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有效期少于或多于是否无效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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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有效期少于或多于是否无效的探讨楔子:
某招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为60天,投标文件的投标有效期为90天,是否认定为投标无效标?
正文:
投标有效期是指为招标人有一定的时间,在开标后完成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工作而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投标有效的期限。
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为要约人的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属于要约。要约通过开标生效后,投标人就不能再行撤回。一旦作为受要约人的招标人作出承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拒绝。在投标有效期截止前,投标人必须对自己提交的投标文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时投标人的疏忽或表达合作诚意,有意或无意做出了投标有效期长于招标人要求的情况,在实操中有按废标处理的,也有按投标有效继续评审的,现根据相关法规探讨如下:
一、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及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项目,投标有效期大于招标文件载明的有效期的,视为正偏离,不得认定为投标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1 /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