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城镇职工)
关于做好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江西省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赣社保中心函〔2011〕21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的通知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规范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的经办管理工作,完善准入标准,根据《江西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经办管理暂行办法》(赣社保中心函[2011]54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试行)》、《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诊疗范围(试行)》和《省本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门诊用药范围(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提高门诊慢性病待遇1、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门诊费用可享受住院的统筹基金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超过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的,由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2、享受两种及以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每多享受一种慢性病,其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在享受病种中最高一种慢性病限额的基础上增加2000元/年。
3、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透析费用和器官移植后抗排斥用药的药品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0%,取消透析的丙类诊疗项目和抗排斥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行支付比例。
二、扩大门诊慢性病种和范围1、增加四种门诊慢性病种:(1)心脏病合并心功能不全限Ⅱ级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2)冠心病(冠脉支架置入术后),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3)老年痴呆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4000元;(4)肾病综合征,年度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2、将“慢性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扩大为“慢性病毒性肝炎(肝功能异常)、肝硬化”。
三、规范门诊慢性病申报1、参保人员患有两种或两种以上慢性病的,每申请一种慢性病,需填报一张申请表,按照《省本级门诊特殊慢性病申报须知》(详见附件1)的要求分别准备相关材料(材料存在重复的必须复印),原则上,申请的慢性病定点医疗机构应选择在同一所医院。
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
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发文字号】赣府发[1999]27号【发布部门】江西省政府【发布日期】1999.07.13【实施日期】1999.07.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西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赣府发[1999]27号)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总体规划。
一、改革的任务和原则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省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我省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二、改革的主要政策(一)覆盖范围全省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原则上暂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待条件成熟后逐步纳入。
(二)统筹层次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市)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以下统称统筹地区)。
以县(市)为单位统筹的,将来应逐步过渡到以地(市)为单位统筹,在没有实行地(市)统筹前必须执行地(市)统一方案。
省辖市所辖的区要纳入全市区统筹范围,不能以区为统筹单位。
(三)属地管理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南昌铁路局、省电力局所属单位及其职工,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参加南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31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七年五月十日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
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覆盖范围(一)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进度(二)总体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完善制度、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2007年起,用二年的时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进度。
2007年,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不低于200万人,覆盖率不低于33%,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实现基本覆盖;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四)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为统筹层次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的通知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6月20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6〕28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决定到2017年全省全面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江西省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宣传提纲》,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注重把握好宣传尺度和宣传口径,在全社会营造制度整合的良好氛围。
一、统一思想认识,强化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作为近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宣传工作的重要内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亲自把关,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要坚持省、市、县、乡、村五级联动,明确各级责任分工,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要结合自身实际,拟定宣传方案,组织一批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开展宣传工作。
二、突出宣传重点,注重整合资源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强、覆盖面广、关注度高,宣传内容必须突出重点,着力回应社会各界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要结合全省人社政策主题宣传年活动的开展,着力宣传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重要意义以及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工作取得的成效、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 重点宣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后的医保待遇政策规定、经办业务工作流程以及本地区在推进制度整合工作方面取得的新进展、新做法、新经验,提高社会各界对城乡居民医保工作的知晓率和理解度,用典型事例反映人民群众得到的实惠,妥善回应公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
