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侵权责任能否约定免除【本案能否免除第三人侵权责任】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本案能否免除第三人侵权责任

刘子荣

[案情]

2004 年初,陶某受聘于武宁县某大酒店服务员,2004 年10 月28 日晚,陶某在下班途中被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石某撞伤成九级伤残。2005 年8 月,陶某依据工伤事故,向武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大酒店赔偿其伤残补助金等损失 3 万余元。经仲裁裁决,陶某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375518 元。2006 年 1 月,陶某又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石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4 万余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赔偿是工伤职工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而民事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在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关系方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肯定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并没有否认工

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并行不悖。工伤职工既便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据此,本案陶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石某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 条,民法通则第119 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石某赔偿原告陶某伤残赔偿金等损失478724 元。

[评析]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区别。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或者用人单位违法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相应减少赔偿数额。但是,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摸式(1)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2) 受

害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3) 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4) 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和"差额互补"模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肯定了工伤职工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权利。因此,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并行不悖。但是,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发生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石某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陶某的损失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工伤事故屡屡发生,但还有不少企业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往往

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承担责任,不仅使某些小型企业无力负担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

案件,一些企业认为职工只要得到第三人的赔偿,企业就免除了对职的工伤赔偿责任,而有些职工也基于此认识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也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职工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企业也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