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

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
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

对于《立法法》中法律解释权属设置的疑问

[摘要]:《立法法》第二章四十二条专门规定了法律解释的主体。与宪法相联系,《立法法》起到了明确我国法律解释权属设置依据的作用,从宪法角度结束了长期以来法律解释权属依据不足的尴尬局面。从这一点来看 ,其进步意义与作用不可低估。但是,这一设置仍然存在诸多疑问,尚待澄清。

关键词:立法法法律解释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字面上看,规定明确了法律解释的主体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但结合我国当前法治实践情况来看,这样的规定实质上存在一定的问题,至少有不够明确的地方。

1、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权属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律解释包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依据授权而对法律所作的行政解释三类。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尤其是前者,在当今司法诉讼中被广泛应用。198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具有法律解释的权力和职责。然而这一规范性文件本身的效力存在争议,因而无法为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依据授权而对法律所作的解释提供充足的依据。虽然《立法法》有机会为前面两类法律解释提供充足的宪法依据,但遗憾的是其中对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的权属问题只字未提。并且,四十二条中使用的是“法律解释权”而不是“立法解释权”,更增添了疑惑,难道《立法法》排除了司法解释以及行政解释?

对于这一困惑,立法者曾有所注意: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一位负责人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释义》中明确指出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解释是指立法解释。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顾昂然也说:宪法规定属于常委会职权的法

律解释,指立法解释。1但我认为这样理解是不妥的。从内容上看,立法法的规定与82年宪法的表述完全一致。如果将法律解释理解为立法解释,根据法律的统一性原则,宪法中的法律解释也必然要指立法解释,否则在我国法律中就会出现同词不同意的情况,必将严重的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我们不能简单的将法律解释直接理解成为立法解释来规避这一疑惑。

事实上,在1999年10月第一次提交给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草案)》(第一稿)中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解释。如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要求,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不一致时,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遗憾的是,由于国务院法制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其他机关的反对,这几条在二稿时即被删除了。2因而,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权属在这里成为了悬而未决的疑惑,至少是立法法在体系上的一种不完整。这种不完整,给我国的法律解释带来了巨大的不确定性。

2、立法机关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

82年《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立法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这样的权力设置背后是“谁立法,谁解释”这一落后的法律解释观念在支撑。由立法主体来行使法律解释权,这样的设置恰当么?

首先,孟氏完善三权分立理论目的是实现权力之间的制衡,防止权力集中异化而侵害公民的权利。在西方的司法实践中,立法权主动制定法律设定权利义务;行政权主动贯彻执行法律,管理社会;司法权虽享有法律监督和案件决断权力,但却是被动的权力。因而司法权要较其他两权弱小,三权其实是不均衡的。法律解释权应当赋予司法权进而有可能实现制衡。如果赋予立法机关,那么,立法机关可能因过于强大且缺少制约而肆意运用法律解释,必然会增加权力滥用的风险。我国采用的是“议行合一”的政治体制,而非分权制衡的体制。宪法规定国家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在我国通常也被看作司法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可见,我国司法由立法产生,二者不是截然分立的。但在权力的构架上实现分工的思路是明确的。在“分”这一点,我们与西方在理解上几乎相同,因此可以学习西方先进的经验。权力之间虽然不是制衡的关系,但是

