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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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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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引言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二、招投标的定义建筑工程招投标是指建设单位为完成一定的建筑工程任务,通过发布公告、征集投标文件、组织投标人进行报名等方式,选择最适合的承包商或供应商来完成建筑工程。

三、招标方式1. 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是指通过媒体公告、互联网等公开途径,向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或供应商发布招标公告,并邀请其参与投标。

公开招标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2. 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是指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的特殊性,邀请符合条件的承包商或供应商进行投标。

邀请招标需要建设单位提前明确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并发出邀请函。

邀请招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公平竞争。

3. 询价招标询价招标是指在项目预算范围内,通过询价方式邀请承包商或供应商提供报价,选择报价最低、最合适的承包商或供应商。

询价招标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技术要求较低的项目。

四、招标文件1. 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是建设单位向公众发布的招标信息,应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时间、文件领取方式等内容。

招标公告应在规定媒体上刊登,并在互联网上发布,以确保信息的公开透明。

2. 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承包商或供应商向建设单位提交的用于竞标的文件,应包括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材料清单、造价预算等内容。

投标文件应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以确保比较和评审的准确性。

3. 澄清文件澄清文件是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对投标文件的不清楚或矛盾之处进行澄清的文件。

建设单位应及时向投标人发出澄清文件,并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及时收到澄清文件。

五、评标办法1. 技术评标技术评标是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给予合理的评分。

技术评标应公开、公正,评审委员会应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补充规定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为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现结合工作实际,对《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款补充规定如下:一、《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条增加补充关于公开招标规模标准的条款:在本市区域内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咨询、监理、劳务等服务(不含招标代理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标准的项目,可采用邀请招标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承包人,邀请参与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的潜在投标人不能少于三家,并进入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入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款:“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细化为“其他县(市)区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投资额低于1000万元但属于学校、医院、水库的工程建设项目均必须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

”三、《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昆明市国有投资项目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细化为昆明市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确定招标代理机构采用以下三种方式:(一)公开招标;(二)公开竞争性比选;(三)随机抽签。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

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告(第42号)《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30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月1日云南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市政工程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云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市政工程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项目包括城镇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环境卫生工程、道路工程、交通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风景园林及绿化工程、燃气工程、热力网工程、轨道工程等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市政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下列市政工程设计可以直接发包:(一)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属于必须招标发包范围的工程设计。

(二)单项设计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下,并且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市政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市政工程设计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二)涉及应急、抢险救灾的;(三)主要设计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市政工程设计单位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原设计单位进行补充工作的。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发[1994]40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发[1994]40号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 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6月1日昆政发〔1994〕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概述建筑工程是城市发展和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招标投标的管理是确保工程质量、合理使用资源的关键环节。

本文将介绍昆明市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包括投标流程、资格要求、评标标准等内容。

二、项目招标流程1. 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前,招标人需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概况、投标要求、评标办法等信息。

公告可以通过昆明市政府指定的媒体进行发布,同时需在昆明市建设工程信息网上进行公示。

2. 投标文件准备潜在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按要求准备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一般包括投标信封、投标函、技术方案、经济方案等内容,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需将投标文件送至招标人指定的地点,且按要求密封、标识。

4. 开标和评标开标是指在规定时间和地点,由相关人员公开拆开投标文件的过程。

评标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确定中标人。

5. 中标公告发布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公告,中标人需在指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按照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三、资格要求1. 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合同约定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能力。

同时,投标人需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和完善的组织机构。

2. 监理机构资格招标工程涉及监理的,监理机构需具备相应的资格、经验和技术力量,并在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机构资质管理机构备案。

3. 监理人员资格监理人员应持有国家认可的建设工程专业职称证书,且应在昆明市建设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中心注册备案。

四、评标标准评标标准是评审投标文件并确定中标人的重要依据,具体标准根据工程性质和招标人的要求而定。

一般而言,评标标准包括技术方案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施工组织方案的科学性、经济方案的合理性等。

五、违约处理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违约行为,应根据当地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

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58号•【施行日期】2021.09.29•【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招标投标,建筑市场监管正文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以及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招标投标。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和总承包的招标投标适用本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设备供应(除国家规定的特定进口产品外)、建设监理的招标投标,参照本条例执行。

建设工程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的阶段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和综合评议、择优定标的原则,保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和定标的合理性。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指定发包;也不得以任何理由垄断或者强行承接工程。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对于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质量提升具有重要意义。

本办法旨在依法、公正、公平、公开进行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加强招投标监督,规范市场秩序,推动昆明市建筑工程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范围及类型1. 招标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2. 招标类型:建筑工程招标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招标和单一来源招标四种类型。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选择相应类型。

