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侵权责任能否约定免除【本案能否免除第三人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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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侵权行为

损害之间并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但存在行为、客体或主体上关联的侵权行为。

它本质上属于单独侵权行为的范畴。

第三人侵权 行为对应的侵权责任形态具有多样性,需区分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

在过错责任(包括过错推定责任)中, 第三人侵权 行为通常对应的责任形态为第三人责任,即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全部责任,关联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而在无过错责任中,则正好相反,除非法律明确配置第三人责任,否则关联人需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同样,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关联人在承担责任之后, 通过 向第三人追偿的方式来达到终极免责的效果。

关键词: 第三人侵权 行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第三人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一、 第三人侵权 行为的概念缘起一直以来,我国侵权法理论和实践并无 第三人侵权行为这一说法,这个概念首先是由杨立新教授提出来的。

他 通过 对《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解释展开这一概念。

《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学界和实务界对此通常的解释是第三人原因或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损害。

如王利明教授认为,本条是对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的规定,第三人原因是指除原告和被告之外的第三人,造成了原告损害的发生或扩大,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 ]。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副主任委员王胜明先生认为本条是关于“第三人过错”的规定,是指原告(受害人)起诉被告以后,被告提出该损害完全或部分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从而提出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抗辩事由[2]。

有学者认为此条规定了第三人行为,指受害人和加害人之外的第三人造成损害结果的,因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侵权责任的行为[3 ]。

但也仅限于抗辩事由的讨论,并没有将之上升到独立的侵权行为形态类型的高度,而完成此一任务的是杨立新教授。

[4]杨立新教授另辟蹊径,将第28条界定为“有关 第三人侵权行为的一般性规定”,认为“ 第三人侵权 行为是一个全新的侵权行为类型,属于侵权行为形态的范畴,其性质是多数人侵权行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李阳、朱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李阳、朱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与李阳、朱海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4【案件字号】(2020)粤05民终52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权陈楚纯吴伟峰【审理法官】黄权陈楚纯吴伟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李阳;朱海海【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李阳朱海海【当事人-个人】李阳朱海海【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林钦成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钦成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陈洵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钦成陈洵【代理律所】广东思迪律师事务所广东龙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汕头市分公司【被告】李阳;朱海海【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实际履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查封扣押【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本案的证据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保险公司能否免于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以《保险单》上载明的“重要提示”内容为依据主张免责,但是,在涉案同宗事故的另一事故方提起的另案诉讼中,本院作出的(2019)粤05民终814号民事判决,已经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不发生效力,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免除保险责任的主张。

王凯悦、王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凯悦、王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凯悦、王建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22【案件字号】(2021)川01民终1057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唐健郭静孙睿【审理法官】唐健郭静孙睿【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凯悦;王建;王锡成;王锡蓉;王锡金【当事人】王凯悦王建王锡成王锡蓉王锡金【当事人-个人】王凯悦王建王锡成王锡蓉王锡金【代理律师/律所】陈义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钟晓琍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义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钟晓琍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义钟晓琍【代理律所】四川法典(彭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王凯悦【被告】王建;王锡成;王锡蓉;王锡金【本院观点】引发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第三人书证反证证据不足新证据诉讼请求撤诉反诉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引发本案纠纷的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关于“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题(3篇)

法律基础知识案例题(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三于2018年1月1日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张三的岗位为销售经理,月薪为8000元,公司为张三缴纳社会保险。

2019年6月,张三在工作中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公司辞退。

张三不服,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1. 劳动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张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

2. 劳动合同的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张三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本案中,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张三赔偿金。

【判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张三的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张三赔偿金。

案例二: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研发了一款软件,并于2018年1月1日取得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2019年5月,该公司发现某个人在其网站非法上传并销售该软件,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1. 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计算机软件属于作品,受本法保护。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依法取得了软件著作权,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17【案件字号】(2020)鲁07民终58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建伟张守现崔恒心【审理法官】王建伟张守现崔恒心【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姜辉彬;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堂;姜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杨伟波姜辉彬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堂姜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杨伟波姜辉彬张彬堂姜晓芳【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綦炳森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綦炳森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綦炳森【代理律所】山东光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分公司【被告】杨伟波;姜辉彬;莱州畅通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张彬堂;姜晓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本院观点】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主张因姜辉彬驾驶超载车辆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能否予以支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二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一是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主张因姜辉彬驾驶超载车辆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免除10%的赔偿责任能否予以支持。

