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少于或多于是否无效的探讨
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
第7卷第1期2019年1月Vol.7,No.1J a n. 2019招 标 与 投 标Tendering and Bidding·研究探讨·对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时是否终止评标的研究与探讨施珠显,周庆华,蒋言佳(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收稿日期:2018-02-27作者简介:施珠显,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高级工程师,一级建造师,长期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周庆华,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蒋言佳,中国人民解放军96785部队工程师,从事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摘要:在评标过程中,经常出现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情形,对此不少评标专家(包括监督部门和招标单位)都认为应重新招标,其依据主要是《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和《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的相关规定。
本文对照相关法律法规条文就这个问题进行简单的法理辨析,提出处理此类问题的观点和理由,并给出了防范和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力求减少实际操作者由此产生的困惑,提高招投标工作效率。
关键词:有效投标人;少于三个;是否终止评标;研究与探讨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6029(2019)01-0060-04Research and discussion on whether to terminate the bid evaluation when there areless than three effective biddersSHI Zhu-xian , ZHOU Qing-hua , JIANG Yan-jia(Unit 96785 of the Chinese people's liberation army)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bid evaluation, there are often fewer than three valid bidders. Many bid evaluation experts (including supervisory departments and bidding units) think that they should be re-tendered. The basis is mainly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Article 36 and the relevant provisions of Article 28 of the Tendering and Bidding Law.This article makes a simple legal analysis of this issu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relevant laws and regulations, puts forward the viewpoints and reasons for dealing with such problems, and gives opinions and suggestions for prevention and improvement, striving to reduce the confusion caused by actual operators and improve the recruiting. The efficiency of bidding work.Key words :effective bidders; less than three; whether to terminate the bid evaluation; research and discussion0 引言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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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不足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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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的规定,有些合同的订立必须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因此,招标投标是目前比较重要的一种交易活动。
但是很多人对于招标投标活动的相关知识还是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有关投标有效期不足是怎么回事的问题,希望帮助您了解这方面的法律知识。
一、投标有效期不足是怎么回事?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该期限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载明,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意思就是投标文件的有效期比招标机构要求的投标有效期要短。
投标有效期不足会影响最终的中标结果,甚至导致废标。
二、投标有效期的注意事项
1、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
即招标人必须在发出招标文件时,规定对投标人做出承诺的期限。
由于市场行情瞬息万变,如果招标人的承诺迟迟不能作出,将会极大地增加投标人的经营风险。
在集中招标采购试点工作阶段,招标人在开标后三、五个月甚至更长时间不能发出中标通知书的情况相当普遍。
为了维护投标人的利益,必须要求招。
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指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的投标书有效的时间段。
这一期限通常是从投标截止日期开始计算的,经过一定的时间后,投标书将不再被考虑和接受。
投标有效期的设定是为了确保招标方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各个投标进行评审,并最终选定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下面将通过多个方面来探讨投标有效期。
首先,投标有效期的设定对于招标方和投标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招标方而言,投标有效期的设定可以确保他们有足够的时间来评估各个投标的优劣,并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同时,对于投标方来说,投标有效期的设定可以确保他们的报价能够得到及时的反馈,避免长时间的等待和不确定性。
其次,投标有效期的长短需要根据具体的项目情况来确定。
一般而言,投标有效期应该足够长,以允许招标方有充分的时间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做出最佳的选择。
