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重点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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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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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全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有权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 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行制定行政法规,但是有关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 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等事项除外。 授权应当明确授权目的、范围。 被授权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该项权 力。 被授权机关不得将该项权力转授给其他机关。 授权立法事项,经过实践检验,制定法律的条件成熟 时,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及时制定法律。法律制定 后,相应立法事项的授权终止。
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定的制定 程序



规章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 决定、公布 部门规定应当经部务会议或委员会会议 决定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 体会议决定
规章的立项


国务院部门内嵌设机构或其他机构认为 需要制定部门规章的,应当向该部门报 请立项 省级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或下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地方政府 规章的,应当向省级或较大市的人民政 府报请立项。
行政法规解释



1、行政法规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出补充 规定的,由国务院解释 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 国务院提出行政法规解释要求 2、对属于行政工作中具体应用行政法规的问题,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 门法制机构请求国务院法制机构解释的,国务院法制 机构可以答复;其中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国务院法制 机构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同意后答复 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拟订行政法规解释草案,报国务 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公布或由国务院授权国务院有关 部门公布
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二


4、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 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意见比较一致 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审议后交付表决;部分修 改的法律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5、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法律委员会 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 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 汇报或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 同意见应当在汇报或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 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 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程序(七大 主体)



1、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 会议审议。 2、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 员长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 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长会 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 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提出。(五大主体与向全国人 大提出法律案的主体一样) 3、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10人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 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 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向提 案人说明。
监督程序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同宪法和法律 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由有权机 关予以改变或撤销: 1、超越权限的 2、违反上位法规定的 3、违背法定程序的
对行政法规提出审查意见的主 体





1、中央军委 2、最高法院 3、最高检察院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5、其他国家机关 6、社会团体 7、企业事业单位 8、公民 向常委会提出审查意见。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 行使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 刑事、民事、国家机 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 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 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 的其他法律;在全国 人大闭会期间,对全 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 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 基本原则相抵触。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九大主 体)




全国人大的主席团可以向人大提出法律案,由大会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③国务院、④中央军事委员会、⑤最高法院、⑥ 最高检察院、⑦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人大提出法律案,由主席 团列入会议议程。 ⑧一个代表团或⑨30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由 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 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法律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 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作出 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人大会议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委会根 据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人大下次会议审议。 法律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 半数通过。再由国度主席签署。
民直 府省 直具 审 中 各 国 政辖 、 属有 计 国 委 务 府市 自 机行 署 人 员 院 、 治 构政 民 会 各 较 区 管 银 部 大 的 理 行 委 市 人 职 的 民 能 人 政 的

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 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行政区域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1、国家主权的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 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和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其他事项。
规章的起草




部门规章由国务院部门组织起草,也可以确定规章由 其中一个或几个内设机构或其他机构具体负责起草工 作,也可以确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地方政府规章由地方政府组织起草,也可以确定规章 由一个部门或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也可以确 定由其法制机构起草或组织起草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 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起草的规章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 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 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 行听证会
6、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法律委员会、有关专门委 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 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

法律的制定不必备案




7、列入常务委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 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 8、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 收集整理分组审议的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分送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并根据需要,印发常务委员 会会议。 9、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 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委员长会议同意,并向常务委员会 报告,对该法律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10、法律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 一步研究的,由委员长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全体会议同意, 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11、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 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满两年的, 或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 的,由委员长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律案终止审议。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 会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同宪法或法律相抵 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可以向委员 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 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 会审议决定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 条例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 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 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 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 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 员会批准后施行。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
地方性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 规定


1、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 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 的事项 2、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 的事项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 体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主体是人大 而不是常委会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及生效 程序


自治区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批准当备 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再由省人 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 案
法律解释: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 人大常务委员会。


1、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 的 2、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 适用法律依据的。
提出法律解释的主体



1、国务院 2、中央军事委员会 3、最高法院 4、最高检察院 5、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务委员会 以上六类主体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提出 法律解释的要求。 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行政法规(制定主体:国务院、地方 政府)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1、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2、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称为“条例”,也可以称“规 定”“办法” 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 的行政法规,称“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不得称“条 例”
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






1、立项 2、起草:由国务院组织起草 3、审查 4、决定 5、公布 行政法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涉及 国家安全、外汇汇率、货币政策的确定以及公布后不 立即施行将有碍行政法规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 施行 行政法规在公布后30日内由国务院办公厅报全国人大 常务委员会备案
规章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 得不得称“条例” 法律、法规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规章 原则步作重复规定,除内容复杂的外, 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涉及国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 项,制定行政法规条件尚不成熟,需要 制定规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 联合规章
规章(规章的制定主体)
规章的审查





规章送审稿由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法制机构应当将规章送审稿或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 问题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法制机构应当就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 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听取基层有关机关、组织和公 民的意见 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法制机构应当召开由有 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 究论证。 规章送审稿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 有关机关、组织或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起草单 位在起草过程中未向社会公布,也未举行听证会的, 法制机构经本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向社会 公布,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主体


地方性法规制定的主体是地方人大及其 常委会 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 法规,应当由人民大会通过
备案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当在30日内由 办公厅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省级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报全国人大 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市级制定的地方性行政法规由省级人大 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 定



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地方性法规用 批准但要报备案 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 准后生效。 制定主体是人大,不是常委会 批准找上级,批准当备案
区别



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 规只需履行备案程序,无需报批准 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则需要全国 人大常委会批准 制定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的立法主体只 有自治区、州、县的人大,不包括其常 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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