2020年关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
关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关于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及标准20xx城镇职工城乡居民报销范围及标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一)服务项目类:1.挂号费、会诊费、出诊费、门诊诊疗费、远程诊疗费、导医服务费等。
2.检查治疗加急费、点名(预约)医疗服务费、查房费、自请特别护士费、上 ___费、出院随访费、母子系统全程服务等特需医疗服务费。
3.病历工本费、微机查询与管理费、各种帐单工本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1.各种美容如雀斑、粉刺、黑斑、疣、痤疮、祛斑、色素沉着与脱发(含斑秃)、白发、脱痣、穿耳、鞍鼻、隆胸、单眼皮改双眼皮、按摩美容等项目。
2.各种整容、矫形(脊髓灰质炎后遗症除外)和生理缺陷治疗如割狐臭、补兔唇、正口吃、矫斜眼、切多指(趾)、包皮环切、“O”形腿、“X”形腿、屈光不正、视力矫正等手术项目。
3.糖尿病决策支持系统、睡眠呼吸监测系统、微量元素检测、骨密度测定、人体信息诊断、电脑选择最佳妊娠期、胎儿性别与胎儿发育检查等诊疗项目。
4.各种减肥、增胖、增高、健美、戒烟的诊疗项目。
5.各种健康体检。
6.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7.各种医疗咨询(包括预测、健康预测、饮食咨询、疾病咨询)、各种预测(包括中风预测、健康预测、疾病预测、)各种鉴定(司法鉴定、工伤鉴定、劳动鉴定、医疗鉴定、亲子鉴定)、健康指导等项目。
(三)治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1.细胞刀、正电子发射段层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眼镜、义眼、义齿、义肢、助听器、健脑器、皮(钢)背心、钢围腰、钢头颈、胃托、肾托、阴囊托、子宫托、拐杖、轮椅、畸形鞋垫、药枕、药垫、热敷袋、压脉带、输液网、提睾带、疝气带、护膝带、人工肛袋等器具。
3.各种家用检查检测仪(器)、治疗仪(器)理疗仪(器)、按摩器和磁疗用品等治疗器械。
4.采用不符合国家或省有关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管理监督规定的医疗仪器、设备和医用材料进行的诊疗项目。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02•【字号】赣劳社医[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4号二00一年四月二日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合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的零售药店。
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后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审查,由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备案。
第五条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资格与条件:(一)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合格证》和《营业执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年检合格;(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三)严格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四)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能力;(五)能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在岗,其他营业人员都应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六)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储设施和卫生环境;药品的存放和保管必须符合各类药品的理化性能要求;应有防尘、防潮、防污染、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的措施;需要避光、低温贮藏的药品,应当有适宜的专库(柜)保存;药品与非药品不得混放。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江西省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日期:2013-03-25 13:07:23 稿源:赣人社发[2012]27号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社会保险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1]29号)以及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财社[2012]3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建立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多层次医疗保障制度体系,保障省直机关干部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是指省直原公费医疗统管单位、自管单位编制内的在职和退休职工(正厅及以下人员)。
上述人员按规定全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等三个层次医疗保险。
第四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与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完全一致,其它的医疗待遇通过单位补充医疗保险保障。
第五条 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的规定。
超出政策范围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部门职责:(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拟定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规划、政策、标准、管理制度、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负责审查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医疗保险定点资格;会同财政、机构编制部门审核纳入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管理的省直事业单位的性质、编制、人员和财政经费给付等情况;会同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的执行、落实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按规定审核安排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预算;审批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做好医疗保险基金的审核、拨付和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医疗保险政策、制度、规定等。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
服务项目医保编码
财 务 分 类 A A A A
服务项目 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内涵
69011010000100000000 69011010000101000000 69011010000102000000 69011010000103000000
110100001
B B E E E
110900004 110900005 111000001 111000002 111000003
特殊防护病房床位费
急诊观察床位费 院际会诊 院内会诊 远程会诊 包括营养会诊 包括营养会诊 包括营养会诊 含24小时室内有专业护士监护,监护医 生、护士严密观察病情,监护生命体 征;随时记录病情,作好重症监护记录 及各种管道与一般性生活护理,含压疮 护理、放疗后皮肤护理 含24小时设专人护理,严密观察病情, 测量生命体征,记特护记录,进行护理 评估,制定护理计划,作好各种管道与 一般性生活护理,含压疮护理、放疗后 皮肤护理 含需要护士每15-30分钟巡视观察一次, 观察病情变化,根据病情测量生命体 征,进行护理评估及一般性生活护理, 作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含压疮护理 、放疗后皮肤护理
