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让与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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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有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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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有什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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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让与有什么法律规定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的有关法律,可以引起债权让的情形有:
1、继承。

《民法典》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享有继承被继承⼈财产及其⽣前债权的权利。

此时法律实际上是推定被继承⼈有让与债树⽴于继承⼈的意思加以保护。

2、合同上地位地的概括承受。

例如民法典规定,如果出租⽅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则租赁合同对新的所有⽅继续有效。

原出租⽅对承租⽅所享有的债权即移转于财产的新所有⼈。

3、连带债务之间的求偿。

连带债务⼈中的⼀⼈或数⼈清偿全部债务后,取得对于其他债务⼈的求偿权。

这种代位权实质上是原债权⼈债权的让与。

4、保证。

保证⼈代为履⾏或承担因主债务⼈不履⾏债务⽽发⽣的损害赔偿债务后,取得债权⼈地位,有权向债务⼈进⾏追偿。

5、保险中的代位追偿。

(⼆)法律⾏为
债仅让与有基于单⽅法律⾏为的,例如以遗嘱⽅式将债权让与继承⼈或受遗赠⼈。

债权让与通常以合同为之。

债权让与属于债权⼈对其债权的处分⾏的。

因此,债权让与⼈就该有处分权限及⾏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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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制度研究

债权制度研究

代 市场 经济 中 ,债 权 不 仅 可 以作 为 商 品 交 换 的手 段 而 存 在 ,其 本身 也可 以成 为商 品交 换 的 对象 ,在 特 定 情 况 下 , 债 权可 以被 赋予 物权 的效力 。在 债权物 权化 中 ,债权证 券 化也 是一 个发 展方 向。债权证 券化 是为 了确 保债 权易 于流 通 而将 债权 做成证 券 ,使得 证券 比一般 的动 产更 具有 流通
法 国家 沿用 了罗马 法这 一概念 。对 债 的研究 主要 集 中在 以
成功 率 与效率 成正 比。债权 的物权 化使 债权 人相 对人 的特 定性 导 入了具 有对 世 的绝对性 因素 ,一 种有 利于 物权转 让
的有 效率 的 物权制 度创 新 。债权 物权化 与物 权债 权化 的趋
下 几 个 方 面 :① 债 的 概 念 。② 债 的法 律 特 征 。③ 债 的要 素 。④ 债 的发 生原 因 。⑤ 债 的种类 。笔 者通 过查 阅知 网中 文 全文 数据 库 ,从初 步 统计 的结果 发现 ,对 债权 制度 的研 究 主要 集 中在 两个 领域 ,一是 对物 权 与债权 的 划分 合理性
义务 的人 是债 务人 。债 权 作 为 一 种法 律 关 系 ,包 括 主体 、 客体 和 内容三 要 素 。民法 上 的债 ,源 自罗 马法 。 《 学 总 法
论 》 中解释 ,“ 债是 法律 关 系 ,基 于 这种 关 系 ,我 们 受 到 约束 而必须 依 照我 们 国家 的法 律 给付 某 物 的义 务 。 大 陆 ”
性 。有学 者认 为 ,债权 物权化 ,将 一种请 求权 变 成一种 支 配权 ,省 去 了权利 转让 中 的交易 成本 ,实现 了权 利 的 自由 转 让 ,即债权 较 之物权 更有 利于 财产转 让 ,而财 产转让 的

也谈债权让与制度中禁止让与条款之效力

也谈债权让与制度中禁止让与条款之效力

() 3 意大利 、 本 为代 表的对抗 主义 。 日 意大利 《 民法典》 16 第 20
双方 当事 人建 立双 务合 同, 在满足 相应 的条件 下 , 有抗 辩 条 第 2 享 款规 定: 双 方 当事 人可 以协议排 除债 权 的转 让, 是该协 “ 但 权, 以保障 己方 权益 。抗辩 权的存 在 , 利于 约束 双方行 为 。若 议 只能对 抗能够 证 明在受让 时知道 该协议 的受让 人 。日本 《 有 ” 民法

