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探究—— 以旅游交通事故为视角(一)
焦某某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
焦某某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12.03.19裁判规则旅游者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后,双方形成旅游服务合同关系,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同时,旅行社委托的旅游辅助人所提供的食宿、交通运输等服务系旅行社履行旅游服务合同义务的延续,应认定为是代表旅行社的行为,旅游辅助人的侵权行为可直接认定为旅行社的侵权行为。
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乘坐旅行社提供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旅游者有权选择合同之诉或侵权之诉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旅行社擅自将其旅游业务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行社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行社应承担连带责任。
正文焦某某与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旅游侵权纠纷案原告:焦某某。
被告: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迅,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继烈,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焦某某因与被告江苏省中山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国旅)、第三人中国康辉南京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康辉旅行社)发生旅游侵权纠纷,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焦某某诉称,原告于2008年12月15日参加被告中山国旅组团的赴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11日游活动,并向被告交纳了6560元的团费,签定了《江苏省出境旅游合同》。
2008年12月26日晚,原告和国内其他游客搭乘被告所安排的旅游车由景点返回曼谷途中不幸发生严重车祸,造成原告脾破裂、左锁骨闭合性骨折、左边七根肋骨骨折、胸腔积血、腰椎压缩性骨折,当即被送至泰国医院住院抢救治疗。
其间,原告被泰方和被告推来推去,无人过问。
旅游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旅游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虽然很多旅行社在旅游途中安全性做了一定的考虑,不过因为游客比较多,还有很多不可抗拒的外在因素,导致发生交通事故,那么旅游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旅游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标准如下;1、旅行社用自己的汽车,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
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
2、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张自己的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3、游客作为一个消费者,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第18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在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的公平交易条件,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或者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1条、第42条的规定,应当支付伤者的医疗费、住院护理费以及死者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
游客想最大限度得到赔偿,最好的办法就是谁有赔偿能力就应当首先起诉谁,而不是图省事、省钱,以合同违约起诉旅行社。
当然,在旅行社中,比较大的旅行社是有相当实力的,如果以违约之诉起诉,游客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说上述给出了旅行中意外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承担的相应介绍,这些知识属于旅游消费知识,如果一旦引起旅游合同纠纷,那么就需要事先了解旅游消费纠纷有哪些解决途径等知识,所以说要关注。
旅行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3年7月,张某与某旅行社签订了为期7天的泰国曼谷、普吉岛双岛五日游的旅游合同。
合同约定,旅行社负责张某的行程安排、住宿、餐饮、交通等,行程费用为每人人民币10,000元。
合同中还明确了行程安排、景点游览、餐饮标准等内容。
在旅行过程中,张某发现旅行社存在多项违约行为,包括:1. 行程变更:旅行社未提前通知,擅自将原定的普吉岛行程改为芭提雅行程。
2. 住宿标准下降:实际住宿的酒店与合同约定的四星级酒店标准不符,实际为三星级酒店。
3. 餐饮质量下降:实际提供的餐饮质量与合同约定的标准不符,存在卫生问题。
张某认为旅行社的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其旅行体验,遂向旅行社提出索赔,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二、案件经过1. 协商解决:张某首先尝试与旅行社进行协商,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旅行社认为其行为并未构成违约,拒绝赔偿。
2. 调解无效:张某随后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但调解结果未能达成一致。
3. 提起诉讼:协商和调解均未果后,张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旅行社退还旅游费用、赔偿精神损失费等。
三、法院审理1. 法庭调查: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证据。
- 张某提供了旅游合同、行程安排、住宿证明、餐饮照片等证据,证明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则提供了相关文件,辩称其变更行程和降低住宿标准是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
2.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 旅行社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 旅行社提供的住宿和餐饮服务与合同约定不符,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 旅行社未提前通知张某行程变更,导致张某的旅行体验受到严重影响。
因此,法院判决:- 旅行社退还张某旅游费用人民币10,000元。
- 旅行社赔偿张某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本案中,旅行社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按照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存在违约行为。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旅游活动在给人们带来欢乐的同时,也伴随着一系列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分析,探讨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二、案例一:旅游合同纠纷【案情简介】甲旅行社与乙旅游者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乙旅游者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东南亚五国之旅。
