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补贴文件
燃气企业财政补贴收入 文件
燃气企业财政补贴收入文件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2021年8-9月燃气发电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取补助的基本情况
12月中旬,公司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1年8-9月燃气发电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深工信资金[2021]50号)(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通知,深圳市政府对我市相关燃气发电企业进行市级配套补贴,对2021年8-9月全部上网电量给予市级补贴0.1元/千瓦时(人民币,下同)。
其中,公司可获得发电成本补贴1,632.2万元。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12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下达2021年8-9月燃气发电企业财政补贴资金的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58)。
公司已于2021年12月20日收到全部补贴款项1,632.2万元。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有关规定,上述补贴属于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贴,应全额计入公司当期损益。
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损益的影响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三、备查文件
银行收款回单。
特此公告
深圳南山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2月21日。
财政补贴文件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赋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 ,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 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 2%赋予补贴。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1.12•【字号】浙财外金〔2010〕4号•【施行日期】2010.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的通知浙财外金〔2010〕4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阶段已经结束。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我们制定了《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结算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资金的结算管理,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26号)及政策性农业保险相关协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以下简称农险)财政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具体包括农险财政保费补贴资金、农险财政超赔补助资金和购买再保险资金。
第三条各级财政对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农户按当年农险保费金额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分担比例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财政对浙江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共保体(以下简称共保体)保费的结算实行“按实补贴、一年一结”。
第五条为保证共保体经营资金需要,各级财政应预拨部分保险保费补贴资金。
年初,共保体向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农险办)提交本年度农险保费补贴计划,省农险办委托保险中介机构对本年度保费补贴计划进行审核,编制《各县(市、区)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年初预拨核对单》,交由各县(市、区)财政局、农险办共同核对确认,并加盖印鉴。
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文通知各县(市、区)财政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共保体”拨付预付款。
国家补贴公示制度文件范本
文件编号:〔2023〕国财补〔XX〕号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布日期:2023年X月X日执行日期:2023年X月X日起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的管理,提高补贴资金使用效益,保障补贴政策公开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国家补贴公示,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将国家财政补贴政策、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等信息,通过适当方式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国家补贴公示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公开原则: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公开补贴信息。
(二)全面公开原则:公开补贴政策的全部内容,确保补贴信息的完整性。
(三)及时公开原则:在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四)真实准确原则: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公示内容第四条国家补贴公示内容包括:(一)补贴政策:包括补贴目的、适用范围、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等。
(二)补贴对象:包括补贴对象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等。
(三)补贴金额:包括补贴资金的总额、分批次补贴金额等。
(四)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包括补贴资金分配情况、使用进度、资金流向等。
(五)监督举报渠道:包括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站等。
第三章公示方式第五条国家补贴公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一)政府网站: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上设立专门的补贴公示栏目,定期更新公示信息。
(二)新闻媒体:通过新闻媒体发布补贴政策及公示信息。
(三)公告栏:在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等公共场所设立公告栏,定期张贴补贴公示信息。
(四)其他方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其他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四章监督与责任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国家补贴公示工作的监督,确保公示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公示信息如有错误,相关部门应当及时更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对故意隐瞒、篡改、谎报补贴信息,或者利用补贴资金进行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8.10•【字号】渝府发[2004]73号•【施行日期】2004.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73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我市继农村税费改革后推出的又一项重要改革措施,对于保护农民利益,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规定,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落实到农户。
二00四年八月十日重庆市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4〕34号)和重庆市政府有关规定,改革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办法,逐步推行财政支持“三农”资金直接补贴农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直接补贴农民是指将财政部门安排的发展农业生产、扶持农民、支持农村社会事业的资金,委托给金融机构直接发放给农民的管理方式。
第三条直接补贴农民的财政资金(以下简称直补资金)实行“政府制定补贴政策、社会公示、主管部门监督审核、财政部门核拨资金、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直补资金的范围:(一)试点县(市)种粮农民直接补贴资金。
(二)退耕还林现金补助和补助粮食折现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2021.12.31
•【文号】财金〔2021〕130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预算、决算,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金〔2021〕130号农业农村部、林草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有关保险公司:
为进一步做好农业保险保费补贴工作,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农业保险加快高质量发展,结合近年来工作实践和新形势新要求,我们对2016年制定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新的《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财政部
2021年12月31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7.23•【字号】湘财市县〔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的通知湘财市县〔2024〕7号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好国家惠民惠农政策,进一步加强我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以下简称“一卡通”)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实施意见》(湘财市县〔2021〕7号)、省财政厅《关于开展2024年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和项目清理整合工作的通知》(湘财市县〔2024〕6号),现将《2024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省级以上补贴政策清单》和《2024年湖南省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清单》印发给你们(附件1、2,以下简称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开的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包括中央、省、市州及县市区出台的直接兑付到人到户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目录(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及管理等中央和省另有规定的、涉密或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不宜公开的除外),包括省级以上补贴政策81项,对应补贴项目91个;市州及县市区补贴政策81项,对应补贴项目81个。
市州及县市区补贴项目的政策依据、资金用途、补贴对象、补贴标准、主管部门、政策解答电话等具体内容由政策实施地区负责公开。
二、全省补贴政策清单将通过省纪委监委“互联网+监督”平台和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
各市州、县市区应按要求于2024年7月28日前,公布本行政区域实施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一卡通”政策清单,并向省财政厅备案。
省财政厅据此建立各县市区实施的补贴政策与阳光审批系统及“一卡通”发放系统项目的关联机制,并向各县市区开放其备案补贴项目的相关申报、审批、发放权限。
财政补贴免税政策文件
财政补贴免税政策文件财政政策是指国家根据一定时期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任务而规定的财政工作的指导原则,通过财政支出与税收政策来调节总需求。
以下是店铺精心整理的关于财政政策的重要性的相关资料,希望对你有帮助!财政政策的重要性机构预测7月CPI保持低位运行财政政策重要性将突显《经济参考报》记者综合多家机构预测,7月份猪肉价格继续下跌,全国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自前一个月涨幅重返“1时代”后,将继续保持低位运行,具体增速将放缓为1.7%左右。
专家表示,由于货币政策需要真正回归稳健,下半年可能更加重视财政政策的作用。
据了解,7月份食品价格呈分化走势,蔬菜类价格受到洪涝灾害影响走高,猪肉价格续跌。
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主要农副产品数据,经过初步测算,7月中、上旬主要食品价格环比上涨、持平、下降的种类分别占比43%、30%、27%,上涨的种类增多,但除了蔬菜以外的食品价格上涨幅度普遍不大。
受到部分地区洪涝灾害影响,蔬菜类价格环比止跌回升,部分蔬菜价格涨幅较大,猪肉价格环比回落,降幅2%,羊肉价格也在下降。
海通证券宏观分析师姜超表示,近期全国暴雨渐缓,菜价回归稳定,猪价续跌,食品价格继续回落,预测7月CPI食品价格环比-0.2%,下调7月CPI预测至1.7%。
光大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徐高也认为,猪肉价格下跌带动食品价格同比涨幅持续在过去六年波动范围下限徘徊,推动消费品价格环比持续下跌,同时去年猪周期高点在七、八月份,高基数将推动消费品价格同比增速持续下降,因此预测7月CPI同比增速将放缓至1.7%。
招商证券分析师谢亚轩对7月份CPI的预期同比增速为1.6%,他认为,从统计局50个城市主要农副食品平均价格的中上旬高频数据来看,受洪水来袭的影响,鲜菜价格止跌上涨,粮食、鲜果和肉禽价格由升转跌,蛋价的跌幅扩大。
洪水主要影响了鲜菜价格,对其他影响有限,也并非全是负面。
谢亚轩预测,7月份食品的环比增速为-0.1%,非食品环比为0.1%,考虑到基数的原因,2015年CPI的低点出现在5月份,此后逐步走高至8月份,因此2016年6月至8月CPI会逐步回落。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24.04.08•【文号】•【施行日期】2024.04.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我们重新制定了《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2024年4月8日附件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和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支持保障符合条件城镇居民(包括纳入当地保障范围的农业转移人口)的基本居住需求、改善居住条件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补助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金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由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提出三年支出规划建议,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补助资金预算,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绩效管理。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补助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编制,提供各地年度计划数据,督促指导地方开展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组织做好绩效目标制定和落实、绩效监控和评价等。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发布文号】桂政发[xx]34号【发布日期】xx-05-16【生效日期】xx-05-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部分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桂政发〔xx〕34号xx年5月16日)根据中央关于今后各地要逐步放开肉、禽、蛋、菜价格,减少财政补贴的精神,和我区副食品等价格放开后,多年来市场价格平稳的情况,为了有利于理顺一些不合理的价格,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从一九九二年起对我区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作如下调整:一、一、取消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五市为平抑春节、元旦等节日市场副食品价格的补贴,今后节日市场供应由五市根据财力自行安排,自治区不再给予补贴。
二、二、取消自治区对五市储备冻肉的储备费用补贴。
今后各市所需储备量和补贴,由各市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自行安排。
三、三、放开民用煤价格,改暗补为明补。
具体做法是:民用煤的购销差价,按当地平均利润率由市物价局核定,取消财政现行对民用煤的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
同时,对职工给予适当补贴。
补贴资金来源按国家、企业、个人共同负担的原则处理: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教师、优抚对象、大中专在校生由财政给予补贴,企业单位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凡原来已享受煤气补贴的职工,单位不再给生活用煤补贴。
对职工的补贴标准,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具体情况核定,最高不得超过民用煤放开后的职工实际负担水平。
民用煤价格放开后,各地由此而减少的财政补贴资金,应主要用于增设煤店网点及设施建设。
四、四、改变现行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的管理办法。
目前我区城镇居民肉食补贴办法手续繁琐,而且漏洞很多,不利于控制补贴,因此,从一九九二年起将城镇居民肉食价格补贴改由所在单位随工资发放。
具体办法: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和民办教师(均含离退休人员)按原补贴标准带0.7赡养系数(注:原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2元、1.5元、1元的带系数后分别确定为3.7元、2.5元和1.7元。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民政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6.06.16•【文号】民发[2006]9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财务制度正文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民发〔2006〕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给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以下简称老党员)发放生活补贴。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见附表。