禁止债 权让 与条 款存在 的必要 性 阐述
在合 同 自由原则 的指引下 , 当事人 自然可 以在不违 反法律 的 之 标 的。 从而 , 止债权 让与 的条 款无 效 。这 一规 定 , ” 禁 并不 是基 强行性 规定 、 序 良俗及诚 信原 则的基 础上 , 公 自由约 定合 同 的 内 于 商业利 益的考 虑 , 是 由于 其违 反了法 国反对 限制 所有权 转移 而 容。 而, 从 当事人 可 以在合 同中特 别约定 禁止债 权人 转让 债权 的 的公共政 策 ,并且 , 也得 到 了 2 0 这 0 0年法 国最 高法 院的判 例支
允许 债权人转 让债 权, 由于 债 务人 与受让人 很有 可能不存 在其 他 典》 46条规 定 :债 权可 以让与 。但 是其性 质 不容许者 , 第 6 “ 不在
的法律 关系 , 别是 针对 未来债 权 。一旦债 务人 收 到让与 通知 , 特 此限。 前款 规定 , 不适 用 于当事 人有 反对 意思表 示情 形 。 是不 但
述 了债 务人在 合 同 中约定此 条款 的意 图, 明确其存 在 的合 理性 与必要 性 。由此 出发 , 以 若合 同 中存 在 关于 禁止债权 让 与条 款的约定时, 从比较 法角度出适合我国的解决方案, 即应对该条款进行 目的解 释 , 债 权让 与条款 有效 , 不能对抗 善意 第三人 。 禁止 但 关 键词 债权 让 与 让 与人 善 意受让人

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

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完善

二 、 国 债 权 让 与 制 度 的 立 法 缺 陷 我
在 我 同 , 民 法 通 则 》 《 同 法 》 别 规 定 了 债 权 《 和 合 分 让 与 的 法 律 制 度 . 债 权 让 与 提 供 了 法 律 规 范 但 尚 存 为 、
在 很 多 空 白之 处 . 要 表 现 在 以 下 几 个 方 面 :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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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 省 委 党 校 。吉 林 吉 长春 10 1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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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随 着 资 本 市 场 的 发 展 与 完 善 ,债 权 让 与 制 度 存 在 的 问题 也 日益 突 出 , 近 年 来 ,债 权 人 更 加 重 视 利 用其 财
作 者 简 介 :黄 小育 ( 9 )女 ,浙 江 杭 州 人 , 吉林 省 委 党 校 ( 林 省 行 政 学 院 ) 副 编 审 ,研 究 方 向 为 法 学 。 , ~ 吉


债 权 让 与制度 的发 展趋 势
实 践 方 式 之 一 尽 管 我 国对 不 良资 产 证 券 化 的 想 法 还
券 化 就 会 被 列 入 处 理 不 良 资 产 的 日 程 中 债 权 证 券 化 是 一 项 庞 大 系 统 工 程 .而 首 先 应 以 债 权 让 与 理 论 完 善 作 为前 提 。
财 产 属 性 充 分 的 发 挥 其 流 通 性 . 即 如 何 通 过 债 权 来 融 资 所 以 . 一 般 债 权 与 证 券 化 债 权 进 行 区 分 已 经 不 适 将 应 时 代 潮 流 .而 债 权 证 券 化 才 符 合 当 今 世 界 经 济 发 展 趋 势 有 人 认 为 . 权 的 票 据 化 . 是 债 权 人 和 债 务 人 债 就 约 定或 固家 机关 有 关 部 门决 定 将 收 受 金 钱 的 权利 . 由 债 务 人 以 票 据 方 加 以 记 载 并 交 付 债 权 人 .债 权 人 就 成

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一人公司债权人保护制度法律问题研究
用。
身不就是一种犯罪 、 侵 权或者必然地分割公司利益 , 它只是

种事务的状态 , 或者说是一种潜在 的风险” 。⑦ 不公平关联
交易 , 通常发生在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下形成 的, 不利于公 司 及公 司债权人 的交易行为 , 尤其发生在一人公 司下 。可见 ,

