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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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方以该港惯例系越过河道上某条界限才算抵 达安特卫普港为据,认为船未能抵达交船地点 而主张索赔。
• 船方辩称该租约系期租合约,而非对抵达船舶 有严格要求的程租合约,两者不可混淆。
• 答:期租合约中的“交船地点”和程租合 约中的船舶“抵达地点”不同之处:
• 1、作用不同。前者只用作指定船东应在什 么地方把船交到租船人手中以供使用,后 者以到达该指定地点的时间为临界点以开 始计算装卸时间。
• 4、该租约约定“6个月租期,租方有权缩短或延 长10天”。现租方于6个月零12天还船,船方可 否索赔?
• 答:
• 1、当租约内只订明期间,法律将默示给与 一个附加的补充期,(4-6个月就附加多5 天),在补充期内完成还船不属于违约
• 2、效果同上
• 3、若租约用强烈的字眼订明最短和最长期 限,此时期限就是严格的,一天也不能超 出,法律再也不会给予补充期的考虑。
• 第一百三十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 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 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 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一、船舶速度与燃油消耗量 • NYPE46:“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船舶满载时
船速能达到约**节,消耗燃油约**吨。”
• 答:1、只要是租方迟付租金,即使只晚了一日, 船方仍有权撤船。若订有反技巧条款,则船方 在发觉租船人未按时付租时,应给予租方警告, 在警告发出后的若干时间之内,租方仍未付租 或补足,船方始可撤船。
• 2、通常在撤船方面对船方要求颇严,租船通知 必须是最终明确无误的撤船,千万不要拖泥带 水,否则船方的行为就构成了典型的弃权与禁 止反供行为而导致撤船无效。通知还须给船长 一份,以便船长知情后不再去理睬租方,否则 会误导租方而构成弃权与禁止反供。
• 八、雇佣与赔偿条款
• 船员是船舶所有人的雇员,但是按照定期租船合 同的约定,可将船长视为承租人的受雇人或代理 人,船长和船员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习惯性的协 助。
• 1、只限于船舶营运事务
• 2、不得超过租约范围
• 3、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赔偿:船长因执行承租人发出的命令和指示使出 租人遭受损失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案例
•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行使撤船?
• 1、租约约定每月24号为支付租金的最后一天, 但到了25号也未收到,就当船方即将发出撤船 通知给租方之时,船方银行告知刚刚收到租金。 若租约中订有反技巧条款的话,情况又有何不 同?
• 2、船方仅发出撤船通知给租方,而未同时给 船长一份,结果船长不知情又去电租方询问谁 是下一港口代理,租方误以为船方已改变想法, 便又积极准备下一港口的货源。其后船长接到 船方通知后,便赶赴另外港口区交船履行新的 租约。原租方由此索赔损失。
• 答:停租条款非追究最终责任的条款。租 方可以停租,但不能依该条款索赔。
案例
• 某船由于在前往我国台湾高雄港途中救起 一大批越南难民而导致高雄港口当局拒绝 让船进港,直至9天后方有国家收留难民。 租方由此停租9天租金。
• 答:停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就 变成对出租人遵守法律的一种惩罚。
天,最多不超过14个月最少不少于12个月)
• 约定具体的月数(12个月),承租人仍应该享 有一定的宽限期
案例
• 1、有一份租约订明“租期6个月”。船方能否依 此为据,主张租方超过3日方还船,故属违约?
• 2、若该租约中加入大约一词,船方还能否再以 租方超期3日还船要求赔偿?
• 3、当租约规定,保证6个月还船,或规定“最少 3个月,最长6个月”时,船方又能否再以租方超 期3日还船要求赔偿?
