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5]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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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

助学金管理办法(文件)

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总则
为了规范助学金的管理及分发工作,促进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和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二条
助学金的种类和标准
1.学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特殊困难补助金等多种助学金形式,具体
种类和标准由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助学金的发放标准应当公开、透明,并根据学生的学业成绩、家庭经
济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第三条
助学金的管理
1.学校设立助学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具体助学金评审、发放和管理工作。

2.学生申请助学金需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并提交所需材料,经助学
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后决定是否发放助学金。

第四条
助学金的使用
1.获得助学金的学生应当按照助学金发放的要求使用,不得将助学金用
于不当用途。

2.学校有权对助学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规使用助学金的
学生将做出相应处理。

第五条
助学金管理的监督
1.学校设立独立的助学金监督机构,对助学金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评
估。

2.助学金相关工作应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助学金的
合理有效使用。

第六条
其他规定
1.对于特殊困难学生的助学金发放,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特殊照顾和
支持。

2.学校应当定期公布助学金的发放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和评价。

第七条
附则
本助学金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关规定的解释权归学校助学金管理委员会。

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解读

高校国家奖助学金政策解读

。。。申请材料
班级2的申请材料 某班级贫困 班级1的申请材料
获奖学生初审名单表(附件9)
班级获奖学生 初审名单表 (附件9)
院系评审报告
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相关材料
Part 3 材料报送
各系上报的评审材料包括:
二、国家助学金 1. 《2016年国家助学金汇总表》纸质盖章稿、电子表; 2、学生填写的《2015-2016学年普通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与以往 不同,有新增内容; 3、拟评定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调查表,已评定过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助学金同学可 不用重复递交该材料,调查表上的盖章只要按表格上的要求盖章即可,无需加盖几 个章。 4、各系另需报送国家助学金评审报告一份,报告内容包括评审组成人员名单、评 审依据、评审程序、分配名额、公示情况和评审结果等情况,内容要具体翔实,并 附上系公示情况表。
4、制定本校 分配方案,下 发相关文件。
5、各系组织 评议工作小 组进行评议
6、各系认定工 作小组对评议 结果进行认定 7、学院资助管 理中心审核汇 总名单,报审 8、学院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 组审批并公示 9、公示无异议
后将材料报送省 中心审核或备案
10、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成立专家评审小组, 对各校上报的国家奖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 国家助学金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有关材料上 报教育部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组审批并公示 11、教育部和 省教育厅印制 荣誉证书
12、学校发放 奖助学金资金, 荣誉证书
10、省中心成立专 家评审小组评审, 上报教育部材料
9、公示无异议
后将材料报送省 中心审核或备案
Part 2 工作流程 1、下达我院名 额和预算 2、提出名额和 预算分配方案 3、报分管院领 导审批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

《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第六条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当年国家奖学金的总人数,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于每年5月底前,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审批。

第七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将国家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及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评审第八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年级专业意见怎么填_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年级专业意见怎么填_1

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审批表年级专业意见怎么填该生家庭经济贫困,家中开销较大,在校期间表现优秀,参加活动积极性高,学习认真,同意参评。

关于国家贫困大学生助学金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行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肩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额度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5.家庭贫困,生活简朴;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向上;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简朴。

第五条高校可按照上述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情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评审。

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提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0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2号)、《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教财[2007]7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高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中品学兼优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品行表现较好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助学金一般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在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同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院成立国家助学工作领导小组。

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全面领导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和组织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第六条各院系成立以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为组长,办公室主任、团委书记、各班辅导员及学生会主席或团委副书记(学生)等为成员的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小组,具体负责本学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工作。

第三章奖励资助标准与评选条件第七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元。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72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对《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教育部2021年4月10日附件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特殊教育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殊教育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用于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转移支付资金。

实施期限根据教育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政策等确定。

第三条补助资金遵循“中央引导、省级统筹、突出重点、讲求绩效、规范透明、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补助资金支持范围为全国独立设置的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较多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普通中小学校。

重点支持中西部省份和东部部分困难地区。

补助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支持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不含新建),配备特殊教育专用设备设施和仪器;对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学生较多的普通学校进行无障碍设施改造。

(二)支持承担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含孤独症儿童教育中心)职能的学校和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的普通学校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

(三)支持向重度残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提供送教上门服务,为送教上门的教师提供必要的交通补助;支持普通中小学校创设融合校园文化环境,推进融合教育。

关于评选2006年度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

关于评选2006年度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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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7: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地址: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 107 室 电话:(0635)8239608
山东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

