩戴时
不得遮挡、修改、损毁或私自制作工作牌。

4. 工作牌的领取
工作牌由所属组织机构负责发放给志愿者,请各部门负责人协
调工作牌的发放事宜,并确保发放的工作牌符合制定的标准和要求。

5. 工作牌的使用范围
工作牌仅限在志愿者服务工作期间佩戴,不得滥用和擅自转让
他人使用。

完成志愿者服务工作后,请及时归还工作牌。

6. 未佩戴工作牌的处罚
任何未佩戴工作牌的志愿者,一经发现,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停止工作等处理措施。

请各部门负责人通知所有志愿者务必严格遵守此规定,并进行
必要的宣传和培训。

对于未遵守规定的情况,请及时向组织机构汇报,以便进一步处理。

谢谢合作!
日期: [日期]
签署人: [签署人姓名]
所属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名称]。

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

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公布日期】1994.04.01•【文号】民办发[1994]9号•【施行日期】1994.04.01•【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间组织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民政部、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民办发[1994]9号1994年4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社会工作者协会:尊老爱幼,扶贫助残,互助互济,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需要继续发扬这种传统美德。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要“提倡社会互助”。

民政部、国家计委等14个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中也明确提出要“不断壮大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和社区工作者队伍”。

自1987年民政部在全国开展社区服务工作以来,一种以社会互助为特点的志愿者服务发展很快。

目前,仅京津沪三大城市的社区服务志愿者队伍已达百万人之多,他们长期坚持在基层从事社会公益活动,献爱心,送温暖,做奉献。

这既是学雷锋活动的继续和发展,又具有改革开放的时代特色。

提倡社会互助,开展社会志愿者活动可以帮助有困难的群众解决部分实际困难,为国分忧,为民解愁;可以使志愿者在实践中体验社会生活,陶冶情操;可以通过专愿者的奉献精神,唤起人们互助互爱的良知与道德感,净化社会风气,增强群众团结。

这些对于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稳定和全面进步,都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为了提倡社会互助、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社区志愿者服务是人们关心社会、助人为乐的一种积极的建设性的社会互助行为。

其特征是坚持自愿原则,利用业余时间,无私地为社会上有困难的人提供帮助和服务。

其宗旨是改善社会环境,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24.06.12•【文号】•【施行日期】2024.06.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保就业的重大决策部署,推动社会组织在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持续发挥积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国办发〔2023〕11号)、《民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社会组织进一步助力高校毕业生等群体就业工作的通知》(民发〔2022〕57号)等部署要求,现就做好2024年社会组织助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通知如下:一、推动社会组织助力拓展就业新空间。

各地要引导动员社会组织持续拓展服务空间,挖掘就业需求,进一步稳住存量岗位、扩大增量规模。

支持基金会等慈善组织积极引入直接面向基层、面向群众的公益慈善项目和资金,助力基层民生保障,带动开发相应岗位。

推动专业性社会组织巩固拓展教育、医疗、科技、文化、社会救助、养老、托育等领域的服务空间,面向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和见习岗位。

推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政策落地与项目实施,引导社会组织开发与承接服务相适应的就业岗位。

指导社会组织结合发展需求设置见习岗位,鼓励有条件的社会组织申报就业见习基地,按规定落实就业见习补贴政策。

二、推动社会组织扩大就业资源对接。

各地要引导社会组织发挥联系会员、企业、高校和专业人员的独特优势,创新就业资源对接服务模式,搭建和完善就业对接服务平台。

特别是引导行业协会商会积极发挥分布各行各业的优势,主动收集发布行业就业需求,促进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精准对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的通知(民办函〔2013〕183号)各司(局):为引领和推进民政档案资源体系建设进程,更好地服务于民政政策创制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民发〔2011〕209号),结合民政工作实际和发展趋势,制定了《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在今后政策创制工作中将制定档案管理办法列入计划,以进一步提高民政领域档案资源建设的整体水平,为国家积累更多的档案财富。

民政部办公厅2013年5月30日民政领域档案体系表民政专业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类别名称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档案名称业务主管司局民间组织管理类社会组织登记档案*、社会组织评估档案、中央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项目档案民间组织管理局文书档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项目档案*、印章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新闻宣传报道档案、出版社书稿档案办公厅优抚安置类伤残抚恤人员档案*、烈士档案、烈士纪念设施评定档案优抚安置局社会救助类最低生活保障档案#、农村五保供养档案*、城乡医疗救助档案、临时救助档案社会救助司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档案*、法规草案征求意见档案政策法规司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类村级组织档案#、城市社区档案#基层政权与社区建设司基本建设项目档案*、会计档案*、仪器设备档案、职工住房档案、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合同档案规划财务司行政区划与地名管理类行政区域界线档案*、地名档案*、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试点档案*区划地名司难民安置档案、国际合作项目档案国际合作司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管理类福利彩票档案、慈善项目档案#、社会福利机构业务档案、福利企业认定管理档案、康复辅具业务档案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人事档案、科研档案*、学校档案、职业技能鉴定档案#人事司社会事务类殡葬服务单位业务档案*、婚姻登记档案*、收养登记档案*、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档案#、公墓审批档案、殡葬环境监测档案设会事务司社会工作类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登记档案、志愿服务记录档案社工司注:1.上表中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特有档案,非民政专业档案是指在民政领域形成的民政非特有的档案。

