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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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延东强调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

刘延东强调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

据媒体报道,国务院总理、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组长温家宝近日主持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关于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西部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克强出席会议。

会议认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十年来,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社会地步、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各项事业都取得了显著成就,为全国经济发展开辟了新的广阔空间,也有力地促进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和技术基础。

要坚定不移地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支持西部地区抓住机遇,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积极调整经济结构,着力提高发展质量,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化解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温家宝:要充分发挥西部在扩大内需中的作用继续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高各族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充分发挥西部地区在扩大内需中的重要作用。

要把西部大开发放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财政转移支付和扩大内需新增投资要继续向西部倾斜。

进一步加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力度。

构建和完善适度超前、功能配套、安全高效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

西部地区所有新上项目,都要严把产业政策关、环境保护关和资源集约利用关。

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加快发展特色农业,扶持优质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加强先进实用技术应用和科技服务。

继续保持和加大对西部高新区的政策支持力度,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

推动重点区域政策信息PolicyInformation政策信息Policy Information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动国家技术创新工程的实施率先发展,成为引领和带动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高地。

加快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事业发展。

千方百计增加就业,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

力争用2~3年时间,基本解决农村人口饮用水安全问题。

深化改革开放,构建对内对外开放新格局。

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积极培育大企业、大集团。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2〕13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2〕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2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

今年拟安排财政赤字8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5500亿元,代发地方债2500亿元。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突出重点,加大对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就业、社会保障、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方面的投入,加大对“三农”、欠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节能环保、水利、地质找矿等的支持。

严格控制“三公经费”,大力精简会议和文件,深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控制楼堂馆所建设规模和标准,压缩大型运动会场馆建设投入。

全面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

实施结构性减税。

认真落实和完善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继续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进行清理、整合和规范。

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和风险防范。

继续妥善处理存量债务。

进一步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

坚决禁止各级政府以各种形式违规担保、承诺。

严格控制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管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继续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按照总量适度、审慎灵活的要求,兼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持物价稳定和防范金融风险。

综合运用各种货币政策工具,调节好货币信贷供求,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

广义货币预期增长14%。

优化信贷结构,支持国家重点在建、续建项目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加强对符合产业政策、有市场需求的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切实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财建〔2006〕317号]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2006年6月19日财建〔2006〕317号为深入贯彻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开展,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更好地为实施“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提供人才保证,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落实。

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以下简称《决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5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加速职工队伍的知识化进程,现就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与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的重要性(一)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建设一支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是实现“十一五”规划的关键。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加快推进人才强国战略,加强人力资源能力建设,实施人才培养工程。

企业职工教育培训是开发人力资源,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基础工作,是提高职工职业技能和岗位能力,适应经济发展、技术进步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1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的通知(沪教委基〔2010〕31号)各区县教育局:为贯彻国家人力资源强国发展战略,为未来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创新人才,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07〕16号)和《中共上海市科技教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进一步加强创新人才培养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办〔2007〕64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在本市部分普通高中开展“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创新素养培育实验项目”,探索高中阶段对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的办学机制、课程设置、教学途径、学习管理与综合评价办法。

在取得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进这项实验,以提高全市普通高中对学生创新素养早期培育的能力和水平,为全面推进创新人才培养提供经验。

一、目的意义在高中阶段探索拔尖创新人才早期培养的途径与方法,是一项具有战略意义的重要工作。

在一部分有条件的学校先期开展这项实验,既可引导这些学校注重从办学机制等方面着手,改革现有的高中教育教学模式,探索一条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有效关注与培养的新路,为全市高中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经验和范式;又可以通过此项实验,选拔和培养一批具有发展潜质的学生,对高校招生制度和后继教育改革具有促进作用。

这项实验有利于导向高中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实施学生培养模式改革,还可影响到义务教育阶段对学生创新素养培养的关注,推进义务教育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2006_2008年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评述

2006_2008年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评述

2006—2008年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评述詹正茂舒志彪内容提要本文对2006—2008年我国政府出台的各类创新政策进行了全面的总结,并从财税政策、金融政策、人才政策、政府采购、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政策、创新平台建设等六个角度进行了详细分析。