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行程安排、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乙旅游者遭受了经济损失。
乙旅游者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性质: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于民事合同范畴。
2. 旅游合同的主要条款:旅游合同应当包括旅游者、旅游服务提供者、旅游服务内容、旅游费用、违约责任等内容。
3.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确保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4. 违约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旅游服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甲旅行社赔偿乙旅游者经济损失。
三、案例二:旅游安全事故【案情简介】丙旅游者在参加甲旅行社组织的登山活动中,因景区安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其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丙旅游者要求甲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 旅游安全事故的法律责任:旅游安全事故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遭受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件。
2. 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旅游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旅游者的安全。
3. 侵权责任:若旅游服务提供者因过错导致旅游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甲旅行社在组织登山活动时未能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导致丙旅游者遭受意外事故,构成侵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10年9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9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0〕13号为正确审理旅游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旅游纠纷,是指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之间因旅游发生的合同纠纷或者侵权纠纷。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辅助服务者”是指与旅游经营者存在合同关系,协助旅游经营者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实际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娱乐等旅游服务的人。
旅游者在自行旅游过程中与旅游景点经营者因旅游发生的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以单位、家庭等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旅游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除集体以合同一方当事人名义起诉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因旅游经营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选择的案由进行审理。
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旅游者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将旅游辅助服务者追加为第三人。
旅游事件案例法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选择。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企业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以下将以一起典型的旅游事件——“游客强制购物事件”为例,进行法律分析。
二、案例简介2019年,某旅游团在参观某景区时,导游强制要求游客在该景区内的购物店消费,否则将对游客的行程安排进行限制。
游客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导游的行为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
随后,游客向相关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的责任。
三、法律分析1. 导游行为的合法性根据《旅游法》第37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将旅游服务合同、旅游行程单、旅游意外保险单等文件交给游客,并告知游客有关旅游服务的注意事项。
同时,《旅游法》第38条规定,导游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为游客提供优质服务。
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的相关规定。
导游作为旅游服务的提供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旅游信息,保障游客的合法权益。
强制游客购物,不仅侵犯了游客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违反了导游的职业道德。
2. 游客权益的保护根据《旅游法》第9条规定,游客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强制购物。
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0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在本案中,游客有权拒绝导游的强制购物要求。
若游客遭受侵权,可以向旅游管理部门投诉,要求追究导游和旅行社的责任。
此外,游客还可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赔偿损失。
3. 旅行社的责任根据《旅游法》第35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进行培训,提高导游的服务水平。
同时,《旅游法》第36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导游遵守旅游合同约定。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服务的组织者,有责任对导游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若旅行社未能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导致导游强制游客购物,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例分析结论综上所述,在本案中,导游强制游客购物,违反了《旅游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侵犯了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分享(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人们休闲娱乐的重要方式。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不完善、游客法律意识淡薄等原因,旅游纠纷频发。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分析旅游中常见的法律问题,为游客提供法律维权指南。