二是人保财险烟台公司主张按15天计算杨立芝的死亡赔偿金能否予以支持。

2024年侵权责任纠纷免责协议书范文

2024年侵权责任纠纷免责协议书范文

2024年侵权责任纠纷免责协议书范文甲方(免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受责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与乙方之间存在合作关系,为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侵权责任纠纷,经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免责协议书,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1.1 “侵权责任”指因甲方或乙方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2 “免责”指甲方或乙方在特定条件下,依法免除侵权责任。

第二条免责范围2.1 甲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对以下情形免除侵权责任:2.1.1 乙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2.1.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2.1.3 乙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1.4 乙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

2.2 乙方在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下,对以下情形免除侵权责任:2.2.1 甲方因自身原因造成的损害;2.2.2 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行为;2.2.3 甲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2.2.4 甲方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行为。

第三条免责条件3.1 甲方免除侵权责任的条件:3.1.1 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3.1.2 乙方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3.1.3 损害的发生与甲方无关。

3.2 乙方免除侵权责任的条件:3.2.1 甲方已向乙方提供充分、准确的信息;3.2.2 甲方已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害的发生;3.2.3 损害的发生与乙方无关。

第四条免责程序4.1 一方请求免责时,应向另一方提交书面免责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2 另一方在接到免责申请后,应在____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回复是否同意免责。

第五条免责的效力5.1 经双方确认,免责方免除侵权责任的,另一方不得再就同一事实向免责方主张权利。

5.2 免责方免除侵权责任的,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收藏)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收藏)

民法典侵权责任减免责汇总、实务要点与典型案例本词条收录的是涉及侵权责任减责、免责事由的规定,主要包括过失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自甘风险、自助行为、优先适用特别规定等内容。

法典条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过失相抵】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过错】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甘风险】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自助行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条【优先适用特别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实务要点1.第1173条是关于过失相抵的规定。

过失相抵,又称与有过失,指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况下,侵权人可以被侵权人的过错为由进行抗辩,以减轻自己的侵权责任。

另需注意,“与有过失”制度与“损益相抵”是不同的两项制度。

“与有过失”中的“与”指的是侵权人与被侵权人双方,该制度是双方均有过错的情况下如何承担责任。

“损益相抵”是指被侵权人因同一侵权行为受到损害又获得利益的,计算损害赔偿额时,除非利益的性质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应当扣除所获利益。

本条对侵权责任法作了拓展。

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24【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459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筱洲符海燕陈雁兰【审理法官】吴筱洲符海燕陈雁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薛如旺【当事人】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薛如旺【当事人-个人】李宗福薛如旺【当事人-公司】福建省永泰县医院【代理律师/律所】谢永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杨春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娟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贤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谢永健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杨春治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黄娟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刘贤顺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谢永健杨春治黄娟刘贤顺【代理律所】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福州)律师事务所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宗福;福建省永泰县医院【被告】薛如旺【本院观点】关于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采纳作为本案证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显失公平撤销过错无过错鉴定意见反证证明力新证据重新鉴定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1.闽01-×××××号大中型拖拉机行驶证上载明所有人系薛如旺,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14年3月,属于报废状态,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2.李宗福户籍住址永泰县城峰镇力生村蒲洋某某,户号606001424,其系该户户主,陈珠莲与户主关系:妻。

3.永泰县医院已支付李宗福医疗费50000元,薛如旺已支付李宗福医疗费61000元。

4.2019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5620元/年,2018年度福建省各行业在岗职工(含劳务人员)平均工资为78215元/年,2018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30946元/年。

法律案例分析课堂展示(3篇)

法律案例分析课堂展示(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案例分析是法学教育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能够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与实际案例相结合,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本节课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法律适用、法律责任以及法律伦理等问题,以期加深学生对法律实践的理解。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餐饮企业老板王某,因其女儿在学校受到同学欺凌,心生怨恨。

王某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一名疑似欺凌者张某的联系方式,并要求张某赔偿精神损失费。

