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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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债务融资工具的区别
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1、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2012年5月22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是未上市中小微型企业以非公开方式发行的公司债券。试点期间,符合工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的未上市非房地产、金融类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只要发行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并且期限在1年(含)以上,可以发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在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备案,由深交所或者上交所出具《接受备案通知书》。
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定向工具PPN)(非公开定向发行)
1、规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非公开定向发行规则》(2011年4月29日)
2、适用范围与条件
债券非公开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向银行间市场特定机构投资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并限定在特定投资人范围内流通转让的发行方式。
非公开定向发行由发行人与投资人通过达成《定向发行协议》,协商确定信息披露具体内容及方式,具有“定向发行、有限转让、内部披露”的特点。定向投资人由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定向工具发行前遴选确定。定向投资人投资定向工具应向交易商协会出具书面确认函。交易商协会接受发行注册的,应向企业出具《接受注册通知书》,注册有效期2年。企业在注册有效期内需更换主承销商或变更注册金额的,应重新注册。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在协会进行要件注册,采用实名制记账方式集中托管。
三、债务融资工具
1、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1)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中期票据业务指引》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
(2)定义
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应披露企业主体信用评级和债项评级,发行期限一般为3-10年。
短期融资券,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没有硬性的评级要求)
(3)发行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
2)具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
3)流动性良好,具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力;
4)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募集的资金用于本企业生产经营;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
6)近三年发行的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形;
7)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体系和募集资金的使用偿付管理制度;
8)待偿还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9)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实际来看,目前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的企业多为大型企业,其中发
行中期票据的企业主体评级在AA-级(含)以上,发行短期融资券的企业主体评级在A级(含)以上。
2、中小企业集合票据
(1)规定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2008年4月9日)
(2009年11月9日)《银行间债券市场中小非金融企业集合票据业务指引》
(2)定义
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是指2个(含)以上、10个(含)以下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以统一产品设计、统一券种冠名、统一信用增进、统一发行注册方式共同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3)规则
1)注册:集合票据需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
2)金额: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净资产的40%;任一企业集合票据募集资金额不超过2亿元人民币,单支集合票据注册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
3)期限:集合短期融资券期限不超过一年,集合中期票据期限不超过三年;
4)担保:可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由主体信用评级为AA级及以上的担保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企业以其自有资产向担保机构提供抵押或质押等反担保、银行给予信贷支持等信用增级措施;
5)统一管理:集合票据由主承销商统一发行,募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再按各发行企业额度扣除发行费用后拨付至各企业账户;债券到期前,由各企业将资金集中到统一账户,统一对债权人还本付息。
(4)标准
1)规模要求:单个企业拟发行规模2000万以上2亿元以下(净资产规模
达到5000万以上);
2)盈利要求:发券前,连续二年盈利;
3)行业要求:可获得当地政府明确支持(如财政贴息、项目补助优先支持、税收优惠、政府背景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等)。
四、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和短期融资券的区别
2.中期票据待偿还余额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 企业发行中期票据所募集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并在发行文件中明确披露具体资金用途。企业在中期票据存续期内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应提前披露。在交易商协会注
册;
2.企业发行短期
融资券应遵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
短期融资券待偿
还余额不得超过
企业净资产的
40%;
3.企业发行短期
融资券所募集的
资金应用于企业
生产经营活动,并
在发行文件中明
确披露具体资金
用途。企业在短期
融资券存续期内
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应提前披露。
3.经济效益良好,近三
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4.现金流状况良好,具
有较强的到期偿债能
力;
5.近三年没有违法和重
大违规行为;
6.前一次发行的企业债
券已足额募集;
7.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
没有延迟支付本息的情
形;
8.企业发行债券余额不
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40%。用于固定资产投
资项目的,累计发行额
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
的20%;
9.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行
业发展规划和宏观调控
需要确定的企业债券重
点支持行业、最低净资
产规模以及发债规模的
上、下限;
10.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
度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的完整性、合理
性、有效性不存在重
大缺陷;
3.经资信评级机构
评级,债券信用级别
良好;
4.公司最近一期末
经审计的净资产额
应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有关规定;
5.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实现的年均可分
配利润不少于公司
债券一年的利息;
6.本次发行后累计
公司债券余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末净资
产额的百分之四十;
金融类公司的累计
公司债券余额按金
融企业的有关规定
计算。
盛年不重来,一日难再晨。及时宜自勉,岁月不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