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
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教育厅,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7.01.10•【字号】黑教联[2007]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黑龙江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黑教联[2007]1号二○○七年一月十日)各普通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维护高校和学生的正当权益,保障学校、学生正常的教学和学习生活,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的有关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各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强化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公示制度。
(一)学费各类普通、成人和高等函授教育本专科(高职)生的学费,仍按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已下发的相关规定执行。
攻读第二学位、双专业、双学位、辅修专业的学生和社会进修、旁听等人员,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学年收费标准折算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未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的高校,按照学生所选专业现行的学年收费标准或所选课程占该专业全部课程的比例收取学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意见,省教育厅审核后,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核定。
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包括专业学位研究生,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同等学历人员,示范性软件学院工程硕士研究生,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博士研究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生等),研究生课程班、硕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9000元,博士研究生学费不得超过每生每年11000元。
《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的通知(粤发改规〔2021〕10号)各地级以上市发展改革局(委)、教育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财政厅2021年10月28日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校学分制改革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按《广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管理的意见》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选课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按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学年制学费总额按照发展改革等部门规定的学费标准计算。
不含第二学位、辅修、双学位、重修学分学费,下同)。
第四条学分学费是指在标准学制内,以正常完成各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应修最低学分(不含奖励学分,下同)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由学校按规定确定的每学分应收取的学费。
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门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外国留学生除外),学分学费按学年中学生实际选定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
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额度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年收取的学费,专业学费原则上按学年计收。
第五条学校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应修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专业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制收费标准。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5.08.24•【字号】川教[2005]212号•【施行日期】2005.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四川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川教[2005]212号)各市州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去年,我省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全面实施了“一费制”收费办法,今年初省级相关部门又下发了“一费制”收费办法的补充通知(川教[2005]22号),对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一些地方和学校在收费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同时也反映出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和明确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行为,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地严格遵照执行。
一、关于“一费制”红线标准及新增服务性收费问题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红线”标准,是指各地义务教育阶段收费不能突破的最高限额,并不意味各地收费就要靠拢或按“红线”标准执行。
各地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和群众承受能力,不得以未突破“红线”标准为理由,偏高制定收费标准或增加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习必须、学生自愿、按成本定价原则。
各地新增服务性收费项目必须按照规定报省物价、教育等部门批准。
凡未经省上下文批准的,均属自立项目乱收费行为,各地应认真清理纠正。
二、关于杂费的开支范围问题中小学杂费的开支,必须按照国家教育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全部用于学校为开展教学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发生的公务费和业务费,弥补学校公用经费不足。
禁止将中小学的杂费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等开支。
各地方政府应按照规定统筹解决教职工津补贴或社会保障费用。
三、关于基层教研室及学校自印资料费用等问题各市、县教研室发行的学生复习资料、学生单元测验题及试卷,学校自编的校本教材以及自印的复习资料、试卷等,要本着教育教学必须的原则,尽量精简优化。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6]124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和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材〔2006〕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教育收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和收费行为(一)2006年秋季入学开始全省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
免除学杂费的办法按浙政办发〔2006〕66号文件执行。
向学生收取的课本费是指经省教育厅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必须配备的学生用书、音像教材的费用,以及小学数学、科学、美术三门学科配套学具的费用。
作业本费是指学生必备作业本的费用。
各地价格、财政、教育部门应根据今年降价后的教材零售价格及学生必备作业本用量核定课本费和作业本费的具体标准。
住宿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住宿费按弥补学生宿舍日常运行费用开支(含水电等),并充分考虑学生承受能力的原则,具体标准由市、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确定。
(二)加强代办服务收费管理。
学校提供的代办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服务并收取费用。
