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区别

合集下载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

民法典第215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条文释义第二百一十五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条文主旨】本条是关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的规定。

【条文理解】市场流通领域中,民事法律行为是发生物权变动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现实中,原因行为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并不必然发生联系,如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出让方违约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或者物权客体毁损灭失,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现实中,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此时,如认定未能办理物权登记的买卖合同无效,则买受人不但不能取得物权,而且丧失了向出让方依约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而出卖人因自身的违约行为,不仅可以不交付物权,而且可以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将从过错之中获得利益,显不正义。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应当加以区分。

涉及契约问题属于合同法调整,而调整物之归属和物之利用的民事关系适用物权法,合同法的任务是促进交易、鼓励竞争;而物权法的目标是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两者一动一静,在组织、发展经济的目标之中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其效力认定规则当然互相不能替代。

本条的积极意义在于,在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能够办理物权变动登记往往代表着国家对民事主体的交易行为的肯定,反之,即代表着否定,《物权法》确立的、物权编承继的,合同效力与物权登记的区分原则已经深入人心并在社会取得广泛共识,对于推进市场经济的持续繁荣有着深远影响。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0

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0

一、单项选择题1.既属于不动产物权,又属于用益物权的是( )。

A.典权B.质权C.抵押权D.权利质权2.既属于用益物权,又属于从物权的是( )。

A.地上权B.留置权C.地役权D.权利质权3.甲、乙因房屋所有权引发争议,经仲裁机关裁决,乙获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自( )生效。

A.仲裁裁决生效时B.房屋所有权办理登记时C.房屋被乙实际占有时D.仲裁机构受理该案件时4.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甲从赵某处购房一套,物权自双方当事人签订买卖合同时发生变动B.乙继承其父房屋一套,物权自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生变动C.钱某自建房屋一栋,物权自房屋建成并办理过户登记时发生变动D.丙、丁因房屋权属发生纠纷,法院判决房屋归丁,物权自法院判决生效时发生变动5.下列选项中,以登记作为物权取得的生效条件的是( )。

A.甲用自己的房屋为周某设定抵押权B.乙在自己的宅基地上盖了一栋房屋C.丙在吴某的建设用地上设定地役权D.丁将自己的“奔驰”轿车卖给王某6.甲去世后,其子乙继承了其名下的房屋两间。

不久,乙将房屋卖给了丙。

则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取得房屋的方式为原始取得B.乙自继承开始时取得房屋的所有权C.丙取得房屋无须办理房屋过户登记D.乙和丙取得房屋都应办理过户登记7.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登记不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类型的是( )。

A.变动登记B.预售登记C.更正登记D.异议登记8.关于公示、公信原则的表述,错误的是( )。

A.公信产生公示力B.公信是公示的补充C.公示、公信原则在于维护交易安全D.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9.下列选项中,可以适用返还原物所有权的是( )。

A.李某借给张某一台电脑,但因张某使用不善,电脑毁损、灭失B.陈某的自行车被范某偷走,范某将自行车送给赵某C.甲将古画交给乙保管,乙将古画卖给善意的丙D.丁答应赠给戊一台电脑,但迟迟不履行诺言10.甲将电脑租给乙使用,然后甲又出售给丙。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一、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一)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指依法成立受法律保护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的必须履行其合同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法律拘束力,即法律效力。

这个“法律效力”不是说合同本身是法律,而是说由于合同当事人的意志符合国家意志和社会利益,国家赋予当事人的意志以拘束力,要求合同当事人严格履行合同,否则即依靠国家强制力,要当事人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二)物权效力物权效力是指大陆法民法理论对物权法律效力的概括。

通常认为包括三方面:(1)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排他效力,它仅凭借权利人的对物支配行为即可实现,并可排除第三人的不法干涉,它对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不特定人具有普遍约束力。

(2)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和归一力,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物权人依法均可向实际占有人主张权利,追索原物,以回复初始权利状态。

有学说认为,物权的排他力和追及力均应概括为物权的请求权效力。

(3)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在同一物上有数种权利并存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行使的效力,有担保偾权具有优先于无担保债权而行使的效力。