1周旺生.中国现行法律解释制度研究[J].当代法学,2003(2):6

2乔晓阳.立法法讲话[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342

浅谈如何构建思想品德课中的愉快教学

浅谈如何构建思想品德课中的愉快教学 发表时间:2014-04-18T13:11:59.750Z 来源:《素质教育》2014年1月第143期供稿作者:褚杰芳[导读] 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形式的愉快学习教学法,好比开启学生智慧大门的金钥匙。 褚杰芳河北省易县实验初级中学074200 在素质教育和教学课程改革的实践中,深切地体会到,中学思想品德课面临着巨大教学挑战。一谈到思品课学生立刻会把它与抽象、空洞、教条等词汇联系在一起,思想品德课教师仿佛也成了呆板、古怪、僵化、不合时宜之化身。面对此情此景,教师不由地感叹:思想品德课难上,思想品德课上好难。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缺乏应有的热情,甚至产生厌学情绪。这既不利于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 培养,也不利于运用正确的方法观察处理问题,影响学生的全面发展。虽然近几年品德课教材做了很大修改,图文并茂,但是由于学生自身认识的偏差,学生对思想品德课仍然不感兴趣。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许多教师教学观念陈旧,方法单一,缺乏新意,使思想品德课的路子越走越窄。如何打破这一沉闷局面,赋予思想品德课新意,发挥学生的积极性,真正形成师生的双向互动,提高课堂教学效果是摆在思想品德课教师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而运用愉快教学法不失为摆脱这一状况的最佳选择。 作为素质教育重要形式的愉快学习教学法,好比开启学生智慧大门的金钥匙,能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启迪学生思考,引导他们不断培养创新思维习惯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切实体现整体素质的提高。愉快教学的思想古已有之,源远流长。我国古代大教育家孔子曾指出:“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北宋的张载在《经学理窟》中也说:“学至于乐,则自不已,故进也。”明朝的教育家王阳明也多次表述:“今教童子,必使其趋向鼓舞,心中喜悦,则其进自不能已。”这些论述都说明愉快的心情在学习中的重要性。古希腊的苏格拉底则开创了西方愉快教学的先河。美国教育家斯宾塞在其《教育论》中更是一针见血地指出:“教育应当是快乐的。”这些思想都强调在教学过程中要克服机械地灌输,注意调动学生的情感,使学习成为一件乐事。因此,愉快教学是一种以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激发其潜能,在愉快的心境中主动求知的教育方法。愉快教学法是对传统教法的挑战,是对人性的尊重,是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所以,从某种角度讲,愉快教学不仅仅是一种方法,更是一种理念、一种原则,对教学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正因为愉快教学符合教育规律,符合青少年的身心发展特点,因此,教师应积极地将其运用到教学中,构建教师乐教、学生乐学的思想品德课氛围,努力做到“四要”。 一要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兴趣是一种积极的学习情感,它总是与愉快相伴出现并相互作用,对学习效果有重要的影响作用。学生有了浓厚的学习兴趣,就会产生强烈的求知欲,进而发挥主观能动性自主学习。思想品德课是一门理论性很强的课程,既没有华丽的词藻,又缺少扣人心弦的故事情节,比较抽象。但它源于实践,又高于实践,有严密的辩证思维、缜密的逻辑、精辟的论述,具有普遍的指导性,这又是其他任何学科所无法比拟的。因此,要上好思想品德课就必须把握其特点,坚持理论与实际相结合,引导学生关注社会,关注生活,注意从鲜活的具体事例中归纳出事物的本质,然后在科学理论的指导下去观察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学生的学习兴趣需要教师去培养,去发掘,去引导。正如民主教育家第斯多惠所说:“教育艺术的本质不在于传授的本领,而在于激励、唤醒和鼓舞。”所以,教师要给学生更多的自信,更多的肯定和褒奖,使学生对思想品德课的热情在教师的精心呵护下生根、开花、结果。 二要构建和谐平等的师生关系。这是进行愉快教学的前提条件。教学中师生面临着共同的任务和教学目标,双方只有相互配合、通力合作才能圆满完成。有了平等、融洽的师生关系,双方才能彼此信任,畅所欲言。如果师生在情感上不和谐,教师见学生就烦,学生见教师就怕,大眼瞪小眼,学生默不做声,课堂就会变成教师一人在说的“单口相声”,学习效果肯定好不了。要改变这种状况,关键在教师。教师不但要有良好的师德,而且要有博大的胸襟,要用爱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用爱的雨露滋润每一片心田。大教育家苏霍姆林斯基在《给教师的建议》中说:“爱学生,这是一个教师最重要的品质。”教师应该注意自身的修养,遵守师道,尊重学生的人格。只有这样,学生才能把你当良师益友,当知心人,才会敞开心扉,主动地融入到教学过程中来,课堂才能充满快乐的气息。 三要营造生动活泼的课堂氛围。愉快教学的效果与课堂氛围是紧密相关的。平时我们常听到有的教师抱怨,同一个班,有的教师上课气氛很活跃,有的教师上课死气沉沉,教学效果也截然不同。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教师。因为教学过程本身就是师生间情感的双向交流过程,要使课堂充满感情色彩,教师首先要用浓浓的情去感染学生,正所谓“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同时要注意调动学生的积极情感,形成良好的课堂氛围。另外,教学语言在调节课堂气氛中的作用也不可小视。优美的语言给人以愉悦的享受,给人以心灵的震撼,给人以智慧的启迪。教师应当练好这一基本功,遣词造句要做到精湛、清晰、准确,同时把握好语速,要快慢适中,疏密有度,跌宕起伏,抑扬顿挫。此外,教师还应该争取做一名有修养、有风度、有气质、有幽默感的人,使学生在轻松的环境中学到知识、增进思维、陶冶情操。 四要灵活运用多种教学手段和教学方法。传统的一块黑板、一支粉笔、一本教材、一张嘴的“四个一”的教学手法,单一、枯燥,教师讲得辛辛苦苦,学生听得昏昏欲睡,教学效果可想而知。现代科技的发展和教学条件的改善为教师提供了更多的现代化教具和形象化的教学手段,教师可有针对性地选择多媒体电教设备,再结合参观、调查、社会实践等教学手段,创设学生喜闻乐见的教学环境,通过多种感官刺激,把抽象的理论具体化,把高深的知识简单化。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