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可以提供与教学活动相关的春(秋)游活动、国防教育(军训)、爱国主义影剧、“困难班”等代办服务。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高[2012]48号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高〔2012〕48号)各学分制改革试点高校:为认真落实教育部“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市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在我市部分高校探索学分制教学改革并取得一定经验和成绩的基础上,我委和相关市级部门从2007年秋季学期开始,在有条件的高等学校逐步开展学分制改革试点。
目前共有13所本科院校和2所高职高专院校获准开展了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
总体来看,我市高校的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有力地深化了高等教育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体制改革,为学生的成长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在优化高等教育的资源配置方面,进一步带动高校人事分配制度和学生管理模式改革,促进高校加快师资队伍建设和教学条件的改善。
但是在改革推进中也有个别高校存在学分制改革试点管理制度不完善、对实施学分制的风险预测不足和应对方案不周密等问题,造成了一定社会影响。
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学校申报开展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教高〔2007〕35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改革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实施学分制是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必然要求,是推进和深化高等教育人才培养制度改革和教学改革的一项系统工程。
学分制管理的内涵主要体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个性发展。
各相关高校必须高度重视,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本校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积极稳妥、统筹规划,推动学校的学分制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深入,加快规范和推进学分制相关的教学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促使学生在学分制管理条件下,根据自身的条件,人尽其才,科学定位,合理规划学习时间,调整自身学习的知识结构。
福建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09.29•【字号】闽教[2000]计财129号•【施行日期】200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福建省教育厅、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闽教[2000]计财129号2000年9月29日)各地(市)教委、物价局、财政局:当前,有些地方的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
有的违背国家法律与政策规定,巧立名目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收取各种费用;有的擅自提高收取杂费的标准;有的变相强制集资,强制学生参加各种保险;有的强迫学校代收各种费用。
这些做法,严重损害了学校的声誉和政府形象,加重了农民的负担,败坏了社会风气,引起了一些地方群众的不满。
形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政府投入不到位,学校经费困难的原因外,主要是一些地方的领导和部门思想不重视,监督管理不力。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对农村教育工作的指示精神,从稳定农村大局出发,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制止乱收费的通知》((2000)教电285号)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收费项目。
实施义务教育的小学、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这一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其办学经费以财政拨款为主,由政府多渠道筹措解决,不准向学生收取学费。
这些学校的收费项目统一规范为杂费、借读费、住宿费(含水电及管理费用)。
除此以外的收费项目都属乱收费,一律禁止收取。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今年义务教育阶段杂费标准暂不作调整。
农村小学、初中的收费标准仍按1994年原省教委、省物委、省财政厅、省减负办《关于调整中小学收费标准的通知》(闽教计(1994)66号)执行,不得突破。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200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4.02•【字号】冀价行费[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7]10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的矛盾,切实减轻群众负担,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等7部门《关于2007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7〕4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义务教育收费从2007年春季新学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杂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免除杂费后,只允许学校按“一费制”标准向学生收取课本费(不含按规定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作业本费和住宿费,严禁收取教辅材料费、学具费、校服费、保险费、体检费等各项代收费,严禁收取存车费、热饭费、饮水费等各项服务性收费。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由政府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原则上不收住宿费,所需相关费用从学校公用经费中开支,公用经费不能保障确需收费的由设区市、扩权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局备案,收费标准不得突破现行标准;使用其他资金建设的学生宿舍,在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全部落实到位前,可适当收取住宿费,但从2009年春季开始全部取消。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督导检查,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要以全面推进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为契机,从根本上消除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现象。
城市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执行省定“一费制”标准。
对城市义务教育“一费制”以外的各项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原则,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所有学生统一交费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247号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10〕247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改革和规划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技工院校:为加快建设现代技工教育体系,推动技工院校教学体制及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进一步规范技工院校收费管理,根据《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和《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粤劳社发〔2009〕26号),现就我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行学分制的技工院校按学生所修学分计收学费。
学分制收费可采取预收形式,学生在每学年注册时根据计划学分数或所选课程学分数缴交学费,学年末进行结算。
具体标准见附件1。
二、学生课程学期成绩不及格,可免费补考2次。
补考仍不及格,按规定需要重新安排学习的,按重新学习的课程学分收取学费。
三、我省实施学分制试点院校(第一批)共52所,具体名单见附件2。
四、实行学分制的院校,应在学校校园网和招生简章中列明学分制收费的具体办法,包括各专业每门课程学分数、学生毕业必修、选修学分要求及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实行亮证收费。
