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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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浅析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院进行解释 , 两 院解 释如 果有原则 性的分歧, 报请 全国人大常 制存在很多问题。比如法律解释主体 的多元化, 解释主体 的多元
委 会解释或决定;( 三) 不属于审判和检 察工作 中的其他法律 、 化势必意味着 “ 法出多门” , 最 终导致法制的不统 一, 导致法律 法令如何具体应用 的问题 , 由国务院及 主管部门进行解 释: ( 四) 适用者适 法的困惑 ; 又比如从法律 规定上, 将法律 解释与法律
分, 司法机关及法官是法律解释的当然人选。 在英美法系国家,
进一 步明确含义的;( 二) 法律制定后出现 新的情况 , 需要 明确 由法官掌握法律解释权是不言而喻的道理。 大陆法系 国家 的法 使 用法律依据的 。 由于法律文件称谓 的不一致 , 全 国人大 常委 学理论与实践 虽然一度否认法官 的法律解释 权 , 但最终承 认了 会 做 出的立 法 解 释 并 非 以 “ 解 释 ”的称 谓 出现 ,一般 统称 为 “ 决
释 体制 的一个重 要本土 特色 就是法律解 释与具体案件 的裁判 释 , 这样遵 从了 “ 谁立法谁解释 ” 的基本原则 。 从解释主体角度 者普 遍脱离, 而被单 列为一种权 力, 一种通 过解释 形成 具有普 来看, 审判归审判 , 检 察归检 察, 行政 归行政 , 将解 释权按照所
( 2 ) 法律解 释主体多元并存 、 分工协作 。 从层级、 主体角度也 在 中国现行 的法律解释 制度 中, 我们所 说的法律解释权明 可以对现行的解释制度做 出划分。 从层 说的法律解释 权不一样 。 他们 是全 国人 大和全国人大 常委 会的解释 , 低于最高级别的解 释如 所说 的法律解释权 是属于司法权的一部分, 是属于法官的一种 地方 有省、自治区、 直辖 市人大常委会对地方性法规 的解释, 可 当然权力, 是司法裁判 中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力。 而“ 我国法律解 见, 不同级别的法 律法规 , 就是由相应 级别的立法 机关进行解

论新《立法法》中授权立法的问题探讨

论新《立法法》中授权立法的问题探讨

论新《立法法》中授权立法的问题探讨作者:刘颖琦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31期摘要:授权立法制度是立法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

新《立法法》中关于授权立法的修改,既有其特定的经济改革背景,也有立法机关对于多年授权立法中遇到各项问题的解决。

在这次修改中,授权立法的法律条文都有了较大的变化。

对于旧《立法法》所构建的法律体系也有所突破。

经过多年来的实践经验,授权立法有了较深远的发展,同时也存在的不足之处。

为此,新《立法法》中授权立法的问题值得我们去探讨研究的。

关键词:授权立法;立法规则;《立法法》一、授权立法的概述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立法法》的修改决定,其中对于授权立法是这次修改《立法法》是亮点之一。

下面我们对这方面进行阐述:(一)授权主体新《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第十一条规定:“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成熟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制定法律。

法律制定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这些新的法律条文表明了,有权将立法权授予给其他机关行使的授权主体十分的有限,只可以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法》属于宪法性法律,规定的是国家根本的问题,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最高的权力机关,因此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作为授权主体。

(二)授权的范围新《立法法》第九条:“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委员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事先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除外”。

宪法宣传“百问百答”

宪法宣传“百问百答”

宪法宣传“百问百答”题库注:总计:250道题。

蓝色部分为《立法法》50道题;绿色部分为《人大代表选举法》5道题;黄色部分为《检察院组织法》3道题;粉红色部分为《法院组织法》7道题;黑色部分为《宪法》185道题。

1、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谁?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哪个国家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答: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是谁?答:国务院。

4、法律草案表决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的,由全体代表的几分之几通过?答:过半数。

5、《立法法》所称“较大的市”都有哪些?答: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山西省大同市属于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8、行政法律规范之效力等级是怎样的?答:根据《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大致有:(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

