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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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15.1 工程价款结算15.1.1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对于应业主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提出施工签证。

原则上,未予签证不得进行施工。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调整金额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必要时,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

协议应形成书面文件。

15.1.2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核实的进度结算报告及时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收取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收取应不低于合同规定的比例。

15.1.3 如业主未能办理进度结算或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程竣工后,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业主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竣工结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 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

(2)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

(3) 索赔事项。

15.1.4 为保证工程结算及时完成,在递交竣工结算书报告的同时,按规定向业主提出审查时限要求。

结算报告和资料应经过企业审批后报出。

15.1.5 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沟通并补充相关资料。

当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15.2 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15.2.1 与发包人的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1) 总承包项目部应列表明确中间计量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注意以下几点:1) 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中间结算的编制和报送工作;2) 合同没有约定中间结算的,公司及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规模和建设工期情况,确定是否需要编制工程中间结算。

对于特殊工程及工期超过1年的,必须编制中间结算;3) 没有明确重新开工时间的停缓建工程要及时办理中间结算。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企业工程结算制度

企业工程结算制度

企业工程结算制度一、目的和原则为规范公司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保证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与使用,特制定本结算制度。

本制度以公正、客观、透明为原则,确保每一笔款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同时保障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

二、结算范围和对象本结算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工程项目的结算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材料采购、劳务分包、设备租赁、工程款支付等。

结算对象为参与项目建设的各方供应商、承包商和其他服务提供者。

三、结算流程1. 工程进度确认:项目负责人需定期提交工程进度报告,由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2. 结算申请:根据工程进度和合同约定,承包商或供应商向公司提交结算申请。

3. 资料审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 费用核算: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完成的工作量,财务部门进行费用核算。

5. 审批流程:核算完成后,需经过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等多级审批。

6. 款项支付: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进行款项支付。

四、结算标准和依据结算应以合同约定为准,结合工程量清单、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实际情况进行。

所有的结算标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且遵循行业惯例。

五、异常处理如在结算过程中发现任何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应立即暂停结算,并启动调查程序。

对于违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六、监督和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结算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同时,鼓励员工和合作方对结算过程中的任何不规范行为进行举报。

七、其他事项本结算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如有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结算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总承包公司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总承包公司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总承包有限公司项目结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2)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 (2)第四章对外结算 (4)第五章对内结算 (7)第六章存档管理及统计 (13)第七章附则 (14)项目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项目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约定,进行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及工程(劳务)分包结算与结算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

包括:对外结算:是指项目部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工程(劳务)分包方进行的各类工程价款结算与结算。

第三条凡我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结算活动及其管理、监督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变更、补偿、补差、索赔是结算工作的重要方面,项目部应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设计变更、业主、监理指令及国家、行业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有理有据做好变更索赔的结算工作,同时依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项目部工作指令等,严肃认真、客观合理地做好分包工程的变更补偿结算工作,防止分包结算纠纷的发生。

第五条公司有关部门应加强对项目部结算工作的指导、服务、检查、监督和有关审查、审批工作;项目部应认真做好各类结算,并按规定及时向主管单位或部门上报有关结算资料,接受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干预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部结算计量、计价、支付及审批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借结算工作收受贿赂,严禁接受分包单位的宴请、财物等,以保证结算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对违纪违法人员,将依据有关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结算管理,保障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进行的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结算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结算程序第四条建设工程项目结算分为施工过程结算和竣工结算。

第五条施工过程结算:(一)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时间节点或进度节点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并按照合同约定比例支付。

(二)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过程结算的期限应有明确约定;没有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二十八日。

第六条竣工结算:(一)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的期限经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可适当延长,但竣工结算总天数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

(二)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竣工结算文件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重复审核。

第三章结算文件第七条结算文件包括:(一)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二)竣工结算文件;(三)其他相关文件。

第八条结算文件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四章结算争议处理第九条发承包双方在结算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仲裁。

