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广告传播黑皮书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广告不得含有哪些内容(两篇)2024
引言概述:房地产广告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一些不规范的广告内容却给消费者带来误导和困扰。
为了维护公平、透明的广告市场环境,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相关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广告发布规定,其中包括禁止包含某些内容。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房地产广告不得包含的内容。
正文内容:一、虚假宣传1.谎称项目地理位置:房地产广告不得做出虚假宣称项目位于特定位置,或者与周边交通、配套设施关系失实的情况。
2.夸大物业性能:广告中不得夸大物业的户型设计、建筑面积、绿化率、楼层高度等物业性能指标,以误导消费者。
3.虚假口号:广告不得使用虚假、夸张的口号,例如“泉水纯净、百年老字号”等,这些夸大宣传没有确切的依据。
二、价格虚假宣传1.虚构优惠价:广告中不得虚构优惠价,如假装有折扣、特价等优惠,实际销售价格应与广告中所宣传的一致。
2.隐瞒额外收费项目:广告不得隐瞒物业附加收费项目,如停车费、小区维修基金等,以免误导消费者。
3.虚假贷款利率:广告中对贷款产品的利率宣传必须真实,不得利用低息、免息等虚假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三、涉及法律法规禁止内容1.违反国家规定购房个人资格:广告不得宣传违反国家购房政策的内容,如抬高购房资格门槛等。
2.涉及法律纠纷:广告不得宣称相关房产发生过法律纠纷或与犯罪行为有关,以免陷入法律风险。
3.虚假开发商资质:广告不得虚假宣传开发商资质或涉及商业诚信问题,以防消费者陷入经济风险。
四、违背社会道德准则1.歧视性宣传:房地产广告不得涉及对特定群体的不公平、歧视性宣传,例如性别、年龄等歧视。
2.色情暗示:广告不得涉及任何色情、低俗的内容,以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审美权益。
3.虚假推销员背景:广告中不得虚假标榜推销员背景,如假称为知名专家、国际大师等。
五、不符合行业监管规定1.未取得相关资质宣传:广告不得涉及开发商、中介等未取得相关资质的行为,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未经授权使用他人肖像:广告不得未经他人允许在广告中使用他人肖像,以避免侵犯他人肖像权。
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执法难点
房地产违法广告案件的争议焦点和执法难点梁仕成谈市监 2022-07-24 11:33 发表于河北以下文章来源于市场监管半月沙龙,作者袁义博梁仕成谈市监探讨市场监管业务,交流市场监管心得!欢迎您关注梁仕成谈市监!业务探讨咨询请按下列格式形成文字材料发往邮箱***************:1.案情介绍;2.分歧观点及各自理由(写明法条准确内容);3.本人倾向性意见。
不符合要求的恕不回复。
129篇原创内容公众号2018 年5月31日,原横琴新区工商局在房地产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珠海某有限公司(下称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经查,横琴某花园楼盘由当事人开发、销售。
2018年4月15日,为扩大宣传效果,当事人自行设计并委托珠海某印刷公司制作了广告宣传单,放置在该楼盘售楼中心宣传栏,对该楼盘进行宣传推广。
宣传单制作费1200元,未支付。
宣传单上含有该楼盘周边区域地图,其上标注有“麻省医院”“HELLO KITTY主题公园”等项目,未标注“规划中”字样。
经查证,该项目正处于招商洽谈阶段,并未进入招挂拍程序、未获得相关规划许可手续、用地手续等。
另查明,当事人注册微信公众号“某花园”,用于宣传推广上述楼盘。
2018年3月9日,当事人编辑制作含有“某花园纯住宅车位,超低投入、坐等翻倍、不容错过!”等文字内容的图片广告后,自行在该公众号页面上发布,对该楼盘的车位进行宣传。
当事人无法提供相关广告费用证明。
案发后,当事人自行撤下了上述广告。
该局认定当事人宣传单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26条第4项之规定,根据该法第58条第1款第8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3600元罚款;认定当事人微信广告违反《广告法》第26条第1项之规定,根据该法第58条第1款第8项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以180000元罚款。
争议焦点发布含有正在招商洽谈环节的市政项目内容广告属于“虚假广告”违法行为,还是“对规划中的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违法行为?一种意见认为,该“麻省医院”“HELLO KITTY主题公园”项目并未落地,当事人广告宣传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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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房地产记事黑皮书(2008)
谎言弥漫的中国楼市——《中国房事黑皮书(2008)》之二信息影响着人们对消费或投资、投机行为的选择,而人们的消费或投资、投机行为又直接影响着房价。
如果说这是一个循环,那么,通过错误的信息,影响甚至左右人们的消费、投资、投机选择,就能间接影响或左右房价,从而,形成有利于自己的“良性循环”。
因此,才有了中国房价连续10余年在既得利益集团的掌控下直线上涨。
中国房地产市场中的信息,被既得利益集团利用得可谓淋漓尽致。
目前与房地产相关的信息,基本掌握在房地产开发商与政府有关部门手中,在有关部门信息公开不到位的情况下,开发商成了发布相关信息的最权威人士,并因此被媒体追捧,一些开发商成了明星,并一直发展到他们自己也把自己当成大明星为止。
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即使公布相关信息,也都是最大限度地让数据“体现”自己的利益。
因此,在中国房地产市场中,不仅开发商提供的数据与政府部门经常冲突,地方政府与有关部门彼此提供的数据,也往往是天壤之别。
民众根本无法得到真实的信息。
在中国房地产市场,谎言因此鹊起。