五、实行学分制的技工院校其他收费仍按《关于完善我省职业技术教育收费管理政策的通知》(粤价〔2008〕150号)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自2010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2. 广东省实施学分制试点技工院校名单(第一批)二○一○年十一月一日附件1:广东省技工院校学分制收费标准院校类别专业类别全日制学生每学分收费标准(元)国家重点院校一般工种70元/分高耗材工种85元/分高级技工院校高级部一般工种75元/分高耗材工种90元/分备注:1. 学分制收费标准按粤价〔2003〕325号文制定的公式计算:每学分学费标准=学生所读专业每生每学年的学费标准×学制规定年数÷学生毕业应完成的学分总数。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12.11.16•【字号】皖价服[2012]190号•【施行日期】201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价服〔2012〕190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培训收费管理,规范培训收费行为,保障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培训工作健康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治理规范收费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明确培训收费相关政策(一)国家机关或委托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培训收取的培训费(有经费来源的除外)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收取培训费用。
(二)具有相应培训资质、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根据市场需要举办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参加的培训,其培训收费按经营性服务收费管理。
其中:1.举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职业资格类(包括: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务院相关部门设置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和相应国家职业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设置的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评价类、职业准入类的职业资格)且培训市场没有放开、竞争不充分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2.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根据国家政策规定,实施政府购买或政府补助的培训,实行政府指导价。
3.经批准承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任务的培训机构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4.在资质、资格范围内面向社会举办的、完全由参训人员自主选择的、市场竞争充分的培训,实行市场调节价。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2022)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2.03.01•【字号】辽教发〔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的通知辽教发〔2022〕5号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省内各高校:教育收费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内在要求,是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维护群众利益的具体举措。
为深入贯彻《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要求,着力解决教育收费中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规范教育收费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育人环境,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聚焦重点问题,规范基础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幼儿园以实验班、兴趣班、特色班等名义额外收取费用;严禁普惠性民办园收费不执行政府最高限价;严禁收取与入学(园)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违规收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借读费、赞助费等;严禁跨学期收取学费(保教费)、住宿费;严禁强制或暗示学生及家长购买指定的教辅资料;严禁以信息化教学或分班教学为名,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购买平板电脑、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费;严禁普通高中违规招收借读生并收取借读费。
严禁民办学校违规随意上调学费标准。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或变相违规补课加收相关费用。
二、聚焦典型问题,规范职业教育、高等教育学校收费行为。
严禁职业学校和实习单位违反规定向学生收取实习押金、培训费、顶岗实习报酬提成、管理费、实习材料费、就业服务费或者其他形式的实习费用,要求学生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收取学生财物;严禁职业学校以校企合作办学名义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学费收费标准,以合作方名义向学生收取校企合作费、培训费、就业委托费等名目费用;严禁学校将学费与培训费等捆绑收费,收取培训费未遵循学生自愿原则,强制学生参加各类培训并收费;严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问题。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财政部,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已撤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8.17•【文号】教财〔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8.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新闻出版署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是巩固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集教育经费的体制和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办公室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加快推进教育财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
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全面落实教育收费管理主体责任,正确处理好政府与社会、受教育者的关系,正确处理好教育收费与财政拨款、学生资助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简政放权和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关系,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监管体系,提升教育收费治理能力。
各地出台教育收费政策,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认真履行成本调查(或成本监审,下同)、决策听证、公开公示等有关法定程序,把握好政策出台的时机和节奏,确保平稳有序推进各项工作。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20.04.26•【字号】东教办发〔2020〕23号•【施行日期】2020.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分局,胜利教育管理中心,济军基地教育处,局属各学校:为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就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东价发〔2017〕61号)、《关于规范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东价费发〔2018〕93号)、《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东价发〔2018〕8号)等文件规定的项目和内容收取事业性、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和超范围收费,不得跨学年或学期预收。
严禁向学生强制推销或变相推销教辅材料和其它商品。
严禁学校、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的各种重点班、特长班、补习班等,实施有偿培训。
严禁收取与入学、入园挂钩的捐资、赞助等费用。
二、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应按规定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注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并通过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自觉接收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增强学校收费透明度。
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或公示内容与政策规定不符的,不得收费。