• 答:停租条款仅允许租方停付租金而并不 意味着可以拒绝其他本须负担的费用。
案例
• 某船船长在开航前突然暴病死亡,船舶因此 需等候船方指派新船长而不能开航。租方遂 依停租条款停付该期间租金并索赔未尽速遣 航所致损失。
• 船方则认为对船长之死而言并无任何错误, 亦未有任何违约之处,因此并不涉及未尽速 遣航的责任问题。
• 下列各租约在船舶状态方面均规定有“船舶须紧 密、坚实、强固,并在各方面适于服务”。事后 租方能否以船方所交之船违反该约定为由主张取 消租约并索赔损失?
• 1、某船驶抵装货时,发现主机坏了不能启航, 但船方有充分把握可以在装货完毕时修好机器。
• 2、船上的主要装卸货设备以及锅炉出现问题而 需长时间修理,初步估计至少要到解约日后10天 以上才有可能修好,并已影响了装货进度。
租人选择一个非冰冻的港口还船”
• 3、还船通知 • 波尔的姆合同格式规定,应在还船前10天将具
体还船的港口和大约的还船时间通知出租人 • 4、还船条件: • (1)船舶应处于和交船时同样良好的状态,
(2)还船时船上的燃油剩余量应符合合同约 定的标准。
• 七、停租条款
• 停租:承租人在租约继续有效的情况下暂时中止 支付租金的行为,待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租 金
• 十、转租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
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 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 影响。 • 区别于:第一百五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 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 十一、留置权条款 • 第十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
不行使占有权。 • 3、费用划分:出租人负责固定费用,承租人负
责营运费用 • 4、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应按月计算租金。
光船租赁合同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 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 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
• 特点:承租人全面占有、控制和指挥船舶
• 3、出现大的缺陷所致的不适航或不适货,应允许租方 在解约期届满而船舶仍未备妥时解约。
• 4、若租方在附加条款中说明船东在整个租期内必须保 证装有何种设备或文件,以显示这一要求的重要性时, 船东就要严格遵守,不能再认为属于小缺陷了。
• 三、租期 • 约定大概的月数(大约12个月,12个月增减15
• 除非船东违约而延迟且无法免责时,方须 负担租船人的损失。
• 此时船东要赔偿租方损失,因为船东要对 已订立的这一租约进行合理速遣。
• 2、交船地点
• 案例:
• 船方依期租合约约定的“驶抵安特卫普交船” 驶往安特卫普港,当船抵达安特卫普港外时, 天气突变,该船根本无法驶入港口靠泊码头, 由此延滞数日。船方要求支付延滞数日的租金。
• 答:租方负责港口安全性这一责任并不具 连续性,只要租方在指示去某港时该港预 期安全即可,这是租方对安全港的首要责 任。
• 租方还负担次要责任,即一旦租方知悉其 指定的港口事后变得不安全,只要是一丝 机会,不论船舶是否已驶入港内,应立即 指示迅速离港,否则仍会是违约。
• 综上,本案应属突发事件,应于免责。
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与订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 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 1、波尔的姆合同格式(BALTIME) • 波罗的wenku.baidu.com国际航运工会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
合同》 • 2、纽约“土产格式”(NYPE) • 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
• 若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是10月12日至15日,则 10月15日为解约日;
• 有的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是10月12日至15日, 如果到了17日仍然不能交船,承租人即有权解除 合同。
• 至于延误交船的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失责任 原则。
案例
• 某船在开往交船港途中发生碰撞,在解约日后 始抵达交船港。租船人为赶船期无奈只好花费 更高租金以另租他船代替。事后租船人根据解 约条款解除合同并索赔租金损失。
• 答:租方支付了额外保费后,所能得到的 仅是指派船只驶往航区以外地区的权利, 而并不表示租船人因此就不再需要履行租 约中选择安全港等其他义务了,倘租方违 反合同则仍然要赔偿船方损失。