文章认为,我国政府出台的创新政策较为全面,重点突出,着重解决了阻碍我国当前自主创新能力提升的关键瓶颈。

关键词国家创新系统政府创新政策国家创新系统是一个复杂体系,由多种主体构成,其中最重要的主体包括政府、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在我国国家创新系统中,政府起主导作用,其发挥作用的最重要形式是制定促进自主创新的各类政策。

从某种意义上说,政府创新政策是推动我国创新系统完善、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的动力源。

自党中央、国务院于2006年提出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制定了大量支持和促进自主创新的政策。

对这些政策进行系统性的总结和分析,将对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的进一步推进有着重要意义。

本文即是要对2006—2008年我国各类政府部门发布的各类促进创新的政策进行全面的总结。

一、本文的研究视角近年来,创新政策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我国学者也对创新政策进行了大量的研究,有的学者专门研究某个领域或者某个行业的创新政策,如制造业创新政策、金融创新政策等,有的学者专门研究了某一个地区或城市的创新政策,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开展中外创新政策的比较或借鉴研究,如中美科技创新政策比较研究、日本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对我国的启示等。

与现有学者的研究不同,本文对我国政府创新政策的研究,拟采用一个综合性的视角,从整体的角度全面考察促进自主创新的各类政策,而不专门针对某个特殊领域或地区。

从研究方式来看,本文主要是对创新型国家战略提出以来的各类创新政策进行总结和评价,而不是就如何制定合适的创新政策提出相关的政策建议。

在对我国政府创新政策进行总结和评价之前,先对我国政府部门的界定做一分析。

国发 〔2011〕7 号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 〔2011〕7 号  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1〕 7 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1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提高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一)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当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

2011年安排财政赤字9000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赤字7000亿元,继续代地方发债2000亿元并纳入地方预算。

着力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三农”、欠发达地区、民生、社会事业、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等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性支出,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出国(境)经费、车辆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等支出原则上零增长,切实降低行政成本。

继续实行结构性减税。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

对地方政府性债务进行全面审计,实施全口径监管,研究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审计署、税务总局等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二)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

保持合理的社会融资规模,广义货币增长目标为16%。

健全宏观审慎政策框架,综合运用价格和数量工具,提高货币政策有效性。

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发挥好股票、债券、产业基金等融资工具的作用,更好地满足多样化投融资需求。

着力优化信贷结构,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贷款。

进一步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

密切监控跨境资本流动,防范“热钱”流入。

加强储备资产的投资和风险管理,提高投资收益。

(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发展改革委等负责)(三)保持物价总水平基本稳定。

全面加强价格调控和监管。

有效管理市场流动性,控制物价过快上涨的货币条件,把握好政府管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调整时机、节奏和力度。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19•【文号】国科发资〔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4.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国资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国科发资〔2018〕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国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资委,各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会议要求,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科技部会同国资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请各地方科技厅(委、局)、国资委参照执行本意见,加强研究,相互配合,共同施策,积极推进地方国有企业创新发展。

科技部国资委2018年4月19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意见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围绕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

中央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践行创新发展新理念、实施国家重大科技创新部署的骨干力量和国家队。

推动中央企业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走创新发展道路,是实现科技创新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推进会议要求,加快推动中央企业创新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科技创新重大决策部署要求,发挥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对中央企业创新发展的支撑推动作用,通过政策引导、机制创新、研发投入、项目实施、平台建设、人才培育、科技金融、国际合作等加强中央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充分发挥中央企业在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基础性、引导性和骨干性作用,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创新型中央企业,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和世界科技强国提供坚强支撑。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印发《关于深化中关村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印发《关于深化中关村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等印发《关于深化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法规类别】人才流动【发文字号】京发[2015]15号【发布部门】a05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教育部【发布日期】2015.10.21【实施日期】2015.10.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R12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发〔2015〕15号)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经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市委、市政府会签同意,现将《关于深化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公安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外国专家局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1日关于深化中关村人才管理改革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落实《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人才特区的若干意见》(京发〔2011〕5号),经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会议研究决定,依托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人才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简化外籍高层次人才永久居留证办理程序面向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提供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便利。