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1.04.26•【文号】民函[2011]76号•【施行日期】2011.04.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民政部关于做好“中国社区”标识启用工作的通知(民函〔2011〕76号2011年4月26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加强城乡社区标识规范化管理,自2010年7月起,民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中国社区”主题标识征集活动,得到了广大城乡社区干部群众的积极关注和广泛响应。

经严格评审并经部长办公会审定,确定了拟在全国城乡社区推广使用的“中国社区”标识(以下简称“标识”,图样及说明见附件)。

现就标识启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标识启用具有重要意义“中国社区”标识是城乡社区的共同象征,展现了城乡社区建设蓬勃发展、城乡社区居民团结向上的良好风貌,已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进行官方标志备案。

逐步启用统一标识,着力打造城乡社区一体化发展新形象,是统筹推进城乡社区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夯实城乡社区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基础性地位,争取各级党委政府重视支持;有助于加快城乡社区服务规范化进程,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有助于增强城乡居民社区认同感、归属感,调动社会各界共同建设社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

各级民政部门应积极推动统一标识的使用。

二、积极推动统一标识的使用标识启用要采取以点带面、梯次推进的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标识在城乡社区普遍使用,使标识应用范围从东部地区社区向中西部地区社区扩展,从城市社区向农村社区扩展,从新建社区向已有社区扩展,使标识应用与城市和谐社区建设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工作同步推进,与“十二五”期间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同步推进。

争取到“十二五”期末,实现将标识覆盖到全国所有城乡社区的目标。

标识应用的基本要求是:城市和谐社区建设示范单位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全覆盖示范单位率先推广使用标识,社区办公用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主体建筑物的显著位置应安装永久性标识,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宣传栏、引导牌和社区工作者胸牌、桌牌等识别标志中应加入标识元素,与社区建设相关的书刊资料、会议活动可使用标识衍生品。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公布日期】2019.08.29•【文号】民办函〔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办函〔2019〕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为加强慈善宣传,民政部确定了"中华慈善日"标志(以下简称"标志"),制作了标志的宣传视频,制定了《"中华慈善日"标志使用管理办法》。

现就做好标志使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使用标志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每年9月5日为"中华慈善日".启用和推广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是贯彻落实慈善法、加强慈善事业宣传、传播慈善理念和文化的重要安排,是扩大慈善工作社会影响力,营造崇德向善的良好氛围,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活动热情的有力举措。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的重要意义,在每年特别是今年的"中华慈善日"宣传中,高度重视、周密组织、创新形式,切实做好标志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积极推动标志使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推动标志的普遍使用。

要积极报请各级党委和政府,协调各有关部门,动员参与慈善活动的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新闻媒体,在宣传"中华慈善日"和组织开展慈善活动时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

慈善工作者和慈善参与者的胸牌、徽章、办公桌标,以及与慈善有关的活动、会议、宣传用品、媒体资料和相关出版物等,都可以使用"中华慈善日"标志。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

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文明办,民政部,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公布日期】2015.08.27•【文号】民函﹝2015﹞273号•【施行日期】2015.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共青团中央关于推广应用《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通知民函﹝2015﹞2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明办、民政厅(局)、团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明办、民政局、团委,各相关志愿服务组织:为贯彻落实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号),提高志愿服务信息化水平,由中央文明办、民政部和共青团中央组织有关单位制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MZ/T 061-2015)(以下简称《基本规范》,见附件),作为行业标准日前已批准发布。

为做好该《基本规范》的推广应用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合理配置志愿服务资源、提升志愿服务效能的重要载体,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有效手段。

近年来,一些地方和志愿服务组织自主开发了本地区、本组织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为志愿者注册登记、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记录志愿服务时间等方面提供了便利、发挥了作用,但因业务流程不规范、数据标准不一致等原因,导致各系统之间不能互联互通、信息不能共享,影响了信息系统的效能,制约了志愿服务的发展。

《基本规范》是在研究分析多个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梳理总结志愿服务发展需要基础上,首次对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功能作用、共享与交换、信息安全等作出的统一规范和要求。

《基本规范》是我国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领域第一个全国性行业标准,是开发、完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基础标准和重要参考。

各地区、各部门、各志愿服务组织要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建立中国特色志愿服务体系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基本规范》的重要性、必要性,按照《基本规范》的要求开发完善、选择应用相关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尽快实现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的互通互联、信息共享。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号:国办发[2008]62号颁布⽇期:2008-07-10执⾏⽇期:2008-07-10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政法规各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华⼈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年七⽉⼗⽇民政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员编制规定根据第⼗⼀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民政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政审批事项。