案例
• 某船依租方指示船舶驶入伊拉克的巴士拉港装货, 结果刚一驶入,该港口就因两伊战争爆发而变成 不安全港口,此时,租方在想指示船舶离开也不 可能。事后船方主张租方应对其违反约定指派船 舶前往不安全港所致船价损失负责,因为派往安 全港是绝对而连续的责任。租方辩称,该港口是 在指派后才因突发战事而变得不安全的,故而应 于免责。
• 2、期租船的交船地点是较广义的,一般只 要进入指定港口的港区之内,即算是抵达 交船地点。至于程租船往往即使是抵达了 装卸港的港区范围,但尚非是商业区,也 未算到达。
• 3、交船时的船舶状态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 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 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案例
• 4、当租约另注明了补充期,法庭就会根据 所订明的补充期作为严格的租约期限。
• 四、航行区域和安全港口条款
• 案例: • 某轮驶往约定航区以外地区,租船人为此支付
了附加保费,事后船舶果真损坏严重。船舶保 险商代位向租船人索赔,指称租方指派船舶往 冰封港,已违反了选择安全港的义务而应赔偿 船损。 • 租方反驳称其已支付了额外保费,这损失就应 由保险方负担,不应再向租方索赔。
• 停租事项: • 1、船员配备不足 • 2、船体、船机和设备故障 • 3、船舶入坞检查或修理 • 4、阻止船舶充分使用的任何其他原因
案例
• 租方以船舶入坞及船员配备不足致使不能 立即开航为由依租约中的停租条款宣布停 付租金,并拒绝支付领港费等其他费用。 船方则坚持认为租方仍应支付领港费或港 口费等其他费用。
• 六、还船 • 1、还船时间:允许合理误差,适当提前还船和
超期还船
• (1)合法的最后航次 • (2)非法的最后航次 • 以合理预计为区分标准:
• 把安排最后航次所要超前的时间与不安排最后航 次所要提前的时间进行比较,如果超期的日数不 会多于提前的日数,即构成合理预计。
• 2、还船地点 • 波尔的姆合同格式规定“在----范围内,由承
船舶租用合同
• 1、基本内容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 • 2、强调合同自由原则 • 3、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任意性
定期租船合同
•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是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 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 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 1、由出租人配备船长和船员。 • 2、在租期内承租人只能对船舶行使使用权,而
• 五、租金支付与撤船
• 租金支付遵行:预付、现金、全数、准时的原 则
• 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准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 以行使撤船的权利。
• 反技巧条款:“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时、定期地 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改正其过错。如果承租人在上 述通知中的规定日期内仍未支付租金,出租人 方可行使撤船的权利。”
• 答:通常英国法将不适航划分为主要缺陷及次要缺陷 两类。前者会导致解约,后者不会。划分的大原则是 交船是对于船舶“绝对适航”及“各方面适于服务” 的要求并非绝对严格,应允许一些轻微不妥。
• 1、以商业上的合理眼光看待,对于一个5年或10年的 期租,多半不准租方依据小缺陷解约。
• 2、不会影响租方马上使用的小缺陷,不应成为租方解 约的借口。
• 船方辩称,之所以迟延交船纯系船舶于航行中 发生碰撞使然,而租约中对于因航行疏忽所致 损失,船东是可以享受免责的。故租方既无权 解约更无权索赔。
• 若是船东在时间很紧的情况下,不合理地让上 一租船人多使用了一航次,或者将船空放到交 船地点时发生了不合理绕航,导致延误,法律 结果有何不同?
• 答:解约条款只给予租船人选择解约的权 利而未同时赋予索赔权,索赔与解约条款 无关。
• 按照美国判例,只要在交付船舶时达到合同 约定的船速指标或满足燃油消耗量的规定即 可,而不必在整个租期内都保持这一指标,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在整个租期内均 能达到大约为15海里和不超过 ×吨的燃油消 耗量”。
• 二、交船条款和解约条款
• 1、交船时间
• 海运实践中,通常将交船期的最后一天理解为解 约日。
• 船方辩称该租约系期租合约,而非对抵达船舶 有严格要求的程租合约,两者不可混淆。
• 答:期租合约中的“交船地点”和程租合 约中的船舶“抵达地点”不同之处:
• 1、作用不同。前者只用作指定船东应在什 么地方把船交到租船人手中以供使用,后 者以到达该指定地点的时间为临界点以开 始计算装卸时间。
• 4、该租约约定“6个月租期,租方有权缩短或延 长10天”。现租方于6个月零12天还船,船方可 否索赔?