许多人在判断中国楼市走势的时候,都会强调土地资源的稀缺性,认为土地的稀缺是房价最强大的支撑力量。
因为这个误区,人们相信了开发商给出的房价将永远只涨价不跌的逻辑。
我们不妨从五个方面剖析这一问题:第一,被开发商囤积的土地(包括未被统计在内的)和被各地土地储备中心储备的土地量加总在一起,足可以满足未来至少10年以上的房地产开发。
仅被开发商囤积的土地,有三份报告清晰地反映了这一点:(1),2007年8月,建设银行研究部发布的《下半年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与预测》报告显示:2001年初至2007年5月份,房地产开发商累计购置土地面积21.62亿平方米,但实际仅开发完成12.96亿平方米,不足购置面积60%,相当数量的土地被囤积和倒卖;(2),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于2007年9月16日发布的《中国房地产企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披露,房地产企业土地购置面积越来越大,全国最大的“地主”是碧桂园,截至2007年7月末,总土地储备量已经达到了惊人的4500万平方米;(3),北京师范大学金融研究中心撰写的《中国房地产土地囤积及资金沉淀评估报告》于2007年12月4日发布,报告估测:到2007年底,房地产开发商囤地约10亿平方米。
城建局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制度
城建局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制度第一篇:城建局房地产广告发布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有效规范房地产广告行为,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广告监督管理和房地产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广告,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广告的监督管理机关,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是全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录像、路牌、墙壁、橱窗、印刷品、霓虹灯、车体等媒介或形式发布含有房地产内容的广告主,必须取得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意见等相关有效证明文件,并到广告发布地的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办理房地产广告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
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发布房地产广告,该广告主应到汉中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备案或依法登记手续。
第五条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
第六条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一)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房屋;(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四)预售商品房,但未取得该项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五)违章建设的房屋;(六)权属有争议的房屋;(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布预售商品房广告时,应载明商品房预售证编号和发证机关。
其预售广告中的项目名称、楼宇编号必须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致,不得擅自变更。
房地产虚假宣传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房地产企业为吸引消费者购房,纷纷采用各种宣传手段。
然而,部分房地产企业在宣传过程中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房地产虚假宣传案件的剖析,探讨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二、案例介绍(一)案情简介2018年5月,某市市民张先生看到一则房地产广告,广告中宣称该楼盘位于市中心,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绿化率高,交通便利。
在广告的吸引下,张先生购买了该楼盘的一套住宅。
然而,张先生入住后却发现,实际情况与广告宣传严重不符。
首先,该楼盘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其次,周边配套设施匮乏,绿化率低。
张先生遂向房地产企业提出退房要求,但遭到拒绝。
无奈之下,张先生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
(二)案件经过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房地产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存在以下虚假宣传行为:1. 宣称楼盘位于市中心,实际距离市中心较远;2. 宣称周边配套设施齐全,实际周边配套设施匮乏;3. 宣称绿化率高,实际绿化率低。
消费者协会依法对该房地产企业进行了处罚,并要求其向张先生退还购房款。
(三)案件结果经过消费者协会调解,该房地产企业承认虚假宣传行为,同意退还张先生购房款,并赔偿张先生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依据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二)房地产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1. 违反《广告法》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房地产广告宣传违规地法律法规汇总情况
关于广告宣传违规的法律法规汇总关于房地产营销广告宣传方面的法律法规,现就重点局部进展摘抄,供诸位领导查阅。