张某拒绝赔偿,王某遂以暴力手段对张某进行报复,导致张某重伤。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逮捕。

三、案例分析1. 法律适用(1)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张某,致其重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故意伤害张某,侵犯了张某的生命健康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 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王某因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十年。

(2)民事责任王某应赔偿张某的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赔偿等费用。

3. 法律伦理(1)正义正义是社会的基本价值之一,法律应追求正义。

在本案中,王某为了追求个人正义,采取暴力手段报复他人,违背了法律精神,损害了社会正义。

(2)诚信诚信是社会交往的基本原则,法律应倡导诚信。

在本案中,王某通过网络搜索,获取他人个人信息,并采取暴力手段报复,违背了诚信原则。

(3)责任责任是法律的基本要求,法律应强调责任。

在本案中,王某应承担因其行为导致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四、结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在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我们也应认识到,法律不仅是权力的体现,更是道德的规范。

法律咨询案例集锦(3篇)

法律咨询案例集锦(3篇)

第1篇一、案例一:劳动合同纠纷【案情简介】某公司员工小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工资为5000元。

在公司工作满一年后,小李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

离职时,小李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公司认为小李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认为小李未提前一个月提出离职,但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离职即可,无需提前一个月。

因此,小李有权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经法律咨询,小李向公司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

公司最终同意支付小李经济补偿金,双方达成和解。

二、案例二:侵权责任纠纷【案情简介】小王骑电动车行驶在道路上,突然被后方一辆行驶中的轿车撞倒。

事故发生后,小王受伤住院,经鉴定为十级伤残。

小王要求轿车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的,机动车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轿车车主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处理结果】经法律咨询,小王向轿车车主提出赔偿要求。

轿车车主最终同意赔偿小王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元。

三、案例三:房屋租赁纠纷【案情简介】张先生与李女士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金为每月3000元。

租赁期满后,李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租赁房屋,但张先生认为房屋租金过高,拒绝续租。

李女士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张先生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法律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应当协商一致。

李女士要求张先生继续租赁房屋,但双方未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

因此,法院不支持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经法律咨询,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李女士最终放弃上诉。

第三人介入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第三人介入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以《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以也不受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制 ,最终都是 按照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要求宾馆承担责任的。在
该 案 中 ,旅 客付 费人 住宾 馆便 与宾 馆形 成事 实上合 同关 系 ,符 合运 用合 同法 解决 该违 约责 任 的前提条
件 ,而且该合同关系极易证明,不会对案件审理带 来麻烦 ,但对于有些案件来说 ,合 同关系的存在却 很难证明,比如孔德顺诉金博大物业公司汽车保管


第 三人 介 入 下 安 全保 障义 务 的 规 制历 程


从合 同责 任 向侵 权 责任 的转变
念带着 8 岁儿子龚硕到五月花餐厅就餐 ,被安排在 件 包 间外就 座 。包 间顾 客将 罪犯所 赠 伪装成 酒瓶

1 . 合同责任 的认定 。“ 银全保 障义 务 的案 例 ,案 情 大致 是 :
然人 、法 人 、其 他组 织 ,未尽 合理 限度 范 围内 的安
善, 但无论如何 ,两者在责任形态的认定上基本上 是一致 的,也就是说安全保障义务人需要承担的是 补充 责任 。 除此之外 ,两者还存在三方面规定的不同 ,第 在 《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 6 条第 2 中,将 款 第三人介入的方式界定为侵权行为 ,而 《 侵权责任
21 年 3 02 月
经 济 论 坛
Ee n mi F r m o o e ou
Ma .2 2 r 01
总第 5 0 0期
第 0 期 3
Ge . 0 NoO n5 0 .3
第三人介入下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 《 侵权责任法》为视角
文/ 晖 郭
【 摘 要】随着社会 经济的发展 ,司法 实践 中出现大量这类案件 ,由于第三人 的行为对受害人 造成人 身或

论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以《合同法》第246

论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以《合同法》第246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20年第2期论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第三人的侵权责任———以《合同法》第246条为视角项 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3) 摘要:《合同法》第246条明确规定融资租赁关系中出租人对融资租赁期间租赁物所造成的第三人权益侵害不承担责任,而通过总结实践中的案例以及依照《侵权责任法》第49条机动车融资租赁时出租人责任的分析,二者存在冲突之处。

