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辨析——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重点考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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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映平(94 )女 , 18- , 河北唐 山人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 院民商法专业 20 级硕士研究生 , 09 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 。
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有其适用 的效力。 根据该条 的规 限额范围内承担垫付救助费的责任 ,而后赋予其 向 定, 责任保 险的被保 险人给第三者 造成损 害 , 被保 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权利。 在这种 隋形下 , 立法出
郝 磊, 马映平
( 天津师范大学 法学院, 天津 308) 037
摘 要: 我国立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 ̄z T责任保险制度, l. 由于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在规范与功能等方面既有
其相互融合的一 面, 又有其相互独立的一面 , 故侵权 责任 法不 同于传统的侵权规则 , 保险法也不能完全取代侵权责任 法。 我国现行立法注重对保险法与侵权 责任法的关系予以有机协调 , 但是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改进 的地方 : 对各方利益 的平衡应从法律上进一步完善 ; 要注意商业保险与侵权责任机制的协调; 对具体适用中的问题 亦应进 一步 明确规 范。 关键词: 侵权责任 法 ; 保险法 ; 立法
定的质疑。 有学者提出 : 在理论Biblioteka Baidu , 保险已经破坏 了 强制保险。 对于这两种保险的规制 , 不仅体现于《 保
侵权法损害赔偿的基本功能, 而且它已经对法 院的 险法》 这一基本立法 中 , 还体现于 国务院 20 06年 3
价值判断提 出了质疑 , 即怀疑法 院在既定情况下决 月 2 颁布的《 1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 以
规定了在此种情形下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 诸多情形 , 国保险法引入了责任保险机制 。这使 我
得受害人既可 以通过要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来 任 ; 盗窃 、 劫或者抢夺 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抢 恢复其利益 的损失 , 同时还获得了借助保险机制获 成损害的 , 由盗窃人 、 抢劫人或者抢夺人 承担赔偿 得损失填补 的机会 , 从而大大增加 了其利益得到弥 责任 。 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 补的可能性。 而且 , 随着社会经济 的不断发展 , 新型 垫付抢救费用的, 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其 有权
这种功能上 的互补性在我 国的立法 中得到 了
虽然法律规定由非法 占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 能, 两者在填补受害人损害方面实现了互补。 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 但是《 侵权责任法》 并没有完
全摒弃保险人在救济受害人方面发挥的作用 ,而是 充分的体现。首先 , 对于侵害人致使第三人受害的
二、 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相互独立
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条例》的第 2 条规定了保险公 2
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仅付垫付责任的三种情形 : ()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2 被保险 ()
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 的;3 ( )被保险人故意制造 通过 以上分析 , 不难发现 , 保险法与侵权责任 交通事故 的。另外 , 我国《 保险法》 规定 的依法可以
保险法 与侵 权责任 法 的相 互 融合
( 保险法和侵权责任法在规范上有相容性 一)
世纪后, 各发达国家在侵权法领域, 传统的过错责任
与其他国家的做法一样 ,我 国在交通事故的责
原则逐渐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所取代 , 特别是责任保 任承担上注意了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 的有机结合 , 险引入了侵权损害赔偿领域 , 侵权法受到了一定 的 在规范上具有明显的相容性 :
冲击 , 尤其是责任保险制度对侵权法的影响一时间
首先 , 在保险法 中 , 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相关
成为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侵权法被认为处于“ 危 联的保险主要为责任保 险 , 具体而言 , 又可细分为
机状态”“ 、受到威胁” “ 、趋向没落” ,其地位受到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和机动 车第三者责任
2 1 年第 3 01 期 总第 1 7 0 期

天 津 法 学 Taj e Si c i i L酬 c ne nn e
No 3 .
Ge e a . o n r lNo 1 7
法 学研 究 ・
保 险 法 与 侵 权 责 任 法 关 系 辨 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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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为重点考察对象
充性机制 : 考虑到不论是在赔偿 能力 ( 财力 ) , 情形下 , 上 还 由于并不存在以该机动车为标的的保险合
是在便利程度上 , 保险公司都较之于机动车驾驶人 同 , 保险公 司进行赔偿缺乏合法的依据 , 因而受害 具有明显的优势 , 故法律特别规定 : 某些情形下 , 人所遭受的损害就无法借助保险机制获得救济。 在 其 填补受 害人损失方面 , 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具有适 损失应 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
为前提; 同时, 在保险赔付不足的情形下, 通常要通 行一定的限制 ,而责任保险制度通过风险的转移达
过侵权机制与保 险机制两种不 同的方式对受 害人 到既不过分削弱加害人的财力 , 又不受加害人财力 予以救济。
的限制, 同时使受害人得到充分救济的目的。因此 , 在第二种情形下, 即机动车被他人非法 占有时 , 责任保险的补偿功能大大增强了侵权责任的赔偿功
定合适责任尺度 的价值判断回 那 么, 的观点放 及《 。 这样 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与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在我国法的场域 中是否妥当呢? 在我 国侵权责任法 有关的条款之中。因而 , 本文所讨论 的保险法并非
刚刚颁布和保险法已经修改的背景下 , 当如何认 局限于作为基本法的《 应 保险法》而是在更为广泛的 ,