对“中关村高端领军人才聚集工程”外籍入选者,或经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北京市外国专家局)和中关村管委会认定的中关村外籍高层次人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外国专家局开辟专门通道,向公安部推荐办理永久居留证;公安机关加快审批进度,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教育部,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总工会•【公布日期】2024.01.30•【文号】人社部发〔2024〕29号•【施行日期】2024.01.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七部门关于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教育局)、科技厅(局)、财政厅(局)、国资委、总工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联合制定了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2024年1月30日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加快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大国工匠、高技能人才的战略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技能人才数量规模,提升素质水平,从2024年到2026年,联合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培育计划。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党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全面领导,培养一批爱党报国、敬业奉献、素质优良、技艺精湛的高技能领军人才(以下简称“领军人才”),支持他们不断成长、发挥作用,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一)领军人才范围。

领军人才指政治立场坚定、践行工匠精神、解决生产难题、推动创新创造、培养青年人才的骨干中坚技能人才,包括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全国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或享受省级以上政府特殊津贴、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认定的“高精尖缺”高技能人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公布日期】2023.10.21•【分类】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实施情况的报告——2023年10月21日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蔡达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科技是国家强盛之基,创新是民族进步之魂。

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征程上,科技赋能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科技创新是引领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动力。

为更好地以法治方式推动科技事业进步,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2023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执法检查组于今年6月至9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以下简称科技进步法)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

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科技进步与科技创新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坚持把科技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对科技创新作出了全局谋划和系统部署。

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重要思想和重大论断,强调“教育、科技、人才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基础性、战略性支撑”“中国式现代化关键在科技现代化”“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为我国新时代科技创新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开展科技进步法执法检查,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科技进步法是科技领域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法律,1993年颁布实施,2007年、2021年进行了两次修订。

(国发[2009]13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09]13号)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09〕1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09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为经济工作的首要任务,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着力扩大国内需求特别是消费需求,着力转变发展方式、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深化改革、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着力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

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要以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为主线,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全面实施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一揽子计划,努力实现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

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坚持灵活审慎的调控方针,提高宏观调控的应变能力和实际效果,抓好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努力实现国内生产总值增长8%左右,经济结构进一步优化;城镇新增就业900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4.6%以内;城乡居民收入稳定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4%左右;国际收支状况继续改善等预期目标。

(发展改革委牵头)(二)建立国民经济监测预警机制。

密切跟踪、科学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加强全球化和信息化背景下的经济运行和发展规律的研究。

做好重要经济信息和数据的采集、分析,建立及时、准确、全面的监测预警体系。

建立统一协调的工作机制,及时果断地提出国民经济趋势判断和应对的政策措施,努力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三)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抓紧落实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批准的安排中央财政赤字7500亿元、代地方发行2000亿元债券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0.09.28•【文号】国办函[2010]140号•【施行日期】2010.09.28•【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140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以下简称《分工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部门按照任务分工,逐项抓好落实。

对于《分工方案》中涉及本部门的工作,要明确实施步骤和具体要求;同一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的,牵头部门要加强协调,部门之间要密切协作。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并将各项工作年度完成情况汇总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重点工作分工方案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一)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

1.督促企业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三超”行为。

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督促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安全监管总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2.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

(安全监管总局、商务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能源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二)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

3.督促企业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国发〔2010〕8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发〔2010〕8号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0〕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关于2010年工作部署和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今年国务院工作总的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搞好宏观调控和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着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努力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为做好今年的政府工作,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现就《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重点工作提出部门分工意见如下:一、提高宏观调控水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一)积极做好宏观调控工作。

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根据新形势新情况不断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把握好政策实施的力度、节奏和重点,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和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稳定物价总水平。

(发展改革委牵头。

明确一个部门牵头的,有关部门配合,但不一一列出。

下同)(二)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

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安排中央财政赤字8500亿元,继续代发地方债2000亿元。