然而,过长的投标有效期也可能导致投标方的利益受损,因为如果投标有效期过长,投标方可能需要长时间内冻结资金,并且无法参与其他项目的竞标。
因此,确定适当的投标有效期需要平衡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利益。
此外,合理的投标截止日期也对于投标有效期的设定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投标截止日期应该合理,并充分考虑到招标方对于项目需求的充分了解所需的时间。
如果投标截止日期过于紧迫,可能导致投标方无法充分准备和提交投标书,从而影响竞标的结果。
招标方应该合理评估项目的规模和复杂度,并在了解了行业标准的情况下设定合理的投标截止日期。
最后,投标有效期的设定需要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并严格遵守。
招标文件应该明确规定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日期,并对逾期提交的投标书进行拒绝。
这样可以保证招标方对于各个投标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并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同时,投标方也应该在投标书中明确注明投标有效期,以避免投标书被误解或无效。
综上所述,投标有效期在招标过程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通过合理的设定和遵守,可以确保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并最终实现项目的成功实施。
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
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一、引言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人所承诺的投标价格和其他相关条件在一定时间内有效的期限。
在国内和国际的招标投标项目中,投标有效期的设定对于投标人和招标人都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合理确定投标有效期。
二、投标有效期的定义投标有效期是指投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承诺自愿遵守的,在一定时间内保持其投标价格和相关投标条件有效的期限。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改变或撤回其投标,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三、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的重要性1. 维护公平竞争设定合理的投标有效期可以确保所有投标人在相同的条件下参与竞标,从而实现公平竞争。
如果投标有效期过短,可能会排斥一些有潜力的竞争者,降低了竞争的效果;如果投标有效期过长,可能会导致投标人之间的价格战,削弱了投标人的利润空间。
因此,在确定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时,需要综合考虑公平竞争的原则。
2. 保护招标人的利益投标有效期的正确设定可以帮助招标人获得更有竞争力的投标方案和更有利可图的合同条件。
如果投标有效期过短,可能会导致投标人匆忙提交不完善的投标方案;如果投标有效期过长,可能会让投标人之间形成垄断,从而限制了招标人在选择合适的合同方面的权利。
因此,确定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需要充分考虑招标人的利益。
3. 提高投标人的信誉度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与投标人的信誉度密切相关。
如果投标人能够按时履行投标承诺并参与到招标项目中,可以增加投标人的信誉度。
反之,如果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或变更投标方案,会给投标人的信誉度带来负面影响,从而影响其在未来招标项目中的参与机会。
四、确定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的原则1. 合理性原则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应当合理确定,既能够满足招标人的需要,又能够给予投标人足够的准备时间。
一般来说,投标有效期的起止时间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复杂程度、投标文件的准备时间以及投标方案的制定时间等因素来确定。
2. 灵活性原则由于招标项目的特殊性,可能会出现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如工期变动、项目资金调整等。
招投标无效情形
招投标无效情形一、前言在现代社会,招投标已经成为各类机构和企业进行采购、合作和项目实施的重要环节。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有时招投标的结果可能会被判定为无效。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无效的情形,并分析其原因和应对策略。
二、无效的招投标情形1. 违法违规情形招投标过程中,如有涉及违法违规的情况,例如贿赂、竞标串通、虚假宣传等,都有可能导致招投标的结果被判定为无效。
这些行为严重违背了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其他投标方的利益,因此需要予以严惩。
2. 条件不符情形在招投标文件中,招标人可能会明确一些条件和要求,而投标方需要严格遵守这些条件。
如果投标方没有满足或违反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件,比如逾期投标、不符合资格条件、未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等,都有可能导致投标无效。
3. 不合理的招标流程如果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反相关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如未按规定公示、未按时公示中标结果等,投标方有权要求将招标结果视为无效。
此外,如果招标流程中的环节存在明显的不合理之处,比如规定变更频繁、标的物明显不对称等,也可能导致招投标无效。
4. 严重违约情形如果中标方在中标后,严重违约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其他投标方可以要求将中标结果视为无效。
违约行为可能包括提供虚假信息、无法按时履约、无法提供合格的产品或服务等。
三、处理招投标无效情形的应对策略1. 强化法律意识招投标参与方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了解,确保自身行为符合法律要求。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办事,投标方应熟悉招标文件并确认自身是否满足相关条件。
2. 规范招投标流程招标人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招标流程,并制定相应规章制度,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投标方应了解招标流程并按照规定流程参与投标,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3. 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浅议投标有效期