刑法理论 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 冯建军 内容提要 刑法适用的推理机制实际上是法官应用法律解决具体刑事案件时的心理确信(价值评价)过程,这个过程法官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主要有刑法适用的逻辑规律、刑法解释机制、刑事司 法程序,以及社会的其他因素等。一般而言,除了简单案件外,法官总是受诸于灵感的启发,先有结论, 之后再以三段论求证,最后得出确信的结果。这个过程有时是曲折复杂的。但根本的模式是:结论 求证 确信。 关键词 刑法适用 刑法解释机制 司法程序 法律推理机制 对刑法的适用,判例法国家的判例研究中也许是汗牛充栋了,当然其中也不乏讨论法官适用法律的法律推理问题,探讨如何由一个具有普遍性的法律规范判断和一个具体的案件事实判断(事实之 是 )推出另外一个具体的法律规范判断(当事人之 应当 ),但是其研究总体上是不够的,正如美国刑法学家道格拉斯 N 胡萨克曾经感慨道: 是 与 应当是 之间的这种差别如何跨越呢?令人失望的是,这些极端重要的问题很少为正统刑法学家所阐释,更不必说对它们加以解决了。 大陆法系国家由于强调法典化,对这一问题的关注自然又较前者更为逊色。国外的情形大体如此,国内对这方面的研究资料更为匮乏,即令谈及,通常的做法也不过是套用大前提-小前提-结论这样的推理模式,或者再夹杂以刑法的若干解释予以证成。难道我国刑法法律适用推理真有这么简单吗?答案恐怕是否定的。在我看来,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是法律推理机制在刑事法领域的体现。 一、刑法适用中的法律推理机制概说 如何理解刑法适用的法律推理是一种机制?首先,从 机制 的含义出发。机制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组成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由此可见,机制的指称核心在于 过程 。机制强调在这一过程中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实际上,正因如此将机制借用于法律推理是再自然不过了, 比如大陆法系法律推理的基本模式,是以认定的案件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范为前提,根据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合乎逻辑地演绎出法律效果的演绎论证方式, 这是一个演绎推理逻辑过程,涉及到规范和事实因素。而英美法系采取的是以归纳逻辑推理进行法律推理,这个过程牵涉到先例和当前案例的因素。法官通过比较先例和眼前的案件,抽象出一个适用的规则来解决当前的案例,也就是制造出了一个法律。无论是演绎推理还是归纳推理,两种法系的法律推理都是一种推理机制,表现为过程,并且相关因素在相互作用。我国法律的法律推理机制,则类似于大陆法系模式。其次,刑法适用的过程就是刑法解 [美]道格拉斯 N 胡萨克著: 刑法哲学 ,谢望原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0页。 现代汉语词典 ,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582页。

民事法律适用中的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由于民事法律关系本身的复杂性,民法体系的不完备性以及当事人所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广泛性,使得法官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常会遇到权利冲突问题。面对复杂的具体案件,法官不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审判案件,而是要设法去补上漏洞和空缺,解决纷争。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正是解决这一难题的法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的分析、说明和阐释。通过对法律概念和法律文本语言的解释,可以使其涵义更确切,使抽象、概括的成文法条具体化,并消弥法律条文或法律文本彼此间龃龉和抵触,对审判工作中的自由裁量权起到规范、制约作用,对成文法的局限性之克服有很好的预防作用。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核心,是法律的生命之所在。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法律适用意味着在具体个案中实现法定的价值判断。有了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本身的机械性和僵化性,才能在共性的法律和个性案件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才能在变革的社会与稳定的法律之间建立起协调和谐的关系。没有对法律的理解、分析和说明,就不可能适用法律,法律便没有任何价值。 法律推理是指在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中,运用法律理由以解决问题的过程。它是将具有概括性、抽象性和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桥梁,为行为规范或人的行为是否正确或安全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既包括根据现行、明确、正式的法律渊源对有关争议、违法的解决;也包括在一定框架内对解决有关争议、违法的法律根据的寻找和确定。现行法律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和制约法律推理的条件,法律的正式渊源或非正式渊源都可以成为法律推理中的“理由”,成为行为的正当性根据。在我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都是法律推理的前提。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法律原则、政策、法理和习惯都会成为法律推理的前提。法官应从法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出发,努力弄清楚法律规范的意旨,发现隐藏在成文法中的法律真意,甚至越过本法律而从更上位的法律以及从现有法律体系中得出适用于案件的具体法律依据,得出法律判决的结论。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在于二者所要完成的任务和针对对象不同,法律解释是对法律规定的涵义进行说明,而法律推理则是在法律论辩中通过运用法律理由,以理服人。前者针对的是法律规定,通过研究法律文本,阐发其意旨,它以理解为前提,受法律文本的限制;后者则不仅针对法律规定,还包括案件事实,通过演绎、归纳和辩证推理等方法得出令人信服的法律结论。联系在于二者在很多情况下是不可分割的。在进行法律解释时,离不开推理方法的运用,而在法律推理过程中,通常需要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然后运用于具体案件事实,特别是法律规定不明确或涵义有争议的情况下,法律解释更是法律推理过程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综上所述,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很强的操作性,可以有效地解决由于法律规定不详细、或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等造成司法操作中的困惑,有助于保障法律的正确、公正实施。法官要以法律精神为指导,运用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审判案件,能动地、创造性地适用法律,使法律的适用与法律的功能发挥相吻合,保证裁判公正,实现司法公正。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法治(二)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法律关系、法律责任与法 律制裁、法治(二)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26,分数:52.00) 1.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在于______。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义务则是法律规定的 C.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D.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权利、义务的区别在许多方面,其中关键点就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放弃,义务则必须履行。 2.下列选项中,属于绝对法律关系的是______。 A.婚姻关系 B.所有权关系√ C.债权关系 D.诉讼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主要是物权和人身权关系,所有权是物权之一种。 3.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关系有______。 A.物权关系√ B.债权关系 C.相邻关系 D.继承关系 以一个人对其他一切人的形式表现出的法律关系就是绝对法律关系,物权关系是典型的这种关系,判断是绝对法律关系还是相对法律关系关键看义务主体是否特定。 4.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属于______。 A.行为 B.事件√ C.积极行为 D.消极行为 引起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事实是被继承人死亡,这是典型的事件,与当事人意志无关。 5.在根据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托运方和承运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______。 A.被托运的货物 B.运输方式 C.运输费用 D.运输行为√ 运输合同形成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运输行为而非运输物,判断是行为还是物的关键看双方的利益之焦点在何处。 6.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特定化,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______。 A.基本法律关系与普通法律关系 B.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C.调整性法律关系与保护性法律关系 D.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按照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可以将法律关系划分为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绝对法律关系指的是权利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不特定的法律关系;相对法律关系是存在于特定的权利主体和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7.下列关于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的表述,能够成立的是______。