继续实施结构性减税政策。

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继续向“三农”、民生、社会事业等领域倾斜,支持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欠发达地区的建设。

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大力压缩公用经费。

切实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增强内外部约束力,有效防范和化解潜在财政风险。

依法加强税收征管和非税收入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行为,做到应收尽收。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负责。

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其他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下同)(三)继续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保持货币信贷合理充裕。

优化信贷结构,落实有保有控的信贷政策,加强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有效缓解农户和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严格控制对“两高”行业和产能过剩行业的贷款。

培训教育经费提取比例

培训教育经费提取比例

培训教育经费提取比例2019年6月19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国防科工委、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国资委、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工商联联合下发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19]317号),其中对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一)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 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

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二)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l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

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税收规定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88号)的规定,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企业属于一般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 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如果属于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但从2019年1月1日起,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应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即企业当年提取并且实际使用了的才可在税前扣除,扣除上限为企业当年计税工资总额的 2.5%;企业虽在当年按规定提取,但未实际使用的教育经费不得税前扣除。

对于你公司2019年以前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累计余额,根据上述规定,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必进行纳税调整。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

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教高[2007]16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事厅、科技厅、国资委,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属各高等学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的全面实施,切实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1.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协调招生、培养、就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基本原则。

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培养规模,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切实解决国家重点领域的人才紧缺问题,着眼长远需要,研究建立和健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3.报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 》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要优先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矿业、石油天然气、核工业、软件、微电子、动漫、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公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以及新兴产业的紧缺人才培养。

二、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任务4.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24.05.13•【文号】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等关于做好2024年降成本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运行〔2024〕428号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林草局、中国民航局、国家外汇局办公厅(办公室),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多措并举激发各类经营主体活力,推动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各项降成本重点任务,全力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2024年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将重点组织落实好7个方面22项任务。

一、提高税费优惠政策的针对性有效性(一)优化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科技成果转化税收减免等结构性减税降费政策,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和制造业发展,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

适当降低先进技术装备和资源品进口关税。

(二)强化涉企收费监管。

坚决查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聚焦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行业协会、金融机构、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等领域,依法查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违规收费、行业协会依托行政权力违规收费、金融机构不落实收费减免政策、天然气管网和供水企业不执行政府定价等行为。

2018年12月份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2018年12月份主要宏观调控政策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19)》的公告(税委会公告〔2018〕11号)
产业政策
12月0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僵尸企业”及去产能企业债务处置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56号)
12月05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防科工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军用技术转民用推广目录(2018年度)》的通知(工信厅联军民〔2018〕82号)
12月13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农药监督管理的通知(农办农〔2018〕22号)
12月19日
农业农村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道地药材生产基地建设规划(2018—2025年)》的通知(农农发〔2018〕4号)
12月19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印发《农村危房改造脱贫攻坚三年行动方案》(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12月21日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信息技术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2号)
外资政策
12月29日
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外汇局、全国工商联关于印发《企业境外经营合规管理指引》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1916号)
资源政策
12月06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煤层气等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三率”最低指标要求意见的函(自然资办函〔2018〕1702号)
12月18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商业银行担保物基本信息描述规范》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18〕310号)
12月20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存款准备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8〕297号)
12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非持牌机构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8〕71号)

我国“双高计划”政策文本量化分析

我国“双高计划”政策文本量化分析

我国“双高计划”政策文本量化分析作者:韦微来源:《文教资料》2021年第03期摘要:本文选取2005年—2019年共计120份“双高计划”政策文本,从政策文本的数量、发布时间、发布单位、政策类型、政策文本主题词等五个方面进行分析。

研究发现,“双高计划”建设政策支持力度不断加大,政策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是各年度发布数量不均衡。

政策多是在中共中央、国务院统筹部署下,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多个单位协同推进细化落实的,其中教育部发挥了牵头作用。

政策的制定多是遵循“规划、计划、意见、方案、办法、通知”的路径推进。

关键词:“双高计划” 政策制定量化分析2019年,国务院印发《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提出启动中国特色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以下简称“双高计划”),到2022年建设50所高水平高等职业学校和150个骨干专业(群)。

