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江苏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推行学分制是为了贯彻德智体全面发展和学生个性发展相结合、全面培养和因材施教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教学制度,引进竞争和激励机制,调动教与学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和学生的主体作用,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开阔学生视野,注重素质和能力培养,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高级专门技术人才。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作为衡量学业完成情况的基本依据以及学生毕业标准的一种较为灵活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章学制第三条我校本科专业标准学制为四年(医学类专业为五年),学生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满本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准予毕业。
提前修满规定的学分,准予提前毕业。
若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可以延长修业年限,本科生在八年内修满规定的学分,仍可发给毕业文凭。
第四条本科生修满本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条本科生在八年内不能修满规定的学分,视不同情况根据我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结业或肄业处理。
第三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六条课程学分和各专业的总学分数由培养计划确定,学生须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才能毕业。
辅修专业学分由辅修专业培养计划确定,辅修专业学分不计入毕业学分之内。
第七条为了衡量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全面反映学生学习的质和量,采用学分和学分绩点来区别学生学业水平的差异。
第八条课程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百分制90~10080~8970~7960~69低于60分(50)不及格(65)及格(75)中(85)良(95)优五级制.绩点 4.0~5.03.0~3.92.0~2.91.0~1.90第九条学生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为该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相应的绩点;学分绩点总数为学生一学期(学年)所修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平均绩点为学分绩点总数除以修读的学分总数。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2006年12月30日)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各类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一般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各高等学校可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除上述计费方式之外,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简便易行、计费合理的原则,选定其他的学分制计费方式。
第五条学校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的学时,确定每个专业的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换算成学分收费标准。
第六条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可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应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第七条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江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50号
江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5]50号2005年7月4日)各高等学校: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下发后,部分学校来电来函,反映执行中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学分制收费问题。
高等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改革,须按照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2002]107号、苏价费[2002]348号、苏财综[2002]131号)精神制定本校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报经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实行学分制收费后,学生按当年所选课程的学分及每个学分收费标准交纳学费。
学生正常完成学业所交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对于考试不及格的学生,学校要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可按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试行学年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以参照执行。
二、关于代办教材及收费问题。
鉴于学生教材长期以来一直由学校统一代办,且目前由学生自行购买教材存在许多不便,处理不当将影响学校正常教学活动,因此,今年高校学生教材原则上仍由学校统一代办。
学校统一代办的仅限于教学大纲规定课程的教材。
学校为学生代办教材必须遵循不营利的原则。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
大学收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校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加强学生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等教育为非义务教育。
《高等教育法》第五十四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学费”。
学生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时足额缴纳学费。
有关部门和学院要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增强学生缴费上学的意识,努力形成自觉缴费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学生收费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由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财务处、后勤保障部、各院(部)等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协作完成。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在校生和仍欠缴费用的毕业生;适用的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考试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培训费、进修费等。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五条学生收费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实行归口管理,财务处代表学校按照和上级规定拟定学生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按规定程序审批并统收取、统管理、统核算。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处)、教务处、研究生工作部(处)、招生与毕业生就业工作处、后勤保障部等相关部(处)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学费收缴工作。
各院(部)是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的重要实施单位,对学生催缴学费管理负有直接责任,各院(部)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学生学费及时足额上缴学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中应注明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校园网、校内公示栏应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价格举报投诉电话等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收费透明度。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应及时变更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
第三章学年制收费管理第七条学年制收费按学年收取学费。
各年级学费标准按学生录取当年审批(公布)的标准执行。