人公 司存在着弊端 , 在承认其合法性前提下 , 有必要进行
第3 4卷 第 8期
2 0 1 3年 8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汉 文 哲 学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C h i f e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 S c i )
Vo 1 . 3 4 No . 8 Aug . 2 01 3
三、 我 国 一 人公 司债 权 人 保 护 立 法及 完善
严格 的法律规范 , 以实现有效保 护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 目的。
有限责任制度是建立在股东和公司经营相分离 的基 础 上 的, 这是公 司股 东享 有有 限责任 的前提 。有 限责任 , 是指 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即股东仅以其出资额或是其持有 的股
人公司打破 了传统公司的这种利益制衡 。
二、 一 人 公 司 的 特 殊性 对 于 公 司 债 权 人 利益 的冲 击
“ 公 司是法人 当无疑 , 但法人的本质 特征之一便是它 的 团体性” 。③ 传统的公 司法人理论 ,主张公 司是一种社 团法 人, 公司各项制度都是 围绕着公司的“ 社 团性” 展开 。 所 以公
中图分类号 : D 9 2 2 . 2 9 1 . 9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3 ) 0 8 一 叭1 2 — 0 2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范文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范文

《关于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债权债务关系日益复杂,为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抵押权作为重要法律制度逐渐显现出其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商品交易中,价款债权抵押权已成为确保债务履行和债务追偿的有效手段。

本文将就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分析其内涵、特点及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定义与内涵价款债权抵押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障其债权实现,将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以抵押物变价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简言之,就是将债权与抵押物的价值相结合,通过抵押物的担保来保障债权的实现。

三、价款债权抵押权的特点1. 价值保障性:抵押物的价值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降低债权风险。

2. 灵活性:在设定抵押权时,双方当事人可协商确定抵押物的种类、价值等事项。

3. 法律保护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权益。

四、价款债权抵押权的制度构成1. 主体:包括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抵押人)。

2. 客体:即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或权利等。

3. 内容:包括抵押权的设定、变更、消灭等行为。

五、价款债权抵押权在实践中的应用1. 商品交易:在商品交易中,买方为确保货款安全,可要求卖方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2. 融资贷款: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为降低风险,常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3. 土地使用权转让: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保障土地出让金的支付安全,常采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方式。

六、价款债权抵押权的法律保护与风险防范1. 法律保护:债权人应依法行使抵押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如遇债务人违约,可通过司法途径实现抵押权。

2. 风险防范:在设定抵押权时,应充分考虑抵押物的价值、债务人的偿债能力等因素,降低风险。

同时,应确保合同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双方权益的平衡性。

七、结论价款债权抵押权作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研究一、引言债权人代位权制度是指当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通过向第三人转让债权,从而使第三人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以寻求债务的履行。

这一制度在保护债权人权益、促进债务履行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进行研究。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含义和作用1.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代位权使债权人能够及时收回债权,防止债务人逃避债务或以其他方式损害债权人利益。

2.促进债务履行。

债务人违约或无力偿还债务时,债权人代位权可以促使债务得到及时履行。

第三人接替原债权人的地位,可以追究债务人的责任,推动债务的履行。

3.降低诉讼成本。

债权人代位权可以通过转让债权的方式减少与债务人的诉讼纠纷,减轻债权人的诉讼成本。

三、债权人代位权的实现方式1.协议转让。

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并且债务人也同意接受第三人作为债权人。

2.精神转让。

债权人在行使债权时,明示或默示地表示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使第三人成为债权的有效持有人。

3.法律转让。

债权人通过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程序,将其债权强制转让给第三人。

四、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问题与展望目前,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我国尚存在一些问题1.制度规范不足。

我国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规范尚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以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2.实践中存在的困难。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面临一些难题,如债务人抵押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等。

未来,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以便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和促进债务的履行。

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制定更为详细和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对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转让程序等进行规范,以保障债权人的权益。

2.完善相关机制。

建立健全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施机制,包括转让程序、债务人配合等各方面的配套机制,提高债权人代位权的实效性。