• 答:
• 1、当租约内只订明期间,法律将默示给与 一个附加的补充期,(4-6个月就附加多5 天),在补充期内完成还船不属于违约
• 2、效果同上
• 3、若租约用强烈的字眼订明最短和最长期 限,此时期限就是严格的,一天也不能超 出,法律再也不会给予补充期的考虑。
• 第一百三十条 定期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 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 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 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 一、船舶速度与燃油消耗量 • NYPE46:“在良好天气条件下船舶满载时
船速能达到约**节,消耗燃油约**吨。”
• 答:1、只要是租方迟付租金,即使只晚了一日, 船方仍有权撤船。若订有反技巧条款,则船方 在发觉租船人未按时付租时,应给予租方警告, 在警告发出后的若干时间之内,租方仍未付租 或补足,船方始可撤船。
• 2、通常在撤船方面对船方要求颇严,租船通知 必须是最终明确无误的撤船,千万不要拖泥带 水,否则船方的行为就构成了典型的弃权与禁 止反供行为而导致撤船无效。通知还须给船长 一份,以便船长知情后不再去理睬租方,否则 会误导租方而构成弃权与禁止反供。
• 八、雇佣与赔偿条款
• 船员是船舶所有人的雇员,但是按照定期租船合 同的约定,可将船长视为承租人的受雇人或代理 人,船长和船员有义务向承租人提供习惯性的协 助。
• 1、只限于船舶营运事务
• 2、不得超过租约范围
• 3、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 赔偿:船长因执行承租人发出的命令和指示使出 租人遭受损失时,应由承租人负责赔偿。
案例
• 下列哪些情况可以行使撤船?
• 1、租约约定每月24号为支付租金的最后一天, 但到了25号也未收到,就当船方即将发出撤船 通知给租方之时,船方银行告知刚刚收到租金。 若租约中订有反技巧条款的话,情况又有何不 同?
• 2、船方仅发出撤船通知给租方,而未同时给 船长一份,结果船长不知情又去电租方询问谁 是下一港口代理,租方误以为船方已改变想法, 便又积极准备下一港口的货源。其后船长接到 船方通知后,便赶赴另外港口区交船履行新的 租约。原租方由此索赔损失。
• 答:停租条款非追究最终责任的条款。租 方可以停租,但不能依该条款索赔。
案例
• 某船由于在前往我国台湾高雄港途中救起 一大批越南难民而导致高雄港口当局拒绝 让船进港,直至9天后方有国家收留难民。 租方由此停租9天租金。
• 答:停租不能违背社会公共秩序。否则就 变成对出租人遵守法律的一种惩罚。
天,最多不超过14个月最少不少于12个月)
• 约定具体的月数(12个月),承租人仍应该享 有一定的宽限期
案例
• 1、有一份租约订明“租期6个月”。船方能否依 此为据,主张租方超过3日方还船,故属违约?
• 2、若该租约中加入大约一词,船方还能否再以 租方超期3日还船要求赔偿?
• 3、当租约规定,保证6个月还船,或规定“最少 3个月,最长6个月”时,船方又能否再以租方超 期3日还船要求赔偿?
• 答:停租条款仅允许租方停付租金而并不 意味着可以拒绝其他本须负担的费用。
案例
• 某船船长在开航前突然暴病死亡,船舶因此 需等候船方指派新船长而不能开航。租方遂 依停租条款停付该期间租金并索赔未尽速遣 航所致损失。
• 船方则认为对船长之死而言并无任何错误, 亦未有任何违约之处,因此并不涉及未尽速 遣航的责任问题。
• 下列各租约在船舶状态方面均规定有“船舶须紧 密、坚实、强固,并在各方面适于服务”。事后 租方能否以船方所交之船违反该约定为由主张取 消租约并索赔损失?