依解释论,《合同法》第246条并非出租人法定免责条款,一般情形下融资租赁出租人的责任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中主体分离时所有人的责任,出租人不承担责任的情形限于其自身无过错,解决融资租赁关系下的侵权纠纷需遵循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侵权责任;过错原则一、问题的提出融资租赁合同是融资租赁交易的当事人达成的合意的产物,出租人依据承租人的选择与出卖人成立买卖合同关系、与承租人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融资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出租人向出卖人购买标的物以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以作为使用租赁物的对价。

纵观《合同法》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更加侧重于对出租人的权益保护。

出租人虽然在很多情况下仅充当资金提供者的角色,但是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得承租人的权益面临困境。

尤其是《合同法》第246条规定当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融资租赁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从文义上看此规范没有区分出租人的过错情况直接规定出租人对第三人无需承担侵权责任,导致实践中出租人大量援引此条款主张免责。

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9条规定,当机动车的所有人及使用人相分离时,所有人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是否担责取决于其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

在国际融资租赁关系中,《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出租人不应以其出租人的身份而承担租赁物对第三人所造成的损害,但是此条款仅限于出租人身份,并不适用于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等其他身份所应负有的责任,也即出租人仅作为融资租赁关系一方当事人的身份不承担责任,但作为其他主体身份并未在此条款规制范围之内。

法律文本及案例(3篇)

法律文本及案例(3篇)

第1篇第三编分则第六章侵权责任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侵权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条侵权责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过错责任原则;(二)无过错责任原则;(三)公平责任原则。

第三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条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第五条行为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数项侵权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一:张某诉李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张某与李某系邻居,张某在自家房屋顶部安装太阳能热水器,李某认为张某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影响了其采光,遂与张某发生争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将张某打伤。

张某要求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在争执中殴打张某,其行为侵犯了张某的人身权益,构成侵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李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决李某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的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体现了法律的公正与公平。

案例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诉王某侵权责任纠纷案案情简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了一处住宅小区,王某在该小区购买了一套住宅。

在入住过程中,王某发现房屋墙体出现裂缝,认为这是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开发商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导致王某购买的房屋出现质量问题,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的规定,开发商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遂判决开发商赔偿王某房屋修复费用、鉴定费用等共计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开发商在施工过程中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的财产权益,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李雪龙、刘铁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雪龙、刘铁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雪龙、刘铁兵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娄底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9【案件字号】(2020)湘13民终13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审理法官】胡春贤王芝芝李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雪龙;刘铁兵;刘作清;袁叙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当事人】李雪龙刘铁兵刘作清袁叙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当事人-个人】李雪龙刘铁兵刘作清袁叙海【当事人-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李雪龙;刘铁兵【被告】刘作清;袁叙海;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中涉及以下争议焦点:(一)一审对各方当事人责任认定及比例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民事权利合同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鉴定意见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中涉及以下争议焦点:(一)一审对各方当事人责任认定及比例划分是否正确的问题。

上诉人李雪龙主张一审判令其自行承担10%的责任、判令袁叙海承担20%的责任错误。

上诉人刘铁兵主张一审判令其承担40%的责任过重,其仅应承担10%的责任。

经查,本案系刘作清修建房屋,将房屋工程以包工包摊销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刘铁兵建造,刘铁兵将木工以27元/平方米的价格转包给袁叙海。

袁叙海请来李雪龙等人做木工,工资在27元/平方米计算来的总价中按各人做工的时间长短结算,袁叙海在中间没有赚取差价。

关于李雪龙受伤的原因,刘作清、刘铁兵在一审均认可竹架板脱落的事实,故一审根据法律规定和本案实际,对各方当事人责任承担及比例划分并无不当;(二)一审对李雪龙损失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

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

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

判决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案例侵权责任法保护民事主体合法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债权属于债权人合法的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侵犯。

债权发生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缺乏公示性。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应通过合同救济主张权利。

认定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应从严把握。

当债权人权利救济途径已经穷尽,债权债务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如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且违反以保护该债权为目的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违背公序良俗,造成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华星公司为四家公司在工行吉林分行的四笔债务及利息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上述债权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由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成为债权人。