第十条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结算争议,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结算争议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发承包双方在结算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一)提供虚假结算文件;(二)故意拖延结算;(三)拒不履行结算义务。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建工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建项管V 2014> 1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积极推进以绩效为导向的项目管理工作,规范项目管理流程,加快结算进程,提高项目利润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要求二级单位及项目部在项目施工过程及结算活动中,坚持以效益为导向,以合同为依据,始终秉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指导思想。

第三条施工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是指与建设单位自工程中标至竣工结算全过程的结算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以集团及全资、控股子企业名义中标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安工程总承包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参股子企业亦应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集团公司项目经济管理中心职责与权限(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工程造价、合同、结算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二)建立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体系,修订集团施工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三)负责对集团内各二级单位下达年度结算指标,监督、考核、评价二级单位工程项目结算管理工作。

(四)负责对集团内各二级单位工程项目结算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及服务。

(五)负责对重点工程项目的结算工作进行过程跟踪检查、指导、监(六)负责对以集团名义中标工程项目与结算相关文件用印、结算报出及结算定案的审核。

第六条二级单位工作职责与权限(一)依据本办法及企业实际情况,制订适用于本单位的工程项目结算实施细则。

结算实施细则中应包括二级单位法人负责制、项目经理主责制、结算报出审核制、洽商变更管理、索赔管理等各个方面的制度。

(二)负责完成本单位年度结算指标工作。

(三)对工程项目结算工作进行管理、检查、指导、监督、审核、考评。

(四)负责工程项目结算的后评价工作。

工程结(决)算管理制度

工程结(决)算管理制度

****股份工程结(决)算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1.1为了规范工程结(决)算管理,结合工程造价形成的特点,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提高工程结(决)算工作的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2.1适用于集团下属各城市公司或项目公司(以下统称为“集团下属各公司”)。

第三条职责范围3.1集团成本管理部负责本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解释、指导及监督检查;3.2集团下属各公司的成本控制部、工程部等部门及相关人员负责本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3.3集团成本管理部根据集团下属各公司项目的运营情况,原则上每半年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办法在集团下属各公司的执行情况进行回顾,并根据回顾情况适时进行修订;3.4集团下属各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但是管理细则不得与本管理办法冲突。

第二章分则第四条职责4.1地产公司成控部4.1.1收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4.1.2负责接收并复核经工程部审核的竣工结算资料;4.1.3每月25日前向集团成本管理部提交本月工程结算完成情况(结算完成清单、经法务审计监察部签字确认的结算误差分析报告、一审指标分析、二审指标分析)和下月工程结算计划;4.1.4在收到施工单位送审结算资料3日内将其结算总价封面复印件上报审监部备案。

4.1.5组织工程结(决)算的自算编制或外委编制,形成竣工结算一审定稿(施工单位盖章,地产公司签字不盖章,含一审指标分析)版后,报集团审计监察部二审;4.1.6根据结算完毕的工程进行总结及指标分析并提出成本管理建议。

4.1.7根据集团成本管理部下发的结算成本指标分析要求,在当月25日前编制成本指标分析表,前完善成本数据库,同每月的成本月报一前报集团成本管理备案。

4.2地产公司工程部4.2.1收集完整、合格的结算资料;4.2.2督促施工单位上报工程结算资料,审核并确认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2.3配合处理结算工作中的争议问题。

4.3地产公司工程分管领导4.3.1负责确认竣工结算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4.3.2协调处理结算工作中的争议问题;4.3.3审核批准竣工结算一审定稿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精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精编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

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管理办法1基本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1]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2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2014年16号文件)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页脚内容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总承包公司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总承包公司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总承包公司项目结算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2第三章工程结算依据及原则………………………………………………2第四章对外结算……………………………………………………………4第五章对内结算……………………………………………………………7第六章存档管理及统计............................................................13第七章附则 (1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结算管理工作,规范结算程序,确保项目结算有章可循,防止结算纰漏,预防结算纠纷,实现结算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现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及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项目结算,是指项目部依据工程承包合同、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及补充合同、协议约定,进行的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及工程(劳务)分包结算与结算的工程计量和价款结算与收支工作。