第八条学籍异动等学费收费规定:1.学生经批准转换专业的,按新专业学费的标准收取学费,多退少补,学费按每学年10个月计算,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
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常州工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人才培养管理模式,实施因材施教,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与学生的主体作用,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根据《关于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苏教教(95)48号)和《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苏高教(01)29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学制1.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4年或5年,各专业按标准学制制订培养方案。
2.全日制在校生实行弹性学制,修业年限以各专业的培养方案所规定的学制为基本学制,在此基础上可提前或推迟完成学业。
3.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主修专业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可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4.学生按主修专业培养方案的要求,提前修满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准予提前毕业;若因各种原因不能在标准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总学分和各类学分,可申请延长修业年限,但延长后总的修业年限本科不超过八年。
第三章课程与课程修读一、课程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分必修课和选修课。
1.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课程或环节,包括部分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集中实践课程。
2.选修课是学生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主要体现学生知识结构,扩大学生知识面和加强学生专业理论的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
二、课程免修1.学生对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通过自学等途径确已掌握,且已修读学分累计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及以上,可申请免修某些必修课程。
申请免修的学生需填写"免修课程考试申请表",并附交有关课程的读书笔记或习题演算等自学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查同意,专业系主任批准,由二级学院教学院长审核同意后参加免修考试。
中国矿业大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学分制管理规定·46·中 国 矿 业 大 学本科生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为推进我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生。
第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我校在校学生应缴纳学费。
第二条 我校采用学分制的学籍管理制度,以学生修读课程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
第三条 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各专业学年学费,并结合我校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折算,每学分学费收费标准为80元,学生每学年交纳的学分学费总额等于该学生相应学年选读课程的总学分乘以80元;学生每学年专业学费的计算,为学生所在专业学制的学年学费总和,减去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最低毕业总学分(科研创新学分除外)折算的学分学费差再除以所在专业学制。
第四条 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所修学分数收费。
学分制管理规定·47·第五条 对因特殊原因经学校批准延长学制的学生,如已按学制年限收取专业学费的,则学校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所修读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六条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综合素质,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规范收费行为,完善收费管理办法,保障受教育者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实行学分制的全日制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基本毕业学分作为学生毕业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仅指学费部分,住宿费及代收费仍按原管理办法及规定收取。
第五条学生学费由专业注册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注册学费由学校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学生需求情况及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按学年计收。
学分学费按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分收费标准不分专业,每学分90元。
2018级之前的每学分110元。
年度专业注册学费=(基本学费总额-专业基本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基本修业年限。
第六条专业注册学费,按学年收取,由学校在每学年期初向学生收取,学生在交纳专业注册学费办理注册手续。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改革,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学生学习量计算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最低学分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四年(部分专业为五年)。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即在3-8年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后,获准毕业。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在我校修读本科专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课程设置分为通识教育课程、学科/专业课程和实践课程三类;其中通识教育课程包括通识必修课、通识核心课和通识选修课;学科/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和选修课;实践课程包括集中进行和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七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基本计算单位。
学生修完某门课程后通过考核,成绩合格,即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八条学分标准每门课程学分的计算以该课程在培养方案中安排的学时数为主要依据。
(一)课堂教学:每标准学期(16周)每周上课1学时计1学分,即16学时计1学分;体育课、习题课、实践/实验、上机等教学环节,每32学时计1学分;(二)实践教学:集中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如生产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论文(设计),原则上每周计1学分;分散进行的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1次(2-3小时),8周计1学分;(三)创新学分:学生参加科研工作或发明创造、重要竞赛等活动取得突出成绩的,可获创新学分。
创新学分可以认定为通识选修课学分,修业年限内累计不超过4学分。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7.12.20•【字号】苏价费[2007]423号•【施行日期】2007.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高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423号2007年12月20日)各高等学校,各市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近年来,随着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不断深化,我省高校出现一些新的教育教学形式。
为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精神,现就我省高校有关收费政策明确如下:一、关于学费1. 我省各高等学校本专科学费标准继续按现行收费标准执行。
已批准实行学分制收费的学校,可按学生实际修学的学分收取学费。
2. 辅修专业课程收费。
按学年收取学费的高校,辅修专业课程按学分折算收费,每个学分最高收费标准不超过该门课程正常收费标准的50%。
3. 定向生、特长生、专转本学生和预科生收费。