(3)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4)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5)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包括省会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9、法律案可以由多少名以上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答:30名。

10、哪些事项只能制定法律?答:根据《立法法》第八条的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四)犯罪和刑罚;(五)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八)民事基本制度;(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十)诉讼和仲裁制度;(十一)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法的解释权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原则

法的解释权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原则

法的解释权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原则法的解释权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为解决法律规定的模糊、不明确或争议性问题,对法律含义进行解释的权力。

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原则是确保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能够合理、公正地进行,以保证法律的适用在社会中能够得到广泛认可和实施的原则。

一、法解释权的归属法解释权的归属是指法律解释权应由哪个机构或者个人拥有和行使。

在不同的法系和国家中,法解释权的归属可能会有所不同。

在我国,根据宪法规定,法解释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

这也是保障法律解释权在我国得以有效行使的重要保障机制。

二、法解释权的适用原则1. 文本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应当以法律文本的字面意义为基础,即遵循法律规定的本义解释,而不是随意进行臆断或者脱离实际情况的解释。

这一原则的目的是确保法律的明确性和稳定性。

2. 目的与精神解释原则:当法律的字面意义不能完全明确时,可以参考法律的目的和精神进行解释。

法律的目的和精神是指法律规定所要达到的目标和法律制定的初衷,通过考虑法律规定的目的和精神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从而进行合理的解释。

3. 时代适应性原则:法律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应当与时俱进。

因此,在解释法律时,要考虑社会背景、价值观念的变化以及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发展,使法律适应当代社会的要求。

4. 一体解释原则: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和逻辑,因此,在解释法律时,要进行整体考虑,不能把某一条法律规定孤立开来解释。

5. 优先适用宪法原则: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法律的解释应当以宪法的原则为依据。

如果法律规定与宪法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宪法的规定。

6. 司法统一和公正原则:法律解释应当在司法统一和公正的基础上进行。

即不同法院在相同的法律规定下,应当作出一致的解释和判决,保证法律的统一性和公正性。

以上是对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原则的简要阐述。

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原则的确立,对于保障法律的适用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文本的解释权和争议解决

法律文本的解释权和争议解决

法律文本的解释权和争议解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法律文本的解释权和争议解决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解释权的归属和争议解决的方式对法律的适用和司法实践具有重大影响。

本文将探讨法律文本解释权及其争议解决的相关问题,并探讨其对法律领域的意义。

一、法律文本解释权的归属法律文本解释权指的是对法律文件中条款、规定的正确理解和适用的权力。

解释权的归属对于法律的适用具有重要意义,它直接关系到法律的效力和实施。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法律文本解释权归属的原则和机构也不尽相同。

1. 立法机关解释权在一些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立法机关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权享有最高的权威性。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权力也包括了对法律解释的权力。

例如在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法律的解释具有最高的权威性。

2. 司法机关解释权在另外一些国家,特别是普通法国家,司法机关对法律文本的解释权有着重要的地位。

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并对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解决,也间接对法律文本进行解释。

通过司法实践形成的先例对法律解释具有重要影响。

3. 行政机关解释权在某些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法律文本的解释也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例如在颁布法规、征求公众意见等程序中,行政机关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和适用也具有一定的权力。

二、法律文本争议解决的方式当对法律文本的解释发生争议时,争议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法律的适用。

在不同的法律体系和具体情况下,争议解决的方式也不尽相同。

1. 司法审判司法审判是最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

当各方对法律文本解释存在分歧时,争议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进行审判解决。

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其判决对争议解决具有约束力。

2. 颁布解释性文件为了解决法律文本解释的争议,一些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会颁布解释性文件。

这些文件对于法律的具体适用和解释提供了指导。

例如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对该国法律文本的解释具有重要作用。

3. 司法协助当不同的法域中的法律文本产生争议时,司法协助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方式。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

新立法体制下我国地方立法权限配置问题王腊生新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的立法体制进一步完善。

在新的立法体制下,中央、省级、设区的市国家权力机关及有关行政机关分别享有立法权,从立法主体数量上呈正金字塔形,从立法权限上呈倒金字塔形,适应了国家和地方治理的需要,是我国立法体制的一大特色。