二、案例一: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案例简介:某游客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云南之旅,合同约定行程为8天7晚。
然而,在旅行过程中,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将原定的景点改为其他景点,导致游客行程被迫缩短。
游客认为旅行社违约,要求退还部分费用。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安排旅游活动。
旅行社擅自更改行程,属于违约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案例二:旅游产品虚假宣传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网站预订了一款“五星级豪华游”产品,实际旅游过程中发现住宿条件与宣传不符,仅为三星级酒店。
游客认为旅游产品虚假宣传,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其作出的承诺。
旅行社提供的旅游产品虚假宣传,属于欺诈行为。
游客有权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退还差价或赔偿损失。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案例三:旅游意外伤害赔偿案例简介:某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
游客要求旅行社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旅游经营者提供的服务造成游客人身损害的,旅游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发生事故,导致游客受伤,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维权建议:游客可以与旅行社协商解决,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
若协商不成,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旅游法律责任案例介绍(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游客受伤事件为例,分析旅游法律责任,旨在提高旅游从业者和游客的法律意识,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二、案例简介2019年7月,某旅行社组织一批游客赴我国某著名旅游景点进行为期五天的旅游。
在游玩过程中,游客张先生在参观一古建筑时,不慎踩空,导致腿部骨折。
张先生及其家属认为,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其受伤,要求旅行社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旅行社的法律责任(1)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1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服务,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
(2)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63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旅游行程中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在本案中,旅行社在组织旅游过程中,未对游客进行充分的风险告知,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存在告知义务的缺失。
(3)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受伤,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游客的法律责任(1)遵守旅游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2条规定,旅游者应当遵守旅游合同约定,尊重旅游目的地风俗习惯,爱护旅游资源。
在本案中,游客张先生在参观古建筑时,未遵守游览规则,自行踩空导致受伤,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2)自我保护意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13条规定,旅游者应当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规定。
在本案中,游客张先生在游览过程中,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一定的过错。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之探讨
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之探讨——兼析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例(2011-07-07 15:41:57)转载▼一、引言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1]、约定义务还是附随义务?旅行社在第三者侵权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情况下,是否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实务中对上述问题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司法实务中甚至出现同类案件裁判结果相反的情况。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最高院旅游解释”),首次明确了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以此为契机,笔者结合正在办理的案件,探讨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以期对相关案件的处理有所裨益。
二、旅行社安全保障义务性质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理论上存在多种观点,比较典型的有:附随义务说、法定义务说、法定义务与合同义务双重说。
附随义务说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认为旅馆、饭店、娱乐场所以及其他经营者对消费者负有保护、照顾等合同附随义务。
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理论对于旅馆客人被杀案、饭店客人中毒案、乘客乘车人身伤害案等做出判决。
法定义务说认为,法律、行政法规大量规定了各种具体情形下经营者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合同法中没有做出明确的列举性规定。
同时,作为附随义务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能涵盖对所有受害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应以法定义务为原则,也不排除特定情况下具有约定义务性质。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法无明文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经营者或组织者单方面承诺了高于法律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该义务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双重说认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源既包括合同约定,合同附随义务,也包括法律法规规定,因此既可能是约定义务,又可能是法定义务,二者经常发生竞合,竞合时,受害人具有要求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选择权。