随后教育部、财政部发布《关于实施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计划的意见》,正式宣布拉开“双高计划”建设的大幕。

自此,高等职业教育步入发展的新篇章,相关研究相继频现。

高职院校实施“双高计划”需要首先认清楚我国职业教育已经从“层次”向“类型”蜕变[1](14-19),了解“双高计划”产生的背景、意义和面临的挑战[2](8-11),明白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内涵主要体现在“特色”和“高水平”[3](23-28)上,懂得“双高计划”建设最终目的是高职教育高质量的内涵发展[4](91-95)。

以上这些固然重要,但是我国教育的发展是在政府政策的驱动下改革前进的,所以需对“双高计划”政策进行整体性和实证性的基本研究。

例如,“双高计划”政策出台的来龙去脉是什么?我国政府出台了多少相关的政策,这些政策又是谁制定的?又有什么特点?基于以上判断,本文对2005年—2019年共十五年国家层面的“双高计划”政策文本进行量化分析,力图从宏观上把握我国“双高计划”政策的基本特点。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等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07.02.15•【文号】国人部发[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留学管理正文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教育、科技、财政、外事、发展改革、公安、商务、人民银行、国资、侨务、外专、海关(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署海关,院校)、税务、工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为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人事部教育部科技部财政部外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国资委国务院侨办中科院国家外专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二ОО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建立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绿色通道的意见留学人才是我国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高层次留学人才是留学人才群体的核心和骨干,是我国建设创新型国家,实现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

采取有效政策措施,积极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回国工作,是应对国际人才竞争,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开辟绿色通道,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力度,现提出如下意见:一、高度重视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工作1、要把吸引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作为开展留学人员回国服务工作的重点,坚持“支持留学、鼓励回国、来去自由”的方针,按照“拓宽留学渠道,吸引人才回国,支持创新创业,鼓励为国服务”的要求,根据少而精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和特事特办的方法,开辟绿色通道,完善服务措施,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围绕我国重点发展领域和行业的需要,围绕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等国家发展战略,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做好高层次留学人才引进工作。

1977年以来办法高等教育文件目录

1977年以来办法高等教育文件目录

1977年以来国家颁布的有关高等教育文件目录1、1986年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等文件的通知2、1988年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文件的通知3、1991年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4、1991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高等院校文科教育改革座谈会纪要》及有关文件的通知5、1991年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朱开轩同志在全国普通高等教育教材工作暨大学出版社第三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及《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八五”期间教材建设规划纲要》等文件的通知5、1991年关于印发《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理科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等三个文件的通知6、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的意见7、199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8、1993年国家教委、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有关文件的通知9、1993年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高等教育——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文件汇编》出版10、1993年国家教委关于印发《全国高等教育基础实验教学仪器研究十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的通知11、1993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人事部、财政部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12、1993年加快改革和积极发展高等教育——1992年全国普通高等教育工作会议文件汇编》出版13、1993年国家教委关于印发《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14、1994年国家教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评估基本内容和准则》等文件的通知15、1998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1998年颁布)》等文件的通知16、1999年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新时期加强高等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的通知17、2001年教育部、国家计委关于下达200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通知18、2002年《教育法》19、2003年教育部关于2003年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全国统考课程安排及有关事项的通知20、2005年《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21、2005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同意香港、澳门特区高等学校在内地1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收自费生的通知22、2005年高等教育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3、2007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24、2008年教育部办公厅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本科教育中医学专业设置基本要求(试行)》等文件的通知25、2009年教育部关于公布2009年普通高等教育高职高专专业设置整理结果的通知26、2010年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意见27、2010年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加快高等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28、2011年【国家有关指导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29、2012年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2012—2020年)》的通知30、2012年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31、2012年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等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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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索引:360A08-07-2007-0716-1 生成日期:2007-08-06 发文机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部、科技部、国资委
字号:教高[2007]16号信息类别:
高等教育
概述:紧缺人才培养的相关政策、通知和文件
教高[2007]16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事部、科技部、国资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中发〔2006〕4号),紧密配合《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的全面实施,切实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为我国到2020年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现就今后一段时期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

