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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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0.08.03•【字号】皖价行费〔2000〕259号•【施行日期】200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各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省直有关部门: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教兴皖战略,实现省政府既定的高等教育发展目标,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2000年高等学校招生收费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2000〕教电188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我省大中专院校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收费标准制定2000年大中专院校学费标准总的原则是:以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为依据,收费标准按科类制定,学费占年生均日常运行成本的比例按25%左右掌握。

(一)普通高校学费标准分本、专科两个层次,本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900元/生/学年;专科学费标准为:文科类专业3200元/生/学年,理科类专业3500元/生/学年。

省属重点大学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上浮10%,部分培养成本比较高的专业学费标准可上浮10%(目录见附件一),但二者不得同时上浮。

中国科技大学和合肥工业大学属全国重点大学,收费标准根据优质优价的原则,并参照外省市同类院校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再由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进行审批。

(二)高等职业院校和艺术类专业(含中专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仍按去年标准执行。

民办高校按高职学费标准执行,允许按办学质量和招生情况上下浮动,上浮幅度不超过20%,具体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大学按学分收费暂行规定(精品)

大学按学分收费暂行规定(精品)

大学按学分收费暂行规定根据XX省教育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我校自XXXX 级本科学生起开始实行学分制管理。

为了完善学分制,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学校决定试行按学分收费,具体规定如下:一、收费标准的确定根据XXXX级学生实行的学分制教学计划规定,本科毕业最低学分四年制为160-170学分、五年制为200-210学分。

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2000年规定的各类专业的学费收费标准,将学生应缴纳的学费分为专业注册费和修读课程的学分费两部分。

1、专业注册费专业注册费根据招生当年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扣除学分费后计算确定。

XXXX年各类专业的注册费标准(元/年)如下:注:中外合作办学的特殊专业收费按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有关标准执行,另行规定。

2、修读课程的学分费修读课程的学分费为学生选修课程所需缴纳的费用。

全校各专业的学分费标准相同,均为每学分60元。

学生每学期可根据自己的学习能力、学习兴趣选修课程,学年结束时学校根据学生个人所选修课程的学分多少计算应缴纳的学分费。

二、重修课程收费学生首选课程不及格的,必须重修,并按规定缴纳重修费。

三、延长学制收费1、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在延长期限内每学年须缴纳各专业注册费和选课学分费,每学期选修学分低于15学分的按15学分缴费。

2、勒令退学试读的学生,在试读期内必须按教育成本缴纳费用。

四、收费管理办法1、学校每学年初按国家规定标准预收学费,学年结束时计算出当年费用余缺并将信息告知学生,差额在下学年预收学费时一并计算。

学校财务处以教务处提供的学籍信息为基础进行预收费,教务处依据财务处的收费结果或审核确认后的缓缴凭证给予注册选课。

2、学生在校期间专业注册费根据主修专业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如学生转专业,则自专业变动的当学年起执行新专业注册费收费标准。

3、未按规定预缴足各项费用,且又未办妥缓缴手续的学生一律不予注册选课。

对少数家庭经济确实特别困难的学生,凭乡镇村组证明,订出还款计划,办理缓缴手续,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财务处审核确认后,方可注册选课。

高校学分制下的实时收费与学年制收费方式利弊分析

高校学分制下的实时收费与学年制收费方式利弊分析

高校学分制下的实时收费与学年制收费方式利弊分析高等教育普及化的背景下,学费成为了大多数家庭所必须考虑的问题。

对于高校而言,如何设计收费方式,既能保障学生的学习权益,也能维持高校的基本运转,一直是一项重要的任务。

目前,高校收费方式主要有学年制收费和实时收费两种模式。

学年制收费指的是,高校按照学年计划收取学费,数量固定,时间长达一学年;而实时收费则是根据学生的实时需求进行收费,可能一个月一个月地结算。

本文将从两种模式的利弊方面出发,对高校学分制下的实时收费与学年制收费方式进行分析。

一、实时收费的优点1、实时性强实时收费可以实时结算学生的学费,满足他们个性化的资金需求。

这一点对于一些中低收入的家庭来说是尤为重要的,因为低收入家庭需要更多的预算和管控。

2、资产流动实时收费方式允许学生有更大的资产流动,可以更好地应对市场需求和资金变化,这一点对于创业或资金回笼的个人来说更为重要。

学生如果在创业和资金回归时能有更多的资产流动,会更加便捷和减少层层的审批手续。

但是要注意:个人需求和学校管理需求之间要有一个平衡。

3、减轻学生的经济压力对于中低收入家庭,实时收费允许学生个人在节省资金上加强自我管理,例如在暑期时间里上外教课程等,能够使学生有更加自由的资金支配权,并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

