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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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2891-84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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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细则。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模拟真实事故情景,进行现场应急处 置和协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 和有效性。
综合演练
结合桌面演练和实战演练,全面检验 应急预案的完整性和协调性。
要求
演练应注重实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演练计划,确保参与人员了解演练目 的、程序和要求。
演练计划编制
计划制定
01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应急预案要求,制定年度、季度、月度演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
汇报人: 2024-01-07
目录
• 总则 • 组织与职责 • 应急预案编制 • 应急预案演练与修订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 奖励与处罚 • 附则
01
总则
目的和依据
目的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 理,提高应对风险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 护社会公共秩序。
人员疏散
迅速疏散现场及周边人员,确保人员安全。
抢险救援
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医疗救治
迅速组织医疗队伍,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
0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保障
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应急通信网络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通信网络能够保持畅通 ,及时传递信息。
配备通信设备
为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通信设备,如对 讲机、移动电话等。
领导机构
负责制定和修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领导职责
确保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协调解决预案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预案的评估和修订工作。
办事机构与职责
办事机构
负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 工作,包括预案的编制、审核、发布和 备案等。
VS
办事机构职责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四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实施效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管理。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员安全、减少事故扩大、减轻事故危害、加强事故处置和抢险救援,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编制的一系列措施和工作程序的总和。

第二章现场应急处置第五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预案要求,按照相应程序组织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第六条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成立由领导负责的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成员的职责和任务。

第七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根据事故的性质和规模,指定统一的指挥部,并明确指挥部的职责和权限。

第三章应急资源保障第八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资源调配机制,确保应急救援工作的资源有序调度、合理利用。

第九条单位应对本机构内部和外部的各类应急资源进行清点和分类,建立应急资源库。

第十条应急资源库应定期检查更新,严禁过期物资和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应急演练和检验第十一条单位应制定应急演练方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应急演练应根据不同情况,设置不同的场景和任务,实际模拟事故现场,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应急演练后,单位应及时总结经验,完善应急预案,消除漏洞和不足。

第五章应急预案管理第十四条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预案的管理程序和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审批须通过程序进行,并记录相关的审批记录。

第十六条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对未按照本办法要求编制、实施和管理应急预案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依法给予处罚。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具体执行细则,下面是该细则的一些主要内容:
1. 提出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实施要求,要求各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并不断完善应急预案。

2. 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组成要素,包括预案名称、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应急组织机构、预警预报和应急响应等内容。

3. 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要求进行了具体规定。

要求各单位建立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明确编制的步骤和时间节点,并进行相应的评审和审批。

4. 强调了应急预案的应急演练和评估工作,要求各单位定期组织演练,并对演练结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5. 对应急预案的更新和维护工作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应急预案,确保预案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6. 对应急预案的档案管理进行了规定,要求各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应急预案的随时查阅和使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水
平,增强各单位的应急处理能力,从而有效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一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确保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的科学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分类和等级、编制与审核、实施与演练、监督与评估、信息共享与交流、责任与处罚等内容。

第二章应急预案管理的原则第四条统一领导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应统一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各单位要履行预案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责任。

第五条属地管理各地区和行业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合理划定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范围和管理权限。

第六条分级负责各级单位应按照上下级关系和分工责任,层层划定应急预案管理的责任界限,明确各级单位的预案编制、审核、实施和演练等职责。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分类和等级第七条分类管理应急预案根据不同的工作领域和内容进行分类管理,包括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第八条等级划分应急预案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影响程度和应对能力进行等级划分,包括一级应急预案、二级应急预案等,并明确各级预案的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梯次编制各级应急预案应按照从上至下的梯次编制要求,上级单位的预案要包含下级单位的预案内容,确保各级单位的协同配合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审核第十条编制要求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组织机构、责任分工、应急措施、应急组织、资源调配、信息通信等内容,并明确各级单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一条审核程序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改需经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征求意见、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

第十二条审核标准应急预案的审核应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预案编制的科学性、可行性和适应性,确保预案能够在实际应急情况下发挥作用。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江苏省境内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确保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各类生产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企业、矿山、建筑工地等。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施策,采取并行、层层负责、合理分工的方式,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指导思想第五条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是贯彻落实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制度,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任务,是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应始终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党委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科学编制,完善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机制,确保预案的科学性、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应急预案编制第七条生产单位应当依法明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

第八条生产单位应当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安全风险情况,科学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预案内容应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应急预案的组成和编制要求、危险源辨识及应急救援措施等。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法规法规定的应急等级进行分类和编制,确保应急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管理第十条生产单位应当将编制完成的应急预案报送所在地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定期进行更新和报告。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专职兼职的应急管理人员,并向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技能提升。