最高院旅游解释第7条明确规定了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
该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3篇)
第1篇标题:旅游法律案例分析及启示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市场蓬勃发展的同时,旅游纠纷和违法行为也日益增多。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典型的旅游法律案例,探讨旅游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启示。
二、案例背景2019年7月,某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为期五天的云南旅游团。
在行程中,旅游公司安排游客参观了丽江古城、玉龙雪山、大理古城等景点。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发现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不符,景点游览时间缩短,且部分景点存在强制购物现象。
游客因此与旅行社发生纠纷,要求旅行社退还部分费用。
三、案例分析1. 案例涉及的法律问题(1)旅游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四条,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应当明确约定旅游服务的内容、标准、价格、行程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行程安排与宣传不符,导致旅游者权益受损。
(2)强制购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六条,旅游经营者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
本案中,旅行社存在强制购物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
(3)旅游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
本案中,旅行社提供的旅游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2. 案例处理结果经过调解,旅行社退还了游客部分费用,并向游客道歉。
同时,旅行社承诺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杜绝强制购物行为。
四、启示1. 旅游经营者应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旅游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2. 旅游者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了解旅游法律法规,合理维权。
3. 旅游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旅游违法行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 旅游行业应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加强行业内部管理,提高旅游服务质量。
旅游民事法律案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原告(甲)与被告(乙)签订了一份旅游合同,约定由被告乙负责组织原告甲参加某地旅游活动。
在旅游过程中,由于被告乙的过错,导致原告甲遭受了人身伤害。
原告甲遂将被告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1. 合同签订:2019年5月,原告甲通过被告乙的旅行社了解到某地即将举办旅游节,甲与乙旅行社签订了旅游合同,约定甲将参加乙组织的为期5天的旅游活动。
2. 行程安排:合同约定,甲将在5天内游览某地的风景名胜区、品尝当地美食、体验民俗文化等。
3. 事故发生:2019年6月,甲按照合同约定参加了旅游活动。
在游览某著名景区时,由于被告乙未能提供足够的导游和安全保障,甲在参观过程中不慎摔倒,造成腿部骨折。
4. 赔偿协商:事故发生后,甲要求乙承担医疗费用、误工费等损失。
乙承认事故发生,但认为甲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拒绝全额赔偿。
5. 诉讼请求: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
三、法律分析1. 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 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 案件分析:- 被告乙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有义务为游客提供安全保障。
在本案中,乙未能提供足够的导游和安全保障,导致原告甲在游览过程中发生事故,存在过错。
- 原告甲在事故发生过程中,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
但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告乙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乙作为旅游活动的组织者,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导致原告甲在游览过程中发生事故,存在过错。
旅游案件的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旅游业逐渐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在旅游过程中,各类旅游案件频发,不仅损害了游客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旅游案件的法律问题出发,分析旅游案件的主要类型、成因及法律应对措施,以期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
二、旅游案件的主要类型1. 旅游合同纠纷旅游合同纠纷是旅游案件中最常见的类型,主要包括旅行社与游客之间的合同纠纷、导游与游客之间的合同纠纷等。
这类纠纷通常涉及旅游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违约责任等方面。
2. 旅游侵权纠纷旅游侵权纠纷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旅行社、导游或其他旅游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害的纠纷。
这类纠纷主要包括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
3. 旅游消费纠纷旅游消费纠纷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消费问题与旅游服务提供者发生的纠纷,如商品质量、服务态度、价格欺诈等。
4. 旅游交通事故纠纷旅游交通事故纠纷是指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
三、旅游案件产生的原因1. 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旅游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漏洞和空白,导致旅游案件处理过程中出现争议。
2. 旅游市场不规范旅游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如旅行社无证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现象,增加了旅游案件的发生概率。
3. 游客法律意识淡薄部分游客在旅游过程中法律意识淡薄,维权意识不强,导致自身权益受损后无法有效维权。
4. 旅行社责任意识不强部分旅行社为追求利润,忽视游客权益,导致旅游服务质量低下,引发纠纷。
四、旅游案件的法律应对措施1. 完善旅游法律法规加强对旅游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填补法律空白,提高法律法规的适用性。
