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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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

【发文字号】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12.30

【实施日期】200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苏教财[2006]105号、苏教费[2006]319号、苏教综[2006]57号2006年12月

30日)

第一条为推进高等学校教学管理改革,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原国家教委等三部委颁发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的各类高等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学分制,是指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衡量和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取得最低毕业总学分作为学生毕业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学分制以选课为中心,允许学生在一定范围内自主选择专业及专业方向,自主选修课程,自主安排学习进程,自主选择教师等。

第四条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一般由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组成。各高等学校可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专业学费为规定的学年学费减去学分学费之差。学生正常完成规定学业所缴纳的学费总额不得高于实行学年制的学费总额。

除上述计费方式之外,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按照简便易行、计费合理的原则,选定其他的学分制计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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