3.增加宣传和教育力度。

完善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债权让与制度的思考
债权完全不发生 的事实才得 以确定 , 但此 时最 高额抵 押 已变 为普通抵押 , 其因缺少被担保债 权而应 归于 消灭。从 国外立

我 国债权 让 与制 度 的缺 陷
法来看 , 最高额抵押权的创立 本身就是 对抵押 权附 随性 原则
的突破 , 抵押期间被担保债权 的完全清偿 或完 全转让 对最 高
断时效呢? ②
2《 . 担保法 》 中有 关债权 让与 的规定 存在 谬 误 。根 据该 法第 6 条 的规定 , 高额抵 押 的主 合 同债 权 不 得转 让 。但 1 最 笔者认为 , 该条强调最高额抵押权 在移转 上 的附随性并 不符
权让 与制度本 身又是 促使 债权 进一 步 财产化 的工 具。 当代 各 国立法就债 权让 与制度的种种改革 , 都是 为 了保 障债权 的 自由转让 , 使债权人 的预 期利 益转化 为 现实利 益 , 债权投 使 入 资本 的再 生产过程 。当然 , 如果 债务人 因债权 让与而受 到 损害 , 那也是不 公平 的。可 以说 , 整个 债权 让与 制度 都是 围 绕 如何平衡 让与人 、 受让人 以及债务人 的利益 而展开 的。整 合并 完善相关 法律规定 , 在债 权让与制度 设计 中做 到恰切 的
的要求。
当债权人将 债权 让与第三人的意思通 知债务人 后 , 即使
( ) 一 债权 的表见让 与
得转让 ; 转让合 同债权 时让与 方只 要通知 对方 即可 , 根本 不
需要征得 对方 同意。况且 , 市场就是 由一个个 合同构成 的交 易链条 , 订立合 同的 目的就是 为 了获 取利益 , 不得谋 利 ” “ 的 规定不啻于扼杀 了市场 的活力 , 根本 不能适应 市场经济 发展

无讼阅读|难点解析:债权让与背后的有因与无因

无讼阅读|难点解析:债权让与背后的有因与无因

无讼阅读|难点解析:债权让与背后的有因与无因文/秦尤佳安徽国伦律师事务所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供稿债权让与是指债的内容不失其同一性的情况下变更其债权人。

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与拓展对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在我国,债权让与制度对让与债权的合法性已有制度性保障,但对债权让与的有因性,即原因行为对债权让与效力的影响鲜有述及,致使实务中交易安全缺乏保障,并致债务人承受了各种不利益。

一、债权让与的性质关于债权让与的原因行为无效,随之发生的债权让与是否有效,我国法律未作明确规定,学界也颇多分歧。

由于这一问题事关当事人及社会利益,在法律未作规定之下,实务界如何处理也颇有讨论之必要。

大陆法系国家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将债权让与定性为准物权行为,准物权行为说认为债权让与与其原因(抵销、买卖)是相互区分的。

债权人与受让人首先基于合意达成了一个买卖、抵销、赠与等合同,同时又基于履行合同的目的达成了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该一致的意思表示便是债权让与之合同。

而其之前的买卖、赠与、抵销等合同便是该债权让与合同之原因。

针对债权让与合同的效力是否受其之前的原因影响,大陆法系又细分为无因与有因两大流派。

无因说认为债权让与属处分行为,其债权让与的规则与物权变动的规则保持一致,故物权行为理论类推适用债权让与,而物权行为又具有无因性,则债权让与无因化也就是顺其自然的事。

这也与债权摆脱人身属性的现代化趋势相吻合。

有因说则认为债权让与与物权契约不同,因为债权让与合同通常是以买卖、赠与、抵销合同等形式表现出来,两者区分没有物权行为和物权契约那么明显,而且债权让与的意思表示欠缺外部公示,债权让与不宜在原因之外另行订立合同为必须。

英美法系推崇的债权让与理论则颇为简单,只要债权让与协议本身无瑕疵,便为合法有效,但若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买卖、赠与、抵销等基础合同无效,则受让人取得债权并接受债务人的清偿,相对于债权人来说便为一种无偿取得。