对调整标准后仍达不到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的地区,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补足。
二、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240元。
对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乡老复员军人,各地要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他们的生活补助标准,使其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336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省按照每人每年504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年672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年840元安排补助资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12.19•【文号】财金[2016]12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123号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为做好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提高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效益,现将《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相关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财政部2016年12月19日附件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农业保险持续健康发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国家支持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农业保险制度。
为加强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资金管理,更好服务“三农”,根据《预算法》、《农业保险条例》、《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财政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是指财政部对省级政府引导有关农业保险经营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农业保险业务,按照保险费的一定比例,为投保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等提供补贴。
本办法所称经办机构,是指保险公司以及依法设立并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农业互助保险等保险组织。
本办法所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是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以及其他农业生产经营组织。
第三条农业保险保险费补贴工作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
(一)政府引导。
财政部门通过保险费补贴等政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户、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投保农业保险,推动农业保险市场化发展,增强农业抗风险能力。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厦财事〔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财事〔2022〕3号各有关国内运输航空公司: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一、符合条件的有关国内运输航空公司应于每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申请前一周航班补贴并提供有关材料,逾期或未按规定报送申报材料的,视同自动放弃申报前一周航班财政补贴资金。
二、电子版申报材料(包括Word文档、Excel表格以及上述材料加盖公章后的PDF格式扫描件)统一发送至***********************,同时一并报送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纸质材料报送元翔厦门空港及民航厦门监管局。
三、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方式如下:市财政局:王其乐************市交通运输局:卢任灏************民航厦门监管局:苏春毅************元翔厦门空港:谢思毅************厦门市财政局2022年7月1日厦门市阶段性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民航局《关于阶段性实施国内客运航班运行财政补贴的通知》(财建〔2022〕142号)要求,切实规范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财政补贴是指为支持民航业安全稳定发展,由中央财政与市级财政按照65%:35%共同承担,对国内运输航空公司经营的航班起飞港所在地国内客运航班所给予的阶段性财政补贴资金。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1•【字号】内政办发[2013]10号•【施行日期】2013.01.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3〕10号2013年1月31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切实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工作流程,减少发放环节,降低发放成本,确保财政补贴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三农三牧”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为广大受益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推进现代农牧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全力构建和谐社会。
二、基本原则(一)统一领导、分工协作。
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和兑付遵循“政府制定补贴政策、主管部门确定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直接发放、通讯公司短信通知”的原则,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部门和单位明确职能、分工负责、密切合作。
(二)公开公平、规范透明。
按照工作程序,将补贴项目、范围、对象、标准、金额等在严格审核把关的基础上予以公开、公示,实行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增强资金管理和兑付工作的透明度,加强各级财政、审计及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公平、公正、透明、合理。
(三)集中整合、“一卡”发放。
凡是直接兑现给农牧民或者城镇居民的各项财政补贴资金,必须纳入财政补贴资金管理系统,由财政部门集中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代理金融机构一卡发放。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宣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体育总局、国家文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5年12月24日附件: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关于加快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通知》设立,用于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标准和地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实施标准,促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化、均等化,保障群众基本文化权益。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中央引导、地方统筹、突出重点、注重绩效、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四条专项资金分配实行因素分配与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重点向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对基本公共文化服务绩效评价结果优良的地方予以奖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出范围第六条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改善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件,加强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等。