三、招标人及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招标人的资格要求:招标人应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具备承担建筑工程的能力,并具备相应的管理和财务能力。

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人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具备从事建筑工程的经验和资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四、招投标文件及信息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合同条件、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等内容。

2. 招标信息的发布:招标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招标公告发布在指定的媒体上,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五、招投标程序1. 投标准备阶段:投标人应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进行工程勘察和技术准备工作,并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提交阶段:投标人在截止日期前将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提交后不得修改或撤回。

3. 开标评标阶段: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组织开标和评标工作。

开标和评标过程应公开、公正,确保每个投标人的权益。

4. 中标结果公示阶段:招标人在评标结束后,公示中标结果,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六、监督和管理1. 监督机构:昆明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2. 监督措施:监督机构可以采取抽查、核实、检查等方式,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规范建筑市场,开展平等竞争,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缩短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现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列入我省和国家计划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除某些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经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外,均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

第三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省重点建设工程、省属建设工程和生产性建设项目总投资在二千万元以上及非生产性建设工程总投资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地、州(市)属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地、州(市)属建设工程和建设项目其在上述投资限额以下的,由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监督管理。

昆明市属投资建设项目可不受此限额限制,由昆明市直接管理。

第四条持我省营业执照的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和领有省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省建筑安装企业,均可参加我省建设工程施工投标。

第五条建设工程招标和投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监督,在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过程中,要坚持招标、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证性和定标的合理性原则。

第六条全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由省建委牵头,会同省计委、省建设银行共同组织领导,下设省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

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2、审查建设工程的招标条件和招标、投标单位的资格;3、组织审定标底,指导评标定标工作;4、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处理招标投标中的问题;5、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

实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审批,有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有关设计文件;2、已正式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建设资金、主要材料和设备已经落实;4、建设用地已经批准,征地、拆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条件能适应施工需要;5、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已取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昆明市建造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建造工程招投标的管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昆明市范围内的建造工程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造工程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第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建造工程施工经验和业绩,并具备拟承担的工程规模与施工能力相适应的资金实力和技术力量。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文件的审查依据和审查程序。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工程,是指公共建造、住宅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农林牧渔工程和其他建造工程。

第二章招标人第七条招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招标工作机构,具备组织招投标活动的资格和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信息及时、充分地发布,向社会公开辟布招标公告。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条件,对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一视同仁,严格执行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程序。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及投标文件的缴纳方式和时间。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标前公示中公示投标文件中的清单、期限、要求,明确符合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内容,最终确定哪些投标人符合招标条件。

第三章投标人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中的内容子细审查,确认自己能够承担招标文件中的工程规模和施工能力,遵循诚实守信、公正竞争的原则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并缴纳投标保证金。

第十四条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价格垄断、以任何方式干扰竞争等。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中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如有虚假陈述或者遗漏,一经发现,招标人有权取销其投标资格。

第四章投标文件第十六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单、施工方案、技术方案、工期计划等内容。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将投标文件的质量、标准、质量保证、防止污染等内容详细地列入投标文件中。

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3)

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3)

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3)昆明市招标管理办法(二)评标过程中的有关资料,只限于在评标会场使用,不得外带,评标结束后,由合约预算部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评标过程中的作废资料,由工作人员统一销毁。

(三)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严格保守投标人的商业秘密。

(四)评标结束后,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不得接受投标单位的咨询,不得泄露投标文件、评标过程细节和推荐的中标人等信息。

第二十四条参加招标会议的人员违反招标纪律和保密要求或有意造成泄密,立即取消参加评标会议的资格,并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违规与处罚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依据相关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200元至5000元罚款、下岗警告、降职、免职、劝退处理,并追究相应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招标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二)与部分投标人串通,阻扰、排挤其他投标人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招标过程中,接受投标人的吃请、娱乐,或接受投标人的红包、回扣或有价证券的。

(四)利用招标活动谋取私利的。

(五)将必须进行招标的有关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回避招标的。

(六)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合约预算部。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合同招标管理办法2017-01-16 13:46 | #2楼第一章总则一、目的为规范公司的招标管理工作,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控制经营管理成本,保证质量,根据国家的有关法规,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公司签订的资金支出类合同,标的额在3万元以上都必须严格履行招标评审程序。

因自然灾害、紧急抢修、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出现不宜采取招投标评审程序的,须报经理办公会批准。

三、类别本办法所称的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投标。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