姓名


学号

聊城大学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户口

济 家庭月总收入 情
况 家庭住址
性别 学院
出生年月 入学时间

民族 班
A、城镇 B、农村 人均月收入
家庭人口总数 收入来源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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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地址:大学生事务服务中心 107 室 电话:(0635)8239608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6、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及公益活动,积极交纳学费; 7、在校期间无违纪记录,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 (三)省政府奖学金、省政府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参照国家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 申请条件执行。 (四)申请国家助学奖学金和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 2006 级新生人数,原则上 不得超过所分配推荐人数的 10%。 四、国家助学奖学金及省政府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一)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各学院提出申请,上 报个人事迹材料(A4 纸,不少于 1500 字),并分别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附 件一)、《山东省政府奖学金申请表》(附件五); 2、各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和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按 照学生工作处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 3、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评学生名单(附件二和附件六)、学生事迹材料 和申请表(附件一、附件五)报学生工作处评审,并按要求用 Excel 电子表格同时 报送初审合格的学生名单(附件二和附件六); 4、各学院在考评推荐中,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二)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符合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申请条件,但在同一学年内未获得国家奖 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特困学生可向各学院提出申请(A4 纸,不少于 1000 字), 并分别填写《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三)、《山东省政府助学金申请表》(附 件七); 2、各学院对学生进行综合考评,依据考评结果和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按 照学生工作处下达指标确定初评名单; 3、各学院将公示无异议的初审学生名单(附件四、附件八)和申请表(附件 三、附件七)报学生工作处评审,并按要求用 Excel 电子表格同时报送初审合格的 学生名单(附件四、附件八); 4、各学院在考评推荐中,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助学金不能同时兼得。 五、国家助学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的发放办法 (一)国家奖学金及省政府奖学金由学校财务处一次性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及省政府助学金由财务处按月拨入学生个人帐户。 (三)在一年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或暂停发放国家助学金和省政府 助学金: 1、违反校纪校规,受警告以上处分; 2、平时有高消费行为,抽烟、酗酒、铺张浪费且屡禁不止; 3、谎报家庭经济情况或本人生活状况; 4、购买个人电脑或手机、高档次消费品或其他奢侈消费; 5、谈恋爱且行为不检点; 6、学期内学习成绩明显下降,考试有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或经补考仍有不及 格记录。 六、评选要求

学生资助工作述职报告范文【三篇】

学生资助工作述职报告范文【三篇】

【导语】不⾜之处⼀要找准,⼆要分析透彻,三要有切实可⾏的改进措施,不⾜即是给别⼈听的,让他们看到你的实事求是的客观分析,监督你不断改进;更是给⾃⼰说的,不断改进、完善⾃⼰,在市场竞争中才会⽴于不败之地。

---以下是为⼤家整理的《学⽣资助⼯作述职报告范⽂》,欢迎阅读。

【篇⼀】 ⼀年来,在省学⽣资助管理中⼼的指导下,在市教育局的正确领导下,我们克服学⽣资助⼯作量⼤、⾯⼴、对象复杂、管理难度⼤等问题,努⼒完成各项⼯作任务,认真落实国家各项资助政策,把惠民⼯程实施到位。

现将⼯作总结如下: (⼀)加强了资助队伍建设 学⽣资助⼯作是国家的⼀项惠民政策。

这项⼯作⼯作量⼤,任务重,需要专门的机构,专门的⼈员来落实。

经过努⼒,市委编办于2014年7⽉批⽂同意,南平市职成教研室成⽴南平市学⽣资助管理中⼼,调剂1个编制,专门从事学⽣资助管理⼯作。

建瓯市经编办批复确定了3个编制的学⽣资助机构,队伍建设迈出了可喜的⼀步,但具体⼯作⼈员尚未安排到位。

其它⼤部分县(市、区)因编制问题尚未建⽴由编办核准批复的专门学⽣资助机构,资助队伍尚不健全。

(⼆)规范了资助档案⼯作 为了规范全市学⽣资助⼯作,我市出台了资助档案建设专项⽂件,进⼀步推进了资助档案建设⼯作。

⼀是建章⽴制,规范档案管理,对办理完毕的⽂件集中管理,及时收集、定时清理、年终复查,保证⽂件材料收集完整、齐全,严防遗失和泄密;⼆是注重收存,科学合理归档,分类(综合类、表册类、财务业、声像类)整理装订成册;三是存放有序、⽅便查找利⽤;四是以查促建,整改提⾼,结合资助检查对档案材料进⾏补缺补漏,⾃我完善;五是树⽴档案意识,熟悉档案制作程序,培育档案规范建设典型,以点带⾯地推进资助⼯作档案建设。