2020立法法最终

蒋四金立法法押题背诵 立法体制 立法权限范围 【注意】立法是对社会资源、社会利益进行第一次分配的活动。立法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最重要、核心的权力。

公布的地方: 1.公布规律:都要在 3 个地方:本部门公报(标准文本)+网站+报纸 2.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网站需要增加中国人大网,故有 2 个网站【本级人大网站+中国人大网站】 3.政府的统一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不需要在本级政府网站】 以上地方公布的前缀都是跟:应当。 其他地方公布前缀都是:可以(可以在图书馆、微信、本级政府网站等地方公布) 1 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不是听证会】 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 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委员长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上表要求能默写!参照下面的技巧】 2.备案按照口诀:备案找上级、人大不备案、批准当自己、规章只到国务院(规章不找全国人大常委) (1)事前经过批准的立法,当做批准机关自己的立法来处理。 (2)人大除审查与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的规范性法文件之外,不直接审查政府和下级人大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审查时,由其常委会出马。

全国人大 (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 国务院 (行政法规) 省人大 (省法规) 省人大常委会 (省法规) 省政府 (省规章) 市人大 (市法规) 市人大常委会 (市法规) 市政府 (市规章) 市 省 国 政府 人大常委会 人大 九宫格记忆法【跟课程掌握原理】 4. 改变、撤销的原则: 常委会后都是:撤销。因为常委会只能监督其他机构,不能领导其他机构人大后面都是:改变、撤销。因为人大只能领导本级常委会。 国务院后面都是:改变、撤销。因为国务院只能管自己的下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关系) 省政府后面也是:改变、撤销。省政府只能管市政府(领导关系) 例外: 民族都是撤销【没有改变】,并且都是不合法 5. 不合法和不适当(合法性/合理性)的原则: 改变、撤销后面:不适当 撤销后面:不合法例外: 规章后面都是不适当【不管前面是改变撤销,还是撤销】民 族都是不合法 立法效力 正式立法的审查

立法法修改解读

1.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法律要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要适应党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而且既然制定了法律,该等法律应当具有可执行性。因此,新《立法法》第六条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的规定,并增加了第二款“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的规定。 2.税收必须法定 多少年来,尽管我国有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但是税收税种的设立、税率等确定一直处于政府及部门的规定及其税收征管活动之中,社会上不时会出现某些不确定的说法和预期。为此,许多学者、专家呼吁,全国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要求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必须法定。虽说经过一些曲折,但是最终这样的呼吁、议案获得了全国人大的通过。于是,在修改后的《立法法》“税收”第八条中专门增设一项作为第六项,明确“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这样,今后政府收什么税,向谁收,收多少,怎么收等问题,都得通过人大立法决定。 3.为授权立法设限制 早在1985年,全国人大对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制定暂行规定和条例有过一揽子授权。应当看到,国务院凭借这一授权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以及全国人大及常委会立法工作的不断细化与深入, 这样的授权出现了一些弊端,于是不少代表近些年来提出议案,建议对授权立法加以具体限定,明确授权形式、授权时限、监督方式、立法责任,避免“一揽子授权”和“无限期授权”,并对被授权机关不当的授权立法行为可以责成其及时纠正。讨论通过后的新《立法法》在第十条顺应了这样的要求,在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范围之外,强调还需要明确决定授权的“事项”以及“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同时,增加了第二、三款加以限制:“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4.特定调整或暂停部分法的适用 随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设立及其运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在上海自贸区范围内的一些法律及其部分规定作出调整及在试验期内的暂停适用。实践证明,这是进一步改革开放的需要。但是,以往的立法没有这样的规定及其授权,有时候也会引来一些人的诟病。而且近期国务院又相继批准设立新的自由贸易区。在这些区域,同样需要部分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部分规定的暂停适用。为此,新《立法法》在第十三条新增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样,类似开放、改革的区域及措施,在法律上得以有法可依。 5.听取意见促进民主立法 修改后的《立法法》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同时要求建立开展立法协商,完善立法论证、听证、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制度,并健全审议和表决机制。新《立法法》在第三十六条新增了第二、三款,以确保在立法之前可以公开听取各方面意见、促进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法律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方面的意见。论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法律案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或者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需要进行听证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有关基层和群体代表、部门、人民团体、专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意见。听证情况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6.建立立法评估机制 为了充分保障立法质量,修改后的《立法法》还为国家立法建立了立法评估机制,包括立法前的评估和立法后的评估。前者体现在新增的第三十九条之中:“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律案,在法律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法律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评估情况由法律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 后者则在新增的第六十三条作了体现:

2018-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范文模板 (3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讨论立法法修正案草案 3月1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通过 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其中税收法定部分, 将三审稿删除的“税率只能由法律规定”,又重新被添加。 立法法修正案二审稿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 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而三审稿规定,“税种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要制定法律,“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四项已消失。 正是因为这四项内容的删除,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在财税学者们看来,这 种删除会给“权力任性”埋下隐患。他们纷纷做出表态,认为这是税收法定的“倒退”。部分代表和专家学者建议,完善"税收法定"的表述,不能将包括税 率在内的税收要素删除。 12日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报告表示: 一些代表建议将税收要素中的“税率”予以明确列举。法律委员会经研究 认为,税率是税种的基本要素,凡是单行税法都要对税率作出规定,比如企业 所得税法,在设立这一税种的同时,规定税率为25%;明确税率由法律规定,并 不排除税收单行法律同时明确由国务院对具体税率做出调整,比如车船税法, 在规定税目税额的同时,相应也规定了幅度,并授权国务院或者地方可以在幅 度内确定具体税额或者调整。 为此,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根据代表们的意见,建议将这一项 的表述修改为:“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党和立法工作 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 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201X年12月4日,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 的讲话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 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

法律推理讲义

首先有必要区分推理与法律推理。 推理 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导出一个未知的结论的思维过程。 推理是形式逻辑。是研究人们思维形式及其规律和一些简单的逻辑方法的科学。其作用是从已知的知识得到未知的知识,特别是可以得到不可能通过感觉经验掌握的未知知识。 而事实上,法律推理有着不同的涵义。 定义1:“推理通常是指人们逻辑思维的一种活动,即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得出另一个未知的判断(结论)。这种思维活动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就泛称法律推理”。“法律推理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没有法律推理,就没有法律适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337页,第339页。 定义2:“法律推理是法律工作者从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或法律规范、法律原则、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016页 定义3:“法律推理是一个标记导致作出法律决定的一系列思维过程的集合符号。”它涉及情境识别、解释和事实评价,还包括法律(条文)查找、可适用规则的选择和辩论。“这个过程还包括对可能决定的不断评价以及制定活动。由于法律理由的形成和选择被运用于作出最佳决定的辩论过程中,因此,法律推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工作。……一个法律推理过程还可以是非常综合性和拟定的。……例如,后者是立法起草过程的情况。” P.沃尔格伦(Wahlgren):Automation of Legal Reasoning: A Study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nd Law. Computer Law Series 11.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Publishers. Deventer Boston.p.149. 定义4:“法律推理可以被分析为不是自然或社会过程的一个阶段,但作为过程本身,它是论证(argument或辩论)过程。一般而言,论证(辩论)所描述的是形成理由、得出结论以及将它们应用于一种正在思考的情况的活动或过程。……在诉讼活动中,律师公开一种主张,提出预防性的忠告,申述理由、得出结论、适用法律是劝告的中心内容。而法官也从事着论证(辩论)活动。在寻找最好的规则或判决以及在以一种观点表达和保护规则的过程中,法官为自己所采取的立场进行论证(辩论)。” Kent Sinclair,“Legal Reasoning:in Search of an Adequate Theory of Argument”, California Law Review,59, pp.821-58. (1971)。 定义5:“法律推理可视为实践理性的一个分支,后者是人运用自己的理性决定在需要作出选择的情况下怎样合理地行为。……应用规则是法律活动的核