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Word版可自由编辑!!】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昆政办〔2010〕144号)2011-03-09 08:50:29 来源: 昆明日报(昆明) 跟贴 0 条手机看新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打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竞争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统一管理、集中交易、全面监管的原则,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和水利等工程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本市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含各级政府批准的BT、BOT)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四)法律或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昆明市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监办)负责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备案,对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招标文件的审核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昆明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是我市招标投标服务机构,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交易中心负责发布招标公告及招标投标的相关信息、见证招标投标过程、受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建立计算机交易网络信息系统、保存招标投标过程的相关资料档案、管理场内招标投标活动秩序。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昆明市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二)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三)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检测、项目管理、项目代建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招标人应当依法招标,投标人应当依法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当独立评标,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监督。

第四条昆明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级本行业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业监管;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所、信息、咨询和见证服务。

市政务服务局(市公管局)、市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具体职权划分,按照《昆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招标人负责制。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招标过程和结果负责。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行集中交易制度.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进行招标投标。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原则上实行电子化招标投标。

第二章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八条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和其他服务等的采购, 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或者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二)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三)政府融资的项目;(四)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规定范围项目属国有投资项目.第九条本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国有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发文字号】昆政复[1989]68号【发布部门】昆明市政府【发布日期】1989.08.10【实施日期】1989.08.1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4年6月1日实施日期:1994年6月1日)废止昆明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10日昆政复〔1989〕68号)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市场管理,搞好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省市政府有关建筑工程招标投标规定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昆明市经过国家、省、市、县(区)批准,已列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各类建筑工程(含勘察设计),除不宜招标的工程外,均应实行招标投标。

否则,不批开工报告,不办理施工合同及签证,规划部门不发建筑许可证,银行不拨款。

第三条凡在昆明市持有营业执照及资质等级证书的国营、集体勘察设计、建筑企业,或持有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发给的临时许可证的外省市、外专州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四条昆明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计委、建委、经委、建管局、市建行等部门参加,具体业务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设在市建管局)及各县(区)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第五条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1、贯彻国家颁发的招标投标的规定;2、制定有关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办法;3、审批建设项目的招标申请;4、审查设计、施工企业的投标资格,审批国外及港、澳、台地区来我市参加工程投标的企业资格;5、组织确定标底和颁发中标通知;6、参加招标和评标的组织工作,协调、仲裁招标过程中的争议;7、监督检查招标投标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8、对中标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管理;9、组织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经验。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

云南建设工程招标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活动,提高工程项目的效益和质量,促进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云南省范围内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运输设施工程等各类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

第三条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第四条在招标活动中,招标人应当依法合规进行,保障投标人和中标人的权益,杜绝弄虚作假、串通投标等行为,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招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制度,推动建设工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招标主体第六条招标项目的主体为招标人,招标人是指进行工程招标的单位或个人。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能力承担相应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范围及要求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组织编制并发布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招标范围等内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履行招标活动中的公告、报名、投标、评标、定标等程序,并对中标人进行合同签订及后续管理。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招标人员发布的,包含了招标项目的相关方案、要求、条件等内容的文件。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介绍;(二)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三)招标项目的合同条款和履约保证;(四)招标项目的投标有效期和开标时间地点;(五)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资格条件和资料;(六)招标人员应当提交的报价文件内容和格式;第十三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依法合规,确保招标人员明确了解和接受相关招标规定,以便有序参与招标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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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部门: 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发布文号: 昆政发(1994)4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规范建筑市场,使建设单位进入建筑市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根据国家建设部《工程建设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云南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管理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凡由政府部门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小区开发、旧城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建设工程项目以及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项目,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都必须按项目隶属关系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招标投标工作实行“招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合理性、定标的公证性”的原则。

凡在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持有营业执照及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招标投标,在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前提下,参加投标的单位,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合理报价开展竞争,择优选定中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四条昆明市行政辖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市建管局牵头,会同市计委、经委、银行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日常的管理、监督、指导工作,由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统一负责。

昆明市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县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实行分级管理。

(一)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审查工程项目招标条件、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资质,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

办理国家有关部委在昆明市直接投资的建设项目招标等有关事宜;3、审定标底并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参加工程竣工验收;4、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5、审查国外、港、澳、台地区及外地来昆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装饰装潢等企业的资格;6、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及未中标通知书;7、监督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

总结交通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和表彰先进。

(二)县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办公室的职责:1、贯彻执行昆明市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的有关政策及规章办法;2、负责辖区内县属及以下的项目投资在100万元以下,规模在 2000平方米以内的工程的招标工作,并负责向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3、审查辖区内符合规定项目的招标和投标单位资格,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审定标底,监督议标、开标、评标、定标。

会同招标单位签发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书,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和执行情况;4、调解和促裁招标投标活动中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过程中的纠纷。