1、无法保证收入平稳实时收费方式是根据需求来进行结算,收费数额不稳定,可能会让高校的管理难度加大,其惯性效应会让学校难以预测收入。

另外,需要大量的自动化设备和人力来进行实时收费,对高校的信息化建设和人才培养质量要求较高。

2、流程复杂实时收费须要学校成立一整套的系统,实现对账单进行自动寻找(应当包括新的途径: 微信、支付宝等)。

由于数据量大,误导高低,而且学生与教学机构的交互过程复杂,因此,实施起来可能非常困难。

3、控制成本难实时收费的另一个弊端就是高校对成本的掌握难度加大,有可能导致实际花费超过计划花费。

这对于财务运营、成本控制等管理方面会产生挑战和困难。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学费”。

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学生收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保障部、各院(部)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作完成。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生和仍欠缴费用的毕业生;适用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培训费、进修费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生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代表学校按照和上级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统收取、统管理、统核算。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各院(部)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单位,对学生催缴学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院(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应注明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校园网、校内公示栏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透明度。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三章学年制收费管理第七条学年制收费按学年收取学费。

各年级学费标准按学生录取当年审批(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学籍异动等学费收费规定:1.学生经批准转换专业的,按新专业学费的标准收取学费,多退少补,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实施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学费收费管理工作。

二、收费原则1.各专业学生根据本专业培养计划(不含重新选修及超出培养计划要求修读学分)要求完成学业,以学分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超过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2.学校根据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学分,按国家规定的学年制收费标准,换算成各专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并据此核算超出培养计划修读学分(简称超计划学分)单价。

3.学生修读的总学分包括学生所有修读的课程学分(包括未取到学分的课程)和进行转换、认定的课程学分。

三、收费标准1.各专业学分收费标准专业学分单价=学年学费标准(元)×4/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要求学分学年学费标准按照按国家和上海市规定执行。

2.超计划学分收费标准超计划学分是指除本年级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要求以外修读的学分(包括重修、转换和认定学分)。

超计划学分收费标准学校根据各年级入学时各专业的学分单价水平,另行核定。

具体收费标准参见附表。

3.辅修第二专业(学位)的学分收费标准根据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核算。

4.学籍变更后收费标准重选专业、转专业学生如前后专业学年学费标准不同,则采用分段计费的方式。

转专业后的学分按照新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进行收费,先前所修学分费用按原专业学分学费标准计算。

5.休学、退学的收费标准如果在开学后前四周办理相关手续,则当学期所修读课程学费不予统计;如果在第四周后办理相关手续,不论修读情况如何,均据实计费。

6.交流与联合培养学生的学分收费标准交流与联合培养的学生按培养方案的总学分计算学分学费,其在交流与联合培养期间的学分学费按在本校教务管理系统中转换的课程学分数计收学费。

7.延长学习年限的学分收费标准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按照学年缴费,毕业前学校按照学生修读课程的总学分数结清实际发生的全部费用。

四、学费的收取与结算1.收费方式采用预收制。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深化学分制改革,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教育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粤教高(2014)5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的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学费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6)367号)等上级文件精神及《学分制学籍管理办法(修订)》和《学分认定与替换管理办法(试行)》(顺职院发(2016)25号)等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规定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我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仅限于学费,学生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不含辅修、重修学分学费,下同)。

第二章收费标准及方式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不含奖励学分,下同)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

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外国留学生除外),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计收。