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

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 2011-08-03 15:26:37 张保生 法律推理是一个世界性法学难题。美国法学家孙斯坦说:“几乎在每个国家,法律推理似乎是深不可测、神秘莫测而且是极其复杂的。有时它又似乎根本不是一种推理形式。” [1]雅各布?A?斯坦也曾谈到一种有趣的现象,尽管美国法院里每天都在进行法律推理,但法学院里至今尚未开设法律推理课程,如果让法学学生和律师给法律推理下个定义,他们的反应则是张口结舌。 [2] 法律推理之所以呈现为这样一个难题,重要因素之一在于它既涉及法律方法又涉及审判制度,既涉及思维逻辑又涉及行为实践,既是法律的又超出法律。国内关于法律推理的现有研究多将其置于法律逻辑学的框架内进行分析探究,这对于法律推理技术的精致化确有很大贡献,尤其考虑到我国法学理论研究缺乏分析法学传统以及法治建设对法律推理技术精致化的迫切需求时,更是如此。不过,如果局限于法律逻辑学,将很难真正理解实践中的法律推理,法律推理不只是从大、小前提导出结论的逻辑方法,也是人类法律思维不断理性化而发展起来的审判制度,对法律推理的探究不仅需要逻辑学的视角,也需要社会学、伦理学等其他视角。本文的核心是法律推理中的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问题。第一部分试图揭示法律推理作为逻辑方法和审判制度的双重属性,它所经历的从逻辑方法向审判制度演进的发展过程,以及它所映射出的审判制度从专制向法治演进、法律思维不断理性化的发展轨迹。第二部分,从法律推理是一个综合运用法律理由和正当理由的法庭决策过程展开论述,旨在分析现代法律推理学说产生的背景及其在研究角度或层次上的分化。第三部分讨论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关系,旨在阐明法律解释本质上是以正当理由解释法律理由的过程,构成法律推理的一个环节。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正在进行中,法理学是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的讲义,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渊源和分类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责任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律监督 司考法理学冲刺:法的定义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的说明。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2.法律解释的种类: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即学理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与扩充解释。 一是正式解释和非正式解释。正式解释一般称为法定解释,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或有解释权的人对法律作出有约束力的解释;非正式解释也叫学理解释,没有法律上的效力。

二是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这是根据解释尺度而进行的分类,字面解释比较好理解,限制解释就是比原意要窄,扩充解释就是比原意更宽,比如,《婚姻法》里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个“父母”、“子女”都要作一限制解释,前一个子女应该是未成年子女,后面的父母应该是无劳动能力、失去自己生活来源的父母。 3.法律解释的方法包括: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第一,文义解释,也称文法解释、文理解释,即依照文法规则分析法律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和标点符号等,以便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基本含义。一文义解释集中在语言上。 第二,历史解释。历史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规范产生、修改或废止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历史条件的研究作出的说明,同时将新的法律规范同以往同类法律进行对照、比较,以阐明法律的意义。强调依据立法史料,探求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所依据的事实、情势、目的等来探知立法者意思。比如说我们现在要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当时制定民法通则的时候为什么要规定那一条,当时我们国家为什么不规定取得时效,我捡到一个东西,我藏了五年,这该归我了吧,为什么《民法通则》不规定这些东西,那很多东西都要从历史角度来考虑。当然有些东西是从文化角度来进行考虑的,发现有很多制度在中国缺乏道德基础,比如拾金不昧,从物的效用角度上讲,最大限度利用物的价值的角度上,规定取得时效,捡到一分钱,藏到口袋里,过了二三天就是我的,但这在中国是非常困难的,所以捡到东西大家都是很尴尬,又怕别人来找我,又不敢踏实用。 第三,体系解释。这也称系统解释,是指从某一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联系,以及它在整个法律体系或某一法律部门中的地位与作用,同时联系其他规范来说明规范的内容和含义。这主要考虑到这个条文、整部法律在整个法律体系的位置,比如这条文是在《刑法》的总则部分还是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在《刑法》的分则部分它又是在哪个章里面。 第四,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对法律所做的说明,根据立法意图,解答法律条款。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 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 (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 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 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 一、积极意义: 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 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

立法法修正案模板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了规范立法活动,健全国家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保障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三、将第六条修改为:“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律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四、第八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税种的设立、税率的确定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 第六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七)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 第八项改为第九项,修改为:“(九)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五、将第十条改为两条,作为第十条、第十二条,修改为: “第十条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