后华星公司向吉林市国资委申请改制,并经过吉林市政府、吉林省国资委、国务院国资委的同意,将持有的华微公司的2000万股股份无偿划转给中小企业担保公司。

2011年4月15日,华星公司申请破产,2011年8月24日,华星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被裁定终结,2013年5月13日,华星公司被注销登记。

2011年1月4日,当时的债权人吉林省国资公司以华星公司为被告起诉至法院要求承担担保责任,2014年最高院判决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对华星公司享有上述四笔债权及利息的担保债权,但因破产清算期间该案未审结,该债权未列入普通破产债权。

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遂向吉林省高院起诉要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吉林省国资委在华微公司2000万股股份的范围内就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吉林省高院判决中小企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担保公司不服,向最高院提起上诉。

上诉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诉讼请求及理由:诉讼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的一审诉请;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长城资产公司吉林分公司承担。

依据及理由:1、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一审法院以合同纠纷立案,在庭审中未释明变更案由,却在判决中确定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同时未追加华星公司为共同被告。

吕忠玲、吕忠焕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忠玲、吕忠焕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忠玲、吕忠焕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17【案件字号】(2020)津01民终156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应红姜海宽纪曼丽【审理法官】刘应红姜海宽纪曼丽【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吕忠玲;吕忠焕;吕忠来;吕忠英;吕忠秀;张艳军;张艳霞;李钰;吕元浩;邹立华;王娜;李学勇;天津红房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吕忠玲吕忠焕吕忠来吕忠英吕忠秀张艳军张艳霞李钰吕元浩邹立华王娜李学勇天津红房拆迁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吕忠玲吕忠焕吕忠来吕忠英吕忠秀张艳军张艳霞李钰吕元浩邹立华王娜李学勇【当事人-公司】天津红房拆迁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李亮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薛红梅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张文宝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纪连伟天津天永律师事务所;李杰天津天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亮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薛红梅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张文宝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纪连伟天津天永律师事务所李杰天津天永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亮薛红梅张文宝纪连伟李杰【代理律所】天津精诚律师事务所天津旗帜律师事务所天津天永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吕忠玲;吕忠焕;吕忠来;吕忠英;吕忠秀;张艳军;张艳霞;李钰;李学勇;天津红房拆迁有限公司【被告】吕元浩;邹立华;王娜【本院观点】关于本案涉案《天津市红桥区住宅房屋协商搬迁补偿协议》所确定的总额为2010607元款项,是否应由八上诉人全部享有,其中是否包含应给付实际使用人的部分。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第三人证人证言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自认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涉案《天津市红桥区住宅房屋协商搬迁补偿协议》所确定的总额为2010607元款项,是否应由八上诉人全部享有,其中是否包含应给付实际使用人的部分。

李冰泉、萍乡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冰泉、萍乡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冰泉、萍乡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赣03民终64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缪德敏姚赛周金颉【审理法官】缪德敏姚赛周金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冰泉;萍乡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江西省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县张佳坊乡人民政府【当事人】李冰泉萍乡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江西省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县张佳坊乡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李冰泉【当事人-公司】萍乡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江西省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芦溪县张佳坊乡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李光萍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李若夫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光萍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李若夫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光萍李若夫【代理律所】江西鸿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李冰泉;萍乡市山口岩水库管理局;江西省山口岩水利枢纽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芦溪县张佳坊乡人民政府【本院观点】李冰泉提交的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书系芦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颁发,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建筑物鉴定意见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发回重审补偿安置协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20年11月23日,芦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上诉人李冰泉的案涉房屋颁发了赣(2020)芦溪县不动产权第××号不动产权登记证书,权利人为李冰泉。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应当追加芦溪县人民政府作为被告;2.原判对李冰泉所受损失的认定是否恰当;包括案涉资产评估报告能否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3.本案的责任主体及责任比例划分的认定问题。