人未作 出承诺 ,要约失效。依此原理,投标人应在其投标文件
中承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且在投标有效期内受投标
文件的约束,不得撤销投标文件 ,如撤销,则招标人不退还投
标保证金 。
同意延 长投标有效 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其投标文件,关于投
) 可以 自 主决定是 否投标 , 对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 , 甚至撤 标 保证 金的有关 规定在延长 的投标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而投
回已递交 的投标文件 ;在投标有效期属满之后 ,投标人可以 标 人拒绝招标 人延长投标 有效 期要求的 ,则有权 收回其投标 拒绝招标人的中标通知而不受任何约束或惩罚。
咖
《 招标 法实施条例 》 第二十五条规定 ,招标人应 当 在招标 明 , 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 日 起算。
从《 合同法 》的角度来看 ,招标文件属于要约邀请,而投 标文件属于要约,中标通知属于承诺,投标有效期则属于要约
文件 中载 明投标有效期 ,一般来讲,投标有效期应从提交投 标文件的截止之 曰起算 。 而在实际招标过程中, 常有这种现象:
标文 件应 当规定一个适 当的投标有效期 ,以保证招标人有足 相应法律责任。投标人不能随意更改和撤销投标文件 ,否则 ,
够 的时间完成评标 和与中标人签订合 同。通俗一 点讲 ,投标 招标人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 由不与招 有效期就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 的时间在开标 后完成评标 、 标人订立合 同, 或者在签订合同时 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
这一规定促使 了招标人 加快评标 、定标和签 约的进程 ,能有
招标有效期是多久 法律效力
招标有效期是多久法律效力范本1:招标有效期及法律效力一、招标有效期1.1 招标有效期定义:招标有效期是指标书发布之日起到投标截止日期的一段时间,期间投标人可以提交投标文件并享有平等的竞争机会。
1.2 招标有效期的确定:1.2.1 招标机构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合理确定招标有效期,普通不得少于30天。
1.2.2 招标有效期的延长:若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机构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重大修改,或者遇到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招标有效期。
二、法律效力2.1 法律效力定义:招标文件在招标有效期内具有法律效力,即招标机构和投标人在该期间内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行为。
2.2 法律效力的保证:2.2.1 招标机构应确保招标文件的内容合法、合规,并且明确相关法规、法律的适合。
2.2.2 投标人在投标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有效。
2.3 法律效力的违约责任:2.3.1 若招标机构在招标有效期内变更了招标文件的内容或者要求,未提前通知所有投标人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2.3.2 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信息不真实或者虚假,影响了招标结果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附件:无注释:招标机构:指负责组织、管理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组织机构。
投标人:指故意向参预招标的个人或者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承包商等。
范本2:招标有效期及法律效力一、招标有效期1.1 招标有效期的概述:招标有效期是指从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投标人可以提交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参预竞标的一段时间。
1.2 招标有效期的长度:1.2.1 招标机构应根据项目的复杂程度、行业特点等因素,合理设定招标有效期的长度。
1.2.2 普通而言,招标有效期不应少于30天,以确保有足够的时间供投标人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
二、法律效力2.1 法律效力的含义:招标文件具有法律效力,意味着投标人在招标有效期内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并且招标机构需要按照文件的约定进行评标和选标过程。
建设工程招标无效标(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招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承包商的过程。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部分建设工程招标存在无效标的情况。
无效标不仅浪费了招标人的时间和资源,还可能影响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
本文将从无效标的定义、产生原因、识别方法以及处理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无效标的定义无效标是指在建设工程招标过程中,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招标人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
无效标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2. 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内容不全、格式不规范等;3.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4. 投标人存在行贿、串标等违法行为;5. 投标人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三、无效标产生的原因1. 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招标文件是招标过程中的重要依据,编制不规范可能导致投标人误解招标要求,从而提交无效标。
2. 招标人管理不善:招标人未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操作,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发布招标公告、未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等,导致无效标产生。
3. 投标人缺乏诚信:部分投标人为了获取工程项目,采取不正当手段,如行贿、串标等,导致无效标产生。
4. 招标市场环境不佳:市场竞争激烈,部分投标人为了生存,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参与招标,导致无效标产生。
5. 法律法规不完善:部分法律法规不明确,给投标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导致无效标产生。