继续推行市属公办学校收费备案制度。
学校收费一律报市教育局备案,备案登记后方可组织收费。
经市教育局备案登记的收费项目在东营教育信息网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7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8.31•【字号】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施行日期】202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44号省教育厅:为稳定高校收费政策,根据经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印发的《关于明确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22〕733号)规定,现将我省公办高校学分制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我省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公办高校,学分制学费标准原则上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印发的鲁发改成本〔2019〕805号、鲁发改成本〔2019〕806号、鲁发改成本〔2019〕933号、鲁发改成本〔2020〕1086号、鲁发改成本〔2022〕537号,以及鲁价费函〔2018〕72号、鲁价费函〔2018〕74号等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基础毕业学分数调整的学科,其年度收费标准应与2021年招生的学生年度收费标准保持基本一致,即:基础毕业学分数增加的,增加部分不得收取费用;基础毕业学分数减少的,高校可以适当调整专业注册学费标准,但不得超过上年度招生学生的年度收费标准。
三、高校应根据学分制收费规定和实施情况,进一步完善学分制收费方案,切实做好收费公示和教学改革宣传工作,确保新生熟悉学分制收费实施内容、学分选修流程,并适时了解收费清算结果。
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适用于2022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2022年8月31日。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3号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冀价行费[2005]23号)各设区市、扩权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温家宝总理“要严格规范各类学校收费,切实解决群众上学难、上学贵的问题”的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切实减轻群众负担,特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的通》如下通知:一、认真贯彻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收费办法国家和省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冀教财[2002]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其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一费制”标准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冀价行费[2004]41号文件规定执行。
当地政府规定减免杂费、课本费等费用的,按当地政府规定执行。
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其信息技术装备应达到省教育厅有关规定要求,并开足信息技术教育课程,不得搞跨校(跨学区)上课收费。
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相应扣减对学生的收费,其中3-6年级按每生每学年50元、7-9年级按60元扣除。
各级物价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对3-9年级没有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程的学校,信息技术装备达不到省教育厅规定要求的学校,杂费标准要坚决予以核减。
课本费、作业本费为代收费,实行“多退少不补”的管理办法,不得突破省定最高收费限额。
每学期末学校应根据实际购买课本和作业本的开支情况与学生进行结算,若有节余,要如数退还学生。
违反规定不清退多收费用的,按乱收费查处。
各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和督促,严防课本费漏洞。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8.18•【字号】湘价费[2006]122号•【施行日期】2006.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二○○六年八月十八日湘价费[2006]122号)各高等院校: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加强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制定了《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06年秋季学期起试行,试行两年。
试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反馈。
过去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报批。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等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与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本科、高职、高专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专业和学分为依据,以取得最低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将按学年计收学费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学费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
第五条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并按学分制收费的高校的学分制收费办法,应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标准制定。
学生按学分制正常完成学业所缴纳的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之和不得高于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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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改价格[2006]7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
高等学校改按学分制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并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凡未按规定程序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高等学校不得自行改按学分制收费。
二、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费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总额
经批准按照学分制收费的,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学生当年所缴纳的学费可根据选取学分所需的费用收取。
改按学分制收费后,高等学校可以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不得超过原来学习该门课程的费用标准。
严禁高等学校以改按学分制收费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名目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高等学校要按照《国家计委、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计价格[2002]792号)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学校要在招生简章中注明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校内要通过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方式,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12358价格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的透明度。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四、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的监督检查
国家对高等学校收费管理的政策规定一直是明确的,有关高等学校应不折不扣地严格执行。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帮助学校完善收费管理制度,认真受理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政策咨询和投诉举报。
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