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健身健美俱乐部健身操教练员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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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04(健)-文件名称:

0001

健身操教练员管理制度版本:V.2

《健身操教练员管理制度》

为更好的服务于会员;使会员可以享受到高质量的团体有氧健身课程及加强健身操教练员队伍管理的规范化,

特制定以下制度。

第一条

健身操教练员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俱乐部所公布课

程时间表的内容。

第二条.

健身操教练员执行课程需提前15分钟到达俱乐部,并做

好签到工作;提前5分钟进入操室,做好准备工作。迟到5 分钟- 10分钟,罚款20元。10分钟-30分钟,罚款50

元。超过30分钟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健身操教练员无故旷工,需赔偿俱乐部损失500元。情

节特别严重者,予以除名处理。

第四条.

健身操教练员应严格遵守安全训练原则,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自身或会员的人身伤害,由该健身操教练员承担全部责任,包括医疗费用,民事赔偿等相关责任,俱乐部保留解释权。

第五条.

保证课程质量,授课中要精神饱满,认真指导会员。否则,

罚款20元。

第六条.

爱护公物,严格逍守音响设备及其他设施的使用规定, 如因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全部损失。第七条.

课后做好登记,如漏签,停发此节课时费。

第八条.

配合前台工作人员做好课堂人数统计工作,如发现作弊行为,立即除名处理。

第九条.

因事假不能上课需至少提前4小时通知俱乐部管理层及该课时所在分店主管,并说明原因。否则,全职健身操教练员停发此节课时费并罚款50元,过失单1张,累计3张,除名处理;兼职教练停发此节课时费,过失单1张,累计3张,除名处理。

第十条.

病假需有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核实后,不做罚款处理。但不允许电话通知,可委托亲友持医院证明到办公室申请病假,并说明复假日期;如需续假,必须提前3天再次办理上述手续。否则,过失单1张,累计3张,除名处

理。

第十一条.

课前课后应充分与会员交流,认真听取会员意见,做好记

录,对不足之处及时予以改正、完善。

第十二条.

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俱乐部将定期对健身操教练员进行技术评估,对于不符和要求的健身操教练员,俱乐部将责令其停课,并限期改进。如仍不符合要求,俱乐部将不再录用。

第十三条.

不得在任何场所与任何人以任何目的制造、散布损害俱乐部、会员或同事的言论。否则,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俱乐部将保留对当事人要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全职教练除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得私自在外承接演出或私自以俱乐部名义进行个人的商业活动。

2.不得私自在其它健身场所或相关单位授课。

3.积极配合俱乐部做好外部宣传工作(如表演.推广等),服从俱乐部的统一安排。如有总推脱或态度恶劣者,将在课程安排上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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