2. 加强旅游市场监管加大对旅游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3. 提高游客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案例分享等方式,提高游客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4. 强化旅行社责任意识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督促其履行合同义务,提高服务质量,减少旅游纠纷。
旅游合同中的风险与责任
旅游合同中的风险与责任1. 协议背景本旅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以下参与方签署:旅行社/经营者(以下简称“旅行社”)和旅行者(以下简称“旅行者”)。
在订立本合同前,旅行社已向旅行者提供了有关旅游商品和服务的详细信息,包括行程、费用、住宿、交通等相关条款和条件。
2. 旅行风险旅行者承认并同意,旅行活动可能涉及一定程度的风险。
这些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变化、地貌条件、道路状况、自然灾害、交通事故、疾病传播、个人健康状况、突发事件等。
旅行者应该对自己的身体健康状况负责,并且在参加旅行活动前自行购买旅行保险以应对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
3. 旅行社责任3.1 旅行社将尽合理努力确保旅行活动的安全性和舒适性。
其应根据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旅游商品和服务,并保证其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描述。
3.2 如因旅行社的违约行为导致旅行者受到损害,旅行社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旅行社应根据合同约定依法赔偿旅行者的实际损失。
3.3 旅行社应在旅行活动开始前提供必要的安全提示和风险警告,并告知旅行者应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和措施。
4. 旅行者责任4.1 旅行者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并如实提供个人信息和健康状况等相关信息。
4.2 旅行者应遵守合同约定的行程安排,如有任何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参加行程或违约行为,旅行者将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4.3 旅行者应自行负责购买和持有有效的旅行保险,以便在旅行期间发生意外、疾病或损失时获得适当的赔偿。
5. 不可抗力5.1 如果旅行活动受到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罢工、政府行为等,旅行社将尽合理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对旅行活动的影响。
5.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旅行社和旅行者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措施,以减少双方的损失。
5.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旅行活动无法继续或中断的,双方应协商解决该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费用的退还或补偿。
6. 争议解决6.1 如发生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旅行社常见法律纠纷分析与疑难法律问题研究——以深圳旅行社行业最近三年案件为例
效两年,原则上债务要两年内起诉,当然还有中止、中断和延 长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欠款在时效期间内起诉一定 能胜诉。事实存在但证据不足的很可能败诉,比如只有一张无 盖章的传真件,可能会败诉。
2.2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人身损害赔偿是旅行社经营中的最大风险, 其着眼点在 侵权与违约的竞合。《合同法》第 122 条有规定:旅游合同是承 揽性质的合同, 司法实践中归责原则往往采取无过错责任原 则,要求旅行社先承担安保义务再向第三方追偿。 遇到意外事故等有第三人侵权出现的人身损害赔偿案 件,旅行社应引导游客提起侵权诉讼,将责任最终转移给实际 侵权人。如泰国金沙岛游客乘快艇跌伤案,原告起诉要求意外 险理赔,未获满意结果。再起诉侵权公司要求赔偿约 29 万元, 一审判旅行社承担医疗、交通、营养等费用 2 万余元,二审维 持原判。旅游者和社行社之间的侵权纠纷,主要通过保险来解 决。 [2]旅行社启动责任险,最后赔偿金和诉讼费由保险公司承 担, 旅行社利用责任保险规避了风险。 如皇岗口岸老人跌伤 案,一审法院判决旅行社无责任,二审判决明确一万元意外医 疗保险。 旅行社利用意外险规避了风险。 交 通 事 故 造 成 游 客 人 身 损 害 主 要 有 三 种 情 形 :(1)旅 游 车 撞 到 障 碍 物 游 客 受 伤 ;(2)与 对 方 车 辆 发 生 碰 撞 游 客 受 伤 ;(3) 第三方车辆撞伤撞死游客。在旅游交通事故中,旅行社应引导 游客提起侵权诉讼,因为有明确的第三人侵权,旅行社完全规 避了风险。如丽江泸沽湖香港女孩被车撞死案,一审判决赔偿 总额 425.9320 万元,旅行社无责任。 再如,深圳男孩在内蒙海 拉尔被车撞成重伤案一审判决赔偿额 68.153 万,旅行社无 责 任。 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旅行社投保的强制险,一般情况下,责 任保险承保侵权责任而不承保合同责任。 [3] 2.3 旅游合同纠纷 学者一般都认为旅游合同是一种兼有代理、行纪、居间、 承 揽 、服 务 性 质 的 混 合 合 同 。[4]旅 游 合 同 纠 纷 游 客 举 证 困 难 ,所
旅游景点法律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海滨旅游度假区位于我国东部沿海地区,风景秀丽,气候宜人,是我国著名的旅游胜地。
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快速发展,该度假区的游客数量逐年攀升。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旅游安全事故和法律纠纷。
本案例将围绕一起游客在旅游度假区发生安全事故,引发的法律纠纷进行探讨。
二、案情简介2019年7月,某旅游团一行50人前往该海滨旅游度假区度假。
7月15日,旅游团在度假区的沙滩上开展水上娱乐活动。
在游玩过程中,一名游客(以下简称游客甲)不慎从摩托艇上跌落,导致腿部骨折。
事发后,游客甲立即被送往附近医院救治。
经诊断,游客甲的伤势为轻微骨折,需住院治疗。
游客甲及其家属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度假区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所致,要求度假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度假区则认为,游客甲自身存在过错,在游玩过程中没有遵守相关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度假区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2. 游客甲是否违反了游玩规定?3. 度假区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案例分析1. 度假区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度假区的沙滩摩托艇项目属于高空、高速、高风险的旅游项目,游客在游玩前应充分了解项目风险,并遵守相关规定。
然而,度假区在游客甲游玩过程中,并未对其提供充分的安全指导和保护措施,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
2. 游客甲是否违反游玩规定游客甲在游玩过程中,应当遵守度假区制定的相关规定,如穿戴救生衣、保持安全距离等。
然而,事发时,游客甲并未穿戴救生衣,也未遵守安全距离规定,存在一定过错。
3. 度假区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被侵权人因侵权行为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度假区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导致游客甲发生安全事故,度假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第三人责任
