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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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正式

电厂反违章管理办法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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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电力生产安全第一”的方针,保证#1、#2机组168后试生产及正式投产后的人身和设备安全,杜绝和防范电力生产过程中各类违章现象,实现安全生产的“可控在控”,确保主任各项安全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1、适用范围

本办法明确了反违章的职能、管理要求及考核细则。适用于我主任内部及自营工程的反违章管理与考核。

2、引用规范及文件

2.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和机

械部分)1994-04

2.2《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1991-09-01

2.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1992-09-01

2.4 鲁电集团安[2001]537号文《山东电力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

3、术语和定义

3.1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基建中,不遵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2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

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3 指挥性违章:各级领导直至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许可人,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4 管理性违章:从事电力生产、施工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不按国家电力公司、省电力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制定有关规程、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的行为。

4、管理职能

4.1 组织机构

4.1.1 反违章领导小组及职责

组长:主任

成员:分管生产的副主任、总(副总)工程师、安监处、生技处、运行处、检修处(副)处长。

4.1.1.1 监督、指导修订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

4.1.1.2 监督各级生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杜绝管理性违章和指挥性违章;

4.1.1.3 定期或不定期对全厂反违章工作的开展效果进行检查考核,提出改进意见;

4.1.1.4 决定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

惩事项。

4.1.2 反违章工作小组及职责

组长:安监处(副)处长;

成员:安监专工、生技专工、运行处、检修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

4.1.2.1 负责贯彻落实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各类安全管理标准及奖惩办法;

4.1.2.2 协调解决消除装置性违章所需的人、财、物;

4.1.2.3 协调解决各车间在反违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4.1.2.4. 检查生产车间、班组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总结经验不断提出改进措施;

4.1.2.5 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反违章工

作的检查;

4.1.2.6 对反违章工作中的重大奖惩事项,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奖惩意见。

4.2. 安监处:是反违章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全面负责主任的反违章检查考核工作。

4.3. 生技处:是现场反装置性违章管理的主管部门。

4.4. 运行处、检修处负责对本单位的反违章工作检查与考核。

4.5. 查禁违章人人有责,各单位领导、安全员负责好本单位的反违章管理工作,查禁违章领导小组及工作小组负责全厂的反违章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

5.1 总体要求

5.1.1 反违章工作,各单位都要设置违章曝光栏,并建立违章档案。做到对违章“曝光、教育、处罚、整改”四同时。张贴对违章者处罚决定,并在决定中说明所违反规程的条款。违章曝光栏的位置应设在该单位、车间每个职工都能看到的地方;违章者的姓名和处罚决定应书面公布。

5.1.2 各单位及班组对发生的违章,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找出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并进行整改。

5.1.3 反违章工作,各部门都要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考核办法。

5.2 离岗培训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

理办法》第12条执行。

5.3 反违章奖励规定按集团公司《反违章管理办法》第14条执行。

5.4 装置性违章:由生技处牵头,安监部门监督并参加,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装置性违章进行监督检查,每季不少于一次。

6、考核:

6.1 反违章考核见附件《反违章考核细则》

6.2 在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工作中,如果重复出现装置性违章或一些装置性违章得不到根除,根据情况联责考核生技处专工100-500元。

6.3 对违章人、部门的罚款按照财务

处有关规定进行办理,罚金如数列入安全生产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6.4 本办法每年修订一次,解释权归安全监察处。

6.5 本办法执行中如有不当之处请各部门及时反馈,未尽事宜参考有关安全工作规定处理。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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