在新的现行立法体制下,如何有效发挥地方省、设区的市两级立法机关的职能作用,调动地方立法的积极性、主动性,保证地方立法质量,还必须进一步厘清地方立法权限,规范地方立法行为。

一、关于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的配置厘清地方立法权限,需要研究探讨立法权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间的纵向配置问题。

我国现行宪法对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划分做了基本的界定,确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立法体制。

应该充分肯定的是,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权限行使立法权是卓有成效的,取得了很大成绩,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做出了重大贡献。

中央和地方立法权限虽然有了较为明确的划分,但有以下几个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专属立法事项中有些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界定。

这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关于人民政府的职权。

立法法规定,人民政府的产生、组成和职权只能由法律规定。

人民政府的产生和组成由法律规定是合理且可行的,我国宪法和相关组织法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但对于人民政府的职权,一概要求由法律规定,则是不可行的。

从宪法的规定和精神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当然可以赋予同级人民政府一定的职权。

从立法实践看,各地制定的大量地方性法规都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这几乎涉及每一部地方性法规,而有些职责是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赋予的,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

我们认为,人民政府的性质、地位和基本的职权应当由法律规定,但不能要求人民政府的一切职权都要法律授予,因为这既不合理也行不通。

中的解释与解释权归属

中的解释与解释权归属

中的解释与解释权归属解释权是指在法律上对法律条文、合同、法规等进行解释的权力。

在法律实施中,解释权的归属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关系到法律的适用和规范的权威性。

对于解释权归属的理解,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析。

下文将从宪法层面、法律层面和司法层面,对解释权的归属问题进行阐述。

一、宪法层面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法律,是国家权力的最高法源。

在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了对法律解释权的归属。

根据我国宪法第67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的审判工作负责,对全国的审判工作统一指挥。

”这一条规定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律解释权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作为我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拥有对法律进行解释的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审判指导意见等文件,对法律的具体适用进行解释,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二、法律层面在法律上,对于解释权的归属也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对法律解释权的归属,首先是由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

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同时,在我国的法律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具有对法律解释的权限。

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发布规章、规范性文件等对法律进行解释,为行政行为提供指导。

三、司法层面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也有一定的解释权。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并作为判决结果的一部分。

在解释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确保法律的统一适用。

综上所述,对于解释权的归属问题,在宪法层面上,最高人民法院拥有对法律的解释权。

而在法律层面上,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也具有一定的解释权。

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

解释权的归属体现了各个机关之间的权力分工和协作,确保法律的适用和统一性。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解释权的行使应当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维护正当的司法权威和公正性。

浅议法律解释权之归属

浅议法律解释权之归属

浅议法律解释权之归属作者:龚秀玲来源:《今日湖北·下旬刊》2014年第01期一、法律解释之释义中外学者对法律解释的定义达成了一定共识,即认为:法律解释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

二、法律解释权之归属(一)立法主体不应享有法律解释权法律作为一种作品,其作为即为立法者,一旦立法者将法律表述出来,立法者的使命便完成了,法律的意义应当有法律的读者来理解和解释。

正如谢晖教授所言,法律的读者有三类:其一是民众,他们在行动中进行阅读和理解;其二是法律家,他们在应用中进行阅读和解释;其三是法学家,他们在批判中进行阅读和解释。

当立法者完成立法后,立法者的角色便转换为法律的读者。

它做出的解释是以读者身份所做的解释而不能将其划入法律文本当中,因此,根据解释学原理来看,立法机关不能行使法律解释权。

因此,无论是从理论层面还是从实践层面分析,立法主体均不应享有法律解释权。

(二)行政主体不应享有法律解释权行政权具有扩张性,其基本模式是:先由立法机关授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然后在权力范围内通过自己的规章或规定潜在地扩大权力的疆域。

由于权力在扩张前已具有行使的合法性,公民也接受了此种义务,因而对扩张后的权利接受也不加以任何怀疑。

如若此时仍然赋予行政主体以法律解释权,那么行政权的扩张性将不受控制。

《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规定: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法令如何具体应用的问题,由国务院及主管部门进行解释。