(三)区分原则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如何体现1、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例如,享有担保物权的人较之普通债权人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即物权相互间也有优先效力的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同一物之上设立多个物权,例如为担保同一债权而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相同的担保物权,此时应当根据设立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之间的效力根据物权成立时间的先后而确定,这是一般原则。

在不同种类的物权之间的优先效力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法大物权名词解释

法大物权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具有排他性的权利,即对特定物的排他支配权2.物权的调整对象:因物的归属产生的民事关系以及因物的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3.物权的特征:主体对特定物的权利;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的权利;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4.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是构成物权的基础,所有权制度是物权法的灵魂。

担保物权和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处分权是所有权区别于其它权利的重要特征。

所有权包括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并派生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2)用益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用益物权就是他物权(限制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物权法所规定的用益物权种类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3)担保物权,是指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设立担保物权的目的就是为了担保债权人的债权的实现。

担保分可分为物的担保和财产权利担保两种方式。

分为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也即担保物权的分类。

5.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是指法律赋予物权的作用力和保障力。

包括:(1)排他效力。

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亦即在同一物上已存在的物权具有排除在该物上再成立与其内容互不相容的物权的效力。

(2)优先效力。

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例外:买卖不破租赁原则)(3)追及效力。

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是指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无论辗转归于何人之手,物权均得追及其所在而之间支配该物。

(4)妨害排除效力。

又称物上请求权或物权的请求权,是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得请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以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的权利。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doc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doc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区分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热门推荐:合同违约责任可撤销合同合同终止合同纠纷合同解除权合同债务合同撤销在物权法中有很多容易混淆的词条,特别是在一条法条中有界限模糊的两个词,比如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如何区分呢?接下来的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请阅读下面这篇文章。

一、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的区分物权法解释:第十五条【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区分】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本条规定的内容,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以发生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基础关系,主要是合同,它属于债权法律关系的范畴,成立以及生效应该依据合同法来判断。

民法学将这种合同看成是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只能在登记时生效,依法成立生效的合同也许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结果。

这可能是因为物权因客观情势发生变迁,使得物权的变动成为不可能;也可能是物权的出让人“一物二卖”,其中一个买受人先行进行了不动产登记,其他的买受人便不可能取得合同约定转让的物权。

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和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本身是两个应当加以区分的情况。

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合同一经成立,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发生效力。

合同只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合意,并不必然与登记联系在一起。

登记是针对民事权利的变动而设定的,它是与物权的变动联系在一起的,是一种物权变动的公示的方法。

登记并不是针对合同行为,而是针对物权的变动所采取的一种公示方法,如果当事人之间仅就物权的变动达成合意,而没有办理登记,合同仍然有效。

例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合同就已经生效,如果没有办理登记手续,房屋所有权不能发生移转,但买受人基于有效合同而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83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83_真题-无答案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83(总分100,考试时间90分钟)一、多项选择题1. 根据《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有______。

A. 债权人请求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的B. 债权人请求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的C. 债权人请求将所有物归还的D. 债权人请求支付租金的2. 可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有______。

A.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主张权利B. 权利人提起诉讼后又撤诉C. 义务人口头承诺履行义务D.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义务人无法履行义务3. 一般人格权的内容包括______。

A. 人格尊严B. 人格平等C. 人格自由D. 人格独立4. 歌迷甲在一酒吧意外遇见自己的偶像歌星乙,惊喜之余向乙打探其私生活,乙被激怒,在众目睽睽之下用手中挟的烟头戳向甲,将甲的脸部烫伤,并将甲的衣服弄坏。

乙的行为侵害了甲的______。

A. 身体权B. 肖像权C. 健康权D. 财产权5. 一般人格权具有的功能有______。

A. 解释具体人格权B. 产生具体人格权C. 补充具体人格权D. 穷尽具体人格权6. 甲违章闯红灯被交警抓获,甲冒用乙的名义接受了罚款处罚,后来交警部门将此情况通报给乙的所在单位。

乙所在单位人员纷纷指责乙的素质不高。

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______。

A. 姓名权B. 隐私权C. 荣誉权D. 名誉权7.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有______。

A. 平等保护原则B. 物权客体特定原则C. 物权法定原则D. 公示、公信原则8.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在下列物权的变动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有______。