无偿的债权让与则因丧失对价而可撤销。

债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债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

债权转让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研究背景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部分或全部转让给其他人,债权转让的对象可以是个人、企业、金融机构等。

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债权转让作为一种新型金融工具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旨在对债权转让的可行性进行研究,探讨债权转让对债权人、债务人以及金融市场的影响和意义,为相关政策制定和市场监管提供参考。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点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权利转让给他人,将债权权益变现。

债权转让的特点主要包括:1. 交易双方自愿。

债权转让是基于自愿的原则进行的,不强制任何一方进行交易。

2. 价值确定。

债权具有确定的经济价值,可以通过协商确定转让价格。

3. 交易便利。

债权转让可以通过书面合同或电子签署等形式进行,便于交易双方进行资金流转。

4. 法律规范。

债权转让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转让的应用领域债权转让主要应用于金融市场和企业融资领域。

在金融市场上,债权转让可以帮助金融机构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金利用效率。

在企业融资领域,债权转让可以帮助企业解决短期资金周转困难问题,降低融资成本,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

四、债权转让的风险与挑战债权转让虽然具有一定的优势和利益,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与挑战。

其中主要包括:1. 债权价值不确定性。

债权价值受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风险。

2. 转让合同风险。

债权转让需要签订转让合同,双方要明确权利义务,避免合同纠纷。

3. 法律风险。

债权转让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债权转让的促进因素为了促进债权转让的发展,需要从以下方面进行加强:1. 完善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债权转让的法律规范,保障债权转让的合法权益。

2. 加强信息披露。

提高债权转让市场的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提高市场效率。

3. 健全市场机制。

建立债权转让市场,提供便利的交易平台,提高交易效率和流动性。

六、债权转让的可行性分析从现实情况来看,债权转让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试论债权让与

试论债权让与

试论债权让与内容摘要:现代交易的发展,不仅使以实物为对象的交易呈多元化的趋势,也使含有财产利益的债权成为日常转让的客体。

法律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完善,而债权让与法律制度随着市场交易的快捷、便利的要求而逐渐丰富。

债权让与法律关系中,让与人、受让人、债务人呈现出复杂的三角关系,对三者利益的平衡和选择保护,成为债权让与制度的核心和主旨,也使得债权让与法律制度日益丰富多彩。

在我国民事立法上,债权让与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前的合同立法中没有对当事人协商转让债权作出规定,而相关的司法解释则将许多债权让与行为视为违法行为。

到1986年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合同另一方的同意,并不得牟利。

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原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次规定了债的移转制度,但将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一并进行规制。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

本文谨就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的特征、债权让与的构成要件、债权让与的法律效力以及债权让与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认真分析,以示公众。

我国立法者立足于债权让与的现实需要,在新制定的《合同法》改变了《民法通则》仅对债的移转作了简单规定的弊端,确立了较为完备的债权让与制度。

为了使人们正确理解,并且在实践中更好适用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本文谨就债权让与以及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以下分析阐述。

一、债权让与的概念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权内容的情况下,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行为。

债权让与本身即为让与人(原债权人)与受让人(新债权人)之间的一种合同,以二者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

它与债务承担制度一起构成完整的债之转移制度。

(一)债权让与制度的特征:1、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

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合同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以外,无须履行特别的合同的形式,债权让与合同是否作成书面形式,不影响其效力。

《2024年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范文

《2024年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范文

《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商业环境的快速发展,企业间的交易活动日益频繁,应收账款作为企业重要的资产之一,其管理和运用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环节。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作为企业资产运作的新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探讨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的背景、意义、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以期为相关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的背景及意义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指的是企业将其未来应收账款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金融机构的行为。

这一行为的出现,源于企业对资金流动性和资产运用的需求,同时也是金融市场创新和企业间交易方式多样化的体现。

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具有以下重要意义:1. 提高企业资金流动性:企业通过将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让与,可以提前回收资金,提高资金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