一、一般规定,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八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产品责任中,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由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替代责任,第三人被追偿
第四十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三、第三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与法定责任主体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1、环境污染中,第三人被选择,被追偿
第六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污染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2、动物致害中,第三人被选择,被追偿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示
旅游合同纠纷案例带给我们什么启⽰因旅游经营者⽅⾯的同⼀原因造成旅游者⼈⾝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选择的案由进⾏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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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纠纷案例⼀、简要案情原告冯某诉称,2004年6⽉9⽇,原告所在单位组织员⼯与被告深圳市某国际旅⾏社有限公司签订了⼀份集体旅游合同,共计45⼈参团旅游。
2004年6⽉24⽇,成某、冯某作为参团⼈员按照被告通知要求出游。
当旅游进⾏到第三天的下午,原告乘坐被告安排的旅游⼤客车在上海市延安⾼架桥上因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范,撞车后失控翻车,车上的乘客受到不同程度的损伤。
经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认定,被告安排的⼤客车因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交通事故,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原告冯某系重伤者之⼀,其3/4~6/7椎间盘突出致残,⾝体和臂膀留下⼤⾯积的创伤性疤痕,丧失了劳动能⼒10%,经司法鉴定,冯某的伤残等级为⼗级伤残。
为此,冯某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合同违约,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付残疾赔偿⾦;3、⽀付被抚养⼈⽣活费;4、⽀付后续治疗费;5、⽀付精神抚慰⾦;6、⽀付误⼯费;7、⽀付住院伙⾷补贴费。
被告辩称,被告全⾯履⾏了合同义务,不存在违约⾏为。
被告签订旅游合同后,依照旅游业管理规定委托上海某旅⾏社有限公司承担地接义务,地接社则租⽤专业旅游车队即安徽滁州市某旅游汽车有限公司的旅游⼤客车承担交通运输任务。
原告乘坐的上述车辆发⽣交通意外后,被告及时采取措施,安排救治、后续治疗、交通事故的处理及有关保险理赔措施,先后多次往返上海等地,但终因原告认为赔偿标准的适⽤问题⽽拒绝向保险公司理赔。
原告的伤害结果是虽然是由于交通意外事故造成的,但是被告对此既⽆过错也⽆违约,本案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应当按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处理,原告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据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结果2005年9⽉22⽇,深圳市南⼭区⼈民法院对(2005)深南法民⼆初字第1090、1091号民事判决,认为:1、⼆个原告所在单位与被告签订的《⼴东省国内旅游组团合同》,判决由被告深圳市某国际旅⾏社有限公司向原告成某⽀付残疾赔偿⾦、误⼯费⼈民币、住院伙⾷补助费;2、驳回原告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旅游业的蓬勃发展过程中,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旅游中法律问题案例,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案例背景某旅游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国内外旅游业务的企业。
2018年6月,旅游公司组织了一次前往泰国普吉岛的旅游团,共有50名游客参加。
在旅游过程中,游客小李(化名)不幸遭遇车祸,导致重伤。
事后,小李及其家属要求旅游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二、法律问题分析1. 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旅游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与游客小李之间签订了旅游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法成立,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2. 旅游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七条,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作为旅游经营者,有义务保障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然而,由于车祸的发生,旅游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小李受伤。
3. 侵权责任的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旅游公司未能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游客小李受伤,因此旅游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 赔偿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三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游客小李因受伤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旅游公司应当予以赔偿。
三、案例分析1. 旅游合同条款的完善旅游公司在签订旅游合同时,应详细列明旅游行程、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明确、具体,避免因条款不明确导致纠纷。
2. 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旅游公司在组织旅游活动时,应充分评估旅游目的地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如购买旅游意外险、安排经验丰富的导游等,以降低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风险。
旅游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
旅游交通事故若干问题的思考作者:李朝晖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20期摘要旅游合同纠纷中,旅行社对履行辅助人不符合旅游合同约定的给付应承担和他自己违约同样的合同责任。
旅行社因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由公共交通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仅负协助义务。
但是,旅行社包机、包船、包车、专列等不属于公共交通范畴。
关键词旅行社履行辅助人公共交通工具作者简介:李朝晖,浙江浙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7-082-02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借助履行辅助人的履行行为才能完成整体旅游服务。