(⼆)取消提出福利彩票发⾏额度职责。

(三)将指导基层群众⾃治组织和社区组织⼲部的表彰职责交给地⽅政府。

(四)将本级社会福利资⾦资助项⽬评审⼯作交给社会中介组织。

(五)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主要职责(⼀)拟订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针政策,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基⾦会、民办⾮企业单位进⾏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拟订优抚政策、标准和办法,拟订退役⼠兵、复员⼲部、军队离退休⼲部和军队⽆军籍退休退职职⼯安置政策及计划,拟订烈⼠褒扬办法,组织和指导拥军优属⼯作,承担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作领导⼩组的有关具体⼯作。

(四)拟订救灾⼯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作,组织⾃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具体⼯作。

(五)牵头拟订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活⽆着⼈员救助⼯作。

(六)拟订⾏政区划管理政策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县级以上⾏政区域的设⽴、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作,组织、指导省县级⾏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作,负责重要⾃然地理实体以及国际公有领域、天体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作。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发[1993]6号1993年11月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我部《关于印发<民政事业统计年报制度>的通知》(民综发[1993]17号)精神,现将我部制定的《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印发给你们,请依此填报民政事业统计年报表。

《民政事业统计主要指标解释(1989年5月修改稿)》和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增补民政事业统计指标解释的通知》(民办函[1990]219号)自行废止。

各地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与部计划财务司联系。

第一部分基层政权、群众自治组织和人口1.县辖区数:指县、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参照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二条)。

2.街道办事处数:指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际设有的派出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必须经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个数。

街道办事处数中,包含农村办事处数。

(参照同上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3.镇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镇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4.乡数:指经省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而设置的乡人民政府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参照《宪法)第一百零七条)5.居民委员会数:指城市和建制镇在非农业人口的居住地区设立的群众性自治的居民组织(即居民委员会)报告期末实有个数。

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的用途

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的用途

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的用途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志愿服务在社会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重视。

越来越多的人愿意奉献自己的时间和力量,帮助那些需要帮助的人、组织或社区。

志愿服务组织是一个重要的平台,它为志愿者提供了一个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机会。

在志愿服务组织中,身份标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不仅可以帮助志愿者更好地融入组织,还能够提升组织的知名度和形象。

在本文中,我将探讨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的用途及其重要性。

首先,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的用途之一是帮助志愿者更好地融入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是一个由志愿者组成的团体,他们共同为社会公益事业努力。

在这个团体中,每个志愿者都有自己的角色和责任,他们需要互相配合、协作,才能更好地完成组织的使命。

而身份标识可以让志愿者更容易地识别自己的组织成员,增强团队凝聚力和认同感。

当志愿者身着统一的志愿服务组织服装或佩戴标识性的胸牌时,他们会感到自豪和归属感,从而更加积极地参与到组织的活动中去。

另外,身份标识还可以帮助志愿者更好地与外界交流,让他们更容易结识新的志愿者,扩大自己的人脉圈,形成更广泛的影响力。

其次,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的用途之二是提升组织的知名度和形象。

志愿服务组织通常是为了某种特定的社会公益事业而成立的,比如关爱留守儿童、保护环境、救助贫困家庭等。

这些工作需要组织大量的志愿者参与,而志愿服务组织的知名度和形象直接影响到志愿者的参与度和社会的认可度。

身份标识可以让组织更加醒目和专业,提升组织的辨识度和信誉度。

当人们看到有人穿着志愿服务组织的服装或佩戴着组织的标识时,他们会对这个组织有一个更加深刻的印象,认为这是一个正规、有实力的组织,值得信赖和支持。

同时,身份标识也可以帮助组织更好地传播自己的理念和价值观,让更多的人了解到组织的存在和工作,吸引更多的志愿者加入进来,扩大组织的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

最后,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的用途之三是促进组织内部管理和运作的有序进行。

志愿服务组织通常都是一个庞大的组织,涉及到很多志愿者和项目,管理和运作的复杂度很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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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登记管理
【发文字号】民办函[2018]50号
【发布部门】民政部
【发布日期】2018.03.20
【实施日期】2018.03.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的通知
(民办函〔201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志愿服务组织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重要主体。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决策部署,落实《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指导,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发展,方便社会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获得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现就做好志愿服务组织身份标识工作通知如下:
一、志愿服务组织标识工作由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负责。

对于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
民政部门应当按本通知要求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代码系统)对其进行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二、对于名称中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已经依法成立的,民政部门应于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标识并公告。

(二)新成立的社会组织或者更名后的社会组织名称中含有上述字样的,民政部门在批准其成立登记或者更名时,同步予以标识并公告。

三、对于名称中不含有“志愿服务”、“志愿者”、“义工”等字样,但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组织,按以下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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