一、《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方法》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如下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六条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
开发企业进展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展商品房预售。
案例:某某某某某从2005年6月开始,在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明以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报夹式擅自在蔡甸城关发布“今天,康城的主角是你!〞的预售房地产印刷广告3000份。
蔡甸工商分局认为,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据此,蔡甸工商分局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决定:1、责令停止发布;2、罚款8000元。
二、建设部关于印发《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与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如此》的通知。
一、商品房买卖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应明确载明购房者所购置的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并注明该商品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实得建筑面积〕与应合理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
第五条商品房按“套〞或“单元〞出售,商品房的销售面积即为购房者所购置的套内或单元内建筑面积〔以下简称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和。
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案例:某某市象山坤宏置业某某发布虚假某某房地产广告案,当事人在销售楼盘时,通过户型宣传册、楼盘立体模型、微信公众号、样板房等,将原规划设计图纸中的庭院、设备阳台等局部,以业主购房后可以拓展建设增加使用面积为由,开展某某宣传,对购房对象进展错误引导,对客户购置意向产生实质性影响,误导消费者。
房地产虚假广告
1.2虚假广告构成要件
行为人
广告行为人是经营者
目的
广告行为是出于 市场竞争的目的
行为方式
行为方式是在 商品或者服务 上作引人误解 的虚假宣传
行为后果
行为后果会影响消 费者的市场选择, 并且损害其他经营 者的利益
2.2房地产样板房的性质
田红与南京润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上诉案
样板房仅是一种具体的营销手段,还是具体的权利义务的确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
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 样板房一致。” 。 交付房屋与样板房不符,是否构成虚假宣传,主要看买卖合同中关于样板房的 规定 。
2.1 房地产广告特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广告, 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 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 广告。”
• 商业广告:有偿性与主观性 • 新闻报道:无偿性与客观真实性。
• 新闻报道与商业广告有本质区别,新闻报道不属于广告。
行政处罚案例: 2014年9月17日,泰州市靖江工商行政管理局处罚碧xx
2.4—.2—发布虚假广告的行政责任——行政处罚书
• 碧xx公司在对外宣传中使用“3小时狂销14亿”、“中国房地产10强”进行不真实 的宣传,直接影射其企业的资质以及开发楼盘的热销程度,误导公众,扰乱了市场 竞争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 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 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规定,属虚假宣传;
房地产销售广告法律合规指南
房地产销售广告法律合规指南随着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房地产销售广告也成为吸引购房者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撰写和发布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开发商和经纪人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广告内容合规,避免违法行为。
本指南将针对房地产销售广告中的法律合规问题进行详细阐述,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
本指南适用于中国大陆地区的房地产销售广告。
1. 广告明确性要求在编写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必须确保广告信息准确、明确、不欺骗购房者。
广告中的标语、口号、优惠等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实际情况,不得夸大事实。
广告中使用的面积、价格等信息应真实可靠,并明确注明所涉及的具体范围和条件,防止引发误解或纠纷。
2. 信息披露和免责声明在编写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应充分披露与该项目相关的重要信息,以帮助购房者做出明智的决策。
例如,开发商应在广告中明确披露项目的开发商名称、项目规模、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情况、预售许可证号等重要信息。
此外,广告中也应包含免责声明,清楚说明广告内容仅供参考,并明确提醒购房者在购买前仔细核实相关信息。
3. 避免误导和虚假宣传房地产销售广告必须避免利用夸大、虚假或误导性的方式来宣传项目。
