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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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

管理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绍政办发[2010]71号

【发布部门】绍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5.14

【实施日期】2010.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意见

(绍政办发〔2010〕71号)

2010年是镜湖新区核心区块出形象的关键一年,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建设,事关绍兴大城市建设进程,事关“三年建设计划”的完成和“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为进一步推动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建设进程,确保早出形象,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镜湖新区内投资项目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细化落地计划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把建设项目列入本部门、本单位年度中心工作,由一把手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和责任单位;按照“紧前不靠后”的原则,制订好项目的落地计划,计划要有明确的开工时间和本年度需完成的形象进度。进一步细化明确每月的工作进度。每

月的工作进度计划由各项目建设单位制订后,在每月底前报镜湖新区管委会汇总。

二、明确责任,配齐配强力量

各项目建设单位要配齐配强专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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