2014年,经研究,确定南平市教育局、邵武市教育局、武夷学院、闽北卫校、南平⼀中、建阳⼀中等单位为省资助档案建设试点单位。

(三)实⾏了阳光操作制度 全市中职学⽣实⾏“中职卡”制度,⾼中学⽣实⾏“⾼中资助卡”制度,实现了“统⼀办卡,集中⽀付”;实⾏“助前”和“助后”公⽰,确保了惠民政策的“阳光操作”;明确资助⼯作操作流程,准确掌握学⽣变动状况,做到“不错报、不多报、⽆漏报”,确保了统计报表的准确⽆误。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7.06.27•【文号】财教[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6.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财经法规制度汇编(DOC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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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法规制度汇编(DOC格式).DOC常用法律、法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x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xx]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x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xx]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114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xx]财政部令第32号)第二篇高等教育管理一、收费管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核定教育部考试中心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xx]1245号)关于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考委办[xx]4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同意北京大学等35所高等学校示范性软件学院继续执行原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xx]25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全国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发改价检[xx]1609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做好xx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xx]10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关于调整祖国大陆普通高校和科研院所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及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教电[xx]333号)关于调整我校招收台湾地区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校通知[xx]111号)教育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关于严厉禁止学校违规收费落实政府对教育的投入责任的紧急通知(教监[xx]1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违规培训办班部际协调会议办公室成员第三次会议会议纪要》的通知(教监厅[xx]2号)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xx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xx]8号)关于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财[xx]50号、苏价费[xx]189号、苏财综[xx]43号)关于核定东南大学等四所大学全国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费标准的批复(苏价费[xx]335号、苏财综[xx]87号)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xx]76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高校专转本学生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xx]102号、苏财综[xx]21号)关于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录取为正式研究生后的收费规定(暂行)(校财字[xx]17号)二、票据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xx]235号)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规范铁路客运餐车发票使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xx]198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启用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的通知(苏财综[xx]67号)关于xx年科研收入票据使用的规定(校财字[xx]1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收款票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校财字[xx]13号)三、资金、经费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xx]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xx]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因私购汇限额及简化相关手续的通知(汇发[xx]6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转发科学技术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的通知(教技厅[xx]7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xx]11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教财[xx]16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台湾学生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xx]75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试行民航电子客票报销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39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预算编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xx]36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部门收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预[xx]37号)关于在校学生购买教材折扣的暂行规定(校财经[xx]4号)关于加强会计核算内部管理的补充规定(校财字[xx]6号)东南大学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校财字[xx]8号)关于重申加强现金管理的规定(校财字[xx]10号)关于科研经费报销的补充规定(校财字[xx]16号)关于实行《东南大学资助博士生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办法(试行)》的通知(校通知[xx]52号)四、综合管理基金会管理条例([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0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xx]7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教育培养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xx]1008号)关于学校集中采购复印纸的通知(校财字[xx]5号)关于领取大病医疗互助金补助费的通知(校财字[xx]7号)关于调整东南大学大集体职工有关管理费用的决定(校财经[xx]1号)关于设立学校股权管理专项的决定(校财经[xx]7号)关于印发《东南大学公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校通知[xx]10号)第三篇税收管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xx]3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税[xx]9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xx]16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xx]1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xx]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做好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财税[xx]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xx]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xx]129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148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国税发[xx]1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发[xx]19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0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xx]20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xx]2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xx]715号)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苏地税函[xx]90号)第四篇会计人员管理《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 05年第27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财会[xx]13号)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财会[xx]14号)江苏省会计专业高级会计师资格条件(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10月3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02.04.16•【文号】财教[2002]33号•【施行日期】2002.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7月6日实施日期:2005年7月6日)废止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02年4月16日财教[2002]33号)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奖学金”。

现将《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请将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我们。

附件: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附件: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奖学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中央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提供的无偿资助。

第二章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和申请条件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全国普通高等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包括当年考入普通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以及在校全日制本专科生。

第四条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质优良;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执行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生活俭朴;3.身体健康;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5.家庭经济困难。

第五条高等学校可按照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品德、学习成绩、体育锻炼、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考核。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最新】

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第三条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平均3000元,我校分为三个等次:一等(4000元/年)、二等(3000元/年)、三等(2000元/年);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平均发放。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优先评定范围(一)烈士子女;(二)孤儿;(三)残疾人家庭或自身残疾;(四)父母一方去世;(五)家庭主要收入来源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六)因遭遇自然灾害,使家庭收入严重下降;(七)家庭成员长期患病,医疗费用支出较大。