A. 机动车物权的设立B.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C. 地役权的设立D. 以汇票出质时质权的设立9. 下列有关物权效力与合同效力关系实例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A. 对于应当办理登记的抵押合同,未经登记的,抵押合同不生效B. 甲、乙二人于4月2日签订了质物为电视机的质权合同,约定于4月7日移转质物的占有,则该质权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2日C. 丙将房屋卖给丁,但没有办理登记过户手续,故该房屋买卖合同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D. 赵某与钱某达成地役权合同,该地役权合同自登记时生效10. 下列有关物权变动的表述,正确的有______。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民法学)-试卷35(总分:78.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4,分数:28.00)1.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后、抵押权实现之前,抵押物的( )。

A.天然孳息归抵押人,法定孳息归抵押权人B.天然孳息归抵押权人,法定孳息归抵押人C.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归抵押人√D.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均追加为抵押财产根据《物权法》第197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致使抵押财产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该抵押财产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据此,抵押权人可以收取孳息,但是并不拥有孳息的所有权,孳息的所有权应当属于抵押人。

故选C项。

2.甲向乙借款10万元,以其价值10万元的房屋设定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甲将房屋出租给丙居住。

在丙居住期间,因丙吸烟不慎起火,致房屋贬值2万元。

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A.甲应重新提供抵押物B.乙有权请求甲将丙给付的2万元赔偿款提存√C.乙有权请求甲提前还款D.乙有权请求丙赔偿损失根据《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据此,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是可以出租抵押财产的。

根据《担保法》第51条第2款规定,抵押人对抵押物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的赔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

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据此,本题中,由于抵押物价值的减少,并非出于抵押人的过错,乙不能要求甲重新提供抵押物,也不能要求甲提前还款。

故A、C项表述错误。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规定,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2024年一级建造师《工程法规》必考知识点01 考点1:法的形式下列法律法规中,属于部门规章()。

A.《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B.《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C.《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D.《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答案:D考点2:法的效力层级(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同系统和同级别(2)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①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②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③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④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

国务院认为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下列情形中,需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的有()。

A.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B.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C.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D.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E.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答案:AE考点3:法人成立的条件(1)依法成立(不能自然产生,经法定程序,按照规定经有关机关批准);(2)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经费(名称是法人相互区别的标志和法人进行活动时使用的代号;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是法人进行民事活动的物质基础);(3)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4)有法定代表人(法人名义,法人承担,可以追偿;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说法,正确的有()。

2013年8月29日(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件)

2013年8月29日(一建)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课件)

答案:B
7.某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应出具10 万元 的银行保函或等额汇票作为投标担保”, 则该 工程采用的担保方式包括( ) A、保证 B、抵押 C、动产质押 D、权利质押 E、定金
答案:AD
8.[2006年真题] 甲施工企业在银行办理投标保函,银行 要求甲提供反担保。则甲提供的以下单证,能够质 押的是( )。
答案:BCDE
1Z3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
1、知识产权特征—— 财产人身双重性、专有性、地 域性、期限性
2、专利权—— 种类——发明(20年)、实用新型( 10年)、外观设计(10年)——期限自申请日计算--专利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文件日——寄出的邮戳日 3、商标权——具有显著性——标识义务——10年— —核准注册日计算 4、著作权的种类、单位作品、委托作品
答案:A
4.甲出具一份委托书授权乙去购买水泥, 乙到市场后发现钢材价格大幅下落, 立即购买大批钢材。钢材运抵后,甲 未作表示。后钢材价格又继续下跌, 当钢材出卖方索要钢材价款时,甲以 让乙购买水泥而乙买回钢材为由拒付 货款。则( )应承担钢材货款的付款 责任。 A.甲 B.乙 C.甲和乙 D.出卖方
答案:C
3.[2011年真题]甲企业向乙银行借款100万元,由丙企业 做保证人。合同签订3个月后,甲与乙协商,将贷 款金额增加到150万元,甲和乙通知了丙,丙未予 答复。后甲到期不能偿还债务。关于该案中的保证 责任承担的说法,正确的是( )。
A. 丙应承担150万元的保证责任,因为丙对甲和乙的通知未 予答复,视为默认 B. 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因为甲与乙变更合同条款未得到丙 的同意 C. 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因甲乙变更了合同的金额 条款而致合同无效 D. 丙对100万应承担保证责任,增加的50万元不承担保证责 任