险人对第三人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 的, 根据被保险 于对受害人救济的 目的协调适用了侵权责任机制和 人 的请求 , 保险人应当直接 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保险机制 , 确定了机动车非法 占有人对受害人承担 ① o可见 , 责任保险机制的作用发挥 , 是建立在被保 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以保险人垫付抢救费并且赋予 险人一方有责任的基础上的 ; 如果被保 险人完全无 保险人追偿权的形式对受害 人 进行保护。 责任 , 而是受害人一方有责任 , 则不能适用责任保
对于第一种情形 ,侵权责任法》 《 规定 , 如果发 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法虽然还保留了少数对
生的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 的责任 的, 首先由保险 于侵权人进行惩罚的措施 ,但其主要视角已经从加 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限额范 围内进行赔 害人转移至受害人,并以如何填补受害人的损失为
中图分类号: 9 3 D 2 文献标志码 : A 文章编号 :6 4 8 8 ( 0 0 _ 0 5 0 17 —2 X 2 1 3 0 2— 7 1】
侵权责任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 历经演 我国保 险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关系 , 以此澄清实践中 变与发展 , l 、8 在 7 1 世纪形成 了以过失责任为基础 对二者关系认识上的误区 , 从而为更好地把握两部 的完整理论体系。 然而 , 在工业革命之后 , 随着经济 法律的适用边界 、 推动两部法律的有效实施提供必
活动剧增 , 工业事故频繁发生 , 责任保 险机制应运 要的理论支持。 而生。在此后的发展演变中, 起初被设计为规避风
险 的行为人免于承担高额责任的责任保险, 却逐渐 被用来保护受害人免于侵害 ,或者更 明确地说 , 免
受有裁判依据的侵权行为人侵 害的工具[ 1 ] 。进入 2 0


的责任保险类型不断涌现 , 为受害人利益 的充分保 二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员逃逸 的情形下 , 护提供 了更为优越的制度环境 。 其次 , 我国《 侵权责 机动车不 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 需要支 任法》 也把保险机制作为侵权责任 的一种重要的补 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 、 丧葬等费用的。在此
《 侵权责任法》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 事故责任 ” 部分 的设计也无法回避保险机制 , 如何使保险机制与侵 的内容 , 共分三种情形规定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 权机制有机协调与融合 已成 为我 国侵权 责任法着 赔偿与侵权赔偿的具体适用规则 :1 ( )机动车被他 力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偿; 不足部分 , 再由实际控制车辆 的人承担责任 : 中心设计整个侵权法律制度圈 而责任保险制度设计 因 。
租赁、 借用等情形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不是 同一 的最初 目的虽然在于为侵害人规避风险,从而免于
人时 , 由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 所有人有过错的, 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 , 承 但是这种通过将侵权行为所
用上的优先效力。以前述的租赁、 借用机动车情形 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 , 其管理机构有权 向交
下为例,如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 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换言之 , 最终的损害还是要通
先 由保险公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 险责任 限额范 围内 过侵权责任机制由侵权人承担。
予 以赔偿 。 其不足部分才由机动车使用人或者所有
而在第三种情形 , 即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
险予以救济。 而责任的具体认定则又离不开侵权责 故后逃逸时,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 险的, 由保 险公 任法规则 的适用。很显然 , 保险并没有离开侵权法 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此 而独立存在 ,而是在一定程度上仰赖侵权法而生。 时 , 险责任的承担同样也应以逃逸方责任 的存在 保 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的相容性 同样体现在《 道路交 为前提 , 亦体现 出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两种不同规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中。 其次 , 侵权责任法》 从《 的规定 看 , 该法特别注
识这两部法律之间的关系呢? 笔者将以发生交通事 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 。在这些规则中 ,保险法》 《 第 故时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作为重点考察对象 , 来分析 6 条 的规定是责任保险的基本依据 ,同样对道路 5
收稿 日 :0 10 — 6 期 2 1— 5 1
作者简介 :  ̄(92 )男 , 郝 17 - , 河南永城人 , 天津师范大学法学 院副教授 , 法学博士 , 主要从事 民商法学研究 ;
担相应的责任 ;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 造成 的损失分散给社会 , 使得相当一部分的损害赔
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移转登记 的, 由受让 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的方式却成为了保护受害人免 人承担补足责任。此种情形下 , 保险法规范与侵权 受侵害的重要工具 ,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成为了 责任法规范的融合性主要体现在 : 机动车保险责任 责任保险制度的~大功能。传统侵权责任法的赔偿 的承担必须以发生的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功能基于个人责任和过错责任,对受害人的救济进
需要指 出的是 , 在我 国的立法 中, 关于不适用
人来进行填补 。应当说 , 侵权责任规则与保 险规则 保险法规定的情形不仅体现在《 侵权责任法 》 的规 在其他法律 中也有相关的规定 。如 ,机动车 《 的有机结合 , 大大地便利 了受害人 寻求救济 , 使得 定中, 其利益的恢复与填补具有了更大的可能性 。
人 合法 占有或者 当事人合法买 卖机动 车的情形 ;
() 2 当事人非法占有或者非法转让车辆 的情形 ;3 () 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情形 。
( 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在功能上的互补性 二)
现代侵权法通过基 于社会需要的适应性改造 ,
以及 自 身理论的发展 , 已经摆脱了刑法 , 成为民法体
范的相容性。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 出, 保险法与侵权责任法
重侵权责任法规则与保险法规则的对接 , 在对交通 的关系有其相融 的一面 : 保险法 中的责任保险机制
事故的侵权责任进行规范的同时 , 亦对机动车强制 离不开侵权责任的支持 , 侵权责任法的责任认定规 责任保险的适用规则做 了极其详尽 的规范 。整个 则应是责任保险机制运行的基础。 而侵权责任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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