第六条限定评定范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一)违反校纪校规,受到通报批评或其他纪律处分;(二)虚报家庭情况骗取奖助学金或助学贷款;(三)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高消费行为。

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第八条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本学院提出申请,并递交《湖北工程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四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四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四部分)----规章制度细则2五、辽宁大学国家及辽宁省政府助学金评选办法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进取,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起设立“国家助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

为做好我校国家及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辽宁省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辽财教[2005]543号)文件,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习态度端正、道德品质优良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费注册;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在上一学年考试成绩中不及格科目在两门以下;6、无违规、违纪记录者;7、吸烟、酗酒、沉迷于网络游戏及有其它不良嗜好者不予评选;8、当年获其他大额资助者,不参与评选。

(三)助学金金额及发放方式“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辽宁省政府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

以上两项助学金均为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

(四)名额分配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划拨我校名额,按照院系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五)评定程序和时间1、每年10月上旬,由个人向所在院系申请;2、每年11月下旬左右教育厅下达受助名额到校,院系按学校所分配名额,对所有申请者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综合评定,等额确定符合条件人选,在院系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助学办公室;3、学校审查后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公示(学生工作处网页、学校BBS)一周,无异议者列入推荐名单上报辽宁省教育厅。

(六)其他1、我校将实行持续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随机抽取获助学生进行家访,如发现受助学生所报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滥用助学金奢侈挥霍等行为,学校有权终止发放其相应助学金。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1.06.24•【文号】财教[2011]194号•【施行日期】2011.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各中央直属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文化)处(组):为适应国内外情况的发展变化,结合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工作实际,我们制定了《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国家公派出国教师待遇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

财政部教育部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外教师交流,加强国际汉语教学和教育援外工作,充分调动公派出国教师(以下简称出国教师)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出国教师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履行我国政府对外文化、教育交流协议和双边协议,执行出国任教任务且在国外连续任教半年以上(含半年),并由中国政府提供资助的出国教师。

第二章工资及津贴补贴第三条出国教师在国外任教期间,根据出国教师国内职称,按以下标准计发国外工资:第四条孔子学院中方院长享受岗位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美元,用于开展工作必需的对外交往和通讯等支出。

第五条为体现对艰苦地区的倾斜,鼓励到艰苦地区任教,在艰苦地区任教的出国教师享受艰苦地区津贴。

按艰苦程度不同,艰苦地区分为五类,由低到高依次为一、二、三、四、五类。

各类艰苦地区名单详见附件。

各类艰苦地区津贴标准为:一类地区:每人每月180美元;二类地区:每人每月500美元;三类地区:每人每月820美元;四类地区:每人每月1150美元;五类地区:每人每月1500美元。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7]91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7]91号)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七年六月二十七日附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中国海洋大学奖学金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奖学金制度

中国海洋大学奖学金制度来源:刘木子(刘乔)的日志奖学金学校为了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把学生培养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特设立了一系列奖、助学金,获奖学生占在校本科学生人数的50%以上。

具体有:一、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为鼓励高考成绩优秀的考生报考我校而设立优秀新生入学奖学金,具体评审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学生奖学金的金额及评选比例1、杰出学生奖学金:5000元/人,获得者为校优秀学生标兵。

2、学习优秀奖学金:一等15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5%;二等10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10%;三等5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20%。

3、文体活动奖学金:6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5%。

4、科技创新奖学金:6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5%。

5、社会实践奖学金:600元/人,占评选人数的10%。

三、理科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学校在国家理科基础科学研究和教学人才培养基地专业学习的学生中设立理科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在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学习的学生中设立国家生命科学与技术人才培养基地奖学金。

四、毕业生服务西部奖学金为奖励志愿到边远地区、西部地区艰苦行业、国家重点扶持单位就业的毕业生而设立的奖学金。

一次性奖励3000元。

五、专项奖学金1、文苑奖学金:为了激励我校学生热爱科学、热爱海洋、热爱海大的热情和努力成才、报效祖国的志向,著名海洋科学家文圣常院士出资设立文苑奖学金,在全校本科生中奖励3名品学兼优、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优秀学生,每人6000元/年。

2、百佳优秀学生中国银行奖学金为促进我校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才报国的志向,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行出资设立“百佳优秀学生中国银行奖学金”,奖励我校品学兼优的优秀大学生。

每年奖励100名,每人2000元。

3、郝文平奖学金为进一步学习海大毕业生郝文平烈士的精神,由郝文平烈士生前所在部队——海军北海舰队工程指挥部炸礁队和学校共同出资,在海大工程学院学生中设立了郝文平奖学金,每年奖学金共3万元。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4.10.25•【文号】财教〔2024〕181号•【施行日期】2024.10.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有关中央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育局、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覆盖全学段学生资助体系,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增加高等教育阶段国家奖学金名额,提高奖助学金标准(一)增加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提高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6万名增加到12万名,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

