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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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

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江苏徐州董涛 221600)

摘要: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是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的一项重要方式,是针对前期刑事侦查活动可能存在漏洞和缺陷的一种补救性措施。然而,囿于诸多原因,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在具体适用中却存在问题,很大程度上违背了程序设置的初衷,影响了程序应有效能的发挥。基于此,笔者对当前退查活动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追溯造成退查泛滥的原因,并提出完善对策。

关键词:审查起诉;补充侦查;问题;原因;对策

一、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侦查质量不高导致退查数量居高不下。调查发现,案件侦查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言词证据缺乏系统完整的笔录。现在不少案卷材料中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往往是在案发时由派出所值班民警制作的笔录, 由于当时条件所限,加之值班民警侦查专业素质较低,询问内容缺乏针对性、系统性,甚至前后矛盾。

2.犯罪嫌疑人主体身份的证明材料滥用电话记录或信函、传真充数的问题。在办理外来人员犯罪的案件中, 侦查人员在没有得到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和犯罪地人民法院出具的前科证明的情况下,为图省事,常常以电话记录或信函、传真来代替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损害了证据的严肃性。

3.关于抓获经过(或称查获经过)的问题。在实践中,往往是承办案件的侦查人员书写一份抓获经过来代替警察证言,有的写得简单潦草,不能反映案发当时的抓获情况,或者不是抓获行动参与人所写, 甚至有时连抓获经过也没有,难以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

4.关于现场勘查不细、提取物证不到位的问题。目前群众普遍通过110电话报警,出警的民警有的不是办案的侦查人员,现场保护意识不强,当负责现场勘查的侦查(或称技术)人员到达现场后,现场已被破坏,提取不到相关物证,给破案、办案带来了困难。

(二)退查易被侦查、检察机关作为延期手段。在案情尚未查清、证据明显不足而侦查期限已满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先移送审查起诉,被退查后继续侦查;或者经事前与检察机关协商,在未实质移送案件的情况下,仅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手续,而实际上继续侦查;或者在退查中“借用”检察机关办案时间。

(三)退查提纲的引导性、可操作性不强。退查提纲是以起诉的标准对案件补查提出的指导性意见,对案件的补查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然而实践中,部分案件的退查提纲过于简单笼统,没有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侦查方向和解决办法,缺乏可操作性,加之侦诉双方缺乏必要沟通,导致对退查事项的理解存在偏差,侦查人员不能很好地领会退查意图,造成补查质量较低。

(四)补查缺乏监督,导致退而不查问题突出。退查事项往往涉及一些取证存在困难、补查需要耗费较大人力、物力、财力等侦查机关不愿触及的问题。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的补查活动相对封闭,其

补查过程缺乏有效监督,导致一些案件退而不查,退查前后证据基本不变、二次退查案件两次退查内容基本一致,或者侦查机关避重就轻,补查一些无关紧要的材料应付了事,造成一些案件无法顺利诉讼。

二、造成退查案件泛滥的原因分析。

(一)侦查机关移送案件的质量“先天不足”是案件退查比例高的根本原因。由于长期受“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部分侦查人员业务水平有限,侦查理念存在偏差,在侦查过程中比较重视侦查的结果,忽视法定的侦查程序,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不依靠后期的补充侦查来弥补缺陷。

(二)检察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是退查手段过度使用的客观原因。检察院公诉部门案多人少问题比较突出,平均每个公诉人员每年办理的公诉案件数量达 150 件,平均每人每 2 天就要审结 1 个案件。而自行补充侦查需要占用审查起诉期限,这对于原本办案时间紧张的公诉人来说不是明智之选。相反,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审查起诉期限可以重新计算,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不仅无需耗费自己精力就能查清案件,还可以空余出大量时间来处理其他案件。

(三)退回补充侦查只注重“个案补强”,不注重类案引导。退查案件类型及退查理由相对集中,首先因为这几类案件较为多发、本身数量较多,但是在这几类案件中经常出现的退查理由却在以后的案件中仍然出现,这说明以往的退回补充侦查只对个案起到了指导作用,并没有引起侦查机关的足够重视,没有发挥普遍的指导作用。这就直接导致了许多本来不应该被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又因为相同或类似

的原因被退回补充侦查,造成退查案件数量持续增高。例如盗窃案件退查理由集中在赃物价值数额不确定;掩饰非法所得案件退查理由集中在赃物去向不明;走私贩卖毒品案件退查理由集中在缺乏毒品上下线相互辨认记录等。

(四)缺乏与退回补充侦查相应的绩效考核机制。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都没有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成效纳入绩效考核中。破案率和批捕率是侦查人员绩效考核的主要指标,一旦批捕,侦查人员就不再注重证据的完善,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对侦查人员没有直接的制约作用。因此,侦查人员对补充侦查工作形成了不积极、不主动的态度。检察机关也没有将退查的成效作为检察人员的绩效考核点,更没有不当退查致严重后果的责任追究机制,导致任意退查的情况时有发生。

三、遏制退查率逐年上升的对策建议

(一)健全案件质量流程管理机制,对退查案件实施同步管理。2014年,全市检察机关开始试行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与AJ2013案件统计系统,实现所有办案人员网上办案,给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管理安上“立交桥”、装上“监视器”。据此,对于审查起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案管部门可以实时查看本院办案部门的案件办理情况,比如通过查阅办案人员制作的阅卷、讯问、讨论笔录,可以清楚看到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证据的分析情况,对照补充侦查条件,可以判定案件是否在实体上需要退查,然后可以在系统内审核退查审批及退查提纲制作规范性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向办案部门反馈整改,有效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实现对退回补充侦查案件全过程管理和全方

位监控。

(二)完善侦查机关的考核机制,加强内部监督。为有效避免“屡退不查、补查不力”的情形,有必要改革现行的侦查机关内部考核机制。侦查机关内部监察部门应将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数量、退回补充侦查的质量、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的最终审判结果列入绩效考核体系,并根据案件被退回的不同情况作相应的处理:

1.如果是因为侦查人员的主观原因造成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退查的,则应在业绩考核中对相关负责人员减分。

2.如果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退回补充侦查,则应督促原侦查人员按照退补提纲再次进行侦查。

3.避免单纯以案件被退补的数量作为考核业绩好坏的标准而使之走向另一个极端,应作综合考察,促进提高侦查能力。

(三)发挥检察机关的有效职能作用。

1.发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制度的引导作用。关对于收集、固定证据自认为比较困难的案件,可以向检察机关主动发出通知,邀请检察人员对证据的收集、固定提出意见;针对重特大、疑难复杂、造成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引导取证而又未收到侦查机关邀请介入的,可以根据自己依法享有的侦查监督权而主动介入到侦查中去,对公安机关的侦察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避免重要证据的灭失,帮助侦查人员确定收集证据的方向,保障后续审查工作的有效进行,切实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引导作用。

2.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作用,适当提高不起诉案件比例。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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