“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二条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决定行使被授予的权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被授予的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七、将第十四条改为第十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依照前款规定审议法律案,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征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参加。” 八、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九、将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综合课-法理学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总分:49.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6,分数:6.00) 1.依据解释方法的不同,法律解释可以分为( )。 A.有权解释、无权解释 B.字面解释、扩充解释,限制解释、 C.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D.语法解释、系统解释、限制解释、目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使用的方法。按照解释方法的不同,可以分为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 2.辩证推理又称( )。 A.形式推理 B.实质推理√ C.演绎推理 D.归纳推理 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又称为实质推理,它是指当作为推理的前提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法律命题时,借助于辩证思维从中选择出最佳的命题以解决法律问题。 3.我国的司法解释,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另一类是( )。 A.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 B.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 C.司法行政机关的解释 D.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 4.在法律解释中,扩充解释是指( )。 A.在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比立法原意为广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窄的解释 B.在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比立法原意为窄时,做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C.从法律条文的字面意义上来说明法律规定的含义 D.严格要求按法律条文字面的通常含义来解释,既不扩大,也不缩小 扩充解释的含义是,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窄,立法原意宽,因而需要对法律条文做出比字面含义更广的解释,以符合立法目的。 5.下列方法中,不属于法律解释的方法是( )。 A.历史解释 B.逻辑解释 C.目的解释 D.理论解释√ 法律解释的主体从根本上说只能是国家机关,它做的解释也是规范性解释而不是任意解释,与一般的按照法学理论对法律的讲述、评议(也可称为解释法律)有本质不同。理论解释只能算解释法律,而不是法律解释。 6.在我国,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使用归纳推理的直接原因悬( )。 A.中国法制较为落后 B.中国不存在判例法√ C.中国的归纳推理尚未得到法律的承认 D.中国缺少法律推理的传统 由于判例法是最典型的归纳推理,我国不存在判例法,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较少采用归纳推理,而多用演绎推理。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9期 Journal of Chongq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s Edition)No.192011 我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之一,现行法律虽不承认行政判例具有法律约束力,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判例的辅助法源地位已得到肯定。行政判例是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形成的判决,而法官在适用法律时离不开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现从行政判例的技术层面分析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 一、法律推理 推理是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判断(前提)推出新判断(结论)的过程。法律推理是特定主体在法律实践中,从已知的法律和事实材料合乎逻辑地推想和论证新法律理由的思维活动[1]84。推理是司法过程中一种必不可少的方法,按照休谟的说法,一切推理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的推理,即关于观念之间的关系的推理;另一类是或然的推理,即关于事实与实际存在的推理[2]。这两类推理又可以概括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一般而言,形式推理是形式逻辑推理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分析性的思维方法;实质推理是辩证逻辑方法在法律推理中的运用,它所体现的是一种整体性的思维方法。 (一)形式推理技术 形式推理包括演绎和归纳两种。 演绎推理是由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即根据一般性的知识推出有关特殊性的知识。其特点是结论寓于前提之中,或者说结论与前提具有蕴含关系,所以它是必然性的推理。只要前提真实,推理形式正确,结论就必然是真实的。演绎推理主要表现为三段论推理。三段论是由三个直言判断组成:借助于一个共同的概念把两个直言判断联接起来,从而推出另一个直言判断。三段论的逻辑形式是:所有A是B,C是A;因此,C是B。 演绎推理是司法实践中的重要思维工具,它可以使判决更客观明确,确保法律的稳定性和一贯性,维护法治的权威。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演绎推理也有其局限性。法律问题的复杂性与方法的简单性的矛盾,决定了演绎推理只能在处理简单案件中起作用。实践中,许多案件因为作为大前提的规则是复数,不容易确定,需要法官选择时而无法运用演绎推理。另外,在大小前提都虚假或其中之一虚假的情况下,其结论却可能是真实的。例如:①所有的犹太人都是聪明的;②爱因斯坦是犹太人,所以③爱因斯坦是聪明的。这里的大前提是假的,结论却是真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发现大小前提的真实性至关重要,但发现大前提的法律解释令所有的司法者感到并非轻而易举,要依靠一些价值判断和政策分析。 归纳推理是由特殊事例导出一般原理的推理方法。归纳推理的基本逻辑形式是:A1是B、A2是B,…,An是B;所以,一切A都是B。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特殊,归纳推理则是从特殊到一般。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如果发现没有任何现成的法规可以凭借,便只好从一系列具有先例价值的早期判例中寻找依据。这时,法官就是在运用归纳推理方法从特殊事例中推论出一般性规则。一旦法官心中形成了他认为早期案例中所包含的规则或原则,他就会再用演绎推理的方法把此项规则或原则适用于他所受理的案件的事实之上。 归纳推理的方法与比较、分类联系密切,它总是通过对大量个别的经验事实进行比较、分类,从中发现某种共同的特征、属性,然后形成某种具有普遍性的判断。归纳推理的优点在于“同样案件同样处理”。 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的方法分析 栗胜华 摘要:法官适用法律形成的判例离不开法律推理与法律解释。行政判例的辅助法源地位之所以得到肯定,因为其符合归纳推理的逻辑。介绍了法律推理中的演绎推理和归纳推理方法以及实质推理的运用形式,阐述了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和法律解释的方法。 关键词:法律推理;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实质推理;法律解释 中图分类号:D90-0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1999(2011)19-0030-03 作者简介:栗胜华(1966-),男,安徽肥西人,硕士,安徽建筑工业学院(安徽合肥230601)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收稿日期:2011-07-24