第六条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

学分制学费总额=专业学费标准X标准学制+每学分学费标准X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二(专业学年制学费总额一每学分学费标准X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根据以上计算公式,我校每学年专业学费标准如下:每学年专业学费二(学生在校基本学制三年的学年制学费总额一学分学费)÷3专业课程的学分学费分别按照不同的专业类别标准进行收取,文科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50元/学分,其他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60元/学分,艺术类专业课程学分标准为100元/学分。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收取。

第五条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90元。

2018级之前的每学分110元。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基本修业年限。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由学校在每学年期初向学生收取,学生在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

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为进一步适应新时代本科人才培养的需要,充分发挥学分制优势,深化学分制改革,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制度》、《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制度》、《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适用对象。

按照“新生新制度,老生老制度”的原则,学分制收费管理制度适用于20**级及以后入学的在籍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二条收费标准。

学分制收费制度框架下,学费由专业学费和课程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学生完成规定学业所需学分而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不高于原学年制同专业的学费总额。

学校每学年预收的学费包括专业学费和按照标准学制平均计算的学分学费。

专业学费按照文、理、工、医、艺五个专业类别标准收取;课程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所有课程学分学费单价为XX学分。

具体收费标准以年度收费公示为准。

学生在专业学制年限内,获得的超出专业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以外的学分,学校免予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首次修读课程考试不及格的,可申请免费补考(每门课程仅限一次)。

重修课程的学分学费,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于重修申请获批后单独缴纳。

第三条收费方式。

(一)新生报到时,学校根据学生录取专业(大类)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

(二)老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报到后,学校根据学生专业分流后重新核定的学费标准预收学费,同时对专业分流前的学费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对尚未进行专业分流的学生,按照入学时的收费标准预收。

(三)在学生毕业当年,学校按照学生实际准出专业,对在校期间的学费进行总结算,多退少补。

(四)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对因自身学业问题等原因需要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经申请后批准延长的,在延长学年的第一学期开学时,以准出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教育厅的浙价费〔2006〕338号《关于师范学院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复函》批准,我校从2008级全日制本科学生起试行学分制收费管理。

根据《浙江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一、学分制收费对象全日制本科学生。

二、学分制收费项目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学费、学分学费之和不高于原规定的学年学费。

三、学分制计分方法学分收费按学生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

学生毕业时所注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各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学生在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外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或每门课程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学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四、学分制收费标准专业学费标准:普通师范类专业学生每学年600元,普通非师范专业学生每学年960元,艺术类专业学生每学年4000元;学分学费标准为每学分75元。

五、学分制收费程序第一学年,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费进行预收,第二学年根据教务部门核准的学生第一学年的专业学费和所修学分的学分学费收取,以此类推,到学生毕业(结业、肄业)离校前进行结算。

六、相关规定1.学生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的,原则上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可申请助学贷款或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2.在校期间转专业的学生,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年中第一学期批准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批准的按前后专业学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3.学生提前一学年修满学分毕业的,免收一年的专业学费;提前一学期毕业的,减半收取一年的专业学费;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学期缴纳专业学费。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安徽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实施方案》(教基〔2006〕2号)和《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施指导意见(试行)》(教基〔2006〕14号)精神,为指导普通高中实施规范的学分认定和管理,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促进普通高中课程的有效实施,促进学生全面、主动地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一、高中课程修习的学分管理(一)高中课程修习实行学分管理,学分用以描述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

学生修习一个模块并通过考核,即可获得相应学分。

(二)每个模块通常为36学时,2学分。

(三)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每个模块原则上为l8学时,相当于1学分;研究性学习的主要形式是课题研究,应当保证270学时,每学分不少于l8学时,计15学分;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1周,获2学分;社区服务按照工作日计算,三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获2学分。

(四)选修Ⅱ课程开设,每个模块可以设计为18学时,1学分,也可以为36学时,2学分。

(五)学分由学校认定并负责组织实施。

学校应依据教育部课程标准、安徽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各学科教学指导意见以及学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相应的评价和实施细则,并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一)学生每学年在每个学习领域都必须获得一定学分。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还要获得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他们修习更多选修课。

凡是选修新的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的,可以获得更多的学分。

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中规定的学分详见下表。

学习领域科目必修学分(共计116学分)选修学分Ⅰ选修学分Ⅱ语言与文学语文l0根据社会对人才多样化的需求,适应学生不同潜能和发展的需要,在共同必修的基础上,各科课程标准分类别、分层次设置若干选修模块,供学生选择。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根据《XX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XX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 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 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3. 辅(选)修课程。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二篇)