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4、关于修改《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12]54号5、关于印发《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4号7、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2]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11]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08]9号17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进展新情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加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正文:---------------------------------------------------------------------------------------------------------------------------------------------------- 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2000年7月10日财社〔2000〕17号)卫生事业是政府实行一定福利政策的社会公益事业,政府对发展卫生事业保障人民健康负有重要责任。
为了明确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提供资金补助的范围及内容,规范补助方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共财政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要求,对卫生事业补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一、补助原则(一)保证政府对卫生事业行使管理和监督职责,支持卫生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良好的公共卫生服务,改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条件,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在动员社会广泛筹集卫生事业发展资金的同时,各级政府对卫生事业的投入水平要随着经济发展不断提高。
原则上政府卫生投入不低于财政支出的增长幅度。
(三)按照区域卫生规划,优化卫生资源配置,促进卫生事业协调发展。
(四)兼顾公平与效率,鼓励竞争,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财政补助范围和方式卫生事业财政补助是指各级政府用于公共卫生事务和卫生机构的资金补助。
补助范围根据政府管理卫生事务、行使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职责,以及公共卫生工作任务、基本医疗服务和事业发展需要等确定。
补助资金按照定员定额、项目论证立项、零基预算等方法核定。
(一)卫生行政部门及执法监督机构经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执法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管理和监督职责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2.20•【文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2017〕164号)进行了修订。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2月2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施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创业,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分配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各类劳动者公平就业,推动地区间就业协同发展。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充分调动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三)科学合理,提升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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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山东乡镇补贴文件补贴,是指一成员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向某些企业提供的财政捐助以及对价格或收入的支持,以直接或间接增加从其领土输出某种产品或减少向其领土内输入某种产品,或者对其他成员方利益形成损害的政府性措施,包括对实际服务设施的补偿及纯津贴山东乡镇补贴文件【1】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X〕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乡镇工作补贴。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乡镇工作补贴的执行范围,限于乡镇(不含街道)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乡镇工作补贴的水平不低于人均200元,补贴标准可根据乡镇情况和在乡镇工作时间等因素适当区别,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
三、乡镇工作补贴自到乡镇工作之月起按月发放。
调离乡镇工作岗位或离退休的人员,从调离或离退休的下月起停发乡镇工作补贴。
四、乡镇工作补贴所需经费,按其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工资发放渠道解决。
五、各地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的具体办法,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按本通知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对工资收入水平相对较高的乡镇是否实行乡镇工作补贴,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六、乡镇工作补贴,从201X年1月1日起执行。
七、本通知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山东乡镇补贴内容【2】禹城市张庄镇党委书记王庆杰最近很高兴,从镇上借调到市里工作的几名年轻人找到他,要求回来。
他说,这是多年没有的新奇事。
原来,按照省里的规定,从今年1月开始,我省提高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津贴补贴。
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强调,一定要“好事办好”,各级政府要筹集足够资金,确保此项政策在全省所有乡镇不折不扣得到落实。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2、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6号3、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誉担保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企[2021]97号4、关于修正«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备树立和国度水土保稳健点树立工程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方法»有关条文的通知财农[2021]54号5、关于印发«国度非物质文明遗产维护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45号6、关于重新修订印发«文明产业开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文资[2021]4号7、关于印发«新增树立用地土地有偿运用费资金运用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151号8、关于印发«基本树立存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建[2021]95号9、关于印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412号10、关于印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管理方法»的通知财农[2020]328号11、关于印发«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建[2020]374号12关于印发«全国方案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0]244 号13关于印发«基层科普举动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171号14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60号15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消费开展资金管理法»的通知财农[2020]68号16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增强财政支农资金管理的意见财农[2020]9号17关于印发«乡村义务教育先生营养改善方案专项资金管理暂行方法»的通知财教[2021]231号1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的通知财综[2021]42号辽宁、福建、山东、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河北、湖南、湖北、海南、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西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消费树立兵团财务局:依据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停顿新状况、新要求,为支持财政困难地域及新疆消费树立兵团做好城市廉租住房保证任务,增强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运用效益,经商住房城乡树立部赞同,我部重新制定了«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证专项资金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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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管理,支持金融机构主动填补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稳步扩大农村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促进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中央财政按照贷款平均余额一定比例给予的定向费用补贴。