国务院作为执法主体,当他某项行政行为不合法时,国务院可以通过行使自己的法律解释权为其行政行为找到合法性,可见,行政主体享有法律解释权会加剧行政权的扩张,使行政权更加难以受控制。

(三)司法主体应享有法律解释权司法裁决的终局性和中立性决定司法主体应享有法律解释权。

现代法治中,司法机关是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最终裁决者,其作出司法终局性裁决的依据为法律,司法主体必须对法律作出解释方可准确适用法律,因此,司法主体必须具备解释法律的权力。

我国立法解释的基本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立法解释的基本问题与政策建议

我国立法解释的基本问题与政策建议张保红【摘要】立法解释是立法机关立法意志的延伸.成文法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模糊性和滞后性使得立法解释成为必要.立法解释原则上应依据立法原意解释,也可以为适应形势,在文义范围内进行扩张或限缩解释.立法解释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为解决目前立法解释虚置化问题,立法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关负责司法解释一般工作.应当严格区分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让司法解释回归本职,让立法解释发挥应有功能.【期刊名称】《韶关学院学报》【年(卷),期】2019(040)007【总页数】4页(P80-83)【关键词】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程序【作者】张保红【作者单位】韶关学院法学院, 广东韶关512005【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0.5立法解释(legislativeinterpretation),是指为了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或者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立法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对其所创制的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

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72条明确授予了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立法权力。

为适应立法机关范围扩大的形势,我国立法解释的理论与制度也应当进一步发展。

一、立法解释的地位一些学者反对立法解释,理由如下:第一,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实际上否定了立法解释。

张志铭教授认为:其一,决议所指的“补充规定”是立法而非立法解释。

决议的态度表明立法解释实际上与立法没有什么不同。

由此会产生一些不利后果,一是不利于立法解释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二是不利于立法行为的规范,本应立法的却以解释形式出现,从而规避了立法程序,降低了立法要求;三是使制定法处于不确定状态,立法机关可以绕过法定程序便以解释法律之名修改法律[1]。

其二,法律条文如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实质只能在具体运用中对法条本身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和实际运用二者实际上并不能清晰的区分。

法解释权归属

法解释权归属

法解释权归属法解释权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含义进行解释的权力。

在一个法律制度中,法律的解释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和指导作用。

然而,在实践中,法律解释权的归属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法解释权归属的问题,并分析其在不同法律制度下的表现。

一、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法解释权的归属问题旨在确定谁负责对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中,解释权的归属可以有多种形式。

以下分别从三种主要的归属方式进行论述。

(一)行政机关解释权归属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法解释权由行政机关独家享有。

这种归属方式下,行政机关通过发表解释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等手段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有利于统一解释,确保法律执行的一致性。

然而,将解释权集中于行政机关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行政机关具有行政性质,其解释偏重于实践操作,缺少对法律的学理性解释。

其次,行政机关的解释容易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可能会导致法律解释的不公正性。

(二)司法机关解释权归属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法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机关。

司法机关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法律进行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对法律执行具有指导作用。

将解释权归属于司法机关有利于确保解释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司法机关对于法律规定的学理性解释更为擅长,能够从法律的本质和原则出发进行解释。

然而,将解释权集中于司法机关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司法解释相对较为缓慢,不能及时回应社会需求。

其次,司法解释只能发生在具体案件的争议中,无法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进行解释。

(三)立法机关解释权归属在另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中,法解释权由立法机关享有。

立法机关通过修改、补充法律条文的形式对法律进行解释。

这种方式下,解释权与立法权相结合,确保了解释的权威性和合法性。

立法机关解释权的优势在于能够及时回应社会需求,通过修订法律条文的方式对法律进行解释。

同时,立法机关具有合法性和公正性,解释的权威性得到了保障。

然而,将解释权归属于立法机关也存在一些问题。

何谓法律解释_对_立法法_中设置_法律解释_一节的认识

何谓法律解释_对_立法法_中设置_法律解释_一节的认识

第1期 法学论坛 N o.1 2001年1月5日Legal F orum Jan.5,2001[文章编号]1009-8003(2001)01-0022-06何谓法律解释———对《立法法》中设置“法律解释”一节的认识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山东威海264200)[摘要]本文以法律解释的地位作为论证的出发点,分析了在《立法法》中设置“法律解释”的不合理性,认为立法解释在本质上仍属于立法而不属于解释。