5、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对投资的责任者,享有下列权利:1、按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2、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3、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六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是法人、或是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

2、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5、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七条工程项目的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但不得对单项工程的分部、分项进行招标。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有证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

2、建设项目已经按规定程序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已经落实。

3、建设用地已批准,征地、折迁、施工用水、用电、交通等能适应施工需要(三通一平也可列入招标范围。

)4、已取得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

第八条招标程序:1、建设单位组织相应的招的标工作班子,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及有关资料,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组织招标。

2、确定招标方式,制定评标、定标的原则、方法,编制招标文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核准,同时落实标底编制单位。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信息,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确定投标单位。

4、向确定的投标单位发出邀请书,投标单位按邀请书规定的时间领取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资料,并交纳押金。

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收回图纸和资料,退还押金。

5、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答疑纪要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市、县招标投办公室备案。

6、投标单位按规定时间、地点、密封报送投标书,招标单位经检查合格,签字验收,妥善保管,不得启封。

7、向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报审标底。

8、招标单位组织开标会议,当众开标,公布投标报价及标底。

9、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0、中标通知书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签证后,由招标单位发出,签订承包合同。

第九条招标方式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有能力承包的三个以上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进行招标。

3、协商议标:依据建设工程的特殊情况,不宜公开和邀请招标的,经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可选择两家以上有承担能力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进行分别议标。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具备下列内容:1、投标须知:对投标单位编报投标书的要求及应注意的问题。

2、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地址、内容、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工程特点、技术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及可供施工单位使用的现场条件、供水、供电、道路等情况。

3、工程发包范围、方式、工程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

4、施工图纸、地质资料和设计说明。

5、工程量清单。

6、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及材料价格、差价结算方法及合同主要条款。

7、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8、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9、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

10、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支会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

11、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视工程投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核准发出后,不得擅自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招标单位如变更或增加附加条件,应赔偿由此给投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标底第十二条标底可由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编制或委托工程预算编制部门或具有编制资格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严禁委托私人编制标底。

第十三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1、编制标底应以招标文件、设计图纸、施工方案措施,有关资料及工程量清单,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进行编制,标底价格应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同时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的价格变动因素和包括不可预见费、措施费、包干费以及风险费。

2、招标单位要求优良工程的,应按工程总造价的适当比例商定后。

计列优质优价费用。

3、编制单位应对标底保密和负责,不得同时接受投标单位的报价编制任务,每项工种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4、标底资料必须报市、县招标办公室审定,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参加审定标底的的人员必须保密,不得泄漏,凡未经审定的标底,不得开标,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5、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审查。

第四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单位的权利:1、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

2、根据自己的经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住处,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

3、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

4、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十五条参加投标的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应按照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间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申请,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外省、市和省内其它地区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来昆参加投标的,还须持有云南省建设厅、昆明市建筑工程管理局核发的投标许可证或进昆许可证。

2、企业简况,企业性质,成立时间,现在人员,技术状况,装备水平,固定资产和自有资金等情况。

3、近三年来所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在建工程及拟开工项目,剩余能力)。

第十六条投标单位的投标书应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遵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报价综合说明。

2、按照工程量清单编制的投标报价及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组成报价。

3、投标报价汇总表和工程总进度计划表,开工、竣工日期等。

4、施工组织设施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措施。

5、承担该工种施工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计划安排投入的主要技术力量和施工的机械设备等。

第十七条投标书的要求1、投标书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后,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送达招标单位,不得邮寄。

在投标书报送截止日期后,不得提出更改投标书的实质内容。

2、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义案,并作出相应标价和投标标书同时密封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五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八条开标由招单位邀请有关主管部门,经办的银行,标底编制单位的投标单位等参加,按分级管理权限,在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的监督下,由公证部门当众开标,启封投标书,公布各投标单位的报价,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最后公布标底,投标报价在审定标底价格±5%以内的,视为合理报价,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过上下浮动范围时,应复审标底:标底有误的,调整标底;标底无误的,改为议标解决。

第十九条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效1、投标书未密封。

2、标书未按规定内容和要求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前后矛盾,两个报价等。

3、投标书未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鉴。

4、投标单位法人代表(或代表人)未按时参加开标会议。

5、投标书逾期送达。

第二十条评标、定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资单位、经办银行、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小组进行评标,同时确定评标原则。

具体要求如下:1、评标、定标要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及评标原则进行评议,坚持平等、合理、公证的原则。

2、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一般工程不得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得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3、对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保证质量、安全等措施、社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定,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一条中标单位确定后,由招标单位于 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和未中标通知,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昌起30日内,双方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和招标文件及中标通知书,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将合同附本或复印件报市、县招标投标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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