定向生、特长生应与同等学力层次学生执行同样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专转本学生升入本科后,学费按照本校相同专业当年入学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预科生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另行核定。
4. 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研究生收费。
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由省统一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在省没有明确前,暂按目前规定执行。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由学校根据实际培养成本制定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后执行。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3.20•【字号】苏价费[2007]98号•【施行日期】2007.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07]98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价格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53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强化监管。
近年来各地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中积累了经验,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教育乱收费问题仍然存在。
当前,各地要严格按照转发文件要求,高度重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把加强教育收费管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高到全面落实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切实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上学贵”矛盾。
各地要结合目前开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工作,对本地的教育收费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凡违反国家和省教育收费政策的自行出台或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一律废止;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代替发文,严禁以核发收费许可证批准收费;凡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的收费,不得颁发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已经调整或变动的,要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或注销手续。
二、加强高中收费管理。
今年我省将重点规范高中收费行为,制定《高中收费管理办法》,请各地选择不同层次的学校开展高中教育成本监审工作,研究降低择校生收费标准的措施。
按照《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精神,各地要切实加强对“示范”、“星级”等学校达标创建活动的管理,坚决制止一些学校搞超豪华建设、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做法,认真执行高中收费政策,严禁自行将星级评定与高中收费标准挂钩,严禁以重点校、实验班、兴趣班、重点班名义向学生高收费,学校按规定收取择校费后,不得再向择校生收取学费。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制度,根据《XX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XX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分制是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学生所在年级专业培养计划规定的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三条学分制收费是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学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第四条专业学费根据学生被录取的相应专业收取。
专业学费的收费标准根据XX省物价局核定的我校普通专业学年学费的基本标准确定,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为鼓励学有余力的学生学习更多的知识,拓宽知识面,提高就业竞争力,对于在本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以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的学生,按照所修课程的学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第五条学分学费是指按照学生实际修读课程的学分数收取的学费。
学分学费适用的课程范围包括:1. 正常修读的课程。
学生按照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要求正常修读的课程;2. 重新学习的课程。
实行学分制收费管理后,学校给予考试不及格而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的学生提供一次免费补考机会,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要重新学习的课程;对已取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60≤课程成绩3. 辅(选)修课程。
学生在自己所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要求加(选、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可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选、辅)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四年制本科生按照160学分和每学分100元计收学分学费,有关专业规定的毕业学分超出该标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
江阴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修订)为进一步推进学分制改革,完善学分制收费管理的制度建设,根据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联合下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以及《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2014]136号)》的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现对原学分制收费进行修订。
一、学分制收费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专业学费按学年计收,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课程学分计收。
学生完成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含加修和重新学习课程的学费)不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二、学校按学生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收取学费。
新生入学第一学年初按所学专业学年收费标准预收学费,在下一学年开学时,根据学生上一学年实际所修的学分,按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学费结算。
第二学年及以后按学生选修学分数收费。
三、收费标准:注:1、学院各专业按140学分计收学分费,学制为3年;2、嵌入式培养是指经江苏省教育厅批准的江苏省软件服务外包类专业嵌入式人才培养项目。
四、对于加修(辅修、选修)教学计划以外课程的学生,免收专业学费,根据所修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
五、学生获得与所学专业相关的社会认可的技能等级证书,或通过相同或高一层次的自学考试或相同类型考试,可申请免修相关课程,免修者不缴纳课程学分学费。
六、必修和限选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可参加第二学期初的补考,补考不收费。
必修和限选课程补考后仍不合格者,应办理重修手续,重新学习该门课程。
对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免收专业学费,根据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重修不及格可免费参加第二学期初的补考。
重修补考不及格,需再次办理重修手续,缴纳该课程学分学费。
公共选修课程考核不合格者,不安排补考,需办理重修手续,按照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重新学习或改选其它课程取得学分。
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6.12.30•【字号】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2006年12月3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管理,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由各级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第二章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和受理第三条高等教育属于非义务教育。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高校可向在校学生收取有关费用。