论第三人侵害租赁合同与出租人权益之保护—--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

论第三人侵害租赁合同与出租人权益之保护—--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

论第三人侵害租赁合同及出租人权益之保护——兼评我国《合同法》第121条的理解彭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 430060)【摘要】租赁合同以外的第三人以旅客身份在接受旅店住宿服务过程中,实施纵火侵害旅店的犯罪行为导致租赁物即旅店毁损灭失,仅就出租人的权益而言,其法律结果并不产生该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竞合现象,实则为一案中存在多元的民事法律关系重叠的现象,即一方面,第三人旅客违反了旅店住宿服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另一方面,又连锁引起旅店业主同时作为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作为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依合同相对性规则向承租人主张违约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而不宜直接向第三人旅客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方能更好有效地保障受损失的出租人的民事合法权益,使其免受最小程度的经济损失。

承租人不得因租赁物的毁损系第三人旅客实施犯罪行为所致而进行抗辩免责。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合同;合同相对性;出租人权益保护一、据以讨论的一则案例(一)基本案情向某从湖北某单位辞职来到云南丽江经营酒店服务行业。

并于2004年9月在该市南门小区修建了面积为667平方米的私产房一栋。

2005年10月17日,向某将属自己所有的该房产作为酒店与丽江本地的徐某签订了一份《酒店承包合同》,约定徐某承包向某所属的丽江某酒店,承包期为2005年10月18日至2010年10月17日止,年租金为16万元;双方还约定,徐某只有在履行合同中出现因地震火山等“不可抗力”情形下方可免责。

在酒店的经营过程中,徐某(女)与刘某(男)结识后并共同经营管理该酒店。

期间,刘某之妻张某因怀疑刘某与徐某的不正当关系而于2008年3月25日以旅客身份住进该酒店后纵火将酒店烧毁,该酒店经消防部门鉴定损失达160余万元。

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又以放火罪终审判处张某15年的有期徒刑,并附带民事赔偿徐某一定的经济损失。

酒店所属人向某遂向丽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称:由于徐某与刘某在合伙经营酒店期间,交往密切,引起刘某之妻张某的忌恨,张某遂于住店当晚故意在酒店纵火,导致酒店毁损灭失,要求徐某和刘某共同赔偿向某酒店损失160余万元;徐某和刘某辩称,烧毁酒店的直接责任人是犯罪分子张某故意犯罪所致,该酒店的损失应由犯罪分子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论见义勇为致无辜第三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论见义勇为致无辜第三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承担

论见义勇为致无辜第三人损害之侵权责任的承担张卉林【摘要】我国《民法总则》中关注了救助人和受益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时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但是并未提及无辜第三人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受损情况下的责任承担,这一立法空白也导致现实案例中情与法的冲突.我国的无因管理和紧急避险制度均不能妥善解决这一问题,法国民法中的默示合同制度和意大利民法中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未来值得我国立法的借鉴.%The Civil Code in China has given resolutions to damages of both the rescuer and the recipient in a good Samari-tan act,however damages of an innocent third party was not considered,which has lead to practical problems.Neither the sys-tem of negotiorum gestio nor the system of necessity can solve the problem properly.The theory of implied contract in French civil law and the judge's discretion in Italian civil law may give a useful reference to the future legislation.【期刊名称】《齐鲁学刊》【年(卷),期】2018(000)001【总页数】4页(P80-83)【关键词】见义勇为;无辜第三人;损害赔偿【作者】张卉林【作者单位】山东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山东济南25000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3我国自古以来便有崇尚见义勇为的传统。

见义勇为行为通常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加害人(或侵权人)、见义勇为行为人(或救助人)和见义勇为受益人(或受助人),个别情况下涉及特殊的一类当事人,他们既非危险情况发生的责任人,也非见义勇为行为的受益人,但因见义勇为行为而导致合法权利的损害,也即本文所指的“无辜第三人”。

刘建国与李帅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国与李帅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建国与李帅等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8【案件字号】(2020)京01民终22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杨磊【审理法官】陈立新汤平杨磊【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刘建国;刘洁【当事人】刘建国刘洁【当事人-个人】刘建国刘洁【代理律师/律所】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范翔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范翔【代理律所】北京范翔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刘建国【被告】刘洁【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过错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真实有效,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辨主张,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刘洁、李帅是否应承担刘建国赔偿给李梁的违约金及房款延迟给付的利息损失,本院评析如下:首先,302号房屋原为刘建国与刘洁的共有财产,刘建国、刘洁在出售该房屋时均知道刘洁、李帅的户口在此;刘建国与刘洁曾为养父女关系,对刘洁、李帅的住房及生活状态应比较了解,在刘建国委托刘洁办理房屋买卖事宜时,刘建国、刘洁均应当知道刘洁、李帅在不购买房屋的情况下,户口暂无他处可迁。