合同效力的分类

合同效力的分类

扩张,使其效力范围不仅及于合同当事人,并且也发生及 于第三人的效力,即合同对外效力。
合同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国家公权力充分尊 重当事人自由意志,只要合同约定内容不违反法律禁止 性规定便可优先于法律适用。基于合同自由原则,合同效 力具有相对性,即合同仅能约束当事人,它不能被第三人 所利用,也不得给第三人造成损失。合同对合同当事人的 效力,即合同对内效力。
随着工业革命的进行和社会发展,“个人本位”的法 律思想向着“社会本位”转变。合同法传统理论对合同自 由原则的独崇有所收敛,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受到关 注,为合同效力的扩张提供了“原动力”。合同效力范围的
《合同法》第 45 条、第 46 条所说的“生效”应当是指 合同的履行效力。也就是说,在生效条件成就之前和履行 期限届至之前,合同虽有成立效力,但却不发生履行效 力,当事人的债权虽已设定,但请求权不发生。债务人则 享有期限和条件利益的抗辩。正是这个履行效力,才是债 权请求权发生效力,并使债务的履行成为必要,同时使届 期违约责任得以成立。
二、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
“契约之效力为债之发生”合同为债的发生的原因, 合同的效力是债的发生,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
务关系,当事人受合同约束,合同债的效力是合同效力的 主要和直观表现。但合同的效力不仅局限于此,当事人预 期法律效果的发生,即合同目的的实现,才是当事人订立 合同真正希望达到的目的,因而也是合同效力的内容。在 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合同中,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就是发 生物权变动。因而,物权效力是此类合同效力的当然内容。
前边所说的“成立效力”、“履行效力”,应当是指合同 的债权性效力,其核心是请求权。而《担保法》第 41 条规 定:“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这里所说的“生效”, 应当是指合同的物权性效力,其核心是支配权。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在生活中,买房、买车这些事儿总是绕不开合同和物权的,大家都知道,签合同是为了确保双方的权益,不然可就容易闹出笑话。

你想啊,今天我跟你说,“我把我的车卖给你”,你要是没有个合同,那到时候我反悔,你说我不可以吗?合同就像是咱们生活中的“定心丸”,一纸文书,让双方都放心,可这个合同的效力和物权变动可不是一回事儿哦。

说到合同的效力,咱们可以把它想象成一把锁。

签了合同,就像把锁锁上,双方的权利义务在里面,被锁得严严实实。

这意味着,只要合同有效,哪怕你没把车钥匙给我,我也是有权利去开那辆车,当然了,最好还是得把钥匙给我,嘿嘿!合同生效的条件可不少,双方得是自愿的,目的得合法,内容得明确,这样的合同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就像我和你约好周末去看电影,结果你爽约了,我就能找你讨说法,这就是合同的力量。

再说说物权变动,这就更有趣了。

物权变动就像是把车钥匙从我手里交到你手里,车的所有权就这样变了。

在法律上,物权变动不需要多复杂的程序,甚至有时候一句话就能解决,简单明了。

比如说,你跟我说:“我把这辆车送给你”,这就完成了物权的转移,真是简单粗暴。

不过,别以为物权变动就和合同一样好办,物权变动有时候可是要公示的。

就像你买了房子,要去登记一样,没登记的房子,就算你心里认定是你的,别人照样可以说“这不是你的”。

这时候,就会有人问了,合同有效了,物权也变了,咋不一样呢?你瞧,合同就像是个票据,承诺了的事儿,物权则是实际拥有的东西。

你手里有合同,心里也得明白,这不代表你就拥有那个物品。

比如,我跟你签了合同,约定我把我的车卖给你,但我没把车钥匙交给你,那你可真是“名义上是车主”,实际还得我来开,哈哈,想想都觉得好玩。

合同的效力可不是永恒的,签了合同可不代表这关系就万年不变。

只要有一方违约,合同就可能失效。

物权呢,一旦变动了,就像是把糖果交给小朋友一样,能吃就能吃,没人能再抢回来。

你说是不是,物权的变动更加实在,就像是个小手术,切了就切了,不能再回头了。

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3

法律硕士民法提高练习习题及答案13

一、单项选择题1.甲将其5万元的定期存款单出质给乙,借款4万元,双方签订了质押合同,但甲未按约定交付存款单。

则( )。

A.质押合同成立但未生效B.质押合同不成立C.质押合同和质权都生效D.质押合同生效,但质权未生效2.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权利人可享有天然孳息所有权的是( )。