第十二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预案的准确性和可行性。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三条生产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和适应突发事件的能力。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的。

第一条本细则所称生产安全事故,是指任何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造成、可能造成重大或特别重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的特定事件或情况。

第二条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细则,制定、执行和完善针对可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负责预案的有效性审查和维护。

使用单位包括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城市管理机构,企业,专业合作社,社会团体,街道,居民组等。

第三条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信息和管理系统,实施网上可视化管理,加强与政府信息系统的对接,达到单位内部预案的查询、预案内容的维护和预案的实施等目的。

第四条使用单位应形成准确、详尽的应急预案,预案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潜在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产出的可能后果、应采取的措施及抗灾救灾的大致实施程序和安全措施。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和政治形势,防范和减少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伤亡损失,组织安全人员和志愿者开展应急救援演练,以确保安全预案充分有效地实施。

第六条使用单位实施预案时,须建立应急指挥组织机构和应急指挥小组,制定应急指挥措施、组织应急响应行动,保证科学有效、连贯有序地开展应急决策、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七条使用单位应建立经常性组织形式,组织实施预案审查、整改和评估,并对应急响应部门和应急处置行动进行总结和报告,加强应急指挥能力建设,提升应急预案的综合水平。

第八条使用单位应建立适当的安全管理机制,并组织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素质,增强其根据安全预案的应对能力。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要求,要即时公布和报告灾害情况,健全网络信息反馈和互动服务,始终处于唤醒状态,做到有处方就有药,以做到及时应对,夺取生命财产安全必要的保障。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苏安监〔2011〕190号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切实加强和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省局结合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1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

2024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____年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响应能力,防范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发挥各级政府、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应急能力,使各级应急组织和人员能够在事故发生后迅速组织和展开应急救援,控制和消除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预先制定的应急预案。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实施和管理,应遵循科学性、实用性、可操作性、统一性和协调性的原则。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生产单位、机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行业规范,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统一管理,指导和督促本管辖范围内各类生产单位、机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管理是各级政府履行事故应急职责的重要依据,是事故应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

第二章编制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从事故防范、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处理三个环节出发,完备编制应急预案。

(二)突出重点,兼顾全局。

将主要生产环节、危险源及较大危险固定点作为重点编制对象,并结合不同级别事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

(三)因地制宜。

依据不同地区的自然、社会和经济环境差异,编制具有地方特色的应急预案。

(四)科学性和可行性。

根据科学数据和技术手段,编制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的应急预案。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二、预案编制1.预案编制的责任单位及范围各地市、县(市、区)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预案编制工作,确保预案的编制全面规范。

2.预案编制的程序(1)组织召集编制组成员,明确编制计划、编制要求和任务分工。

(2)全面收集整理本地区的基础资料,特别是与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的信息。

(3)依据《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4)预案编制完成后,进行内部审查,确保预案内容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完成内部审查后,将预案报请所在地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审核并批准。

(6)审批通过后,将预案上报至上级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形成正式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三、预案实施1.预案宣传各地市、县(市、区)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要开展相关宣传教育活动,提高预案使用的宣传力度,让广大企业和公众了解并熟悉本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2.预案训练各地市、县(市、区)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企业和相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培训。

参与演练的人员要熟悉预案内容,并掌握应急处置的技能。

3.预案实施的工作要求(1)企业要严格按照本地区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组织和实施,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2)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要跟踪监测事故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

(3)应急救援力量要做好人员和装备的储备工作,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效地开展救援。

四、预案管理1.预案的修订预案应根据本地区的情况进行定期修订,确保预案与实际情况相适应。

修订过的预案要及时报备上级生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2.预案的绩效评估各地市、县(市、区)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对预案的绩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预案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3.预案的保密工作各地市、县(市、区)生产安全监管部门要保护预案的机密性,加强对预案的保密管理,确保预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综上所述,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了预案编制、实施和管理的具体要求。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生产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应急预案制定对于有效应对生产安全事故非常重要。

2018年,江苏省制定了《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有关该办法的具体内容:一、应急预案范围该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所有单位、企业和机构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工作。

二、管理机构和职责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管理的职责主体为自然资源部门、应急管理部门。

具体实施过程中,可以由企业或单位按照相关要求自行组织编制也可委托专业企业或组织进行编制。

2.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事项:a. 负责管理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制订应急预案编辑审核及监督检查制度,组织应急预案的及时更新、修订。

b. 负责统一监督检查和评估应急预案的合规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应急预案信息。