2. 拓宽融资渠道: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有助于企业获取更多资金支持,促进企业发展。

3. 优化资产结构:通过让与未来应收账款债权,企业可以优化资产结构,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三、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的发展现状目前,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已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

许多企业通过将未来应收账款债权让与给金融机构,实现了资金的快速回笼和优化资产结构。

同时,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创新和金融产品的日益丰富,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方式也在不断发展和完善。

四、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的挑战与问题尽管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具有诸多优势,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1. 法律风险: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对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存在差异,企业需关注法律风险,确保交易合规。

2. 信用风险: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实现取决于债务人的信用状况,让与方需对债务人的信用进行评估,以降低信用风险。

3. 估值难题: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价值评估具有较大难度,需借助专业的评估机构和模型进行评估。

五、未来展望未来,随着商业环境的不断变化和金融市场的持续创新,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将呈现以下发展趋势:1. 法律制度将进一步完善:各国将逐步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让与提供更加明确和规范的法律依据。

民法典合同篇关于债权多重让与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篇关于债权多重让与的规定

民法典合同篇关于债权多重让与的规定你知道吗?咱们平时买东西,签合同,总会碰到这种情况:债权转让。

这种事情大家都不陌生,反正债权这东西就像是传家宝,原本是一个人持有,结果突然之间就传给了另一个人。

怎么转?怎么转得清清楚楚?这就涉及到一个话题——债权的多重让与。

简单说,债权多重让与就是一个债权可以被多个债权人同时让渡给不同的人。

就像你本来把家里的老爷车卖给了一个朋友,可是你在交易的过程中又突然遇到一个更想要车的买家,你是不是也能把车卖给他呢?答案是可以的。

不过,问题就来了:如果两个买家都觉得自己是车的合法拥有者,吵起来怎么办?这就跟《民法典》上的债权多重让与有点儿相似了。

让我们先来理清楚这些概念。

债权是指你有权向别人索取一定的财产利益,比如借款、买卖合同中的应付款项等等。

而债权的让与,就是债权人把自己对债务人的索偿权利,转交给第三方。

简单说,就是债权人把自己“收债”的权利卖给别人。

在实际操作中,债权多重让与就像是在“转让”过程中不小心卖给了两个不同的“买家”。

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必须通知债务人。

而如果债权发生了多重让与的情况,谁先通知债务人,谁就更有“优先权”哦。

这就像两个人同时给你抢同一件商品,谁先抢到谁就得到了所有权。

是不是听起来有点像“先到先得”的道理?说到这里,可能你会问,那万一发生了争议,债务人该怎么办?也就是说,如果多个债权人都已经跟债务人约定了债权转让的事情,债务人岂不是会很混乱?别急,民法典里早就给出了答案。

债务人不用担心,因为他只需要认清楚通知他的人,谁先通知了谁就得到了债权。

如果两个债权人都已经通知了债务人,那他得看看到底谁先“登门”找他签字,最后确认债权的归属。

就像一个人买车,哪个买家先给车主送了定金,车主肯定要先考虑他的需求。

然而,很多时候,债务人可能并不知道有多个债权人要抢这个债权。

这种情况下,债务人如果一直没有被通知,反而是最为“幸运”的。

因为他在法律上不用为这些债权转让做什么额外的“准备工作”,只要按原定合同履行,债务关系也不会因此受到影响。

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

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

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引言债权让与制度是财产权转让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其在经济运行中具有重要地位。

债权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其所持有的权利转让给他人,而债务人无权拒绝转让的过程。

本文将重点探讨在债权让与制度中,如何进行利益衡量和逻辑贯彻,以双重让与为主要目标。

利益衡量在债权让与制度中,利益衡量是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

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让与交易来实现各自利益的最大化。

利益的衡量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考虑:1. 经济利益经济利益是债权让与制度中最直接也是最重要的衡量标准之一。

债权人通过将债权转让给他人可以获取一定的经济回报,比如获取利息、资本回报等。

债务人则可以通过债权让与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获得一定的财务灵活性。

2. 风险和收益债权让与制度中的利益衡量还需要考虑到风险和收益。

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要评估债务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程度,确保自身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债务人则要考虑到通过债权让与所获得的收益是否高于自身的成本和风险,评估是否值得进行让与交易。