A.地役权人B.抵押权人C.动产质权人D.留置权人3.下列抵押有效的是( )。

A.合伙人甲以其所在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设定抵押,但未取得其他合伙人同意B.乙以其共同共有的财产设定抵押,但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C.丙以其按份共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抵押,但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D.丁向朋友借款20万元并以其房产抵押,但并未办理抵押登记4.下列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的是( )。

A.某中学的小轿车B.耕地C.依法被法院查封的财产D.某医院的手术台5.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乙,甲为抵押人),丙向甲表示愿意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甲的房屋,甲也想将该抵押的房屋出卖。

则( )。

A.甲有权出卖房屋,但要事先告知乙B.甲无权出卖房屋,因为乙不同意C.甲应当告知丙该房屋已经抵押的情况D.如果乙不同意出售房屋,除非丙愿意代为清偿甲的债务,否则甲无权出售房屋6.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B.抵押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C.质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D.留置权的行使受到主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7.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说法表述正确的是( )。

A.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抵押权人的同意B.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C.如果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租赁权的效力D.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租赁权的效力8.甲将其所有的住宅抵押给乙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不久之后,甲又将住宅抵押给丙,并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但一直没有办理抵押登记。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文档资料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文档资料

不动产物权 例外:地役权
登记生效主义 登记对抗主义
动产物权
交付主义
例外:机动车、船舶、 登记对抗主义 航空器、企业动产
自登记时生效,不登记时不发生物权效 力 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可以不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自交付时生效 自交付时生效,但不登记不得对抗善意 第三人。
1.5 物权的效力
1.4.1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
1.4.1物权的主要种类和与土地相关的物权
一、物权的种类 (一)所有权: 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动产、不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
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 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
益的权利。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 权、地役权。
A.对于施工任务,建设单位是债权人,施工企业是债务人 B.对于建筑材料买卖合同中,材料供应商是债权人 C.在施工中产生噪音,扰乱居民生活,不会有债的产生 D.材料供应商为施工企业自愿保管货物,不会产生债
B.甲必须收回房屋并向乙方交付 C.丙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D.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
担违约责任
1.6 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1.6 建筑工程债权制度
债的定义: 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特定的当
事人之间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享受权利的人: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人:债务人
A.合同 C.无因管理
B.侵权行为 D.不当得利
某材料供应商由于疏忽将承包商乙所购买的水泥卸放到了承包 商甲的施工现场。一个月后材料供应商发现了该错误,则 ( )。
A.承包商甲获得该水泥属于不当得利,应归还材料供应商 B.材料供应商应支付承包商甲基于无因管理而发生的费用 C.材料供应商应支付承包商甲基于不当得利而发生的费用 D.承包商甲应归还材料供应商的水泥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产生的 债 E.是否归还,承包商甲有自由选择权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

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一、合同效力合同效力是指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的约束力。

在我国,合同效力分为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和可撤销合同四种。

1.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法,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能够产生合同法律效果的合同。

1.1 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

1.2 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1.3 合同形式合同形式可以是口头、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2.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是指合同因为违反法律规定,不能产生合同法律效果的合同。

2.1 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合同,如涉及毒品交易、赌博等非法活动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2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如损害环境、公共卫生等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2.3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3.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的效力尚未确定,需要进一步事实确认的合同。

3.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需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能生效。

3.2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如欺诈、胁迫等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需要被欺诈、胁迫方撤销,才能不产生法律效果。

4. 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的合同。

4.1 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4.2 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请求撤销。

4.3 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撤销。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

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区别有哪些我们先区分一下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的概念都是什么。

1.合同效力的概念指的就是依照法律所赋予的,主要依照法律成立的合同而产生约束力的含义。

合同效力可以分为以下这几大类,包括有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无效合同,还有可变更和撤销的合同。

