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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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行

为,加强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保护公司合法权益,节约成本,保证项目质量,提高经济效益,防止滋生腐败,根据国家、部、省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总公司采购和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的采购和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公司负责制定采购和招投标管理的有关制度和规

定,对各项采购和招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开展相关活动。

第四条公司成立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采购和招

投标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公司办公用品、劳保用品、

公务车辆采购、工程建设、设施养护、材料、设备等项目采购和招投标活动。

第五条公司按照科学有效、公开公正、比质比价、监督

制约的原则实施采购与各项工程建设,防止采购、工程建设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发生。

第六条公司生产经营购买设备、配(备)件、办公用品

和其他物资,以及建设规模较小的建设项目,没有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和委托建设,并参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和当地政府公布的相同项目的采购价格,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比选的方式进行采购。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采购和建设项目,依法

招标。

第七条公司的建设工程项目、设施养护项目、技改项目、

大宗物品、贵重设备采购以及委托加工等项目,达到下列规定标准的,必须招标:

1、勘查、设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

维修保养等业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

2、建设工程、设施养护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以上的;

3、机电设备采购合同估算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

4、材料、生产设备、配(备)件采购及办公、劳保设备和

用品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采购和建设项目。

第八条达到第七条规定标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

可不进行招标;

1、建设与养护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的;

2、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

专利保护期内的;

3、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4、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

额的10%)或者主体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20%),承包人没有发生变更的;

5、经招标确定的广告设施养护、小型建设项目,质量、服

务、信誉好的合作企业可以续签同一标(合同主体变化不大)的承包合同,但续签合同年度不得超过两年,两年后应重新组织招标;

6、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

未能成立的采购项目;

7、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

求的采购项目;

8、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客户紧急需要的采购、建设

项目;

9、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采购项目;

10、有特定技术要求且供应商相对单一的采购项目;

11、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

的采购项目;

12、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需要从原供应商处添购,并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10%的采购项目;

1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

存在上述情形的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没有招标的采购、建

设项目,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相关经办人会同采购与招标管理职能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同意;

2、采购与招标管理委员会进行集体决策,形成推荐决策意

见;

3、报请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审批;

4、报请公司董事会审批。

报请审核的内容要规范详实,具体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

况,项目承包人或供应商基本情况和承担同类项目的业绩,不招

标的具体原因,集体决策的有关会议纪要、决议等。

第九条公司自行组织招标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招标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应的技术、经济、管

理人员;

(三)有三名或三名以上具有招标业务能力的人员;

(四)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符合自行组织招标条件的,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

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办公用品、大宗物资、工程建设与养护项目等一般采用自行招标方式。

第十条招标可采用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两种方式进行,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实施公开招标的,依法执行。

(一)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新建、增建、改扩建)招标都应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

(二)达到第七条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或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

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总价值比列过大(高于

5%)等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

3、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4、国家、省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三)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而进行的项目可以邀请投标。

第十一条下列情形由公司以签呈、文件的形式报公司批

复:

1、购买燃料、零部件办公用品、设备、配(备)、劳动

用品、食品和其他物质等,单项预估费用在2千元—2万元之间以签呈形式上报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其中单项养护工程、增建、改造等项目预算费用:?5万元-20万元,由公司比价择优施工单位;?20万元-30万元由公司组织招标;?30万元以上的,由公司邀请相关行政监督部门、专

家组进行联合招标;

2、比价、招标确定的工程养护、增建、改造等项目,因变

更导致决算费用超过合同价2000元-2万元,以签呈形式上报

公司;2万元以上的,以文件形式上报公司批复;

低于以上费用的情形由公司集体决策决定。

第十二条评标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

定执行。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

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数为5

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严格遵守评标纪律,不得私下接触

投标人和泄漏评标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评标方法应尽可能采用低价中标法。勘察、设

计、监理、检测、咨询、保险、设备(车辆)维修保养等业务,

装潢工程项目,办公、生活、劳保设备和用品采购项目,都应采

用低价中标。

为充分发挥系统内部资源效益和提高系统内部竞争性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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