其次,刘建国本人与购房人李梁签订买卖合同时,明知该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有户口违约条款及刘洁、李帅的户籍情况,仍与李梁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再次,刘建国在收到房款后,不履行给付刘洁一半售房款的承诺,导致刘洁、李帅购房资金不足,暂时无法购房,且刘洁、李帅及李帅父母名下均无房产可供户口迁入,刘洁、李帅迁出户口存在客观上的困难。

综上,虽然是因为刘洁、李帅的户口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迁出涉案房屋导致刘建国向李梁支付了户口违约金,但刘洁、李帅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刘洁、李帅及李帅父母名下均无房产可供户口迁入,刘洁、李帅迁出户口存在现实上的困难;且刘建国拒绝支付售房款导致刘洁、李帅无法购买房屋,无法迁出户口,现刘建国要求刘洁、李帅承担其赔偿给李梁的户口逾期未迁出302号房屋的违约金5万元及房款延迟给付的利息损失,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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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能否免除第三人侵权责任
刘子荣
[案情]
2004 年初,陶某受聘于武宁县某大酒店服务员,2004 年10 月28 日晚,陶某在下班途中被酒后驾驶摩托车的石某撞伤成九级伤残。

2005 年8 月,陶某依据工伤事故,向武宁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大酒店赔偿其伤残补助金等损失 3 万余元。

经仲裁裁决,陶某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375518 元。

2006 年 1 月,陶某又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武宁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负有事故全部责任的石某赔偿其伤残赔偿金等损失 4 万余元。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工伤保险赔偿是工伤职工按照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社会保障关系,而民事赔偿,是指故意或过失的不法行为侵害他人权利,导致损害后果,行为人应予赔偿的民事法律关系。

在因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害的工伤保险赔偿和民事赔偿关系方面,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肯定了工伤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同时并没有否认工
伤职工向侵权第三人请求赔偿权利。

因此两者目前在法律上并行不悖。

工伤职工既便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据此,本案陶某在下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对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石某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 条,民法通则第119 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石某赔偿原告陶某伤残赔偿金等损失478724 元。

[评析]
本案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问题,即工伤保险与民事赔偿的关系。

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着根本区别。

工伤保险实行用人单位无过错责任,并且不考虑劳动者是否有过错,只要发生工伤,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就应给予全额赔偿;或者用人单位违法不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发生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给付工伤职工相应保险待遇的责任。

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考虑受害人自身是否存在过失,实行过失相抵,相应减少赔偿数额。

但是,工伤保险赔偿是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与劳动安全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相互关系问题。

对此问题世界各国有四种处理摸式(1)工伤保险取代民事损害赔偿;(2) 受
害人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损害赔偿;(3) 受害人可以选择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民事损害赔偿;(4) 民事损害赔偿与保险待遇实行差额互补。

而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采纳"择一选择"和"差额互补"模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即肯定了工伤职工对于侵权第三人有独立的民事赔偿请求权,同时并没有否定获得工伤保险赔偿权利。

因此,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在法律上并行不悖。

但是,发生工伤事故属于用人单位责任的,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再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双重赔偿。

发生工伤事故是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第三人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石某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陶某的损失是正确的。

需要指出的是,近年来,工伤事故屡屡发生,但还有不少企业出于自身私利考虑,往往
不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缴纳保险费,一旦发生工伤事故,由企业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来承担责任,不仅使某些小型企业无力负担赔偿责任,最终导致劳动者无法得到应有的补偿。

对于第三人侵权行为造成工伤的
案件,一些企业认为职工只要得到第三人的赔偿,企业就免除了对职的工伤赔偿责任,而有些职工也基于此认识放弃了对自身权益的保护。

工伤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属于不同的部门法,也属于不同的救济方式,职工可以在不同的诉讼程序中请求相应的救济措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企业也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和职工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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