根据法治的原则,权力应合理分配给不同的主体,立法机关的职责主要是向社会输入法律文本,法律解释的主体只能是司法机关。

在我国应创设专门的法律解释法。

[关键词]法律解释;立法法;法治[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一、法律解释的地位法律解释在近十年来是一个倍受法学界关注的问题。

从法理学到民法学、刑法学及诉讼法学等都把其当成一个重要问题进行研究,甚至在我国通过的《立法法》中也专门有一节规定法律解释。

对于法律解释,人们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从法理学的角度看,法律解释是介于立法与实施之间的“中介”环节。

人们一般认为立法主要是通过法律的制定、补充、修改而向社会输入法律规则。

这种规则多数是关于立法者所欲调整事物和行为的共性规则,它是从同类行为和事件中抽象出来的一般性规定。

一旦被制定出来,就要运用于社会和司法实践。

但在其实施过程中,难免使共性的法律规则呈现出不明确性、不周延性以及法律漏洞等诸种情形。

这样,在由法律向判决的转换(或由共性法律向个性化行为转换)的过程中,就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否则在许多场[收稿日期]2000-11-20[作者简介]陈金钊(1963-)男,汉族,山东莘县人,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律系主任。

景下,尤其是在法律推理不能直接进行的地方,法律实施就成为空话。

所以,从其动态过程看,法律解释是介于立法与实施之间的桥梁[1]。

第二,从实体法学来看,法律解释是明确、丰富和完善法律规则的活动。

中的解释权归属

中的解释权归属

中的解释权归属在法律领域中,解释权是指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的权力和义务。

中的解释权归属问题是指在特定情况下,对法律规范的解释权应当归属于哪个机关或者个人。

解释权的归属问题对法律实施和权威性产生着重要影响,因此必须加以明确和规范。

一、解释权归属的重要性解释权的归属涉及到法律规范的适用和解释的权威性问题,对于保障法律的正确适用,保持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解释权归属的确定能够确保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一致性。

当解释权不明确或者归属争议时,就会导致不同机关或个人对同一法律规范的解释不一致,给法律的适用带来混乱和不确定性。

其次,解释权的归属对法律规范的权威性与可信度有直接影响。

法律规范的权威性建立在其解释权的明确和权威之上,只有确保解释权归属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才能有效提高法律规范的权威性。

二、解释权的归属原则解释权的归属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以保证合理性和公正性。

1. 立法机关原则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应是解释权的首要归属者。

立法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代表,制定法律规范并对其解释具有权威性和合法性。

立法机关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应当受到尊重和遵守。

2. 司法机关原则司法机关作为法律适用的主要机关,其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具有特殊的权威性。

司法机关通过审理案件并判决,对法律规范进行具体的解释和适用,对解释权的归属具有重要意义。

3. 行政机关原则在特定情况下,行政机关对某些法律规范的解释也具有权威性。

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会面临一些特殊的问题或者情况,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是行政机关职责的一部分。

4. 学术界原则学术界的研究和解释对法律规范的发展和进步具有重要影响。

学术界通过对法律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为法律规范的解释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指导。

因此,在一些争议较大或者法律规范的内容比较模糊的情况下,学术界的解释也应得到尊重。

三、解释权归属的具体问题尽管在一般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则确定解释权的归属,但在具体问题上仍可能存在争议。

法解释权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

法解释权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

法解释权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法解释权是指对法律内容进行解释的权力,它的归属和适用是法学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对法解释权的归属和适用都有所不同,这对于法律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的影响。

一、法解释权的归属法解释权的归属是指对于法律解释权利的归属主体。

一般来说,法解释权可以归属于法院、立法机关或者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

1. 法院:一些国家的法院拥有法解释权。

法院作为司法机关,具有依法审判和解释法律的权力。

例如中国的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可以解释法律的含义和适用。

2. 立法机关:在一些国家中,法解释权归属于立法机关。

立法机关是制定法律的机构,具有对法律解释的权力。

例如美国的国会,通过对法律的立法过程,可以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

3. 法律解释机构:有些国家设立了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如宪法法院、法律解释委员会等。