2024年学分制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学生自主选课为机制,以学分与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取得一定的学分和平均学分绩点作为毕业和获得学位的标准,人才培养规格多样化和个性化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深化我校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发挥师生教与学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加强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____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习年限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的学制,除建筑学专业为五年外,其余均为四年。

根据学生学习能力,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

四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五年制本科在校学习年限为____年。

第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人才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修满毕业要求的总学分,准予毕业;对符合《____学位条例》和《____工程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因患病、出国、创业等原因可申请休学____年,休学期限以学年为单位计算,学生最多可申请休学____次,累计时间最多____年。

学生休学须本人提出申请,经家长签字确认,学院院长审核,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课程、学分与成绩考核第六条人才培养计划内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

各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对各类课程和实践环节均有最低学分要求规定。

必修课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基本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课程,包括____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专业主干课程。

选修课指为加深专业基础、拓宽专业知识面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

分为限制性选修课(简称限选课)和任意选修课(简称任选课)两种。

限选课指与专业密切相关的知识、技能以及提高学生文化素质的课程;任选课指为扩大学生知识面的课程,学生可根据自己的特长、兴趣、爱好、学习能力以及就业方向选修的课程。

第八条学分计算学分计算以该门课程在人才培养计划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人才培养机制改革,构建“三全育人,五育并举”协同育人体系,打造“素质优、能力强、就业好”人才培养特色,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等文件要求,试行学年学分制管理。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是指既规定某一专业的学习年限,又规定学分总数和每一学期的学分数。

学生可以通过选课来扩大知识面,充分发展自己的智力和能力。

第三条为积极稳妥并有效地推行学年学分制管理,提高教育教学管理水平,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教师教学创造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课程设置第四条学生必须按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教学计划,参加所要求课程的学习和活动并取得相应学分。

各专业的课程设置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类。

(一)必修课:指各专业根据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保证专业基本培养规格,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术与基本技能,培养基本素质,奠定个性化发展和终身学习的基础,是该专业每个学生都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通识类课程。

(二)选修课:指各专业需要学生掌握的某方面专门知识或拓展、深化知识面,满足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与特长而开设的课程。

根据我校现阶段实际,选修课暂定为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1.公共选修课:指帮助学生改进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面,发展个人特长与爱好,在全校范围内开设的有关自然科学、人文社会科学类的课程。

原则上理工医类专业学生选修人文社科类课程,财经商贸艺类专业选修自然科学类课程;2.专业选修课:指各专业(群)根据专业方向或专业知识结构的需要而开设的选修课程。

此类课程是加深专业基础和拓宽专业知识和技能的课程,原则上在本专业(群)人才培养方案开设的专业选修课程中选修。

第五条除开设上述规定课程之外,学校将建立学分认定与转换机制,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种学术讲座与研讨、技能训练与竞赛、创新创业实践、第二课堂活动和文明素质养成等活动,以提高其综合素质,促进全面发展。

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年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学年学分制管理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粤发改价格(2016)366号)、《广东省教育厅关于高等教育学分认定和转换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粤教高(2019)IO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在学校现有收费管理制度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年学分制收费,是指根据学生注册专业学籍时间和修读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年学分制收费也称为按学分学费收费。

第三条本规定仅将学生的学费计收方式调整为学年学分制收费,其他费用的收取仍执行此前财务管理部门收费规定。

(一)学分学费指学生完成学业所需修读课程的最低总学分(不含毕业所需第二课堂学分)应缴纳的学费;(二)学生按专业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辅修、重修学分学费另外计收;(三)各专业学年制收费标准,按照广东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和学校当年公示后的学费标准执行。

第二章收费标准与计收方式第四条学分学费(一)标准每学分学费标准二本专业核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

其中:1.学年学分学费总额二经物价部门核定的学校对社会公布的学年制学费义本专业学制;2.本专业应修读课程总学分数二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不含毕业所需第二课堂学分)。