四、无效标的识别方法1. 审查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标。
2. 资格审查:招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判定为无效标。
3. 行贿、串标等违法行为调查:招标人应加强对投标人的调查,发现行贿、串标等违法行为,判定为无效标。
4. 专家评审:招标人可邀请相关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对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判定为无效标。
26213229_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与实务要点分析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这一要约的有效期限,当其届满之时,投标文件即失去法律效力,此时招标人若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不自动构成承诺,而成“新要约”,其有赖于中标人是否接受该“中标结果”作出承诺。
实践中,投标有效期容易被忽视,但其对于要约、承诺的效力以及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本文以(2018)粤01民终9552号民事判决为导引,对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以及投标有效期届满、延长导致的法律后果等系列问题进行思考。
案件经过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HM包装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ZY建设公司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0月30日,HM包装公司就厂房施工总承包项目进行招投标,发布招标公告。
2013年11月7日,HM包装公司将工程交给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招标,递交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2日,投标有效期60日。
ZY建设公司参与了该标的投标,向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支付保证金41.2万元。
2013年12月5日,HM包装公司公示中标候选人,HC工程公司为第一中标人,ZY建设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2013年12月12日,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中标候选人进行公示。
2013年12月18日,HM包装公司递交“HM包装公司厂房-施工总承包中标单位的中标价确认函”给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广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确定本工程项目由HC工程公司中标,并确定19872820.37元为本工程的中标价格。
2013年12月18日,HC工程公司向广州市番禺区建设工程招标管理办公室和HM包装公司发出中标放弃函,申请放弃该项目的中标资格。
2014年1月16日,HM包装公司经招标办同意,确定ZY建设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并于2014年2月10日进行公示。
2014年2月21日,ZY建设公司交纳了中标交易服务费18076.5元。
2014年2月26日,HM 包装公司与广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三方签署了《中标通知书》,确定ZY建设公司为中标人,中标价为2008.500526万元。
无效投标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投标是市场经济中常见的商业活动,是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工程招标等领域的必要程序。
然而,在投标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无效投标的情况,这不仅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也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为了规范投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无效投标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无效投标的定义、认定标准、法律后果等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
二、无效投标的定义无效投标,是指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的行为,导致投标文件无效。
无效投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证金不符合规定;2.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3. 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4. 投标文件内容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5.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质、业绩、信誉等证明材料;6. 投标人存在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7. 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与投标活动。
三、无效投标的认定标准1.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必须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包括形式、内容、格式等方面。
如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则视为无效投标。
2. 法律法规: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违法行为,则其投标文件无效。
3. 诚实信用原则:投标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
如存在此类行为,则其投标文件无效。
4. 公平竞争原则: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应遵循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行贿等。
如存在此类行为,则其投标文件无效。
四、无效投标的法律后果1. 投标文件无效:无效投标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有权不予受理。
2. 违约责任:如投标人因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性陈述等导致招标人遭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 违法责任:投标人如存在行贿、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吊销资质证书、禁止参与投标活动等。
投标人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何时失效?