• 1、某船驶抵装货时,发现主机坏了不能启航, 但船方有充分把握可以在装货完毕时修好机器。
• 2、船上的主要装卸货设备以及锅炉出现问题而 需长时间修理,初步估计至少要到解约日后10天 以上才有可能修好,并已影响了装货进度。
租人选择一个非冰冻的港口还船”
• 3、还船通知 • 波尔的姆合同格式规定,应在还船前10天将具
体还船的港口和大约的还船时间通知出租人 • 4、还船条件: • (1)船舶应处于和交船时同样良好的状态,
(2)还船时船上的燃油剩余量应符合合同约 定的标准。
• 七、停租条款
• 停租:承租人在租约继续有效的情况下暂时中止 支付租金的行为,待约定的原因消除后再恢复租 金
• 十、转租 • 第一百三十七条 承租人可以将租用的船舶转租,
但是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租用的 船舶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 影响。 • 区别于:第一百五十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 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 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
• 十一、留置权条款 • 第十百四十一条 承租人未向出租人支付租金或
不行使占有权。 • 3、费用划分:出租人负责固定费用,承租人负
责营运费用 • 4、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应按月计算租金。
光船租赁合同
•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 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 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 付租金的合同。
• 特点:承租人全面占有、控制和指挥船舶
• 3、出现大的缺陷所致的不适航或不适货,应允许租方 在解约期届满而船舶仍未备妥时解约。
• 4、若租方在附加条款中说明船东在整个租期内必须保 证装有何种设备或文件,以显示这一要求的重要性时, 船东就要严格遵守,不能再认为属于小缺陷了。
• 三、租期 • 约定大概的月数(大约12个月,12个月增减15
• 除非船东违约而延迟且无法免责时,方须 负担租船人的损失。
• 此时船东要赔偿租方损失,因为船东要对 已订立的这一租约进行合理速遣。
• 2、交船地点
• 案例:
• 船方依期租合约约定的“驶抵安特卫普交船” 驶往安特卫普港,当船抵达安特卫普港外时, 天气突变,该船根本无法驶入港口靠泊码头, 由此延滞数日。船方要求支付延滞数日的租金。
• 答:租方负责港口安全性这一责任并不具 连续性,只要租方在指示去某港时该港预 期安全即可,这是租方对安全港的首要责 任。
• 租方还负担次要责任,即一旦租方知悉其 指定的港口事后变得不安全,只要是一丝 机会,不论船舶是否已驶入港内,应立即 指示迅速离港,否则仍会是违约。
• 综上,本案应属突发事件,应于免责。
定期租船合同的格式与订立
• 第一百二十八条 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 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均应当书面订立。
• 1、波尔的姆合同格式(BALTIME) • 波罗的wenku.baidu.com国际航运工会制定的《统一定期租船
合同》 • 2、纽约“土产格式”(NYPE) • 美国纽约土产交易所制定的《定期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的基本条款
• 若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是10月12日至15日,则 10月15日为解约日;
• 有的合同约定的交船日期是10月12日至15日, 如果到了17日仍然不能交船,承租人即有权解除 合同。
• 至于延误交船的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失责任 原则。
案例
• 某船在开往交船港途中发生碰撞,在解约日后 始抵达交船港。租船人为赶船期无奈只好花费 更高租金以另租他船代替。事后租船人根据解 约条款解除合同并索赔租金损失。
• 答:租方支付了额外保费后,所能得到的 仅是指派船只驶往航区以外地区的权利, 而并不表示租船人因此就不再需要履行租 约中选择安全港等其他义务了,倘租方违 反合同则仍然要赔偿船方损失。