正因为旅游业务的这种特殊性,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履行辅助人违反其与旅行社之间的约定,而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如旅游交通事故引发的旅游合同纠纷,这就牵涉到在履行辅助人没有按合同约定义务履行合同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旅游法将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的旅游者的损害排除在旅行社的责任范围之外,主要还是考虑到旅行社对公共交通经营者基本没有选择余地,更无控制能力,并以委托代理之法律关系解决了旅行社在经营中面临的现实难题。
一、旅游交通事故中,旅行社之责任分析(一)国外法律对因旅游辅助人原因导致旅游经营者违约情形下,旅游经营者可以免责的规定《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第15条规定,旅游营业人委托第三人提供运输、膳宿或其他与实现旅行或短期逗留有关的服务,对旅游者由于全部或部分未能履行所引起的损害,假如能够证明其在选择给付提供人时已经尽到勤勉的旅游组织者的注意义务时,可以免除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将旅游合同定义为“承揽合同”性质,但为了减轻旅行社的负担,对旅游活动中旅行社的责任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其第514-10条规定:“旅客在旅游中发生身体或财产上之事故时,旅游营业人应为必要之协助及处理。
前项之事故,系因非可归责于旅游营业人之事由所致者,其所生之费用,由旅客负担”。
旅游业法律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题1. 案例背景:某旅游公司在一次组织游客前往泰国旅游的过程中,由于导游失误,导致游客未能按照预定行程参观泰国的大皇宫。
游客因此要求旅游公司全额退款。
旅游公司认为,游客未能参观大皇宫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因此拒绝退款。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相关规定,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2. 案例背景:甲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天气原因导致航班延误,旅游公司未能及时安排住宿和餐饮,导致甲游客生活受到严重影响。
甲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甲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3. 案例背景:乙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境外旅游活动中,因导游违规操作导致乙游客受伤。
乙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医疗费用。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乙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4. 案例背景:丙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自驾游活动中,因旅游公司提供的车辆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交通事故,丙游客受伤。
丙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丙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5. 案例背景:丁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导游强制购物导致丁游客不满。
丁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丁游客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为什么?6. 案例背景:戊游客在参加某旅游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因旅游公司提供的住宿条件不符合合同约定,导致戊游客入住体验不佳。
戊游客要求旅游公司赔偿损失。
问题:(1)分析旅游公司在此次事件中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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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探究——以旅游交通事故为视角(一)内容提要:当前,中国的旅游业蓬勃发展,但对旅游合同的研究仍是目前我国法学研究领域相当薄弱的环节。
例如,在现行法律中有关旅游关系调整的立法还不够健全,实践中的旅游纠纷多依靠行政法规和与之相关的部门规章予以解决,并无直接的法律依据可遵循。
本文以一则真实案例为出发点,着重从旅游合同履行中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角度来探讨旅游纠纷时的责任承担,从实践方面提出解决的措施。
关键词:旅游合同/交通事故/第三人侵权/法律责任Abstract:ThoughChina’stourismindustryisbooming,tourismcontractresearchinChinaisstillquiteweakinthefieldoflawresearcharea,suchasthelegislationofadjustmentoftherelationshipbetweentourismisnotperfect,toresolvethepracticaltraveldisputesrelyonthe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andtherelevantdepartmen tsoftheregulationsandthereisnodirectlawtofollow.Basedonatruecase,thepaperfocusingonthequestionwhichassumetheresponsibilityoftrafficaccidentinthecourseoffulfil lingthecontractandsubmitthemeasure.Keywords:travelcontract;trafficaccident;thirdpartyinfringement;lawduty一、旅游合同的概念界定旅游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是一种无名合同。
什么是旅游合同,国内学者对旅游合同的界定有多种表述。
旅游合同有广义、狭义之分。
狭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
广义的旅游合同指旅行社提供旅游给付、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以及为实现旅游给付而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签订的服务合同。
广义的旅游合同中包括的合同关系比较多,主要有旅游者与旅行社、旅行社与旅行社、旅行社与旅游住宿经营者、旅行社与其他服务业经营者的合同关系。
我们不难发现,狭义旅游合同概念与广义旅游合同概念的分歧主要体现在旅游者与其对应旅游合同主体间已确立的民事合同关系是否属于旅游合同的调整范围。
笔者认为,旅游合同的主体应当包括旅游营业人,旅游营业辅助人和旅游者。
旅游营业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从事旅游业经营的经济组织。
旅游营业辅助人、是指辅助旅游营业人使其营业得以完成的人。
因此,笔者给旅游合同下的一个定义是旅游营业人与旅游营业辅助人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给付报酬的合同。
狭义的旅游合同定义过于狭隘,不能真实反映旅游者与其旅游合同相对方之间的事实合同关系;广义的旅游合同概念能准确反映旅游合同的内在规定性,因此,我们应当采取广义旅游合同的概念。
其实,旅游合同中包含的问题远不止为其下一个完整准确的定义这么简单。