高校收费分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代收费、服务性收费和培训收费四类。
第四条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报名考试费三项。
第五条高校学费标准根据年生均教育培养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不同地区、不同层次的高校和不同专业的学费标准可以有所不同。
高校教育培养成本由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五部分构成。
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和校办产业等非正常办学费用支出。
高等教育培养成本由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测算。
第六条高校学费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综合考虑教育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民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提出意见,同级价格部门、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其中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费标准还应由省价格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听证),三部门共同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国家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
各高校可在省核定的收费标准范围内,根据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质量和培养成本、生源状况等因素,确定本校各专业、各类别学生的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级教育、价格、财政部门备案。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
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方法第一条为推动学校教学改革,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依据《xx省普通高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方法》等关于规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的学分制,是指以学分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取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学费由专业注册费和课程学分学费组建。
学分学费按学生所修每门课程规定的学分计收,收费方式实行先预收后结算的方法,即每学年开学报到时先按40学分的收费标准预收,至学年末结算,多还少补;专业注册费按学年计收,每学年开学报到时收取。
第四条计费学分为四年制160学分,五年制200学分,其他学制按每学年40学分类推,学生人才培育方案规定的最低毕业学分在计费学分以内的按最低毕业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专业最低毕业学分超出计费学分的,超出部分免收学分学费。
第五条学生要求加修、跨专业选修、辅修专业、修读双专业(双学位)或一次补考后仍不及格需重修学分的,免收专业注册费,按所修课程的规定学分收取学分学费。
第六条转专业、转学(转入)学生,学年中第一学期发生的按转入专业的专业注册费标准计收,第二学期发生的按前后专业注册费的简单算术平均数计收。
学分学费按实际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多还少补。
第七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等状况提前终止学业的,依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算应退学年专业注册费。
实际学习时间的起始时点为开学日,截止时点为办理离校手续日(以学校教务部门提供的有效单据或资料文件证明为准),30天折算为1个月,不足30天的按1个月计算,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专业注册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第八条学生发生退学、开除、休学、转学、出国或因其他原因中途退选所修课程的,学校在开学一个月内批准的,免收其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在开学一个月后两个月内批准的,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的50%;两个月后批准的,全额收取实际所修课程学分学费。
休学后复学的学生学分学费按就读届收费标准收费。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项目和标准【颁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文 号】苏价费﹝2007﹞270号【发文日期】2007-08-08【实施时间】2007-09-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市物价局、财政局,部、省属驻宁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我们制定了《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高等学校要对照《办法》有关规定,认真清理本校所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及代收费行为。
二○○七年八月八日江苏省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高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和《江苏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高等学校服务性收费,是指高校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以及校外人员、单位提供自愿选择的非教学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高校为方便学生学习和生活,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二、收费原则。
服务性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和非营利的原则,由高校在提供服务时即时收取,禁止高校将服务性收费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严禁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代收费必须遵循自愿、必要和按合理成本收费的原则,收费项目仅限于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等规定必须由学校统一代办的项目。
高校不得强行统一收取代收费,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任何费用,并应据时结算、多退少补。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21]2号
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苏教规[2021]2号
无
【期刊名称】《江苏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22()3
【摘要】各设区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江苏省《教育现代化2035》以及实施方案要求,加快"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建设,拓宽终身学习通道,构建江苏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教育体系,支持学习型社会建设,特制定《江苏省终身教育学分银行管理暂行办法》,请各地各校认真贯彻执行。
【总页数】3页(P78-80)
【关键词】江苏省教育厅;全民终身学习;学习型社会建设;暂行办法;终身教育学;实施方案;设区市
【作者】无
【作者单位】江苏省教育厅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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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2006年12月
30日)
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各类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
学分制收费一般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
各高等学校可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
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除上述计费方式之外,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简便易行、计费合理的原则,选定其他的学分制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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