案例
• 某船依租方指示船舶驶入伊拉克的巴士拉港装货, 结果刚一驶入,该港口就因两伊战争爆发而变成 不安全港口,此时,租方在想指示船舶离开也不 可能。事后船方主张租方应对其违反约定指派船 舶前往不安全港所致船价损失负责,因为派往安 全港是绝对而连续的责任。租方辩称,该港口是 在指派后才因突发战事而变得不安全的,故而应 于免责。
• 2、期租船的交船地点是较广义的,一般只 要进入指定港口的港区之内,即算是抵达 交船地点。至于程租船往往即使是抵达了 装卸港的港区范围,但尚非是商业区,也 未算到达。
• 3、交船时的船舶状态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 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 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
案例
• 4、当租约另注明了补充期,法庭就会根据 所订明的补充期作为严格的租约期限。
• 四、航行区域和安全港口条款
• 案例: • 某轮驶往约定航区以外地区,租船人为此支付
了附加保费,事后船舶果真损坏严重。船舶保 险商代位向租船人索赔,指称租方指派船舶往 冰封港,已违反了选择安全港的义务而应赔偿 船损。 • 租方反驳称其已支付了额外保费,这损失就应 由保险方负担,不应再向租方索赔。
• 停租事项: • 1、船员配备不足 • 2、船体、船机和设备故障 • 3、船舶入坞检查或修理 • 4、阻止船舶充分使用的任何其他原因
案例
• 租方以船舶入坞及船员配备不足致使不能 立即开航为由依租约中的停租条款宣布停 付租金,并拒绝支付领港费等其他费用。 船方则坚持认为租方仍应支付领港费或港 口费等其他费用。
• 六、还船 • 1、还船时间:允许合理误差,适当提前还船和
超期还船
• (1)合法的最后航次 • (2)非法的最后航次 • 以合理预计为区分标准:
• 把安排最后航次所要超前的时间与不安排最后航 次所要提前的时间进行比较,如果超期的日数不 会多于提前的日数,即构成合理预计。
• 2、还船地点 • 波尔的姆合同格式规定“在----范围内,由承
船舶租用合同
• 1、基本内容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 • 2、强调合同自由原则 • 3、有关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任意性
定期租船合同
• 《海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 定期租船合同,是 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 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 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 1、由出租人配备船长和船员。 • 2、在租期内承租人只能对船舶行使使用权,而
• 五、租金支付与撤船
• 租金支付遵行:预付、现金、全数、准时的原 则
• 若承租人未按照约定准时支付租金,出租人可 以行使撤船的权利。
• 反技巧条款:“如果承租人没有按时、定期地 支付租金,出租人应当书面通知承租人,在× 个银行工作日内改正其过错。如果承租人在上 述通知中的规定日期内仍未支付租金,出租人 方可行使撤船的权利。”
• 答:通常英国法将不适航划分为主要缺陷及次要缺陷 两类。前者会导致解约,后者不会。划分的大原则是 交船是对于船舶“绝对适航”及“各方面适于服务” 的要求并非绝对严格,应允许一些轻微不妥。
• 1、以商业上的合理眼光看待,对于一个5年或10年的 期租,多半不准租方依据小缺陷解约。
• 2、不会影响租方马上使用的小缺陷,不应成为租方解 约的借口。
• 船方辩称,之所以迟延交船纯系船舶于航行中 发生碰撞使然,而租约中对于因航行疏忽所致 损失,船东是可以享受免责的。故租方既无权 解约更无权索赔。
• 若是船东在时间很紧的情况下,不合理地让上 一租船人多使用了一航次,或者将船空放到交 船地点时发生了不合理绕航,导致延误,法律 结果有何不同?
• 答:解约条款只给予租船人选择解约的权 利而未同时赋予索赔权,索赔与解约条款 无关。
• 按照美国判例,只要在交付船舶时达到合同 约定的船速指标或满足燃油消耗量的规定即 可,而不必在整个租期内都保持这一指标, 除非合同另有约定,如“-----在整个租期内均 能达到大约为15海里和不超过 ×吨的燃油消 耗量”。
• 二、交船条款和解约条款
• 1、交船时间
• 海运实践中,通常将交船期的最后一天理解为解 约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