我们在此讨论旅游合同的定义,目的是明确旅游合同中包括的旅游主体,主要是为了明确旅游营业辅助人也应当是旅游合同的主体,这样对解决实践中旅游合同的履行时发生的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便提供了一个讨论前提与平台。
旅游合同的履行中发生的第三人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引起了法学理论界与实践界的广泛讨论,但至今没有一个比较确定的答案。
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此引入一则案情,以该案件为例,继续讨论旅游合同履行中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问题。
2002年7月6日,迁安市马兰庄镇53名村民同百顺达旅行社订立了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旅行社为其提供五台山、大同、晋中五日游。
7月11日,旅行社所租的旅游车行至大石线时,由于司机长时间使用制动,整车制动性能严重下降,旅游车翻入路右侧深沟,致使53名游客中7人死亡,46人受伤,山西省繁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
游客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53名游客的各种损失费以及精神损失费。
迁安市法院对原告依据保险合同认为旅行社违约起诉理由成立,同时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认为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正当。
据此,迁安市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原告包括精神损失费在内的所有损失费,共计190余万元。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使游客人身、财产遭受巨大损失,由此发生的问题如何解决,是目前各旅行社遇到的最大的难题。
而旅行社究竟承担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旅行社与保险公司的赔偿关系该如何处理则是处理旅游纠纷的关键。
要解决这些问题,应当首先明确第三人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对于明确受害游客的索赔从而使游客能够积极快速地获得赔偿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第三人的法律性质界定对于第三人的法律性质,学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履行辅助人说,第二种是利他合同中的债务人说。
所谓履行辅助人,就是合同的债务人与第三人约定,由第三人帮助债务人履行债务,此第三人就是履行辅助人。
第三人与债务人的关系是一种履行承担的契约关系,第三人虽然向债权人(旅游者)履行给付,但是旅游合同关系的债务人仍然负有债务。
1]笔者认为,在旅游合同具体给付当中涉及的第三人,其法律性质是旅行社的债务履行辅助人。
理由有如下几点:一方面,从旅游合同本身的特点来看,旅游合同给付具有整体给付性。
旅游过程中需要的酒店、交通工具、景点方面的配合,都应视为履行旅游给付,它们都是协助旅行社完成旅游任务的人,它们与旅行社及旅游者之间存在的是联营关系,或者是委托合同关系,或者是其他合同关系。
例如当旅行社与交通运输企业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时,运输企业的行为即代表旅行社,此种情况下旅游者与运输企业之间不建立直接的合同关系,因此而不能认为它们是旅游债权人即游客的债务人。
另一方面,从合同的相对性来看,也应认为第三人是履行辅助人。
合同的相对性要求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只能赋予当事人或加在当事人身上,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旅游合同的签订是在旅行社与旅游者之间进行的,那么合同的主体应当是旅游营业人和旅游者本身,责任的承担也自然发生在合同主体之间。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解决。
”这一规定实际上肯认了旅行社应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再者,把第三人视为履行辅助人有利于游客请求损害赔偿时节省人力、物力和财力。
因为一旦发生旅游纠纷,游客首先想到的就是旅行社,而能够最积极迅速对游客作出损害赔偿的也是旅行社。
如果某人去国外旅游,发生旅游纠纷,让此游客克服语言障碍漂洋过海寻求赔偿是不实际的。
最后,旅行社与履行辅助人签订的合同并非典型的利他合同。
利他合同,又称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指不为自己设定权利,并约使对方当事人向第三人履行义务,第三人因而取得直接请求履行权利的合同。
〔1〕如果把旅游者作为利他合同的受益人,就可以直接取得对饭店、运输公司等具体给付人的直接请求权,这在旅游实践中是不合理的。
因为在实践中,一般说来,旅游经营人与旅游营业辅助人并不相识,旅馆、饭店、运输公司等并不知道旅游合同的内容,旅游者对于旅行社与这些具体给付人之间签订的合同也不知情。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游客将旅行社起诉到法院而不是司机是有其合理根据的,但起诉对象的确定还只是旅游纠纷问题中最基本的问题,被告基于什么理由承担什么责任,是否所有损失均由旅行社来赔付,还有待进一步探讨。
三、旅行社所承担的责任类型的确定据笔者调查,同样发生交通事故,在全国各地处理的结果却不相同,有的旅行社承担全部责任,有的旅行社没有责任,有的旅行社承担的赔偿数额多,有的旅行社承担的赔偿数额少。
那么究竟发生旅游纠纷时旅行社承担何种责任,就上述案例来说,笔者同意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王涌博士的观点。
王涌博士认为,旅行社组织游客外出旅游,由于司机的过错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的责任要分具体情况:如果旅行社所用的汽车是旅行社自己的,司机系旅游公司职工,这时旅行社应承担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责任。
这是旅行社在履行旅游合同当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依据《合同法》第122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游客可以选择违约责任之诉或者侵权责任之诉。
但是,如果旅行社所用汽车为租用,由于司机的过失出了意外事故,旅行社本身没有过错,不承担侵权责任,只承担违约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游客可以向出租公司主张自己的权利;如果向旅行社主张自己的权利,则旅行社不承担侵权责任条件下的精神损害赔偿。
2]那么,上述案例中,游客所乘坐的车是旅行社雇佣来的,而非旅行社自己所有的车,这次交通意外的发生旅行社并没有过错责任,而是由于司机疏忽过失而致,法院判决旅行社承担包括精神损害费在内的一切损害赔偿费用是不合理的。
四、旅游责任保险(一)旅游责任保险的含义为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根据《旅行社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国家旅游局于2001年4月25日发布了《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规定》,同年9月1日起施行。
所谓旅行社责任保险,依该规定是指旅行社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旅行社在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的责任,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行为。
也就是说,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要和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游客在遭受人身、财产损害应由旅行社承担责任时,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那么为什么上述案例中的旅行社在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后,还要面临巨额的赔偿责任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