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合同编--转租合同的效力及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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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租合同的效力及权利义务

(一)转租合同的效力

1.经同意转租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716-1)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是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出租人同意转租(718、《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6)。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717)

2.未经同意转租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716-2)。

转租合同效力?有效(无权处分,597)第三人明知,不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参照买卖合同,613)

(二)转租合同有效情形下的三方权利义务关系1.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716-1)2.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支付租金也不能阻止出租人收回房屋)。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719、《城镇房屋租赁合同解释》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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