包括:对外结算:是指项目部与业主进行的各类工程款结算和竣工决算。

对内结算:是指项目部与工程(劳务)分包方进行的各类工程价款结算与结算。

第三条凡我公司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的工程结算活动及其管理、监督工作,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工程变更、补偿、补差、索赔是结算工作的重要方面,项目部应依据合同及补充协议、设计变更、业主、监理指令及国家、行业和当地政府有关政策法规,有理有据做好变更索赔的结算工作,同时依据分包合同及补充协议、项目部工作指令等,严肃认真、客观合理地做好分包工程的变更补偿结算工作,防止分包结算纠纷的发生。

第六条各级管理人员不得干预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项目部结算计量、1/19计价、支付及审批等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借结算工作收受贿赂,严禁接受分包单位的宴请、财物等,以保证结算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

EPC总承包项目结算管理办法15.1工程价款结算15.1.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业主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并办理工程进度款结算。

对于应业主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提出施工签证。

原则上,未予签证不得进行施工。

当发生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调整情况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调整金额应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必要时,应通过补充协议等方式明确工程价款的调整。

协议应形成书面文件。

15.1.2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按照合同约定和业主核实的进度结算报告及时提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收取工程进度款。

工程进度款收取应不低于合同规定的比例。

15.1.3如业主未能办理进度结算或支付工程进度款时,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及时报告,并在授权范围内采取相应的措施。

工程完工后,总承包项目经理部应在提交完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业主递交完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

完工结算应包括以下内容:(1)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合同价款。

(2)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内容。

(3)索赔事项。

15.1.4为保证工程结算及时完成,在递交竣工结算书报告的同时,按规定向业主提出审查时限要求。

结算报告和资料应经过企业审批后报出。

15.1.5竣工结算审查过程中,如有争议,应及时沟通并补充相关资料。

当双方争议无法协商达成一致,则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15.2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15.2.1与发包人的中间结算与中间计量(1)总承包项目部应列表明确中间计量的具体时间及方式,注意以下几点:1)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体式格局举行中间结算的体例和报送工作;2)合同没有约定中间结算的,公司及总承包项目经理部根据工程的范围和建设工期情况,确定是不是需要体例工程中间结算。

对于特殊工程及工期超过1年的,必须体例中间结算;3)没有明白重新开工时间的停缓建工程要及时办理中间结算。

(2)编制依据招投标文件、合同及补充协议书、发包人确认的工程节点、月进度报表及其审批表、施工图预算书、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发包人与监理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设计变更、技术核定单、材料代用单、价格核定单、各类经济签证及索赔资料、与发包人签署有效的其他经济文件、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政策性文件及规定、当地的定额、计价办法及补充文件等相关资料。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最新版】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布与承包双方面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各尖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秘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以包与承包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竟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就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第七条投标价应当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并按照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进行编制。

结算工程管理制度

结算工程管理制度

结算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结算管理流程,确保工程款项的合理支付,维护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2. 结算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3.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筑工程项目。

二、结算管理责任1. 项目经理负责监督和管理整个项目的结算工作。

2.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3. 施工单位应及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三、结算流程1.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

2. 结算书应包括工程量清单、单价表、材料使用记录、人工费用等详细内容。

3. 项目管理部门应对结算书进行初步审核,确保结算数据的准确性。

4. 财务部门对初步审核通过的结算书进行复审,核对款项是否与合同相符。

5. 经过审核无误的结算书,由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后,提交给建设方进行最终审批。

6. 建设方审批通过后,财务部门根据审批结果办理款项支付。

四、结算争议处理1. 如在结算过程中出现争议,应由项目经理协调双方进行协商解决。

2. 协商不成时,可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处理,或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3. 在争议未解决前,暂停相关款项的支付。

五、结算文件管理1. 所有结算文件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2. 结算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文本、变更单、结算书、审批文件等。