3. 时间价值时间价值是利益衡量中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债权让与涉及到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不同时间点的收益和费用。

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让与来提前获取资金回报,而债务人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时间成本和财务成本。

逻辑贯彻逻辑贯彻是指在债权让与制度中将利益衡量转化为实际行动的过程。

通过逻辑贯彻,可以实现债权让与的有效运作和顺利进行。

1. 合同约定债权让与的逻辑贯彻需要通过明确的合同约定来实现。

合同约定应包括让与方、被让与方、债权转让的条件、价款支付方式等关键信息。

同时,还需要明确债权转让的效力和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 信息披露和沟通逻辑贯彻还需要依靠信息披露和沟通来确保参与主体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

在债权让与过程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需要互相了解对方的情况,比如债务人的经济状况和还款能力等。

同时,还需要将债权让与的信息及时通知相关方,确保信息对称和公平。

3. 交易执行和监督逻辑贯彻的最后一步是交易执行和监督。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若干问题研究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贷款、信用购买等形式的债务关系越来越普遍。

但在具体实践中,债务人存在付款逾期、拒不还款等情况,这时债权人的权益就会受到侵害。

传统上,债权人只能通过法院起诉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为解决这一问题,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应运而生。

该制度赋予债权人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代替债务人行使权利,追偿欠款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既可以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促进债务人更好地履行债务。

然而,在具体实践中,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仍面临一些问题。

本选题旨在论述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实际应用以及存在的问题,为深入探讨该制度的优化提供基础。

二、研究目的本研究旨在探讨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目的包括:1. 分析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意义和作用;2. 探究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实际应用情况,并发现其存在的问题;3. 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为其完善和优化提供参考;4. 提出应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问题的具体对策和建议。

三、研究内容本文将围绕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展开以下研究内容:1.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概念和意义;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范围及原则;3.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包括:(1)立案难问题;(2)代位行使权问题;(3)债务人财产太少问题;(4)法律保障不足问题。

4.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包括:(1)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2)加强法律援助和监管机制;(3)完善债权人代位权实践中的程序和流程;(4)建立信用制度和风险评估体系。

四、研究方法本文采用文献研究、实地调研和案例分析等方法,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

五、预期研究结果本研究预期能够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优化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通过对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存在问题的深入剖析与研究,本研究将提出相应的问题解决对策和建议,为更加有效地维护债权人权益提供参考。

中外债权让与制度比较研究

中外债权让与制度比较研究

债 务 关系 中 来 ,而原债 权 人通 过债 权让 与而 退 出原 债权 债 务关 知制度 同样 是债 权让 与 中的一 项极为 重要 的组成 部 分。 系 。随着 我 国经济 的迅 速发 展 , 权利 让 与的现 象 日益增 多 , 债 权
让 与较 之前 更是普 遍 , 因此有关 债权 让与 的相关研 究显 得尤 为明
关键 词 债权 让与 合 同 让与人 受让人 作 者 简介 : 胡 文娟 。 云 南大 学法 学院 2 0 1 2 级 环境 与 资源保 护 法专业 ; 李永 , 云 南大 学法 学 院 2 0 1 2 级 民 商法专 业。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4 - 0 3 3 - 0 2 否 则该债 权让 与对 债务人 不发 生效 力 , 可 以 所谓债 权让 与 , 就 是指债权 人 ( 让与 人) 将 自己所 持有 的债 事 实通 知至 债务 人 , 权, 依 照法定 的程 序及方 式 , 让 与给 第三人 ( 即受 让人 ) , 从而 由第 看 出 , 我 国债权 让与 中 , 通 知至债 务人方可 发生效 力, 即通 知债 务 三 人 享有 债权 的一种 法律 关 系 。其 实质 就 是第三 方 参与 到债 权 人 是债 权让 与对债 务人 生效 的一个 必要条 件 , 由此 , 债 权 让与通
由于债 权让与 是一种 准物权 行为 , 因此我 们首 先应 当对债权 可 变更 可撤销 的情 形 。
让 与合 同和 债权 让与 行 为进行 界定 与 区分 。 所 谓 债权 让与 合 同,
就 是指债 权人 与第 三人之 间通过 达成合 意 , 由债 权人 和第 三人所