2.不过物权效力指的则是按照大陆的法民法理论对于物权法律效力的相关概括。

主要包括下面这几个方面:1.第一个指的是物权具有对世的效力还具有排他的效力,所以它只需要凭借着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行为就可以轻松实现,并且可以排除掉第三人不合法的干涉,所以它是对于权利人之外的全部不特定的人员可以说具有相对普遍的约束力。

2.第二个方面,物权指的是具有追及的效力和归一的效力:拥有物不论最后落入到哪个人的手中,物权人都有权利向现在的实际占有人申请权利,追回原物,第三个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优先的效力,并且如果在同一个物品上有多种权利并存时,那么物权就有优先债权行使的效力,并且担保债权也具有优先于没有担保债权下去行使的效力。

按照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之间的区别有着明确的说明:1.按照第九条规定,如果是依法登记的话,那么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转让,消灭和设立,就可以最终发生一定的效力。

如果没有并没有登记的话,就不会发生效力,但是如果法律有另外规定的话,那么情况另外会有变化。

2.按照第十五条规定的话,如果当事人之间有签订关于设立,变更,消灭或者是转让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非是法律或者是合同当中有着另外的规定,那么从从合同成立的时候就已经开始生效。

所以,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必须予以区分,同时即使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并不会必然引起物权的变动。

简单来说,合同的含义指的仅仅是不动产物权的意思,然而不动产登记则是转移物权的意思,只有将这两者进行结合,最终才算是完成了物权行为。

如何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如何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如何区分合同效⼒和物权效⼒签订合同后,合同要⽣效才具有法律效⼒的,⽆效的合同⾃始⾄终是⽆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所以,出现合同争议时,对合同效⼒认定是⾮常重要的,那么怎样区分合同效⼒和物权效⼒?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如何区分合同效⼒和物权效⼒签订的合同,当事⼈有相应⾏为能⼒,是真实意思表⽰,不违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就有效。

⽽物权的效⼒,依据物的类型⽽定,不动产物权的设⽴以登记为准。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四⼗三条【民事法律⾏为有效的条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为有效:(⼀)⾏为⼈具有相应的民事⾏为能⼒;(⼆)意思表⽰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效⼒;未经登记,不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百⼆⼗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交付时发⽣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效的处理及后果1、⽆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始没有法律约束⼒。

合同部分⽆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合同⽆效、被撤销或者终⽌的,不影响合同中独⽴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法的条款的效⼒。

3、合同⽆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都有过错的,应当各⾃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符合当事⼈有相应⾏为能⼒,是真实意思表⽰,不违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就有效。

⽽物权的效⼒,依据物的类型⽽定,不动产物权的效⼒以登记为准。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店铺进⾏咨询。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随着我国商业市场越来越繁荣,合同的签订以及履⾏法⼈在社会上的⽅⽅⾯⾯,⽽在这个过程当中,合同⼜被不断细分为各种各样有所区别的类型,那么对于物权合同和债权合同有哪些区别呢?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物权合同与债权合同的区别⾸先明⽩合同的概念。

它是指双⽅当事⼈对民事关系变更等达成⼀致意见。

物权合同主要是指关于物权发⽣转移,变更所有,其他物权发⽣约定的合同。

债权合同分为法定之债和约定之债,法定之债像不当得利啊,侵权之类。

约定之债是对所有的民事关系都可以约定,包括物权合同。

知识产权合同。

物权合同是关于财产的合同,知识产权包括⼈⾝权和财产权的合同。

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物权和债权的区别主要是:(1)概念:物权,指权利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物的直接管理和⽀配,并排除他⼈⼲涉的权利;债权,是权利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请求相对⼈为或不为特定⾏为的权利。

(2)性质、特征:物权等于对世权,具有独占性、排他性,反映物质财富的静态所有关系;债权等于对⼈权,不具有排他性,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3)法律关系主体:物权,是特定权利主体和不特定义务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当事⼈之间的法律关系。