广告中使用的图片、插图和文字描述应真实反映房屋或小区的实际情况,不得与实际情况不符。
同时,对于广告中涉及的优惠条件、楼盘特点等内容,应提供明确的解释和权威出处,以便购房者进行核实。
4. 公平竞争和商业道德在编写房地产销售广告时,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和商业道德规范。
广告中不得恶意攻击竞争对手或扭曲市场竞争环境。
开发商和经纪人应尊重竞争对手的合法权益,避免采取虚假宣传、不当比较等手段来诋毁竞争对手。
5. 遵守法律法规与监管要求房地产销售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要求。
开发商和经纪人应关注国家和地方政府在广告发布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及时了解最新的法律变化。
同时,应积极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调查工作,确保广告内容的合法合规。
总结:房地产销售广告是吸引购房者和促成交易的重要手段,但在编写和发布广告时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的准确性、合规性和适当性。
房地产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案卷
房地产虚假宣传的认定及处罚案卷摘要:1.房地产虚假宣传的定义和类型2.房地产虚假宣传的认定原则3.房地产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4.消费者如何防范房地产虚假宣传5.结论正文:一、房地产虚假宣传的定义和类型房地产虚假宣传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或销售代理商通过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房的质量、性能、用途、产地等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房地产虚假宣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虚假宣传,指对商品或服务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或宣传;另一类是房屋虚假宣传,指利用广告或其他方式对商品房进行不可实现的虚假宣传。
二、房地产虚假宣传的认定原则1.行为主体: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
2.行为:上述主体在客观上对其商品或服务做虚假广告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虚假宣传。
三、房地产虚假宣传的处罚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于房地产虚假宣传行为,处罚措施包括:1.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宣传广告,消除影响。
2.责令赔偿:对消费者因虚假宣传造成的损失,责令赔偿。
3.罚款:对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处以罚款。
4.吊销营业执照:对情节严重的广告主、广告代理制作者和广告发布者,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消费者如何防范房地产虚假宣传1.谨慎对待广告宣传:消费者在购房时,应谨慎对待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不要轻信各种承诺。
2.实地考察:消费者应实地考察楼盘,了解项目实际情况,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3.保留证据:如果发现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消费者应保留相关广告宣传资料,以便日后维权。
4.咨询专业人士:在购房过程中,消费者可以咨询律师、房产专家等专业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
五、结论房地产虚假宣传是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种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
消费者在购房过程中,要提高警惕,谨慎对待广告宣传,实地考察楼盘,保留证据,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自身权益不受损害。
如何远离虚假房产广告
如何远离虚假房产广告
寸言
【期刊名称】《质量指南》
【年(卷),期】2002(000)015
【总页数】1页(P29-29)
【作者】寸言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C913
【相关文献】
1.虚假医药广告花样百出三问虚假医药广告 [J],
2.关于房产营销虚假广告的探讨 [J], 田登峰;朱梦源
3.让医疗服务远离“虚假需求”的陷阱*--马尔库塞“虚假需求”理论的启示 [J], 路绪锋;张珊
4.论新时代背景下虚假广告的媒体治理r——以"鸿茅药酒"虚假广告事件为例 [J], 陈浩
5.远离邪恶的诱惑──写给艰难抵御虚假广告的人们 [J], 李金波;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
房地产虚假广告案例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的持续高温,各种房地产广告迅速出现,而大多数购房者是通过房地产广告获取有关房产信息的,但虚假广告的泛滥,在侵害广大购房者利益的同时,进一步加重了房地产市场的不稳定乃至是混乱。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1曹女士2012年12月在准备在某开发商处购买一套商品房,当时开发商宣传的是在约定的时间内(活动时间:2012年12月1日-12月29日)交付定金55000元可以享受9.9折的优惠。
曹女士在交付定金55000元之后,开发商却表示如果是公积金办理是不可以享受9.9折优惠的,于是双方僵持不下。
曹女士认为开发商先前并未告知公积金办理是不能享受优惠的,于是要求退房并退回55000元定金。
而开发商则认为已经交付的定金无法退还,所以不退定金。
后来曹女士找到九龙坡区工商分局12315进行申诉,要求享受优惠活动或者退款。
最终在工商分局的调解之下,双方达成协议,开发商承诺退还消费者55000元定金。
