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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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全国中、小学勤工俭学
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单位:教育部财政部
文号:[82]教供字028号
发布日期:1982-7-3
执行日期:1982-7-3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勤工俭学财务管理工作,是校办工厂、农场(包括农、林、牧、渔场、饲养场及茶、桑、果、药园等,以下简称厂、场)和学校整个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勤工俭学的财务管理,管好用好各种资金,对促进勤工俭学的发展,改善校办厂(场)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都有积极的作用。
第二条校办厂(场)的财务收支,要单独设置帐目,独立核算盈亏,本着会计与出纳分开管理的原则,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其中,对于产销比较稳定,日常收、付业务较多的厂(场),经学校财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置财会
机构,配备专职财会人员,在业务上受学校财务部门领导,并在银行单独开立帐户,定期向学校财务部门编报会计报表。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厂(场),其财务工作可由学校财务部门兼管。
第三条学校分管勤工俭学的校长要重视校办厂(场)的财务工作。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勤工俭学财务工作的领导,经常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校办厂(场)及其他勤工俭学的财务活动,要根据学校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或要求,按时编报财务计划和会计报表。
第四条校办厂(场)应逐步实行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经济责任制,建立成本核算制度和奖惩制度。贯彻执行按劳付酬的原则,把生产和经营成果的好坏同生产者的利益结合起来。
校办厂(场)可根据条件的可能,试行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校办厂(场)停办和撤销,各项财产和各项资金一律冻结,登记造册,编制会计报表,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收缴和平
调,学校内部亦不准进行私分或变相私分。
第二章流动资金管理
第六条学校开展勤工俭学的资金,主要应靠内部逐步积累解决,初办时期或临时发生周转困难时,教育主管部门可视情况在本系统内适当调借或商由财政部门和银行借、贷解决。
学校必须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创业的精神,加强经营管理,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加速资金周转。校办厂(场)所需的流动资金,学校可视其规模、正常生产任务及供、产、销情况,核定流动资金的额度,并将流动资金的使用情况作为考核校办厂(场)的指标之一。
校办厂(场)向外借用的资金,要做到有借有还,信守合约。
第七条校办厂(场)接受外单位委托的科学技术研究项目或新产品试制任务,事先双方应就有关技术、经济责任等问题,包括所需的资金、原材料和补充配套设备的解决办法及取得的科研成果专利和新产品成批生产权的归属等,认真加以协商,明确
各方应负的责任和权利,签订协议或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分歧意见,应根据协议或合同,本着互让互利的精神协商解决。
销售产品和购置原材料等必须及时结算,严禁赊销拖欠。应收、应付款项和库存积压材料、物资,要定期清理盘点,及时结算和处理,以加速资金的周转。
第八条校办厂(场)投产新产品前,要做好市场调查和市场预测,做到适销对路,以销定产,防止盲目生产,造成产品滞销积压而浪费资金。要不断提高产品质量,生产物美价廉的产品。
校办厂(场)要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做到材料、燃料、动力的消耗、工时、库存等有定额,使考核有依据。
第三章固定资产和物资管理
第九条校办厂(场)根据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规定,属于固定资产范围的建筑物、机器、农业机械、仪器、运输工具、耕畜等(包括无价调拨、捐赠和自制)都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建立使用、维修、保养、保管责任制。做
到有物、有帐、有卡,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要定期盘点、清查。对发生盘亏、盘盈、损失等,必须查明原因,严肃处理。
第十条校办厂(场)的固定资产,出售、调出、报损、报废均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或转让。
固定资产报废时,必须由领导、技术人员、工人共同审查鉴定。报废后的残值变价,作收入处理。
第十一条校办厂(场)在用的固定资产,可以按年计提折旧费,按月摊入生产成本。提取的折旧费,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技术措施,不得挪作它用。
固定资产的大修理费用,列入当年成本,数额较大的,可通过“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
第十二条校办厂(场)的原材料、产成品、半成品、低值易耗品、工具、农副产品等,都要有库存放,并按规定建立材料物资帐,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建立健全计量、验收、领退、保
管盘点等制度。做到入库有证,出库有据,定期清点,保证不受损失。属于正常盘盈盘亏应做增、减“生产费用”处理;确属个人造成的不应有损失,要追究责任。
第四章成本核算
第十三条校办厂(场)要在生产活动中,加强成本核算,严格成本管理。要不断降低原材料、燃料、动力消耗,提高劳动生产率,减少废品损失,提高设备利用率,节约各项费用开支,不断降低产品成本。
第十四条校办厂(场)的成本核算内容,一般可定为材料、工资、费用三项,主要包括:为制造产品和加工而耗用的各种原料、材料、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职工工资、奖金以及按工资总额提取的附加费、折旧基金、废品损失、固定资产维修费和管理费用等。一切不属于成本范围的费用都不得挤入成本。
师生参加劳动,可提取假定工资,直接计入成本。这部分假定工资交给学校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或作为校办工厂的周转金。
属于学校经费支出和学校使用校办厂(场)的材料、产品以及对内加工、维修等,都不得挤入成本,并按所耗工料合理计价冲抵当年应交学校的收益。
第十五条办厂(场)要切实做好成本的核算基础工作。车间、班组做好各种原始记录(包括工料消耗、所用工时费用开支,在产品与半成品内部转移和产成品的出入库等统计)。
产品成本的核算,应本着“主要从细,一般从简”的原则,即:主要产品应以每一种或每一批产品作为核算对象,计算其总成本和单位成本;零星产品可合并计算一个总成本,再按比例分配计算各种产品的单位成本。
学校要加强校办农场农副产品的成本核算,对收获的农副产品要全部入帐,进行成本核算,严禁以任何名义变相私分或挥霍浪费。
第五章收益分配使用
第十六条勤工俭学的收益,除用于扩大再生产(包括流动资金)、改善生产条件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外,主要应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