三、应急预案编制与审核1.编制人员应根据所处生产领域和相应风险等级,制定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编制应包括预警、应急调度、事故处理和善后处置等各个环节,同时也要考虑到扩大事故影响的风险等级。

3.编制完成后,应急预案需经过专业审核,审核结果作为企业取得应急预案批准的重要基础。

四、应急预案执行与更新1.应急演练的目的是检查应急预案体系的完备性和有效性,保证应急操作流程得以有效掌控和执行。

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修订预案。

2.应急预案需要与公司的其他管理制度保持一致并定期更新。

一旦发生重大审核和处理事端,预案也需要及时地进行修订和更新。

综上所述,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是强化应急管理标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监督、更新、审核与执行控制的基础性法案。

只要做到落实该办法,就能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的实施细则:一、预案的编制与修订1. 生产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风险等级确定需要编制的应急预案内容,确保应急预案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

2.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紧急处理措施、人员疏散和救援等内容,同时应根据不同类型的安全事故进行分类编制。

3. 生产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确保其与实际情况相符,并将修订情况告知相关人员。

二、实施方案与演练1. 生产单位应编制应急预案的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行动程序和配合关系,做到有章可循。

2. 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人员的应急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演练内容应真实模拟实际情况,验证预案的有效性。

3. 演练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应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估。

三、人员培训与知识普及1. 生产单位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包括急救知识、警报信号的识别和应对措施等。

2. 生产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意识。

3. 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向全体相关人员宣传和普及,确保大家都能掌握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

四、监督与检查1. 有关部门应对生产单位的应急预案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2. 生产单位应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情况资料。

3. 对于发现的问题和不足,有关部门应及时进行整改指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保密与备份1. 应急预案属于敏感信息,生产单位应对其加强保密管理,控制知悉范围。

2. 应急预案应当定期进行备份,存储在安全的地方,确保其完整性和可访问性。

六、事故调查与经验总结1. 发生安全事故后,生产单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人员进行救援和处理。

2. 生产单位应组织调查组对事故原因进行深入调查,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

3. 调查和总结结果应向有关部门汇报,并将其作为修订应急预案的依据。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根据行业特点制定本行业应急预案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落实本单位应急预案编制、评审(或论证)、发布、备案、宣传、培训和演练等工作,并组织应急预案确定的各项措施的实施.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编制应符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要求和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可根据本部门监管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制定行业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性指导文件。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主管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本部门职责和行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特点,编制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同时,编制与应急预案相对应的简明操作手册,明确职责任务及应急处置流程、应急保障措施等内容.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全面分析、评估本企业的危险源状况和应急能力,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广泛听取一线工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 安全责任:企业应制定和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并落实到岗位责任清单中。

2. 预案编制:应急预案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编制,包括但不限于生产设备、工艺流程、危险源等,详细描述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应急处置措施、责任分工、设备设施等。

3. 预案修订:预案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修订,并在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进行修订,保证预案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4. 培训和演练:企业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和实际演练,以提高应急能力和应对能力。

5. 应急设施和物资:企业应备有必要的应急设施和物资,包括应急通信设备、应急救援器材、医疗急救设备等,保证应急处置过程中的需要。

6. 应急指挥系统: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指挥系统,明确应急指挥机构和人员,制定指挥系统的工作流程和应急指挥组织图。

7. 信息报告和通讯: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信息报告和通讯系统,确保及时准确地向相关部门和人员报告事故信息,并保持畅通的通讯渠道。

8. 经验总结和改进:每次应急演练或实际处置后,应进行经验总结和改进,完善预案和提高应急响应能力。

9. 外部资源协调:当企业自身的应急资源不足时,应及时联系和协调外部资源,包括公安、消防、医疗等相关单位的支持和协助。

以上是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实施,并不断完善和改进应急预案管理工作。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五)其他违反应急预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二条(内容略)
第七章应急预案的培训与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培训,使从业人员掌握相关应急预案的内容和操作程序,提高从业人员的应急能力。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应急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应急意识。
第二章应急预案编制
第六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明确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目标、任务和职责;
(二)制定应急响应程序和措施;
(三)明确应急组织体系和指挥机构;
(四)确定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资源;
(五)明确应急预案的审批、发布、实施和修订程序。
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应当依据以下资料:
(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应急预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批应急预案的;
(三)未按照规定开展应急演练的。
第十九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章应急预案实施与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实施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实施计划,明确应急预案实施的程序、要求、措施和责任。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如需修订,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并重新报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一、前言生产安全事故是制约生产企业长足发展的难点,一旦发生,往往会造成重大不良后果。