这些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法律进行解释和制定解释性文件,具有专门的法解释权。

二、法解释权的适用范围法解释权的适用范围指的是对于不同类型法律的解释权适用情况。

1. 宪法解释权:宪法是一个国家最高的法律文件,对国家的政治制度和基本权利具有最高的规范力。

宪法解释权一般由宪法法院或者宪法解释机构具有。

宪法解释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针对宪法的解释和适用。

2. 法律解释权:法律是指国家法定机关制定的一般规则。

法律解释权一般归属于法院、立法机关或者法律解释机构。

法律解释权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对法律具体条文的解释和适用。

3. 司法解释权:司法解释权是指法院对具体案件进行解释和适用的权力。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适用,以保障司法公正和合理。

三、法解释权的相关问题1. 法解释权的约束:法解释权也是受到一定约束的,不能随意进行解释和适用。

法解释权应当遵循法律的规定,符合法律的精神和目的,确保法律的统一和权威。

2. 法解释权的对抗:在一些情况下,立法机关和法院之间可能存在法解释权的对抗。

例如,在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与法院解释的法律不一致时,就可能导致法解释权的对抗。

法律解释适用中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法律解释适用中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

作者简介:王志坤(1955—),男,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副教授,从事行政法学和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李英伟(1981—),男,河北省承德市人,内蒙古民族大学政法与历史学院讲师,从事刑法学、行政诉讼法学的教学与研究工作。

【摘要】正式有效的法律解释是法的渊源和表现形式,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我国目前的法律解释在适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如宪法解释不仅至今未见,且缺乏具体程序规定;立法解释的数量少,权利机关也没有切实担当起解释法律的重任;司法解释主体的多元化及权限范围不清,造成部分司法解释在事实上行使造法职能;部分行政解释与法律精神相背离,部门保护主义色彩浓厚;地方解释不仅随意性大、缺乏统一的程序规定,而且具有地方利益的色彩等。

因此,寻找上述问题存在的根源,提出解决的基本路径和对策,对于完善法律解释制度和增强适用中的合法与有效性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关键词】法律解释;法律适用;法律问题;解决路径【中图分类号】D92【文件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426[2013]01-0190-03法律解释适用中的问题及其解决路径王志坤李英伟(内蒙古民族大学内蒙古通辽028000)■法律解释属于法的范畴,是法的渊源和表现形式,[1]在法的实施过程中具有重要作用。

法律解释既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又有不容忽视的问题。

本文拟就法律解释的一般性规定和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作一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希望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起到积极作用。

一、法律解释的一般性规定(一)法律解释的概念法律解释是指依据国家宪法规定,某一国家机关对法律规范的含义、用语作出解释说明。

因为任何用语尽管核心意义明确,但总会向边缘扩展,使其外延模糊,需要通过解释来界定法律用语的扩展边际;绝大多数用语总是具有多义性,需要通过解释明确其取何种含义;用语随着时代发展会产生新的含义,需要通过解释说明法律是否接受了新的含义;许多用语也存在“言不尽意”的情况,需要通过解释揭示其未尽之意。

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

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

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摘要]:《立法法》第二章四十二条专门规定了法律解释的主体。

与宪法相联系,《立法法》起到了明确我国法律解释权属设置依据的作用,从宪法角度结束了长期以来法律解释权属依据不足的尴尬局面。

从这一点来看,其进步意义与作用不可低估。

但是,这一设置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尚待澄清。

关键词:立法法法律解释权《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字面上看,规定明确了法律解释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但结合我国当前法治实践情况来看,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至少有不够明确的地方。

1、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权属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解释包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依据授权而对法律所作的行政解释三类。

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前者,在当今司法诉讼中被广泛应用。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解释的权力和职责。

然而这一规范性文件本身的效力存在争议,因而无法为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依据授权而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提供充足的依据。