3. 结算文件应保证真实、完整、可追溯。

六、监督管理1. 公司应定期对结算管理工作进行审计和评估。

2. 对于违反结算管理制度的行为,应按照公司规定进行处理。

3. 鼓励员工和合作方对结算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公司管理层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将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16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12/25 【大中小】《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3年12月11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

第六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

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1]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0月25日建设部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一年十一月五日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

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其编制可以采用以下计价方法;(一)工料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直接费。

直接费以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相应价格确定。

间接费、利润、税金按照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综合单价法。

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为全费用单价。

全费用单价综合计算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所发生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

第六条招标标底编制的依据为:(一)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程造价计价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市场价格信息。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城堡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城堡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一 固定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二 可调价 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 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 三 成本加酬金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时 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 化对合同价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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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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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 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
为 28 日 发承包双方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出具的竣工结算审核意见仍有异议的 在接到
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 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 投标报价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 价工程师签字 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 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造价工程师在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 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 价鉴定中 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 情节严重的 由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注销其 执业资格 第二十条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有意抬高 压低价格或者 提供虚假报告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可处以一 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 由发证机关注销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 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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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编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07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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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 作的管理 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保亿置业总承包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保亿置业总承包工程结算管理办法

保亿置业集团总承包工程竣工结算管理办法1.目的近年来,随着保亿置业集团所开发项目的陆续竣工,很多工程的竣工结算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

在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及对账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业主和施工单位难免会出现分歧,给工程结算增加难度,以致工程竣工结算久拖不决。

针对上述现象,为能尽可能的加快竣工结算的推进速度,同时合理地控制工程造价成本,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范围本管理办法主要适用于保亿置业集团所开发项目总承包施工单位竣工结算的管理,其他分包单位承揽工程中如存在分标段分幢号的情况,则该工程竣工结算可参考该管理办法精神执行。

3.方法与原则3.1总承包工程招标阶段按照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方式:实物工程量清单招标、模拟工程量清单招标和费率招标。

按照不同的招标方式,总承包施工单位竣工结算方法按以下原则执行:3.1.1采用以上三种方式确定的总承包工程在工程量清单或模拟清单核对后原则上合同价款方式采用总价包干模式;采用费率招标的在工程预算核对后采用原则上工程量包干模式。

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编制的咨询单位建议采用两家不同单位同时编制,经两家编制单位核对后,完成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的编制。

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或预算时,土建部分按以下四个分部进行分段编制:1、桩基础工程;2、地下室工程;3、主体结构工程(包括墙体砌筑);4、装饰装修工程。

3.1.2 确定总承包施工单位后90日历天内进行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的核对(其中施工单位需在拿到中标通知书后30日历天内提交工程量清单或预算的核对稿(同时需提供工程量计算书底稿),双方核对确认后的工程量清单或工程预算即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也就是根据核对后的工程量清单计算出的工程造价或者工程预算即为合同固定总价。

3.1.3在招标时采取实物工程量清单、模拟工程量清单和费率招标形式确定的总承包施工单位竣工结算原则上采取分段结算的方式。

3.1.4分段结算原则上按2个区间段进行,即有地下室工程按±0.00以下部分和±0.00以上部分分段结算;半地下室及无地下室工程按主体结构封顶时所完工程及主体结构结顶后所完工程分段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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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合同付款结算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合同结算管理,根据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按照《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集团公司合
同管理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对外办理结算付款业务必须书立合同,书立的合同应交财务部门留存一份,以便于付款时核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