(二)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

从2024年起,将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标准由每生每年5000元提高到6000元。

(三)提高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

从2024年秋季学期起,将本专科生(含预科生,不含退役士兵学生)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具体标准由高校在每生每年2500—50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以分为2—3档。

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由每生每年3300元提高到3700元。

(四)增加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

从2024年起,将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每年4.5万名增加到9万名,其中:硕士生由3.5万名增加到7万名,博士生由1万名增加到2万名。

(五)提高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支持标准。

从2025年起,提高中央高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中央财政支持标准,其中:硕士生由每生每年8000元提高到10000元,博士生由每生每年10000元提高到12000元。

财教〔2010〕46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10〕461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财政部、教育部制定了《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教育部二○一○年十一月三日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0〕356号),为加强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

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

财政部、教育部根据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各省份资助面。

其中:东部地区为10%、中部地区为20%、西部地区为30%。

各地可结合实际,在确定资助面时适当向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

地方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与所在地区同步实施,所需经费按照现行经费渠道予以保障。

第六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习和生活费用开支,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郑州大学国家郑州大学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郑州大学国家郑州大学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郑州大学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他们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根据国家财政部、教育部财教[2005]75号、河南省财政厅、教育厅豫财办教[2005]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郑州大学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条国家(省政府)助学奖学金面向我校全日制本专科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由中央政府和河南省政府分别出资设立,包括国家助学金、奖学金和河南省政府助学金、奖学金四种形式。

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4000元,河南省政府奖学金额度为每生每年3000元。

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以资助其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生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发放计划以当年财政实际划拨情况确定。

第三条国家(省政府)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4.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作风正派,道德品质优良;5.勤勉刻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新生参加全国统一高考成绩优秀;6.积极参加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7.具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责任意识,为学校和班级建设做出积极贡献;8.家庭贫困,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生活俭朴,不攀比、不浪费。

第四条国家(省政府)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关心集体,积极参加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4.诚实守信,无不良诚信记录,品行端正;5.学习勤奋努力,积极上进;6.积极参加各类文体活动、科技活动、军事训练和公益劳动,具有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身心健康;7.具有强烈的主人翁意识,积极参与学校建设和发展,乐于奉献社会;8.来自老、少、边、穷地区;孤儿、残疾、单亲、烈士子女、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父母一方或双双失业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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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5]75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现将《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二OO五年七月六日
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并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特设立国家助学奖学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面向全国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在校本专科学生中的贫困家庭学生。

分为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两种形式。

国家奖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奖学金额度为每人每年4000元,每年资助5万名学生。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

国家助学金以资助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的生活费为目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50元,每年按10个月发放,每年资助约53.3万名学生。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或全国统一考试成绩优秀;
5、家庭贫困,生活俭朴。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第五条高校可按照上述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分别制定相应的综合测评办法,并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思想道德、学习状况、校规校纪等具体指标对学生进行评审。

第六条国家助学奖学金按年度申请和评审。

每年9月开始受理申请,当年10月31日前评审完毕。

第七条学生可根据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学校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并递交《国家奖学金申请表》或《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见附表1、2),但在同一学年内不得同时享受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国家助学奖学金的评审程序如下:
1、财政部根据中央高校和地方高校上一年度在校本专科学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并下达对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的国家助学奖学金预算及分配名额。

分配名额时,对西部地区的高校适当予以倾斜。

2、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财政部确定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

对农林、水利、师范、民族、地质、矿产、石油、航海等专业的学生占在校生比例较大的高校适当倾斜。

3、各高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助学奖学金名额,受理学生的申请材料,组织等额评审,并在正式确定资助学生名单之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初审合格学生名单向全校师生公示,以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4、公示结束后,由各高校每年10月31日前将正式确定的获资助学生名单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厅(局)、财政厅(局)备案。

第九条各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财政厅(局)(通过省教育主管部门)在接到各高校上报的国家助学奖学金获资助学生备案名单后,于15日内将资金全部拨付给高校。

第十条国家奖学金由各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奖学生本人;国家助学金由学校按月发放给学生,或直接打入学生每月的伙食卡。

第十一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品学兼优的贫困家庭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切实用于学生生活费开支。

第十二条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助学奖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财政、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由本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设立本地区的政府助学奖学金,可以称为“XX省(市、区)政府助学奖学金”。

具体资助人数及实施细则,由各省自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原《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2])33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附表1.doc
2. 附表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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