(4)客体:物权是物;债权包含了物、⾏为、智⼒成果。

(5)内容:物权等于对物的直接管理和⽀配,并排除他⼈⼲涉;债权等于请求债务⼈履⾏债务。

(6)权能:物权等于占有、使⽤、收益和处分权;债权等于请求权和受领权。

(7)产⽣⽅式:物权,种类及内容均由法律创设;债权,合同、侵权⾏为、不当得利、⽆因管理。

(8)实现⽅式:物权,物权所有⼈⾃⼰⾏使权利;债权,实现权利须凭借债务⼈履⾏义务。

(9)效⼒:物权有追及效⼒和优先权;债权⽆追及效⼒和优先权。

想必对于每⼀个⼈来说,接触合同和了解合同都是⽣存和⽣活过程当中必不可少的⼀个环节,⽽增加对于合同的了解以及认识,可以在很⼤程度上帮助⾃⼰在社会上减少很多的⿇烦以及欺骗,如果想要增加对于合同的了解可以咨询相关律师进⾏解答,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合同和物权区分原则

合同和物权区分原则

合同和物权区分原则1. 协议背景和目的1.11 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合同和物权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1.12 本协议适用于双方涉及的合同和物权事务。

2. 定义和解释2.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1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合同和物权的区分:合同与物权的区别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协议内容和范围3.1 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的成立条件和要素;合同的效力和变更;3.11 物权的主要内容:物权的取得方式和范围;物权的内容和限制;3.12 其他相关内容:合同和物权的互动关系;法律上的保护和救济措施;4. 权利和义务4.1 合同方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权利;4.11 物权人的权利:对物享有的使用、收益、处分权利;4.2 合同方的义务: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4.21 物权人的义务:保护物权,不侵犯他人的物权;5. 保密条款5.1 双方同意在合作过程中和协议结束后对涉及的商业机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

5.2 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 责任和风险承担6.1 在合作过程中,双方承担各自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因________而产生的风险。

6.2 如因一方的过错导致损失,责任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7. 合同期限和终止7.1 合同期限起始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11 合同期限终止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12 提前终止: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8.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受法律保护,适用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

8.2 双方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提交至________(仲裁委员会或法院)仲裁或诉讼解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物权效力和合同效力的区别
在民法学中称为物权变动与其基础关系或者说原因关系的区分原则。

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的效力为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赞同,有的学者提出,区分原则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实际意义:
第一,有利于保护买受人依据合同所享有的占有权。

在不动产买卖合同成立以后,即使投有办理不动产权利移转的登记手续,但是,因为合同已经生效,所以依据有效合同而交付之后,买受人因此享有的占有权仍然受到保护。

即使买受人不享有物权,但是可以享有合法的占有权,针对第三人的侵害不动产的行为,可以提起占有之诉。

第二,有利于确立违约责任。

如果一方在合同成立之后没有办理登记,或者拒绝履行登记义务,由于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此种拒不履行登记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假如未办理登记导致合同无效,非违约方将无法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有利于保护无过错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之间买卖房屋未经登记的情况错综复杂,如果以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则在因出卖人的原因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在房屋价格上涨之后,出卖人有可能以未办理登记将导致合同无效为理由,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有可能鼓励一些不
法行为人规避法律,甚至利用房屋买卖欺诈他人,而损害的却是善意的买受人的利益。

特别是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买受人对房屋已进行了重大修缮的情况下,如果因未登记而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房屋,这确实会妨碍现有的财产秩序。

如果严格的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则可以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

学者一般认为,区分两种效力不但是科学的,符合物权为排他权而债权为请求权的基本法理,而且被民法实践证明对分清物权法和债权法的不同作用范围,区分当事人的不同法律责任,保障原因合同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是非常必要和行之有效的原则。

曾有一段时期,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一些立法,对这个问题有不同的认识。

目前,无论是民法学界,还是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于区分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在认识上已经基本一致。

《合同法》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合同法还规定了导致合同无效的各种情形.在这些情形中,并没有不动产物权未依法登记的规定。

虽然担保法有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但本法在担保物权编抵押权一章,改变r这一规定,即不动产抵押登记,只产生抵押权生效的效力。

司法实践也明确了区分合同效力与登记效力的原则,如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施行前房地产
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转让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一方拖延不办,并以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应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明确指出,不动产登记并不是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而是其履行行为的组成部分。

同时还规定,“土地使用者与他人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之前,又另与他人就同一土地使用权签订转让合同,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土地使用权应由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受让方取得。

转让方给前一合同的受让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转让方(即出让人)因其过错使得买受人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要承担违约责任。

显然,土地使用权未办理转让登记并不影响合同的约束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依照《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髓
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