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发挥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多方面的积极性;统筹协调招生、培养、就业、使用等各个环节,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深化教学改革,提高培养质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基本原则。

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要坚持统筹规划,加快学科专业结构调整,积极扩大培养规模,大力开展继续教育,切实解决国家重点领域的人才紧缺问题,着眼长远需要,研究建立和健全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长效机制。

3.根据《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精神,当前要优先支持农业、林业、水利、气象、地质、矿业、石油天然气、核工业、软件、微电子、动漫、现代服务业等重点公益、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领域以及新兴产业的紧缺人才培养。

二、加强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主要任务
4.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主动适应经济社会的发展需要,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

根据相关产业和行业对专门人才的实际需求,在拓宽专业口径的基础上,在高年级灵活设置专业方向,努力扩大紧缺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优化人才培养结构,为产业部门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

5.加快人才培养体制和机制的改革,积极推进产学研合作教育。

鼓励高等学校与企业开展合作办学,联合建设重点领域学科和
专业,按照企业对人才的要求实行“订单式”培养。

聘请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共同参与制订人才培养目标、进行课程设置、开展教学质量评估。

加大人才培养模式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改革,工科在校学生要到企业去进行毕业实习和毕业设计,时间不少于6个月。

建立“双师型”教师队伍,积极邀请企业专家兼课,派教师到企业学习。

高等学校在开展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培养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转专业培养、工程硕士培养等多种形式加快培养紧缺人才。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大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和跨国公司合作培养人才的力度,探索利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培养国家紧缺人才的有效途径。

由国家留学基金支持,优先选派国家紧缺专业的学生到国外大学或企业学习。

大力引进国家紧缺专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提高国内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

吸引国外优秀专家学者来华授课或共同开展研究。

研究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手段,积极推进教学改革。

7.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建设需求的大批高素质人才。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切实加强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高等教育全过程,增强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行业工作的光荣感和使命感。

8.充分发挥国家奖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的政策导向作用,引导和鼓励学生学习国家最需要紧缺的专业、毕业后主动到艰苦行业和基层单位就业。

在分配国家奖助学金名额时,对于以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等学校予以适当倾斜。

高等学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气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后自愿到艰苦地区基层单位从事第一线工作且服务达到一定年限的,国家实行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9.加强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

加大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经费的投入,在“985工程”、“211工程”、“质量工程”、“国家优势学科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以及相关专项建设中,要向国家重点领域的学科和专业倾斜,给予重点支持,为紧缺人才培养提供坚实的基础。

三、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
10.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教育部共同制订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方案,并纳入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给予专门支持。

要推动所属行业企业建立规范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为紧缺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以吸引和稳定紧缺人才。

要定期组织调查了解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人才需求状况,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使用情况和评价意见。

11.企业要积极参与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

国家鼓励企业出资支持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设立奖学金或助学金。

对于企业或个人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各项经费,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国家鼓励企业积极接受高校学生实习,企业支付给在本企业实习学生的报酬,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支付实习生报酬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42号)的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企业应为高校学生实习提供便
利条件,选派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指导。

12.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要积极开展紧缺人才继续教育。

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本行业国家重点领域的紧缺人才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考核评价和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对承担继续教育任务的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给予必要支持。

国家鼓励企业联合高等学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开展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教育和培训经费,应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相关领域紧缺人才的继续教育。

四、加强领导、形成合力,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支持力度
13.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部际联席会议由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科技部、人事部、国资委等部门组成,协调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相关工作,研究制定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的扶持政策。

14.建立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供需信息发布平台。

行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本行业的企业,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年度招聘紧缺人才和接受高校学生实习的信息,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高等学校每年向信息发布平台提供本校国家重点领域相关学科和专业情况、应届毕业生和派遣高校学生实习信息,由该信息发布平台向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双向发布。

15.各地要大力支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工作。

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及时制订本地区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切实加强对本地区高等学校培养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的协调和领导,加大对国家重点领域学科和专业建设的支持力度,保证国家重点领域紧缺人才培养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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