浅谈初中思想品德课中微课的构建及应用

浅谈初中思想品德课中微课的构建及应用 发表时间:2018-04-18T11:36:13.680Z 来源:《中学课程辅导●教学研究》2018年1月上作者:吴月英 [导读]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微课在教育领域中逐渐地被关注、被运用 吴月英 摘要: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深化,微课在教育领域中逐渐地被关注、被运用。而以短小精悍为其主要特征的微课为教学活动增添了色彩,也为学生的学习提供了便利。本文主要是通过研读国内国外学者关于微课的研究以及自身在平时教学中运用微课的所思、所感,明确微课的定义,以在初中思想品德课中如何构建微课及运用作为主线,阐明了构建微课时要把握好时间、明确主题以及选材要生活化,提出了思想品德微课在课前、课中以及课后的应用。 关键词:微课;思品课;构建;应用 一、微课的定义 国外学者认为微课是以某一学科领域的某一重要元素为内容,或为解决某一特定问题的短视频。国内学者对于微课的研究也不断地增多,以郑小军、胡铁生等为代表。他们所指的资源包括微视频、相关的教学设计、教学反思、学生练习、学生反馈、教师点评等。 而本文所指的微课是围绕某一个知识点即教材中的难点、疑点、重点等,主要以短小精悍的视频形式呈现,视频中囊括创设情境、设计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教学环节,包括微教案、微练习、微反思等教学资源,从而突破难点、疑点、重点,达成目标。 二、微课的建构 恰当的、好的微课的构建除了需要教师本身的魅力,比如幽默的语言、得体的动作、关爱的眼神等外,还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控制时间,不宜过长 传统的教学方式中,一节课基本上40分钟左右,主要以教师教、学生听作为最基本的教学模式,这种教学方式缺乏师生间、生生间的互动,不利于学生主体性的发挥。由于时间过长,而中学生的有意注意时间维持不久,因此,在传统的教学模式中,学生的注意力很容易分散,有意注意难以形成,课堂效率不高。而新兴的微课以其短小精悍而被广大教师和学生所欢迎。国内微课先行者胡铁生认为微课的特征是短小精悍。具体说来,短是指:“微课教学活动时间短,一般不超过 10 分钟。微课在时间上的控制符合中学生的心理认知能力,有利于学生形成有意注意。所以,在进行微课制作时,一定要进行时间上的考虑,应控制在1-10分钟,过长则会导致学生疲倦,不利于教学。”微课运用于教学中,告别了以往“粉笔+嘴巴”“一言堂、满堂灌”的传统教学方式,丰富了教学活动,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提高课堂的有效性。 2.主题要明确,针对性要强 微课以短小精悍为其主要特征,因此,在构建微课时不仅要注意时间上的把握,更要注意其内容上的精准。微课是为了突破教学过程中的某一个知识点,比如难点、疑点、重点、易错点、易混点等而进行创设情境,提出问题或是进行实验操作演示、教师分析讲授而录制的简短视频。由此可以看出,微课就是为了解决问题而运用于教学中的,其内容确定,主题明确,针对性强。因此,微课的构建要做到目标明确,主题突出,针对性强,能实际地帮助学生学习,提高课堂效率,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 3.选材要生活化 初中思想品德课是一门以学生生活为基础,道德教育、心理教育、纪律法纪教育、国情教育为主要内容,具有较强的思想性、人文性、实践性和综合性。因此,思想品德课的教学不能是单纯的说教,应结合学生实际情况,使学生认识生活、体验生活并在实际中实践、运用,形成基本的是非、善恶、美丑观念,做一个有理想、有道德、有纪律、有文化的“四有”公民。所以在思想品德课教学中运用微课也要注意与生活相结合,体现学科与生活的关系。随着新课程改革的不断推进,现行的思想品德课教材非常重视与生活的联系,但这毕竟具有一般性,与本地区、本地方的学生情况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因此,在构建微课时,选取素材不能照搬教材,而是要从学生现有的生活经验出发,选取具有代表性、针对性、与学生、社会生活密切相关的生活素材。这样制作出来的微课更贴近学生、贴近生活,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探索的热情,同时使抽象的知识通俗易懂,便于学生学习和理解。 例如,笔者在进行《善于调控情绪》这一框题的教学时,引入了微课,而对于微课的制作,笔者选取了与学生密切相关的考试和成绩的素材,创设了学生小李在段考前、考试中、考完试后、得知分数后的情境,引出学生所需要思考的问题:小李的情绪在段考前到得知分数后发生了什么样的变化?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变化?笔者之所以选取这样的素材首先是因为考试、成绩和学生息息相关,每个学生都曾经经历过,非常的熟悉,部分学生还能回忆起曾经面对这样的问题时的态度,引起学生情感上的共鸣,从而有话可说。其次是笔者在讲授这课时刚好是段考后的第一周,是教育的一个好契机。因此,这一课的教学极大地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发挥学生的主体性作用,提高课堂的学习效率。 三、微课的应用 1.课前运用 在郑小军、张霞合著的《微课的六点质疑及回应》一文中,谈到:“微课用在课前,可以结合学习任务单实现导学功能,即帮助学生预习重点、难点和需要事先学习的内容。”在苏小兵等人合著的《微课概念辨析及其教学应用研究》一文中,认为微课的教学应用目标主要是分为三个层面,其中一个层面是学习新知,他们认为:“学习新知,教师就某个知识点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或者在学习新内容前通过微课的方式帮助学生进行预习导学,前者是为学生掌握新的知识提供个性化的教学支持,后者为学生在预习新教学内容时更好的引发思考和产生问题。”由此可知,微课用于课前主要是帮助学生进行预习,一方面引领学生对基础知识如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原因、意义以及重要性等的掌握,另一方面引导学生思考,发现问题、难点、疑点,从而在上课时更有目的性和针对性。 2.课中运用 这里的课中特指师生面对面的40分钟的课堂教学。课中教学影响着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上课的效率,关系着教学质量的高低以及学生的健康成长。微课在思想品德课中应该怎么运用,发挥什么样的作用。笔者认为,微课在课中首先要帮助学生解决预习中所发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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