各项目部、各权属子公司可参照执行。

项目工程及劳务分包合同结算
第四条、项目财务中期支付分包单位款时必须取得分包单位开具的收款收据并与合同核对无误后付款。

对于无合同、超金额未
经授权签订的合同、收款单位与合同签订单位不符的,财务
人员有权拒绝付款。

第五条、项目分管分包单位的现场工程管理人员每月应计算汇总各分包单位完成工程量交项目负责人及财务,作为中期支付给
分包单位工程款的控制依据。

第六条、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使用项目部材料和设备进行严格管理。

严禁分包单位不经正当手续,混用、挪用、盗用或低价
使用项目部施工设备和材料。

分包单位使用项目部设备、材
料及应由分包单位负担的费用应及时办理转帐结算手续。

第七条、项目部工程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分包工程量的计量,分包单位上报的工程量,只有经项目部现场技术人员签字,由项目
部汇总报监理批准后,方能确认为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量。

所有相关原始资料和记录,提供部门应妥善存档保管。

第八条、因不可抗力或项目部认可的其他原因,导致分包合同条件出现变化,需要对分包合同进行变更时,项目部应与分包单
位签定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的签订与管理按《分包合同管理
办法》执行。

第九条、项目经理为工程价款结算的第一责任人,项目部总工程师为直接责任人,项目部合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价款结算工
作。

严禁超前、超量、超价结算。

分包工程价款结算的基本
程序是:
(一)分包工程完工后,由分包单位提出结算申请,项目部
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手续。

(二)合同管理部门对分包单位完成的工程项目,与项目部
和业主的结算资料进行对照,只有业主已对该项目向项目部
进行了结算,合同管理部门方可按结算程序进行下一步工
作。

(三)合同管理部门根据分包合同核定各项单价,会同工程
管理部门核定工程量,会同机料部门审定扣除分包单位耗用
项目部机械台班和物资材料,在扣除质保金后,核定出应结
分包工程价款。

(四)质安管理部门根据分包工程质量责任书和安全责任
书,进行对照检查,提交责任书完成情况说明。

合同管理部
门根据该情况说明和责任书中经济条款,核定出应扣违约
金。

(五)合同管理部根据汇总情况,开具《工程承包结算单》,
由开单人、现场管理人员、工程计量人员、机料负责人、质
安部门负责人、承包人签字后交项目总工程师审核。

(六)项目部总工程师对上述结算价款资料及结算过程的
合法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签批后,交财务部门复核。

(七)财务部门根据分包合同要求及相关部门签批的价款结
算资料,提交付款说明书,报项目经理审批。

(八)项目经理对上述全部资料进行审核后,签批付款意见。

(九)财务部门根据项目经理的批示,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结算时分包单位应提供和结算额相同的发票及完税证明。


能提供发票及完税证明的由项目部代扣税款。

(十)所有付款结算资料,由财务部门统一保管。

各部门对
本部门提供的资料,在本部门备份存档。

第十条、分包工程完工后的结算资料,作为整个项目竣工资料的一部分,按照公司有关竣工资料的规定进行管理。

材料及设备采购合同付款结算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所属单位根据《集团公司设备管理办法》、《集团公司材料公开招标采购管理办法》签定设备、材料购销合
同。

第十二条、财务部门对采购合同的付款原则上每月集中支付一次,采购合同约定付款时限的,机料管理部门应提前一个月通知
财务部门,以便于财务部门安排还款计划。

第十三条、机料部门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及时取得购货发票并办理入库、验收手续。

第十四条、购货发票上载明的品种、数量、金额等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保管人、机料负责人及分管领导确认后方可办理入库、
验收手续。

财务部门每月只对办理完入库、验收手续的欠款
和合同约定付款时限的结算安排还款计划。

第十五条、财务部门每月汇总材料设备欠款情况,根据本月资金支付能力提出还款计划,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单位负责人对还款计划进行审核后,签批付款意见。

第十七条、财务部门根据单位负责人的批示,办理付款结算手续。

内部单位往来业务结算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内部单位往来业务包括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项目部、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材料供应、工程承包等业务。

第十九条、内部单位往来业务结算程序参造外单位工程承包、材料设备结算程序。

第二十条、内部单位往来结算后应及时通知对方挂帐,不得单方挂帐。

通知挂帐责任方为提供结算单、发票或收据方。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管理办法由总经理颁布实施。

工程劳务合同结算流程
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结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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