(二)计收方式本校普通专科专业标准学制为3年,中高职贯通培养三二分段试点学制为2年,根据《学年学分制管理暂行办法》,学生实际完成学业年限不超过本专业学制+2年。

1.学生完成学业时间等于标准学制时间,其学分学费按学年制学费标准缴纳。

2.普通专科学生完成学业时间不少于2年,若完成学业时间少于3年,其第2-3学年应修读的学分须提前至第1、2学年完成,每学年学分学费的计算公式如下:(1)第I学年学分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第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2)第2学年学分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3)第3年学分学费总额二每学分学费标准X(本年级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毕业要求的最低学分数-第1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第2学年实际修读学分数)。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依据《xx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等关于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取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建。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收费方式实行先预收后结算的方法,即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先按40学分的收费标准预收,至学年末结算,多还少补;专业注册费按学年计收,每学年开学报到时收取。

第四条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人才培育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生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专业、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注册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六条转专业、转学(转入)学生,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注册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七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状况提前终止学业的,依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注册费。

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资料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专业注册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选所修课程的,学校在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其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在开学一个月后两个月内批准的,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50%;两个月后批准的,全额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分学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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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因病等原因休学或参军的,可以比照退学退费的规定退还有关费用。学生休学期间,不交纳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休学期满复读,按随读年级和专业标准收取学费。
第十一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须给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因特殊原因经批准需延长修业年限的学生,学校可按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不再收取专业学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秋季入学的新生起执行。未实行学分制教学和学分制收费高校仍然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2.学分制教学改革方案。包括实施时间,学期安排,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学生学籍管理及转专业、退选、加(选、辅)修课程、重新学习课程等规定。
3.学分制收费改革方案,包括各专业学年制学费标准,学分制计费方式,退费办法等。
4.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实行学分制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应保证基本的教育教学标准,明确学生主修专业整个培养周期的最低学分,相对均衡学年内的学分设置,科学设计课程安排,合理确定学分计费方式。
第十七条 高校应严格按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规定,将经批准的本校学分制收费标准、重新学习与修读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费标准、退费办法、学分制收费管理及减免政策等有关内容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 省有关部门将对各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00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高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教财〔1996〕10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 [2006]2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条 学生退学、转学、出国等终止学业,按每学年在校10个月的时间计算向学生退还专业学费,在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全额退还其专业学费;超过一个月按月计退。学分收费按实际学分学习情况退费。对弄虚作假经学校复查不符合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的,以及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退学处理、开除学籍的,不退还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
第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应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并于每年5月1日前报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审核批准后执行。凡已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要求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也应按规定报批。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申请学分制收费须提交下列材料:
1.学校基本情况。包括机构情况,办学规模,招生类别,专业设置等。
第四条 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一般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各高校可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全校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相同;专业学费(专业学籍注册费,下同)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九条 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转专业,如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与原专业不一致的,学校按转入专业的专业学费标准计收全年的专业学费,差额实行多退少补。同时,学生还须按转入专业的毕业要求修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转入专业的学分收费标准缴纳学分学费,转入前按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已合格修完的课程,不得再收取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 高校要加强教学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办学条件,建立学分制教学管理与收费管理相衔接的软件平台,积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学分制条件下的教学运行新模式,严格遵守学分制收费有关规定,保证学分制教学管理及收费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高校要根据学分制教学和学分制收费改革形势,完善教育教学、学生管理、后勤保障、财务管理等多项制度,确保教育教学秩序稳定、学生管理秩序稳定、收费秩序稳定及各方面稳定。
第七条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第八条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普通本科高校(含独立学院)和高职(高专)院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09年04月23日 来源:安徽教育网
关于征求对《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
教财函〔2009〕18号
有关高等学校财务处:
为顺利推进高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我们草拟了《安徽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可从安徽教育网()公告栏下载),现发给你们,请牵头组织学校教务、学生等部门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与建议,并于2009年5月4日前将纸质材料反馈至省教育厅计财处(传真:0551-2826052),同时发送电子文档至yyx@。
除上述计费方式之外,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简便易行、计费合理的原则,选定其他的学分制计费方式。
第五条 学校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收费标准。
第六条 学分制收费继续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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