虽然《立法法》有机会为前面两类法律解释提供充足的宪法依据,但遗憾的是其中对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权属问题只字未提。

并且,四十二条中使用的是“法律解释权”而不是“立法解释权”,更增添了疑惑,难道《立法法》排除了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解释?对于这一困惑,立法者曾有所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明确指出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解释是指立法解释。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也说:宪法规定属于常委会职权的法律解释,指立法解释。

也谈法律解释--对《立法法》中法律解释规定的一点看法

也谈法律解释--对《立法法》中法律解释规定的一点看法

也谈法律解释--对《立法法》中法律解释规定的一点看法钟丽娟
【期刊名称】《理论学刊》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法律解释问题在近年来备受法学界的关注.2000年3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用专节对法律解释作了规定.本文从分析<立法法>中法律解释的含义入手,认为<立法法>把解释权收归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行使有利也有弊.本文进一步探讨了法律解释的主体应该是司法机关,但作者认为,我国的法制现状决定了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共同行使法律解释权的局面还将在一段时间内共存.
【总页数】3页(P84-86)
【作者】钟丽娟
【作者单位】中共山东省委党校,山东,济南,25002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
【相关文献】
1.何谓法律解释--对《立法法》中设置"法律解释"一节的认识 [J], 陈金钊
2.论立法解释制度——兼评《立法法》对法律解释制度的规定 [J], 黎枫
3.从法律解释学看新《商标法》《广告法》立法 [J], 郝斌;杨倩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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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法法颁布以后我国司法解释的存在的相关认识

关于立法法颁布以后我国司法解释的存在的相关认识

关于立法法颁布以后我国司法解释的存在的相关认识2011级法学法硕阳瑾桥2000年我国立法法颁布,这部法律的第42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从这条的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是关于立法解释权的归属和范围的规定。

从这一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法律明确赋予法律解释权的主体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而司法机关不具有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权。

而这一条的出现就反应出一个问题“我国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司法解释到底是一种什么性质,到底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对于这个问题,在我查阅了相关资料之后,我得出这样的观点:1、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是法律解释中正式解释下与立法解释相对的应用解释,它不是国际上权力分立下的司法解释,而是一种我国特有的抽象的司法解释;2、我国司法机关的这种抽象的司法解释权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性,虽然实质上的合法性具有一定的问题;3、在目前的这个时代,我国司法机关这种司法解释权是有一定的存在的合理性和优点的,虽然其自身也会产生一定的问题。

下面,我就分别来阐明我以上的三大观点:(一)我国目前的司法解释是应用解释,是我国特有的一种司法解释法律解释就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和阐述,它既存在于立法活动中,也存在于执法活动中。

我们可以将其分为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

正式解释,又称有权解释或法定解释,是指有关国家机关按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对有关法律条文的含义所作的能够产生实际法律后果的说明和阐述。

正式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和应用解释。

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在法律制定后,根据法律的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对法律的有关规定的含义作出进一步说明和阐述。

应用解释是执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应用法律过程中,对法律有关规定的含义所作的说明和阐述。

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我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
徐莉;李玉娟
【期刊名称】《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9(010)006
【摘要】我国法律解释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私家解释"到"官方解释"的过程,目前依法由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分享法律解释权.然而,此种法律解释权配置现状却存在法律依据欠缺合宪性与合法性、立法与司法解释倒置以及实践中司法解释混乱等一系列问题.据此,文章在分析了问题产生的根源后,提出应制定统一的法律解释法、明确赋予法院法律解释权及实现个案解释与统一解释并存等建议.
【总页数】4页(P54-57)
【作者】徐莉;李玉娟
【作者单位】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6;长沙理工大学,文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76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
【相关文献】
1.论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历史演变 [J], 魏胜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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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来解释法律_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

谁来解释法律_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

文章编号:167126914(2006)03200382(10)收稿日期:2006203206作者简介:魏胜强(1976—),男,汉族,河南遂平人,山东大学博士生,郑州大学法学院教师,郑州大学法学院宪法和行政法研究中心研究员。