银行债权转让管理制度

银行债权转让管理制度

银行债权转让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银行债权转让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银行进行债权转让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承担债权管理职能,以及银行在债权转让过程中的管理和监督。

三、债权转让程序1. 银行应当制定债权转让计划,明确债权转让的目的、范围、程序和监督制度。

2. 银行在进行债权转让前,应当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债权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银行应当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资信的债权受让人,签订合同并报备监管部门。

4. 银行应当及时将债权转让的信息披露给社会公众,确保信息足够透明。

5. 银行应当建立债权转让的登记制度,记录债权转让的相关信息,确保债权的流转合法有效。

四、风险控制1. 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银行应当制定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债权转让过程中的风险不会对银行的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3. 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监督检查1. 银行债权转让业务应当受到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

2. 银行应当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债权转让的情况,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评估。

3. 监管部门有权对银行的债权转让行为进行日常监督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六、处罚制度1.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银行,监管部门将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止债权转让业务等。

2. 对恶意违法的银行,监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警告、撤销经营许可等处罚。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银行债权转让管理制度对于规范银行债权转让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银行应当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债权转让行为合法、规范,避免发生风险和纠纷,从而保障银行和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债权转让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和信誉。

罗马法中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

罗马法中债权让与制度的历史演进
万方数据
已经转让了他的诉权并已通知了债务入,受让人也已经 接受了债务入的部分清偿,但在证讼程序(Iitis contesta— tio)完成前的任何时候,让与人都可以要求债务人向自己 清偿债务或以对其免除债务的方式收回授权,以便使受 让人无法要求债务人向其清偿。其原因在于,让与人仍 是受让债权的法律上的权利人m1。其二,让与人可以随 时收回授权,这对受让人显然非常不利;委任亦因当事人 任何一方的死亡而归于解除【71,那么,在法律上被视为受 托人之债权受让人或其继承人,即有丧失诉追权的危险, 因之债权受让人的权利毫无保障p¨”。受让人如果想避 免上述危险,唯有迅速起诉债务人,使因证讼的更改效力 而可以直接对债务人享有确定的诉权诤1,但在债权未到 期前,债务人有“债未到期的抗辩权”也使债权人不能在 期前对之提起诉讼,这样,就使受让人的权利仍处在不稳 定的状态。
C.4.10.1
您陈述说,您将一定数额的金钱给予了你所提及的 一个人,作为报偿,这个人转让给你一份诉权,而该诉权 所针对的债务人恰是你曾向其支付金钱的人;您声称,在 您基于这一诉权提起诉讼之前,该债权人死亡且没有继 承人。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一个对你有利的裁判官 之诉(a praetorian action)¨“o
C.4.39.7
如果债务人就其合同债务提供了担保,则应遵循如 下原则:让与后受让人就享有衡平法上的以自己名义起 诉的权利¨“。
这一片断集中体现了这一时期受让人地位的改善。 它告诉我们,此时仍然采用诉讼代理的方式进行债权让 与,为消除让与人随时收回授权的弊端,作出了上述规 定,即让与后受让人就享有衡平法上的以自己名义起诉 的权利。如此,委托人就失去了撤销权,在委托人死亡的
但若让与是无步的改革规定只要债权人与受让人移转债权的协议成偿的赠与行为则我对赠与人不享有诉权但很显然若立无论是出于买卖还是赠与的原因受让人即取得受让赠与人是恶信欺诈进行让与基于欺诈我对其享有诉债权而继承前手的权利并以受让人的名义与债务人发生关系不再假借诉讼手续或委任方式附着于所让与权这两个片断阐明了让与人的担保责任范围即如果利的瑕疵受让人亦应承担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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