浅谈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及实务
浅谈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及实务摘要:本文主要阐述了投标投标有效期的法律意义以及实务要点,有效期是投标这一要约的有效期限,当其届满之时,投标文件即失去法律效力,此时招标人若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不自动构成承诺,而成“新要约”,其有赖于中标人是否接受该“中标结果”作出承诺。
实践中,投标有效期容易被忽视,但其对于要约、承诺的效力以及合同是否成立具有重要的影响。
关键词:投标;有效期;法律意义一、投标有效期的法律分析期限,分为期日和期间,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一般具有决定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的时间限度的效果,还可以决定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或消灭。
投标有效期是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是《招标投标法》专门规定的一个期间,是为了督促招标投标当事人有序推进招标投标活动,控制因招标投标缔约程序时间跨度过大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1.1投标有效期的效力一般的民商事交易基于意思自治和鼓励交易的原则,对缔约时间不作限定,可随时谈判达成交易,也可随时终止谈判。
而招标投标活动基于采购效率考虑,设置了投标有效期这一期间,督促招标人在该期间内完成评标、定标、签约,以及限制投标人修改、撤销招标文件的意思自由。
依据《民法典》关于要约、承诺的规定,投标文件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向招标人发出的要约,投标有效期即为招标人对投标人发出的要约作出承诺的期限,也是投标人就其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关义务的期限。
投标人一旦响应招标公告(要约邀请)做出投标行为(要约),即受约定的投标有效期约束。
如遇特殊情形,招标人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意思表示,如投标人同意延长,则同时产生延长投标保证金有效期的效果。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失效的规定,投标有效期届满之时,投标文件失去法律效力。
对招标人而言,《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招投标—投标有效期制度
招投标—投标有效期制度摘要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有效期制度的设立可以有效保证投标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防止投标者的恶意炒作,保障招标人的公平和公正。
本文将从投标有效期的概念、作用、适用范围、主要内容等方面对投标有效期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一. 投标有效期的概念所谓投标有效期,就是投标人对其所投标的项目所做出的报价供应商初始认可的期限,以确保在该期限内招标人能够考虑和评估投标。
一般情况下,投标有效时间设定为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之间的时间段。
在此期限内投标人可以不受惩罚地修改其报价,但在此之前与此之后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
二. 投标有效期的作用投标有效期的设定可以为招标人提供充足的时间对投标方案进行评估,筛选出优秀的供应商,并得到最具竞争力的招标结果。
同时,投标有效期的设定也可以保护投标人的权益,防止其他竞争对手或非诚信行为的发生,避免投标人没有及时得到的信息对已经提交的标书造成影响。
三. 投标有效期的适用范围投标有效期制度适用于国内各行业的招标采购。
从投标人角度来看,如果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没有收到中标通知书,则投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继续等待结果或撤销其报价。
从招标人角度来看,如果投标有效期到期时仍未确定中标者,则招标人应考虑延长投标有效期。
四. 投标有效期的主要内容1.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等相关信息;2.投标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响应文件,同时应注明报价的有效期;3.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有权进行修改和撤回报价;4.如果投标人忽略了投标有效期限,其报价将被视为无效;5.招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到期后的规定时间内,完成招标流程,包括审查响应文件、评估供应商和签订合同等,否则应考虑延长投标有效期。
五. 投标有效期的注意事项1.投标人一定要认真核对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2.招标人一定要确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期后尽快完成评价和中标通知的过程,减少对投标人的不必要损失;3.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遵循投标有效期制度,并能够拉开报价时间的限制,以便招标人有充足的时间进行决策和评估。
什么是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多少天
什么是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多少天在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投标过程十分复杂严谨,容易受各种因素影响。
因此为了维护招投标双方的利益,法律规定了合理的“投标有效期”,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不可控风险。
那么什么是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是多少天?一、投标有效期是什么?投标有效期是指为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的期限。
确定投标有效期应注意的问题有: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不宜超过90日、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30日完成。
所有大家都会看到大部分招标文件里投标有效期一栏会写:投标截止日后90日历天内这一句的话。
关于延长投标有效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到签订合同这段时间),作为投标人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并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因延长投标有效期给投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二、投标有效期是多少天1、根据七部委2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和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一般应当在十五日内确定中标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货物)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由此可见,在投标有效期内,要完成开标、评标、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备案、签订合同协议书、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工作。
2、由于在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三十个工作日前确定中标人,三十个工作日不同于三十天,每周有五个工作日,三十个工作日相当于六周,即42天。
【一家之言】“双视角”下的投标有效期法律分析(上)
【一家之言】“双视角”下的投标有效期法律分析(上)■ 林日清林思捷本文围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竞价等投标(响应)有效期的性质、效力、特点及实践中容易引发的争议,从我国的合同法和政府采购(包括招标)方面的法律法规的两个视角,进行分析论证。
为行文表述统一之便,本文中所涉及的招标、采购、竞价方式统称为“招标”。
招标投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询价、竞价等方式中的与投标有效期相应的期间,也统称为“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人为保证有足够时间完成评标、定标等工作,而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有效期限,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有效。
投标有效期,系因为通过招标程序缔结合同的时间跨度较大,为在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合理分配因时间跨度大而引起的市场价格变动等风险,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
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约邀请)中对投标有效期作出设定后,投标人在投标文件(要约)中作出不短于招标文件所约定投标有效期作为响应。