为此,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确保当遇上突发事件时有效应对和处理。

本文就是针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二、制定背景国家各级政府为确保生产企业合法安全运营,已大量制定生产安全规定,监管体系日趋完善。

然而在生产现场,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大多都是因为对处置不当而造成的。

为防止生产企业发生安全事故,以及在事故发生时有一套科学严谨的预案进行有效应对,据此特制定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三、基本原则1、安全第一的原则。

企业的安全与健康是首要关注的事项,必须将安全作为企业的首要任务。

2、预防为主的原则。

以事前预防为要点,尽力消除发生事故的危险。

3、人命至上的原则。

在应对事故时,必须优先考虑人的安全,避免较大程度上的人员伤亡。

4、按规定操作的原则。

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操作,不得随意改变操作程序。

5、及时准确的原则。

应对事故必须采取迅速、及时、准确的方法,防止扩大事故危害。

四、应急预案基本要素1、应急预案组成。

应急预案应包括组织领导机构、通讯联系机构(与各级领导、应急部门、社会团体和群众组织之间的联系)、应急预警机构、救援和抢救机构、应急供应机构五个部分。

2、应急预案的更新。

随着生产技术等的变化,应急预案也需要根据情况不断调整、改进。

3、应急预案的实施。

应急预案是重要保障生产安全的措施,因此可根据企业生产特点,按照预案内容对人员进行定期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五、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组织领导机构(1)指定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应急预案的制定、实施和持续完善。

(2)应急领导小组应制定庶务行政管理措施。

对安全规范、文件、资料等进行审核,确保实施。

(3)建立应急技术库,收集和储存与园区产业相符的应急技术、设备和人员信息。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论证)、公布、备案、演练、实施、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第五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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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全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全省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评审(论证)、公布、备案、演练、实施、评估及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实施细则。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基层组织制定的应急预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全省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设区市、县(市、区)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依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13)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编制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实用性负责。

第五条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带储存设施的,下同)、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版)》,下同)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企业分类和规模划分执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企业划分办法(2017)》,下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

第六条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者论证应当注重基本要素的完整性、组织体系的合理性、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的针对性、应急保障措施的可行性、应急预案的衔接性等内容。

应急预案评审应当包括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少于3人,采取会议形式,形成书面评审意见。

应急预案论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本单位相关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员工等参加,必要时可聘请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参与,形成论证结论。

第七条应急预案根据评审和论证意见修订完善后,由本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并及时发放到本单位有关部门、岗位和相关应急救援队伍。

事故风险可能影响周边其他单位、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有关事故风险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应急防范措施告知周边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八条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以及宾馆、商场、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以下统称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分级原则和隶属关系,向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中属于中央企业、省属跨设区市企业的,其中中央企业驻苏机构总部、省属跨设区市企业集团总部(上市公司、控股公司)的应急预案,按照行业管理的划分,报送省应急管理厅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应抄送省应急管理厅;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地的设区市应急管理局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报送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的应抄送同级应急管理局。

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中除中央企业、省属跨设区市企业外,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
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的应急预案,按照分级原则和隶属关系,报所在地设区市或者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述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备案,由省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确定。

油气输送管道运营单位的应急预案,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备案外,还应当抄送所经行政区域的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应急预案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二)本实施细则第五条所列单位,应当提供应急预案评审意见;
(三)应急预案电子文档;
(四)风险评估结果和应急资源调查清单。

第十条受理备案登记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预案的5个工作日内对应急预案材料进行核对,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出具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的材料。

逾期不予备案又不说明理由的,视为已经备案。

对于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已经进行应急预案备案的,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十一条应急预案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置
程序、主要处置措施、应急响应分级、事故风险程度等内容变更修订的,修订工作应当参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应急预案编制程序进行,并按照有关应急预案报备程序重新备案。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AQ/T 9007-2019)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重点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并将演练情况报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受理备案登记的部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前款规定的重点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进行抽查;发现演练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三条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急预案演练组织单位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15)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对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进行分析,并对应急预案是否需要修订作出结论。

非煤矿山、金属冶炼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
存企业,以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达到国家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中型规模(含)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参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估指南》(AQ/T 9011-2019)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应急预案评估。

应急预案评估可以邀请相关专业机构或者有关专家、有实际应急救援工作经验的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实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时,应当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救援,并按照规定上报信息。

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进行总结评估,修订完善。

第十六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将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纳入年度执法工作计划,明确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标准,并严格按照计划开展执法检查。

第十七条违反应急预案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未将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备案登记建档制度,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的备案登记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应急预案的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统一使用应急管理部制定的格式文本。

第二十三条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印发的《江苏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苏安监〔2011〕19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报表
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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