61012010000100000000
H
120100001
重症监护
61012010000200000000
H
120100002
特级护理
60012010000300000000
H
120100003
Ⅰ级护理
60012010000400000000
H
120100004
Ⅱ级护理
含需要护士定时巡视一次,观察病情变 化及病人治疗、检查、用药后反应,测 量体温、脉搏、呼吸,协助病人生活护 理,作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含压疮 护理、放疗后皮肤护理 含需要护士每日巡视2—3次,观察、了解 病人一般情况,测量体温、脉搏、呼 吸,作好卫生宣教及出院指导,含压疮 护理、放疗后皮肤护理 指气性坏疽、破伤风、艾滋病等特殊传 染病的护理,含严格消毒隔离及一级护 理内容,含压疮护理、放疗后皮肤护理 含新生儿洗浴、脐部残端处理、口腔、 皮肤及会阴护理,含压疮护理、放疗后 皮肤护理 含压疮护理、放疗后皮肤护理 包括新生儿干预、抚触、肛管排气、呼 吸道清理、药浴、油浴等,含压疮护理 、放疗后皮肤护理 ,含压疮护理、放疗后皮肤护理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中医(药)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我们制定了《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一九九九年六月三十日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为了指导各地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劳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与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进行管理。
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目录既要考虑临床诊断、治疗的基本需要,也要兼顾不同地区经济状况和医疗技术水平的差异,做到科学合理,方便管理。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见附件),采用排除法分别规定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的规定,组织制定本省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4.09•【字号】赣劳社医[2001]6号•【施行日期】2001.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赣劳社医[2001]6号)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的基本医疗,加强和规范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根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1999]1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查,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并签订医疗服务合同,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方便参保人员就医并便于管理;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注重发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作用;促进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医疗卫生资源的利用效率,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确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资格审查,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
第五条以下类别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各类职工医院;(二)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三)妇幼保健院(所)、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四)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五)诊所、中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六)经设区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五)严格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备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基本医疗保险医用材料和支付标准目录
注射剂
11120600001255000000 C 11120600001256000000 C 11120600001257000000 C 11120600001258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双半胱乙酯)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亚甲基二膦酸 盐)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亚乙双半胱氨 酸)
指核素内照射治疗病房等
第 3 页,共 222 页
自费 日 5 自费 日 6 自费 日 5 自费 日 6 甲类 日 15 自费 日 乙类 日 乙类 日 40 乙类 日
符合监护病房条件和管理标准,超过半日 不足24小时按一日计算,不足半日按半日 计算。
不另收挂号费及门诊诊查费。 1.每超过1Km加3元/Km、超过100Km以上 加2.5元/Km ; 2.22时--6时每Km加收20% 计价;3.过桥、过路费由患者另付。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右旋糖酐)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注射剂
11120600001259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植酸盐)
注射剂
11120600001260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聚合白蛋白) 注射剂
11120600001261000000 C
放射性同位素(锝[99mTc]气溶胶)
61012010000200000000 H 120100002 特级护理
60012010000300000000 H 120100003 Ⅰ级护理
60012010000400000000 H 120100004 Ⅱ级护理 60012010000500000000 H 120100005 Ⅲ级护理
61012010000600000000 H 120100006 特殊疾病护理 60012010000700000000 H 120100007 新生儿护理 61012010000701000000 H 120100007a 早产儿或病儿护理 61012010000800000000 H 120100008 新生儿特殊护理 60012010000900000000 H 120100009 精神病护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赣府厅发〔2020〕3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的实施意见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推动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统一规范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聚焦“作示范、勇争先”的目标定位和“五个推进”的更高要求,遵循保障适度、公平享有、责任分担、制度持续、统筹兼顾、平稳过渡的原则,通过统一规范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健全待遇保障和筹资运行机制,增强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和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实现医疗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目标任务着力解决全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不统一、保障不均衡、制度不衔接等问题,2021年1月1日起,经过3年的协同努力,在全省构建起缴费标准、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用补缴、个人账户、住院医疗待遇、大病保险待遇、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统一规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进一步提升我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为健全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可持续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奠定坚实基础。