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2巴南区某楼盘业主代表在2012年5月投诉,表示其所在楼盘宣传中绿化率百分之四十一,并且根据该楼盘的宣传图,在小区内规划有小区公园和运动场(在30、32号楼旁边),但在交房的时候却看不到绿化,绿化根本达不到41%,并敷衍业主说此地块是政府绿化,不关自己任何事。
后来相关部门表示,该楼盘的规划设计是按照相关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对绿化指标、配套设施等进行设计修建的。
小区30、32号楼东侧地块为规划的绿地,因地块中的高压铁塔未搬迁,绿地及绿地中的运动场地目前暂未实施。
房地产虚假广告经典案例篇3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江岸分局四唯工商所接举报,举报人反映京汉大道、三阳路交叉路口的“外滩三阳金城”楼盘打出巨幅广告“三房首付9万”,从价格上看,首付9万,全额价款最多40万-50万元,而且有三间房,性价比十分吸引人。
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圈套
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圈套正文: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圈套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版权所有,转载必究开发商在销售宣传时候发布了一些不实的广告误导准购房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定,购买了不符合需要的房屋,由此引起的购房者状告开发商的案件也不少,销售广告成为一个大圈套大陷阱。
正文:商品房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圈套上海汇银律师事务所沈洁律师版权所有,转载必究开发商在销售宣传时候发布了一些不实的广告误导准购房者,使其作出错误的决定,购买了不符合需要的房屋,由此引起的购房者状告开发商的案件也不少,销售广告成为一个大圈套大陷阱。
圈套之一:通常情况下,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广告和宣传资料属于要约邀请,而要约邀请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只有要约邀请符合要约的特征时才成为要约。
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因为不含有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内容,不构成要约,也不会在合同中对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进行约定,所以不能构成合同的条款,没有约束力。
所以沈律师提示尽管广告描述的天花乱坠,只要其内容不购具体、不明确就对开发商没有约束力,诸如“高档社区”、“景观住宅”、“文化气息浓厚”、“具有升值空间”等等模糊语言都算入此类。
圈套之二:广告和宣传资料所述内容,开发商不同意或变更后列入合同附件,以正式合同的约定为准。
圈套之三:对开发规划范围外的说明和许诺都不构成要约,没有约束力。
开发商往往对小区周围的环境进行大吹大捧,承诺周围交通、公园、学校、医院、超市、银行、邮局等设置,沈律师提示这些周围设施因为不属于开发规划范围内,即建筑红线范围内,随时可以因为市政规划或其他原因有所变化,而且开发商即使对规划外的设施的许诺是不能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圈套之四:以特小字体表明开发商不受广告和宣传资料表示的约束。
开发商在广告和宣传资料不引人注目的地方,用比其他字体小的多的字体注明“仅供参考”、“ 以签订的合同为准”、“以交房实际为准”等等,其用意和目的就是为了符合法律的这样一个规定:广告构成要约需要看意思表示人的表示,意思表示人如果已经表明了不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沈律师提示这种广告只能算一个要约邀请,对开发商没有约束力。
《地产营销力:房地产广告物料的底层逻辑与使用方法》随笔
《地产营销力:房地产广告物料的底层逻辑与使用方法》读书札记目录一、书籍概述 (2)1. 作者介绍与背景 (3)2. 本书主要内容和目的 (3)二、房地产广告物料的重要性 (4)1. 房地产广告物料的作用 (6)2. 房地产广告物料的市场现状 (7)三、房地产广告物料的底层逻辑 (8)1. 物料设计的基本原理 (9)2. 物料与品牌定位的关系 (11)3. 物料与市场策略的结合 (12)四、房地产广告物料的使用方法 (13)1. 物料制作流程 (14)2. 物料投放策略 (15)3. 物料效果评估与优化 (17)五、具体案例分析 (18)1. 成功案例分享 (20)2. 案例中的物料应用分析 (21)六、房地产广告物料未来的发展趋势 (22)1. 数字化与智能化趋势 (24)2. 绿色环保趋势 (25)七、个人阅读心得与展望 (26)1. 从书中获得的主要收获 (27)2. 对房地产广告行业的展望与建议 (28)一、书籍概述在房地产行业日益激烈的竞争背景下,营销力成为决定项目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而作为营销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房地产广告物料的设计与运用同样至关重要。
《地产营销力:房地产广告物料的底层逻辑与使用方法》正是基于这一背景应运而生,为房地产广告从业者提供了一套系统、实用的广告物料设计与运用指南。
本书首先对房地产广告物料进行了全面的定义与分类,详细阐述了不同类型广告物料的特点、用途及设计要点。
从底层逻辑出发,深入剖析了房地产广告物料的设计理念、创意构思以及制作技巧。
结合大量实际案例,分析了成功与失败广告物料的对比,使读者能够更直观地理解广告物料的重要性及其运作规律。
本书还针对房地产广告物料的使用方法提出了独到的见解和建议。
从广告物料的投放策略、时间安排到效果评估,都给出了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这些建议不仅有助于提高房地产广告的效果,还能帮助开发商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实现项目的成功营销。
《地产营销力:房地产广告物料的底层逻辑与使用方法》一书全面、系统地阐述了房地产广告物料的设计与运用,既可作为房地产广告从业者的工具书,也可作为房地产营销人员的参考读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