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批准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三类农村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是指根据银监会统计和认定所确定的西部偏远地区乡(镇),由财政部另行发布。
本办法所称贷款平均余额,是指金融机构(网点)该年度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即每季度末贷款余额之和除以季度数。
具体统计口径以《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及相关规定为准。
如果金融机构(网点)为当年新设,则贷款平均余额为其设立之日起的每季度末贷款余额的平均值。
第三条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工作遵循政府扶持、商业运作、风险可控、管理到位的基本原则。
政府扶持,是指财政部建立定向费用补贴制度,促进金融机构加大支农力度,实现持续发展。
商业运作,是指金融机构按商业经营规律,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风险可控,是指金融机构在加大贷款投放的同时,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改善经营指标,控制相关风险。
管理到位,是指财政部门规范补贴资金管理,严格审核,及时拨付,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资金安全和政策实施效果。
第四条地方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安排地方补贴资金,加大补贴政策力度,更好地促进农村金融发展。
第二章补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的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要求的村镇银行,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第六条中央财政对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按其当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不重复享受补贴。
第七条补贴资金于下一年度拨付,纳入金融机构收入核算。
第三章补贴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财政部根据全国金融机构当年贷款平均余额预测和规定的补贴标准,安排专项补贴资金,列入下一年度中央财政预算。
第九条财政部每年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按规定转拨,由县级财政部门向金融机构拨付。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做好补贴资金的预算管理工作。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于拨付补贴资金后,及时编制补贴资金的审核、拨付和使用报告,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审核后,于财政部拨付补贴资金后3个月内报财政部。
第四章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按年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规定的补贴比例,计算贷款平均余额和相应的补贴资金,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在县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以金融机构法
人为单位申请;其他金融机构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以县级分支机构为单位汇总申请。
第十三条补贴资金申请、审核和拨付,按以下程序办理:(一)金融机构应当于下一年度2月20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村镇银行年末存贷比等数据,并对自身是否达到银监会监管要求等情况进行说明。
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贷款情况表,包括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情况,作为今后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本机构在基础金融服务薄弱地区各网点的当年贷款发放额、当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申请补贴资金金额等数据,并附银行业监管部门对该机构在当地设立网点的批复。
(二)县级财政部门收到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三)县级财政部门向省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金融机构的补贴资金申请书及相关材料、本县贷款发放和补贴资金情况表(见表2)和县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等。
(四)省级财政部门对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送专员办审核。
(五)专员办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送省级财政部门。
(六)省级财政部门在4月30日之前向财政部报送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包括本省和各县贷款发放和补贴情况表(见表1及表2),并附专员办审核意见。
(七)财政部审核后,据实向省级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
(八)省级财政部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转拨资金。
(九)县级财政部门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给金融机构。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认真如实统计和上报本机构贷款发放和余额情况。
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金融机构应当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本机构该季度贷款发放额和季度末余额等数据,作为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第十五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对行政区域内金融机构的补贴申请工作进行指导,做好补贴资金审核拨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补贴资金审核拨付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反映,保证财政补贴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专员办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贷款和各项监管指标完成情况认真审核,出具意见作为中央和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拨付补贴资金的依据。
专员办应当加强对补贴资金拨付和使用的监督检查,规范审核拨付程序,保证补贴资金专项使用。
第十七条财政部不定期对补贴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作为调整政策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财政部门应当追回补贴资金,取消金融机构获得补贴的资格,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不执行国家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不按时报送相关数据的,地方财政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拒绝出具补贴资金审核意见。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和专员办未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金融机构虚报材料骗取补贴资金,或者挪用补贴资金的,上级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追回已拨资金,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情况制定补贴资金管理细则,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