三、主要内容(一)统一缴费标准。
1.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下同)。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江西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江西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4•【字号】赣劳社医[2008]22号•【施行日期】2008.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江西省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的通知(赣劳社医[2008]22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促进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进一步改善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称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过重的压力,确保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平衡。
在总结部分统筹地区对参保人员实行再次补偿经验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建立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二次补偿制度。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偿原则二次补偿坚持统筹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根据统筹基金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补偿水平的原则;坚持提高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个人医药费用负担过重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便于操作,方便群众的原则。
二、补偿对象参保人员患病住院治疗、门诊特殊慢性病治疗或患有未列入统筹地区特殊慢性病病种管理的其他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并在当年发生医疗费用支出的人员,可列为二次补偿对象。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列为二次补偿对象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中的个人负担部分超过一定数额或比例的,均可给予二次补偿。
三、补偿资金二次补偿基金由各统筹地区上年度统筹基金的部分结余资金、统筹基金历年累计结余的部分资金和民间或政府组织提供的援助资金组成。
当年二次补偿基金的确定:当年二次补偿基金额由上年度统筹基金的实际收入(因单位关闭、破产、改制等一次性缴纳的费用应分年度计入),扣减上年度统筹基金实际医药费用支出,再扣减上年度统筹基金收入的10%的余额部分组成。
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江西省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省本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服务指南一、医保卡使用说明省本级医保参保人员目前暂使用江西省本级医疗保险卡,以后将更换为社会保障卡,未设密码,第一次制卡不收费,遗失或损坏等第二次制卡再收费。
参保人员持医保卡可以自主选择在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首批定点医疗机构: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二附属医院、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解放军第九四医院、江西省人民医院、江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江西省肿瘤医院、江西省妇幼保健院、江西省胸科医院、南昌市第二医院(南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南昌市第三医院。
首批定点零售药店:黄庆仁华氏大药房、开心人大药房、益丰大药房全省所有医保门店。
随着省本级医保网络的发展,定点医疗机构会变动,最新定点机构名单请查询省社保中心网站。
在南昌市的参保人员,必须持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购药。
在南昌市以外的省内参保人员,在网络未覆盖前,参保人员可持卡在省内定点药店购药;慢性特殊病门诊和住院,必须选择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住院就诊,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报销比例执行持卡人员同等待遇,不执行零星报销降低10%报销比例的规定,参保人员出院后凭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收费明细清单、出院小结,疾病诊断证明,急诊入院的需开具急诊证明,由省人力公司社保部汇总,报省社保中心审核后支付到参保人提供的银行账号。
长期驻省外工作的参保人员,可申请异地安置。
申请异地安置时,参保人员填写《江西省本级异地安置人员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出具的长期在外地工作的证明材料等,由省人力公司社保部每月汇总后统一到省社保中心办理。
二、个人账户划入比例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的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本人缴费基数的3.2%,法定退休年龄以上(含法定退休年龄)的参保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比例为本人养老金(退休金)的3.8%。
三、持卡住院办理和费用报销比例参保人员应持医院开具的入院通知单、本人社会保障卡和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材料),在定点医院的医疗保险专用窗口办理入院相关手续,由于社保卡损坏或网络异常等原因无法进行刷卡,应在48小时内补刷卡。
江西省医保报销比例
4、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累计缴费年限达到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15年以上的,退休后个人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Ⅱ、住院基本医疗待遇(1)起付标准和政策范围内的支付比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政策内支付比例统一为:一级医疗机构二级医疗机构三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300元500元700元报销比例98% 95% 90%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是指在剔除各种政策规定先予支付的费用、超床位费、起付标准、全自费费用、限价材料的超限费用等之后的部分。
参保人在一个统计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以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基数,第二次住院按20%的比例递减,之后不再递减。
(2)最高支付限额: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额为6万元。
(3)参保人因艾滋病病种住院治疗的医疗待遇按照洪劳社医字[2008]17号文执行。
(4)三大目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0版)、《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
“三大目录”相关项目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如下:甲类药品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乙类药品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10%。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2011试行版)》目录中甲类项目全部纳入职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并按规定支付,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8%,丙类项目个人先行自付10%。
