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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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

一、形成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原因及影响

(一)期望效用的非一致性

按照期望效用规律,人们会选择期望效用最大的方案。正如期望值规律可以用来预测不确定情况下的行为一样,期望效用规律可以用来预测人们在不确定情况下做出的选择。通过经济学家运用期望效用研究分析得出:保险人可以收取的保费一定不会超过损失的期望值与风险保费(定义为一个愿意付出的超过公平精算保费的最大金额)之和。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态度各不相同,因此风险保费也有所差异,这会影响到保险需求。

这些行为对保险公司会产生什么影响呢?要知道平均保费的前提是绝大多数人都会投保。但我们已经知道低风险者不会按照平均保费投保,而保险公司为高风险者承保会亏损。保险公司知道低风险者不会投保后,将取消基于平均保费的保险合同,只剩下专为高风险者量身定做的合同。这样,在存在逆向选择的情况下,只有高风险者才可能享受保险。低风险者由于无法获得保险而遭受的效用损失被称为福利净损失。

(二)信息资源的非充裕性

如前所述,完全竞争市场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息充足。所有的消费者和生产者都具有充分的市场信息和商品知识。但实际结果是,与完全竞争模型的假设不同,信息并不是免费的,获取更加全面的信息将增加消费者或保险人的成本。于是,就会产生低风险的人不愿意投保,而高风险的人愿意投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投保后便自觉不自觉地放松了管理;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其损失程度普遍存在被高估现象;保险销售人员或其代理人也为追寻自身利益而忽略核保要求和理赔准则。所有这些,都是源于信息的不对称,致使一方拥有而另一方缺少;一方知晓而另一方欠缺,给保险经营造成障碍,以至扰乱了保险市场。

(三)风险管理的非系统性

保险公司是职业的风险承担者,其日常一切业务,都与风险相连。保险公司不仅掌握着大量的各种风险事故及其损失的统计资料,而且有责任、有能力、也乐意向自己的客户乃至整个社会提供风险管理的服务。但现实的情况是,保险公司并没有切实履行风险管理的职能。对比风险管理机制的要求,保险公司在风险系统管理上还存在着问题:首先风险意识淡薄;其次不注意收集信息资料和系统地了解及运用现有的资料进行分析;第三没有认真地对资料和数据加以处理,由此无法衡量和区分不同险别、不同地区、不同期间的损失概率和损失程度(或强度);第四没有运用合理而有效的方法对风险加以处理,包括实施控制型风险处理和财务型风险处理手段;第五缺乏对风险处理手段的适用性和效益性分析、检查、修正和评估。

(四)经营管理的非融合性

经营是组织的运作方式;管理是通过计划、组织、控制、激励与领导等环节来协调人力、物力和财力资源,以期更好地达到组织目标的过程。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有机整体。保险公司内部的信息不对称的根源在于内部经营机制及管理方式没有形成有效的运作体系,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

在经营上,我们还是粗放式经营。这种粗放式经营带来的危害是,保费收入“剜到框里就是菜”的思想还很普遍;承保、防灾、理赔还没有形成有机结合、相互连动、相互制约的运作体系。同时,我们管理的低层次所带来的危害也是急功近利。假保费、假赔案、假利润、假存款、假单据和公款私存的现象还没有得到切实有效的控制。正是由于经营管理现状的低层次、低水平和低效率,不仅使保险人的经营管理得不到紧密融和统一,也使得经营目标利益的一致性打了折扣。由此,造成股东的权益没有得到体现;保险经营与管理中的问题愈加突

出;保险的计划、组织、控制、激励、领导的职能也显得单薄乏力。这种经营管理的方式方法,怎奈应付来自诸多风险的侵袭,又如何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

(五)法规约束的非有效性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与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同步,必须有现代化的、科学的、完善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法律体系。只有做到有法可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健康、有序地发展。同时,市场经济的自由性,必须以法治为保障;市场经济的统一性,必须以法治为基础;市场经济的开放性,必须以法治为条件;市场经济的竞争性,必须以法治为前提;市场经济的可控性,有赖于法制的制约。保险法律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保险关系即是指当事人之间以保险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但是,从规范整个保险市场来看,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够,尚不能形成完备的保险法律体系,而且缺乏自我约束和必要的、有效的法律监督。同时,有关保险条款的内容界定面也较宽,缺乏司法解释,保险的行政规章还不健全、不配套。因此,解决保险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约束保险当事人的行为也显得力不从心。

二、化解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的对策

解决保险市场中信息不对称问题,不仅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对保险人来说,更是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不仅要求保险人进一步树立风险意识,更为重要的是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办法,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切实增强防范和化解信息不对称的能力。(一)加强核保验险工作,抑制保险的逆向选择

由于逆向选择的原因,使保险人和潜在的被保险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解决这个问题的直接方法就是保险人能够从投保人那里获取更多的信息,并对投保人进行更准确的分类和严格筛选,把住“病从口入”关,避免由于投保人的逆向选择给保险人带来的不利影响。因此,首先必须在核保制度上加以规范。其次,核保人员必须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专业知识与技能。在投保单的审核上,核保人必须认真慎密地审核和分析每一条信息,认真核实投保人以往的索赔经历和申请条件,才能判定标的属标准风险还是非标准风险,才能依此拟定承保方案及承保条件,为保险人的承保抉择提供依据。第三,在核保管理上,引入计算机程序化管理,由计算机来筛选投保申请者。如果接受或拒绝的理由并不是十分明显,可由核保专业人员做出具体评价。第四,合理划分危险单位和风险等级,确定合理的自留额,采取不同的承保策略,使承保风险趋于同质。第五,引入有效的风险评估工具,使风险控制纳入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

(二)灵活设计保险合同,满足不同投保者需要

从绝对公平的角度看,所有的投保人都应该支付完全不同的保费,因为他们不可能有完全相同的潜在损失。因此使用若干个分级变量对投保人加以区别的方法正广泛地被多数发达国家所使用。在人身保险中,几个有限的分组变量(年龄、性别、有无抽烟习惯、一些特殊职业、健康状况)已被认为能公平区分投保人并可避免逆向选择等不正当行为。但在财产保险中如机动车辆保险中,尽管采用包括年龄、性别、主要司机的职业、居住的地区、车辆的种类及使用情况等先验变量(我国仅有两个变量),但在每一个保险费等级中,投保人的驾驶行为都是不同的。事实上,在世界范围内的几项调查研究都已经显示了对未来索赔次数的最有预测变量的不是司机的年龄、性别和职业,而是他过去的索赔行为。因此,根据投保人的风险偏好和索赔经历,在一个险种内灵活设计和推出不同的保险合同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保险人减少投保人的逆向选择也是必须的,有助于对投保人量体裁衣。

(三)有效运用免赔条款,增强投保人防损能力

免赔即保险事故发生以后,对被保险人自己需要承担的那部分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免赔要求被保险人在保险人做出赔偿之前承担部分损失,其目的在于降低保险人的成本,从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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