投标有效期一般设定为90日,需要时可设定为120日。
特殊情形下,因质疑、投诉处理或监督检查及其他特殊情形,招标人判断在投标有效期内来不及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可以作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意思表示,投标人可以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延长,但投标人不能主动发起延长请求。
通过招标程序的合同成立与生效条件发出中标通知书,合同即成立。
在对投标有效期展开分析之前,需先厘清招标投标活动中相关程序节点在合同订立过程中的法律性质。
招标是缔结合同的特殊程序,但仍遵循“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定义,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因此,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系要约邀请,旨在吸引众多潜在的投标人向招标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即要约),而后经评选程序最终确定中标候选人,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即承诺)。
至此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节点,有观点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以及《合同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故认为招标人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时合同尚未成立,须待双方根据中标通知书签订政府采购书面合同时才算合同成立。
无效投标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投标是招标投标活动中重要的环节,是招标人选择合格供应商的重要手段。
然而,在实际招标投标过程中,无效投标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浪费了招标投标资源,也影响了市场秩序。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我国法律法规对无效投标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无效投标的法律规定出发,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无效投标的定义及类型1. 定义无效投标是指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由于违反法律法规或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投标文件不具备法律效力,招标人不得将其作为评标依据的投标。
2. 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无效投标主要分为以下几类:(1)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格式、内容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2)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的投标;(3)投标联合体未提交共同投标协议的投标;(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投标;(5)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6)投标人在评标期间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
三、无效投标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方案、商务文件等。
投标文件应当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内容。
”第二十七条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应当承诺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并保证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招标人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第三十八条规定:“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招标人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3. 其他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也对无效投标行为进行了规定。
论招标投标法中的投标有效期
论招标投标法中的投标有效期薛清梅【期刊名称】《天津职业院校联合学报》【年(卷),期】2015(000)011【摘要】我国《招标投标法》这样注明,招标投标活动有其应该遵循的原则。
其中对投标的有效期也有严格规定,投标文件不可能永久有效,也不可能今天提交明天就失效,所以招标文件规定一个投标有效期,需要在投标有效期内完成招标投标程序。
但在教学和实践中投标有效期与投标截止日期这两个概念学生特别容易混淆,本文围绕投标有效期的概念展开讨论,达到分辨含义、指导实践的作用。
%According to Law of the PRC on Bid Invitation and Bidding ,bid invitation and biding shall be conducted in adherence to certain principles .And the validity period of bidding is also strictly stipulated .The bidding documents cannot be valid permanently and cannot be invalid on the second day after submission .So the validity period is stipulated for the bidding documents and the process of bid in‐vitation and bidding should be completed within the validity period .However ,during the teaching and practice ,students easily confuse validity period of bidding with the closing date for bidding .This paper has a discussion on the concept of validity period of bidding to distinguish the meaning and then guide practice .【总页数】4页(P29-32)【作者】薛清梅【作者单位】天津市建筑工程职工大学,天津 300074【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425【相关文献】1.浅谈招标投标法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J], 张芸娟;2.关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异议制度的思考 [J], 耿春3.关于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贯彻执行<招标投标法>值得注意?… [J], 时玉军;徐玉欣4.招标投标法体系中的效力判定情形 [J], 李承蔚5.政府采购工程招标中《招标投标法》的作用 [J], 马超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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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少于或多于是否无效的探讨楔子:
某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为60天,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是否认定为投标无效标?
正文: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招标人有一定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投标有效的期限。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
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
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
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有时投标人的疏忽或表达合作诚意,有意或无意做出了投标有效期长于招标人要求的情况,在实操中有按废标处理的,也有按投标有效继续评审的,现根据相关法规探讨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及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有效期大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有效期的,视为正偏离,不得认定为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1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