转外地住院治疗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其医疗费用按照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相关规定报销。
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出院后三个月内凭相关证明和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在国内旅行、出差和探亲等期间,因突发性疾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在入院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参保地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申报、登记。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洪府发〔2017〕6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12月29日南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加强和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 保障参保人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遵循以下原则:(一)参保对象实行属地管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保对象都应参保;(二)筹资水平和保障标准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双方共同负担;(四)医疗保险基金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五)基金管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六)坚持权利和义务相统一。
第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收统支、两级经办的市级统筹制度,全市实行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经办流程、统一基金管理、统一信息系统。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1.06.19•【字号】赣劳社医[2001]7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赣劳社医[2001]7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出管理,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的意见》(劳社部发[1999]2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各种医疗技术服务项目和采用医疗仪器、设备、医用材料进行的诊断和治疗项目:(一)临床诊疗必需、安全有效、费用适宜的诊疗项目:(二)由国家和省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包括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执行试行期内收费标准的诊疗项目);(三)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诊疗项目(定点医疗服务范围是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服务协议时所确认的医疗服务范围)。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采用排除法分别列出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非临床诊疗必需、效果不确定的诊疗项目以及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诊疗项目。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主要是一些临床诊疗必需、效果确定但容易滥用或费用昂贵的诊疗项目。
第四条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要根据当地实际,规定具体的个人自付比例,并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医院级别与专科特点、临床适应症、医疗技术人员资格等限定使用和制定相应的审批办法。
未列入当地区域卫生规划、未取得三证(大型医用设施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和按国家有关质量管理规定技术检测不合格的大型医疗设备,不得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一、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服务项目类
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疾病证明书费、保健档案袋费、报纸费、陪护费、洗理费、门诊及药店中药煎药等服务费。
2、出诊费、院外会诊费、优质优先费、自请特别护理等特需医疗服务费、点名手术附加费、检查治疗加急费等。
(二)非疾病治疗项目类
1、各种美容、健美项目以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等。
2、各种减肥、增胖、增高、戒烟、戒酒等项目。
3、各种健康体检、婚前检查、游泳体检、出境体检费等。
4、各种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除围产期保健)等项目。
5、医疗咨询、医学研究、医疗鉴定等项目。
6、膳食费、营养费。
(三)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人体信息诊断仪器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2、各种康复性器具。
如眼镜、义齿、义眼、义颌、假发、义肢、助听器、畸形鞋垫、矫形鞋等。
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等。
4、省物价部门规定不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四)治疗项目类1、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人类器官源或组织源。
2、除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
肝脏移植外的其他器官或组织移植。
3、近视、失聪、口吃的矫治,麻痹性斜视、先天性斜颈、多指、o型腿、x型腿等矫形及正颌、镶牙的治疗。
4、气功疗法、音乐疗法、心理疗法、保健性的营养疗法、食疗法、磁疗法等项目。
5、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毒品、麻醉药品成瘾症等。
(五)其它
1、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2、由于打架斗殴、酗酒、交通肇事、自杀自残、医疗事故、违法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及卖淫嫖娼引起的性病(如梅毒、淋病、夹锐湿疣、软下疳等)及后遗症。
3、不遵医嘱拒不出院以及挂床住院发生的诊疗医药费用。
4、出国以及出境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6、医疗收费中项目不明的其它费用。
7、其它未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使用的医疗仪器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
8、未经省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
二、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
(一)诊疗设备及医用材料类
1、应用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螺旋ct、立体定向发放射装置(r-刀、x-刀)、细胞刀、超声刀、心脏及血管造影x
线机(含数字减影设备)、核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单光子发射电子计算机扫描装置(spect)、微波透热照射、彩色多普勒仪、医疗直线加速器、彩色b超、脑地形图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
查、治疗项目。
2、体外震波碎石与高压氧仓治疗、射频治疗。
3、心脏起搏器、心脏瓣膜、人工关节、人工晶体、人工喉、血管支架等体内置换的人工器官、体内置放材料。
4、省物价部门规定的可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
(二)治疗项目类
1、血液透析、腹膜透柝、输全血。
2、肾脏、角膜、皮肤、血管、骨、骨髓等移植术和心脏搭桥术、心导管球襄扩张术。
3、心脏激光打孔、心脏消融、超声乳化、肿瘤热疗、抗肿瘤细胞免疫治疗、介入治疗(指治疗费、介入治疗使用药品的支付按用药目录执行)和快中子治疗项目。
(三)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价格昂贵的其它医疗仪器与设备的检查、治疗项目和医用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