谁来解释法律———关于我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思考魏胜强(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摘 要〕 在我国当前的法律解释体制中,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可以解释法律,带来了法律解释的混乱,引发了一系列的矛盾。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解释权最终都掌握在司法机关和法官手中。

我们可以借鉴它们的体制,结合我国国情,制定一部法律解释法来规范法律解释活动,明确赋予司法机关法律解释权,实现最高人民法院被动统一的法律解释与法官在个案中的法律解释的结合。

〔关键词〕 法律解释权;司法机关;法官;统一解释;个案解释Abstract :In our current legal interpretation system ,legislature ,administration and judiciary have the right of inter 2preting law ,which leads to the confusion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and brings a series of contravention.Not only in Anglo -American legal family ,but also in civil legal family ,their power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belongs to court and judge finally.We can consult their system ,according to the situation of our country ,constitute the Interpretation Act ,which impower the power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to the court ,and then we can combine the unitive interpretation made passively by the Supreme Court to the separate interpretation made by the judge in individual law case.K eyWords :power of legal interpretation ;judiciary ,judge ;unitive interpretation ;separate interpretation中图分类号:DF214 文献标识码:A 法律解释是法理学中的一个重要研究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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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
[摘要]:《立法法》第二章四十二条专门规定了法律解释的主体。

与宪法相联系,《立法法》起到了明确我国法律解释权属设置依据的作用,从宪法角度结束了长期以来法律解释权属依据不足的尴尬局面。

从这一点来看 ,其进步意义与作用不可低估。

但是,这一设置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尚待澄清。

关键词:立法法法律解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字面上看,规定明确了法律解释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但结合我国当前法治实践情况来看,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至少有不够明确的地方。

1、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权属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解释包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依据授权而对法律所作的行政解释三类。

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前者,在当今司法诉讼中被广泛应用。

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解释的权力和职责。

然而这一规范性文件本身的效力存在争议,因而无法为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依据授权而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提供充足的依据。

虽然《立法法》有机会为前面两类法律解释提供充足的宪法依据,但遗憾的是其中对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权属问题只字未提。

并且,四十二条中使用的是“法律解释权”而不是“立法解释权”,更增添了疑惑,难道《立法法》排除了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解释?
对于这一困惑,立法者曾有所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明确指出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解释是指立法解释。

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也说:宪法规定属于常委会职权的法
律解释,指立法解释。

1但我认为这样理解是不妥的。

从内容上看,立法法的规定与82年宪法的表述完全一致。

如果将法律解释理解为立法解释,根据法律的统一性原则,宪法中的法律解释也必然要指立法解释,否则在我国法律中就会出现同词不同意的情况,必将严重的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我们不能简单的将法律解释直接理解成为立法解释来规避这一疑惑。

事实上,在1999年10月第一次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草案)》(第一稿)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

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不一致时,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

但遗憾的是,由于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的反对,这几条在二稿时即被删除了。

2因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权属在这里成为了悬而未决的疑惑,至少是立法法在体系上的一种不完整。

这种不完整,给我国的法律解释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2、立法机关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
82年《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

这样的权力设置背后是“谁立法,谁解释”这一落后的法律解释观念在支撑。

由立法主体来行使法律解释权,这样的设置恰当么?
首先,孟氏完善三权分立理论目的是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防止权力集中异化而侵害公民的权利。

在西方的司法实践中,立法权主动制定法律设定权利义务;行政权主动贯彻执行法律,管理社会;司法权虽享有法律监督和案件决断权力,但却是被动的权力。

因而司法权要较其他两权弱小,三权其实是不均衡的。

法律解释权应当赋予司法权进而有可能实现制衡。

如果赋予立法机关,那么,立法机关可能因过于强大且缺少制约而肆意运用法律解释,必然会增加权力滥用的风险。

我国采用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而非分权制衡的体制。

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我国通常也被看作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可见,我国司法由立法产生,二者不是截然分立的。

但在权力的构架上实现分工的思路是明确的。

在“分”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在理解上几乎相同,因此可以学习西方先进的经验。

权力之间虽然不是制衡的关系,但是
1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J].当代法学,2003(2):6
2乔晓阳.立法法讲话[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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